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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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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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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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答辯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因為D1的法律代表剛接手,有大量文件和30多小時的影片要睇,希望申請押後六個星期,D3有同樣申請,D2 & D4 不反對押後,控方中立。

四名被告都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為每星期一次,控方中立,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9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10629藍田

張(32)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____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9日 14:30 再提訊,以給予法律意見,下次能夠作出答辯,控方沒有反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訊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____

辯方申請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14:30再提訊,因為較早前才收到控方提供的文件,須時索取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李(29) #0929金鐘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警員6117。#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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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引言:

被告承認控罪1和控罪5。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65

判刑理由:

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已經在一系列案件列出針對暴動、襲警和危害公眾秩序的案件的量刑原則。

被告帶備手套、膠紙、膠架、索帶、鐵枝和望遠鏡等物品,這些工具是可以協助建設路障或觀察形勢;被告身穿黑色衣著及佩戴面罩,這明顯是為了掩飾身份;暴動是發生在附近有高級寫字樓和商業中心的範圍,這會影響香港的聲譽;示威者投擲磚塊和汽油彈會使環境損毀和帶來人身威脅;示威者使用木板設置路障以堵路阻礙交通;在不同時間下有 100至500人集結,且無視警方的警告。法庭認為就控罪1可予以5年監禁,但考慮到量刑一致性,予以4年9個月監禁。

被告用磚頭打警員頭部4下,行為兇殘狠毒,幸好警員沒有嚴重受傷。法庭就控罪5予以1年監禁。

即使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他人亦認為被告是孝順、有禮、熱心、勤奮上進、和愛動物的人,這不是構成可進一步扣減刑期的因素,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已是最大求情理由。

為反映案件嚴重性,法庭會下令兩罪刑期部分同期執行。基於以上,監禁3年6個月是被告被判處的總刑期。

判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5699&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D1 陳 (35)🛑已還押逾1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1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1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D1、2、3被控於2022年4月8日與2022年5月7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意圖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即“Telegram”的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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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D1,3沒保釋申請,D2保釋申請被拒

押後至2022年8月30日1430東區法院再訊,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判刑

林(2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11):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辯方法律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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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上次答辯時認罪,其後還押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今天判刑。律師已經將報告內容向被告解釋,被告明白報告內容。被告背景良好,讀書期間學業一般,但操行沒有問題。畢業後工作勤奮,受同事及上司高度評價工作表現。被告每月向家庭提供4000元家用,而且與家庭關係良好。被告沒有不良嗜好,沒有三合會聯繫。被告僅僅是一時衝動,沒有深思熟慮下做出相關行為,而且被告很大機會因本案失去現時工作,已經受到很大代價,感到十分後悔。被告願意在服刑後做防疫義工,為社會補償及作出貢獻。

📌刑期分析
辯方引用楊家誠及邱金龍案件 (HCMA21/2020),希望法庭考慮控罪源至同一系列的事件,例如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餐廳,而且是相同性質的控罪,因此希望控罪能夠同期執行。辯方亦引用一英國案例,指當年有父母帶一名患有天花的嬰兒到公眾地方,及後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最後遭判刑三個月。辯方認為此案例雖然與本案控罪不相同,但性質相約,因此辯方亦希望本案能夠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且,被告在錄影會面下自願解鎖自己的手機,讓警方能夠查閱裏面的資訊作調查,包括安心出行紀錄,為其中6項控罪提供檢控基礎,因此辯方主張被告早已對自己行為感到悔意,主動配合警方調查,希望法庭能夠提供額外刑期扣減。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無法接受被告行為,甚至認為被告行為卑劣。裁判官指被告更將其行蹤發佈到個人Facebook,行為會令知道其行蹤的人感到恐慌,而且行為具針對性,不是「肚餓落街食啲嘢」如此簡單,情節非常非常嚴重。因此裁判官認為不適合以罰款或其他方式處理。

📌判刑
每項控罪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有1/3扣減,扣減後為3個月。控罪會合拼為5組,5組控罪分期執行。分別為控罪1-2,3,4-6,7-8,9-11,每組控罪3個月,合共15個月。因被告調查時與警方態度合作,額外扣減3個月
🔴總刑期為12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7/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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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進度: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均須答辯。

A8作供完畢。簡單來說,他當天是打算遊行,但在過程中與朋友走失,更在群眾逃跑期間被制服和拘捕。而他當時被搜出的裝備則本是屬於他朋友的。

明天10:00續審,屆時A9將會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2/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控方讀出各被告被捕時身上的衣物,並確認相應的證物編號。
其中在D1的黑色運動袋中檢獲的鐳射筆屬於3B級別鐳射筆,對身體有傷害性。
而在D3的背囊中檢獲的手套,經化驗後證實有磚頭的殘留物,與用作投擲深水埗警署的磚頭吻合。

