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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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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提堂

D1:張(25)
D2:容(32) 🔴已還押逾7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7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背景:警方經過調查後,2022年1月25日重新上門拘捕六人並即日提堂。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只批准D4及D5的保釋申請。在2022年5月12日及24日,#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批准D1及D6的保釋申請。

=============
辯方希望申請押後答辯,期間會提供法律意見予被告,下次聆訊可以答辯,控方不反對。

第四、第五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第二、第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第二、三被告還押懲教署,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上午進度 1/2 主問及盤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8開庭]

[傳召PW2]

PW2 警司張嘉豪,現時隸屬東九龍刑事部行政及支援,案發時是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連指揮官。

PW2講解D連基本架構:
D連有4個小隊,即platoon,分別是D1至D4。每隊platoon均有1至2名小隊任督察級的指揮官,而每隊platoon會再細分為4個縱隊,即column。每隊column有8人,一般齊人時有2名警長和6名警員。每隊platoon根據編制有41人。Delta 1至4可以頭盔顏色分辨。

[10:43 D3佘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1:13早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上午進度 2/2 盤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33早休後開庭]

[D4藍大狀無盤問]

[D10潘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D11馬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00 D5/D7吳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26 D9郭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32 D17姚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52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10701禮賓府
#提堂

A1:王(24)🛑已還押逾14個月
A2:盧(19)

控罪:縱火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背景:
禮賓府在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2021年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事發接近1年後,女被告以同一控罪起訴,兩案合併轉介區域法院。
—————————————
控方表示有三項重點,分別為:
1.經各考慮因素後,不會增加新的控罪;
2.經修改後的控罪,只針對第一被告;
3.第一被告會認罪,押後至23年處理答辯事宜。

法庭詢問經修訂後的控罪沒有包括第二被告,是否撤銷其控罪?控方表示是。辯方律師確認。法庭批准新的控罪書,只針對一項縱火罪,第二被告當庭釋放。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0日930進行答辯,會以中文聆訊,第一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堂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索取控方文件和其他證物,例如光碟,之後再給予完善意見被告。關於擔保,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豁免今天報到,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1430提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
各辯方代表收到背景報告, 已解釋予當事人, 各被告同意內容。 D14有少少更正, 有關職業以及家庭背景。 D14出版了3本書而非2本。 D18職業方面資料也有更改。

謝沈智慧讀出D14的背景報告內容, 指他在場睇熱鬧, 不接受他的認罪。 辯方解釋因為D14最初是睇熱鬧, 但之後逗留在現場沒有離開, 鼓勵了暴動者, 所以算是參與了暴動。 謝沈智慧指D14身上有剪刀, 士巴拿, 索帶, 生理鹽水, 質疑他睇熱鬧的說法, 提出要做紐頓聆訊, 指案情會影響判刑。 辯方指需要索取指示。

謝沈智慧先讀出D18報告內容, 指D18在電視看到事件, 很可憐在理大困住了的人。 謝沈智慧質疑但是他不是去理大, 而是去了彌敦道, 又提及他坐巴士到油麻地, 下車正在油麻地沿彌敦道行走, 突然見到有人跑就被捕。 謝沈智慧質疑他只有意圖, 什麼都還沒有做, 不算參與暴動, 不接受他的認罪。 辯方指因為他出去是想去支持暴動者, 所以認罪。 謝沈智慧反駁, 指他是想支持理大內的人, 不是油麻地那裡的人。 之後謝沈智慧表示片段應有清楚的事情經過, 要搞清楚可以看片段, 之後突然起身離開。

D14代表指他當日是第一次到這些地方, 想看看社會運動是怎樣, 有人派物資, 他領取了也算是支持暴動, 而且他留在現場, 參與了暴動。

D18當日在深水埗下車, 因為油麻地已經封了, 沒有車可以到達, 他一路行到油麻地, 到達時是2200。 他在現場走動, 因為想支持那裡的人, 物資是別人派的。 謝沈智慧指太多東西不明白, 整個求情簡直胡言亂語, 質疑辯方指D18沒有衝擊防線只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這樣做, 而不是沒有。 謝沈智慧又質疑辯方指D18未料事件發展到後來的狀況, 但條防線由加士居道推進到他們被捕的位置, 事情發展到這個狀況已經1小時, 他也沒有離開。 辯方解釋當晚他在家裡食飯看到電視, 臨時決定去支持, 當時沒有想過件事會這麼嚴重。 謝沈智慧質疑為何他到現場看到條街爛曬, 也留在現場及領取物資。 辯方指物資是一套派發的, D18領取後便放入背囊, 他承認自己是不應該索取的。 謝沈智慧質疑父母頓失經濟支柱不是這種控罪的求情理由, 辯方指這只是交代他的個人背景。 謝沈智慧又指責辯方稱D18沒有回應或發起號召, 是當晚看到新聞才突發出去; 指應該考慮整件事件是否突發, 而非對被告而然是否突發, 事件已發生整個星期, 對所有人都不是突發, 此事件是香港歷史上最多人扔汽油彈, 而加士居道到窩打老道都是磚頭, 令人無法上班上學, 家庭主婦無法落街買餸, 質疑辯方指事件晚上發生影響較小。 辯方解釋不敢指事件不嚴重, 只是發生在晚上比發生在早上影響較小。

