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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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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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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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9/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呈上播放重點, 副本已交各辯方大律師。 控方舉證完畢。 D1沒有中段陳詞。

D2代表已交中段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庭上不詳述。 控方已交書面回應, D2代表認為控方回應第37段在法理上及邏輯上有問題, D2代表同意理大事件是司法認知, 每個香港人都知道, 但爭議「圍魏救趙」的發生及其地點時間, 是否每一場示威都是「圍魏救趙」。 D2代表亦質疑控方指政府不斷發出警告及籲喻, 因此各被告沒有前往油尖旺區的理由, 這個說法是將舉證責任轉移。 D2代表指籲喻不是宵禁, 不能單憑籲喻限制市民的人身自由。 控方指D2及D7案發前在whatsapp討論參與暴動, 庭上各方已看過有關whatsapp記錄, D2代表指暴動這個字沒有出現過, 雖然D2提過「最後一戰」的字眼, 但可以是旁觀, 並不代表參與。 D2代表亦反對控方推論各被告在現場必然知道現場有暴動發生, 此說法隱含各被告當時曾身處黃格內。 控方形容各被告在暴動現場與暴動中被制服, 但D2代表指控方完全沒有證據各被告在何時何地被制服, 最多的證據就是暴動發生的幾個鐘後, 11位被告被帶往臨時羈留區。 誠如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中提到, 在暴動現場出現不算犯罪, 需要有衣著裝備等證據, 控方並沒有以上證據證明D2參與暴動。

D5及D11代表指在盧建民終審案中, 控方要證明被告不是單單在場, 要有作出鼓勵行為, 而控方提出的證據中D5及D11沒有鼓勵行為。 支持者需發出一些訊息令示威者知道他們的鼓勵。 #林偉權法官 不同意D5及D11代表的說法, 認為如有人明知是暴動現場而前往, 但保持距離, 不發出訊息默默支持也是參與。 D5及D11代表認為這只算是旁觀者。 D5及D11代表指片段中可見案發時有很多市民及途人出現, 亦有店舖繼續營業。 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逗留在現場多久。 原先對峙發生地點是在彌敦道加士居道, 之後移動到窩打老道口, 對峙了41分鐘, 之後才牽涉到碧街及咸美頓街, 該位置距離對峙現場有70-80米, 如果在碧街後有人認為屬安全距離, 好奇駐足觀看不出奇, 而有機會這些人會觀察不到警方的警告, 示威者的防線又有木板及遮等障礙物, 很容易擋住視線。 片段中可見9點幾彌敦道有很多磚及雜物, 但不一定是對峙時丟棄, 也可能是稍早時間已有。 D5被拍攝到在油麻地地鐵站上蓋出現, 片段顯示他對警方合作, 而且不是穿黑衫褲, 身上乾淨, 沒有催淚煙氣味。 在片段中看見有記者在現場洗面, 如果真是示威者, 應該已被催淚煙籠罩, 但D5沒有被催淚煙影響。 D5不知在油麻地地鐵站上逗留了多久, 位置上聽及觀察警方警告有困難。 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1在哪裡被截停, D11身上乾淨, 沒有催淚煙味, 亦沒有任何裝備。 #林偉權法官 認為D11有帶多一套衣物, 可以用作在活動中易服。 D5及D11代表指女士帶多一件外套屬正常, 而如果要易服便不會帶深色衣物。

午休, 1430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大老山隧道 #1112沙田 #1112黃大仙 #轉介文件

D1 范(23)
D2 杜(23)
D3 盧(21)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到時中文審訊,保留不在場證供。

保釋獲批

D1
保留原有保釋條件

D2,D3
更改報到時間獲得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4日區域法院1430作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9/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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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繼續中段陳詞
D6:
D6代表指沒有任何證供指D6在開案陳詞所指的位置被制服及拘捕。 林偉權法官替控方解釋, 警方的行動是大範圍的, 最激烈的位置是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 行動中在封鎖區內拘捕了二百多人, 其中包括本案11位被告, 沒有提供是哪個警員在哪個具體地點拘捕。 D6代表指控方用逆轉時間的推論, 指控在封鎖區被捕的定必是參與暴動或對暴動給予支持, 但當時騷動的人在警方推進時已四散, 亦沒有證據證明D6何時到場, 逗留了多久。

D7:
D7八達通記錄是在2232在太子地鐵站出站, 即使將控方的證據推到最高, 在時間上2232時前D7也不在封鎖區內, 但2232後如何由太子地鐵站到達封鎖區, 如何被什麼警員截停帶往碧街都沒有證據證明。 林偉權法官提醒D7代表被什麼警員拘捕是有重要性的, 因為防暴是從南向北推進, 拘捕的可能是比較前線的人。 如果被捕人是在北邊被捕, 不是參與暴動的可能性會較高。 D7代表指, 控方亦依賴whatsapp對話, 但內容沒有直接提及參與暴動, 只有提到「行去尖東」, 與本案是完全不同位置, 不能支持本案的控罪。

控方回應:
控方會採用書面陳詞, 補充指部分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比較適合在結案陳詞提出。 陪審團應該可以達致一個結論是各被告可以看見警方警告, 而根據入境處記錄他們都不是住在附近。 控方認為D2及D7的中段陳詞比較薄弱, 根據whatsapp記錄, D2提到「最後一戰」的字眼, D7指「我上唔到前, 尋晚啲gear使曬」, D2回應「最多都係買個口罩」, 可見他們有討論帶什麼裝備, 有參與暴動的意圖。

法庭裁定D1-11表面證據成立, 需要答辯。

各位法律代表討論過, 認為需要加2天審期, 分別為7月4日及7月15日, 但未必所有大律師都會在場。 林偉權法官提出每天聆訊時間增加, 早開庭遲休庭及減少休庭時間, 並叫各法律代表加快進度, 以及提供各被告作供的時序。

