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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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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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2/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8/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 [1/6]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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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梅松大律師
法律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同案第一被告於本年7月13日提堂時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判處勞教中心

由於已排期屈麗雯法官處理,但今天不能出席。案件需要再排期至2023年3月1-2日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1月2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5/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雙方書面陳述已經收到,今日只需交代法庭要注意重點。

🔹控方補充
本案非法集結法律原則雙方沒有爭議。

📎辨認身份
強調 PW2有特別編職作辯認身份分析,觀看逾千小時片段,希望法庭對其作供給予較高比重。其特別知識可從兩方面考慮依賴
1)在片段及截圖中辨認各人
2)法庭可考慮其證供作輔助
林官回應指PW2最終沒有肯定結論確認各被告身份,證人非專家證人,只屬於初步追蹤分析辨認片段中人,法庭需獨自以陪審員角色考慮片段是否就是各被告。控方指雖然PW2沒肯定結論但希望法庭接納仍是可信可靠證人。

📎非法集結原則
D2,5,6及7沒有爭議非法集結時間及範圍。D3代表則指18:32時已經接近尾聲。控方立場是警方在1930進行驅散後非法集結才結朿。

📎衣著裝束
只有D2及D6爭議衣著及裝備不符一般示威者裝朿,代表反對以此推論有份參與。

📎回應個別被告陳詞
D2
控方非單以樣貌作辯認基礎,也根據其他特徵如粗耳口罩,背囊,更換之杏色T恤也在背囊內找到。辯方陳詞指口頭及書面招認不同。希望法庭予較低比重。控方立場認為兩版本到場原因分別是觀看人羣聚集及到場聲援是一致。
D3
爭議非法集結何時完結,控方上述引用流動性及驅散才完結已作回應。D 3作供指有留意社交媒體,不可能不知當時有示威活動,其作供多處不合邏輯,並非路過而是帶有裝備如噴漆而來。雖沒有拍到有任何動作,但藉留守現場作壯大聲勢。代表陳詞指現埸為行人專用區,但當天星期三及集結尚未完結,控方不同意
D5
特徵有爭議,控方立埸是片段有連貫,路線及特微如高筒鞋,短褲有褲頭帶、背囊底有花紋及有同D4及D7一起行動。對於其逃跑因沒作供不知其原因為何
D6
爭議拍攝片段不是被告,其中電話顏色不同,身上找到電話沒有電話套控方指可以更換而顏色不同 ,而雖然沒證據拍到同D7溝通,但可以見到2人一直在一齊,甚至被補也一齊。而辯方稱被捕時沒有戴上帽,但法庭留意身上有搜出白色帽。辯方立場就算確認身份,D6否認有作破壞(控罪2),控方依賴CCTV拍攝D6及D7一起進入後巷,2人分工作監視及作破壞,也可滿足控罪元素。
D7
爭議身上一些物品,控方立場是身上搜出,警員到場前有其他人處理過被告物品,所以對個別物品不清楚也是可能,其眼鏡被警察放在背囊,如背囊不是他理應出聲。控方指爭議有換衫庭上片段P18f內同D6在走入角落後更換。辯方爭議噴漆找不到及集合已經尾聲控方希望考慮片段整體性及連貫性,而警方仍未完成驅散。
D8
控方控罪(5)依賴在非法集結現場被捕裝朿及物品。作供指沒有意圖及有合理辨解管有物品,其作供𐄘認其不在場時拍攝工作仍在進行,那燈光是否真的需調較,而調較是否要其親自動手,再者2支燈是否需要使用3支把手及全部都要從公司取去現場,同時早一天2支燈冇事第二日卻2支全部有問題,其作供屬不合邏輯。被告有到達非法集結現場,同意管有濾芯配合豬咀可在示威場合使用,控方希望全盤考慮其身上手套、索帶及士巴拿,D 8在皇后大道非法集結附近之戲院里被捕及有逃跑作推論物品打算自己或提供他人作出破壞。