謝沈智慧又痛罵此事令住在附近的人及收日薪的人受影響, 店舖要早關門, 責問知不知道油麻地的鋪租多少, 又指有警員手筋被割斷, 又指事後要找人收拾垃圾, 維修街燈, 路牌等, 損失不計其數。

謝沈智慧再三提醒各辯方代表個人背景不是求情理由, 判刑在於阻嚇和懲罰多於改過自新, 而且地院案例都不算是案例, 又指辯方提出的案例暴動人數不同, 沒有一宗案件像此案汽油彈如雨下。 謝沈智慧又批評林偉權量刑起點過低, 並指其他法官也有相同意見。 之後指D5代表誠實寫出有1500人示威, 正如庭上所述及片段所示。 謝沈智慧又指不是只有當晚交通受影響, 是整個星期油尖旺都不能通車。 謝沈智慧又質疑辯方說D5參與程度低, 只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扔汽油彈或有領導角色, 而他的參與程度也不是最低, 因為最低程度是不需要有索帶或戴手套。

關於3位被告的證物根據上次遞交的清單處理。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1630判刑。

直播員按: 精彩內容不能盡錄orz 為唔關自己事的事情發脾氣, 何必呢~ 浪費曬全世界時間:)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盤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2午休後開庭]

[D17姚大狀繼續盤問PW2]

姚大狀向PW2索取其小隊傳令員資料(姓名及/或警員編號),PW2回應指是現職警司的曾霆斌(當時是總督察)。

PW2表示不太熟時油麻地一帶,當時亦沒有留意附近環境大廈店鋪。

(詳情候補)

[15:19 D5/D7吳大狀再度盤問PW2]

(詳情候補)

[15:28 小休1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下午進度 2/2 控方覆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41小休後開庭]

[控方覆問PW2]

控方簡單總結D17午休前盤問時指出PW2夾口供,而PW2否認。

(詳情候補)

[15:44 PW2離開法庭]

(詳情候補)

控方證人透露明天傳召PW4溫,暫時未能確定PW3曾警司明天能否出庭。預計PW4主問不會太長。

D9及D11明天分別全日及下午有其他案件事務需要處理。

[15:52 休庭]

明早(21/9) 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0]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林偉權法官
🕙10:00(不設旁聽)
👥劉,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拒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裁決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審訊 [3/5]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15-20) #審訊 [1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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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程(41)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09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3/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17/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13/19]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8/30]

(13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張(19)/ D2:林(23)
D4:廖(20)/ D5:李(61)
D6:易(26)/ D7:李(24)
D8:朱(42)/ D9:潘(20)

D3:黃(16)和D10:區(21)於2022年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D3:黃(16)在5月20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1:01終於開庭]

[11:09裁決]

D8案情有合理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其餘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有關判詞已派予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今午12:30再訊。

[11:11休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36A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上午10時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另外為D4和D9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兩人要在10月12日上午10時進行一次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7/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0900]開庭

結案陳詞 - 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就D1的結案陳詞補充

👉表證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中提到,控方認為D1在盤問宣誓下的回答同意自己沒有離開過畫面,所以控方的論點成立。

控方認為辨認證人(8428警員)作供時,書面口供紙已呈堂,當中有紀錄D1出現的時段覆蓋了控方盤問D1時提及的時間。因此控方認為表證是成立的。

👉獲承認事實問題

原文 「P45部份衣物可能是屬於D1,及/或可能不是」

控方指出此段亦來自開案陳詞,控方認為「及/或」是極為重要,「及」即代表不能排除衣物屬於D1的可能性。控方指簽署承認事實時,D1方沒有提出任何問題。

D1引用CHENG CHUN MAN案的判詞,該案情況是認人有不確定,有寫入承認事實,屬於頗為確定的情況。
但上訴庭另有一個看法,控辯雙方仍然可以提出新證供去支持。該案沒有執行因為控辯雙方以65C包括所有事項。