D1會出庭作供, D1代表希望押後到明天一氣呵成, 預計需時一天。 控方要求關於網上帖文的書面裁定, 法庭會盡快提供。

1602休庭, 明天0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3/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14:48] 裁判官閲讀辯方陳辭之後開庭,與辯方確認內容。

辯方重點指出:
1. 希望法庭不接納PW1 & PW2的證供,因為兩名證人的書面證供話燒咗橙帶,但庭上證供話距離遠,係估計燒橙帶。(裁判官回應:如果燒咗就唔係告企圖縱火)

2. 如果法庭接納證供,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specific intent(特定意圖),因為被告當時係醉酒,控方無提出證據反駁。

3. 至於招認,法庭已經接納呈堂,但辯方指亦有內在不可能,招認話「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口供指公園内外都無人。(裁判官詢問:如果法庭接納,是否足以構成控罪?)律師回應不會反駁。

控方對辯方陳辭的回應:被告嘅招認已經足以證明有特別意圖。

辯方作最後回應:招認和醉酒係兩回事。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證供,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3日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6/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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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33(表列) 高級督察 黃漢偉(音)

🔹控方主問(續)

0837第二次進入科學館,證人由露天停車場從後門進入,進入後到達類似倉庫的地方,之後一路直行,記得過咗倉庫區後是展覽區域,似係裝修緊或者佈置緊,一路延伸出去,記得有一至兩道木門,最後就去到大堂範圍。證人在該位置見到幾位保安員,同埋大堂唔同的地方是有燈的,前面經過的地方只有少少燈。有幾個保安員企喺入口大門的櫃檯位,他們沒有直接和證人對話,但他們眼就望向電梯大堂。

證人出到去地下大堂,不能夠直接望到電梯大堂,因為嗰度類似係直行左轉先去到的地方。證人視線看到大門出入口,當時是鎖上的。保安員企的方位都是面前電梯大堂,證人走過去就見到「暴徒」喺電梯大堂,有部份同事比自己先到達,跟住自己就同其他同事一樣,上前制服他們,最主要的原因是「暴徒」的人數比警員多,事後數過是17人。警員制服了他們,然後叫他們分開到適當的位置,沒有特別分男女,有警員看守他們。

證人由進入後門到找到這17名人士,花了大概2-5分鐘,一定不會是10分鐘。記憶中整個路程沒有其他人。

🎥播放CCTV片段 - 證人確認片中看到隊員及其本人

證人到場後2-3分鐘內已要求支援,遂通知刑事應變小隊1隊謝依霖督察。他們找到17個「暴徒」,無疑會進行大規模拘捕。當警隊處理大型拘捕,軍裝(防暴)部隊在一般可行的情況之下,都會交由刑事部隊處理,所以當時證人就通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中的刑事應變小隊1隊主管,即謝依霖督察。謝依霖督察與其便裝同事大約十分鐘左右到達現場。辯方不爭議由謝依霖督察負責宣佈拘捕,亦不爭議當時被拘捕的17人當中包括本案被告。

證人有見證拘捕過程,當時身處電梯大堂,不肯定被捕人士有否移動過。證人約2115~2120左右離開科學館,因為仍有物流事情要商討,全部人,包括自己小隊、謝督察隊伍及17名人士一齊離開。謝督察未到場前,證人有一直看守這17名人士,他們沒有機會在其面前換衫。謝督察到場後及離開的階段都有看守這群人,不肯定有沒有人離開自己視線範圍。證人不肯定有沒有人要求去洗手間;若被捕人士移動必定會有警員陪同。由謝督察到場至離開科學館,證人記憶中17名人士沒有人換過衣服。

17名人士離開科學館後,等待了一段時間,等到專用大巴去運送多名犯人,有相關刑事隊員、即謝督察的隊員看守陪同。證人的職責是看守他們不能逃走及將他們交給其他同事,本人沒有跟隨17名人士上車。證人唔肯定當時是一架車還是兩架車。看守上車時沒有人更換衣服。

17名人士上車後,證人小隊看守的A4封鎖線已被接管,因此向西九龍總區索取指示,離開尖沙咀,之後去了大環山,即西九龍交通部基地。證人之後沒有再處理及見過這17名人士。證人曾看守17名人士的隨身物品;以他所知,沒有人將隨身物品丟棄。證人有檢查17名人士的裝備,基本上17名人士的物品都有睇過;檢視完沒有作任何紀錄。他們都有一般「暴徒」會有的裝備,如眼罩、生理鹽水;證人記得有一個著住黃色背心,寫「急救」。由拘捕到上車,證人沒有干擾過他們身上的物件。

🔸辯方盤問

🌟D4代表律師完成盤問後,#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呢單案件同警員點對待被告無關。防毒面具與本案有關,室外射胡椒噴霧入被告口中的行為與本案似乎無關,我唔需要裁決該警員的行為是否正確。
(直播員按:🙄🙄🙄🙄🙄🙄好癲)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4/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下午審訊:

📌PW4 PC 18940 高澤欽(音)作供
()拘捕D1

盤問
🔸D2代表
-2243時警車AM9889在康山道東行線停下,同意前方沒有其他警車。
🎥P40 Cable TV 22:44:56~22:45:06,拍攝康怡太古C出口,遠方電車右有一警方小巴,PW4不否認是自己所坐
-表示見過E大隊魏總督察
🎥P49 1分20秒,確認魏在電梯頂,企畫面中間執勤
-在畫下之地圖上,確認康怡廣場南側有一行車路,不知是否康x路
🔸D3代表
-2246時重申見西行線上大部份人穿黑色衫褲及防毒面具
覆問
-D1代表盤問指P77圖片答看不到示威者衣著,但同意現場有街燈及商店燈光自己有見到示威者衣著

