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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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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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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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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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李清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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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和D3律師都表示檢則都係陰性,D4身體不適,申請去見醫生,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14:0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司法機構打錯時間,今日並非09:30續審,而是裁決,並會在15:30處理。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審訊 [5/4]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
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0950 開庭

辯方昨天已交詳細書面陳詞及呈上同案其他被吿認罪紀錄,另有附件證明D5事後沒有就遊行在社交媒體貼文。今只作重點口頭補充。

辯方結案陳詞四重點

1)控方引用戴耀庭及其他2人佔中案件對參考有限,在背景、證供跟本案很大分別,佔中三子戴有明言佔中,就算其他兩人沒有發言也人所皆知他們共同理念

2)被告D5同本案其他被告D1-4在正據方面有明顯分別,如記者會發言內容及長短,也沒有正據D5在6月30日後在社交媒體貼文呼籲遊行

3)希望考慮當日為突發事件,不要作事後孔明,看中國影片支持D5説法企在後排,原本沒有打算發言,沒有事先組織或計劃,當時只是一名新手區議員在陳皓桓要求下臨時發言,記者提問時也不知其全名只呼「泰哥」

4)本案獨特處在其控罪日期是民陣就遊行上訴仍在進行中未知結果,有可能獲批不反對通知書,如D5作供所言知道已往曾有2次其他遊行上訴成功。D5在短短五十秒發言從冇如其他人般表示有理冇理明天也要遊行。

法官澄淸及提問:
法官指同意D5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及沒有片段或證據D5在七月一日遊行中出現。就第三點辯方澄清被告同D2阿牛,D3相識,D5作供指會上其人發言沒全逐個字都聽到,只係知道有人講被捕風險,民陣上訴中及堅持上街。就第四點法官指主要考慮D5只是撐場定跟隨D1堅持遊行。

10:46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 0930 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9/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傳召案發時與D17同居的友人DW2作供。

在盤問下,DW2承認只認識另一位女室友,並無深究作為中學生的D17,為何會與兩名女子同住,因DW2與不認識的異性同住亦不會覺得不自在。中學時D17會收留街頭受傷的流浪貓,後期亦有領養兩隻貓,𣎴過印象中貓狗在家中出現的時間很短,所以不記得有幾多隻。後來D17在2019年末,因家庭理由不續租在碧街的單位,不過D17現時仍養住兩隻貓。

另外,因為之前控方在D7父親作供時,提出當晚午夜旺角警署外有示威活動,所以D7父親當晚根本沒有到旺角警署查詢兒子下落。控方應辯方要求,傳召當晚在旺角警署當值並撰寫事後報告的警員,下午到庭接受辯方盤問。

🟢 進度較預期快,現休庭至11:50待D20的辯方證人到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0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9/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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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林小姐的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20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孫小姐出庭作供。

背景
孫小姐今年18歲,在何文田讀中學,是應屆DSE畢業生。孫在2018年加入D20所屬的「青嵐排隊會」,案發時認識D20一年左右。因為孫準備透過大專院校的運動員計劃升學,所以球會總教練發信證明孫過往曾積極參與 (呈上排球會總教練的信)。兩人除球會活動外,私下有來往,平均每週見三四次。


☞ 孫小姐當晚約被告打排球
案發當日因社會狀況致交通混亂,全港學校不用上課,所以孫當日早上到家人在紅磡的店舖幫手,並相約D20當晚打排球 (官:你講慢啲啦我抄唔切呀,[暴怒]一係我畀張紙你試下好似我咁逐隻字寫吖喇!)......因為孫在20:30下班,所以約D20九點左右在培正道遊樂場打排球,先到先等。

孫到達時已經見到D20,兩人隨即開始打排球至23:00左右,之後到九龍中央圖書館附近的公廁更衣,再步行至奧運站。孫解釋「因為想相處耐啲」而且奧運站各自有車返屋企。當日路線 培正道>>窩打老道>>登打士街>>碧街


孫:彌敦道好多人 情況比想像中混亂
兩人步行至彌敦道附近時見有人群聚集,避開人群轉入小巷往碧街方向步行,但轉出小巷後發現彌敦道情況比想像中更混亂。碧街有好多人、有火、有催淚煙,當時身體狀況已經不好,眼擘唔大、呼吸困難,所以站到一旁暫避。

在碧街與彌敦道交界,孫見示威者迎面衝過來,遂貼牆躲避,但回過神時D20已經不在身邊。因為驚慌加上身體不適,所以孫等自己視覺恢復,並確認自己安全才尋找D20,印象中大約23:20左右致電D20時已經無人接聽,無餘力確認時間,當日亦沒有戴錶。後來得知D20被捕......

