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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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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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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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將軍澳 #依令緝捕歸案

🙎🏻‍♂️黃 (16)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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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表示有意申請法援。控方指被告自2020年11月19日起缺席聆訊,並多次違反保釋條件,2020年10月18日最後一次往警署報到。

警方在昨晚凌晨04:15在西貢黃石碼頭附近的北潭涌巴士站拘捕被告與另外3名男子,被告當時身上有10,000台幣、200英鎊及一些個人用品,警誡下保持緘默。

🔴 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保釋金是否充公則容後再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依令緝捕歸案

🙎🏻‍♂️曾(18)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
控方指被告自2020年12月22日起缺席聆訊,最後一次前往警署報到已經是2020年10月31日。

🔴 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保釋金是否充公則容後再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2/5]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
控辯雙方繼續向法庭就兩個「初步爭論點」作陳辭,即:一、辯方在審訊階段可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二、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早上,由代表D5徐漢光的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和D1 鄒幸彤 陳辭,下午由控方回應。

羅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至8月2日10:30,就「初步爭論點」作裁決;審訊則押後至8月23~29日,D2 & D5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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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抱歉未能詳細紀錄陳辭內容,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4
2022.07.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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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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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羅(24) #宣讀判詞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侯(18)🛑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10:30
👤符,陳,李,劉(17-28) #宣讀判詞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劉,林(19-22)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劉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7樓14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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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求情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2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3/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0/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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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裁決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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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25)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拒捕;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已還押17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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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葉(35) #提堂 (#安心出行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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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蕭(18) #提堂 (#安心出行 企圖誤導警員)
👤吳(21) 🔥#判刑 (#0902旺角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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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裁決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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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 曾健成(66) #新案件 (#民間電台 無牌維持電訊設備)
【 07月15日 星期五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3/35]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判刑 (少年庭)(不設旁聽)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09: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0/35]

🕤10:00
📍#終審法院 #宣布判決
#區域法院第七庭 #求情 (已有)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讀判詞

🕤11: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宣讀判詞

(09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控罪1:縱火
莫(16)與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此案件涉及其他被告的部分已經審結, 等待8月11日裁決。 D3的代表石大律師早前提出因為練錦鴻法官曾處理D1及D2的認罪, 表現會有偏頗, 希望他避席, 練錦鴻法官已拒絕申請, 為免再受到批評, 決定在案件裁決後才對D5及D6作出判刑, 提出8月11日才予兩位大律師作進一步陳詞。

D5代表表示沒有懷疑過法庭的公正, 但如果被告將會被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 還押至8月11日距現時一個月, 不能扣減, 將會造成不必要的自由剝奪, 希望法庭今日判刑。 D5代表有另一案件於8月11日處理, 因此現在先進行簡短陳詞。 報告已解釋予D5及家人, 報告正面, 被告有悔意, 適合進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較適合勞教中心。

D6代表採納D5代表的陳詞, 希望判刑可以今日處理, 並補充8月11日時隔一個月, 勞教中心未必仍有位。 報告已解釋予D6, 同樣建議勞教中心。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0930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513沙田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侯(1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上一次在高院保釋申請被拒。

————————————————-

上次進度: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389

上訴人(被告)有律師代表,沒有如上次自辯。

申請保䆁獲批如下
-保釋金50000
-擔保人現金5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三天警署報到
-宵禁令0000-0600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A8:李(31) #十二港人案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廖(18)、鄭(19)、張(23)、張(21)、嚴(22)、黃(16)、黃偉然與郭(19)*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註:黃(16)已於2021年7月16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並被判入教導所;黃偉然則於2022年5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否認控罪,最後這控罪獲法庭批准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黃偉然此罪(只有黃偉然可以就此控罪存檔法庭);而廖(18)、鄭(19)、張(23)、張(21)、嚴(22)與郭(19)則於2022年7月14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席前承認控罪。

黃(16)的答辯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3

黃偉然的答辯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293

昨天的答辯聆訊(包括案情和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995
================
前言:

由於李(31)昨天(2022年7月14日)因要接受檢測,故未有出庭應訊。而在今天(2022年7月15日),他有出庭應訊,且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

求情:

主控官確認被告現時有案底(即0929金鐘案)。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一直都是努力上進的人,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的一生廣受眾人的正面評價,即使在還押期間仍有持續進修,沒有怨天尤人。他希望將來可以找到工作,照顧家人。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在本案只是參與者,他即使有提供協助,亦只是受指示搬運物資上快艇,故他並非是次潛逃計劃擔任主導和協調的角色。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與被告在中國服刑的事件相同,可以運用酌情權作出刑罰調整。
================
今日15:30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D1:符(2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速報:
法官裁定定罪穩妥,駁回四人定罪上訴,劉需即時服刑‼️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60_2021.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02旺角 #判刑

吳(21)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吳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26號外沒有電訊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求情
呈上被告本人、學校老師及校長求情信,指案件已影響被告三年。被告同時兼顧三份工作。過往並沒有案底。

📌判刑
香官指出報告內容理想,並接受報告建議,判處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安心出行 #提堂 #答辯

蕭(18)

