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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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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7]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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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背景:

2019年8月25日為荃葵青遊行,路線原由葵涌運動場至荃灣公園。在當天15:00時起,示威者在荃灣不同地方堵路,縱火,破壞警車,用磚頭等物攻擊警察,亦有在楊屋道附近與警方衝突,而警方亦在那天首次將水炮車開進位於市區的警民衝突現場。而本案的被告們是在18:30時至19:00時期間在現場被捕。

本案原有7名被告,以順序排列為D1何(23),D2符(23),D3牛(21),D4郭(21),D5楊(25),D6張(24)和D7李(28),他們共涉6項控罪,分別有1項非法集結,2項襲警,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當中牛(21)和楊(25)早前在時任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和時任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鄭念慈席前承認控罪1,並各自被判處監禁 8個月10個月 ,而其他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

在本案,控方需要證明現場有非法集結,亦嘗試利用被告們的衣著和裝備,證明他們在場並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鼓勵他人作出法例禁止的行動。

答辯:

5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審訊開始:

法庭批准控方為PW2申請的匿名令,日後該警員會被稱之爲X,任何人不得向外透露可識別PW2身分的內容,違者可處以罰款和監禁。

控方在庭上宣讀承認事實,包括在案發當日18:42時有警員開展拘捕行動,而該案被告是在那時被捕;有關控罪2,D1在警誡下表示當時他不知道是警員;D2則曾被搜出頭盔、泳鏡、手套、手䄂、口罩、護具、背包、鴨舌帽、T-Shirt、生理鹽水、電筒、雨衣、噴漆和長褲等;而D2被指管有的雷射筆的級別是3B;不同的警方片段和新聞片段,包括RTHK,HK01,TVB,立場新聞,和NOW均可以反映案發時的情況,內容準確亦沒受干擾,控方亦有將當中畫面截取為圖片並呈上法庭;此外,在案發當日,所有被告沒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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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作供完畢*,下午14:30回來看片。

*所有證人作供會在審訊完結當天22:00時一併發布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1] #傳票案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妨害鐵路乘客的舒適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
(1) 粗穢言語
【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

(2)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
被控於同時同地騷擾一名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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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2項控罪❗️

裁判官指被告初犯,亦無相關定罪記錄,判首項控罪「粗穢言語」罰款$1,000,次項控罪「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罰款$500。共罰款$1,500,裁判官下令罰款需於60日內繳付。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裁決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催毀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摧毀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摧毀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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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裁判官先重複一次控方案情、辯方案情及被告就特別事項所作供的內容,在此不贅。簡單而言,辯方爭議被告沒有作出招認,認為相關招認內容是警員回到警署後自行編造。而控方則需證明5點,1: 帖文的意思,2: 帖文是否有煽惑他人進行刑事毀壞?,3: 發佈帖文的意圖,究竟是煽惑他人犯罪還是開玩笑?4: 帖文有否發佈到公眾領域?5: 被告是否帖文的發佈者?

🧷 PW1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1在庭上聲稱被告被捕時講粗口,又指自己曾叫被告唔好搞手上既電話,但相關內容沒有在書面口供被提及。而且,PW1在記事冊內聲稱在1分鐘 (0708-0709) 內完成整個拘捕過程,包括讀案情,警誡,簽名等,根本沒有可能完成,不符現實,所以辯方指PW1根本講大話。但裁判官指評估時間出錯不等於講大話,認為警員無可能時刻查看時間,而且上述內容遺漏不是重要內容,遺漏亦無不妥,因此接納PW1為誠實可靠證人。

🧷 PW2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2指自己沒有在現場即時記錄時間,但其記事冊上時間與PW1的完全相同,指二人夾口供。與PW1一樣,裁判官認為警員無可能時刻查看時間,所以在事後商量作補錄並無不妥,因此接納PW2為誠實可靠證人。

🧷 PW3證供分析
辯方對PW3的證供沒有爭議,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但PW3不能確定相關TVB內部信息沒有向其他TVB員工透露,因此有可能由其他TVB員工對外洩露,裁判官決定不給予PW3的證供任何比重。

🧷 PW4證供分析
裁判官認為裝修一詞已經不是原本意思,有煽動犯罪的意圖,而且經過大眾媒體對社會事件的報導,裝修的意思已經廣為人知,並成為司法認知,就算沒有PW4作供,都會認為裝修一詞在帖文中是煽動刑事毀壞。裁判官接納PW4的證供,認為PW4是誠實可靠證人。

