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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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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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張(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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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20220713藏匿 #提堂

葉(34) 🛑已還押6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

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9日1430 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岑(25) #0626警總
答辯人:律政司

控罪1:#暴動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6月26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普通襲擊 (交替控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6月26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襲擊張金福,並對其造成身體傷害。

簡單背景:

申請人原面對3項控罪,依次序為「暴動」、「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和「不依期歸押」。申請人否認首兩2項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定申請人控罪1罪成,控罪2罪脫(但交替控罪成立),並判處其監禁4年(連同控罪3)。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裁決理由簡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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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片段:

在申請方陳詞前,答辯方邀請法庭觀看事發片段,以協助法庭了解案發時的事情經過和現場的環境。法庭批准。

答辯方先播放有線新聞片段,片段可顯示張金福因被認為是便衣警員,故被人群追著和被包圍,後來更被照射雷射光束。同時間,人群在現場起哄。潘敏琦法官指有人在案發現場大叫「死黑警」,而彭偉昌法官則指有人在現場用手指指向,和用相機拍攝張金福,答辯方同意。

答辯方播放無線新聞片段,協助法庭了解案發時的現場環境。彭偉昌法官指有示威者嘗試用手捉著張金福,其後彼此更有肢體接觸,而張金福當時則加快腳步離開,同時間示威者則有加快腳步追著張金福。答辯方同意。

答辯方播放台視新聞片段,協助法庭了解案發時的現場環境,有示威者嘗試截停張金福(捉著張金福的手、拉張金福的衣服和袋),申請人當時的衣著,和申請人當時襲擊張金福的情況。此外,答辯方亦指出片段可顯示身在警總外車輛出口閘的申請人是知悉案發現場的情況。彭偉昌法官指片段顯示當時張金福在進入警總前,曾被包括申請人的一群人包圍和拳打腳踼。答辯方同意。

彭寶琴法官希望澄清當時申請人最後出現的位置。申請方和答辯方指出當時申請人最後出現的位置是在位處警總外的扶手電梯的底部,面向軍器廠街的人群。

答辯方播放香港電台新聞片段,片段顯示張金福撞跌一名女子後,申請人兩度襲擊張金福的情況(合共兩拳一腳)。潘敏琦法官指張金福當時與人群有肢體接觸期間曾失去重心。答辯方同意。

答辯方播放香港電台臉書直播片段,以助法庭了解本案背景。片段顯示案發時(實時為23:38時)的現場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有示威者在現場起哄和大叫「收皮啦!屌你老母!」,向警總門口和圍牆噴漆油「警察手法邋遢,知法犯法,仲要咁撚串!」、和向警總內的警員照射強光等。

申請方陳詞:

📌論點1至3:

申請方指有關警總車輛出口閘的情節,即申請人襲擊張金福的行為是本案的關鍵。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始乎忽略了當時申請人的視角和證供,即申請人第一眼見到張金福時,張金福是撞跌一名女子。

在香港電台新聞片段中,可看到當張金福撞跌一名女子後,申請人馬上衝前襲擊張金福。彭偉昌法官和彭寶琴法官指片段顯示,當時該名女子是跟隨嘗試截停張金福的人群,甚至有舉起手。申請方同意。

彭寶琴法官指申請人作供時指他自己只看到張金福撞跌一名女子,且第一眼見到張金福時張金福已在轉角位出現,但看不到當時轉角位有其他人,這是否有內在不可能性。

申請方回應指當時事發是電光火石之間(只是4秒之隔),申請人亦有解釋他為何襲擊張金福。

彭偉昌法官和潘敏琦法官指當時張金福正被大群人「喊打喊殺」,甚至被拉扯,但申請人「選擇性」看到張金福撞跌一名女子。原審法官拒納申請人這些證供如何違反常理。此外,若果申請方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證供,原審法官要如何充分考慮申請人的證供。

彭寶琴法官指申請人在原審時承認他當時有參與意義為「包圍警總」的非法集結,然而申請人作供時提及他當時「真誠相信」張金福衝擊警總,故行使「公民拘捕權」拘捕張金福。原審法官拒納申請人這些證供如何違反常理。

彭偉昌法官指申請人作供是當時他的思想是由要「拘捕」張金福馬上升華至張金福要衝擊警總,這是否存在邏輯問題。彭寶琴法官則詢問即使申請人成功「拘捕」張金福,會如何處理?帶張金福到其他警署投案?還是要暫停包圍警總,帶張金福到警總投案?

