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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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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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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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派籌:16張正庭+48張延伸法庭(39庭)
*08:45派籌

08:20現有近50人排隊
【07月29日 星期五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8/30]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0925 廣播

0945 開庭

速報:
答辯
四位被告明白控罪並認罪🛑🛑🛑🛑


控方昨日聯絡法庭,是有關D4的案情有少少修改,漏了一個數字。

控方讀出案情,列出賢學思政多個街站及各被告的發言和角色。四名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4名被告罪名成立‼️

4位被告沒有案底。D1沒有申報職業,D2、D3及D4為學生。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街站影片, 指街站發言, 氣氛及公眾反應會對判刑有影響。

D1律師表示,基於有一宗上訴庭的國安法案件會在9月5日頒下判詞,各辯方代表需於9月13日或之前將求情陳詞及求情信存檔法庭,9月24日0930處理進一步求情,視乎上訴庭判詞,可能會索取報告。法官同意。

D3律師表示,D3要求撤銷擔保,亦不會依賴一封由D3父親早前寫給法庭的信件。法庭將會歸還D3父親。

D2及D4律師無補充。

各被告皆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進行求情,期間4名被告還押監房🛑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20721中環 #20220721律政中心

程(41) 🔴已經還押4日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背景:
被告涉嫌於上周四(21日)寄信到中環律政中心,信中內容疑針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經調查後,警方拘捕涉案女子及控告她一項刑事恐嚇罪【據悉收件人為林定國,本案容姓女事主只負責收信】

————————————

被告7月25日首次提堂因留醫缺席押後至今天。控方指今日被告仍然留院要求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被告出院 或 8月3日 10:30同一法庭再訊,期間繼續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王詩麗法官 #裁決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 #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無牌管有彈藥,即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
=============
裁決:

前言:

本案審訊涉及8位被告,他們否認各自面對的控罪。

法律原則:

法庭指舉證的責任在控方,其舉證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辯方並沒有責任證明甚麼;所有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們的犯罪傾向是較低;A11選擇作供,他證言的可信性較高。此外,若A9和A11在爭議事項所述的是真,或有可能是真,這意味着控方未能舉證至相關標準;除A11外的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不會因此對他們作出不利的考慮,但與此同時,這也意味著辯方沒有證據削弱或反駁或解釋控方的案情;若就關鍵事項,證據有疑點,利益歸於各被告;法庭在作出任何對各被告不利的推論前,必須肯定那些推論是根據法庭接受的證據達成的唯一合理推論;雖然8名被告共同被控與其他人一同干犯控罪1, 就適用共同犯案原則,法庭會給予自己相關指引,也會獨立考慮有利或不利各被告的相關事項, 分開考慮他們有否干犯這罪行;另外,A11面對2項控罪,在作出裁斷的時候, 法庭必須將各項控罪及相關的證據作出分開和獨立考慮;雖有機會觀察每名控方和辯方證人在證人台上的表現,但法庭不是單靠證人表現來定案。

事實裁決:

為節省篇幅,直播員打算只對裁決理由作出簡短總結。

📌議題1:暴動的時間,地點和範圍

在這議題上,辯方爭議涉案暴動已在約19:35時停止。

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中第10、74-78段指出:「暴動是由非法集結演變而成,演變所需的時間因情況而定,有些時候,非法集結可以幾乎馬上變成暴動」和「非法集結及暴動不是靜態的犯法行為,而是流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游走,也會為了避䦕警察、針對目標或其他原因而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調 。即使犯法行為或暴力暫退,但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留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法庭要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範圍和時間,應考慮上述情形及切實的整體情況,不要採取過於刻板的看法,亦須考慮被告人在事件中的角色去定奪他的罪責。」。

本案有這些事實:在案發當日18:38至20:36時,有多於3名,且配戴不同裝備的示威者在涉案集結的範圍有共同目的地多次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挑撥性等行為」,例如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硬物、擊打物品發出聲音、向警員和警署照射雷射光、叫喊和辱罵警員、設置路障堵路和傘陣與警方對峙等。