控方一共有12段由附近店舖提供的CCTV片段(包括 饗車仔麵)及警員12656的錄歌片段。另外,有四段從網絡下載的新聞片段,包括on.cc新聞網,立場新聞,高登。

控方初時有59位證人,經修訂後改為44位。

11:18 休庭至 11:35再開始傳召證人

傳召PW1總督察 沈南(音)X
事發時為ADVC 深水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
當日1330開始當值,晚上約十時多接獲同事通知欽洲街、大南街至西九龍中心天橋有人聚集,叫口號和照鐳射槍。然後他在幾分鐘後(約22:20)在深水埗2樓露台加入觀察情況,能清晰望到案發的位置。

23:00前有30-50人不等,有流動的,有駐紮的,衣著深色為主,十分鐘後大南街及基隆路面增至60-70人。人群佔據行車線,使欽洲街的車輛不能安全左轉入基隆街,有大(包括記者)不時走到安全島,影響交通安全。

23:12 警方經評估後開啟防守/防衛模式 Station Defense,行動包括將外勤調回警署,落閘和關上停車場大閘。

23:19 人群數量增多,持續大叫、用鐳射筆掃射警署。他開始播廣播呼籲人群回到行大路或離開,前後共九次,第二次開始有舉藍旗警告。在第五次廣播警告後,有5名人士由大南街及基隆街交界集結的人群中走出來,接近展示藍旗同事的位置(警署旁的變電站),他們手持(沈督察認為是)磚頭的物件,有投擲物件的動作。

第九次警告後,警方開始到場作驅散,人群四散。 直至8月30日 00:30,人群零星再聚於大南街及基隆街交界,其間一共有三次警告,拉据狀態持續至凌晨兩點, 集結人士全數散去。

控方繼續與證人確認案發位置。及後播出高登的片段,其中拍攝到證人提及到走向深水埗投擲物件的五名人士。

13:00 休庭至下午 14:30
繼續播放高登及立場新聞的影片

PW1未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5
2022.07.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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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9/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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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3/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3/40]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8/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2/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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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黃(28) #轉介文件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 #續審 [3/1]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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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答辯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4:30
👥陳,吳,張 (23-24) #答辯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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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黃,張 (27-32)🛑二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郭,張 (19-34) #提堂 (#0914淘大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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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吳政亨(41)🛑已還押逾15個月 #初級偵訊 [2/5]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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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17/2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3/2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3/4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2/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3/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9/19]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8/25] (已有)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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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修訂控罪字眼及表示轉介文件已經交辯方,辯方確認,希望以中文作審訊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轉介至7月26日1430 於區域法院作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豁免今日報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9/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辯方欲補充新資料,但遭法官與控方反對。明日先由控方進行結案陳詞,後天到辯方作結案陳詞。預計下星期一法官將引導陪審團作裁決。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1045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0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8/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A9代表大律師指A9有新的指示,他決定不出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A10選擇出庭作供,而今日亦已完成她的作供。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表示需要控方及A10代表大律師補交一些截圖文件,故押後審訊至明天10:00。此外法庭也希望控辯雙方能商討好進行結案陳詞的日子。

-13:15完庭-

(直播員按:辛苦各位被告連日來的審訊,想透過文字抱抱兩位作供的被告🫂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3/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繼續傳召D5

🔹控方盤問(續)

D5離開家時穿灰色短褲、黑色T恤和黑色風褸,第一次去物資站換了綠色衫、黑色長褲,第二次去物資站再換成黑色衫、黑色長褲。他換上了物資站的衣服後不棄置是因為他當時認為衣服不應無故棄置,因衣物可以再用;他留下衣物並非因為衣服屬於其本人。

2200他受到催淚煙影響,眼睛覺得刺痛,其他唔記得。有急救員為他用生理鹽水洗眼,之後他再換上黑衫、黑長褲。他不棄置染上催淚煙的綠色衫是因為他認為可以清洗再重用,不同意控方指稱他沒有必要保留這件衫,亦不同意衫屬於自己。1800-2200他正在做功課,沒有使用電腦睇新聞,只用手機睇IG—睇IG時他無見到警方呼籲離開理大。做功課的地方沒有其他人,當時他沒有詢問其他人如何離開,之後去到體育館才有問人。他有收到消息出面好混亂,覺得同中午觀察時一樣,同時不適宜離開。控方指他當時唔用手機搵其他離開的方法是因為他正在參與暴動;對此D5表示不同意。