控罪: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蕭被控於2021年12月10日在旺角鼓油街「Smart Game」提供虛假資料,即虛假「安心出行」應用程式編製出的一項虛假到訪紀錄,看來已遵守第599F章9AA(1)條,而實情是沒有遵守相關條例,以企圖誤導警員。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求情
被告指犯案因受朋輩壓力,怕與人重複或被排斥。現正準備參與單車比賽,希望日後參加港隊。今天家人在場,並承諾往後會監督被告。被告過往並沒有案底,及已繳交無用安心出行定額罰款。案發時亦即時承認,沒有浪費警方時間。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8月5日同庭判刑,期間將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D9 劉(22)
D10林(19) 社運案已服刑完畢,因其他案還押中🔴

2人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因已經還押118天坐爆即時獲釋),劉則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D9 劉 今早另一案 #1225九龍灣 高等法院定罪上訴已被駁回,需即時服刑
D10 林 因染疫缺席

📌速報:兩人上訴被駁回‼️

詳細理由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4_2021.docx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宣布判決

張(24)🛑服刑中
(張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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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有出庭

📌判決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
-🟢刑期上訴得直
刑期將由1年8個月(20個月)下調至一年2個月(1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0/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PW19唐凱怡女督察
PW20郭漢文
PW21吳長春警司 (專家證人身份)
就Q1及Q2鐳射筆的證物鏈及檢驗報告結果作供完畢

控方今天沒有其他證人, 星期一將會傳召最後的證人10216。 法庭建議控方趁有時間與辯方整理一下要播放多少片段。

D8代表周一有其他案件要處理, 申請早休前由D9代表hold papers。

案件押後至7月18日0945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裁決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00] 開庭

裁決:
四位控方証人不可靠,法庭不安信。派防疫物資可括免社交距離。

2個街站所做事項不相同不構成共同目的。控方沒有証據指出D1同D2事前在社交媒體發放宣傅同中學生一起擺街站。

D1作供有條有理。彭官有詳細睇過片段,有機動部隊警員同D1 & D2 講,給3O分鐘收拾物件離開,就不會票控。

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判刑

*(15)🛑已還押17日

控罪: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緊急聲援 通知‼️

🔴 今 日 即 時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葉 (34)#新案件 #20220713藏匿 (妨礙司法公正)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葉(34) #20220713藏匿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主控官申請無需答辯和將本案會押後至2022年9月9日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以便作出進一步調查。

主控官指控方會反對被告在侯訊期間有擔保。

被告有擔保申請。法庭考慮後拒絕批出擔保,故被告在侯訊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被告的案件會在2022年7月22日09:30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並在2022年9月9日09:30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7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李(31)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7位被告、黃(16)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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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法庭採納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被告們第一時間認罪下所得的1/3刑罰扣減後,判處被告們10個月監禁。

由於A8李(31)早前因0929金鐘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處以監禁3年6個月後再接受本案判刑,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後,下令A8李(31)面對的兩案的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1001灣仔
🙎🏻‍♂️羅(24) #宣讀判詞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羅先生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背景:
經審訊後,鄧少雄裁判官在2021年12月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至同年12月20日判入獄6個月,同日獲准保釋等候定罪上訴。2022年6月15日被告於高院就定罪上訴。

原審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9

上訴理據: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673

速報: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張官表示詳情留意返判案書。

1603開庭及完庭。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08_2022.docx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20/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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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書面結案陳詞已交到法庭, 法庭已看過, 不需要再重覆內容。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 不再讀出。 對各被告的結案陳詞有以下回應:

D1: 就第3頁14段,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企圖。 就40-41段, 控方接受A區是否暴動範圍由法庭裁決, 希望法庭關注流動性。 就46段, D1沒有辨認的證據, 但閉路電視有拍攝到多個黑衣人經過。 就51段, 控方接受PW1證供沒有提到檢取冰袖的膠袋, 但PW1提到將所有證物交給PW3, 期間沒有受到干擾。 就52段, 希望法庭留意情景2是一個參與的罪行, 情景3是一個企圖的罪行。

D2及D3: 就15-17段, 暴動最初在1620時開始。 就59段, 辯方說法指有人會旁觀當時熾熱的社會運動以見證歷史時刻, 控方不會接受此說法, 認為違反常理。 就24-25頁, 控方請法庭留意口罩方面, 雖然D3有肺結核病, 但控方認為D3如關注病況, 根本不應該去集結的地方。

D4及D11: 就96段, 控方指出有一些共通的衣裝, 如黑衣, 深色等可以加強法庭的推論。

D5及D6: 就64段, 控方邀請法庭考慮D6有跑, 希望法庭用常理估計時間。

D7: 就28頁, 控方提醒法庭考慮格仔部分, 但留意該部分並不等於MFI1。

D8及D9: 沒有另外觀察。

D10: 就18段, 考慮到匿名警長A1有特別職務, 關於截停D10過程只有口供記錄而沒有記事冊記錄。 就28.5段, D10在證供中出示了很多截圖, 被告表示找回小朋友, 用google map找路走, 曾擺了電話入腰包飲水, 控方在盤問中已以影片證明此陳述並非事實。 就59.5段, 控方留意到D10在證供中沒有交代過換衫要10-15分鐘5個人。 就32頁73段, 控方解釋一般陳詞中提及有一些示威資料發布過, 但沒有指控是D10發布。 就75段, 控方並非指D10在政府總部換衫, 而是時間上在之前。 就34頁81.1段, D10的物品第一件, 辯方證供出現矛盾, D10說peter仔有教如何用頭盔, 但盤問時回答不知道如何用, 說法是否事實存疑。