法庭裁定這些行為是「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合理地害怕這樣集結的人士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這樣集結的人士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法庭裁定在案發當日18:38至20:36時,現場出現了非法集結。進一步考慮,法庭認為示範者的行為同時是「屬於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故此裁定現場在案發當日18:38至20:36時發生了暴動。

📌議題2:被告有沒有充足機會離開暴動現場

在這議題上,辯方認為當時示威者難以迅速離開。

本案有這些事實:一:案發當時警方在18:39至19:51時,多次在不同位置用揚聲器警告示威者和展示旗幟;二:以當時環境而言,多輛巴士被堵塞、有配備的黑衣示威正作出暴力行為;三:當時示威者可以自由進出和離開尖沙咀;四:警方已於19:18時在新聞公報中指出「涉案區域有暴力事件,警方已施放催淚彈驅散,呼籲在場人士立即離開」。

法庭裁定當時的示威者是可以從不同方向前往暴動現場,同時亦有機會和途徑離開、示威者必然知道現場有警告和發生暴動,而正常市民是可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

📌議題3:從片段中辨認A2/4/7/11

在這議題上,控方邀請法庭將把片中人直接與A2/4/7/11當時身穿的服飾作比對,從而認定A2/4/7/11就是片中人。

本案有這些情況:1:當時暴動現場有數百人,他們的衣著和裝備都相似;2:部分片段影像模糊和維持短暫,故未能顯示片中人中的一些明顯特徵。

法庭裁定不能從片段辨認A2/4/7/11。

📌餘下議題:

總括而言,餘下議題已是被告是否有參與暴動和無牌管有彈藥(A11)。

與A2/3/4/7/8/10/11相關:一:有關追捕各被告和他們的證物的證供,法庭接納相關警員們的證供;二:有關被告們是否是警員們追捕的目標,法庭參考「Turnbull Guidelines」的指引後,裁定警員們對目標人物(被告們)的觀察環境是良好,他們拘捕的人就是被告;三:有關被告們的裝備和衣著的推論,法庭裁定當時被告們身穿黑衣黑褲、管有的物品和裝備包括士巴拿、防毒面具、手袖、帽、眼罩、口罩、護目鏡、手套、頭盔、護徑、護膝、護甲等是為了準備和參與暴動。四:有關各被告的角色,法庭裁定當時他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現場的聲勢;五:有關A11提出的辯解,法庭不予以接納。六:有關A11管有彈藥,A11沒有持有相關的彈藥牌照,故他是無牌管有彈藥。

基於上述和議題1和2的裁定。法庭裁定A2/3/4/7/8/10/11面對的控罪成立。

與其他被告不同,A9有帶出自己在場的目的是為了勸籲青年離開和拍攝。法庭不能排除A9提出的解釋,A9有社工證、他的衣著與示威者有異、他亦聽從警察的指示,不再掙扎。基於這些情況,法庭裁定A9面對的控罪應予以撤銷。
=============
求情訂在2022年8月6日09:00;判刑訂在2022年8月19日10:00。所有被告(除A9)還押,法庭另會為A2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拒絕A2擔保。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36_2020.docx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21警總
#違反感化令

王(19)🔴因另案已經還押15日
*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2019年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損壞正門附近外牆。

簡單背景:
被告於2020年4月22日承認刑事毀壞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於6月10日就其刑事毀壞罪判處12個月感化令。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刑則留待其非法集結罪案審訊後一並處理。同年10月27日被告缺席非法集結案審訊,法庭次日向他發出拘捕令。

本月13日被告於西貢被捕,14日被押解到法庭,被告於庭上承認非法集結罪,案件將押後至8月31日再提堂。

由於被告還押期間確診武肺,需隔離至8月1日,今日未有到庭。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 8月16日 0930 同庭再訊,以便被告在隔離完畢後索取感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戒毒所報告。

💛感謝報料💛
【07月29日 星期五 】

其他上午審訊未完的法庭,仍須報料💛

(14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提堂 #0929旺角

D1 朱(30)
D2 黃(30)
D3 廖(18)
D4 劉(18)
D5 陳(20)
D6 岑(25) 🛑因另案已還押2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7608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15120