申請方回應希望法庭考慮到當時各人的行為會時刻轉變,加上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加上申請人有解釋為何不用「抱」的方式制服和「拘捕」張金福,故申請人的證供未必是完全不可信,但原審法官似乎則著重於分析片段內容和其他人的動作,卻沒有仔細處理和分析申請人的證供和在案發時的想法。申請方亦補充指當時申請人是不支持衝擊警總。

📌論點4:

申請方指控罪1的案情和控罪2的案情是相同的,而且涉及的證供和事實一樣,故法庭應只裁定其中1條控罪成立。

彭寶琴法官指2條控罪的罪行元素不同,為何法庭不能同時裁定其中2條控罪成立,若果有人在入屋犯法時謀殺他人,事後被控「入屋犯法」和「謀殺」,或是有人用虛假文書詐騙,事後被控「虛假文書」和「詐騙」,那法庭是否不能將2條控罪同時定罪。此外,本案的情況與上述「兩罪並控」和「兩罪定罪」例子有何分別?除非申請方指控方是惡意檢控。還有,若果申請人早已認為控方做法對被告不公,那為何不在開審前提出。

彭偉昌法官以持槍搶劫案作例,控方是否不能同時以「搶劫」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同時控告被告。

申請方回應並不爭議法律原則,但認為以這方式處理本案對申請人不公,即使最終兩罪刑期同期執行也好,不變的是這是對申請人兩度懲罰。此外,若果法庭接納申請方的論點,但認為現場已發生因申請人的襲擊行為而出現暴動,希望法庭可以改判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關於101D的內容,申請方的立場是一個犯罪行為涉及多個罪行,任何或全部而被檢控及受懲罰,但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受兩次懲罰。有關「懲罰」,申請方認為「懲罰」是包括刑期和定罪。而本案的情況是能以普通襲擊作為暴動罪的交替控罪。

彭偉昌法官認為:其一,若一個犯罪行為涉及多個罪行,控方是可以控告多個罪行,而被告亦可以因他涉及多個罪行的定罪,而接受多個刑期;其二,普通襲擊不一定是暴動的交替控罪;其三,外國的情況未必能直接套用在香港的情況,即使條文與香港有別,這是十分正常(申請方有引用外國案例)。

彭寶琴法官指原審時控罪2並非控罪1的交替控罪。當然,若控罪2是控罪1的交替控罪,然後原審法官裁定兩罪都成立,那當然是法律上錯誤。再者、即使申請人因被定罪而有案底,案底也只是懲罰的一個元素,不會是刑罰選項。

答辯方陳詞:

📌回應申請方的論點1至3: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是已掌握申請人的證供和立場,因為原審法官有在裁斷陳述書中仔細引述申請人的證供。

📌回應申請方的論點4:

答辯方認為現時法律上是沒有情況指控方在本案不能同時檢控申請人控罪1和2,和阻止法庭裁定控罪1和2罪成,但當然,控方仍是要對控罪和法庭負責。

答辯方指出本案的檢控基礎並不限於申請人襲擊張金福,還包括集結性和參與意圖。

答辯方指「懲罰」一詞是可以在「刑事訴訟條例」中找到,包括第69和101I條。簡單而言,答辯方認為「懲罰」是不包括定罪紀錄。關於101D的內容,答辯方認為「Same facts same law」。再者,在本案涉及的控罪1和2的控罪要旨是不同的。
=============
(2022年8月25日更新)

上訴申請已被駁回,判決理由書連結見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739&currpage=T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10/10]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蘇大律師
D2: 陳大律師
D3: 許大律師
D4 D5: 劉大律師
D6 D7: #黃立煒大律師