總結: 請法庭留意第4段提及的案例 SJ v Tong Wai Hung 80段, 和平示威者見到現場變成暴動便應該即時走, 當然不是說留在現場就是參與暴動, 而要從衣著裝備等推論是否有在場鼓勵。

辯方各代表回應控方庭上補充:

D1: 就第3頁14段, 控方根本沒有辦法知道被告何去何從, 不能推論企圖。 就40-41段, 透過閉路電視可見, 在1620至警員出現, A區根本不是暴動。 就46段, 有黑衣黑褲的人經過有關路段, 但在沒有正面證據或專家證人辨認之下, 法庭不應該猜測是否D1。 就51段, PW1的證供沒有提到過冰袖的袋, 而17段有提到閉路電視顯示根本不是PW1拿着那個袋, 盤問時PW1稱不記得有沒有便裝干擾過證物。 就52段, 當日有很多人沒有打算參與暴動, 只是行過, D1可能是其中之一, 警方當日沒有封路, 有很多交通工具可以到達現場。

D2及D3: 沒有爭論。

D4及D11: 沒有爭論, 指出有個較大的typo在76段的截圖。

D5及D6: 99段有一個錯字。 就主控的陳詞32頁44段, 根據終審法院的法律原則, 僅僅在場不構成鼓勵,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沒有任何證據基礎反駁D5及D6只是僅僅在場, 不能以後見之明去推測一個年輕人在現場的想法, 當年的確有很多人出於不同的心態在場見證歷史, 所以終審法院亦保留有無辜第三者的可能性。 D5沒有任何示威者常見裝備, 只是穿著普通黑色衣服, 沒有任何標語。 D6也只是穿著普通黑色衣服, 物品都是保護性質, 沒有任何違法或攻擊性物品。 兩位被告被捕前位置在A點和B點之間, 在警方衝出前該位置也有途人。

D7: 控方提到湯偉雄案80段的開頭, D7的陳詞亦有提到該案例78-80段, 希望法庭考慮在一個和平的示威當中, 有機會有和平的示威者, 旁觀者或路過的人。 當日是由一個和平的遊行示威開始, 控方請法庭看的片段可見, 當日由下午3點開始的和平遊行, 終點不是金鐘, 而是中環, 大部分人都是和平的, 且人數眾多。 控方的立場是和平的示威已演變成暴動, 但辯方請法庭考慮當時交通受阻, 無路可走, 法庭不知道被告當時做了什麼及經歷了什麼, 有一個可能性是他們想走時已無路可退。

D8及D9: 於14段, 辯方已將MFI2的截圖及時間點抽出, 相等於P002b片段, 由政總出面角度較闊的閉路電視拍攝。 在警員衝出前, 控方在陳詞30段指, 1632掛了直幡後, 示威者在B點發動攻擊, 辯方建議法庭翻看MFI2截圖及片段P002b, 可見163732是第一粒石頭扔出去, 當時周圍沒有人有反應, 而攻擊升級得很快, 到164615開始多人扔東西, 旁邊的人才開始有反應及起哄, 到1649警員衝出。 就78段, 本案有很多錄像, 光是新聞媒體已有8個, 警員攝錄已有13個, 網媒有8個, 還有其他網上片段, 看完全部片, 借用D4代表的說法, 大家都變成上帝視角, 完全知道在什麼時間和地點有什麼事情發生, 辯方看完全部片也同意1620發生了暴動, 但兩位被告當時不是上帝視角, 不知道周圍發生什麼事, D8告訴了法庭如何到達那個位置, 而D9在夏愨道, 如果他們知道發生什麼事, 當然會離開, 但他們只有一部電話, 不能同時看到這麼多片段, 只能接收到在地訊息。

D10: 辯方在陳詞中所用字眼只是指D10疑似正在使用手提電話, 因為放大了片段都只能說是疑似, 只是配合D10的說法, 就有機會當時D10的動作是在使用電話。 片段有部分是D10背向鏡頭. 看不到手部動作。 就59.5段, 只是推斷1615-1620左右離開, 沒有直接證供。 32頁73段, 因為控方的字眼指「D8及D10確認發布示威資料」, 所以保護性地解釋D10沒有確認過這件事。 就74段, 沒有任何證供指D10 1600時離開太古廣場。 就75段, 控方的字眼指D10在政府總部之前換衫, 不知道是指時間上或地點上的之前, 所以作出澄清。 就81.3段, V煞面具是否有特別意義, 法庭可以作出裁斷, 而D10在盤問時完全沒有動搖。

主控確認已在附件c第8張示意圖標出各被告在哪裡被制服及各人的路線。

案件押後到8月23日1000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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