🟢12:55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5/35]

⭐️有人表示昨日和今日在證人作供期間有不同聲音,請各方人仕保持安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
引言:

在2021年7月1日約15:30時,有人將原本掛在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的3幅國旗拉下,並將其扔掉在垃圾桶,其後回家。包括PW2和PW3警方其後接報到場調查,即索取閉路電視和PW1的行車紀錄儀,其後PW2將被告列為犯案人。在同日傍晚,包括PW2和PW4的警員前往被告最後出現時身處的大廈尋找被告。最後他們成功找到被告並將其拘捕,和檢取當時指控被告犯案時身穿的衣物。

被告面對一項侮辱國旗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並爭議身份辨認。

在法律原則上,控方肩負舉證責任,法庭必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庭不應比較證人的證言;警員與平常人一樣,作供不會是特別可信;被告沒有案底,在法理上有良好的品格,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信性較高;即使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不利推斷,但與此同時,辯方沒有推翻控方的證據的機會。

由於PW2曾表示處理「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但現時沒有相關佐證,故法庭會特別謹慎處理這方面的證供。此外,控辯雙方並不爭議行車紀錄儀的內容,故法庭是可依賴其作證供分析。

PW1:

法庭認為PW1是誠實可靠,他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在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其一,PW1在庭上觀看片段前曾指犯案人在第一次犯案後走向右邊的方向,其後在觀看片段後同意應為左邊。

法庭認為片段中車內包括PW1的人曾提及有人拆國旗,且畫面所示的與PW1在庭上描述的一樣。雖然片段不能確定被告是否有佩戴眼鏡,但衣物與PW1描述的相同。法庭指PW1在庭上承認忘記細節,他可能是說錯,而這是無可厚非的,而且即使這方面確有分歧,但是不重要,亦不影響PW1的可靠性。

其二,法庭認為PW1指他認為他看到的兩個犯案人都是相同的人是合理。這是因為兩次犯案人的出現時間相隔不多1分鐘;PW1的視線曾離開犯案人只有10多秒;以及PW1的視野較行車紀錄儀廣。

PW2:

法庭認為PW2是誠實可靠,他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在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其一,有關眼鏡和口罩。法庭指PW2不是以眼鏡和口罩作辨認基礎,最後也沒有檢取。從片段可見,法庭認為犯案人的頭髮和身形是較容易辨認,相比之下眼鏡和口罩不清晰,可靠性較低。即使被告在庭上並沒有戴眼鏡,但法庭認為這不重要。PW1只在其口供紙提及犯案人是短髮,法庭認為這沒有不合理之處。即使PW1初時已向PW2提及犯案人頭髮是金色,但後來沒有在口供紙內提及亦是合理。

其二,PW2在調查是主要依賴PW1傳送予他的短訊片段,而片段所示的犯案人的年紀、身材與頭髮顏色與被告相似,故法庭認為PW2對被告的懷疑理由充分。

PW3和PW4:

法庭認為PW3和PW4是誠實可靠,他們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在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因此,法庭接納本案警員曾處理過「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

事實裁決:

法庭裁定犯案人就是被告,而被告本身的作為本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

即使本案有些事實未能被證實到毫無合理疑點,但在綜合考慮下,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時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亦已在 CACC384/2012 案中指法庭「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已就控罪舉證成功,控罪成立
================
求情:

📌被告背景: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品情純良,孝順家人,求知若渴,力求上進,明白自己對親友造成困擾,關心身邊人,希望可以貢獻社會,可是現時他的情緒和經濟因本案受影響。

被告自己亦有撰寫求情信。他自己現時已有反省,明白應該要尊重國旗。受官司影響,他自己已將公司交予他人處理。此外,他閒時也會清理垃圾和關注流浪貓。

📌案情:

國旗並沒有被噴黑或焚毀;被告行為只持續2分鐘;附近行人少;被告沒有鼓動身邊人;被告不知道國旗的來源,他只知道國旗不是自己;被告沒有伙同他人犯案。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案情輕微,希望法庭判處被告少於4個月監禁。
================
莫子聰裁判官指被告在眾人慶祝香港回歸之日,大動作將並非屬於他的國旗拆下及扭作一團丟落垃圾桶,明顯是惡意和藐視國旗,案情嚴重。

法庭將本案判刑訂在2022年7月28日09:30,期間會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5/40] 案件第三組

上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控方先匯報案件管理事宜,之後補回播放一段「麵處一家」的閉路電視片段P337, v22-1, 早前播咗03:36:30~03:40:45,03:40:45~03:43:30未播過,警員12733在口供嘅截圖中,在03:41:53標示出佢自己,在03:43:30標示出D13。

控方想傳召下一名證人,拘補 D18 的警員,並指稱D18有招認,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提出反對招認,呈上陳辭,法官問控方指D18的招認是基於什麼證據和招認的內容。控方表示係基於警員的口供,無記事冊無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係兩次發問和回答:Q: 點解在現場? A: 自己想支持身處理大的朋友,掟汽油彈及縱火只係用嚟阻礙警方推進及拘捕其他示威者,無諗住要傷人,Q: 點解有呢啲物品? A: 利用上述嘅工具去設置路障堵路。呢啲係拘捕前調查得到嘅答案。

辯方反對嘅理由主要係三點:1. 該兩問兩答無發生過;2. 調查期間使用暴力;3. 警誡補錄時有使用暴力。

案件管理
昨日法官指示出庭的證人編號跟控方的證人列表編號,今日提出修改,跟證人的出庭次序,於是列表上#6證人沒有出庭,只係以65C方式處理證供,列表上#7證人改為PW6,列表上#8證人改為PW7。

