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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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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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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3]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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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5/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4:30(不設旁聽)
👥何,雷,黃,*,陳(15-33) #審訊前覆核 (#1007屯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何,黃,何(22-35) #審訊 [7/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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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吳 (23-24)🛑兩位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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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4/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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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5/15]

(1451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更正事項】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正確時間
👥何,黃,何(22-35) #審訊 [7/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10月1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7/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412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5/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開庭後二十分鐘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繼續傳召PW2 (睇片警員)

🔷️控方主問 (續)

👀PW2睇片警員繼續作供,共花1500小時檢視影片,睇片方法:倒敍法,正常速度,遇到目標人物或特定人士時會慢格睇,會從CCTV路線追蹤和與網上影片作對比,例如新聞片段。共拘捕了68名人士,為四十多名人士設立了文件檔,每個被捕人士的文件檔內會存放他們相關的影片,截圖和照片等;在相關的文件檔內會寫上相關的描述,例如特徵、衣著和隨身物品等。
就D2,作供警員從庭上播放的所有影片片段辨認到被告,辨認特徵包括:戴黑色框眼鏡、黑色頗為蓬鬆的頭髮、深色口罩、黑色短袖T恤、深灰色手袖、黑色背囊--背囊中間有紅色拉鍊、深色至腳眼的長褲、白色波鞋--波鞋腳踭有橫線,其後從後期播放的片段看到D2戴上背面為黑色、手掌部分為灰色、有點的手套。

第一次看到被告是在證物影片P016片段附件2.5 、2.6和2.7看到。

被告在畢打街、雪廠街、遮打道和干諾道中一帶活動,於遮打道與太子大厦附近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設置路障:一個大花盆和一些竹支。其後從其他播放影片(P022M )後沒有觀察到被告有違法行為。

看到被告設置路障的影片片段為證物P011,附件2.2 至 2.23。

1311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5/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1:39] 開庭

裁判官裁定警員在TG群組的截圖可以呈堂,稍後交代原因。

傳召PW10 偵緝警員15245 鄭世榮(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0駐守旺角刑事調查隊第十隊,15:45留意到在TG群組「旺角公海」有人發放「和你shop」訊息。

石大律師有陳詞(證人避席),法庭已經裁決,接受控方呈上警員見到嘅貼文截圖,但如果控方叫證人詮釋內容,係不合當;裁判官認同。

繼續主問
當日17:00案件主管張督察作行動訓示,關於有人在朗豪坊4樓中庭聚集,出去候命,作出處理;19:45去到朗豪坊,20:07離開,21:00~22:00之間截取咗15:45時見到的貼文的截圖,除咗加上一個紅色圈,無其他修改,呈堂為P62(1~2)。主控想再作引導,但被裁判官制止。

辯方盤問(石大律師)
PW10有去到朗豪坊中庭,知悉警員10186被女子潑飲品的事,確認律師所講位置是在Starbucks 和pop-up store 之間。

控方無覆問,PW10件供完畢。

————
[11:54] D5律師就特別事項無陳詞,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D5需要答辯;D5選擇不作供。

控方就特別事項的法律基礎有陳詞,呈交兩個案例:黃耀文和SHY上訴。當時拘捕警員只係作出初步調查,未有合理懷疑。

裁判官詢問:證人證供提到係受上級指示作出拘捕,仲未有合理懷疑?如果被告回答口罩唔係佢嘅係咪會唔拉?

辯方亦呈上陳詞,質疑警員PW6 的合理懷疑,他的證供講到上到,已經懷疑所有人干犯非法集結,他收到上級指示作出拘捕,見到D5糾纏,軍裝警員正在制服D5,PW6絕對有合理懷疑,應該盡快作出警誡。明白單憑無警誡唔係決定性,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

裁判官表示需時閱讀控方案例,小休後在12:45繼續。

[12:45] 書記出嚟話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角咀 #判刑

D1:陳(23)
D2:吳(24)
🛑兩人已還押18日

控罪1:非法集結 [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D3:張(23)早前承認兩項控罪,被判處8個月監禁及28,360元賠償令: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206

D1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D2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______

