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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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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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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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3/35]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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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同意兩份承認事實,控方已提交開案陳詞,辯方沒有反對,法官批准不用在庭上讀出。控方確認今天不會傳召證人,只會播放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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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承認事實,D1、D3、D4均認同以65C形式呈堂

- 政總外夏愨道地圖
- 部份政總閉路電影片段(包括承認閉路電視時間為大約實際時間)
- 鏡頭大約位置(標示於上述的夏愨道地圖)
- 警方在政總內拍攝政總外的片段
- 互聯網片段(案發當日各新聞媒體直播)

- 2019年9月29日的相關背景:大量人沿軒尼詩道沿金鐵道出發,警務處處長沒有接獲當日有集結的通知,亦沒有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 三篇新聞公告的大概內容:激進示威者在金鐵道大肆破壞,並破壞地鐵站,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在地鐵站縱火。警方使用相應武力如催淚煙驅散,警方呼籲附近居民關上窗戶,並呼籲市民不要前往上述地區。

- SPTA1截停D1,由PC11952接手看守D1,並正式拘捕D1,並拍攝到D1被捕的情況。同意D1身穿的衣著及其管有的物品。
- 專家證人譚博士證實D1的衣著極有可能為當日暴動者的衣著。
- D1居住住黃大仙、報稱學生、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SPTA2截停D3,DPC20419拘捕D3,警方拍攝被捕的情況。同意D3衣著及其管有物品。被捕時沒有刑事紀錄。

- SPTA3截停D4,由DPC9465接手並拘捕D4。同意其衣著及其管有物品。D4居住大埔,24歲,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警方在政總外拍攝的照片

法官就控方書寫的承認事實提出他的疑問(行文問題),不確定D1是否承認他當時戴著另一個濾嘴。
D1大律師表示如果片段有拍攝到D1管有另一個濾嘴才會同意為承認事實。

法官的理解是D1被捕時戴著防毒面具,濾嘴為其於背囊的管有物品。
D1大律師確認為事實。

為什麼生理鹽水會以部份作單位?
-因為共搜獲到一支生理鹽水和一包生理鹽水,現場搜獲兩支生理鹽水,所以以部份作單位。
法官接納。

——————————
📖第二份承認事實,只有D1、D3承認以65C形式呈堂

- 內容與片段證物有關

——————————
法官先前收到D1大律師的信件,關於相片問題,D1大律師表示已解決。

官:因為我要對辯方公平,所以我想知你哋處理好未。
D1大律師:博士係將收到CAP圖再放大比對片段的PDF,但辯方係想要CAP圖的JPEG。好簡單的問題,但我哋要求咗一個月。

控方表示已處理,D1大律師確認不需要在法庭上處理此項問題

——————————
法官感謝控辯雙方大大減少證物數量,表示書記需時半小時處理。法官提出早休至1100予書記處理證物。

法官手上審訊文件冊的內容:
- 65B呈堂,6份證人口供紙,頭4位為警務人員,不會傳召。譚博士則無論如何都會傳召。
- 地圖
- 閉路分佈圖
- 政府新聞公告
- 現場照片冊及3名被告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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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準備播放影片
- 控方提供暴動情況示意圖及截圖
- 若片段涉及已認罪的被告,控方會提示法庭
- D4就3個範疇的片段有爭議,但不反對控方在庭上播出相關片段,以供法庭理解整個脈絡

正式播影片,大部份在影片中的警員均稱呼示威者為「曱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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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主控下午有另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件需要作結案陳詞,會交由 #沈嘉琪大律師 負責處理播放片段的進程。
- 批准

D3大律師有另一宗案件在星期一(18日)及三(20日)臨時有結案陳詞,大律師星期一上午會在此庭,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三全日需離開,本案會交由他的律師代理,不會影響本案審訊,已通知法援署。
- 批准

D4大律師因私人事務需要向法庭申請星期一1000開庭,但不獲鄭官批准🙂

另外鄭官表示他在7月27日早上有一宗判刑案件,不會太長,但不會太短,現先行通知各方。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辯方申請撤銷3位被告的禁足令(踏足案發現場),因為社會氛圍有改變,以及3位被告有需要回到現場重組案情。
控方不反對,鄭官批准

案件押後到7月18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6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5
2022.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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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判刑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0:00
👥*,梁,陳,蔣周,郭/光城者成員(15-25)🛑除蔣周外其餘四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劉(15-17)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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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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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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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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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月16日 星期六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判刑 已有