🧷 特別事項裁決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認為PW1必定有向被告清楚說明記事冊內的內容,才能成功說服被告簽名及進行錄影會面,認為被告不會無緣無故接納記事冊內的內容,所以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批准特別事項呈堂

🧷 被告證供分析
被告聲稱自己在LINE通訊軟件中的追星群組認識3-4名志同道合的朋友,一齊參與10-15次不同追星活動,並將連登帳戶提供給朋友共用,但被告在2017年後便與朋友失聯。裁判官認為說法不合情理,認為被告如真的與朋友緊密聯繫,無理由沒有朋友的聯絡方法,因此不接納被告與朋友共用連登帳戶的說法

🧷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是帖文的發佈者,而其動機為煽動他人進行帖文內所指的行為,即刑事毀壞,而非開玩笑,另外帖文亦能夠在互聯網被大眾查看,所以裁判官認為控方已經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三項罪名全部成立。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6日09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作判刑,等候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尖沙咀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勞(20)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被告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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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定罪上訴

理由(一):警員捉住被告時沒有表露身份
控方回應指警員捉被告前曾與他有對話。

理由(二):幾位警員都不知道被告的傷勢,並不可靠

📌刑期上訴

理由(一):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指出量刑起點,只稱考慮了被告初犯而判處6個月監禁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0930宣布決定,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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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44 偵緝警員10326 張偉賢(音)

🔹控方主問(續)

關於他曾經處理本案的伸縮棍證物,PW44詳述他在證物房接觸伸縮棍的情況,庭上再檢示過證物後確認呈堂的伸縮棍沒有受到干擾。

🔸A1代表 黃大律師 盤問

針對他昨天於庭上供稱能夠辨認A1身分的證物,黃大律師首先向PW44展示相片,指出鞋、黃色帶及藍色cap帽皆是普遍款式,PW44表示不確定。

黃大律師就PW44主問時在截圖作出的標示問他憑甚麼認得A1,指出影片00:34:43畫面見不到被PW44標示為AP1的人有索繩袋,PW44表示不同意。

黃大律師再指出,PW44標示為AP1的人所穿的鞋較模糊,認不出鞋的勾形,PW44同意,但大概看到白色形狀。律師再問此人會否不是A1本人,PW44表示不同意。

09:46休庭至09:57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盤問

關大律師透過投影機向PW44展示地圖,向他確認彌敦道與北面四個街口位置,確認案發範圍。

關大律師呈上自備的案發片段截圖冊(一份pdf檔),截圖已預先以紅圈圈出A2,每頁下端註明片段的時段。律師就截圖中A2的裝束向PW44作出盤問,並呈交一份紙本書面總結予法庭。張官要求關大律師口述一次內容,以供法庭錄音紀錄。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PW44確認在何文田處理過證物。PW37吳博士(政府化驗師)檢驗過的伸縮棍由他保管。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PW44由2014年開始擔任調查員(IO)。他在本案案發翌日(10月2日)得知有被捕人士被送往明愛醫院。

🔹控方覆問

控方問有無找到一個人「集八樣嘢於一身」,PW44答無;有無舖頭集中賣八樣嘢、集八樣嘢於一身?證人亦答無。

🎥控方重新播放片段(顯示彌敦道永安及尖沙咀警署外的情況),再以慢鏡播另一時段內容,請PW44再圈出AP1的索繩袋。

00:34:44截圖:PW44用黃圈圈出AP1及藍圈圈出索繩袋,re-X註明覆問。

00:34:47截圖:PW44用黃圈圈出AP1及藍圈圈出索繩袋,re-X2註明覆問。

11:03 PW44作供完畢

控方指,還有一名原本不需要傳召的運輸署主任證人,但與辯方共識以65B方法處理其證供。

-控方案情完結-

📌特別事項 (A3爭議在THA影相的自願性)
法庭裁定A3就特別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A3代表郭大律師指,因應今天控方證人的供詞發展,需要向其當事人解釋;目前他傾向不作供。郭大律師建議,下周一0930呈上書面陳詞,1100開庭。張官要求辯方分別呈交電子版及實體版陳詞,包括案例也需交齊兩個版本。張官要求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於下周一0900呈交電子版書面陳詞。