兩位被告在答辯時承認控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740

D1求情
報告正面,18歲半工讀減輕家人負擔,亦需照顧祖父母及年幼弟弟。因當日從新聞知有示威者受槍傷而衝動參與,坦白認罪現在深感悔意,案件不合理延期亦為特殊求情原因。

D2求情
報告正面,現為家中經濟支柱及主要照顧者。出門沒打算去現場,擔心男友而一起去,身穿黃色連帽衛衣沒戴口罩,曾勸男友D3不要去,庭上坦白認罪現在有悔意,案件不合理延期希望可以緩刑或短期監禁。

📌判刑
D1 量刑起點 10.5個月 ,認罪扣減三分一為7個月,不合理延期扣減1個月,總刑期:6個月

D2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為4個月,不合理延期扣減1個月,總刑期:3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5/7]

下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37] 開庭

就特別事項,辯方有補充,跟據控方案例,只要法庭認為警員是出於無心之失,或無對被告做成不公,都可以把招認呈堂,當中嘅案例講述警員向上訴人查問嘅內容,係事實嘅陳述,法庭認為無不公;但本案無證供指警員出於無心,相反,本案控方倚賴D5嘅衣著、口罩、TG貼文嘅black block內容,PW6收到order,上到中庭,已經懷疑干犯非法集結,都話無合理懷疑,直至查問口罩後?

裁判官裁定剔除D5嘅招認口供,稍後交代原因。

一般事項D2,D3,D5 & D6 無中段陳詞。

D4就控罪(7)有陳詞
D4被控抗警員20294,PW5在主問時講到,人群四散,第一次接觸到D4,拘捕過程順利,D4無出示身份證。

盤問時PW5 話制服其間D4表現合作,有講名,只係無出示身份證。話佢無出示身份證,唔係抗拒,話佢講死黑警,都唔係同抗拒有關,第一、無證據,第二、就算將案情推至最高,接受佢有講死黑警,都唔係抗拒。

控方回應係要整體嚟睇,包括說話和無提供身份證。裁判官詢問控罪有咩事實基礎,主控表示要攞指示,申請小休。

[15:16] 控方慾引用譚立輝案例,裁判官插嘴,你不如直接講啦,我睇返證人證供,拉咗佢,過程順利,問佢攞身份證,佢唔畀,係咁多,最多話佢obstructing ,resisting…..? 主控表示無補充。

控方舉證完畢,裁定各被告面對的控罪(1)表面證供成立,控罪(4), (5), (6) & (8) 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D4 面對的控罪(7)表面證供不成立,無需答辯

—————
案件管理
D2會作供,其他被告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因為時近15:30,D2律師唔想打斷作供,希望下次一氣呵成。

裁判官詢問幾時可以呈交書面陳詞,未能達成共識。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09:30續審,當日再相議呈交陳詞的日期,裁判官表示在11月會放假,可能要到12月才可以處理裁決。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本日為結案陳詞的庭上口頭補充:

🔹控方立場

指向D1的控方證人誠實可靠,盤問下無被動搖。庭上播放片段也可顯示在添美道上情況,見到示威者從夏愨道到添美道。認為D1的辯解不乎常理、也有不合理部分。當天D1衣著與示威者相乎,裝備亦有豬咀及雨傘。見到他由示威者中間走到夏愨道,也有曾逃匿。

指向D3的控方證人誠實可靠,盤問下無被動搖。D3以田野錄音而解釋身處現場的原因並不可信或穩妥。當時她穿著深色衣物,由較後位置跨石壆到較前方。雖她解釋是為了作田野錄音,惟她聽到爆破聲、也知道有破壞的行為,有足夠時間可以離開但仍然留在現場。


🔸辯方

📌D1
結案陳詞重點分別為:(1) 政總外添美道在D1出現時是否一個暴動現場 (2)控方證人指稱曾跑入公廁的一名男子是D1,而辯方否認該男子是D1 (3) 無證供可支持D1如何走到公廁 (4) D1衣著在片中見到穿戴著豬嘴及持雨傘,及後進公廁脱掉豬嘴和放下雨傘,此等衣著是否等於有參與暴動?(5)在此情節下,逃匿的法律原則未必適用作推論。