休庭15分鐘後,控方要求播放蘋果日報片段指原稱D6電話是藍色顏色,但可能片中有色差(colour shift)沒有削弱控方證據,法官同意是淺色,但知道證物電話沒有呈堂,只可對比截圖。控方即時呈上實物,Iphone 面是白色,底是金屬粉紅色,但重申不是提出新證據。

🔸辯方補充
D2
CCTV由不同鏡頭組合,沒有連貫性可以作百份百身份辨認。
D3
被告到達中環時沒有非法集結,當時只是回宿舍途中。修改陳詞為1832時非法集結已經完結,就算在場有人但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構成非法集結。如果警方一直不驅散,豈不是非法集結永不會完結?D3作供有通迅軟件對話支持,可信性非控方所言不可靠。
D5
回應控方D4、D5及D7在片段同時出現佐證加強辨認基礎,但D5是在大會堂站立時被捕。2人同場被捕不足以佐證作身份辨認。
D6
辨認需獨立可憑個人衣著作出而非2人一起出現而加強。控罪(2)依賴鼓勵及支持,片段內D6沒有作任何行為包括左望右望睇水,反而有其他人開遮阻住拍攝D7。同意控方指蘋果日報片段D6電話有藍影色差,林官多番追問下辯方立場仍會採納陳詞提及片段中D6電話是粉紅色。
D7
藍色iphone手提電話是被告,在褲袋而非背囊,立場是片段灰色頸套,黑色衫男子是相似,不可以確定是被告,也沒有片段拍攝到D7有更換原先穿之黒色衫。不爭議搜出背囊是D7。
D8
澄清被告盤問下為何面對面debriefing答12號應是在威靈頓街同Wing見面。
補充為何帶3支士巴拿有作供燈光是一組而且有不同角度,可能需要2人調較以免有危險,而2支燈早一日冇事翌日一齊出問題,作供有提過是搬過房間工作,因而可能令角度或運作受影響。最後希望法庭留意控方片段完全沒有路徑證明被告經過受破壞位置及同其他示威人士有交流。

123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0930裁決,如果需延遲會提早通知各方。

早前認罪的D1與D4則會於2023年1月21日進行判刑。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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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上午內容從缺,估計為控方案情完結,裁定表證成立。

[下午進度]

各代表索取指示如下:
D1選擇作供及有一證人傳召作供
D2不作供沒有證人
D3選擇作供


📌D1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副學士學生,不用上學,當時染綠色頭髮穿綠色底衫,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以上打扮為趁色及自己穿衣作風,呈上醫生紙確認皮膚有長期問題。因臉上暗蒼戴上口罩及天文台預測有雨而帶備雨傘。晚上2030需前往雅蘭中心洒家出席長輩壽宴。約2215散席離開時彌撒道上有人聚集於是留低觀看,期間父曾打電話來自己回答睇熱鬧,父叮囑危險之後收線便離開,自己從沒參與示威或作任何支持。Now TV 截圖見到自己因八掛望向鏡頭睇下是否上鏡離開去旺角站用個人八達通乘車,登車前往調景嶺方向月台車尾除下黑色T恤(因父親在電話說黑衫會被誤會參與示威有危險)並扔入月台垃圾桶。

在列車往太子沒有特別事發生,也沒有廣播。列車停太子後車門開很耐,約十分鐘之後有廣播話太子站封站,乘客需離開,自己於是離開車廂。但沒有即時離開因有其他人留下等候會否恢復正常,過咗幾分鐘後自己才打算行去沿電梯離開月台。

1618 D1代表表示仍約多需30分鐘,申請休庭。另外D2代表指星期三上午需前往另一法庭處理案件,但會中午十二時前回來。

1620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22日 9: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謝(20) / D2:馮(15)
D3:*(14) / D4:曾(24)
D5:黃(20) / D6:劉(29)
D7:游(22) / D8:范(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D6-D8已還押逾3個月;D4已還押逾2個月;D5已還押逾4個月

D1及D3經審訊後定罪。
D4審訊期間認罪,D6至D8於審訊第一日認罪,D5則於審前覆核認罪。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

