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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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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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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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原有報料bot發生故障 請報後備bot :@youarenotalonehk_live2bot (1404更新) 【06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6/25]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1/5]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3/25]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9/25] 🕚11: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D7, 9, 13, 15, 17, 20暴動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本案D5, D14, D18已於開審時認罪, 此後直播略去有關部分

為免浪費整天朗讀控方開案陳詞, 法庭及控辯雙方同意省去此步驟, 直接讀出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根據65c承認:
關於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期間, 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事件
1. 在所有關鍵時間警務處處長沒有就任何公眾集會活動發出不反對通知
2. 現呈堂一張由地政總署按比例繪製有關油麻地至佐敦一帶的地圖P001, 局部放大版P001a, P001b及P001c
3-5 missed
6. 2019年11月18日期間路段封閉情況
7. 運輸署透過各大傳媒機構發放的新聞稿呈堂為P002(1-9)
8. 雖然彌敦道一帶路面交通受阻, 但在警方進行驅散前仍可以步行前往
9. 2019年11月11日-18日期間, 政府就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的事件於各大傳媒發放的新聞稿呈堂為P003(1-38)
10. 警察公共關係科透過不同媒體上的香港警察專頁的貼文呈堂為P004(1-30)

11. 呈堂P006(a)-P012(b) 彌敦道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
P005 各鏡頭角度的列表
P006(a-d) 油麻地窩打老道28號Tokyo salon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的情況的鏡頭
P007(a-i) 油麻地砵蘭街68號東南樓拍攝到碧街一帶的情況的鏡頭
P008 滬港通找換店的鏡頭
P009(a-i) 油麻地彌敦道525號寶寧大廈地下黃先志脊醫診所的鏡頭
P010(a-e) 油麻地碧街45號地下田記茶餐廳的鏡頭
P011(a-b) 油麻地彌敦道555號地下九龍行拍攝到彌敦道一帶的情況的鏡頭
P012(a-b) 油麻地窩打老道40號寶翠大廈地下拉斐特拍攝到窩打老道一帶的情況的鏡頭
12. 警方驅散圍捕行動: 2326警方開始驅散行動, 由窩打老道向咸美頓街, 由東邊碧街向西邊碧街

13 missed
14. 當日警方共拘捕213名人士, 大批是在A1出口位置拘捕
15. 彌敦道設有臨時羈留區及醫療區, 除4名被制服人士外, 其餘209人都被帶到臨時羈留區, 呈堂P013不合比例草圖, 顯示臨時羈留區位置
16. P014-P061 警方當日拍攝的影片獲準確儲存於記憶卡中
17. 網上搜證 傳媒錄影片段
在關鍵時間有傳媒上載實時播放錄影片段
P06 開始時間為2019年11月18日1922的 RTHK fb直播片段
18. 2019年12月8日警方從網上截取以上片段, 沒有作出任何修改
19. D7, D9, D13, D15, D17, D20的身份證資料 (主控將各被告身份證號碼全部讀出)

官嫌主控讀得慢, 決定代替主控讀出餘下內容, 速度突然加快, 以下內容從略:
20-26. D7的個人資料, 拘捕警員, 證物P201-P214, ?張照片P216
27-33. D9的個人資料, 拘捕警員, 證物P301-P305, 7張照片P307
34-40. D13的個人資料, 拘捕警員, 證物P401-P407, 10張照片P409
41-47. D15的個人資料, 拘捕警員, 證物P601-P607, 10張照片P609
48-54. D17的個人資料, 拘捕警員, 證物P701-P711, 14張照片P713
55-61. D20的個人資料, 拘捕警員, 證物P901-P908, 10張照片P910
62-64. 2019年11月18日D20八達通的使用記錄
65. D20八達通相關的電腦交易記錄
66. P039-P042影片與D7, D9, D13, D15, D17, D20相關的部分呈堂為P215, P306, P408, P608, P712, P909
67. 4名受傷警員醫療報告呈堂為P0104-P0107
68-75. 各照片冊呈堂為P216, P307, P409, P609, P713, P910, P0108-P0111