陳廣池法官叫辯方就逃匿作解釋。辯方指PW3/4見到一男子從人群跑出,再跑入公廁。首先警員未能證明該男子便是D1,而儘管法庭同意D1是該男子,由於沒有人知道男子「轉身跑入去廁所」的原因,有關逃匿的法律原則未必能穩妥地使用。

📌D3
不爭議D3案發日4時身處金鐘,而她已解穩其目的為作「田野錄音」。辯方重申只需要法庭認為辯方的辯解有可能是真的,控方便不是毫無合理疑點地推斷被告參與暴動。辯方邀請法庭考慮D3背景及教育背景,以藝術創作為工作,來推斷當日她的動作和行為舉止是否有可能是為田野錄音。

不是早已預料,D3手中為拍攝用的裝置錄到她被捕前情況及現場聲音,辯方指法庭需考慮這是否即鼓勵或促使暴動。控方說被告衣著非日常用品,辯方解釋D3衣服顏色有深淺色、背包突出、鞋並不是一般深色物件。她佩戴口罩以防起底、戴帽作防曬、以扎辮只屬一般儀容打扮。控方指D3的頸巾是用作遮蓋面容,她解釋因為進出商場和乘搭交通工具時會感寒冷,此也非不可信。

陳廣池法官指辯方刻意地只著重於被告的田野錄音,但是否同意會有雙重目的。辯方指這沒有排他性,惟拍攝到D3的證據除見D3舉高雙手外,並無特別行為。

📌D9
控方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何時到案發現場、逗留了多久或去了哪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0日1430時作裁決,被告繼續維持原有條件擔保,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3/30] - 是日進度 1/3 辯方案情D1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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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0]

案發當日去過深水埗黃金商場和奧海城睇手提電腦,因為自己的電腦會lag機和久不久自動重新開機,當日沒有去又一城Apple Store或其他電器舖。

D10於2019年11月18日當日已經知道2019年6月開始在不同區域都有不同社會活動,這些示威行動好多時候都會演變成暴力行為,有些會發展成警方與示威之間的衝突,而場面可以好混亂好危險。

當晚最後等不到的士,沒有嘗試用的士app或call Uber。反而由大角咀富榮花園步行至先達廣場搭紅van,當時有想過搭地鐵但因為要轉線轉車。大約23:20分去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見到30至40人在彌敦道聚集。D10說法是當日並非示威者,指示路過,甚麼都沒有做過。

控:所講當日去案發現場的理由、到達時間、行走路線和被制服的位置,全部都是捏造的
D10:不同意
控:當日根本有意圖,亦都確實參與了本案暴動
D10:不同意
控:從身上檢取的裝備是你參與暴動期間使用
D10:不同意
控:隻黑色手袖是用以減低警方催淚煙威力
D10:不同意
控:對防火手套和防割手套是參與暴動時保護雙手
D10:不同意
控:黑色口罩是用作遮蓋容貌
D10:不同意
控:多出的T-shirt,是需要時更換以躲避警方
D10: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3/30] - 是日進度 2/3 辯方案情D1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42 D10 潘大狀覆問]

2019年11月18日會宿舍時,宿舍地下無人看守亦無人阻止D10進去。進入宿舍無需拍卡無需用鎖匙開門,去到房間才要拍房卡。

[郭官提問]

D10認為咸美頓街小巷跑出來的6、7名示威者不是敵對角色,而他們亦無理由要針對他。其實D10只想走去安全地方,當時沒有考慮一動不如一靜是因為不知道小巷裏有更多人,也擔心從後跑出的人陸續有來。

學校通告通知關閉宿舍安排會退款,15號就提早完結該學期。18號回去收拾指示偶然,因為有些hallmate有講過又剛好得閒。

[D10 案情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3/30] - 是日進度 3/3 案件管理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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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傳召證人反駁D10證供,相信6個特別戰術小隊警員可以半日處理。週三其中4個有行動不能出席,週二則全部都可以出席,而郭官週二有裁決。

D11、D15樂觀估計可以週一完成。

[11:07 小休半小時予控方向警方詢問情況]

[11:42 開庭]

控方回覆指確認有5個速龍警員可以下週四全日方便、1個只有下午。郭官預計6個警員可以週四,最遲週五完成作供。

D11證人除了週三都可以。

D15下週都方便。

郭官總結為:
週一:D11證人
週三:D15證人
週四、週五:特別戰術隊成員
再下週二(10月25日)可能會列出一些議題,希望可以透過結案陳詞解決,估計上午可以完成。