A6邱大律師及A7黎大律師下周一將會缺席。

11:17休庭至11:23

郭大律師向法庭匯報,A3確認就特別事項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控方會在今天17:00呈交電子版陳詞與案例,辯方則於下周一09:00呈交。

11:33 散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6月6日)113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4/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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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控方已經將結案陳辭法庭,沒有補充。法官詢問控方,是否被告發放訊息,唯一合理嘅推論,就係有意圖煽惑他人【係】。

辯方亦已經呈交結案陳辭,希望法庭注意以下三個重點:(1) 第33段,被告在被拘捕當時的回應和在同日做VRI時的解釋,這是最真實的第一時間反應,係無意圖去煽惑他人;(2) 第46段,WhatsApp group 嘅性質係講交通消息,不是政治群組,如果被告真係有意圖,有人聽佢講完會去做嘅,點解佢唔去其他群組去講,辯方認為呢個群組不是合適嘅地方作煽惑;(3) 第52段,整體嘅訊息,被告用自己嘅電話,英文名,完全無隱藏去發出訊息。

辯方認為群組嘅對話,被告係無深思熟慮,係一時衝動,被告無指示點做,無細節,對話不嚴肅不正經,甚至乎出現「夠鐘食藥喇」,法官可以引用司法認知去判斷這句說話,這不是認真討論。

法官簡略重複辯方的論句,詢問辯方是否如此理解【對】。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5:00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5/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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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0955 D11今早因遲到引致延遲開庭至歉

法官提到昨天PW1作供說於窩打老道咸美頓街見到大量示威者,證人盤問下同意可能不是示威者,但主觀相信係。其實雙方無論指稱示威者或途人都可以留意多提問以索取更多客觀事實分析。

1015 休至1035,控辯雙方商討上述議題。

1036
控方傳召PW2 警司 張嘉豪(音)
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PW1 2019年11月18日兼任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其下有機動部隊D連(再分有D1、D2、D3、D4小隊,每隊約40人)

當日 2200時 PW2由加士居道沿彌敦道向北推進,約2210在加士居道佐敦道遇到示威者投雜物於是分派D2小隊作拘捕,共拘捕5人。PW2之後跟上PW1及D1,D3及D4。2245到彌敦道窩打老道時,曾企上分隔線見前方約估計1500-2000示威者,警方不斷警告,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但示威者沒向北撤退,仍用自製汽油彈,磚頭投向警方,有人手多多自製盾牌。窩打老道至碧街之彌敦道之一百米PW2由於有防毒面罩及晚上,視線集中碧街至日本城位置,形容遠方人羣疏落。黃格左手邊有人扔汽油彈,右邊相對較少示威者。2315 D2前來補充彈藥,上司PW1通知速龍會前來協助拘捕。2326速龍到,上司PW1指示go,go,go, 速龍即向北推進作拘捕,示威者逃跑。5至10分鐘後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有一堆示威者約三十四人集結,該班人有豬咀,眼罩,護膝等。彌敦道沿途不少人已經被捕。有見A1出口太擠迫,於是叫同事疏導該批人士,有問有冇需要救護員。2326至2340時分工:
-D1小隊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看守被捕人士
-彌敦道北面仍有人扔汽油彈,於是吩咐D2小隊在咸美頓街彌敦道設封鎖
-D3 小隊由窩打老道至碧街看管被捕人士
-D4小隊在彌敦道南行線碧街作封鎖
其後在彌敦道設臨時羈留中心。PW2凌晨六點離開,根據資料共有213人被捕,不能說出拘捕地點範圍,也不確定是不是全在封鎖區內拘捕。
同意主控說拍攝片段可看到在封鎖區拘捕示威者。2326警方開始推進,之後行至碧街時眼前所有人被制服。

🔸盤問內容候補

1301 PW2 作供完畢 休庭

[下午審訊]

📌PW4 高級督察 溫志豪(音)
🔹主問
案發時為東九龍應變大隊D1小隊指揮官,22:45到達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23:11至23:30沿彌敦道南行線向北推進至碧街,見約百黑色衣物示威者於A1出口,見到人羣跑入寶寧大廈後巷(小巷一),23:55制服2人並扣上手扣帶往寶寧大廈附近,其後見到小巷一約80至100人高舉雙手被制服,有人坐有人跪,有兩三個特別戰術小隊人員看管,之後PW4協助在A1出口設防線,00:08 D2小隊接替己隊防線工作。由於被捕人眾多,在彌敦道北行線上設醫療區及等候區。