🔥速報🔥
D1 :4年7個月
D2:教導所
D3:教導所
D4:4年1個月
D5:3年4個月
D6:3年6個月
D7:3年5個月
D8:3年6個月

————————————
[0936]開庭

D1
D1在今日前已提交所有求情信及書面報告。因得知法官會於1100宣讀判詞,然而D1大律師有案件必須出席,希望法官可批准D2大律師代為聆聽判詞。

法官回應不知道D1大律師是否會有口頭回應,協助法官理解D1的報告(書面報告法官已閱畢)如有,可能會影響D1的權益。

討論間透露D1患有ADHD,法官的著眼點在於AHAD是否與他犯罪動機有關,還是只是單純的成長背景。

D1大律師回應,兩者未必有必然關係,但D1有尋求醫療協助,相比沒有尋求醫療協助的人有較大機會重返社會,作出頁獻。希望法庭能考慮此因素作較輕的判刑。

D2
律師代表已經向D2解釋下列教導所報告。
D2報告良好,懲教署認為可以給予機會予D2,D2亦願意接受教導所列判。

D3
律師代表已經向D3解釋下列教導所報告。然而大律師提交報告後,D3的取向有所改變(由於D3有匿名令,法官禁止D3大律師詳述)

D3大律師表示D3於19年起歷經高山谷,曾因另一案判入勞教中心(該案發生時間括於本案之後),希望法庭可以考慮。

D7法律代表沒有補充。

- 押後至1130判刑 -

[0947]休庭
[1139]開庭

📍控罪背景
以上各人被控(1)暴動罪,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向A5-7],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認罪及定罪背景
D5則於審前覆核認罪,D6至D8於審訊第一日認罪。
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即審訊期間認罪。D1及D3經審訊後定罪。

📍案件背景及各人行為

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亦有人以橡筋攻擊警察,也有示威者以雷射筆射向警察。

1640時警方在政總暗門衝出拘捕各人,各人基本上都身穿深色衣服,部份人有實際暴力行動。

其中:
D1亦在此處擲物
D2在1648向政總外投擲硬物
D3向政總外花叢投擲硬物
D4在巴士站以橡筋射向警員
D5向警員擲物,手抓磚頭
D6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D7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D8向警方擲物

📍判刑考慮案例

(1)在同類罪行時,其他案件的指示作用不大。
(2)同意法庭必須作出具阻嚇性的判刑。
(3)對於有良好出身的被告人而言,長時間監禁對他們而言是一種傷害,但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嚴重性作出合適的判刑。

CACC130/2017
有人投磚、縱火。上訴庭認為五年不算輕判,但合理。

CACC113/2018
判刑3個原則:
(1)暴動罪的嚴重性不能只就被告行為考慮
(2)在干犯其他罪行下,暴動罪的嚴重性會提高
(3)暴動人數多寡,是否造成廣泛及大規模的破壞
該案有100至200人在旺角聚集,有20多人警員受傷,但沒有縱火,終判處4年6個月。

引用梁天琦案,判刑時應考慮:
(1)罪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預先計劃
(2)參與罪動罪程度的多少
(3)暴動的程度及武器數量
(4)暴動的時間、地點、數目、範圍、在警方到場驅散後的行為
(5)是否有財物損傷
(6)是否有人受傷
(7)對公眾的危險性
(8)犯案者角色
(9)有否干犯其他罪行
以上等因素。

本案暴動規模不少,參與人數眾多,暴動期間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約1620時開始計算有30分鐘。示威者皆有佩戴口罩/頭盔,組成遮陣、投擲汽油彈及擲物等。
示威者目的明顯是為了進行違犯行為時隱瞞身份。
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是領導角色或投擲汽油彈。

📍量刑起點案例

同樣為 #0929金鐘 ,判刑需具阻嚇性。即使沒案底的成人,量刑起點亦應為4年以上。

本席認為,本案成人的被告在沒有刑事紀錄下,本案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有投擲物品的話加刑3個月。