傳召PW8 警長 5166 余展宏(音),列表上#9證人,觀察和拘捕D18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7日當日係警員,由08:30開始當值,直至11月19日凌晨,係深水埗區防暴第二梯隊,11月19日03:30從通信機知道在漆咸道南和加連威老道,有近50個黑衣人掟汽油彈,設置遮陣與警員對峙,現場有射催淚彈驅散。去到金巴利道嘉蘭圍一帶,03:36指揮官高級督察袁志偉(音)帶領掃蕩、驅散、和搜補暴徒,由漆咸道南百樂酒店隔離後巷進入嘉蘭圍,沿嘉蘭圍行到連接厚福街的後巷(連接嘉蘭圍一邊的叫做巷頭,連接厚福街一邊的叫巷尾),見到巷尾有一名黑衫黑褲帶眼罩戴豬嘴紮馬尾的女子,燒緊一啲嘢,擺雜物落一架燒緊嘅手推車,女子身旁有一名黑衣人,佢戴眼罩頭盔,和另一男子,後知係性何嘅被捕人,佢着深藍色7分褲,孭住黑色背囊,黑色波鞋黑色手套,黃色頭盔有戴豬嘴,觀察到兩個人將玻璃樽放入火堆助燃,PW8當時企在巷頭,觀察咗約10秒,距離陽10米,中間無嘢阻擋視線,之後向前推進了解情況,去到距離火堆約10米時,三人見到有警察,轉身逃走,同隊員前行到厚福街,有大叫警察、咪走,因為火堆有相當高度,而且要視察現場環境是否安全,曾經約有10秒時間三人離開過視線,經過火堆時見到有五至六個玻璃樽,用索帶綁住卡式石油氣罐放在手推車之上,過咗火堆之後,見到性何嘅被補人和女子在地圖7A對開嘅位置,由另一後巷走去金馬倫道,另一男子則進入咗一座唐樓梯間,決定去後巷追截,突然間男子折返衝向PW8,PW8手持警棍警告,佢有掙扎,未能即時控制到,有人支援之後就上手銬,制服在地上,見唔到女子去咗邊。

主控叫PW8睇相,確認現場環境,和指出火堆的位置。PW8在03:42制服咗該男子,上手銬,做快速搜身和搜背囊,在右邊前褲袋搜到打火機,在背囊搜出錘仔、鐵鉗、手鋸和水喉鉗,控方呈上各項證物給PW8辯認,法官則口述各證物的特徵。搜查證物之後攤在地下點算,再放返入背囊,而頭盔眼罩豬嘴則交咗畀警員6813處理,PW8在庭上認出該男子為D18。

在經過後和對被告搜查時,後巷曾經有約10吓爆炸聲,和見到火光,相信係火堆之中嘅卡式石油氣罐爆炸。控制D18在五金舖門口作初步調查,問點解在呢個地方出現,回答想支持身處理大嘅朋友,掟汽油彈和縱火並不是想傷人,只係想阻礙警方推進和拘捕其他人,搜查期間問佢,佢啲工具有咩用途,回答係設置路障,調查期間無用武力,無作出威嚇,無做出誘使行為。

在03:48拘捕D18,罪名係暴動、藏有攻擊性武器,無作出警誡,因為當時嘅安排係由軍裝警員做驅散和拘捕,由刑事偵緝警員做警誡和錄取口供,所以D18和背囊都交咗畀6813,PW8隨後有協助押解D18去葵涌警署,之後做工作完成。

[11:46] 休庭,控方主問未完,但直播員有事走咗,希望有人補充之後嘅進展。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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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李清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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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完畢(詳情後補),下星期一到D4作供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11/7) 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8
2022.07.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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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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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2/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柯,陳(21)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陳於2021年2月10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柯於2021年2月24日被判入戒毒所。)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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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6/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審訊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6/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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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葉,林,蔡,黎(21-40)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5) #審訊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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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29)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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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彭(16) #進度報告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4/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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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20/2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6/1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6/4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6/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0:00
📍#高終審法院 #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22/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4/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進度報告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政府藉詞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6月11日答辯時認罪,7月21日被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
被告表示明白和接受報告內容(按:估計係未能如期在指定時間完成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庭批准延長限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初試啼聲,希望繼續努力💛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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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D20辯方證人孫小姐
繼續盤問
去到巷仔出碧街,見到好多人,地下有火及有催涙煙令眼不適張不開。因第一次面對此情況只靠近牆走回小巷。控方要求下證人在MFI66 圖片劃下小巷位置及角落位。盤問中途證人情緒不穩指上星期五作供前得悉有朋友過身,回答問題時或有不清晰。

覆問
補充上星期作供曾提過夏天用短手袖,但手袖厚度長度可能個人喜好而穿戴,不可一概而論

-作供完畢-

📌PW99 辯方要求傳召 前旺角警署警長 洪偉明 作供
主問
[因為之前控方在D7父親作
供時,提出當晚午夜旺角警署外有
示威活動,所以D7父親當晚根本
沒有到旺角警署查詢兒子下落。控
方應辯方要求,傳召當晚在旺角警
署當值並撰寫事後報告的警員]