(08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判刑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
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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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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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已解釋給A2, A2已報讀都會大學心理學課程, 因社會事件有抑鬱症, 希望在獄中增值自己, 在時裝方面亦有天份, 重犯機會低, 希望法庭輕判。

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都已解釋給A3, 心理報告指沒有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有悔意, 背景報告正面。 昨日下午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 希望與本案可以同期執行。

報告指A4沒有傷害人的心, 感化官指社會服務令有幫助, 但知道本案需考慮即時監禁, 希望輕判。

A5的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指出A5有更生的目標, 重犯機會低, 昨日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監禁,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 且A5因為還押期間不能尋求法律意見而延遲認罪,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給予3分1扣減。 游德康法官指如沒有特別理由, 需要根據上訴庭案例, 訂下審期後的扣減只可以到20%。 A5代並表示A5已還押18個月, 扣減昨日的10個月刑期後, 剩下8個月希望可以就本案扣減, 游德康法官認為此請求不合邏輯。

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1015判刑。

‼️歸納‼️

D4 量刑四年,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量刑三年三個月,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量刑三年,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
(其中3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D5 量刑三年,扣25%,判27個月
(其中4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判刑考慮》

就本案而言,
⁃ 雖然該單位內找到的固體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但政府專家表示現有材料基本上不可以製造鋁熱劑,因此法庭不會考慮,亦不會以鋁熱劑較汽油彈嚴重作考量
⁃ 辯方指本案較#1110屯門 陳案案情輕,法庭不同意。此案現有材料達5300毫升的混合燃燒液體,以同一容量計算,可製造汽油彈數量達22枝遠高於陳案7-15枝。
⁃ 雖然現場玻璃樽數量不足夠,但D4曾三次外出購買玻璃樽飲品,表示容易購買到
⁃ 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雖然專家是不會增加汽油彈燃燒程度。但如沒有增加燃燒程度應放置大頭針在玻璃樽內,唯一合理原因便是在投擲汽油彈時大頭針爆發出來以達到更危險的情況。
⁃ 現場有14個打火機
⁃ D1和D2的Telegram群組中的通話訊息顯示,於案發前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並落實於案發當天(2019年9月30日)在該單位製造汽油彈,以供在包括 2019年10月1日擬舉行的公眾活動中由成員中人及/或其他人使用。
⁃ 是次屬中等規模,屋內亦有一個無線通訊設備、多個眼罩及防毒面具。


【D4】
法庭認為D4 罪責最高,包括:當日三次購買米酒等玻璃瓶裝飲品,五次進入大廈(其中一次手持綠色玻璃樽),與D1和D4屬同一個telegram群組,曾在telegram指可教授其他人製作汽油彈,電話中有七段有關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錄像,電話中有關於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互聯網搜尋紀錄 。

D4在本案中屬積極的主要角色,以四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法庭認為D2罪責較D4輕,但比D3及D5嚴重。他從D1接過匙卡幫忙接人及和D1一起買外賣,而他也聲稱知道D1當時手上持汽油泵。D2也曾於Telegram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認為D2積極管有單位內物資,即使並無D2製作汽油彈的證據。

D2在早於審前覆核時已透露控方將考慮接受他承認交替控罪,但其背景資料不構成刑期扣減的理由。

D2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三個月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儘管D3犯案時未滿十八歲,但法庭充分考慮69A條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法庭認為D3及D5罪責較同案其他被告輕:只是出現在現場,沒有購買玻璃樽,沒有保存匙卡電話沒有有關汽油彈的搜尋記錄或影片,不在本案所指的Telegram群組內,案發時他們只是學生,較同案被告年輕。

D3於審訊第一日承認控罪,法庭認為兩人年輕時誤信讒言,最後事與願違、歷盡滄桑。

D3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D5】
D5 在審前覆核承認交替控罪,在早於2021年6月22日曾與控方透露承認控罪,即訂下審期的三個月內。辯方曾以D5年輕、在中國一段時間及期間申請法援中而要求法庭作刑期三份一扣減,惟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D5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減25%,判27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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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及A5昨日就#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被判囚10個月監禁。

請緊記他們不只是你打卡的工具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3:* (15)
D4:梁(17)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___
D5代表今早得知D5確診, 未能出庭, 早前得到他的指示, 傾向認罪, 但就部分案情可能需要紐頓聆訊。 辯方昨晚收到控方修訂案情, 多了資料針對D5, 所以D5代表需要等待探訪後了解紐頓聆訊需要挑戰什麼案情及需要多少時間, 希望押後到8月16日提訊。

