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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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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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張(24)
🛑服刑中
於2021年10月6日被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背景: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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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劉先生
辯方法律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庭上播放曾在裁判法院呈堂的證物片段P2商場閉路電視及P3立場新聞片段(有聲)

雙方爭辯上訴人在片段記錄時間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另外,控方針對在上訴人背囊內找到的物品,為何一個普通市民會攜帶一般示威者的裝備;辯方澄明上訴人從沒取過出來使用過。

至於刑期上訴,辯方引用早陣子一宗判刑,案情有在馬路中心縱火、堵路等行為。案情明顯比本案更嚴重,判刑卻比本案輕。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最終判處20個月是明顯過重。控方同意本案判刑重,但非明顯過重,而判刑應當具阻嚇性。就非法集結罪,裁判法院最高可判處三年。

法庭將會於7月15日10:00頒下裁決書。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尖沙咀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勞(20)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被告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辯方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定罪上訴

理由(一):警員捉住被告時沒有表露身份
控方回應指警員捉被告前曾與他有對話。

理由(二):幾位警員都不知道被告的傷勢,並不可靠

📌刑期上訴

理由(一):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指出量刑起點,只稱考慮了被告初犯而判處6個月監禁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0930宣布決定,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申請保釋

D1:彭/牧師和你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

D1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多次申請保釋均被拒絕。被告今日繼續沒有聘請律師代表,親自申述理據第七次申請保釋。

1030 開庭

被告表示今日分兩部份首先要求更換法官,更換法官後才會作第二部份提出保釋申請理據。

🔸速報:
駁回更換法官申請
拒絕保釋申請

1139 完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宣布判決

張(24)🛑服刑中
(張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 - - - - - - - - - - - - - - -
被告今天有出庭

📌判決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
-🟢刑期上訴得直
刑期將由1年8個月(20個月)下調至一年2個月(1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申請保釋

D1:彭/牧師和你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

D1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多次申請保釋均被拒絕。被告今日繼續沒有聘請律師代表,親自申述理據作第八次申請保釋。D1及D2案件已經排期在九月一日至九月九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訊。

【1030 】開庭

D1首先陳詞要求更換法官取消陳仲衡法官聆訊資格,之後再作保釋申請。

就更換法官陳詞指律政司代表(答辯人)上次沒有回應而且觀察到每次也由不同代表處理,質疑是否知悉之前自己更換法官論點。

🔹申請速報:
拒絕更換法官
拒絕保釋申請

【1150】完庭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D1表示保留繼續申請更換法官處理保釋
#高等法院七庭
#陳仲衡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保釋

何俊仁(69)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70萬元保釋金
女兒及弟婦各20萬元人事保釋,
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在任何平台發表可能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庭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區諾軒,鍾錦麟(32-33) 🛑二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控方代表:#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陳慕賢大律師
______

控辯雙方共同申請押後聆訊,因辯方需要更多時間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8日不早於11:00再訊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30] - 是日進度 1/3 中段陳詞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8 開庭]

控方確認已傳召所有控方證人,並完成控方案情。

[D9 補充]

較早前提出P0046片段06:44拍攝的是同事件2023年開審的另案D2:翁(19),控方確認。

[D3/4/9/10均沒有中段陳詞]

[D15 黃大狀作中段陳詞]

呈上書面陳詞,當中第4、5個案例均是區域法院案例。

中段陳詞段4覆述控方立場:D15在B點被圍堵;及依賴段36證明參與暴動時間地點、並非住附近。另外不爭議D15被捕時身穿黑外套黑褲。

現階段接納控方所有證據,但辯方立場是仍無足夠表證。

有關法例原則參段5至11,其中段6引述Archbold R v Shippey,法庭需考慮控方有利或者不利嘅證供,以整體去考慮。另外參盧建民案:單是在場仍不足夠,要考慮有否任何言語、動作、手勢、配帶標誌或徽章等等以證明被告人不是僅在現場出現。

(詳情候補)

郭官質疑2019年未爆發疫情,一般人不如現時般戴口罩;如果無需配戴,為何要隨身攜帶?D15狀回應指可能有好多原因,但無需猜想個原因,立場是身上物件的證供價值是非常薄弱,應考慮整體衣著,D15當時身穿紅白藍間條t-shirt,是一般衣物平平無奇。

郭官想參考依賴案例對黑衣的看法,D15狀提出典據4 (#練錦鴻法官)和典據5 (#陳仲衡法官)。

[D11 馬大狀採納 D15 黃大狀中段陳詞]

由於D11與D15情況非常相似,故採納D15陳詞。D11狀指出當時身上有一支好細支的生理鹽水,辯方立場不屬於裝備。另外頸上掛有白色醫學口罩。身穿黑衫黑褲,黑色運動衫。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案件管理聆訊 [1/3]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021開庭]

控方預期將傳召46至51位證人,呈堂約100段video clip,共43小時

官批評控方還未提交 prosecution opening,要求控方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要知道case against defendant及case against each specific defendant。控方建議審訊前14天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不獲官接受。官明確要求控方於一個月內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並於明天確定控方最遲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的期限。