————————————————
D1, 3, 4, 5申請今日無需答辯, 押後至10月3日。 D1需索取醫療報告及未被使用材料。 D3希望索取未被使用材料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D4準備好審訊, 但不反對押後。 D5需索取醫療報告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控方不反對押後。

D1, 4以原有條件擔保。 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3申請可以在8月27日-9月26日離港遭否決,D3需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獲豁免今天去警署報到。

D2就控罪(1)認罪, D6就控罪(3)認罪。

控方案情:
2220近旺角警署門口有一個汽油彈掟出, 警方警告公眾人士散開, 但人群仍然聚集, 並用鐳射光照射警署。 2300有行車道路被縱火, 警方要求示威人士散去但不成功。 2329 PW1作出警告, 指現場有非法集結, 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其後進行掃蕩, D1-D6在掃蕩中被捕。

D2及D6被帶返旺角警署, 於現場沒有警誡。 D2被搜出護目鏡, 口罩, 雨傘, 頸套, 手套, 索帶等。 D6被搜出黑色cap帽, 急救用具及一支鐳射筆。 兩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商罪科警員搜集了一些相關媒體片段, 顯示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的事情。 有片段拍到D2在現場逗留一段時間。 2020年2月7日D6的鐳射筆被送往檢驗, 證實該鐳射筆屬第四級, 任何人士直接暴露於鐳射光束下可以造成視力受損。 所有被告都有被搜索住所, 沒有搜出與案相關物品。

D2及D6同意案情, 罪名成立。 主控指兩人初犯。 D6現時因另一宗案件 ( #0825荃灣 ) 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8月10日會在觀塘法院判刑, 辯方希望此案判刑押後至8月10日後, 供法庭作全盤考慮。 施祖堯希望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會保留求情至索取報告後。 D6現年25歲, 為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並供養家人, 在現時公司工作了3-4年, 因被捕失去原有晉升機會。

控方就D2案情有一條10分鐘的片段要播放。 辯方指片段沒有特別指稱的行為, 建議可以先看完整條片。 片中見到D2戴著白色口罩, 站在一旁及在附近徘徊, 旁邊有一些示威者使用鐳射筆。 D2今年30歲, 案發時是地盤工人, 現為速遞員, 與家人同住, 為家庭經濟支柱。 D2即時認罪, 有悔意, 呈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指為當時逗留在現場沒有即時離開感到十分內疚, 事發後沒有再接近社會事件現場, 並向受事件影響的人致歉。 D2被捕後失去地盤工作, 擔任速遞員期間有冒著疫情風險, 為衛生防護中心運送防疫物資予確診人士, 現時只希望承擔法律責任後再繼續為防疫工作出一分力。

D2, D6的判刑押後至8月1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兩位被告需還押。 法庭提醒D6代表當日帶同另一案件的基本資料作參考。 D1, 3, 4, 5將於10月3日0930提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30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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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9
2022.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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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5/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30
👥詹,梁,梁,梁(20-44)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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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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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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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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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30日 星期六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09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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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細理由已寫在裁決理由書, 共62頁, 將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並分派給控辯雙方的律師。

2019年11月17日開始, 理大爆發了示威活動, 有幾百名示威者佔據理大, 與警方爆發衝突, 警方包圍理大, 政府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有示威者響應telegram及連登的號召, 嘗試分散警力予理大內的示威者趁機逃脫, 稱為「圍魏救趙」。

當晚已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衝擊警方防線, 有示威者堵路, 投擲汽油彈及物品, 明顯已由未經批准集結轉為非法集結, 甚至暴動。 警方發出警告, 但示威者沒有散去, 警方需要使用催淚彈及水砲車。 根據控方提供的CCTV, 見到在尖沙咀金馬倫道有示威者製作汽油彈並運向天文台道的方向, 汽油彈更綁著石油氣罐。 11月19日0115-0335, 不斷有示威者由金馬倫道及金巴利道向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扔汽油彈。 0340, 警員遭遇示威者以汽油彈攻擊, 令兩名警員向示威者擎槍示警, 示威者轉身跑向金馬倫道方向及厚福街方向, 片段拍攝到示威者沿厚福街來回奔跑, 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汽油彈, 警員指看到有黑衣人走入厚福街7-7A唐樓, 在大廈梯間及天台發現本案D1與其他10多名人士, 以及大量示威有關的裝備與載有汽油彈的玻璃瓶。 警員在厚福街5-6號發現D4。 一小時後在厚福街8號旁的後巷發現D2及D5蹲在一部單車旁。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幾位被告有沒有或以什麼方式參與暴動, 但已以大量環境證據證明各位被告有與激進的示威者一起參與暴動。