其他
78. D7, D9, D13, D15, D17, D20 2019年11月18日身處香港
79. D7, D9, D13, D15, D17, D20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80. 所有證物由檢取直至呈堂沒有受到干擾
81-83. 影片沒有受干擾

官表示之後還有幾十頁政府新聞稿, 警方在社交媒體的公告, 證物列表等, 希望省略不讀, 各辯方代表確認已向當事人解釋有關內容, D7, D9, D13, D15, D17, D20確認承認事實內容。

1317休庭, 1500再訊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D9 劉(22)
D10林(19) 社運案已服刑完畢,因其他案還押中🔴

2人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因已經還押118天坐爆即時獲釋),劉則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D9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D10代表:姚及管大律師

1000 開庭

第一上訴人D9代表求播放P177 RTHK新聞04:30-08:03分鐘,指為原審裁定德福廣場內非法集結時間。片段內C出口附近數名全黑衣褲便衣監視,示威人對其呼morning sir 叫囂及辱駡,裁判官指行為令人合理害怕破壞社會安寧,代表指3分鐘左右片段集結人士沒打算使用暴打,混亂場面是在拘捕後才發生。另第二被告代表播放P174 及175 NOW TV為實時19:39較早商場內示威人士遊走商場包括經過美心元氣等程况,有叫光時口號、831打死人,狂犬病,好仔唔當差、黑警死全家等,香港人報仇等。法官問控方這是否認為侮辱性及具激怒及宣揚暴力,法官亦提出示威人士包括兩上訴人戴口罩會否令其他人產生恐懼。片段顯示19:58防暴警察進入商場,D9及D10被截停拘捕。

🔸D9代表回應
「831打死人」有何影響視乎聽者,是當時社會經常聽到口號,只係口頭宣洩不滿。李官指警員法律上假設聽到什麼也沒反應,但在場其他人可能有機會動武。「香港人報仇」也不代表暴力,可以是一些合法行動。黑色衣物及蒙面是示威者宣洩不滿表達方式。商店當天落閘可能因三天前同一商場受相似示威而作出,沒有基礎集結令人害怕店舖財物受損,總結指從片段見示威人士沒暴力行為,爭議裁判官指D9是片段內人羣較前位置叫咪人士。

🔸D10代表爭議片段內灰色有帽衞衣是D10及事發時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不爭議D10是最後被警方截停之灰色衫人士,惟裁判官因同案D3指D10有份參與遊行而作身份辨認有錯誤,因沒有證據兩人相識雖然D10沒有作供。單憑「831打死人」句子只算係冒犯,並沒有迫切性暴力行為威脅。呈上多單案例如梁國雄等希望法庭考慮有否限制自由表達意見權利。法官留意到幾單呈堂外國案例是示威者在途中被警察截停拘捕,示威仍未真正發生,但法官指裁判官判詞是認為集結會使人合理地相信情況將惡化,而害怕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即將發生。

1307 D10最新指示放棄上訴第五點指裁判官依賴D3作身份辨認D10參與非法集結有錯誤。現主要爭議D10有到場參與集結,但沒有參與所指為時2分鐘近C出口之非法集結。

🔹採取書面陳詞。在場口號絕對具侮辱性,挑釁性。至於示威者經過店舖叫落閘也可以是令店員擔心不跟從會受破壞。

1347後需等候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 1100宣布上訴結果,期間D9以原有條件保釋,D10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判刑 PART 1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2) 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3]
A3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1435 開庭

按:A4 代表律師於開庭前與控方律師高聲閒聊,言談間表示不願意接收更多POE案 (社運案),她表示「要睇好多CD,食幾多斤藍莓都無用」。

📌 求情
兩名被告已閱讀及明白相關報告。
A3 適宜到勞教中心,年紀輕,願意承認控罪,希望採納報告內容。

A4 有額外幾封求情信,來自自己,家姐及其母親。A4 是一個循規蹈矩的人,兩星期還柙時間知道自己做錯。他有為自己升學做打算。

就報告內容而言,A4 表示他媽媽跟他都很驚訝,報告中發現原來心臟有些少問題,令他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A4 代表律師花費了一些時間希望法庭不要判A4入教導所,因為教導所最多可以坐3年,而跟據她的經驗一般亦不少於2年,對比勞教中心一般是4至6個月,更生中心一般是3至9個月。