何桂藍 (D8) 代表大律師希望官許可於1pm前處理何的案情,因為下午有dental appointment,官指會process in turn。

吳政亨 (D5) 表示仍在找legal representative,暫時會自辯。官詢問吳有否找legal representation,吳回覆指正在找。

就控方要求辯方填寫的case management questionnaire (CMQ),盧律師指CMQ的問題too hollow、vague、有hidden trap,以致辯方無法admit大部份items。盧敦促控方盡快提交draft of admitted facts。

控方指出大部份CMQ的items均獲辯方admitted,官反駁控方,並提醒控方somehow some defendants will not agree to all facts,並追問控方是否將會prove everything。多番追問下,控方沒答應,官直接指出控方需要prove everything,並提醒控方不要live in the fantastic world,不要期望眾多被告會共同admit大部份控方陳述的facts。

D10 A2代表張大狀指出CMQ是too vague、too broad、有hidden trap,若欠缺particulars,D10難以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張要求控方的early disclosure of admitted facts。官嘗試遊說D10 admit更多CMQ的items,並指D10 admit了item 62,沒理由不admit item 63至67。

[1125休庭]
[1208續審]

D11 A3指出D11 admit了CMQ內大部份的items,就沒有admit的items而言,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官詢問D11既然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是否也意味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dispute。D11回應指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並not seriously disputing。D11預期傳召2至3位辯方証人,需要3天審訊。

D14 A4指出自己not 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即是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並指需要控方提交more specific opening,因為現在的CMQ items too vague。D14舉例說D14只出席了一次coordination meeting,所以不能admit item 23。D14預期需2天審訊。

官再次提醒控方必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 to clarify what exactly the allegations are、the scope of conspiracy、what did the defendants do、what evidence does P have。官批評3名指定法官於5月已被委任,但到今天控方還未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反問控方這是否satisfactory。

劉偉聰 (D16) 表示整個案件會自辯。官指出知道D16本身是執業大律師。就CMQ而言,D16指自己採取cautious的做法,故not admit了部份items,並指出若控方能提供更多資料,能 "reopen the closed door"。

D17指暫時還未確定僱用哪位大律師,並會於1星期內確定。D17指自己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MQ內的items。

Peter Wong律師代表D24,指D24已盡力協助法庭處理本案,admit了能夠admit的CMQ內的items。D24預期傳召3位證人。

何桂藍 (D8) 要求控方提供specific clarification and particulars,例如what was the nature of force? what does "unlawful" mean? D8指之前已向裁判官請求控方提供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但當時裁判官回覆這要留待trial judge定奪。D8預期傳召Regina Yip作專家證人,唯官指出控方不再希望傳召Regina Yip,詢問D8是否繼續打算傳召此證人,D8指需要reconsider。

官再三提醒控方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以clarify overview、carrying out of conspiracy、specific acts of each defendant。

[1255休庭午膳]
[1439開庭]

D36指出CMQ中的items部份not right,有些是not applicable to D36,其餘的的盡量admit了。D36預期傳召不多於2位證人,需時較短。

律師Stephen Chan及Mr Leung代表D37及D41,指需要控方proper identification of articles。D37指29/5/2023至2023年7月有另一案件DCCC 1069 (有13位defendants),排期撞了此案,請官建議安排。

林卓廷 (D38) 代表律師Mr Sum指林沒曾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2天。代表律師指出D38另有2案件ESCC 2514/2019及DCCC 1106/2020,審訊期分別為20~24/3/2023及27/3至4/5/2023,皆撞了本案審訊日期。

林景楠 (D42) 指林沒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審訊3至4天。就CMQ而言,D42指自己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laim of statement。

D43代表律師Mr Tam庭上對提交的CMQ答覆作出修正。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3天。律師又指自己另有案件HCCC201/2021於17/1至17/2/2023審訊,撞了本案日期。

律師Stephen Kwan代表D46,指已admit大部份的facts,甚至比其他defendants admit的更多,是對法庭的合作。並指不會傳召證人。

官再三提醒控方明天開庭續審時要讓他知道what P's position is,並留是日剩餘時間予控方為明天需提交的資料作好預備。

[1430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
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黃(25)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2022年8月4日被 #崔美霞裁判官 判處12個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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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今天放棄上訴,法庭正式駁回上訴
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林(35)

🛑服刑中

經審訊後罪成,莫子聰法官於2022年12月16日席前判處1年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同案兩名被告為:黎(36)及羅(25)。三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林(35)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於2022年12月4日黎及羅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林(35)則兩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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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申請保釋被拒‼️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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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開庭一陣,約在10:20就散庭,因施德來今日唔舒服無嚟法庭,聽旁聽人士講昨日他被安排坐視像庭,有講佢中左Covid但都有上庭,今日代表律師話佢非常不舒服請一天假,希望明天可以嚟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林(35) 🛑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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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開庭