D4:下週一(17日)下午有其他事務
D5/D7:下週四(20日)下午要去西九裁院,由D9 hold paper
D10:下下週二(25日)下午有其他案件提堂
D11:下週五(21日)下午有判刑

[11:47 休庭]

週一(10月17日)09:3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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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15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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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4]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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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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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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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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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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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1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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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5]
[2022.10.16-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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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陳(18) #原訴傳票 #求情 🔥#判刑 (#電話滋擾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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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6/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歐陽,古,李,張,陳,邱,林,林,謝,陳(20-41) #審訊 [1/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14:30(不設旁聽)
👥19名被告(17-31)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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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馮(18)🛑已還押21日 🔥#判刑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5:30
👤梁(24) 🛑已還押21日 🔥#判刑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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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崔(26) #審訊 [1/5]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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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偉芬(55) 盜竊 #臨退休又再偷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審訊 [1/30]

👥馮,歐陽,古,李,張,陳,邱,林,林,謝,陳(20-41)

0735
16人排隊中

0800
約30人

0825
已超過60人排隊中

保安表示只有9張內庭飛
其餘要拎電視飛

保安表示會於8:45派飛
【10月1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6/1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30]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原訴傳票 #求情 #判刑

(1712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0]

D1:馮(39)/ D2:歐陽(41)/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6:譚(21)早前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39開庭

聽取答辯

2名被告不認罪:A1馮, A12陳

9名認罪被告:A2:歐陽, A3:古, A4:李, A5:張, A7:陳, A8:邱, A9:林, A10:林, A11:謝

控方申請延期2天準備承認事實,並解釋部分被告今早告知會認罪(A4,及A11 上星期才選擇認罪),因需時2天準備承認案情。

鄭官大聲質問主控為何需時2天準備承認案情。

鄭官:「點解要等咁耐!要幾耐時間!」

主控支吾應對,最終指可於上午準備各認罪被告的承認案情。

09:48休庭

11: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1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15: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4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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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0]

D1:馮(39)/ D2:歐陽(41)/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6:譚(21)早前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11:34開庭

控方存檔各認罪被告的承認事實。

主控讀出案情,內容大概為下午銅鑼灣有示威者集結遊行,警方未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示威者約於案發當日15:50佔據金鐘政總外一帶馬路,交通受阻。人群聚集漸多,16:20暴動發生,有人以石頭、汽油彈、巨型投擲器攻擊政總建築物,警方以水炮車及催淚煙還擊。16:48警方採取行動,由政總下方閘口衝出拘捕示威者。

主控讀出9名被告拘捕時狀況及身上衣服,物品等。

12:15控方播放片段。片段包括政總CCTV (有人阻礙交通、人群集結、水炮車向示威者射藍色水)、新聞直播片段 (有人用巨型投擲器射硬物、遮陣、水炮車射藍色水) 及文姓被告(已離港)身上檢取的GoPro片段 (人群內狀況至警方衝出為止) 及 警方於政總拍攝的片段 (有人擲汽油彈 有人放火)

控方指於午飯後會準備好修訂附件及彩色列印給各辯方律師。

12:50午休至15:00再訊,期間全部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背景:水警女總督察林婉儀執勤時墮海殉職
http://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hk/227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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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辯方即時申請押後半小時,以便檢視證物,法庭批准。

[10:30] 答辯:
主控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就案中案簽署承認事實:
被告車版紀錄;被告個人紀錄;2021年9月29日警員33318對被告作出調查,檢取手機並封存在貴重財物袋;2021年10月15日警員搜查被告家中,檢取手機並封存在貴重財物袋;2021年11月11日警員12979對被告作調查;對警員12979的法證專家身份無爭議;同意證物無被干擾。

辯方律師呈上反對理由,爭議被告交出電話密碼的自願性。裁判官詢問內容與本案的相關性,律師稱稍後證供會交代,和顯示警員查案的手法。

裁判官亦詢問控方關於呈堂的證物,案中案嘅案情是否在案情摘要中睇到。控方回應案情摘要無詳細講,稍後證供會處理,關於證物嘅相關性,交咗一份文件畀法庭,有表述每件證物呈堂的原因。