庭上原打算播放CCTV約一小時長,證人PW4曾看過片段。
(🎥P006e Tokyo Saloon Cam3 向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2:33:41開始)因個別律師希望證人確認片段為當日時段。法官質疑應在審前處理好,休庭後控辯同意以承認事實處理,要求休庭利用今天餘下時間達成新承認事實,下星期一PW4才繼續作供,但不需看片段。

1542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PW4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 因另案服刑中
黃子悅、呂智恆 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已完成交付程序,將交付至高等法院被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除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申請到庭旁聽外,其餘14人本日不出庭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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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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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
控方 #羅天瑋 指希望放5分鐘小休讓被告清楚以上內容,羅官批准小休10分鐘。

被羈留被告排隊逐一離開法庭,有一禿頭戴眼鏡庭警出手推梁晃維入去。
馮達浚:「講還講唔好郁手郁腳!佢要見律師呀!」
另一男子:「郁咩手呀!」
梁晃維:「我要見律師!」
王百羽幫手擋咗下,尹肇堅指住庭警。
另一男子:「國安案件呀,係咪警察要見下國安?」

【16:00】
開庭。羅官指現階段只完成了60%進度,今日應該無法完成餘下交付程序。本日將於6時前休庭,訂星期一早上為下個提訊日。

辯方代表指,羅官表示被羈押被告的福利是主要考量(their welfare is my main consideration),申請5時許提早休庭膳。羅官指要善用時間、及早完成,但辯方回應若6時才休庭,今晚並不能安排各被告用膳。羅官指今日5時半前會結束。

【17:04】
休庭,押後至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原庭繼續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屯門 #提訊

黃(24)

控罪:
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屯門公路(往九龍方向)近新都商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囚禁吳惠森,對吳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吳禁錮。(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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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將會承認控罪❗️
正式答辯將於2023年1月30日0930在區域法院進行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7]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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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已看畢全部控方片段,即TVB、立場、RTHK、NOW和警方。

案件會在2022年6月6日09:30續審,屆時會傳召PW2,即警員X。

*所有證人作供和片段內容會在整單審訊完結當天22:00時一併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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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6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2022.06.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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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伍健偉(26)🛑已還押逾15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劉,林(19-22) #不服定罪上訴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劉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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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李慶年法官
🕦11:30
👥劉,*(14-16)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損壞 縱火)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鄭,李(17-18)🛑二人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3/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1/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9/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11:3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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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蔡,羅,馮,梁,崔,麥(18-35) #答辯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2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3個月 #審訊 [1/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5
👥30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因另案服刑中;除黃子悅外,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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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0
👤潘(27)🛑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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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區域法院第十八庭 👤彭(19) #傳票(剔除傳訊令狀) #同意傳票 #傳票(寛延期限) 入稟向律政司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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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更新)

【06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6/25]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1/5]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3/25]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9/25]

🕚11: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38/30]

(12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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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 因另案服刑中
黃子悅、呂智恆 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已完成交付程序,將交付至高等法院被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除何桂藍、鄒家成申請到庭旁聽外,其餘15人本日不出庭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10:30】
被告步出犯人欄。
懲教職員:「坐低先!如果唔係安排唔到見律師」

【10:33】
開庭,繼續處理交付程序。

【12:05】
完成除袁嘉蔚、吳敏兒、呂智恆外其餘所有被告的交付程序。

【12:12】
處理其餘三人交付程序。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7:高(18)/ D18:郭(31)/ D20:林(18)

控罪:
(1)D5, 7, 9, 13, 14, 15, 17, 18, 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1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1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
=========
D5、D14、D18就控罪(1)認罪,就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
D9、D13、D15、D17、D20就控罪(1)不認罪,D7就控罪(1)及(3)不認罪。