現已退休,案駿日1900至翌日0730在旺角警署任值日官。當天由監視器見到門外情況混亂有人衝擊警署,晚上有數小時至11月19日翌日啓動緊急程序守衛警署不接待市民入內,就算有人入報案室也會趕走,大門口下閘,側邊有水馬只有一出口給人離開。沒有印象有夫婦入內查詢兒子下落

D7代表盤問
同意一般情況報案者在太子站B1出口去正門。案發日門外有水馬,未啓動緊急程序前,門口有警員查問進入者目的。不同意當晚1230- 0100解除防衛程序,不肯定保衛程序時間,指大約19日0300才解除。

案件押後至9月14日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需於8月8日1600前交法庭,而辯方陳詞則需於8月29日1600前交,期間各人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12:30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11日 星期一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已有

*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審訊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
今日 ( 11/7 ) 光頭大叔軍火佬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於東區裁判法院上庭審訊,由朱文瀚暫委裁判官處理。

軍火佬於庭上選擇不認罪,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法官表示因今日法庭有眾多案件需要處理,預計審訊需要兩小時,並表示不能安排時間審理,需另覓時間審理,法官宣佈將案件轉至2號庭處理下次上庭審訊時間。

約11時53分在第2庭開庭,由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處理,法官詢問辯方案中爭議點,而辯方說明爭議點在於該花束是否扔棄物,法官宣佈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時半進行審訊,並表示會作優先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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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作供

辯方主問


目前18歲,案發時15歲,屋企有父母,父親中港五金商人,媽媽家庭主婦,沒有兄弟姊妹。住了佐敦18年。

2019年11月17日16:00左右進入理大。
當天是星期日,所以返咗教會,約1100-1300,同媽媽一齊返,自己返youth zone,媽媽返祟拜,返循道衛理聯合九龍塘會。之後同媽媽返屋企,與父親一齊食飯。

約一小時後,在IG知道FD Crystal 去在理大,女仔,佢係喺教會咗4年嘅朋友(當時),即上述所提及的教會。她與我同年,因為我哋嘅聚會係以年級分組,4年期間教會有舉辦不同活動,如踏單車、camp、祈禱會之類的活動,媽媽也認識Crystal,

當時係接到Crystal的訊息,傾計間知道她在理大入面。我後期先知道佢在理大做了什麼,初期她就只是進去睇下有咩嘢。當時我好擔心她,因為她情緒容易激動,新聞都理解少少示威,我擔心她情緒受波動面同人爭執、受傷。

當時第一刻係想搵咗她先,我在電話想說服她離開,但不成功。因此我才會想進入理大去說服她離開,此前從未去過理大。當時在家中,父母都在場,父母知道我想進入理大,我也第一時間詢問父母的意見。父母最後同意我進入理大,因為媽媽都認識Crystal,所以一開始就允許。爸爸就認為要睇下外面有無示威衝突先入去。

我與爸爸搵網上新聞的直播片,見到外面有示威者,但沒有任何衝突,很平靜。當時因為爸爸都擔心,我答應爸爸進入和離開理大都會聯絡媽媽,因平時都較常與媽媽聯絡,亦答應會盡快離開理大。

爸爸媽媽知道自己進入理大的目的,就係入去說服我的朋友Crystal離開理大。爸爸最後有畀我入去理大。

當時我都唔係好識去,所以係搭的士去理大。住在佐敦炮台街,當時係沿尖沙咀梭士巴利道行,司機在千禧新世界酒店放低我。我上的士時司機話外面有堵路,叫我自己行過去。

落咗車後唔識自己行去理大,所以就睇google map行去理大正門,即A、B座中間位置,我是從這裡進入理大。

入去的沿路,即正門出口有示威者,他們企喺嗰度,亦有磚頭散落地下。示威者在漆咸道南及暢運道交界。當時沒有衝突很平靜,啲人企喺度,所以我先會選擇入去。

當時的裝束是白色波衫、一條黑色長褲,與被捕時為同一奪裝束。波衫純粹係因為好多衫,所以隨便拎一件。同埋我習慣著長褲,因為我隻腳有濕疹。身穿黑色襪及黑色鞋。

當時有戴背囊,平時都係慣用這個背囊,如行街行山等。因為出門比較趕,印象中我有拎咗一支水,有帶糖,同紙巾。同埋應該都有其他嘢,因為我平時都好少執袋。

入到理大,有見到Crystal,當時沿正門樓梯行落去,到達平台,望咗一陣就見到Crystal坐咗喺側面。平台有示威者、有著便服的人、見到有情侶以及著反光衣的人士。同埋見到地下有雜物,有枱、有椅子。

當時一見到Crystal後就馬上嘗試說服她離開,最後她有被我說服。當時我答應爸爸要打比媽媽,所以我打比媽媽講:「我離開理大」,而Crystal都有打比佢家姐,我們想離開理大,約1630左右。媽媽得知我離開理大後就提醒我一定要小心,注意安全。