—————
【上午進度】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結果陳辭,今日作口頭補充。

先由控方作簡短補充。之後對各辯方律師,D1,D2,D3,D6 & D7 比較詳細,期間代表D3,D4/D5的兩位律師指控方在結案陳辭中,對事實的陳述作出反對。

控方回應係根據裁判官條例…,D3律師起身反對,時近一點,裁判官只希望聽取控方理據和給辯方回應,下午繼續。


【下午進度】

控方指係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9(2)條,呈上終審法院案例,指根據本案件有複雜性,控方提供協助比法庭係冇問題唔方有權就事實和法律議題作陳辭。

辯方有回應。

詳情按此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再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5/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是日審訊進度: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分別是D3的拘捕警員及2名證物警員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1
2022.07.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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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1/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6/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吳(16)🛑已還押17天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9/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陳,陳,鄭,張,張,馮,洪,黎,劉,梁,梁(18-2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4:30
👥鄺,余,黃(19-20) #審訊 [9/6]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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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8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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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28) #答辯 (#1118尖沙咀 襲警 阻差辦公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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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張,方(24-39)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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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5日 星期一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6/25]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1/8]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4/30]

(13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祁志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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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作出一項申請,羅官另定今日開庭處理。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本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將於9月2日前就此頒布判詞。 (法庭線報導

【10:42】
眾被告步出被告欄。除作出申請的四人外,有不少同案被告列席。
劉穎匡身穿港隊球衣,何桂藍身穿粉紅色恤衫。

其餘列席被告包括:身穿醉極Tshirt的馮達浚、鄒家成、王百羽、林卓廷、譚凱邦、朱凱迪、黃之鋒、余慧明、吳敏兒。

【10:44】
開庭。

【11:04】
休庭數分鐘,供被告閱讀法律文件。

【11:16】
眾人重新入庭,袁嘉蔚對親友貓式揮手,吳政亨「🤷🏻‍♂️ 」然後瘋狂點頭,朱凱迪、黃之鋒與事務律師對話。

【11:20】
開庭。

羅官指等待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結果對案件有利,押後至9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宣布決定。

又指本日屬於交付程序的延續 (Today is a continuation of the committal proceeding, that's my decision),因此仍有相關報導限制。

【11:47】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判刑 案件第三組

👩‍🔧吳(16) 🛑已還押17天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早前認罪,案中D17: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控方代表: #吳美華外聘大律師
辯方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
辯方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畀被告聽,被告背景複雜,但有決心改過更生,報告指適合入教導所,希望法庭參考報告內容,判入教導所。

速報:判入教導所❗️

法官表明會參梁天琦案向控辯雙方澄清資料:

- 暴動發生歷時幾耐
最終雙方同意係02:27~03:47,歷時80分鐘

- 判監和判教導所作比較
辯方指如果係成年人,係積極參與者,會判5年或以上,留守者會判4年或以下,有案例判39個月,減刑後為35個月,本案無傷人;法官指上訴庭主流意見係無傷人係好彩。

小休後宣讀判詞,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40_2020.pdf

有關判刑理由書中的義務急救員 #馬凱瑩
https://teleg.eu/condomhandjoke/3509
#區域法院第七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答辯
D2否認兩項控罪
D5否認兩項控罪

控方先後讀出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P1)。 主控表示希望先傳召PW1,因PW1明日未能出庭作供,獲法官批淮。

傳召PW1 鄺總督察

🔹控方主問

PW1為時任港島總區衝鋒隊高級督察,案發當日約13:12與另一總督察帶領約60至80名警員,到達中環民耀街一帶。其後她收到指示要向畢打街推進方向掃蕩,於是總督察帶領警員從地面推進,而PW1則帶領部分警員沿行人天橋驅趕人群。PW1解釋此乃戰術的一部分,用以保護在地面推進的警員免受黑衫人士從天橋拋擲的物件擊中。PW1承認期間天橋上有並非身穿黑衫的人士。

當推進至連接置地廣場及環球廣場的天橋時,PW1看見畢打街有大量人群聚集,並打開雨傘叫囂。有兩名人士更從地面向天橋方向投擲物件。PW1於是透過揚聲器向畢打街方向先後發出兩次警告,在地面的警員隨即向皇后大道中方向掃蕩。 PW1表示「冇印象喺天橋留到幾點」。