A4代表律師的謙卑陳詞認為,若然法庭判處A4到教導所,是不成比例的判刑。她希望法庭考慮A4本質不壞,希望再替A4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若然法庭法庭不考慮的話,A4 已向律師表示,他寧願法庭判處他監禁。

法官將案件押後一小時,預計屆時會作出判刑。

1450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D7, 9, 13, 15, 17, 20 暴動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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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呈堂為P0113。

控方有17名證人以65b呈堂, 辯方沒有盤問, 分別為列表上:
PW56搜尋互聯網資訊的警員, PW58, PW59女偵緝警員 (有兩份口供), PW68-78, PW80-81, PW96, 其他處理 #1118油麻地 的法庭都在用相同口供。

以上口供由控方於庭上讀出, 內容如下:

P0114 PW56口供: 負責尋找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暴動案件有關資訊, 包括截圖糖水channel, 將軍傳令 榮光烽火台channel, lihkg討論區「今晚8點pm過百萬人聚集」, 「尖沙咀突然多人 佐敦突然多人」, 「救理大最後方法 睇曬先屌」, 「齊救理大」, 「搞QE救理大」, 「全世界出嚟 下晝罷工救理大」, 「戰術 理工撤離戰 理工被困篇」等貼文。 2020年8月20日再瀏覽, 見以上內容仍然存在。

P0115 PW58高級督察鄧德揚(音)口供: 2011年1月17日加入警隊, 負責管理警察公共關係科社交媒體平台, 包括fb, twitter, 微博, instagram及youtube, 向公眾持續發布有關資訊。

P0116a PW59 2022年4月17日1800口供: 曾接受中學程度教育, 2009年加入警隊, 現駐守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第一隊, 負責將向公眾發放的貼文列印。

P0116b PW59 2022年3月15日1400口供: 負責於政府新聞公布網址搜尋2019年11月11-18日的呼籲及政府官員會見傳媒的新聞。

P0117 PW68街外證人: 鄉下順德, 為油麻地永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所聘請的保安員, 從粉嶺住所乘270A前往工作地點, 從新聞得知交通會有阻塞, 於是在窩打老道提早下車行過去。 在保安室時聽到警員向示威者發出警告, 有人講粗口, 見到警員與黑衣人對峙, 馬路上沒有車經過。 他感到害怕, 便返回工作, 大廈有鐵門鎖上, 後門亦有鎖上, 沒有人進出大廈。 直到2330才開始沒有那麼混亂, 凌晨約1, 2點回復平靜。

P0118 PW69駱建成(音): 職業保安員, 當日在油麻地永僑大廈7樓B室家中休息, 見到好多黑色衣著的人聚集, 有警車響號, 有街燈冇著, 燈光與平日比起較暗。 2200-2300不斷有粗口及叫罵聲, 數十至100黑衣人向警方方向扔雜物, 不時有火光閃過及黑煙四散。

P0119 PW70陳單雷(音): 25歲, 中六教育程度, 任職正品堂副店長, 負責店內主管事務, 2019年11月18日上班, 當時彌敦道受社會事件影響, 不時有暴徒破壞, 所以本店在1700提早停止營業, 當日已有200身穿黑色衣著的人在附近聚集。 2019年8月開始已經有類似事件發生, 但那個星期特別嚴重, 所以整個星期都提早1700關門。 當時聞到催淚彈氣味, 路上有燒焦的痕跡, 他覺得很像戰場。

P0120 PW71李素霞(音): 38歲, 香港出生, 未婚, 巴比亞有限公司售貨員, 當時人流稀疏, 1100擔心店內員工安全及店舖受破壞, 提早落閘離開。

P0121 PW72周雄偉(音): 47歲, 已婚, 1200回到自己的店舖, 即碧街45號油麻地藥房, 1400去食飯時見到有人傳遞磚頭, 大量黑衣人在碧街一帶聚集, 他沒有理會。 晚上街上傳來爆炸聲及火光, 擔心人身安全, 於是落閘在內街離開。