因為我在正門進入理大,所以我打算告Crystal從正門離開,即A座B座中間上樓梯的位置。在樓梯較上的位置,當時就見到有一班人,可能係示威者,就喺樓梯跑上嚟,加上當時有槍聲、有煙,在樓梯右手邊方向,同埋都見到有嘢飛嚟飛去。

當時聽到呢啲聲同見到呢啲嘢已經好驚,催淚煙吹咗埋嚟,我雙眼好痛,皮膚亦刺痛,所以當時我哋就跑返上的平台,即早前嘗試說服她的位置。

當時我哋無走到,我立即打返比媽咪,同佢講我見到啲咩,例如有槍聲、有煙攻到我哋,媽咪當時的回應是:「唔好咁緊張,冷靜啲,並叫嘗試搵其他出口」。

當時有戴眼鏡,近視,約小五小六左右開始戴眼鏡。當時我哋有一齊搵出口,我就用手機上網search理大 出口,然後就搵到理大校園嘅地圖,地圖上就指住有兩條行人天橋通往紅磡地鐵站。

我們首先從最接近我們的出口離開,就係經過天橋到紅磡站D1出口。行到過去就見到有示威者爬上天橋上去,行人天橋嘅道路有一大堆雜物堵塞,因為擔心這個位置危險,所以最後未能從這個位置離開。

另一個遠少少的出口是由行人天橋通往紅磡站A1出口。我們有去到該地方嘗試離開,但該地與D1出口一樣,有許多雜物堵塞路面,而且都有示威者在場。因為天橋被堵塞,過唔去到,所以未能從這個出口離開。

當時即刻打電話比媽咪,話我哋搵到嘅兩個出口都走唔到,媽咪叫我唔好緊張,佢叫我試下去返正門睇下出唔出到去,Crystal亦有打比佢家姐。

之後我們回到正門出入口,但情況之前有衝突,因為媽咪話見到衝突就離開,所以我哋都無行到過去。然後就打返比媽咪,講返正門出口有衝突走唔到,媽咪就叫我注意安全,搵個安全地方匿埋,佢會叫爸爸接我走。

有聽媽媽講搵地方匿埋,去咗F、G、H、J搵下有無一間房可以匿埋,而家已經唔記得上咗幾多層,但大概唔到兩至三層。實際上咗邊座大樓唔記得,因為地方好大同兜咗嗰圈。

因為4座大樓係通嘅,所以就搵到一間房匿埋,嗰間係課室,正常課室的大小,同埋正常課室會有嘅嘢,如枱、椅子、投影機。我哋在此地逗留,等爸爸嚟接我。

當時我哋等到1800,1900左右,當時爸爸有打電話比我,話佢理大外面,但佢見到衝突,佢入嚟唔嚟,叫我哋等多陣,話出面平靜返就會嚟接我哋。

當時我哋用Crystal嘅手機睇直播,我無用自己手機係因為我怕手機無電。我哋見到理大外面嘅情況一樣都好混亂,有汽油彈又有催淚彈,所以都知道出面一定好混亂。

有收到一啲資訊,Crystal佢有上IG,就收到消息話警察已經包圍理大。爸爸有打比我,更新返出面嘅情況,同埋表示入唔到嚟。晏少少爸爸就話佢比防暴警察趕走咗,但佢話佢會去另一個地方睇下,睇下幾時可以接我出去。

我與Crystal仍然身處上述提到的課室,除我們以外沒有其他人。比較深刻是接近2200,Crystal喺IG睇到消息話警方會比唔係參與暴動嘅人離開,但同時見到出面好混亂嘅消息,有汽油彈有催淚彈,同埋見到出去嘅市民會被警方拘捕嘅消息。

所以我們逗留原地,我有打比爸爸,爸爸叫我唔好四圍走,平靜後會帶我出去。有帶糖,但無帶可以填飽肚的食物。Crystal無帶背囊,佢只有一啲隨身物品。

(2200過咗三個鐘左右)大約2300左右,我哋兩個肚餓,打比媽咪講我哋兩個好肚餓,聽去食堂睇下有無嘢食。我哋成晚都無食嘢,媽媽同意我哋去食嘢,我同Crystal走去食堂,去咗食堂正門,當時就見到好多人食緊嘢,但我哋都唔清楚要點樣先食到嘢,

我哋喺門口企咗一陣,就有一個本身坐喺門口嘅姐姐過嚟問我哋需要啲咩嘢,當時我哋兩個就話我哋好肚餓,想食嘢。姐姐就指住一張枱,有好多杯麵喺上面,話我哋可以食嗰啲,所以我同Crystal每人都拎咗一個杯麵喺度食。

好快食完,食完後我哋就回到原本匿埋嘅課室。我哋留咗一陣,通知咗媽味,當時都2300-2400,我哋話咁成日都好攰,同媽咪講我哋兩個好攰,想喺嗰度瞓覺。媽咪都話可以,睇下聽朝會唔會平靜返,爸爸會接我走。