📍刑期扣減決定

引用林家文案的刑期扣減原則,取決認罪答辯時間。

D2、5、8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可獲25%扣減。

D7審前覆核後認罪,可獲20%扣減。

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才認罪,雖D4大律師有引用高院案例求情,但本席認為情況不同。D4在認罪前,所有指控他的證供已呈堂,亦花費大量時間處理關於D4的證供。因此本席認為D4只獲10%刑期減扣。

各大律師引用一案例,該案法官因案件延期3年而酌情扣減。然而本席看不到本案控方再故意拖延的情況,也不見有人為因素使本案延至3年後,因為本席不接納審訊延期為刑期酌情扣減的理由。

除了D3在本案後干犯一宗縱火案外,被告各人背景良好,品性優良,各人只是因一念之差而犯案,因此本席認為可酌情扣減刑期。

📍判刑

D1
患有ADHD,治療至13歲。被捕後接受精神料治療,患憂鬱症。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1有實際使用暴力,加刑至4年9個月。本席明白此刑期會使D1及D1家人失望,但憂鬱症並不是減刊理由。
本席體諒D1犯案只是一念之差,更放棄升學提早出社會賺錢養家,酌情扣減兩個月,至4年7個月。
本席宣佈D1刑期為4年7個月。


D2
任課室助理,本案對D2母親打擊沉重。鑑於年紀輕,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案發時15歲,時至今日,D2仍只有18歲。

法庭在考慮年輕被告的判刑時,除嚴重性質的案件下,須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盡量給予更生機會。法庭對於暴動罪亦有入教導所的案例,教導刑期一般為3年,再加上3年監管。

雖然D2在定下審期才認罪,但他有悔意及家人支持。

參考年輕人犯罪判刑原則:
1)不是近期唯一涉及年輕人犯罪的罪行
2)16歲以下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判處監禁會造成張力,導致年輕犯人未能更生。

參考判處教導所的案例:
1)確信案件是可處於監禁,但犯案人年輕,需考慮社會利益是否判監
2)犯事者接受非監禁刑罰符合社會利益,考慮其品性
3)若案情嚴重,判入教導所顯得寬大處理,即使教導所報告良好,法庭亦可判處監禁。
綜合以上,本席宣佈D2判入教導所。

D3
曾干犯另一案件而判入勞教中心,法律代表呈上D3父親及自身求情信。D3不認罪表示他沒有悔意,但鑑於D3年輕。
本席宣佈D3進入教導所。

D4
沒有刑事紀錄,在香港土生土長,12年考入中大計算機科學系,其後在資訊科技界工作。本性和善,孝順家人。對於犯案深感後悔,稱自己受社會氣氛及社交媒體煽動而犯罪。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4有實際暴動行為,加刑9個月,有10%扣減。因D4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4刑期為4年1個月。

D5
學業成績優秀,浸大畢業,在中大完成碩士學位,將打算成為學者。D5是品性純良的人,受師長及同學愛戴。當時以為自己道德是對的,因而犯下大錯。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5有實際暴動行為,加刑9個月,有25%扣減。因D4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5刑期為3年4個月。

D6(押後判刑)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有25%扣減。因D6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6刑期為3年6個月。
🌟直播員註:法官無讀D6判刑理由,唔知有無加刑,嚴重懷疑可能讀錯刑期。

D7
任測量師。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有20%扣減。因D7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7刑期為3年5個月,即41個月。

D8
經營髮型工作室。本性善良,敢於承擔。

量刑起點4年6個月,加刑3個月,有25%扣減。因D8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8刑期為3年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2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1
[2022.11.2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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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30
👥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前高層(47-59)🛑張,羅已還押逾17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6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葉(20) #審訊 [1/3] #原訴傳票 (#網上言行 #網上起底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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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雷,黃,陳(18-33) #續審 [6/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3/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6個月;蔡已還押逾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507西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潘(6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2/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 #裁決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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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黃浩銘,辛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梁智輝/社民連成員🛑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430灣仔 7項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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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3/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0/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裁決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1/3] #原訴傳票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裁決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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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提交證物處理申請表,辯方亦沒有反對。有多樣證物處理有問題,張官提醒控方處理證物表應更小心,不應由法官檢查有錯後才更改。D1、D3、D5、D6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2背包、手扣稍後交還被告,其餘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
辯方需要於11月28日中午前將求情陳詞存檔法庭,11月28日下午6時前將共用案例存檔法庭。