P0122 PW73鄭德志(音): 2009年12月1日入職港鐵, 任職油麻地地鐵站站長, 當日當值早更, 於不同時段基於安全曾關閉車站及各出入口。 觀察到2019年11月18日凌晨開始有示威者聚集在彌敦道一帶, 路面布滿磚頭雜物。

P0123 PW74何錦安(音): 負責維修油麻地港鐵站, B2及C出口被示威者在鐵閘上加上索帶及鎖頭, A1出口被縱火燒毀, 油麻地站牌被打爛, 煙霧感應器需要清理。

P0124 PW75港鐵維修事務經理:
油麻地站維修費如下:
B2出口 $6250
C出口 $6250
A1出口 $6250
D出口 $6250
A2出口 $6250
油麻地站牌 $6240
閉路電視鏡頭 $25240
2個煙霧感應器 $7000
3個煙霧感應器 $15000

P0125 PW76李建榮(音): 任職中電維修公程師, 定期檢查街燈, 11月17日晚上檢查油尖旺的街燈, 當時一切正常, 11月20日再檢查油尖旺一帶的街燈設施, 發現有一枝街燈及多個電箱被破壞。 有街燈被人鋸斷, 有隨時倒塌危險, 更換費用約$20000。 有街燈內電線被剪斷, 維修費約$1200。

P0126 PW77機電工程署助理督察: 負責管理街燈及燈箱的維修, 指九龍行外街燈0462被損壞及k9562被鋸斷。

P0127 PW78運輸署技術主任: 負責管理交通工程, 指有交通燈電纜被切斷, 交通訊號遭到破壞。

P0128 PW80譚禮明(音): 運輸署高級運輸主任, 為警方列印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運輸署向市民發放的新聞稿。

P0129 PW81黃錦波(音): 任職富裕運輸有限公司, 該公司有一條綠色小巴43m線, 共有12架小巴, 平時收入有$20000, 2019年11月18日0600在帝柏海灣見到有木板磚頭等大型物品阻塞馬路, 到0000左右都一直是這樣的情況, 所以當日收入$0。 11月19日和20日警方清場後收入回到$20000。 公司由1997年至今從未試過有一日完全沒有收入。

P0130(英文口供) PW90wong kwun hung: 負責檢驗警方檢取一些樽裝的證物, 發現樽內有硫, 石油, 甲苯, 二甲苯, 石油蒸餾液, 丁烷等的成分。

1611休庭,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審訊期間如法庭無特別命令, 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3/25]

下午進度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下午全部時間睇片都係由控方睇片,有警方嘅片,RTHK,i-cable,HK01和CCTV,指出添馬道、夏愨道和天華道一帶的暴動情況,人群流動和擴散,並以一個人揸住彈叉,和另一人揸住旗幟作為標記,指出他們在不同地點出現。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8日10:00續審。明天(7/6)休庭。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判刑 PART 2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的年齡

控罪:
(2) 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3]
A3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1616 開庭

📌 判刑
兩名被告均承認相關控罪。

🧷 案情
2019年11月13日上午或之前,有人在網絡媒體呼籲參與畢打街的非法集結。有些人叫喊「五大訴求」口號,並穿上不同衣着。警方受到接報到場,設置防線,當時有些人使用欄杆堵路。於1330時,超過300名示威者聚集。
其後,A3 及A4 於畢打街及皇后大道中交界被捕,於身上及背包內搜出多項物品。

A3 在警誡下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他看見網上呼籲,自己一人到達現場,有人遞給他剪刀,作堵路活動。背包中的黃色背心是一個不認識的男子給他的,他表示自己不是記者,只是學生。
A4 在警誡下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他看見網上呼籲,認同活動觀念,便自己一人到達現場。