🔸D2法律代表盤問

PW1表示她所接收到的指示是要驅散人群,而非圍捕示威者,但現場有其他警方隊伍,PW1不清楚他們的行動。而在向畢打街發出警告前,PW1未有與上司溝通,因為現場即時情況不容許經常溝通。最後,PW1表示當她身處連接置地廣場及環球廣場的天橋時,或許不清楚地面警員的實際位置。

🔸D5法律代表盤問

PW1表示,雖然連接置地廣場及環球廣場的天橋案發時正在進行工程,被綠色的網圍封,但網有些缺口,讓她對外發出警告。然而,PW1表示或未能確定畢打街後方(即近皇后大道中一帶)的人群能否清晰聽見警告。

PW1同意,在警員進行掃蕩行動期間,人群可以向西(即往上環方向)、東(即往金鐘方向)及皇后大道中方向離開。而由於並非其職責範圍,PW1無法確認案發時畢打街附近的道路、地鐵站出入口及商業大廈有否被警方封鎖或禁止出入。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指需要約4小時播放多條新聞片段(包括香港01、Now新聞台及有線新聞),以證明當日中環一帶發生非法集結及/或暴動。法官指示某些重複的片段可以以兩倍速度播放。[本日餘下大部分時間用作播片。] 控方亦播放多條閉路電視片段,指稱拍攝了D5掟磚及跑離畢打街的情形。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8尖沙咀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93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935及警員9019。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附近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申請押後以尋求當值律師服務。

案件至9月5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4/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控罪:
(1) 暴動
(2) & (3) 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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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6] 開庭
傳召第16證人黃奇(音)高級消防隊長,當晚22:50去到油麻地地鐵站火災現場,途經有路障(磚頭),車停在真光中學,之後一隊人行去火災現場(油麻地地鐵D出口),見到示威者同警方對峙,所以就轉行到地鐵站A2出口,A2閘口上鎖和有很多雜物,想入去但不成功。
就派2位隊員去A1出口,之後見到示威者四散,就想行去A1出口,在寶寧大夏和A1出口中間嗰條後巷發生人疊人(約30人),疊到有1米7高,我和2位同事嘗試救人,和向消防指揮室報要增援,我哋救出全部疊高的人士,警方拘捕救出的人士,其中有2人昏迷,我想揾返佢哋做急救,但係搵唔到,原本想登記傷者,但因為警方做緊拘捕,所以就無做到登記。

[10:50] 作供完畢

[10:52] 傳召第17證人温健良(音)消防員作供,收到一單要求升降台到油麻地碧街處理人疊人事故,23:57到達現場,發現大量人士跪在地下,雙手鎖上手扣或者索帶(約150人),如要接觸傷者必須得到在場警員同意。26男7女經救護車送去醫院。

[11:18] 作供完畢

[11:43] 傳召PW18徐嘉健(音),事實證人
觀看7個地方的閉路電視片段

[12:03] 今日審訊完畢

明天09:30續審,其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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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 開庭

處理針對D12的片段,因各閉路電視片段的質素參差,可否用作辨認是Jury question ,同意相關片段可以用作互相對照。

法官指示雙方:(1) 唔好想像,要考慮時間02:27~03:47;(2) 片段可作一併考慮。

播放位於加連威老道與信義街交界的 V Beauty CCTV,作多次播放,法官指示每次單獨觀察不同事情,例如:T 恤圖案,手部,手持物品,鞋…。

下一階段,控方指出D12的行蹤,先由V Beauty拍到,跟住係H8大廈,再到麵處一家,辯方爭議片段的時間次序,法官指示控方就時序作詳細描述。

14:30 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案件1】
D1何(36)🛑已還押逾28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28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28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28個月
D5楊(28)
D6張(24)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23),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7)和張(24)同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2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2個電子磅,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李(25)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旺角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1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2】
D1 何(23)🛑已還押逾5個月
D2 周(25)🛑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何(2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36)、李(25)、吳(27)、張(29)、楊(28)及張(24),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企圖製造炸藥
周(25)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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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兩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14:30再提訊,以處理合併和交付程序。案件2的D2還要在2022年10月3日14:30返回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案件2的D2有擔保申請,法庭聽取申請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拒絕申請,因此在各被告侯訊期間,除案件1的D5和D6外,其他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721中環 #20220721律政中心