📌PW5 DPC 194陳定邦(音)作供(接收D1、D3 證物)
主問
當時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
-確認8月12日0150從PC20836 接收一孟姓男子物品(P42相冊34-43頁,即證物33-41)
同日0330從PC18940,PW4 接收謝姓男子證物(P42相冊1-19頁,證物1-20),有印象P75宣傳單張物品上有星球大戰激光劍公仔,是個人物品同日稍後再將證物交女警6665處理

盤問
🔸D1代表
PC18940交來D1,於8月12日替D1錄口供沒有提及證物P75. 自己口供也只在交來來物品清單寫上個人物品,個人物品銀包手機及P75是全部放入一透明證物袋,之後女警6665怎處理個人物品如是否有退還被捕者不知道
🔸D2代表沒盤問
🔸D3代表
-PC20836交來D3物品,確認相冊證物,8月15日0150所回口供上黃色安全帽是相冊內物件
-8月12日0153向D3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因其能閲讀中文,由自己睇,沒有讀出可以見律師及接受治療等權利
-否認D3曾提出要求見律師及睇醫生而自己話遲啲,但同意他拒絕簽羈留人士通知書但冇説原因
-不知道8月12日下午1400 D3有去東區醫院接受治療
-D3代表呈上3相片PP3~1(1-3),見到D3太陽穴及右眼附近有紅腫,PW5指在北角警署接手當場沒見到,不知是否在太古站時受傷因自己不在場
-不清楚由PC2083交來黃色頭盔並非D3
沒覆問,但指黃色頭盔沒有呈堂控方亦不依頼

📌PW6 PC23571 余樂文(音)作供(拘捕D2)
主問
當日PTU E4小隊,上司為PW2及PW3。2238收通訊機消息指大批示威者在鰂魚涌地鐵站作破壞後坐列車往柴灣方向,部分人在太古站下車。收到指示乘AM9889 小巴(坐右邊)由北角出發沿英皇道往西灣河水警基地候命。2243車到康山道東行近康安街,見到西行線上有約百人佔據馬路三線其中兩線,大多穿黑色衣服,戴頭盔口罩,看不到手中物品亦聴不到發出咩聲,但見藍色及綠色雷射光射向警車車頭進入車廂,冇射中自己,之後見約二三十人向西沿馬路及行人路慢慢行。因頭兩部前車受襲,所乘警車在康山道東行近安康街停下。
2244通訊機收指示下車拘捕康山道向西行示威者,原因係非法集結。證人在束行線下車跨過西行線,該二三十人掉頭向東走,距離自己四五十米,於是上前追並口頭警告警察唔好走。2245去到Aeon Style 側門一供殘疾人士用斜路見10-20米外一白色頭盔灰色口罩黑色衫褲手持長遮及孭黑色斜孭袋男子,於是衝前上前用雙手從旁捉其左手攔截,男子有掙扎,同時見到其他同事上前協助控制該男子,最後反手索上手扣,男子冷靜及平復後PW6除下其頭盔口罩,在斜孭袋找到身份證確認身份並作搜身,確認搜出證物P21~31。2257找到一對手套及示威單張並見戴口罩頭盔於是宣佈拘捕,之後帶D2去北角警署,在8月12日0500將證物再交WDPC6665處理。
🎥P50片段是事發經過,見到Aeon Style側門斜路就是拘捕D2地點,但在白色圍牆後截停D2,控方要求在截圖P79劃上截停位置。
🎥P48 片段 確認拍到牆後自已截停D2情況,在第12秒截圖圈出自己及D2並呈堂P80。
-要求在街道圖畫上停車,示威者身處位置,自己下車行走路線,二三十人掉頭向東逃走路線(P81)。
-追截二三十時見到D2跑在最後尾其他人已經入商埸,因有圍牆阻住只見到D2戴白色頭盔及灰色口罩,件衫上有圖案或字。

1635 今日完庭

明早0930繼續審訊,將會開始盤問PW6。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3
2022.06.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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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7/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游德康法官
🕒15:00
👤方(43)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3/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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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5/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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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 #續審 [2/1]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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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2名男子(28-30)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6: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李卓人和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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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10: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尹載道(49) 普通襲擊 #20200529深水埗

[23:05更新]
【06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7/1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20/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0/25]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審訊 [3/3]

(11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D1 陳
D2 陳

控罪:
2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
將於09:45一樓中庭派飛,10:30開庭
公眾飛:52張
家屬飛:4張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7/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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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表示第三被告昨天晚上發燒 ,現在急診室輪候看醫生,今天早上進行快速測試的結果為陰性。但他同意在其不在場情況下繼續審訊。

法官認為這樣對D3不公,不批准在D3缺席下開庭,並表示可等待至12點或者12點半,看看第三被告的情況如何,是否能繼續開庭,如果可以就押後至下午14:00開庭。辯方大律師表示會儘快以書面方式通知法庭。

控方表示根據現在的進度,會否商討其他的審訊日子,法庭表示,控辯雙方可以商討一下7月8號-22號的日子是否可以。

0945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續審 [2/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前言:

作為背景,辯方在2022年6月1日的審訊時表明會爭議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即2022年6月24日,處理有關「合法拘捕」的議題*。

*同時也會處理結案陳詞

陳詞補充:

針對陳詞中的內容,控方沒有補充,而辯方則有數點補充。

1:PW1的證供有不清晰和籠統之處,在關鍵部份的記憶模糊,當中包括被告在案發時的反抗程度。 此外PW1亦沒有排除有關被告反抗行為的可能性(可能因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和被警員壓致難以呼吸),故法庭未必能肯定被告當時作出所謂反抗動作的原因。