🧷 A3 求情
A3 現年19歲。A3 當時中五,在父母的管教下有正面影響。當初他只是拿着相機,在人群中拍攝,不過在不良的社會氣氛下及朋友影響,令他參與這些非法集結活動。他有良好的學業成績,更獲得澳洲某大學的條件式取錄。A3 自己及母親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在判刑從輕發落。本案D3 沒有傷人情節或暴力行為,他亦沒有煽動他人的行為。他的行為背後並非有非常周詳的計劃。

🧷 A4 求情
A4 本來想答辯認罪,但因為想考完DSE後才認罪,於是便要在審前覆核才能透過律師表達認罪意願。A4 現年20歲。法庭接着讀出A4 非常詳細的家庭背景,此處不轉述。A4 學業成績不差,仍放遠世界,希望就讀幼兒教育。他申請了澳洲某大學的課程。這次事件令他失去了良好記錄,更失去了美好的末來。
A4 與母親關係親密,每次都有一起跟律師團隊開會。他的家境不太富裕,只能作出部分賠償。他當時被身邊朋輩所影響。他為此次行為深感後悔。
A4 代表律師提交陳詞,有以下觀察 :A4 拆欄及拉防線行為只有十多人參與、時長只有1251時至1307時共16分鐘、沒有預謀、身上沒有對抗被捕的物品。本案A4 的行為比A6 較輕。當時A6 身上有鉗,而A4 沒有。A4 亦較A6 年輕。

🧷 判刑考慮
法庭已考慮所有求情信及案例。法庭引用相關案例,列出判刑的相關因素。
法庭表示,2019年反修例風波引申的破壞非法集結等事件中,上訴庭多次以6個月至15個月作為向青年人的判刑起點。
本案中的集結性質嚴重。A3 及A4 也是看見網上呼籲才到現場。當日1200時開始,已有示威者在案發一帶堵路,他們必然知道集結目的是影響中環一帶交通,包括畢打街一帶,目的明顯是影響中環一帶的運作。
法庭不同意A3 及A4 只是拉起防線,他認為他們的目的是影響中環一帶的交通。法庭亦會以整個集結作判刑考慮。當時部分示威者穿上黑衣,或叫喊「光時」、「香港人報仇」等口號。
A3 留在現場是由1251 時開始,直至1341 時才被警方拘捕,長達50分鐘,期間不理警方要求離去。可見非集性質嚴重。A3 及A4 與他人合力拆花槽及圍欄,他們的行為是有備而來,是要有默契地作非法行為。

A3 及A4 已作出賠償,但在平衡各項因素。法庭不同意A4 所指這兩年不再有社運,便要減低阻嚇的比重。法庭不同意更生中心及社服令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本案被告。

A4 的報告顯示他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而A4 代表律師曾再次要求法庭重新考慮,不希望A4 到教導所,因為會有過長的刑期。法庭則重覆,若然在教導所中表現良好,在所長決定下,法例上可於6個月後便離開。法官引用多宗案例,表示教導所的時長由當事人的表現決定。監禁與教導所性質不同,法庭不會因A4 的意願而不判處有助更生的刑罰。

📌 判刑結果
A3 :判入勞教中心
A4 :判入教導所


1657 完庭

按:開庭前,A4 代表律師邀請A4 母親走到被告欄前,A4 代表律師用手拍母親的肩膀,說道「阿仔叫你唔使擔心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6/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12點前內容從缺

1207
控方傳召PW27 匿名警員 代號A1

🔷控方主問
PW27 11月18日 2325時 聯同其他特別戰術部隊隊員乘坐白色小巴到達窩打老道碧街交界。每架小巴有廿多人,PW27乘坐頭車。落車後PW27按計劃沿碧街向彌敦道方向急步推進,期望於彌敦道碧街交界拘捕到「暴徒」。

推到碧街彌敦道交界,PW27留意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的黃格有火光,超過100人開始逃走,PW27通過通訊機告知隊員「係呢度啦」。PW27觀察到「暴徒」大多有「重型裝備」,即眼罩、頭盔、手套並遮蓋容貌。PW27跨過彌敦道南北行線分隔處於油麻地站A1出口外制服的2名人士(非本案被告)亦有上述裝備。