D1身上沒有任何裝備, 身穿白色T裇, 深色褲, 但法庭裁定D1沒有好的理由跟著黑衣人士進入7-7A大廈, 辯方沒有任何解釋挑戰控方對他不利的推論。

法庭接納D4就是片段拍攝到戴著頭盔進入5-6號大廈的人士, 法庭接納控方的推論, D4特意脫下頭盔才離開, 不過最後都被警員截查。 雖然D4身上有急救用品, 但法庭不相信D4是救護者, 因為同時在她身上發現一罐黑色噴漆, 可以用作毀壞閉路電視鏡頭。 不可以跟本案一名急救員控方證人相提並論, 法庭認為D4是一名示威者或暴動者。

D2及D5在暴動一小時後仍選擇蹲在後巷單車旁, 絕對不是無辜的過路人。 辯方指兩人因為爆炸而受驚才藏身於該位置, 法庭認為如果是這樣, 時間應該短暫, 不可能1小時後仍選擇藏身該處。 而且兩人戴豬嘴, 手及背包都有沾滿易燃物品的手套, 有理由相信他們曾經投擲, 運送或處理汽油彈。

辯方指金馬倫道的汽油彈是個別人士的行為, 法庭對此說法不以為然, 跟據上訴庭盧建民案及湯偉雄案, 暴動是有流動性, 任何人都可以在之後加入暴動, 厚福街的情況是早前發生的暴動的延續。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4位被告參與了暴動, 裁定4位被告罪名成立, 撤銷保釋。

4位被告會一併與D3於8月6日0945進行口頭補充求情及判刑, 各辯方代表需要於8月4日1200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 求情信及所需案例。 控方已將D1, 2, 4, 5的證物處理書面申請交到法庭, 各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30
2022.07.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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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0/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陳(22)🛑已還押逾7個月 #判決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黃,黎,洪,劉,陳(15-35)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8)🛑已還押20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10:30
👥謝,*,曾(15-24) #審訊 [8/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11: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4/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王詩麗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張,田,顧,洗,鄺,馬,姚,*(14-28) #審訊前覆核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15)🛑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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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續審 [4/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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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1:00 (非公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8 月0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續審 [4/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9/30]

🕙11: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0/25] {感謝}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4/3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19: 李(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案件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985

—————————

因還押期間D19確診,懲教只安排見咗一次感化官,未完成背景報告。

法官知悉情況,認為仍需14日才收到報告,法官傾向遷就辯方大律師時間,D19於8月10日在裁判處09:30有一宗案件要出庭,另外大律師在10號下午亦有另外一宗判刑需要出席。

法官建議押後14日,押後至2022年8月12日14:30。然而法官再考慮過後,認為下午開庭可能來不及處理背景報告及求情,經雙方大律師同意後,案件押後至8月12日09:30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判刑 #續審 [4/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控罪二:罰款400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根據影片D3顯示,案發當日17:58:35,警察防線在推進時,被告站在旁邊的行人路,並沒有做出任何指罵的動作,與PW3的證供不符。而根據證物影片D4顯示,被告在影片內2:57 時過馬路,在5:55時被截停,歷時不超過3分鐘,與PW3聲稱的5分鐘不符。總括而言,PW3的證供與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多處出入,因此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PW3的證供。