2:被告在作供時承認有意圖參與悼念活動,但這與後來被告逃離和作出反抗未必有關。此外,當時的一羣人在聽到警方警告後已聽話乖乖離開,而被告當時走的方向亦與回家之路相同,加上黃大仙廣場離他的家相近,故他作供時對當時仍戴著口罩與手套的解釋是合理的(想在返到家中洗澡時才脫下)。

*由於有關證供內容的澄清並不重要,故不在本文寫出
=============
本案訂在2022年7月21日15:00裁決。

附錄:

1:警員20078的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2:被告和DW1的證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06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7/1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20/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0/25]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審訊 [3/3] (11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指定法官

陳(30)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被捕日)期間,於連登討論區上的帖文下多次留言達151次。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城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
(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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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無須答辯
警方已檢取被告2個電話1部電腦,控方申請押後以便警方繼續作出調查,以了解有否牽涉其他控罪。

控方反對擔保。

❗️保釋申請被拒❗️

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10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提堂,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指定法官

陳(28)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Instagran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1月17日到2022年6月13日期間,於Instagram發佈約44條信息,相片,海報等。信息相片類型大致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香港獨立 抗爭到底」,「香港人反抗」等,具港獨意味。每個post均多於20個like或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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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開庭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需要當值律師服務。當值律師代表表示要向總部申請,需時半小時

1152 再開庭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警方繼續調查被告有否干犯其他控罪。
控方反對擔保。

❗️保釋申請被拒❗️

辯方需要8天保釋覆核權利
2022年6月30日1030進行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06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5: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16:0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日

(173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5/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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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審訊:

📌PW6 PC23571 余樂文(音)作供(拘捕D2)
盤問
🔸D1代表
-控方文件冊80頁看中國截圖22:43康山道西行線可見得兩條行車線,證人指計埋電車路3條行車線,所以自己作供説3線
-P81 指所乘車停下前見有二三十人向西慢行,透過車窗見普遍衣著黑色衣服及有蒙面
-從後追截看不到示威者細緻衣服,但同車上觀察所見大致相同
🔸D2代表
-自己坐第三部車,沒留意行駛時同前車距離
-所乘小巴停下東行線靠西行,看不到前車。證人第一眼見D2在二三十人湧入側門前在牆外行人路上,近側門殘疾人士出入口。要求下在地圖畫出第一眼見到D2自己位置(P82)
-不同意D2是慢行往殘疾人士通道,不肯定下車所見60米外二三十人當中包括D2,只肯定追截時他是湧入去Aeon Style側門其中一人。
-由下車追同二三十人逃跑一直保持五六十米,因多人湧入側門阻塞所以拉近距離追上,自己跑落Aeon Style樓梯,正面見到D2在殘疾人士通道上
🎥P48 CBC 片段見除自己外有其他謦員接觸D2,承認自己專注D2故一直認為是第一位警員截停D2沒留意其他警員,看片後同意第一位截停D2是片段中穿黑色衫警員,也不清楚該警員為何截停D2及不知道該警員身份。
-不清楚由康安街康山道交界至太古站行人路只有AEON Style出入口
-🎥D2代表播放辯方影片D2(1)(片由45秒播至2分10秒),片段在西行電車路上拍攝C出口及東西行車線,PW6確認是事發時C出口附近,1分15秒見到東行線上有2架警方小巴,證人指所坐那架近電車站。
-證人同意P48片段內黑色制服警員曾對D2用武力,不同意D2掙扎是因受武力對待的反應,自己捉住其手時D2是有掙扎反抗。
🔸D3代表
-康山道留意到該二三十人慢行是因羣人衣服裝備即黑色衫褲戴頭盔口罩
沒覆問

📌PW7 PC 14212 趙金(音)作供
(拘捕D3)
主問
當日屬香港總區應變大隊,2243乘坐警方私家車跟隨PTU E4小隊到康山道近康怡廣場見到一百米外西行線馬路上有百多二百示威者,大部分穿黑色衫黑色褲戴黃色頭盔,有人持遮及用雷射筆射向警車。之後2244收指示車停康山道康安街燈位,下車走過西行線作散驅散及拘捕。下車見約四五十名示威者西行線馬路向自己方向跑,證人跑前30米左右被示威者見到,示威人士隨即掉頭。由於康山道另一面有軍裝反方向來形成包抄,見到大部分示威者在距自己五六十米走入AEON,同時有人跑入太古地鐵站,但不知那是何出口。自己在康山道追入AEON, 第一眼見到一個穿灰褲灰色背囊示威者在康山道出現,因不是黑色衫褲所以特別留意,該人在示威者較後位置,一直追到康山道2號近玻璃門口有同事將其制服,由於該人手舞足蹈掙扎於是PW7上前協助,2250-2253時同該人搜身。記得在背囊搜出人字拖,一把遮及藍色防水袋,其身旁有一黃色頭盔(裁判官質問下💢控方指立場不知頭盔是誰人,法庭不需考慮)。證人在文件夾42至54頁認出該人搜出之證物。證人指事隔多年現在庭上認唔出該人。同日2300時軍裝PC20836 走過來,證人交代詳情後吩附軍裝將孟姓被告拘捕。證人在文件夾內當日拍攝之相片認出孟姓男子。控方要求在康山道地圖畫下停車,第一眼見示威者位置,四五十人跑來時位置,第一眼見到孟姓男子其所在位置,建築物內制服孟姓男子位置,尾隨孟姓男子路線(呈堂P83)。

1307 今日完

下午因D1代表要前往區域法院處理案件,法庭批准押後至下星期一繼續。

下星期一0930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0/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主控:#蕭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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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臨時直播員逐字稿請按此

📌傳召D1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控方不反對影片呈堂,但對影片內容有爭議。

呈上被告行車紀錄儀片段:
車主為D1父親,2013年購入;泊低車時間是1015/2215,車CAM放在倒後鏡下方位置。2019年11月20日離開九龍城裁判法院時已經即時抽取車cam記憶卡,今年年初交給律師團隊。34張截圖由D1本人製作,將記憶卡交給律師團隊時認為需要製作截圖,所以便製作了截圖。