D3, D6, D7準備好答辯, 將會認罪, 希望與D1及D2一併於8月20日正式聽取答辯, 但保留求情以等待9月5日上訴庭一宗國安法刑期上訴的結果。 D3, D7沒有擔保申請。 D6以原有條件保釋, 豁免今日到警署報到及回校。

D4將會認罪, 希望與其他被告一併於8月20日正式聽取答辯及求情陳詞, 因為D4現時17歲, 案發時15歲, 建議法庭聽取答辯後索取一些報告, 如法庭同意索取報告, 判刑將會在9月後, 有機會看到上訴庭判決。 D4沒有保釋申請。

D3, D4, D6, D7的部分押後至8月20日0930正式聽取答辯, 為等候上訴庭結果, 會於9月9日處理判刑, 確實時間待8月20日作出決定。 控方需於不少於7日前存檔各被告的犯罪記錄; 如有需要, 辯方需於不少於7日前存檔求情陳詞。

D5的部分押後至8月16日1430提訊, 如選擇認罪, 會於8月20日一併答辯。 如有紐頓聆訊, 希望在等候上訴庭結果前處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 D3: *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縱火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刑事損壞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D3代表律師: #張秀群大律師
————————

📌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內容,辯方指有欠公允
控方修訂控罪1及2,將D3及D4原本所面對的控罪詳情中「屬於美心公司的財產」改為「屬於他人的財產」。

二人反對修訂申請,D4律師認為是重大修訂,因為改變物品的擁有人 。辯方律師又指盤問第一控方證人即店舖經理時,問及店舖中食環牌照的涵蓋範圍,雖然沒有問及店鋪的擁有人,但控方或許在辯方盤問後才醒覺自己忽略了美心同東海堂的關係,才借上一庭後的空檔期作此修訂,改變檢控基礎,對被告有欠公允。

控方認為修改只涉一位證人作供,對辯方案情沒有改變,控方建議若辯方覺得不公,可以申請重召證人。聽過兩方陳詞,法庭終批准控方修訂。兩位被告重新答辯下亦不承認控罪。



📌 PW5 繼續作供,控方多次想借覆問補充主問的疏漏
PC24458 邱敬鴻(音) 繼續作供,D3辯方盤問時,邱不同意自己在2021年3月16日,沒有將工作本交予DPC19145。在控方覆問下,邱補充自己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組跟警員8711數據檢視語音及訊息時,首次觀看及聽取17秒的語音及訊息。

覆問期間,辯方及法庭屢次反對控方提問,辯方主要指出證人在盤問下的答覆清晰沒有歧義,控方不應借覆問階段問及自己主問所遺漏的提問,以及擴大證供。

首先,控方引述張律師曾問及邱在3月16日回到警署後向張幫辦匯報,及後張甚麼也沒有跟邱講,邱當時解釋「唔係」。控方邀請邱澄清「唔係」之意,邱原本想借此解釋自己在3月10日的工作內容,但遭辯方反對及法庭提點下,終簡單回應指「張幫辦叫我完成之後的調查工作」。

在上一庭辯方盤問期間,邱指出3月16日有見過警員19145但沒有書面紀錄,因為當時取了數據檢視結果就想立即提交予他所以遺留紀錄。當控方想進一步「覆問」邱在3月16日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科的原因,遭辯方反對提問。

辯方引述自己盤問稿,指出邱同意「無任何紀錄在3月16見過19145及交予他3隻CD」一問題,及後邱氏反對辯方所指「冇紀錄係因為無呢回事」,辯方指證人回應清楚。同時法庭亦指主控主問期間沒有提及相關內容,雖因其證人口供沒有紀錄,但當時亦沒有阻止控方盤問,亦因超出覆問範圍而終不批准發問。



📌 鄭負責製作對話列表及燒成光碟
PW6 PC8711 鄭頌升(音)教徒 作供,他在2007年加入警隊,2015年起是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成員,負責數碼及鑑證方面工作。2020年3月10日就此案件撰寫了一份證人口供。

證供內容主要提及鄭接收及儲放本案證物,當中有提及邱警員數次出示搜查令,聯同鄭警員檢視數據。邱警員亦有分別選取98項 WhatsApp 聊天紀錄內容,以及265項不同戶口間的Whatsapp聊天紀錄,鄭整理成Excel表及作證據用,資料亦各製成一隻主碟及工作碟,再交予邱警員。