📍有關D1,D6擔保
張潔宜要求D1申請隔離令,辯方律師稱其未成功申請,張官要求D1要成功申請隔離令,再睇下D1需要隔離幾耐,決定幾時帶D1上庭。

D6則需要跟進其睇醫生情況,若果病假紙是兩天,第三天D6就需要上庭並且撤銷擔保。

1200再開庭了解D1 D6情況如何。無論如何,今日之內一定要知道以上資訊。
[1107休庭]
更新:D1將於11月24號1430出庭,同日0930前律師需要書面通知D1隔離情況。D6將於明天(11月23號)1130上庭歸押。

期間D1 D6擔保暫時繼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同一法庭求情,並於2022年12月12日判刑,其餘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6/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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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1 開庭

控方呈上,上星期片段截圖,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關於文字描述,主要口罩當時被拘捕在面上的位置。
後來法官再引用法庭典席的權利和對其餘兩名被告的公義審訊,會考濾將A2案件,分拆處理。

辯方就住法庭提出案件管理考慮,辯方申請押後,需要休庭商議

10:59小休

雙方呈上已同意有關A2,被拘捕時所配戴口罩在面位置的文字描述。

繼續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PW4 警員22291黃國明(音) 毅進文憑畢後後於2016年3月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駐守機動步隊新界總區C連小隊,當日在屯門兆康苑商塲門口截停A3。

2019年10月7日當值由10:00-19:36由小隊指揮官 吳朗謙(音)督察帶隊,參與一個名為 踏浪者行動

在被告身上搜出
身穿:
P10 一件黑色短䄂衫
P11一條黑色短褲
P12一對黑色波鞋
身上有黑色手抽(沒有檢獲證物,有在證物相片冊)
P13 頭上戴住黑色頭套
P14 一副透明護目鏡
P15 手上戴住多用途運動手套
P16 一個灰色背囊
在背囊搜出
P17 一個黑色單車頭盔
P18 一個粉紅色過濾器

PW3 主問及盤問完畢

1:00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提堂
#20200430灣仔
#傳票案

D1黃浩銘,D3辛浩銘,D4陳寶瑩,D5周樹榮,D6梁國雄,D7曾健成,D8梁智輝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各人被控一項違反限聚令

案情:
有人告發於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社民連的八名成員因2020年4月30日在警察總部門外,抗議警方以限聚令打壓遊行示威,被警方以違反限聚令發出傳票。同案李善芝(D2)於2021年3月承認控罪,被判罰款4,500港元,餘下七人不認罪,由於有部份被告需要就另一宗有關限聚令的案件上訴,因此希望該案完成上訴後再排期審理本案。該案上訴早前最終被高等法院駁回。

———————————

D3及D8代表指今日可答辯,其他5人指就高等法院HCMA187/2021正入紙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由於抗辯理據相同,五人希望押後等候結果,控方不反對。

📌答辯:
D3辛浩銘 認罪🔴
D8梁智輝 認罪🔴

📌求情
(2人背景刪去)。該法例當時屬較新,二人對其詮釋不全面理解而犯案,但為時不長。兩人尊重高等法院駁回另一限聚令上訴決定,不希望繼續糾纏而坦白承認控罪 。兩人之代表希望法庭參考D2認罪判處$4500。

📌判刑
法庭判處D3及D8每人罰款$4500,需於七日內繳交。

五人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5日 09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直播員按:梁國雄身形雖然清減但尚算精神。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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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0940開庭]
D1繼續作供
辯方續問
D1記起父親提醒穿黑衣會被誤會,所以除咗,但口罩同遮就繼續拎住;亦在扶手梯底部認出自己準備離開嘅位置;及至見到有人及速龍走近電梯及有警員噴胡椒噴霧噴到被告,所以之後除咗口罩。

