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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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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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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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案件管理聆訊 [1/3]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021開庭]

控方預期將傳召46至51位證人,呈堂約100段video clip,共43小時

官批評控方還未提交 prosecution opening,要求控方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要知道case against defendant及case against each specific defendant。控方建議審訊前14天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不獲官接受。官明確要求控方於一個月內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並於明天確定控方最遲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的期限。

何桂藍 (D8) 代表大律師希望官許可於1pm前處理何的案情,因為下午有dental appointment,官指會process in turn。

吳政亨 (D5) 表示仍在找legal representative,暫時會自辯。官詢問吳有否找legal representation,吳回覆指正在找。

就控方要求辯方填寫的case management questionnaire (CMQ),盧律師指CMQ的問題too hollow、vague、有hidden trap,以致辯方無法admit大部份items。盧敦促控方盡快提交draft of admitted facts。

控方指出大部份CMQ的items均獲辯方admitted,官反駁控方,並提醒控方somehow some defendants will not agree to all facts,並追問控方是否將會prove everything。多番追問下,控方沒答應,官直接指出控方需要prove everything,並提醒控方不要live in the fantastic world,不要期望眾多被告會共同admit大部份控方陳述的facts。

D10 A2代表張大狀指出CMQ是too vague、too broad、有hidden trap,若欠缺particulars,D10難以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張要求控方的early disclosure of admitted facts。官嘗試遊說D10 admit更多CMQ的items,並指D10 admit了item 62,沒理由不admit item 63至67。

[1125休庭]
[1208續審]

D11 A3指出D11 admit了CMQ內大部份的items,就沒有admit的items而言,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官詢問D11既然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是否也意味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dispute。D11回應指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並not seriously disputing。D11預期傳召2至3位辯方証人,需要3天審訊。

D14 A4指出自己not 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即是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並指需要控方提交more specific opening,因為現在的CMQ items too vague。D14舉例說D14只出席了一次coordination meeting,所以不能admit item 23。D14預期需2天審訊。

官再次提醒控方必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 to clarify what exactly the allegations are、the scope of conspiracy、what did the defendants do、what evidence does P have。官批評3名指定法官於5月已被委任,但到今天控方還未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反問控方這是否satisfactory。

劉偉聰 (D16) 表示整個案件會自辯。官指出知道D16本身是執業大律師。就CMQ而言,D16指自己採取cautious的做法,故not admit了部份items,並指出若控方能提供更多資料,能 "reopen the closed door"。

D17指暫時還未確定僱用哪位大律師,並會於1星期內確定。D17指自己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MQ內的items。

Peter Wong律師代表D24,指D24已盡力協助法庭處理本案,admit了能夠admit的CMQ內的items。D24預期傳召3位證人。

何桂藍 (D8) 要求控方提供specific clarification and particulars,例如what was the nature of force? what does "unlawful" mean? D8指之前已向裁判官請求控方提供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但當時裁判官回覆這要留待trial judge定奪。D8預期傳召Regina Yip作專家證人,唯官指出控方不再希望傳召Regina Yip,詢問D8是否繼續打算傳召此證人,D8指需要reconsider。

官再三提醒控方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以clarify overview、carrying out of conspiracy、specific acts of each defendant。

[1255休庭午膳]
[1439開庭]

D36指出CMQ中的items部份not right,有些是not applicable to D36,其餘的的盡量admit了。D36預期傳召不多於2位證人,需時較短。

律師Stephen Chan及Mr Leung代表D37及D41,指需要控方proper identification of articles。D37指29/5/2023至2023年7月有另一案件DCCC 1069 (有13位defendants),排期撞了此案,請官建議安排。

林卓廷 (D38) 代表律師Mr Sum指林沒曾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2天。代表律師指出D38另有2案件ESCC 2514/2019及DCCC 1106/2020,審訊期分別為20~24/3/2023及27/3至4/5/2023,皆撞了本案審訊日期。

林景楠 (D42) 指林沒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審訊3至4天。就CMQ而言,D42指自己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laim of statement。

D43代表律師Mr Tam庭上對提交的CMQ答覆作出修正。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3天。律師又指自己另有案件HCCC201/2021於17/1至17/2/2023審訊,撞了本案日期。

