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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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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裁決

陳 (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砵蘭街240號至244號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署警長蔡偉強
———————
速報:罪名不成立

控方共傳召3名證人, 全為警員,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沒有犯罪記錄, 可信性較高, 犯罪傾向較低。

PW1警署警長蔡偉強當日穿防暴裝備, 小隊共有4人, 當時接到指示到砵蘭街處理示威, 現場有示威者叫囂, 亦有市民及小販。 辯方盤問PW1時提出一個片段, 顯示現場的確人數眾多, 某些人穿深色衣服及戴口罩。

PW1的說法是, 當時小隊正在前行, 被告在PW1右前方1至2點位置, 相隔1至2個人身位時, PW1見到被告右邊腰部有動作向右轉, 引起PW1注意, 被告用右腳踢向PW1小腿, PW1用右手捉住被告右邊下身, 擰轉身望便見到被告, 並留意到被告右邊褲膝蓋位置有一個很大的縫口, 當時光線充足, 辯方對身份沒有爭議。

PW1將被告帶去警察封鎖區, 被告激烈反抗, 所以PW1及其拍檔將被告按在地上, 其後作出拘捕, 罪名是毆打警務人員。 PW1的醫療報告符合其描述, 小腿有大約2cm紅腫。 盤問時播放辯方片段, PW1承認現場狹窄, 適逢農曆年假期, 現場市民眾多。

其餘兩名控方證人負責在被告被帶返警署後處理被告及其證物, PW2在被告被帶返警署後搜出一個膠袋, 內有黑色面巾。 PW1將被告交給PW3時沒有向PW3指出被襲擊了哪裡, PW2及PW3沒有看見案發經過, 即使覆述PW1說的情況亦沒有參考價值。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他的說法是, 當晚與女友及媽媽在太子食飯, 送女友搭車後便打算從朗豪坊出口搭地鐵回家, 當時想看小販檔有什麼賣, 才走到PW1所在的地方。 控方質疑為何食完飯還要買東西食, 被告解釋自己食得不飽, 以及並不是想買東西食, 只是想看看小販檔有什麼賣。 被告表示戴口罩是因為疫情, 而面巾不是帶去上址, 是在出面才買。 被告不記得自己有蓄意踢PW1, 辯方指即使真有這個動作, 可能也是一個意外。

PW1曾提及現場的確很多人, 但當時與其他隊員相隔一段距離, 可以清晰看見被告, 後來觀看辯方片段時承認當晚與其他隊員的距離的確沒有證供中講的那麼闊。 法庭認為PW1有盡量仔細描述當時環境, PW1亦確認辯方片段的確準確反映現場情況。

辯方片段並沒有拍到關鍵時刻的情況, 亦沒有拍到被告對PW1作出的行為, 片段中有不同環境聲音及一把旁白聲音。 法庭認為片段中聽到一句「你kick我呀?」是由片段旁白發出, 因為收音與周圍的環境似乎不同, 較似是由旁白發出。 不論PW1或被告都不能確切說出這句說話是否真事, 但法庭不認為此聲音來自PW1。

PW1指自己是小隊中走在最後的一個, 與隊員有一段距離, 但片段中並非如此。 片段顯示了當晚現場環境, 尤其是PW1第一眼見到被告直至被告經過PW1身旁的情況。 被告一路在小販檔附近向PW1方向走去。 當時現場狹窄, PW1及其隊員一邊行也需要一邊避開市民, 法庭對PW1是否能清楚看見被告腰部的動作及踢的動作有質疑, 但相信PW1感到被踢及受傷是真確, PW1的確被物件觸及, 而且當時是接到指示到場執行職務, 不會無故誣蔑一個不認識的人。 另外, 片中可見現場環境非常擠迫, 被告與警員彼此的距離是肩擦肩, 先經過其他隊員再經過PW1。