另外,雖然現場有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但PW1作供時稱集結在警察防線推進後已被驅散,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真的有舉中指或指罵警察,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做出訂明行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非法集結者,被告有可能是無辜路人,因此上述證據分析足已裁定被告非法集結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為了證供完整性,法庭仍然要分析專家證供。在專家證人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有沒有自閉症與案情關係不大,因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究竟被告的病情會否導致被告做出不適當的行為已不是重點,因此不給予辯方專家證供任何比重。

📌求情
被告是一名中大哲學系學生,與家人同住。辯方指被告是將身分證遺留了在家中,而不是故意不帶身分證外出,而且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法庭接納辯方說法,就控罪二判罰款400元,從被告現有擔保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0/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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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今日審訊內容概要,非完整紀錄)

控方表示其辦公室繼續有人確診,但早上已做快測,結果為陰性,控辯雙方同意繼續審訊。

📌傳召PW20 警員22316(林姓)

證人表示當時見到有機動部隊同事同埋便裝同事,撳住個人士(後知D8)喺覺士道同柯士甸道交接位置,就上前幫手制服。看管到8:10pm交由CID同事10989接手處理,期間沒有被干擾過。

證人表示有進行搜查,當時將D8背囊中的物品逐一攞出嚟,擺喺地下拍照。辯方指出假若有人要放嘢入背囊,D8就冇可能睇到,證人表示「如果睇唔到我相信佢應該都感覺到嘅,同埋其他同事都會知嘅」,不同意有警員插贓嫁禍。

📌傳召PW21 警員14343

證人表示在D8身上搜出24樣物件,控方想證人於庭上看證物實物,辯方要求先移除證物上的白色標籤,因為標籤上有關於證物的描述,而證物爭議點為雷射筆的顏色。控辯雙方同意做法,但法官反對稱「你地用咗,我認為下,with due respect,唔恰當嘅處理方法!」午飯後控方按法官建議做法(除了有爭議的兩支雷射筆均移除白色標籤外),把證物一字排開,讓證人逐一辨認,最終證人只認出一支銀色雷射筆,另外一支找不到。在辯方盤問下證人肯定見過兩支銀色嘅雷射筆,以及有關紀錄(兩支銀色雷射筆)沒有錯。法官嘗試把電池放進雷射筆並測試其光的顏色及射程。最終證人數出22件證物,控方表示有兩件證物(電話及320元現金)已交還予被告。

📌傳召PW18 警員12665

證人表示在新屋嶺有幫手看管證物,假如同事要去洗手間會幫手「睇住先」,證物無被任何人干擾。

4:10pm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am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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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上午都在播放案發時附近環境情況的影片,包括地鐵站B出口外及人疊人的情況,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4/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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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pw22(本案負責睇片警員)
警員10216

控方指對協調時間有共識,主問完。店舖時間有共識,無需真人作供,或以65b處理。
辯方開始盤問

▶️D1 辯方盤問內容

根據警員20191220落既口供,0045 -0730 處理18 名被捕人士,其間觀察他們的身型、外貌、髮型和身上檢取的物品,於8月30前並不認識他們。當晚零晨收到指示要對被捕人士作出辯認。被捕人士會有一個大的警方証物袋放從身上檢取物品。對於那個時段由誰人持有証物袋並不清楚。pw稱他沒有接觸過該些證物袋。

pw不同意他不清楚被捕人士當晚的裝束,因為其他警員有給他看有關相片,而他亦表示每次有相都會過去記認照片,有倚賴相片來協助於商店CCTV片段中作出辯認工作。同意於20190830 ,0045至0730時並沒有記錄低該18名人士的特徵。辯方問pw基於什麼於片段中辨認出d1, pw指他0830當日有見過真人,亦有睇過由其他警員拍攝檢取證物的照片。pw同意於口供紙上對於d1的描述為”女子20歲肥材啡色短髮”, 但不同意辯方指出他可能基於外貌相似,認錯了於片段中指稱的d1為被告。

▶️D3辯方盤問內容

pw同意他並沒有於0045-0730為該18名被捕人士作出仼何觀察上的紀錄,並於一星期後9月6日才開始看片。睇片時已收到8月30日同事拍的照片。

辯方認為pw於8月30日的觀察沒有紀錄下,相片紀錄會比記憶準確,所以相片為主要協助pw於片段中作出辯認工作。pw認為相片只是輔助,並強調自己8月30日當晚有見過真人。