檔案名稱的數字是代表拍攝當時的年份日期時間。001即車CAM有電時拍攝的片段,下一個檔案亦是001,證明車CAM 曾經斷電,即熄咗。車cam在提供電源時就會拍攝,拍攝時間取決於D1提供電源的時間。熄匙落車後仍然會拍攝,直至電源耗盡,約有20分鐘後備電源的時間。

林偉權法官用大半個鐘斥辯方準備不足,未有與控方就截圖處理取得共識,沒有附上截圖描述而要證人逐項回覆。斥控辯盤問方法費事而無效,事前應在圖片類證據先做好功夫。

繼續盤問:
截圖中為安興街見到D1、oscar、oscar女朋友、哈生。截圖亦可見挾公仔機店位置。

📺播放被告車cam片

[由泥圍駕車至旺角]
-車cam拍攝到哈生的私家車
-車cam左邊是順風圍牌坊,之後見到哈生從牌坊附近走過。當時被告等人在車上等待哈生上車。
-片段開始離開三號幹線,在近南昌站位置
-當日由D1揸車,車上有D1、哈生、oscar及oscar女朋友
-目的是沿渡船街及窩打老道交界進入窩打老道
-D1駕駛經驗約五、六年,主要屯天元,不太熟悉九龍區
-之後行連翔道去窩打老道,再去到麗翔道
-以為靠右先到窩打老道,車靠右線
-經渡船街及窩打老道十字路口交界,感覺頗塞車,而他選錯行車線後亦不能cut線
-繼續行,片段見到車前有輛正閃燈的消防車
-被告私家車右轉入渡船街,經甘肅街及渡船街交界,駛到渡船街,之後在文昌街再轉文成街

[由泊車到送oscar女朋友回家]

-打算轉入文英街搵位泊車,再徒步西洋菜南街;前面白色車泊好後,見到左手邊有空位可泊車,嘗試泊入。
-約2215時四人下車,徒步送Oscar女朋友去到住所,約走了45分鐘。清楚記得由落車行到去女朋友住所位置(西洋菜南街)。
-走路去到窩打老道,發現交通不理想,渡船街仍然有很多途人,不接近示威者活動,因此決左先泊車以免再有阻塞
-選擇路徑前計劃沿彌敦道北行,但走到西貢街附近改變了方向,沿炮台街北上、經過駿發花園、果欄及新填地街,再到登打士街

D1在地圖畫當日路線,X大廈為oscar女友住所。他們四人曾去過便利店休息,因為在近駿發花園位置聞到令人不舒服的氣味,休息了十分鐘後,約1100時到達大廈,他沒有上樓。其後離開的時候,三位男子去了登打士街便利店,買飲品及吸煙,逗留至少十五分鐘後決定離開這區,先走回泊車後。沒有計劃路線。

他們沿登打士街入彌敦道,沒有選擇新填地街是因為覺得路窄,走彌敦道較舒服。不知道確實示威位置,只在彌敦道向南方向見到有火光、聲。沿彌敦道南行線往南走,前方有火光、煙,沿途有人來往南面和北面。前方的火光清楚的,但有一段距離,覺得不威脅自身安全。他們沿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走過碧街路口的前少少約十米,見前方有示威人群封住十字路口位,影響整條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認為很難從後方經過走入,便想往右面碧街行而迴避情況,經小巷離開現場。

仍未開始轉入碧街前,突然有一群人衝向我們,D1與另外兩名同行者走失。於是我按照剛計劃的路線,橫過彌敦道再行到本案小巷1。行到小巷1時,前方人群沒有走動,而後方又有人踴入小巷1。一分鐘內人群向後迫,D1跌倒然後有人群跌倒在他身上。十至十五分鐘後才有消防員作救援工作,被消防員救出有做簡單急救處理,之後隨即有警察上索帶,不知何時才有臨時羈留區。

他們三個本身步速為走路,沒有一刻曾加快速度;他們停低十數秒,突然前方人群衝前,把他們三人衝散,不知道兩名同行者的位置。

D1在地圖標示他當時企在慢線位置,及遇上人群在彌敦道南行向北位置。之後STU及PTU驅散,向南望不見南面有警方衝,只在行過彌敦道見過。

照片見到被告,兩膝有白色,D1指是消防員對他的包扎。傷口由人踏人造成,當時面向地下,與地下磨擦、擦損了。

法官問當時所穿有無因急救而改變,D1回答沒有,依然是沒有帽、口罩、手套或頸巾,收工服飾是一樣,有腰包和斜揹袋。圖八為袋中物,物件沒有跌或被警方取走,無加減。


🔹控方盤問

D1知道2019年11月18日理大被示威者佔領、知道理大外圍警方包圍、知道有發生不少衝突;他透過電視新聞得知,有廣泛報道。

11月18日前可能曾從網上媒體(即Facebook)認識到理大事件,睇過少量片段。本人不會看報紙,所以其手機無安裝報紙App,記憶中一個新聞App都無,新聞透過電視得知。已有五至六年駕駛經驗,行車不會聽收音機而是聽歌。

不記得案發時電話有否安裝網上討論區(連登),記得應該是被拘捕的事後才安裝。Telegram現時有安裝,但不知案發當時已安裝與否,因為不常用。

控方質疑為何連登知但telegram不知,被告指因為通訊軟件在一個app文件夾,平時會隱藏起。但因為遊戲原因而安裝連登「食花生」所以記得。亦清楚記得被捕前無安裝。

11月18日或之前日日揸車上班,在天水圍濕地公園路地盤工作,2019年起固定在此地盤工作,而平時與朋友外出亦會駕車。同意2019年6月至11月18日,香港周不時有堵路,A1不會先檢查路面情況或封路等。