控:見唔見到有人轉入碧街?
PW27:無親眼見到,其後我從通訊機得知。

PW27回答上述問題後,D6代表認為「有無見到有人轉入碧街?」有引導性,要求控方別再作出引導性題問。

林官反駁指:如果問題係「係咪有人轉入碧街」才是引導。林官認為主控只是想收窄問題,並强調自己對需要執著的問題一定會執著,不過唔應該執著的就不應浪費時間。林官亦提醒辯方律師,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早提出,而不是等待回答完問題後才跟進。

PW27作供時多番以「暴徒」回答主控,林官一再提醒證人,除非有見到某些人作出某特定行為,否則不應易標籤某人作「暴徒」。
(盤問內容後補)

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
明日將傳召 PW96,9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答辯

D1:蔡(22)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1-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D6不認罪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認罪❗️

(3)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D1認罪❗️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D2不認罪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D2不認罪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D3不認罪

(7)D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修訂為抗拒)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D4不認罪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6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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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就控罪(1)-(3),D1認罪❗️
就控罪(1),(4)-(8), D2 至D6不認罪

D1同意案情:
案發日為12月24日下午3時,響應半夜telegram旺角公海群組發起的平安夜「和你shop」,群眾身穿黑色衫戴口罩和帽,破壞目標店舖後扔槌,換回衣服扮普通市民。案發當日警方收到報告starbuck外有示威者正在破壞電梯,4樓中庭有多於100名示威者包圍警員,高叫反警察口號。在越南餐廳「火車頭」外,starbuck對面群眾高呼「死黑警」,「攬炒」,情況構成非法集會。
控方10名證人設警方防線進行驅散,群眾拒絕離開。在starbuck與火車頭中間的pop up store,有警員身穿戰術背心,印有警察字眼。D1無理會警告,處於人群中手持杯,其後向警方第二證人潑啡色液體,第二證人未來得及進行警告之際,D1行動升級,把餘下液體潑向警方第一證人。警方第四證人大叫襲警,其後拘捕被告。

控方播放1段約10秒的短片,就着片段所反映,D1是同一時間潑向兩位警員再把杯子向上扔,法官認為案情說法嚴重過影片片段所反映,文字上的案情未能與影片相符,被告行為沒有明顯升級。控辯雙方休庭商討。

休庭後,控方對第6段第4行作出修改,對影片顯示內容攞取指示。
修訂為:
D1站在控方第一,二證人4尺前,手持杯於人群前線無理會警告,向警方第二證人潑啡色液體,第二證人未來得及進行警告之前,把餘下液體潑向警方第一證人。第一第二證人衣服濕了,警方第四證人目睹,其後拘捕被告。把暴力升級省卻。

求情:
辯方呈上求情文件夾,包括被告人,母親,哥哥,前僱主,前同事,現僱主的求情信。被告對犯案有悔意,明白後果並願意承擔,沒有刑事記錄。

有機會攞取背景報告,押後期間希望可以攞取社會服務報告。

當時情況,被告人情緒一時失控。案發當日的情緒低落,父親懷有重病,即將進行手術。父親自2018年開始病發,每一段時間就要進行小手術。因擔憂父親情況,情緒低落,被告去朗豪坊的目的是散心,當日8:00約了朋友食飯。
被告7:00到場,7:45涉案警員到場,當時的確加入了人群,但逗留時間不長。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不是一早預謀參與活動,沒有直接証據有參與暴力行動。萬幸杯中液體是飲品,相對同類型襲警案件,是較輕微的。

被告人在2021年獲合資格幼兒教育學士,並獲幼兒園聘請,是持牌的幼稚園教師。因為今次事件,不希望影響到下學期任教的學生,於是忍痛於二月辭去職位。

2013至2017年一直有做社會工作,包括軍校訓練,協助內地來港人士適應更生,現在於慈善基金會工作擔任文職,為人有愛心及耐性。被告人的確決心改過,承諾會好好學習情緒管理。今天正面面對控罪,儘管佢知道有機會失去教師資格,但她希望做負責任的導師,用自己生命影響生命。