裁判官:案情指警方用密碼開一部電話,繼而撞到另一部電話的密碼,後來用法證軟件檢視兩部電話,控方說法係咪用唔用密碼都無關系?
控方回應”係”,end product 係一樣,兩份紀錄都會交。
辯方爭議自願性,被警方以上級名義要交出,如果唔係,被告未必會交。
控方指被告交出密碼係在嘗試勒令之前。
裁判官指不論在之前或之後,上司都係有勒令。

控辯雙方爭議22A證明書(直播完才疏學淺唔知係咩嚟嘅)
辯方指P19作為22A證明書,係建基於檢取咗P11,辯方爭議:(1) 抽取數碼資料嘅自願性, (2) 用密碼睇嘅資料和用法證軟件撮取嘅資料係唔同,證物鏈有問題。

裁判官要睇控方呈交證物呈堂的原因的文件,休庭。

[11:48] 裁判官睇咗證物文件,問辯方有無爭議。
律師指P16的光碟係由法理鑒證軟件Cellebrite 撮取電話的資料,好多係與本案無關,反對呈堂。
控方回應只係倚賴列印出嚟的文件。

另外,控方利用P16(a)中的瀏覽記錄,重新輸入網址,再截圖,辯方質疑相關性。

總結,反對P16, P16(1), P16(a), P27, P27(1) & P17(a)呈堂,其他不反對。亦不反對PP11 & PP13 (電話)呈堂,只反對電子內容。

控方回應,唔會倚賴截取出嚟嘅證供,就話嗰句說話係真嘅,會另外有證據,截取出嚟嘅資料只係證明被告有相關行為。

辯方讀出反對證物呈堂的原因:

[12:10] 傳召PW1 警長5986 黃明浩(音)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1年9月28日在警方Facebook 發現被告留言,並做咗截圖。(主控好似講書咁問如何截圖,網址、圖案代表乜嘢)

(詳情後補)

主問未完,14: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D2:馮(18)🛑已還押21日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馮(1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黑色士巴拿(約16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同案D1早前提堂時獲准以1,5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獲撤回;D4、D5尚未答辯。同樣認罪的D3今天稍後時間判刑。
______
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指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均適合,建議判處160-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建議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判刑
首先,法庭認為於本案出現的檢控延誤為合理延誤,因為負責本案的小隊需要處理另一單有多達超過20名被告之案件,需要處理超過500件證物,而且亦有隊員自身牽涉其他案件遭檢控,因此處理工作需時,但法庭亦同意本案2年8個月之延誤或會對D2構成壓力。D2案發時為一名15歲中學生,成績中上,熱心公益,曾經獲取不同獎學金及獎項,又積極參與校園生活,為學生會成員,其後於公開試考獲優異成績,獲得海外大學及香港大學取錄。基於D2於本案發生後依然積極生活,有著十分正面之人生,法庭認為判處監禁式刑罰會對D2造成毀滅性打擊,所以決定寬大處理,採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0]

D1:馮(39)/ D2:歐陽(41)/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6:譚(21)早前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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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開庭

主控表示已交修訂附件給辯方。控方繼續播放其餘10段案發片段。

9名認罪被告明白及同意控方案情,鄭官裁定9人罪名成立🔴 主控指9人無刑事案底,而證物則留待同案2名不認罪被告審訊完畢才處理。

經控辯雙方商討,法庭押後至11月25日上午10:30為9名認罪被告處理求情,預計上午可處理完畢。

D10:林(22)的代表律師向鄭官申請保釋,因今個星期行畢業禮,希望可批准。

鄭官經考慮後批准保釋但需提高保釋條件,除原保釋條件外,另加:
- 保薦人保釋金$10,000
- 每天警署報到

D10須於10月21日再於同庭提訊,到時須撤銷保釋還押。

其餘8名認罪被告須即時🛑還押🛑至11月25日再訊。2名不認罪被告D1:馮(39) 及 D12:陳(27)的審訊將於明天展開,控方會準備開案陳詞。

16:1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同庭續審,D1及D12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 希望各親友保重。說了再見 約定再見 就會再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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