控方律師
日間被告已唔記得有冇外出,唔肯定係由邊個地方出發或日間有冇出街或見到遊行示威。
控方律師又指出從片段慢鏡睇唔到D1面部皮膚有問題,但被告唔同意,認為因為片段的畫質差,根本睇唔清楚,亦不同意主控認為2019年當天面部皮膚問題不是被告描述嘅咁嚴重。
控方又指出被告稱當日係要去爺爺壽宴,但又全身大部分都係黑色,有冇諗過會令爺爺唔開心,被告答覆冇諗過,因為佢有露出綠色T嘅layer 。離開雅蘭中心後並冇向家人交代要留低睇吓,之後就接到爸爸嘅電話。
有關帶雨傘出門係因為留意到天氣預報話會落雨。控方亦指出被告被now tv 鏡頭影到只係巧合,但被告不同意,因為佢有刻意擺post 入鏡。
主控指出有關證物之一,被告手機套背後有「我支持民主,你可以打我」標貼,都係一種表態,問被告同唔同意?被告回答:「我不支持暴力」標貼係同學派嘅所以貼。

辯方覆問
被告指冇見過彌敦道上有傘陣或集體使用雨傘;而當晚也沒有見到任何人在附近逃跑或逃離現場。
另外,佢喺壽宴當晚冇任何人對佢嘅衣著表示不悅。從截圖可以睇到黑色衫下面嘅綠色layer

D1作供完畢
由於辯方約證人下午請假到庭作供

押後到下午1430繼續

[1151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2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12/9]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
法官批准辯方押後申請,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27日1430再作提訊,期間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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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下午1435開庭]

🔺D1辯方證人簡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係被告嘅堂姊,案發當日0831係爺爺85歲生日,約有20幾人一齊在旺角雅蘭中心三樓稻香酒樓食飯,大概由六點半至晚上十點幾,除證人自己外,丈夫及兩名兒女都一同出席,六點鐘左右由丈夫架車到達酒樓。印象中被告係七點半前到達,在飲宴場地中冇見到被告帶口罩,證人離開酒家時不是同被告一起。而證人一向都知道,及當晚亦見到被告人面部有暗瘡問題。

控方盤問
證人唔知被告有冇帶住口罩喺身上,而當晚冇見到被告面上帶住口罩,證人都冇印象自己及其他賓客有冇帶雨傘。
證人作供完畢

D2不會作供亦沒有證人
D3會作供,但辯方律師需要多一些時間睇證物片段,申請押後到明天上午繼續,徐官批准。

1459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11月23日09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審訊[1/3] #網上起底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葉(20) #網上言行

控罪:#藐視法庭
傳票內容指葉(20)違反由法庭在2019年10月25日頒布的禁制令,即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和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
庭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案件將於2022年12月30日1430同庭會聽取求情和量刑聆訊,預計兩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串謀意圖而傷人
#煽動罪 #20220507西貢

D1 陳 (35)🛑已還押逾6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6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6個月
D4 張 (16) 
D5 蔡 (19) 🛑已還押逾1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1-D5]
D1-5同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
D1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把刀,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危險藥物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1.98克草本大麻及2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4) 無牌管有槍械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弩及3支箭

(5)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
控罪指他於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6)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2D3]
控罪指二人於2022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
合法命令。

—————————————
5名被告有律師代表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但控方已經準備好答辯

D2 D4 D5各代表最近才收到法援署通知,需時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3於兩星期前已去信法援署但未批
—————————————
D1-D3沒有保釋申請,D4現有條件保釋,D5保釋申請被拒

押後至2023年2月2日1430再訊,除D4外其餘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6/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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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6 女警員 16431
李燕華(音)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新界北總區C大連第一隊,當日跟隨小隊指揮官吳朗謙(音)督察。
收到指示,有一群人喺屯門兆康西鐵站近E出口進行破壞廣告牌燈箱玻璃。

PW6從A5身上檢獲以下證物:
P52 當時被告戴住一個口罩
P22 身穿一件黑色衫
P23 身穿一條黑色褲
P24 身穿一對深色波鞋
孭住一個深綠色背囊
P25佢揸住把黑色長遮