控方認為本案可以考慮譚博士的證據中,不代表任何一方,不能傳召證人獲得額外證據。

👉鞋底的白點

因為一條片有白點,另一條沒有白點。D1提出可能是影片扭曲、壓縮問題或可能不是同一人。而控方證人則指出可能是角度問題和距離問題,不認為是指認錯誤。

———
控方就D3結案陳詞的補充

👉片段A
D3有說法是,譚博士的做法和辨認警員8428的對比手法有所不同,有不公之嫌。控方指出警員有提到警方的影片較為清晰,而譚博士雖然只使用了片段A辨認,但片段B~E都是警方片段。

盤問下,「譚博士同意片段B~E較片段A不清晰」,但控方不認為可以理解成「譚博士認為片段B~E不清晰」,譚博士沒有做過這樣的供詞。

👉照片問題

照片16D打前,D3不同意該人是D3。16E則同意。控方希望法庭留意16D及16E的移動方向是吻合的。

👉字眼問題的澄清

辯方結案陳詞中寫道:「片中男子可以是走向夏愨道南面,但警方沒有使用相關證供」

控方立場而言,控方證人在庭上提及他有觀看夏愨道南面的閉路電視,但沒有任何發現,因此沒有交到法庭作為證據。

👉案例考慮

D3引用加拿大案例,但控方認為香港有毛少成(音)案例的測試。

以上為控方陳述

———
法官觀察

我發現兩位都聚焦在重要爭議點,這類暴動案件通常需要處理的事宜在本案都不需要處理,如暴動範圍及時長,本案在前兩點似乎沒有大爭議。

本席想細分成,C點是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為水炮車位置,向東行到B點,中間有花叢,再到巴士站。

本席理解對於針對D1身份爭議,控方指控是D1擲物後一分鐘就被捕。所以控方事實上對D1有兩項指控,D1分別參與本案暴動(在場)及擲物。如果D1不是擲物的人,D1是不是就沒有參與暴動呢?

然而本席見不到控方有暴動罪有任何陳詞,控方主要指稱他擲物。

支持D1擲物的主要證供是閉路電視片段及譚博士的認人,還有在場被捕。

D3情況類似,控方都指控D3擲物,D3同樣在場被捕。有一段片段支持,但並非譚博士指認D3的影片。控方聲稱拍到D3擲物的片段,裡面的D3並非譚博士指認。

本席關注的是,譚博士並沒有關注過擲物的人士為誰。

控方回應
👉雖然譚博士沒有分析D3疑似擲物片段,但譚博士辨認的片段中,D3距離破壞水馬的人只有兩個身位。

法官提出
👉 因為控方的指稱D3 於16:35有擲物,該片段有警員PW10分析,但博士沒有。換言之,如果我接納譚博士的說法,極其量只是加強另一方面的證供,對於D3是否擲物沒有影響,我這樣理解沒有錯嗎?

控方
👉同意

法官結論:
👉譚博士的認人不能加強兩位被告擲物的說法。兩位被告擲物與否而是取決於PW10指認警員的可信性。

法官另一觀察:

👉控方引用的案例提到4個類別,指認警員花上大量時間是其中一例,這點法官同意。

但控方提出第一點都需要考慮,法庭不明白。因為在被捕前都看不到被告的臉容,身材亦是一般身形,法庭根本不能認出兩名被告。

👉控方回應:希望法庭考慮認人不只是樣貌,可以考慮譚博士及指認警員的證供。

👉法官表示關於這點有所保留

法官處理字眼英譯中問題

—————
D1就控方的回應

👉控方證人8428警員的證供有提到所謂D1的時段,但8428警員都沒有說明他的觀察及分析,但控方卻巧妙地指8428有涵蓋D1出現時段。

控方沒有在證供上建立關聯,只是傳召證人時主問或覆問才提及。

👉法官對於這點有保留,這類案例片段很難完全清晰到法庭可以直接辨認,而不需要證人作供。

👉D1方指出譚博士認為指認警員使用的片段解像度太低而淘汰不予使用。

👉D1與法庭爭辯獲承認事實入面的事宜是否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範圍。
D1大狀認為如果現階段,法庭仍然未能就65C中D1的部份衣物是否屬於D1下定論的話,65C應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範圍。法官最終同意D1大狀說法。

(按: #郭憬憲大律師 聲聲鏗鏘呀)

👉控方回應他們的論點只是用字「及/或」

👉D1回應,有利辯方的演繹需優先採納及控方試圖推翻不可能的事實

—————
D3補充結案陳詞

👉譚博士辨認是依賴高解像度的片段,指認警員依賴的影片是譚博士歸類為解像度不清晰的片段。

👉D3逃匿問題法官不需要D3補充。
因法官提出,以逃匿作指控的標準是高的,需要沒有其他無辜原因才可以接受逃匿作定罪論點。

先不管D3的年齡是14歲或24歲與否,如果他參與暴動,當然他見到警員會有極高概率逃匿。然而,作為一名普通人,身處當時當刻的情況,沒有參與暴動,畫見到其他人跑,自己都跟住跑,都是成立且可接受的。