2200他去了體育館換衫和沖涼。他有在食堂物資站拿取物資,物資隨便拎不用登記。他不記得物資站仲擺咗咩,不確定在食堂的人是不是示威者,記得當中有黑衣人。他當時沒有想過有免費物資很奇怪。他不同意使用這些物資是因為你有份參與暴動。第二朝0700他瞓著咗,沒有用手機睇新聞,亦沒有留意到警方的呼籲。17日到瞓覺前他有聯絡過家姐,唔確定係幾點聯絡;他沒有聯絡父母,因為當時父毒去了旅行,16日知道他們去旅行,幾點唔確定,唔知父母幾點離開香港,唔記得他們幾號離開香港。他只知道父母返內地,唔清楚他們打算幾時回港,事實上也不清楚他們幾號回港。

他唔確定自己何時聯絡家姐;他們用訊息聯絡,當時家姐叫他再睇情況。他沒有發訊息給父母是因為父母沒有內地電話卡,而且大陸用唔到WhatsApp,所以他沒有想過透過WhatsApp傳訊息讓父母回港後睇,亦沒有想過用SMS,也沒有想過打電話。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不聯絡父母是因為不想他們知道自己返咗理大。

(控方取得D5父母出入境紀錄,欲以此資料盤問D5;惟該資料未曾向辯方披露,辯方要求取得D5父母出入境資料,法官同意,休庭給予雙方律師時間。)

根據D5父母出入境紀錄,他們16日0851出境,17日1547及1548入境。D5不同意控方所指,他回理大是因為想瞞住屋企人參與暴動。由於吐露港一直被封,所以他在16日之前沒有返理大,而再之前就尚未開始做這份功課。

他去食堂的路線會經過物資站,第4次經過時有人給他一個袋—他不確定該人是何人及其打扮。他有睇過袋入面有咩—見到袋內有咁多物資時他沒特別感覺,只係拎住,想睇入面有咩,保留是因為覺得對自己有用,可以保護自己。頭盔可以防止頭部受傷,泳鏡及眼罩保護眼睛,面巾、手套及手袖防止皮膚直接接觸催淚煙。他拎以上物資時還未決定要離開理大,去到A core觀察完才決定離開理大,當時約7-8點。

他不同意要睇IG消息,因為自己已身在現場,可以直接觀察。當時他沒有觀察其他出入口。他不同意控方所指,充耳不聞新聞的原因是因為在等待理大入面嘅人指揮再離開理大。他沒有去過Y core;離開體育館後他一直在A core,見到正門著火。前面開始有人落樓梯時,他決定離開理大,當時出面環境好平靜,所以跟住落樓梯。他唔確定落樓梯時的衣著;行出去A core外面的暢運道,他確定已經戴上頭盔。以他當時全身黑色打扮加上防護裝備,他沒有無諗過會被人誤以為係暴徒嘅一份子,因這些只是防護用品。他早前供稱自己手持水樽,但現在唔記得係膠樽抑或玻璃樽。(控方播片,指片中D5手上的樽內有毛巾;D5表示不能確認當時手上物件。控方指D5當時手上的是汽油彈,D5不同意。)

控方引用新聞公告指吐露港公路於1200重開南北行車線,但依然有大量雜物,所以駕駛人士小心。D5不同意吐露港只有一條行車線重開,不同意選擇17日回理大是因為沒有家長監管。
他原本打算行去尖東方向離開理大,因為當時從A core觀察該處是平靜。他不知道大隊之目的地,但當時周圍煙霧彌漫,他又見到有人向右,所以自己也選擇向右避開,遂右轉進入科學館。
雖然要跨越石壆,但D5認為向後行同樣會到催淚彈影響,因為催淚煙係直線,所以向後行仍然是在其嘅直線範圍,不同意控方指向後走就唔會被催淚煙影響。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右轉是因為要逃走。

D5續供稱,當時好驚,對科學館內自己做的事沒什麼印象,只記得自己換咗衫,因為身上好大陣催淚彈味。當時他沒有觀察其他人嘅情況,亦對其他人丟裝備沒有印象。D5庭上憶述當時「成個人好亂,所以我回憶唔到當時諗緊啲咩。」他不同意丟咗頭盔和手上的樽。

他換了綠色衫而不遮蓋面巾,並不是因為不想被誤以為自己是示威者;這亦不是他丟裝備的原因。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他有參與17-18日的暴動,協助並教唆在場人士。