當時我知道外面嘅情況,除咗爸爸喺外面睇,我哋自己都會睇直播片,從而知道出面非常混亂。當時我哋各自搵完屋企人後就瞓覺,等待聽朝平靜返爸爸嚟接我走。

我哋瞓覺時不斷驚醒,因為始終唔係自己屋企。我記得大概0400驚醒過一次,當時有火警鐘,聽到有人大叫話警察攻入理大。課室有窗口,聽到外面有人喊叫嘅聲音。

我們一直留在課室直到0730-0745左右。我們醒是因為有人拍打東西,同埋聽到有人話離開班理大,所以我哋就醒咗。我哋仲係好肚餓,因為只係食咗一個杯麵,所以想再落食堂食嘢,我有通知媽媽落食堂食嘢,Crystal都有通知她的家人。

我們到達食堂門口,想搵嘢食,然後有兩位急救員姨姨,因為佢哋當時著住反光衣,衫上面有寫住急救或者十字,印象中係咁。佢哋睇落30-40歲左右,佢哋同我哋講而家科學館道無警察,同埋出面好平靜,理大全部人都會經嗰度走。

當時我都有問佢,上一日有好多衝突,佢哋同我講出面好平靜,可以走到。之後姨姨同我哋講,我哋唔可以就咁出去,印象中佢同我講最起碼都要保護返自己注意安全,同包返實自己,因為出面有記者。

之後佢就帶走我哋去食堂嘅物資站,兩個姨姨就分別拎保護裝備比我同Crystal,佢哋拎咗頭盔、口罩、面巾、黑色短袖衫、同埋一對手袖,佢話佢拎手袖比我係因為佢搵唔到長袖衫,所以用手袖去彌補。

食堂有廁所,我同Crystal就著咗姨姨比我哋嘅嘢。我將頭盔、口罩、面罩、手袖,同換上黑色衫,然後將自己嘅白色波衫放返入背囊入去。Crystal換咗件長袖黑衫,戴頭盔、口罩,佢無帶面巾。Crystal無帶背囊,所以佢啲嘢都係放入我背囊。

換咗衫後就跟住出面啲人走,因為佢哋話要走。我哋兩個跟住其他行正門緊急出口嘅樓梯離開理大,一路上氣氛好靜,無咩人講嘢,好似平時朝早好安靜咁樣。

一路上我有whatsapp媽咪,我叫Crystal跟住我行,佢都跟住我行。

經過暢運道到科學館道,我沒有手握任何東西。去到科學館道,一直都好平靜,轉彎後就直望過起,直路有一大班防暴警察。跟住未嚟得切反應,警方就突然發射催淚彈,我眼睛好痛,皮膚亦好刺痛。當時呼吸都好辛苦,就諗住走,後面都好大煙,我見旁邊嘅哥哥姐姐(約十幾二十人)突然跑曬去右邊,我就跟住佢哋跨過鐵欄。

當時鐵欄都到腰咁高,跨過去時就有人遞咗把遮比我,我就拎咗把遮嚟就力(借力)爬過去,因為嗰鐵欄都有啲難爬。
而家知道自己當時爬過鐵欄後到達科學館停車場,經過停車場進入科學館。我最後係去咗電梯大堂,見到有保安員,係保安員帶我哋到電梯大堂,當時就即刻除曬急救員姨姨比我嘅嘢,然後搵Crystal喺唔喺呢度。

因為入到科學館已經安全,又無記者,同埋啲裝備都唔屬於我,除下嘅裝備我首先係放埋一邊,然後一位保安員叫我哋將啲嘢放入膠袋,唔好放地下,所以我就將呢啲唔屬於我嘅嘢放入垃圾膠袋。

有換黑T,因為好大陣煙味,同埋唔屬於我,所以我換返自己件白波衫。之後我有嘗試聯絡Crystal,因為我喺科學館人群見唔到佢,搵唔到Crystal。

我打比媽咪,叫媽咪叫爸爸快啲嚟接我,我而家喺科學館入面。當時情況好平靜,坐咗喺度,之後就有防暴警察到場。

睇片,畫面是電梯大堂,片中人是自己,舉高雙手,防暴警察到場。當時有戴眼鏡,身上沒有掛住或拎住任何嘢。之後防暴警察叫我哋舉高雙手,面向牆跪低,幫我哋上曬索帶。我沒有反抗,眼見其他人沒有反抗行為。之後防暴警察拿走我們的手機熄機,然後拎身份證抄低。

過咗一陣就有一個防暴突然間將一個防毒面具笠喺我個頭,由頭笠到落我條頸度,我副眼鏡就跌咗落地下。當時沒有人執返我副眼鏡,之後也沒有。

我即刻同佢講:「呢樣嘢唔屬於我」,當時我面向牆,佢就拎胡椒噴霧一嘢噴喺我塊面,當時我好痛,因為胡椒入咗眼,面都好似燒傷咁刺痛,我不停流眼水鼻水。

之後佢帶咗我哋出去出面室外,又喺度等。當時我隻眼已經睇唔到嘢,就有一個警察行過嚟問我使唔做用水洗面,我有點頭。之後防暴就強行打開我嗰口,將啲胡椒噴霧噴入我口,當時痛上加痛。