本席看不到本案有足夠基礎考慮逃匿因素。本席懷疑控方是否會依賴逃匿。

👉控方確認法庭裁決時不用回應逃匿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一)09:30 對D1及D3作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進行。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及取消所有禁足令。

[1057]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2/35]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5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8/30]

D2: 陳(23) / D13: 黎(24)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詳情後補,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上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5 特別戰術小隊警長A21

🔹控方主問完畢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5 特別戰術小隊警長A21

🔸辯方盤問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6 特別戰術小隊警長A10

🔹控方主問完畢



審訊押後至9月23日(星期五)10時續審,屆時將由D13辯方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2/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今天審訊原本安排傳召A4的兩位醫生出庭作供,但A4代表關大律師向法庭滙報,A4因健康問題取得一天病假的醫生紙,不過今日有到庭準備應訊。王官擔心其身體狀況,宣布休庭讓關大律師索取指示。

[14:48] 休庭
[14:58] 再開庭

關大律師指A4表示想離開法庭。王官不希望在A4無法應訊的情況下繼續傳召兩位醫生作供,故有以下安排:明天上午先傳召黃醫生作供,而星期五上午會傳召李醫生作供。

關大律師透露屆時將會讀出兩位醫生的報告,並向兩位醫生查問,而辯方稍後亦會把報告翻譯成中文。

代表A5、A6的律師向法庭申請兩位被告星期四、五不用出庭應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30] - 上午進度 1/2 主問及盤問PW4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0開庭]

D15申請索取9月20日錄音。

[傳召PW4]

PW4高級督察 溫志豪,現時隸屬警總行政部,案發時是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1指揮官,當晚負責進行驅散和拘捕。

呈堂地圖上可見現場設置了:
WA - 等候區
MA - 醫療區
THA - 臨時羈留區

PW4與隊員當晚負責在WA和MA工作至清晨。

[10:11D3佘大狀盤問PW4]

(詳情候補)

[D5/D7 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D11 馬大狀無盤問]

[D15 黃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1:04早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30] - 上午進度 2/2 盤問PW4及主問盤問PW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30開庭]

[D17姚大狀盤問PW4]

(詳情候補)

[藍大狀暫代 D10 潘大狀向法庭表示保留盤問]

[控方保留覆問]

[11:56 傳召PW5]

PW5 警署警長 33131 譚志雄 (音),現時隸屬東九龍反黑,案發時屬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Delta 1小隊。當晚參與驅散示威者行動,沿著彌敦道南行線推進,當時警方前方有約1500名示威者,後來在WA和MA工作。

[12:11D3佘大狀盤問PW5]

(詳情候補)

[12:41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盤問PW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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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午休後開庭]

[D5/D7吳大狀盤問PW5]

(詳情候補)

[15:21 D9郭大狀盤問]

播放片段P0018。PW5描述畫面顯示有白色噴霧,但不肯定是否胡椒噴霧。又確認聽到有聲音,但不肯定是否胡椒噴霧。

[15:23 D15黃大狀盤問]

PW5表示沒有負責從WA帶至THA。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30] - 下午進度 2/2 盤問及覆問PW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37 D17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6:05 控方覆問PW5]

PW5透露當晚有在場人士不知道自己為何被捕。

(詳情候補)

[16:21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3/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4點後內容】

控方傳召 PW19警員,負責睇片搜證及比對及處理片段時差問題。

🔷控方主問
不停播放片段及作截圖予證人,
包括看中國、太古站大堂CCTV cam18等。證人指為關連片段,連串片段可見警員從C出口進入地鐵站,經扶手電梯落月台,有2名警員跑向示威人士嘗試制服,亦見一持英國旗女士(按:應為王婆婆)

證人同意黨鐵2段不同角度CCTV影片有時差約1分44秒,而NOW 及ICable 及片段所見22:45:16及22:45:40 也應該是同一時段。

🔸盤問:
[詳情後補]

是日審訊繼續加班至天黑,昨天及前天審訊至19:00。

案件將於 9月22日 093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2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1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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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廖(17)🛑服刑中 #宣布決定理由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6日被判處31個月監禁(連同十二港人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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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莫(38-70) #審訊 [2/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27) #審訊 [4/5]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范,杜,盧 (21-23) #提訊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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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4/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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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楊(21) #進度報告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24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梁/網媒記者(34) 🔥#判刑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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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區,梁,梁(23-26) #審前覆核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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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申請保釋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李桂芳(57-58) 誤殺 #搶泊位誤殺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楊明(39) 不小心駕駛 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 #酒好飲墩好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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