D5, D14, D18案情
理大事件背景:
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動三罷,即罷工罷課罷市行動,進駐理工大學一帶,警方設防包圍理工大學, 阻止其他示威者進入理工大學和附近一帶的範圍。理大事件在案發當日仍然持續,大批示威者聚集在尖沙咀,佐敦旺角及油麻地一帶,在所有關鍵時間警務處處長沒有就任何公眾集會活動發出不反對通知。政府及警方已透過各大傳媒和社交平台如電視,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呼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有關地區。案發當日有人通過連登和telegram等渠道呼籲其他人上街聚集,組成戰線營救理工大學外的示威者。

D5、D14和D18由2230至他們被警方控制前參與了暴動。 當日2200警方到達加士居道,向北往彌敦道推進, 期間遭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等雜物。 2230-2245時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與示威者對峙。 大量示威者包括D5、D14、D18以口罩或防毒面罩遮蓋面部,有人戴頭盔。 示威者無視警方口頭和舉旗警告,用鐳射光線照射警方,用雨傘堵塞行車道,警方估算示威者向警方投擲了250枚汽油彈,示威者不時衝向警方防線,曾迫令警方退後。警方作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彈,2326展開圍捕行動,示威者向咸美頓街方向, 及碧街近油麻地站等方向逃跑,D5、D14、D18被當場截獲。警方於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兩邊碧街設立封鎖區,在內宣布拘捕及檢取證物。 2345警方設立臨時羈留區,D5、D14和D18被押解至臨時羈留區,0322由女偵緝高級督察伍萬華(音)宣布拘捕,D5由偵緝警員33512檢取證物,D14由偵緝警員6529檢取證物,D18由偵緝警員19644檢取證物。

本案有4名警務人員受傷,包括:
警長3265因馬路上有大量汽油彈殘餘物滑倒,手指受傷
警員18822在制服其中一名示威者時被示威者手持的玻璃碎片割傷
警員24579驅散時因大量汽油而滑倒,右肩受傷
警員25239驅散時因大量潤滑液體滑倒,腳受傷
全部送院治理

附近居住的市民和工作者因暴動而擔心。 店舖需提早關門。油麻地站出入口被破壞,維修費$86490。街燈燈箱電線被剪斷,維修費1200。

D5、D14、D18同意控方案情,已看過警方錄影片段表中的影片及其內容撮要。

法庭宣布D5、D14、D18就控罪(1)罪名成立❗️控罪(2)、(4)、(5)留在法庭存檔,求情留待7月11日1430處理,各辯方代表需於7月6日提交書面求情。 D5、D14、D18保釋被撤銷
========
控方開案陳詞
D7、D9、D13、D15、D17、20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7額外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理大事件背景同上,於此不詳述。

P063-64 通訊應用程式telegram糖水channel及將軍傳令 榮光烽火台內容
P065-72 lihkg貼文「尖沙咀突然多人 佐敦突然多人」、「救理大最後方法 睇曬先屌」、「齊救理大」、「搞QE救理大」、 「全世界出嚟 下晝罷工救理大」、「戰術 理工撤離戰 理工被困篇」等貼文內容
以上證物由偵緝警長5154檢取。

P003(1-38) 政府新聞稿涉交通情況及各局長發言

P004(1-30) 2019年11月警察社交媒體內容,包括fb專頁、twitter

鑑於主控已經讀了十幾頁開案陳詞,1126早休半小時
(官:今日大部分時間都會係讀呢啲嘢㗎)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 判刑
D2 代表律師表示D2已過14歲,希望他跟D1 一樣索取社服令報告

雙方沒有就判刑有進一步提交案例。

法官指示為兩名被告索取以下報告: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法官解釋,少年罪犯本身若要索取如此數量的報告,一般都會再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讓懲教署的委員會決定甚麼判刑適合被告。他再表示需要循例指出,現時所有判刑選擇仍然存在。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21日0930 作判刑,期間兩名被告需要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 因另案服刑中
黃子悅、呂智恆 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已完成交付程序,將交付至高等法院被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除何桂藍、鄒家成申請到庭旁聽外,其餘15人本日不出庭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法庭決定如下:

🛑交付往高等法院進行審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交付往高等法院處理:(27人)🛑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迪、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譚凱邦、劉穎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

6月17日開始進一步聆訊:(1人)
吳政亨

交付程序處理中:(2人)
袁嘉蔚、吳敏兒

【13:12】
休庭,下午繼續處理袁嘉蔚交付程序。
6月7日星期二早上10時30分繼續處理袁嘉蔚、吳敏兒交付程序。

【14:38】
眾被告步入犯人欄,多名男被告交談
「佢話上喎佢話上」「撐經濟吖嘛!」「Frankie話上」「唔上呀冇律師」「撐經濟吖嘛,撐啦」「我聽日可能上啊喂」