哈生是在17年年中打機認識,算熟絡。而oscar是19年4至5月間在夾公仔機店開店時認識,屬普通朋友,平時會談及公仔。與Oscar 女朋友少交流,亦因開店認識。

元朗飯局有A1、哈生、哈太、哈外母、哈兒子 、Oscar 及oscar女朋友一齊食飯。Oscar 女友接電話,然後類似話屋企人叫佢返屋企,因九龍區會好亂。當時話「好亂」理解可能講理大附近範圍掛。

主控質疑,理大亂和九龍區亂又與旺角什麼關係。A1無問點解旺角關事,只覺得係她想回家。哈生曾叫她搭的士走,食飯時嘗試電召的士但失敗,就決定由A1送oscar女朋友回家。

一開始是哈生駕駛,但因為哈生車後有公仔機貨品,所以改叫A1駕駛自己的車。車上有A1、Oscar 及oscar女友。

第一站去哈生泥圍的住所,哈生先泊低自己架車後登上A1座駕。哈生沒有放低公仔貨而用自己車載oscar及其女朋友。因為oscar及哈生是場主和租客,應該比較熟,所以覺得不好意思而陪車。三人有確定到達新光大廈樓下。

被捕後有與哈生提及被捕事件,如審訊階段;與Oscar較少聯絡,但有問Oscar和Oscar女朋友關於出庭作證,無討論。同意某程度是由於Oscar 女朋友而被捕。同意如真實,Oscar女朋友可以為你送返屋企作證、Oscar可為你表示無辜、而哈生當時亦在旁,但審訊內不會有Oscar、Oscar女朋友及哈生的證供。

控方指本案控罪暴動嚴重、刑罰嚴重,但A1指他們不願意上庭作供亦不能強迫,只是普通朋友。

行車紀錄儀(即車cam)牌子叫第一現場,配錄影功能,不知道記憶體實際容量,但大約兩三日。曾做實驗測試車cam時間是否實時,結果檔案名稱代表時間。沒有後車車cam,看不到帶了什麼東西、不在車頭經過的話不會知道什麼人車、無顯示日期時間、聽不到對話內容。

同意無證供不會知拍攝日子時間,同意檔案名稱可事後修改。而第一條片53秒是汽車電池叉電影響,因為A1曾撻車,所以電池著咗一下。

A1地盤工作包括設計供電系統、外判工人進度、去地盤檢查是否按計劃。其工作有機會𠝹損,有機會需要用生理鹽水。

林偉權詢問控方此盤問基礎,控方指其基礎為A1管有生理鹽水,開案陳詞無提及因為當時無檢取生理鹽水(七枝),但照片上有。而被告作供所以才問及生理鹽水,會考慮他的回答而是否依賴。林偉權法官指控方不應該視乎「問成點先」叫法庭和辯方考慮;控方稱現時會依賴。

辯方指在此後階段交代對被告不公,控方一直無提及會依賴生理鹽水,而被告主問已完結,不能在此階段再向A1請示,認為非常嚴重,可能影響被告是否作供。

林官質疑可否現時增加檢控基礎,因為一開始指A1沒有任何可疑物品,而現時提出生理鹽水。
林官叫控辯就此項以書面闡述。

- 1315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0/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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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之前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傳召於黃大仙警署處理D17,D20的兩名證物警員,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安全島及彌敦道碧街交界附近位置檢取證物的警員17841(PW55)

控方案情完結,各辯方無中段陳詞。律師指需要為被告是否作供索取最後指示,謝沈質疑為何過了三星期還未有決定。

1245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續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後補)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裁決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被告缺乏犯罪意圖,只是在情緒失控、一時衝動下才發出涉案信息,如果被告真的有意圖煽惑他人,不用在一般群組,即司機群組發出信息,可以用其他渠道或更激進的群組發出。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7/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1400 開庭]
D3醫生紙已呈交法庭

繼續傳召PW33(表列) 高級督察 黃漢偉(音)

🔸D6代表盤問

🎥播片(辯方提供的偷拍片段,鏡頭朝天)

辯方問證人是否同意庭上定格畫面反映2019年11月18日當日警方進入科學館電梯大堂的情形,證人稱「片中呢位男士我唔知係咪被告,我都唔知呢個地方係咪本案發生嘅地方。」證人承認當日截查時有使用胡椒噴霧,而在此之前他與同事走入電梯大堂曾叫被捕人士雙手舉起跪低。證人表示「唔認得」其中一位被制服人士為D6。辯方指出當時證人曾向D6使用胡椒噴霧,證人回應如下:「全部疑犯都有施用胡椒噴霧,就CCTV我拎住胡椒噴劑去現場,現場係發現被告人嘅地方,即地下電梯大堂,案發前都係緊接,原因有暴動事件,80-100人衝出,大約20人逃走入科學館。咁呢堆人佢哋有無用過汽油彈,至少我可以肯定佢哋嘅同伴或者參與暴動嘅人士用過汽油彈。所以我發現科學館呢班暴徒後,立即決定使用胡椒噴劑制服佢哋,當時我無特別數人數。」

證人確認對所有被告皆曾使用胡椒噴劑,只是自己唔記得對象及人數。證人供稱自己聽唔到片中有人講了一句「你再嘈我就唧落去」(控辯雙方皆同意有呢句。再播放後證人表示聽到,但不是他本人所說的。)

證人唔記得當時是否叫被捕人士雙手舉起、轉身跪低;他會形容為「經過幾輪警告」警方成功制服,被捕人士有順應警方要求。關於「你再嘈我就唧落去」一句,證人表示發言者「應該唔係我任何一個同事或者識嘅人」,但「我同事我一定識曬」;對於於辯方指出該名說話由警務人員說出,證人只稱「我都唔知把聲係邊個,我唔知係咪警察人員。」