律師Stephen Kwan代表D46,指已admit大部份的facts,甚至比其他defendants admit的更多,是對法庭的合作。並指不會傳召證人。

官再三提醒控方明天開庭續審時要讓他知道what P's position is,並留是日剩餘時間予控方為明天需提交的資料作好預備。

[1430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1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宣讀判詞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續審 [3/8]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7/2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4/25]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0/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3/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裁決

🕚11:0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6/2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6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1/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1]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王(42) 🛑已還押9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有保釋申請,控方反對。辯方維持上次提出的條件申請保釋,惟遭蘇官拒絕

案件將押後到2022年12月16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報料💛
【12月03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2/5]

🕥10:30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裁決

(103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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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3/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2/3]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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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0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4/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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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6/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3/3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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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7/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1/10]

🕥10: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判刑 (已有)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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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起底 #新案件🌟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_____

控方申請押後至2023年1月18日 0930 第一庭再訊。辯方申請保釋,羅官需時考慮,案件暫時押後,先處理其他雜案。

羅官考慮後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7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每星期2次警署報到
-簽署承諾書內包括6項針對使用互聯網/社交媒體限制:
a)永久刪除 Twitter 帳戶
b)不得使用社交媒體網站發佈貼文;
c)不得直接或間接發布、轉載任何可被視為危害國安及違反香港法例的訊息及言論,
d)永久刪除控方所要求的社交媒體訊息及言論;
e)不接受傳媒訪問以及
f)只使用不能上網的手提電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5/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5/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違反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2/1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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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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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提堂

👤王(42) 🛑已還押23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承認控罪❗️

控方指控被告的煽動內容中沒有提及播放 #願榮光歸香港 一事;其他煽動行為則包括侮辱國家領導人2022年訪港行程、侮辱香港政府、仇恨香港警察(稱之為「黑警」)、指天文台收黑錢、引起市民不合作(不打疫苗、不用安心出行)、用香港獨立口號、不接受中共管治、使用「革命」「反抗」字眼、紀念721和831等、支持侮辱國歌的行為、紀念梁健輝等。

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5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和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______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被告在20個月期間於不同連登討論區發布煽動性訊息,言論內容包括「香港法官咁冇邏輯」要被制裁、國安警同家人要被制裁、香港警察為恐怖分子、法官與檢控官點過名都要被制裁、中國才是恐怖組織、新彊集中營、賣器官等、處理 #羊村繪本案 的法官也要被制裁、中國製造病毒、中聯辦直接指揮警察同黑社會、切斷美元流入、「呢班狗官法官要判死刑」、「清洗賣港人士」、「幫梁健輝先生報仇」、「打死班狗最實際」等。

📌判刑理由
被告言論有助美化暴力,對社會有潛在影響,為防止有他人模仿,判刑要具阻嚇作用。

法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8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0/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7/10]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6/5]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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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0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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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判刑

👤王(42) 🛑已還押23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求情
律師已經將背景報告內容解釋予被告,報告內容十分正面,雖然被告童年因父母忙於工作關係,缺乏父母監管,但依然沒有誤入歧途,現時從事速遞工作,工作表現良好,僱主亦表示願意在案件結束後繼續聘請被告。被告父親早年已經去世,現時與母親相依為命,並為家庭經濟支柱,只因一時衝動而干犯本案,現在已經深深反省,了解發出貼文的後果,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向受影響人士及政府部門道歉。被告希望盡快處理完案件,好讓自己能夠繼續照顧媽媽。另外,被告媽媽在求情信中亦表示認為被告已經上了一課,不會再犯,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判刑理由
本案總共牽涉113段煽動言論,4個不同社交媒體帳戶,每個帳戶有200-300名朋友,犯案時間歷時超過23個月,因此極具滲透力,言論當中亦有宣揚香港獨立,拒絕遵守接種疫苗及使用安心出行等防疫規定的信息,對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威脅。而且,被告並非單單轉載帖文,有自己撰寫相關內容,因此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避免其他市民受到其言論影響或煽動。

📌判刑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王(24)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提堂,期間還押候訊。

💛感謝報料💛
【01月2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4/4]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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