🔸辯方覆問

D5在11月15日沒有去吐露港公路。

-D5作供完畢-
D5大律師申請離開法庭,以向另一法庭解釋今天為何缺席,加上控方需整理文件,休庭10分鐘。

傳召D2

-D2作供未完-

午休至14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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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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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D17指自己在2018年(16歲)搬離與母親同居的何文田公屋,搬往於粉嶺由母親友人提供之村屋,期間撫養一隻寵物狗,母親日常會來往粉嶺住所打點家務。19年5月,D17母親飛往澳洲探望繼父,D17則與兩名室友租下位於碧街的一個單位,用途除租住用外,有飼養寵物的用途。

主控質疑D17年滿18歲(即2019年11月份)申請成年身份證時,表格上的住宅地址是何文田公屋舊居。法官屢次向D17解釋,回答該問題或有機會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可選擇不回答。D17選擇回答,指該期間的住址為何文田公屋。

控:你同兩個女仔住會唔會尷尬?
控:三個人係咪會成日爭廁所?
控:兩隻貓同兩隻狗於碧街單位相處和平?
控:三個人夾租,你只交三分一租金,另外兩位室友冇意見?

D17曾向法官提出要求飲水,法官批准後提醒D17可按情況申請休息再作供。控方展示D17與寵物合照共6張,法官因D17的情緒不穩而宣布休庭。(再開庭後,辯方律師向法官解釋,D17因寵物已離世故情緒波動。)

D17供稱,他於2019年12月頭因約滿搬離碧街住所,搬回何文田公屋單位。

控:2018年年尾搬入碧街單位,是否知道當時旺角有示威?(辯方律師指出,示威應該從2019年6月才開始。法官問控方:使唔使溫習下時間、地點?)

D17供稱,2019年11月時自己每日都會來往碧街單位及何文田公屋住所。他於11月17日深夜逗留在何文田單位,直至11月18日黃昏。

控:一日一夜沒有見過其寵物犬,是否同意自己是不負責任的狗主?

D17指他於11月18日黃昏必須回到碧街居所照顧狗隻。(法官介入:我都有養狗,狗淨係朝頭早先需要散步。)D17指其母親於澳洲來電,指油尖旺場面混亂,故他回到碧街單位照顧狗隻。(法官先後插話:「你冇即刻去照顧隻狗,你黃昏喺床玩緊手機!」「你個單位喺旺角,低密度、樓層低,點解你同室友出門會開窗?」控方及法官先後針對D17的供詞指他在案發前日在碧街單位沒有關窗的舉動屬有意或無意,於作供有矛盾。

控方引述昨日D17的供詞,他稱由何文田居所步行至碧街單位需時40-45分鐘。D17解釋,自己對出發時間並不明確清楚,法官表示:「唔清楚嘅唔可以當係真話講。」

控方要求D17於電子地圖畫下其於11月18日由何文田居所步行至碧街單位的路線。三個地圖檔案列為D17(7)_MFI_195、196、197。法官與辯方就D17日前供詞及繪製地圖路線有爭辯:法官指,昨日D17繪製地圖時以虛線表示11月18日到達彌敦道、從A2出口經地鐵站走到A1出口之路線;辯方律師則指該圖之紅色路線為預期路線、綠色路線為實際路線,因為油麻地站當時被雜物封阻,而法官曾在辯方主問時插問,說「我冇興趣知你[D17]預期路線係點,我淨係想知你當日實際路線係點。」D17當時的回答為到達彌敦道、從A2出口經地鐵站走到A1出口,即繪製地圖上的紅線,而辯方及後問到油麻地站有否被阻塞,D17答有,辯方沒有再追問路線。法官翻查及宣讀昨日供詞紀錄約8分鐘後,證實辯方律師說法較正確,但仍有不滿,辯方律師回應或於覆問時再問。法官指若辯方不相信法庭書面紀錄,會播放法庭錄音。

控方繼續盤問有關D17路線,D17指他不熟悉地圖方位,有提及曾經斑馬線過馬路,法官、控方追問斑馬線位置是否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抑或細街。控方問D17彌敦道、窩打老道有否封路,即有冇行車,D17表示沒有印象。控方問彌敦道、窩打老道有沒有磚陣、路障,D17指沒有印象。