截停時有搜佢背囊,裡面有:
P26 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
P27 一件白色T-Shirt
P28 揾到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P29 揾到一副護目鏡
P44(D)(D5) PW6在P44D 地圖上劃出追截A5路線,截停A5位置同埋第一眼見到A5位置

A3: 證人你係坐警車到達玩場?
PW6:係
A3:當你架警車到達現場附近,亦有其他警車差唔多到達現場?
PW6:啱
A3:所有警車,有冇任何警車有響警嘅 俗稱”Bebo Bebo”聲?
PW:唔記得

A3盤問完畢

A5盤問:

PW6當到達兆康站F出口,就見到有為數約30名黑色人,逃走,佢哋沿住兆康面鐵站E出口旁的一條樓梯向下跑,之後跟住一群黑衣人跑。他們有四散,有些沿住兆康輕鐵站路軌跑向兆康商塲方向。

PW6指曾經由第一眼見到A5時,一路跟住被告跑,其間視線沒有受到干擾,燈光充足,後來A5跑至一幅矮牆時,而u-turn向PW6方向折返,指稱被告是失平行而跌倒,及在該位置拘捕被告。

A5:向證人指出, 當時跌低位置並不是被PW6警員追截時失平行而跌低位置,是當時路過該位置時,被一班黑衣人逃跑時被撞跌低。被拘捕調查期間,有位中年女士行近,該中年女子話「佢係我個女,佢只係路過」。在旁有幾名男警員正調查另外幾名被捕人士,而有警員話,「唔好阻住,唔係連你都拉埋」PW6否認有咁嘅事。

4:28 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2/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訴D3] - 審訊後期新增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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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申請新增控罪(4)暴動 [D3]
鄭官宣布批準申請增控罪

📌控罪(4)答辯:D3不認罪

控方己預備新增控罪開案文件,申請重開案情。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關注批准會擴闊了檢控事實基礎,強調重開案情對D3不公平,想聽取意見。

🔹控方早前提及可能增加3人經討論後認為不需要。但修訂開案陳詞有指出D3逃匿需增加文件資料如其歲數及住址。
🔸D3代表反對現階段增加證供包括任何資料或證人。

法庭聴罷拒絕控方申請增加證供或資料。

【1451 】休庭讓D 3索取指示會否押後,重召證人等申精。

【1521 】再開庭,D3 確認沒有任何申請。

中段陳詞
D3辯方中段陳詞,引用CSJ案例法庭只需考慮法律問題,不必作推論。代表指就算渠道接通也沒有證供渠道是否可以讓人通過。

控方回應證人PW3已經作供提及公家渠口可通往1664及理大,接駁位亦有1.65米高。

【1535】鄭官又休庭考慮表面證供作裁決

【1600】法庭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2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3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4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數封品格證明信件及工作證明呈堂
-D6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新𐄘認事實(4)同控方達成,內容大意為2019年11月警方沒有發出任何公眾SMS訊息
-D7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613】再休庭討論陳詞,裁決日子

【1623 】再開庭確認餘下程序日期

【1641】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如下
2022年12月16日 0930 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2023年1月14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已經認罪被告)

法庭同時指示2022年12月7日或之前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及2022年12月14日或之前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需恢復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3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2
[2022.11.2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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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廖(1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6日被判處31個月監禁(連同另案),於2022年9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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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劉,曾(55) #審訊 [1/9]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拒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雷,黃,陳(18-33) #續審 [7/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4/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1:00
👤唐(19)🛑已還押逾2個月 #進一步陳詞 (#20201119中大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11:30
👤宋(24)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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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王祖力暫委裁判官
🕤09:30
👤李(54) #答辯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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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王(42) 🌟#新案件 (#願榮光歸香港 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吳(16) #進度報告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12月1日被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徐(1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網上言行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意圖侮辱國歌而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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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梁,李在本案令張歷恆受傷,令張歷恆造成損失,故張歷恆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22:50更新)
【11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9]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4/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新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進一步陳詞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提訊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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