證人指很多片段看到d3,但看不到面容,只是倚賴其裝備,但他指當晚見到的人和d3吻合

▶️D7辯方盤問內容

pw稱忘記何時於8月30日長沙灣警署內觀察d7真人,個人物品和裝束,但對每名被告觀察的時間不小於15分鐘。pw指他有仔細觀察d7的裝束和物品。pw同意由於沒有作出紀錄,及後於辯證時有需要依賴相片。pw指事後比對,相片顯示和親眼看的是一致。辯方指pw並無親眼看到d3有頭盔,泳鏡,防毒面具和持雨傘的情況,而d7於警署內拍攝的相也無該裝備。

於主問中有關d7的cctv片段, 除了最後兩條為彩色外其餘皆為黑白色。於海港冰廳CCTV(彩色)中,播放233241-233244 ,畫面停在233243,pw早前指手持雨傘者為d7,辯方問證人是否同意片段中不能夠清楚顯示褲是長或短。pw不同意並指這是短褲,但同意片段中只能夠顯示褲的顏色為深色,款式亦不能夠清楚顯示;鞋為深色,白色鞋底(聽唔到定係鞋帶);同意雨傘除深色外不能辯認其他細節。

辯方指片段中指稱d7頭上的白色物品可以是帽或頭盔,證人表示該片段畫面未必能夠顯示,並指他是觀察成段片段,不同意該畫面為最清晰。辯方問pw是否同意於233241-233244看不到泳鏡/護目鏡。(官指看到防毒面具)pw指片中人跑得快,不確定是否看到,指稱平時逐格睇。辯方指出即使逐格睇都睇唔出,pw唔同意,並指相信自己有逐格睇過呢三秒。
~播片逐格睇~

唯警員最後也是指在片段中看不到。
辯方指pw只是相信片段該人士為d7,不能確定其身分,pw不同意。pw同意基於黑白色的cctv只能辯認裝束和裝備的深淺,而非其顏色。同意d7上身漸變色可以是其他色調。

~播放響車仔麵鏡頭04
0014xx - 001439

片段見到指稱d7手持飲品,上衣下方,褲外面有褲頭帶狀物體,但於警局內個人物品沒有發現該物體,證人指對畫面中的條狀物品沒有認知是什麼(游官睇tee shirt 實物)
辯方指出證人從26條CCTV中認出指稱d7是不確定的,證人不同意

▶️D8辯方盤問內容

證人同意協助此案件事看的片段相比主問時的片段多,有機會看過除基隆街以外的街道片段。同意8月29日當晚9:30落緊大雨。
~播unused material 尚品生果店(音)
213620 -213631

證人同意有倚賴警署拍的照片在片段中辯認d8。
~睇相
其中一張相見到上衣後面的圖案

~播片
證人同意片中淺色上衣背後有圖案,斜孭袋人士和d8吻合,身旁有一名女孑,亦配合之前d8身旁的女子。

~播放海港冰廳cam1
231459開始

岩岩岩入鏡頭, 淺色上衣和背後有圖案的為d8 ,231524時見d8 到人群多既位,手上拎住電話舉高,女伴依然在旁,及後往基隆街方向轉了入去

~播放海港冰廳cam3
231955 看到指稱d8和其女伴
232104 沿着桂林街方向離開鏡頭範圍

d8辯方對證人盤問未完,1430繼續播片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首日上庭情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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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 化驗所專家證人譚卓齡(音)

證人專家身份無爭議,每個被告的專家報告均可呈堂,雙方同意無需讀出。

⚙️控方主問
證人為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接受過法證影片資料分析訓練。今天以法證影片資料分析師作供。

控方提出以證物P43作例子,第2頁第2段,紀錄證人從警方的法證部取得影片。警方交咗一批影片予證人,並提供撮要,紀錄邊一條片有邊一個嫌疑人物出現。證人會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睇返片段,去確認嫌疑人物是否警方所指之人。