🔹控方覆問

[回應D1] 證人睇唔到後門,如何確保無人進入科學館?證人在A4防線,如果「暴徒」真係闖入咗嗰道門,證人的視線基本上可以睇曬入去嘅道路,亦即係加連威老道同科學館。證人實際上唔見有人闖入,自然就係無人入去。

[回應D2] 除了TVB和NOW TV,證人還從哪些渠道得知一些現場情況?例如FB等,因為處理社會事件時,除了上層指示,證人都會留意社交媒體上、社會上嘅最新情況;應該兩個鐘留意一次,特別有重要消息公佈,例如某一條街被縱火或封鎖。

[回應D4] 警員在什麼情況下使用胡椒噴劑?證人在科學館後門一路搜索,部份同事首先到達地下大堂,證人發現有「暴徒」後就決定用胡椒霧劑,因為那20個「暴徒」同之前見到嗰80-100名「暴徒」中有人使用汽油彈。考慮到警方嘅生命安全,暴徒人數一定比警方多,當時大約得10個警員,而對方大約有20人;第二,對方係由汽油彈掩護進入科學館,證人有理由相信佢哋有其他攻擊性武器;第三,佢哋本身就係逃走緊嘅暴徒,證人相信反抗警方嘅鬥志一定好強烈。所以證人無需親自見到「暴徒」,觀察其反應、對答和神情,也決定使用胡椒噴劑衝入現場。

[回應D6] 對所有拘捕人士用胡椒噴劑?證人現澄清:「我冇噴,我使用咋」,稱自己並沒有將胡椒噴劑噴向任何人。

-證人作供完畢-

🌟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就D6身分爭議詢問D6法律代表,問辯方現在是否同意警察到場時D6是17人其中之一,因剛才盤問證人時辯方案情提到警方用胡椒噴劑射向D6;D6代表律師表示同意。

📌文件處理
D4代表律師昨日提出問題,控方將不再依賴40及41頁內容,申請撤回。現正式呈上P65。辯方則因法官建言不會再爭議新聞公告122-162的呈堂性。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皆認為本案審訊可能會超出原定審期;目前預計需要多2-3天,尚待各方代表溝通後再排期。(黃官不批准任何辯方大律師在與自己案情無關的證人作供時缺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30同庭續審,各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0/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傳召D1被告作供

-八枝膠物體-

控方同意他們由拘捕至處理證物亦無尋找過八枝膠物體,當時無人合理懷疑是生理鹽水。

法庭指若控方依賴不應「擺一邊唔用」,開案陳案無提及又無證據,質疑此階段才說依賴這會否影響辯方做決定。

主控回覆指客觀證據上不提及,但不認為會影響辯方做決定,因為相片一早已呈堂而他們沒有反對,控方做法是如果被告出庭作供才會就此盤問。

控方開案陳詞沒有提及八支膠物體,是因為沒有證據、不能證明。同意由拘捕、搜身,沒有警員就膠物體作出調查,但主控自己就物件有合理懷疑。他補充使如電話應用程式(如telegram),開案層次未必有提及,但亦有關係。而辯方亦能再向被告索取指示,在覆問時再帶出辯方案情,不認為會影響辯方方向。

主控指控方本身不依賴,但他絕對有權依賴被告作供入面對控方有利的證供。重申不影響辯護工作,留待法庭判斷。

辯方指在此被告作供才改為倚賴八枝膠物體,會影響給予被告人法律意見及指示。而因為本身不依賴,辯方知道有一些物件但無準備,無就此仔細拎指示。

大律師及團隊都無就相片中的膠東西去查問,一點指示亦無得到。如果有重要指向的東西,會需要相當長嘅指示;如果知道控方依賴,一定會拎足夠指示,包括被告人是否作供。因此辯方反對,並建議法庭剔除有關八枝膠物體的供詞。

#林偉權法官 裁定控方不能夠就這八枝膠物體作提問,及剔除有關供詞。法庭不會作推測或推想,陪審團不需考慮這八枝東西。


🔹主控繼續盤問D1

飯局中osacr女友指希望食完飯後盡快返屋企,因為九龍混亂。由安興街到哈生居住的泥圍村駕車要十五分鐘,他們泊車再等哈生上車。控方質疑既然想盡快回家,為何仍要等十幾分鐘;D1指因為約了一齊去送oscar女朋友回家,不覺得浪費時間。哈生除了陪大家出去,功用為帶路、幫忙指示行車方向。他們經屯門3號幹線往旺角行車,之前記憶中無行過,哈生有提供意見如哪出口和路線,但並非每一路口都問。同意他們決定由被告駕駛,而熟路的哈生反而不駕駛。

D1停車泊文英街時,三位男子皆在場,認為多個人一齊安全,因為他們只見到渡船街環境,其實地方是否安全就不知道。控方知道D1對理工大學附近有安全考慮,但質疑為何D1在旺角時又會考慮。D1回指因為落車位沿彌敦道便會是理大,他不知道理大事件有否影響油尖旺;認知理工大學和加士居道附近有可能受影響,擔心會有安全考慮。控方又質疑為何需要三個男人一同陪同Oscar女友到住所,D1指不清楚當日有否示威活動,但不確定會否有示威。他無預計示威活動有什麼行動,只知有示威者示威;同意示威者不會突然攻擊自己,但認為為預防突發事件、考慮安全,不解為何不能夠三個男人送一個女子回家。D1曾有見過擲汽油彈、投擲磚頭、警方衝突等。D1不知道11月18是否其中一日最激烈的示威,因他無參與過示威活動不知道是否最激烈,只在新聞有睇過。