【14:41】
開庭,繼續處理袁嘉蔚交付程序。

袁嘉蔚、吳政亨、何桂藍申請豁免《裁判官條例》87A條的報導限制,羅官指申請非緊急,且有另一宗還押案件須審訊(古思堯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因此押後有關87A申請的聆訊至2022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

【15:13】
休庭。
明早繼續處理袁嘉蔚、吳敏兒交付程序及吳政亨的進一步事項。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伍健偉(26)

🛑已還押逾15個月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簡報,請見諒)

控方在庭上展示申請人仍使用的FB ,第一頁及影片有關2021年3月在法庭外,一段「天水連線」成員訪問。

申請人離開時有向親友揮手道別

🔴最終拒絕保釋申請

12:00 完畢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600

由當值律師代表

—————
12:43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和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

辯方無保釋申請,亦唔需要八日覆核申請。

裁判官表示知道無保釋申請,就算有亦不會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4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原有報料bot發生故障 請報後備bot :@youarenotalonehk_live2bot (1404更新) 【06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6/25]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1/5]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3/25]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9/25] 🕚11: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D7, 9, 13, 15, 17, 20暴動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本案D5, D14, D18已於開審時認罪, 此後直播略去有關部分

為免浪費整天朗讀控方開案陳詞, 法庭及控辯雙方同意省去此步驟, 直接讀出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根據65c承認:
關於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期間, 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事件
1. 在所有關鍵時間警務處處長沒有就任何公眾集會活動發出不反對通知
2. 現呈堂一張由地政總署按比例繪製有關油麻地至佐敦一帶的地圖P001, 局部放大版P001a, P001b及P001c
3-5 missed
6. 2019年11月18日期間路段封閉情況
7. 運輸署透過各大傳媒機構發放的新聞稿呈堂為P002(1-9)
8. 雖然彌敦道一帶路面交通受阻, 但在警方進行驅散前仍可以步行前往
9. 2019年11月11日-18日期間, 政府就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的事件於各大傳媒發放的新聞稿呈堂為P003(1-38)
10. 警察公共關係科透過不同媒體上的香港警察專頁的貼文呈堂為P004(1-30)

11. 呈堂P006(a)-P012(b) 彌敦道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
P005 各鏡頭角度的列表
P006(a-d) 油麻地窩打老道28號Tokyo salon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的情況的鏡頭
P007(a-i) 油麻地砵蘭街68號東南樓拍攝到碧街一帶的情況的鏡頭
P008 滬港通找換店的鏡頭
P009(a-i) 油麻地彌敦道525號寶寧大廈地下黃先志脊醫診所的鏡頭
P010(a-e) 油麻地碧街45號地下田記茶餐廳的鏡頭
P011(a-b) 油麻地彌敦道555號地下九龍行拍攝到彌敦道一帶的情況的鏡頭
P012(a-b) 油麻地窩打老道40號寶翠大廈地下拉斐特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的情況的鏡頭
12. 警方驅散圍捕行動: 2326警方開始驅散行動, 由窩打老道向咸美頓街, 由東邊碧街向西邊碧街

13 missed
14. 當日警方共拘捕213名人士, 大批是在A1出口位置拘捕
15. 彌敦道設有臨時羈留區及醫療區, 除4名被制服人士外, 其餘209人都被帶到臨時羈留區, 呈堂P013不合比例草圖, 顯示臨時羈留區位置
16. P014-P061 警方當日拍攝的影片獲準確儲存於記憶卡中
17. 網上搜證 傳媒錄影片段
在關鍵時間有傳媒上載實時播放錄影片段
P06 開始時間為2019年11月18日1922的 RTHK fb直播片段
18. 2019年12月8日警方從網上截取以上片段, 沒有作出任何修改
19. D7, D9, D13, D15, D17, D20的身份證資料 (主控將各被告身份證號碼全部讀出)