第3段,紀錄警方交出實物予證人進行比對。檢驗完證物後會貼上標記,如GBG30623。物品標記不爭議,控方稍後提交承認事實。

第4段,證人確認睇過footage A-E。第5段,證人指出footage A較為清楚。證人睇完5段片段後,證人發現A較為清楚,主要集中在片段A,其他片段已經沒有進行分析。此為法證資料分析的訓練之一,因要比對證物特徵,所以會選擇較為清晰的影像作分析,從而比對相關人士的衣著。

Footage A-E排序由證人決定,A是最清晰的影片,其它為隨意排序。

證人有在片段部份時間點作出截圖,就截圖方面沒有規定,自己主要為截出較為清晰的影像,因為影片是拍攝移動的人物,較清晰的截圖亦方便同事進行比對。如在footage A截出兩張圖,會列為A1、A2,如此類推。

比對會用截圖進行,使用化驗所電腦觀看影片,並在電腦截圖。沒有優化過影像或改變其質素,只有單純截圖。

以P43作例,口供紙後有附件A1,有紀錄圖片所屬的影片時間。

進行比對時會在電腦螢光幕睇,沒有特別調較影片大小,化驗所內電腦螢光幕為24-30吋不等。因此口供紙的截圖並非證人在電腦螢光幕見到的,大小有差異,用意是方便他人閱讀報告。

提供專家意見時,有放大影像並以滑鼠指出嫌疑人,或將影片放近(side by side)進行比較。

第6段~第10段,紀錄就警方交予證人的實物證物所得出的觀察和設計。挑選出影像畫面,之後將證物放上假人作比對。

回到附件
右下角為證人作比對的假人,影片如果係CCTV,會盡量使用原有的片段進行比對。但這次有使用其他攝錄機(嗰gopro🤬🤬🤬),所以我們會確認該儀器的解像度。然後我們會參考這個解像度錄影片,再將影片作比較,再進行假人比對。

本次比對不涉及CCTV,報告有提到證人在化驗所以實驗室條件作情況模擬,以假人盡量模擬真人動作。因化驗所的燈光不容易調教,所以證人會觀察影片的光源,再盡量模仿影片的日光或光源。

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在原影像提取清晰的影像,然後使用假人拍攝影片,再取出圖片,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因為實物和片段影像的外觀、形狀及顏色等等有機會有出入,方向亦未必一樣,實物可以很清晰,但影像不一定。所以為表公平,影像證物一定會以影像作比對。角度及距離亦為調教化驗所攝錄機時考慮的因素。

證人在口供紙提及「對照影像放大版」,證人表示自己係擺攝錄機,然後睇下影片出嚟的效果,他會一直調教,直至假人出現的位置與原片差不多。

本案三位被告的比對都有使用上述方法。以化驗所攝錄機拍攝影片後再作比對。

12段打後:羅馬數目字為證人紀錄的特徵。(第4行)控方著重的字眼,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類別特徵、羅馬數字1-9(獨立特徵)

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
光的條件、器材的條件,例如背囊的拉鏈會有分別的,不能做到一模一樣,這是可以解釋。比如袋的左邊有一支水,如果當時從警方收到的證物沒有水,我會覺得呢度存在可解釋的空間。例如,比對時圖片中袋的分別有圖案及無圖字,那麼這就是無法解釋的差異。

種類特徵/類別特徵:
例如背囊上面有啡色拉鏈,白色扣,呢啲會認為係類別特徵。因為每一個袋都會製造商設有嘅呢啲嘢,多過一件物品、所有人買呢款袋時,袋都會有呢個特徵,就係種類特徵。

獨有特徵:
我認為非衣物或非製造商設有嘅特徵,而是隨機特徵或個人特徵,例如有人鍾意在背囊拉鏈加裝飾物、或用marker在袋上畫畫、或袋上有明顯污跡(為隨機做到的特徵)。