被帶到經磡警署,比過證供嘅警員PC11805有檢取過D4的物品。被強行掛上的防毒面具一直帶到紅勵警署,PC11805有檢取防毒面具,我有提出防毒面具唔係屬於我,但佢當時沒有回應。

17號到18號沒有參與過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沒有參與過任何非法集結。沒有想過要做任何破壞社會安寧。沒有透過亦沒有諗過自己的存在去煽動他人參與暴動。

各辯方律師無盤問,小休。

控方盤問

案發時15歲,與Crystal同年,寫唔到Crystal全名,唔知佢學校,唔知佢家姐嘅名,佢屋企人有家姐同父母,唔清楚佢家姐年紀,佢父母年紀都唔知,

有Crystal電話號碼,但畀唔到,因為唔記得。認識4年,約每星期見一次,有時有教會活動會見多啲。

關心Crystal,去理大完全係因為Crystal,去係想確保與Crystal一同離開。如果離開理大,Crystal應該會回家。

17-18號有打電話比父母,有whatsapp媽媽,唔記得有無whatsapp爸爸。無電話紀錄,因為已經係3年前,大家換曬電話留唔到資料。無嘗試去電話公司拎紀錄。無嘗試搵whatsapp紀錄,因為拘捕時手機被收走。

同意沒有嘗試透過律師索取手機檢查紀錄。

👉我向你指出你沒有紀錄是因為你講大話
不同意

2019年11月17日曾打電話說服Crystal離開理大,唔記得實際講過咩,大概內容係屋企人同我自己都會擔心佢,大概係咁,有叫佢走,但佢係聽我講,有同佢講會去搵佢。一開始Crystal無理由,但我堅持會入去搵佢,並叫佢在接近正門的位置等我。

喺電話傾佢可以唔覆我或者cut我線,面對面更加容易達到目的。有同父母講Crystal不理會說服。沒有向Crystal家姐及家人提及,因為沒有他們的電話號碼。無諗過問Crystal拎佢家人嘅電話。

喺教會認識,無諗過搵教會比較高級嘅牧師或者支援嘅哥哥姐姐。父母當時認為自己可以把Crystal帶離理大。當時爸爸有提過陪我一齊入理大,但因為我應承咗佢我會盡快離開,不會久留,所以爸爸就無跟到入去。

無去過暴動現場,沒有去過示威活動。因為當刻見到平靜,同埋示威唔代表暴動,所以爸爸允許我一人入去理大救Crystal。

不同意17號前理大周圍有不同的暴動發生,認為發生的是示威活動。17號前無留意有人放汽油彈、無留意理大已被破壞。無留意17號前警方在理大範圍作出回應,如施放催淚彈。

自己17號認知嘅新聞只見市面平靜,示威者企喺度,沒有衝突。17號前無睇新聞,只係聽到啲消息。

👉點解唔睇返之前嘅新聞
因為我係當刻入去,所以我想睇返當刻嘅片段,父母應該沒有留意17號前發生咩事。無睇過17號嘢嘅片。


睇新聞公告

所有新聞公告都沒有留意過,有透過社交媒體得知示威活動同堵路等消息,但無實際留意發生咩事。當時知道有堵路。

👉知唔知道11月11日暴徒聚集在理大?
知道示威者聚集在理大,17號無收到有消息來自警方呼籲其他人不要進入理大,只知道有示威。

1439新聞公告指有暴徒用箭射中警員,呼籲不要前往理大。沒有收到消息有人用箭,當時喺屋企,無收到消息警方呼籲不要前往理大。

1607(已離家),約1600前離家,實際時間不清楚,沒有收到警方任何消息呼籲不要前往理大。無睇警方FB專頁。屋企人沒有提及警方發放這些消息,若收到這些消息,就不會前往理大,因為危險。

打算面對面同Crystal講有幾擔心佢,仲有佢屋企人好幾擔心,留喺理大可能狼危險如法律責任,所以想叫佢快啲一齊走。知道留在理大有機會有危險,因為未來無法預測,當刻的建議是快啲一齊走佬先。

👉危險係指示威可以變成暴動
不同意,擔心Crystal嘅情緒,佢嘅情緒好容易波動,我擔心佢可能見到啲嘢唔順眼就同人發生爭執。

👉無諗過示威可以變成暴動
同意,因為當時見到出面啲人只係企喺度,無事發生,網上片同現場都係咁,所以無預期過示威會變成暴動。

👉咩叫做有機會有法律責任
怕佢同人發生爭執,有肢體衝突

👉當時當刻有無諗過其中嘅法律責任可以係參與非法集結同暴動
無諗過

👉父母無提及可能會面對法律責任
同意,因為當時我哋睇片都係好平靜,啲人只係企喺度,無預計會走唔到

👉父母容許你去理大拯救Crystal係講大話
不同意

證物確認
防毒面具 - 警方強塞嘅,白色T、黑色鞋、黑色襪、黑色腰包喺屋企拎嘅,離開屋企時有帶黑色腰包,掛喺身上。
電話都係屋企拎嘅,背囊無被檢取,而家已經唔知去咗邊。離開屋企時著白色波衫。