控方問及D17是否知悉11月期間停課源於示威,D17指只留意是否停課,沒有留意停課之原因。控方再問D17是否知悉自11月11日展開的理大示威,D17回應知悉。

D17知道何文田住所有一綠Van可來往何文田至碧街附近,不知道巴士、紅Van及另一架綠Van同樣可來往何文田至碧街附近。辯方表示,控方應就各公共交通工具常規路線、當日有否封路等資訊進行披露;法官同意。

1300宣布午休,下午繼續向D17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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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提堂

👥陳,譚,彭(27-30)

控罪1:刑事損壞
D1陳(30)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雙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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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庭需要處理大量雜案,尚未輪到此案,押後到1430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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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3/1]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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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今於庭上補充陳詞。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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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郭,張(19-34) #0914淘大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郭(19)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張(34)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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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兩位被告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及同意相關的案情。

案情: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可是他們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

警方其後在15:05時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此其間,D1踢警員15398的右後背2下。

其後有位姓譚的人*嘗試從警員15398和另一警員手中拿回背包,包括三人的一群人互相糾纏。在此期間,D2嘗試拉走該背包的索帶。

*姓譚的人已前往英國

求情:

主控官確認兩位被告都沒有案底。

D2大律師指D2曾調停親北京的支持者和示威者的衝突,即隔開人群,這使他的衣服被割破;此外他亦曾協助一位親北京的支持者找電話。而他拉索帶是因為他相信該警員使用不必要的暴力,此外他揮動右手是因為他希望有更多警員支援,免生更大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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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7月20日14:3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需還押的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只限D1)。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審訊 [2/5]

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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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正庭已滿

郭官表示昨天庭上未被知會辯方代表關大律師將缺席今天的審訊,自己亦沒有批准。辯方代表表示,昨天已去信法庭解釋並得到批准,惟郭官強調他本人沒有批准,並要求辯方尊重法庭程序。根據辯方信件,關大律師明天仍有可能缺席本案審訊,郭官向辯方代表確認被告權益能夠被保障以及審訊能夠繼續。

📍承認事實
-各被告的工會職位、工會登記、租用辦公室、銀行商務戶口等資料內容
-控罪日期內上述項目仍在進行中
-工會設立的社交媒體賬號及網站的資料,以及發佈的內容
-工會上載不同媒體包括蘋果日報訪問的內容及片段
-工會發佈繪本的電子版,實體版及影視版,並提供給不同商店供免費領取
-警方向各商店調查並確認工會提供繪本的情況及檢取繪本的情況
-工會上載親子共讀版及舉行親子讀書會
-工會週年年報,會訊等工會文件(2019-2021)
-各被告被拘捕時的細節及檢取的證物,包括透過D1 、D4、D5提供的密碼於電腦及手提電話,經數碼程序得到的聯絡媒體及商店宣傳繪本的對話,未發佈的《羊村投票日》截圖等
-各被告的起訴日期
-上述證物得到妥善保存

D1-D5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郭官接納上述證物呈堂

控方開始展示部分證物實物及相片,讀出親子共讀版的導讀指引。證物包括印章、示威者裝扮公仔、由D3動議的不同議案(包括通過工會規則)。2020年2月1日的特別會員大會中,D3動議工業行動以向政府施壓,包括要求由中國來的訪客需要隔離及有防護裝備。

【11:15之後的審訊內容需要報料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黃,張(27-32) #20200630觀塘
🛑二人已還押14天🛑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內,與李XX、蔣(2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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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D1的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D1以往的成績和操行均優異、一直努力工作、有家人支持和沒有不良習慣。D1指自己犯下本案只是希望表達意見,自己不會使用任何暴力,但同意自己輕視後果,現時已經感到後悔,自己在還押期間已上一課,承諾會在日後守法,並希望日後能繼續在電腦界發展,貢獻社會,力爭上游。

本案判刑:

有約100名的示威者在18:00至18:50時期間,在商場的不同樓層集結在一起叫喊口號,D1當時有揮舞象徵自由、民主和獨立的藍白色旗幟,而D2則展示寫有「香港獨立 HONG KONG INDEPENDENCE」的黑色旗。這集結雖不涉暴力和沒有人受傷,D1和D2亦非身穿暴徒裝束,但使商鋪拉下閘門,影響顧客,而警方亦曾向示威者警告4次和舉旗。

D1現時已感到後悔,亦理解到自己影響到家人、商舖和香港人;D2現時已感到後悔,雖然他有學習遲緩,但勤奮學習,態度良好,近年亦找到穩定的工作,他人亦對他有高度評價。

法庭以監禁13.5星期作量刑基準,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可獲的折扣和考慮辯方的求情陳詞後,予以被告們監禁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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