證人有為本案3位被告進行上述比對。同意獨有特徵為較強的辯認指標。類別特徵在3份報告有多有少,同意類別特徵愈多,證供力度愈強。

對D1~D3的辨認報告內容按此


[12:22] ✂️辯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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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律師
證人同意自己看過相關片段,化驗所的播放器與法庭使用的播放器不一樣。原本畫面係4:3,在法庭播放兩邊會有黑邊,但以16:9播放就無黑邊,PW9確認係4:3,因為我哋嘅軟件可以顯示到點嘅解像度,幾點乘幾點先係我哋嘅做法,比例並非重點。

證人在化驗所使用的播放器軟件是M5,觀看片段時不會使用全螢幕,因為旁邊有其他分析項目,M5有魚眼鏡邊緣修正的功能,但沒有使用。律師指出拍攝的鏡頭為魚眼鏡,當鏡頭角度闊嘅時候,會出現扭曲,魚眼鏡邊緣修正指在修正扭曲。同意影片為寬鏡頭,同意鞋子在影片邊緣,同意影片本身偏正方形,同意全螢幕後畫面會變寬。

證人沒有使用全螢幕,是以影片長寬的點數觀看,但同意鏡頭係扭曲;提出見到嘅係淺色一點,佢係石仔同煙頭我無法從影像中辯認,所以報告上我用的字眼的「相約」,有可能係煙頭。報告是我加上所有類別特徵再作出結論,認為影片的鞋子「可能」是警方給予的證物鞋子。即使睇到放大版,都係維持原本答案,只係見到一個淺色點。

因應同意事實P45,關於D1及此證人寫出「認為D1的部份衣物是相同/相關,此可能性不能排除。」

法官:控辯雙方同意咗事實,事實意思是「有可能係佢」,但程度如何沒有提出。如果證人及控方指出「非常肯定係佢」,此為佢哋嘅立場。我理解D1大律師的立場是你不同意。

法官:所以問題係,你嘅立場係「可能」定「肯定是」?
證人:我沿用返自己立場

結論14.3 字眼是「可能是同一對鞋」,可能的意思是?
👉 Likely 高過 could have been。

即係你有4個級別,「不能排除」、「可能啱可能錯」、「相關可能啱」、「肯定啱」?
👉其實我哋有更多級別,例如仲有very likely 甚至「一定係」,英文版我寫"likely",即第三級可能性

會唔會考慮將可能性降低,因為影像可能出現上述問題?
👉我有考慮邊緣扭曲問題,我做影像模擬時我會模仿返類似的情況,去盡可能還原類似的影像。當我見到白點同證物鞋仔,位置差唔多時,我就認為係“likely”。獨有特徵是有限制,因為我在影片沒有清楚看到,所以我沒有寫為獨有特徵。

我認為你係下結論時武斷,因為沒有使用影片修正功能
👉唔同意,因為鏡頭的特徵會影響電腦處理修正。我唔知佢用咩鏡頭,因為呢條片係廣角鏡,我如果用修正,可能會製造一個新的bias,所以我唔會做一個修正。而係做模擬時加返各個元素去還原影片,再進行比對,會較為合適。

同唔同意整體結論好啲寫法,「我在沒有做修正的情況下,認為是likely」?
👉同意。但我認為寫法應該係:「我在模擬時盡可能還原原影片的因素,以影像對影像進行比對,因此得出結論為likely」

D1盤問結束

午休,並予眾大律師處理放大截圖的問題。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判決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七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控方: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
全程以英文進行,有翻譯官全程為陳翻譯
陳精神狀態唔錯,不時望向旁聽席;散庭時對住大家保持兩手心形手勢離開。

較早時被告已承認各項控罪‼️

裁定區域法院 有權 審理和裁定第 2 至 5 項指控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09:30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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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控方繼續播放多段零零碎碎的片段,大部分是關於案發當天油麻地彌敦道周邊的環境及情況。經歷全日漫無目的地播片,法官終於按捺不住,要求主控停止播片,指片段與案情的關係甚為薄弱,繼續播放片段也只是毫無意義、浪費法庭時間。控方證物列表中的片段已經全部播放完畢,明天將會繼續傳召證人作供,案件押後至明日上午0930續審。

按:主控播片時無旁述,又無指出片段想帶出甚麼信息,播片的作用令人困惑。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Record Hands-Free on Snap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