官嫌主控讀得慢, 決定代替主控讀出餘下內容, 速度突然加快, 以下內容從略:
20-26. D7的個人資料, 拘捕警員, 證物P201-P214, ?張照片P216
27-33. D9的個人資料, 拘捕警員, 證物P301-P305, 7張照片P307
34-40. D13的個人資料, 拘捕警員, 證物P401-P407, 10張照片P409
41-47. D15的個人資料, 拘捕警員, 證物P601-P607, 10張照片P609
48-54. D17的個人資料, 拘捕警員, 證物P701-P711, 14張照片P713
55-61. D20的個人資料, 拘捕警員, 證物P901-P908, 10張照片P910
62-64. 2019年11月18日D20八達通的使用記錄
65. D20八達通相關的電腦交易記錄
66. P039-P042影片與D7, D9, D13, D15, D17, D20相關的部分呈堂為P215, P306, P408, P608, P712, P909
67. 4名受傷警員醫療報告呈堂為P0104-P0107
68-75. 各照片冊呈堂為P216, P307, P409, P609, P713, P910, P0108-P0111

其他
78. D7, D9, D13, D15, D17, D20 2019年11月18日身處香港
79. D7, D9, D13, D15, D17, D20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80. 所有證物由檢取直至呈堂沒有受到干擾
81-83. 影片沒有受干擾

官表示之後還有幾十頁政府新聞稿, 警方在社交媒體的公告, 證物列表等, 希望省略不讀, 各辯方代表確認已向當事人解釋有關內容, D7, D9, D13, D15, D17, D20確認承認事實內容。

1317休庭, 1500再訊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D9 劉(22)
D10林(19) 社運案已服刑完畢,因其他案還押中🔴

2人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因已經還押118天坐爆即時獲釋),劉則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D9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D10代表:姚及管大律師

1000 開庭

第一上訴人D9代表求播放P177 RTHK新聞04:30-08:03分鐘,指為原審裁定德福廣場內非法集結時間。片段內C出口附近數名全黑衣褲便衣監視,示威人對其呼morning sir 叫囂及辱駡,裁判官指行為令人合理害怕破壞社會安寧,代表指3分鐘左右片段集結人士沒打算使用暴打,混亂場面是在拘捕後才發生。另第二被告代表播放P174 及175 NOW TV為實時19:39較早商場內示威人士遊走商場包括經過美心元氣等程况,有叫光時口號、831打死人,狂犬病,好仔唔當差、黑警死全家等,香港人報仇等。法官問控方這是否認為侮辱性及具激怒及宣揚暴力,法官亦提出示威人士包括兩上訴人戴口罩會否令其他人產生恐懼。片段顯示19:58防暴警察進入商場,D9及D10被截停拘捕。

🔸D9代表回應
「831打死人」有何影響視乎聽者,是當時社會經常聽到口號,只係口頭宣洩不滿。李官指警員法律上假設聽到什麼也沒反應,但在場其他人可能有機會動武。「香港人報仇」也不代表暴力,可以是一些合法行動。黑色衣物及蒙面是示威者宣洩不滿表達方式。商店當天落閘可能因三天前同一商場受相似示威而作出,沒有基礎集結令人害怕店舖財物受損,總結指從片段見示威人士沒暴力行為,爭議裁判官指D9是片段內人羣較前位置叫咪人士。

🔸D10代表爭議片段內灰色有帽衞衣是D10及事發時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不爭議D10是最後被警方截停之灰色衫人士,惟裁判官因同案D3指D10有份參與遊行而作身份辨認有錯誤,因沒有證據兩人相識雖然D10沒有作供。單憑「831打死人」句子只算係冒犯,並沒有迫切性暴力行為威脅。呈上多單案例如梁國雄等希望法庭考慮有否限制自由表達意見權利。法官留意到幾單呈堂外國案例是示威者在途中被警察截停拘捕,示威仍未真正發生,但法官指裁判官判詞是認為集結會使人合理地相信情況將惡化,而害怕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即將發生。

1307 D10最新指示放棄上訴第五點指裁判官依賴D3作身份辨認D10參與非法集結有錯誤。現主要爭議D10有到場參與集結,但沒有參與所指為時2分鐘近C出口之非法集結。

🔹採取書面陳詞。在場口號絕對具侮辱性,挑釁性。至於示威者經過店舖叫落閘也可以是令店員擔心不跟從會受破壞。

1347後需等候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 1100宣布上訴結果,期間D9以原有條件保釋,D10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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