👉11月17日前顯示到參與示威者大多數著黑衫黑褲同遮蓋容貌(頭盔、護目鏡)嘅裝備
不同意,只係一部份

不是刻意穿白T,而是平時出街都係咁著。沒有諗過唔著黑衫黑褲,以免被人誤會是示威者。父母沒有講不要身穿黑衫黑褲等,因為我早上去教會已經是這副裝束。去到理大,見到外面有路障,入面有示威人士及雜物。約1600後進入理大,具體時間不清楚,好快就搵到Crystal。

👉見到有路障同雜物時有無諗過唔入理大?
無,因為雜物其實都唔多,行到上去,見到示威者在正門,沒有示威者檢查學生證,沒有檢查背囊。

👉有無打比屋企問呢個情況仲入唔入理大?
無,因為當時我已經喺樓梯,距離平台差少少

Crystal知道我嚟緊。無諗過打比Crystal叫佢落嚟,然後一同離開。因為當刻我已經離平台好近,我當刻覺得無必要打電話叫佢落嚟。

👉你其實可以同佢講,你落嚟正門啦,我哋一齊離開
同意

👉但你依然進入理大,係因為你想參與暴動
不同意,見到Crystal後即刻勸佢走,同佢講我好擔心佢嘅安危,大概係呢啲內容,實際內容唔記得。當時無睇錶,但估計應該10-15分鐘完成遊說。呢段時間理大無事發生,只是間中有人經過。之後Crystal就決定一齊離開。

👉你知唔知咩原因驅使Crystal令到佢願意同你一齊離開,明明咩事都無發生
唔知,我當下只係諗住說服佢

👉有無同佢講有參與暴動的風險


👉Crystal的衣著
黑色短袖T,黑色長褲,黑鞋,無戴裝備

因為催淚煙走唔到,第一次吸催淚煙,我同Crystal都好驚。當時仲吸到煙,所以返轉頭後先打比媽媽。有用手機google出口,雖然好驚,但我行咗入裡面嘅位置,唔會再吸到催淚煙。

係打電話比媽媽,媽媽叫我google出口。
D1出口即南橋
A1出口即北橋

👉到南橋時約幾點
唔肯定,約4:30PM左右

無行過去,只行到去D座望到行人天橋嘅位置。無行過落去南橋。從D座望到示威者爬上行人天橋頂,同埋有雜物塞住整條行人天橋。唔清楚從D座望落去有幾遠,遠過30米左右。

👉有無諗過行落去搵路出去
無,因為當時啲雜物堆積到好高,我爬上去有危險。加上雜物有錚多孔隙,我擔心塌下會受傷

👉有無打算同Crystal一齊搬開雜物
無,因為搬開嘅話,隨時上面嘅雜物會跌落嚟

之後去北橋,無上到行人天橋,只係望過去,喺P座前少少黑色的地方,見到雜物堵塞曬,同車橋情況一樣。有示威者。無其他。距離差唔多有30米,無設法離開的理由同上。

👉你同唔同意你如果想離開嘅話可以同Crystal搬開雜物離開?
不同意

D4作供未完畢
午休,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D1:葉(40)
D2:林(24)
D3:蔡(22)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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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準備好答辯但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待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嚴官指案案發至今已經2年希望預留審期,控方表示有18名證人,錄影片段共4小時而相關片段只有約1小時多,D1及D3在警誡下有些說法可能呈堂,D2及D4沒有警誡供詞,雙方認為5天審訊已經足夠。

案件押後至8月8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答辯,並安排審訊在11月28日 開始。

除D2更改報到時間外,所有被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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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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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片段補充:
求情前,控方播放警方拍攝的現場片段,畫面初時平靜,不時有雷射光束射向警方。及後警方向前推進並發射不下百次子彈(催淚及其他),推進過後,地面只剩火光點點。半晌,畫面遠處火光熊熊,逼使警方猛然後退。

火勢持續一段長時間,火焰最高達至五米。持鏡警員率先退後,故無法敘述畫面所示,前方警員亦節節後退,棄守大道,往橫街推進,並在行人路上截捕示威者。


求情未正式開始,各方需時夾下庭日子,15:32 暫時休庭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A1:柯,A2:陳(21)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
陳於2021年2月10日
被判處5個月監禁,
柯於2021年2月24日
被判入戒毒所

內容摘自判詞:

本席詳細審閱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A1及A2確實進行了的擾亂行為,但環境證據則包括:(1) 在控方證人未到達之前,現場已出現過百名示威者聚集,以致龍‍翔‍道東‍西行車線上的車輛不能通過,交通嚴重受阻的情況;(2) 兩名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時間和地點與示威現場的關係;(3) 警方開始作出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的流向;及 (4) 他們兩人當時的裝束及所管有的物品等‍等。

根據以上環境證據的累積份量,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本席排除兩名上訴人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在警方開始驅散示威者時仍然在現場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A1及A2都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都是有意地參與了當日在現場的非法集結。因此,他們的定罪都是正確無誤的。

🔴駁回A1及A2的定罪上訴
 
判詞:
HCMA000070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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