D1的安全考量所指突發事件不包括汽油彈,是預計示威者橫街跑、無預計過警方作出拘捕。

他們沿彌敦道北行到西貢街,很多途人迎面向他們走,當時沒想太多但認為仍有選擇便向北走。記得當時有名途人見到他們四人想走彌敦道,便對他們說不能出彌敦道,之後他們則向北走,走到西貢街及炮台街。人群走向他們時不見催淚煙、火光、堵路、磚頭等,迎面人群約四十人,擠擁到走不到去彌敦道,難以逆流。之後轉左走因為要到旺角,計劃走大路所以向彌敦道再北上。他覺得彌敦道有東西可能會阻礙到前進,是由同一個途人告知他,途人指如果沿西貢街到彌敦道會見到警察。

D1同意主問無提及有與途人對話、無提及有途人,但不同意控方指是作供時編造。他當刻無見到警察,但預計到會見到警察,不知會否與示威者衝突。以他心中所想,估計警察可能築起防線,如理大事件封鎖區,從防線可預計彌敦道有示威活動。同意示威者有機會攻擊警察、投汽油彈、扔磚等而警方掃蕩清場。他們走了五至十分鐘左右應該走到達西貢街街口他預計到彌敦道有示威活動,不確定警方會否清場。

他們先前指北上到峻發花園時無提及催淚煙,而是在甘肅街附近有聞到奇怪氣味,不知道什麼氣味但令入不舒適,眼睛沒有不適。他們在峻發花園7-11停留休息,他本人少少呼吸困難;當時有想過是否催淚煙,但不知道是否催淚煙。同意可能有示威、可能清場、可能有催淚煙。在便利店休息了十分鐘左右,期間無購物、無使用八達通,之後在眾坊街轉左。約1040時左右,他們沿新填田街、登打士街、西洋菜南街走到oscar女朋友居住大廈,大概11時,走了20分鐘。

20分鐘路程中無見到過火光,離開便利店而未走過窩打老道時聽到有爆炸聲、似開槍聲,估計是警方及示威者衝突。不知道是汽油彈跌還是開槍聲、沒有玻璃聲、無催淚彈味道。

橫過窩打老道時見到隔離街即上海街 有示威者站立,大部分人穿黑衫褲、部分拎遮,無留意有沒有磚頭在地。他們繼續沿新填地街向北走,在新填田地街窩打老道交界,知道有衝突但聽不到警方大聲公的警告,他無為意有否雜物堵路。

D1確認晚飯時有七個人,見到在席人士面貌,不同意只有四個人食。同意哈生本身有車。

D1確認當日在小巷被人壓住,由消防救出後被警員上索帶。控方質疑他當時心中覺得是冤枉被捕,如果警方問他,而他有機會解釋時會盡量詳細向警方解釋在場的原因。

0243時被送去臨時羈留區等警方安排,控方指D1有很多時間思考與警員說什麼。D1指發生人踩人後很驚慌,腦袋一片空白,沒有作思考。

0322時集體拘捕,他當時覺得好驚和冤枉,約0445時上警車去黃大仙警署。控方指有機會有時間去想,但他一直是空白一片的狀態,人未回魂,像經歷過生死。0550時一程車的時間,他閉目養神。

11月19日2326時作會面紀錄,從扣上手扣起過了差不多廿四小時。控方認為D1有機會去思考如何解釋,認為他會應該盡量詳細向警方解釋你在場的原因。而當時D1有律師陪同,曾與律師溝通,有讓D1看會面紀錄去確認、有問他是否需要補錄及有簽名。

控方說D1當日作供指「四人只有我有車,送女仔回家」、「得我架車出咗去」,D1解釋意思是A1有車牌,以今日作供為準。「收工之後同三個朋友食飯」,D1解釋以今日作供為凖;林官同意指是警員問法或演繹問題,認為不是指「只有四人」。

D1指當時落口供,情緒狀態較激動,但盡量正常狀態。本身聯絡不到人又無律師,之後聯絡到律師,感覺像是救命稻草。警方曾說不可以保䆁,而屋企人很辛苦地找到律師,又不想浪費警察時間,所以無提出押後。

控方質疑D1當時無提及女仔住在新江大廈,D1解釋當時盡量演繹女仔大約住銀城廣場附,不肯定對話內容有無曾提過大廈名,只有講大概位置是銀城廣場。同意無寫明新江大廈都簽名。控方指D1講大話,他當時不知道新江大廈亦不知道這件事。

同意同車的哈先生角色重要,但會面中無提及。林官認為問題不公道,問答中警察無問第四個,而警察無問就無答屬正常。

同意警方問有無補充時,D1無提及哈先生、哈先生或oscar聯絡方法。他無參與任何集會,純粹送朋友屋企,身上只有日常用品,當時無辜被波及再被人壓傷。他保釋後再取自己的行車紀錄儀,覺得可證明他無參與示威。

控方質疑D1曾於兩間便利店停留,如果會面提起就可以讓警員去提取閉路電視。林官質疑提問有無作用,如針對紀錄時要問回答有多詳細,而便利店又什麼作用,認為控方問題屬假設性、未能表達重要性。

他當日約2315/20時到第二間便利店。由登打士街、彌敦道轉左、到咸美頓街及碧街交界三人停咗唔了十數秒。當時哈生與D1在前,Oscar在後。不知道有無開槍、玻璃聲或催淚煙,無呼吸困難。當他見到前面登打士街及彌敦道街口,面向南方,前方好遠不確定是否示威者。

他知道現場有警察,當時無諗住參與公眾活動,想盡快離開,計劃行彌敦道而非新填地街行,因為行得舒服一點,兩旁汽車泊側邊。同意彌敦道比新填地街危險,但同時他們亦選擇盡快離開。

有關他們為何在途中停低,因為他們認為前方似無路行,所以行另一面,而人群由南邊向他們跑。失散前與osacr 距離2至3個身位。


1645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27日0930時續審。

按:區院每日好多地方都空氣清新,請大家多陪伴大家。好好休息。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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