鄭解釋資料列表中的不同欄位內容....當中包括發送人、內容、時間等,唯獨無法顯示訊息是否轉發。鄭警員主要指出所有資料內容都是由法理鑑證軟件生成,截取過程不會影響影片、語音等質素,鄭警員自己沒有增減內容。



📌 辯方質疑邱警員事前已知悉對話紀錄
在2021年3月16日中,下午三時至三時二十分,鄭應上司要求在辦公室中同邱檢視數碼證據,邱在鄭的旁邊向他即時指出所需截取的數碼證據,鄭亦隨即紀錄下來。在20分鐘內,邱不是一直觀看數碼資料,遇到合適則叫停及讓鄭截取,辯方認為邱是早已知悉需要用到的數碼資料及向鄭指出所需內容,鄭不同意。他解釋自己會開出數碼證據,聯同邱看畢成個對話再截取相關紀錄。

鄭警員忘記如何運用20分鐘時間完成上述程序,亦忘記相關細節,僅記得邱指明要開啟涉案群組的對話,但邱沒有即時播放涉案片段及錄音,但及後鄭又表示曾打開及播放一段涉案影片。辯方就此認為鄭警員作虛假證供。

控方覆問下,鄭澄清自己在3月16日時有看過涉案影片及聽過相關錄音,因為自己在截取檔案後要確保能夠開啟,所以有播放。


📌 重召PW2 19145 ???
張大律師申請重召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在2020年8月26日晚上,交予第三被告給報案室,至首次踏入法庭作供期間,警員不同意自己從沒有同被告交談,亦不同意自己沒有親耳聽到被告說話。



D3就特別事項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8月13日再續,屆時就特別事項作口頭補充。期間擔保條件不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6
2022.07.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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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楊(17) #不服定罪上訴 (#12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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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偉健法官
🕛12:0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3/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4/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1/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15)🛑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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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朱(19) #審前覆核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樓2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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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前覆核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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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23:07更新)
【 07月18日 星期一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1/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暫代區院) #求情

🕤09: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1/35] 已有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12: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3/5]

(133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及詳情: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同日被控於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指被告首次申請法援被拒,現正作第二次申請,要求押後等候結果亦沒有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將於10月3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需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控方指有修訂案情撮要並已交辯方,辯方代表指同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等待回覆要求押後,控方不反對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9日 1100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控罪不在當值律師服務範疇內,被告只能聘請私人律師
【 07月18日 星期一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審前覆核


(1252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4/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09:37] 開庭

控方繼續播片,第18~23號片,時間約16:00~16:20,第18號片在政總由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第19號片政總外拍攝夏愨道的CCTV,第20 & 21 號片拍攝夏愨道的新聞片,第22 & 23 號片拍攝金鐘道太古廣場外,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曾經一度向警方防線進攻。

[10:45] 播放24~28段;時間約16:15~16:23,第24 號片CCTV拍攝夏愨道去上環的天橋;第25 & 26 號片在政總拍攝夏愨道天橋,有示威者由上環行去金鐘,仲有車行,金鐘站有火光;第27 & 28號片在政總高處拍攝添馬街、紅棉道頂/夏愨道天橋,示威者停留在天橋上,近上環方向,巴士可以上天橋去紅棉路。

[11:10] 播放29~31段,時間約16:15~16:24;第29號片政總門外CCTV拍攝夏愨道,東行無車,西行不停有巴士;第30號片新聞片段,金鐘站口有煙;第31號片CCTVB 新聞片段,同一金鐘站口有煙。

[12:08] 小休後開庭,播放32~38段,時間約16:20之後,控方開案陳辭指當日在16:20之後在政府總部一帶發生暴動;第32號片估計係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去上環的天橋,初時場面平靜,後有水跑車多次向天橋上射藍色水;第33號片CCTVB片段,在夏愨道天橋上拍攝到水跑車多次向天橋上射藍色水;第34號片估計係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天橋,與#33相同,遠鏡;第35號片警方在政府向添馬街拍攝,夏愨道西行停晒車,第36號片警方在某大廈天台拍攝夏愨道天橋上的示威者掟汽油彈,水跑車向天橋上射藍色水,警方射催淚彈;第37號片政總門外CCTV拍攝夏愨道,東行無車無人,西行車輛停晒,第38號片警方防線內片段,位置約在添華道夏愨道路口,水跑車後方,舉黑旗,射催淚煙射藍色水。