🔸上訴理由一:PW1證供分歧

PW1督察董俊輝證供與拘捕上訴人的警員證供有出入,而董督察庭上證供亦與自己的記事冊內容有分歧。他有講上訴人向北走,但沒有提及他曾兩次調頭。

PW1在追捕80人到減少至20人期間都沒有留意到被告,但過程中人群四散而沒有人中途加入,所以他肯定最終在約10人之中截停的被告是開頭跑的人群一分子,不是無辜途人。

上訴人原本向南跑,曾調頭轉向往北向包抄的警長方向跑,想突圍但不成功,於是再轉向南跑,最後想再轉身時失平衡跌倒;董督察書面供詞沒有描述上訴人曾由往北改向南跑,亦沒有提及上訴人最後轉身時跌倒。

張官表示,不能預期督察如電影般慢鏡逐步描述,只可講大概。

就PW1有沒有向拘捕警員交代上訴人的逃跑路線,PW1與拘捕警員的說法完全相反,一個話有、一個話冇,而原審裁判官信納PW1證供。張官認為兩名證人講法並沒有重大分歧,因連同上訴人在內的人群由亞皆老街交界沿花園街跑,上訴人在未到豉油街的位置被截停,當中必定有經過山東街。張官不同意上訴方指兩名證人當中必定有一人說謊。

🔸上訴理由二:裁判官完全以PW1證供為基準

裁判官拒絕信納PW3(D1拘捕警員)的證供,因他以PW1證供為基準;當有其他證人證供與PW1有分歧時,他完全因PW1說法而拒納其他證人說法。

該名證人的證供不只關於最終拘捕之D1,也包括現場大環境觀察,而他是董督察近身,裁判官認為二人距離如此接近不可能有不同觀察,因此拒納其證供,最終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答辯方代表指出,控方於原審指控D1的基礎不是指他屬於80人之中,而是在另一位置與其他黑衣人聚集;此外,D1案發時並不是穿黑衣。

🔸上訴理由三:辯方說法有可能真實

辯方案情不是完全沒可能屬實;上訴人有親自在庭上作供。審訊中辯方展示了上訴人於2019年4月為洗車工作而設計的咭片,當時尚未發生社會事件,而其呈堂WhatsApp對話亦不受控方爭議,惟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似乎沒有詳細考慮,甚至不相信上訴人當時從事洗車工作。

張官指出,即使現在上訴以重審方式考慮,如她完全信納上訴人當時有做洗車,但他案發時攜帶天拿水、打火機和布,相當可疑。

上訴方代表重申,上訴人有作供,其證供需慎重考慮,即使現在可以事後孔明地指他作供時表現不完美。


答辯方回應

🔹上訴理由一
法庭應務實地考慮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且當時旺角時有騷亂情況,證人在庭上如慢鏡播放般描述追捕情況是不切實際的。董督察口供紙只有兩頁,就追捕上訴人的過程內容亦很簡短,庭上作供時有控辯雙方主問與盤問下能講出多些細節是正常的;他有講上訴人首先向南、然後轉向北跑。

🔹上訴理由二
法庭應務實考慮到底有沒有4-5名黑衣人的情況。董督察追80人已有一段時間,焦點由始至終都在80人之上,期間沒有留意到旁邊是否另有4-5名黑衣人也是正常的。即使兩名證人有相反說法,兩人都可以是講真話。

🔹上訴理由三
不重複相關法律原則。上訴人作供時並不爭議當時身上被出搜出天拿水、玻璃樽,亦不爭議旺角有縱火情況。針對他干犯控罪的證據充分,絕對可作出無可抗拒推論。他用天拿水抹貼紙的辯解並不合理,因他的車不在旺角;打火機放在褲袋,可隨時取出點火。


上訴方重申,控方證人上庭才能仔細地講出追捕情況。張官提出,根據人生經驗,被人詳細地問及才講出細節不是很合理嗎?上訴方代表澄清,PW1原本沒有記錄低的細節是他自己主動帶出,而非被追問下才回答。

上訴方亦指出,正因現場情況混亂,更要仔細考慮督察的觀察是否穩妥;他聚焦人群,針對上訴人的觀察是否準確?

就控罪2的定罪基礎,裁判官取決於控方證人指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從此作出推論;如控罪1定罪不穩妥,就會連帶推翻控罪2。張官同意兩項控罪相連。

📌法官向上訴代表確認上訴人將於本年8月2日服完刑期,表示自己要時間考慮,但會留意這個日子,不會延遲到上訴人服刑完畢,法庭會盡快宣判。

11: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陳仲衡法官
#0902油塘
#宣讀判詞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控罪: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各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控方:黃姓女大律師

三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曾經還押22日)。D1曾 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D2許 則被判處監禁3個月;D3麥 則被判入更生中心。3人即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同案D4李(19) 定罪被判入更生中心申請保釋上訴,其後因法援被拒於2021年11月30日撤銷上訴申請即時服刑。

1035 開庭宣佈結果,判詞詳情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83_2021.docx

1037 完庭

📌判決速報
D1 駁回上訴,即時服刑
D2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D3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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