程(41)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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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仍留醫故無出庭,控方要求押後。

收件人為林定國,本案容女只負責收信。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10:30再訊,如被告提早出院將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前覆核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香港警察的財產。

🔴D1:許(25)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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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核對文件時發現,控方尚有兩份資料未向辯方提供,須盡快提供片段予辯方做準備。

控方證人約有10位,當中包含2位醫生;D3則有一位醫生為辯方證人。播放片段大約需要3小時。本案審訊預計需時6個工作天,排期於11月7-9、11、14-15日進行。

🌟 #香淑嫻裁判官 確認,本案不會由她本人審理。

案件押後至11月7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開審,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9/6]

D1:鄺(20) / D2:余(19) /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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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 開庭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法官唔明控方陳詞中,對壁屋探監的閉路電視片段和錄音,在時間上的描述,(因為直播員無資料,只能盡量理解):因為閉路電視片段和錄音有時差,約一分四秒,控方試圖以兩個方式計算/對照內容,一、由頭計算;二、由尾倒數。片段中見到D3曾經有5秒離座,餘下D1和D2對話,指稱錄音中某段時間係D2的聲音,希望法官認住該聲音,從而判斷整段錄音內的D1,D2和D3。

D1 大律師對控方的法律觀點作回應,引用終審法院案例,大概意思係管有爆炸品但有合法用圖並不犯法。就事實的陳詞係根據D1在WhatsApp 的語音紀錄,所講嘅「火紙」就係「火棉」,即係硝化纖維素,雖然無獨立證據,但法庭應考慮若然係真或者可能係真,都係對被告有利。

D2 大律師先採納書面陳詞,再指出若法庭應控方作聲音辨認係危險嘅,控方提議嘅過程應該係辨認嘅第三步曲,第一步應是從錄音中分辨出三把男聲,第二步應問是否確定準確,第三步才是確實該5秒中,那一把聲是D2,就算確認到誰人是D2,但他在該5秒內只講咗三個字「得六本(書)」,是否足夠分辨整段錄音。

D3 大律師先採納書面陳詞,和D1, D2大律師對D3有利的陳詞,根據控方案情,D3無在任何階段刪除數碼資料。控告D3刪除瀏覽記錄是妨礙司法公正,不是唯一的推論,D1 承認瀏覽記錄有成人網站,介意其他人知道,唔想其他人知道女朋友嘅相片。

並不是毫無合理疑點,指稱D3刪除記錄,係妨礙司法公正,D1在2019年12月被捕,D2/D3在2020年2月3日首次去探監,警方有充分時間去做搜證,無獨立證供指刪除嘅紀錄會影響搜證。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0日14: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作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5
2022.07.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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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2/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7/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唐(19)🛑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港區國安法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阮民安🛑已還押逾5個月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黃(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王(34) #裁決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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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續審 [10/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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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2/8]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7/25]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0/40]

(1653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13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0]

D3:陳 / D7:陳 / D8:鄭 / D10:鄭
D11:張 / D12:張 / D13:周 / D15:方
D16:馮 / D17:何 / D19:何
(18-41)

控罪:
(1) 暴動
(2) & (3) 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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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4] 開庭
傳召PW19 高級警司 梁仲文(音)
當晚18:00當值,係踏浪者行動副指揮官,連同PTU D連在紅磡體育館候命,21:00收到指揮中心通知,去加士居道支援,約22:00去到,幫手驅散示威者,由加士居道轉入彌敦道,向旺角推進,約22:45去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見到越來越多示威者,估計有二千人,警方在華潤堂附近設立防線,擬定包抄計劃,要求增援,23:21速龍到碧街,即時命令推進拘捕,去到咸美頓街設立防線,留守至翌日00:08返回碧街,知到PTU部隊設立咗醫療區、等候區、和臨時拘留區,之後嘅運作就交咗畀PTU,PW19在稍後時間就離開現場。

(詳情後補)

[13:00] PW19作供完畢,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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