#39~#46
第40號片01直播片段,記者報導地點在特首辦對出,有示威者向水馬內掟𥖁,特首辦天台有警方狙擊手,不停向下射橡膠子彈,有一名示威者中槍,有示威者用大型橡筋向水馬內彈𥖁,控方指出係標示物品。

案件押後到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1/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12時前內容從缺)

控方盤問證人
控方請證人於片段中辯認D1

-8月30日車仔麵第四號境頭
-海港冰廳鏡頭
-正興藥房(音)鏡頭
-基隆街排檔鏡頭
-同發食品市場(音)鏡頭
-富大西藥房(音) 鏡頭

詳情後補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5]

上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 已經認罪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判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檢控官 #徐倩姿

—————————————
09:55 開庭

控方朗讀開案陳詞。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針對各被告主要有四大類指控,包括:一.拘捕時逃匿的證據,二. 衣著,三.裝備,四.身處的時空及地點。法官要求控方以列表形式明確指出各被告參與暴動的指控。控方表示之後會修訂開案陳詞。

第一項控罪訴全部人暴動,所有被告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訴D1,攻擊性武器,鐳射筆,不認罪

第四項控罪訴D7,攻擊性武器,噴壺內藏有芥末水劑,不認罪

第五項控罪訴D7,攻擊性武器,鐳射筆x2,不認罪

下午會繼續控方開案,播放相關新聞片段及警方錄影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前覆核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被告昨晚自行做快測呈陽性,進一步檢測確疹武漢肺炎沒有到庭,代表律師申請押後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5日 1430在同一法庭處理,期間以原條件批准保釋,下次需交回確疹證明。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審前覆核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2-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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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點:
(1) 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2) 各被告當時是否參與其中

本案排期於10月10-14日、24-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D3、D4原有法律代表檔期比較滿,而法庭不想拖延案件太久,或需更換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開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4/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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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控方繼續播片,#39~#46
第39號片,實時16:27~16:41,政總CCTV向夏愨道天橋,橋上有人有車,水跑車向天橋上射出大片垂直的藍水,隨後地下有煙冒出,疑似是汽油彈,接着警方繼續發射多枚催淚彈,從天橋往下方射出,地面有示威者靠近水馬,後期示威者撐起傘陣並衝出馬路,部份人投擲汽油彈,佔據行車線,繼續推進。有示威者揮動「光時」旗幟。

第41號片,實時16:27~16:41,CCTVB片段,特首辦對出地面,特首辦天台有警方狙擊手,片段中示威者撐起傘或是路牌作掩護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

第42號片,實時16:37~16:38,CCTVB片段,示威者在水馬前聚集,有示威者中橡膠子彈。

第43號片,實時16:40~16:41,CCTVB片段,示威者組成傘陣推進,警方於高樓大廈戒備。

第44號片,實時16:27~16:32,警方在添華路防線內片段,警方舉起黑旗並叫示威者散開,發射多枚催淚煙,然後舉起藍旗,及後再次發射多枚催淚煙。警方指示威者投擲汽油彈,並說「射佢」,有水柱撲滅火焰。警方不斷說:「唔好扔嘢,否則開槍」。

[15:00] 第45號片,實時16:32~16:36,警方防線內片段,警方大叫命令示威者立即離開。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警方舉旗並指將會開槍。有水柱撲滅火焰。行車天橋上有記者進行拍攝。警方續指:「立即離開,否則開槍」。影片可見有汽油彈,並傳出多下槍聲,續有水柱撲滅火焰。影片中有人大叫記者,畫面放大拍攝汽油彈,繼續傳出多下槍聲。

第46號片,實時16:37~16:41,警方在添華路夏愨道防線內片段,拍攝警員76906,屬中區重案組第三隊;控方請法庭留意截圖顯示,示威者舉起黑底白字的光時旗幟(流動標記)。多枚汽油彈爆開,有水柱撲滅火焰。警方警告現場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命令他們立即離開。警方舉起藍旗,並叫示威者不要再投擲東西。

[15:11] 播放#47~#52
第47號片,實時16:27~16:41,政總CCTV向夏愨道天橋,橋上有人有車,後段有人佔據夏愨道,有示威者走出馬路接近水馬,來回折返。大批示威者衝出馬路。