同意把証物1-3充公,但希望可以申請攞回証物2中D1的手機,以便攞取與父親的影片及相片相關內容。

判刑:
被告面對三項控罪,性質嚴重。案情指出當天環境緊張,超過100名示威者,現場氣氛不理想。影片中,被告與警員對視,但仍把液體撥向警員,有機會挑動群眾情緒。考慮到事件嚴重性,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不考慮索取社會服務報告。由於時間關係,未能仔細閱讀求情內容,將押後兩星期攞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 1430在同一法庭再訊,期間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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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D6:
控方共有12個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另外有2條30分鐘影片,控辯雙方認為需有審前覆核。

D2,D4豁免今晚不用到警署報到
D6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8日 1430在同一法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條件批准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1/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詳情:
(1) D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 D1-3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
控:D3 仍然陽性,最快星期四可以離開隔離處所,也都要取決於後兩日的檢測結果(提出可以再開庭的時間),與學友商討可能縮減證人人數,8-10懲教有機會不需要傳召。

官:今日應該同意案情也處理不到,因為 D3 無法出席。

控:建議押後至星期四。

D3 辯:明天會通知法庭與學友 D3 的健康情況,但似乎星期四早上都要見面(提出可以開審的時間),這是黑暗之中對於案情做出的假設。(D3 有兩位代表律師)同時要和法庭做出正式申請,不反對法援處的申請,法援處大律師義務代表 D3,D3 也同意,希望法庭批准。

官:相信其他大律師不會反對。

D1 辯:D1 會作供的,暫時不需要辯方證人,主要依賴影片及截圖,保留辯方證人的可能性但相信不會有太大爭議(提出可以開審的時間)。希望提出 D1 對於控方證人的看法,D1 對前四位證人的口供沒有爭議,就算不能夠同意,只有第二位可能需要作供,大約五分鐘左右;懲教證人證供除了第七位不能同意之外都能納入。

官:D1 作供有被告本人,第二位及第七位控方證人。

D1 辯:若 D1 作供,主問不需要超過半日。

D2 辯:除當事人之外預計沒有辯方證人。

D3 辯:若 D3 表面證供成立,D3 可能選擇作供,若選擇作供預計主問在半個鐘之內。保留控方 8 號證人 [懲教職員] 可能需盤問,但對口供無爭議。

D2 辯:也無爭議。

控:申請播放影片,若炸彈處理主任需要作供,需要英文翻譯。

官:現在三位被告都有保釋?沒有反對繼續保釋?

控:沒有反對。

D3 辯:D3 沒辦法來到法庭簽擔保紙,請法官閣下發出命令。

官:案件押後至 6 月 9 日 09:30 區域法院同庭處理,三位被告繼續保釋,D3 狀況需儘早通知各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十八庭
#梁少玲聆案官 #民事訴訟
原告人:彭(19)|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背景:原告人入稟向被告人索償2.1萬訟費及50萬懲罰性賠償,指某案件主管在案件中(#1111旺角,由 #香淑嫻裁判官 審理)未曾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明報)

是次聆訊處理三張傳票,分別為剔除傳訊令狀(Striking out Writ Of Summons)、同意傳票(Consent Summons)、及寬延期限傳票(For time Summons)。

就剔除傳訊令狀而言,被告方沒有需要進一步提交其他文件,雙方就此的爭議亦不大。雙方亦希望將案件押後,作更多文件提交及回應,原告人希望押後14天,被告人則希望押後21天,聆案官則建議押後28天。

聆案官不接受被告人一方未有按照協議交上抗辯理由的解釋,並將雙方提交文件的限期延遲至2022年7月4日1600時,屆時被告人應存檔抗辯理由。被告人需向原告人支付是次聆訊合共港幣200元的訟費。

聆案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日0930時於區域法院第十二庭作聆訊,聆訊時間預留三小時,期間原告人需要聆訊前七天提交陳詞綱要。

按:庭內沒有擴音器,聆案官及律政司代表之間的對答難以被記錄。本直播部分內容取錄於明報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2/7]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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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進度:

今日已完成PW2、PW3和PW4,即警員X、馮權安和5775的作供。他們的作供與制服D1何(23);被D1襲擊;和D1被檢取的證物相關。

現時則處理PW5,即警員14628的作供,他是制服D2符(23)的警員,目前他的主問已完成,盤問則剛剛開始。

明天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06
2022.06.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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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馬/美隊2.0(30)🛑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1日被判處5年9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1/19](#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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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阮民安🛑已還押逾3個月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審訊 [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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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廖,杜(21-27) #提堂 (#20200229旺角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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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3個月 #續審 [2/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吳政亨,袁嘉蔚,吳敏兒🛑三人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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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已還押15日 🔥#判刑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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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06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7/2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2/2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日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另設 後備報料熱線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主控回應上次裁判官的查詢,解釋為何事隔這麼久才提出檢控。 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被捕,警方在2019年12月7日釋放了被告,因為那時這類案件的數量,這件案件被列作低優先度。 到2020年12月,警方因應大環境情況,覆核這件案件, 2021年1月中將相關文件提交予律政署,2021年11月8日收到律政司指示,2021年11月18日再次拘捕被告。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表示同意及接納,被告得到很多家人支持,今日父母,哥哥,阿姨及親友都有到庭支持。 被告一直以來都循規蹈矩,案發後亦有進修,現時仍是全職學生,此案完結後會繼續學業。 被告有一定悔意,當時不是很有組織去堵路,因大環境煽動才參與這件事,辯方希望能判處較低刑期。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為初犯,有穩定工作,與家人關係正常,家人對其今次犯案感意外,被告亦有提交一些求情信。 本案集結的人數少,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領導的角色,集結亦不是長時間持續。 被告手拿磚頭堵路, 是集結的組成者, 用深色口罩掩飾身份,顯示是有預謀。 當日是大三罷,堵塞的是元朗大馬路,對市民造成不便,亦引起與不同意見人士的衝突。

法庭以5個月監禁為起點,由於案件的延誤,酌情扣減2星期,總刑期4個月2星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29旺角

4男2女被告
D1朱(男)
D2王/黃(男)
D3廖(女)
D4劉(女)
D5陳(男)
D6 岑(男)

控罪:
1.非法集結(D1-5)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管有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6)
2019年9月29日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管有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608。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120。

————————————————
全部被告有律師代表

保釋事宜:
。原有保釋金$4000
。每週報到1次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要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証件,包括BNO
(無宵禁)

押後至2022年7月29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1/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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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兩名被告答辯:
否認所有控罪

D1法律代表: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傳召PW9作供。

11:02 休庭

12:00開庭

傳召PW10。

完成主問及盤問有關證人。

12:09休庭

12:21開庭

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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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審訊,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06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2/5]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另設 後備報料熱線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9/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
[09:07] 開庭

昨日D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有關被告的6張相片呈堂,指D3被捕後,在現場被除去身上物品,返到警署之後在沒有警誡之下,被要求重新穿拍照,對被告不公平,法庭裁定剔除。

控方舉證完畢,但有兩份承認事實有待與辯方相議;法官質問雙方點解要搞咁耐。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各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1, D3, D4, D5 & D8 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2 會作供,D6 有待決定,D7 會傳召證人,D9 會作供。

[09:19] D2 出庭作供
講述為何有手銬被搜到,當日想參與和平的遊行,在旺角、佐敦道的行程。辯方主問完畢,控方盤問中,未完。

13:45 散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6月8日)09:00 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提堂

D1 廖 (21)
D2 杜 (27)

修訂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正式轉介去區域法院,如需審訊將會用中文進行,保留不在場證據

保釋事宜:
。豁免D1今天的報到

押後至2022年6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627灣仔

梁(26)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3號堅偉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堅偉樓外的1組閉路電視鏡頭、2個警徽及1個警察牌匾,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要求押後答辯以便檢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法庭批准被告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5000
-居於報稱地址,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
-不可以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本案押後至本年 8月3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答辯,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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