第48號片,實時16:26~16:41,截圖顯示有示威者揮動美國國旗,NowTV or Cable TV 直播片段,示威者高叫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在地面行走,由夏愨道西行、到金鐘站,見到閘口的消防花灑灑水,有人播放「願榮光稱香港」歌曲,部份人跟唱。記者:「好唔想上gear都要上,前面有水炮車」,示威者繼續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去到迴旋處,轉住東行線,到特首辦外,示威者掟雜物,現場傳出多下槍聲,示威者組成傘陣,示威者續向前推進,有人用大型橡筋向水馬內投擲物件後撤退。

有示威者發言,指警方不需要使用子彈,因子彈是致命的。

第49號片,實時16:33~16:34,示威者舉傘集結。

第50號片,實時16:38,示威者舉傘集結。

第51號片,實時16:30~16:35,NowTV新聞片段,從遠處望向夏愨道,無旁白,見到有人拖住三個膠箱(其中一個流動標示)。

第52號片,實時16:33~16:41,警方在政總內向夏愨道天橋底拍攝個別示威者手持的物品,和在政總門口破壞水馬。
PW1(應同時為拍攝者)發現人群開始聚集於添馬街天橋(zone 1位置),畫面顯示一名示威者手持棍。
有人講:「仆街我唔打撚死你」,稱見到示威者手持磚頭,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片段中聽到通訊機傳來水馬尾有示威者聚集,拍攝者見到示威者拖住水喉狀的物體。有人話:1號閘水馬受到破壞但影片拍攝不到;執石仔扔佢哋;1、3水馬被刺穿而流出水。
畫面顯示示威者拆除鐵欄。通話指示威者的汽油彈已飛過水馬位置。畫面見示威者投擲物件,拍攝者稱示威者正在破壞水馬。

[16:02] 播放#53~#55,相關開案陳辭係第10(6)(c)段,請法庭留意流動摽記:三個膠箱和美國🇺🇸,片段集中在夏愨道,政總向海富中心天橋底。本案三名被告皆在此被截停,控方之後會傳召證人作供交代拘捕詳情。

第53號片,實時16:27~16:47,政總門外CCTV拍攝夏愨道,西行車輛停晒,初期東行無車無人,逐漸有人在東行線出現,西行線車輛散走,到後來約有200人企在海富天橋底。

第54號片,實時16:35~16:36,唔知邊度嘅CCTV,從東面影向添馬道行人天橋,有一班示威者在地面有動作。

第55號片,實時16:27~16:47,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行人路巴士站,有示威者聚集,後來影住水馬,有人行近破壞但唔知是否成功。法官要求回到兩分鐘前,因自己睇得唔清楚。有示威者以電鑽(法官聲稱是電鑽)破壞水馬。辯方表示睇唔清係咪電鑽,認為是有這個可能性。

案件押後到7月19日09:30續審,期間三名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5]

下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判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檢控官 #徐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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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繼續控方開案

控方播放錄影片段,當中包括3大類:
(1) 4段open source新聞片
(2) 8段警方錄影片段
(3) 2段CCTV片段

其中一段片段,控方想法庭特別留意:大概19:13會見到有人在彌敦道抛汽油彈入尖沙咀警署裏面,導致警員Y受傷。法官表示主控是「導演」,負責引導法庭睇呢套「電影」。

主控指出,另一條Now TV新聞片段,大約19:19:50會見到示威者將第二粒汽油彈抛入尖沙咀警署裏面。

下一段Now TV新聞片段,見到示威者推出一個高臺,並且會見到D4、D6、D7及D8被警員拘捕和制服的情況。

16:55休庭,明天繼續播放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1/35]

下午進度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1500前內容從缺)

控方請證人於片段中辯認D3

-8月29日和30日的車仔面CCTV
-海港冰廳CCTV
-富大(西)藥房(音)CCTV
-鴻發食品市場(音)CCTV
-正興藥房(音)CCTV
-基龍街排檔CCTV
-高登討論區
-立場新聞片段

(詳情後補)

有關D1和D3的片段已播放完畢
明天0930續審,播放另一被告片段,證人需要繼續上庭

游官指D6星期三放榜,屆時將不會開庭,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6
2022.07.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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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逾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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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余(19)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王,盧(19-24)🛑王已還押逾12個月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李,袁 #未知是否手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關,葉,曾(30-5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5/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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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陸(24) #審訊 [1/2]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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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 汪浩毅 (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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