至於被告的證供, 控方沒有證據反斥被告說法。 雖然被告選擇於這個時間到現場, 他的衣著, 以及看見警員迎面而行仍然向警員走去的行為是自招嫌疑, 其他市民知道警員正在場執行職務都會避開。 但法庭不能排除被告可能無意踢PW1,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襲擊PW1, 裁定罪名不成立。 所有證物保留在法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張(23) #1111大角咀 (原案D3)
🛑已還押28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陳(23)和吳(24)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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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D3(下稱被告)大致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就著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有深刻悔意;(2)被告只是因為在案發當天看到網上的片面資訊便衝動行事,他並非有預謀犯案;(3)即使現時證據只能顯示被告損毀2支交通燈,但他願意賠償3支交通燈的維修費用;和(4)被告的背景良好,僱主和家人對被告的評價極高,被告家人認為被告是孝順、負責任和善良的人,是個好榜樣;僱主則認為被告上班勤力和準時,且願意學習。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對被告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2022年7月6日承認控罪1和2。

從片段中可見,身穿黑衣或深色衣物的蒙面示威者搬運物件、掘磚和拆欄桿,這使馬路堵塞,令交通受影響;路過的市民未能前往原本的目的地。此外,當時的氣氛緊張,示威者亦無視警方的警告。被告的角色主動,與只是在場鼓勵的示威者不同,他在當時徹底地損壞交通燈外,還有搬運雜物,這些行為會使現場情緒變得激進。即使案發時沒有警民對峙或對抗,但是本案涉及的是重要交通位置,而且交通燈並不是可以立刻完成維修,再加上有磚頭在路面,此會影響市民使用道路。

非法集結罪的量刑需要平衡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懲罰和更生的比重。

法庭考慮過本案集結的規模和暴力程度,以及上文的考慮後,針對控罪1,法庭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2,法庭予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1/3刑罰扣減和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因法庭在考慮控罪1的刑期時已顧及控罪2的情節,故會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後,監禁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另需賠償$28360作為維修費用
#九龍城裁判法院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旁聽師 #新案件

李(54) 沒有律師代表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據了解,上述四人均是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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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另外3人已交罰款

梁官提醒被告當時的限聚人數為2人

控方有5位證人,1隻光碟(懲教車AM5018內鏡頭紀錄)

今次唔會答辯,等被告睇哂所有文件同一隻光碟,下次再決定是否認罪,如果認罪罰款會有折扣。

被告需自己聯絡警方索取件文件同光碟。

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同庭進行答辯。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1/2]

D2:譚(27)
D3:彭(28)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認罪控罪1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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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開庭

📌答辯

D2不認罪
D3認罪❗️

主控讀出有關D3案情撮要,D3同意案情,法庭裁定D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當值律師代表D3求情指,D3因父母年老多病所以沒有告訴他們自己有案件在身,希望能保釋候判,惟裁判官下令為D3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判刑將於20221026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

10:55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D2確認

📌傳召PW1 警員25274 周仲賢(音)

證人作供完畢

📌PW2 路政署維修組職員林百康(音)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

下午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1/2]

D2:譚(27)
D3:彭(28)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認罪控罪1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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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路政署維修組職員林百康(音)的另一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P7)

📌PW3 警員20944陳子豪(音)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

📌傳召PW4 警員14765 王明超(音)
主問完成,明天進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2/2]

D2: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還押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3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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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從缺

⚙️被告出庭作供,估計上午已經開始,下午繼續主問。

當日17:45在家中沖涼,再去土瓜灣食飯,着藍色短袖T恤,牛仔短褲,長度去到膝頭哥,顏色係深色,唔記得係藍色定黑色,確認係證物P1。

在較早時嘅主問提到,在協成和昌發兩間五金舖購買牆紙粉和噴膠,用嚟制造「貓爪柱」,家中有兩隻貓,「貓爪柱」可以減低佢哋爪梳化,有做法兩種:一、用枱腳來做;二、用工業用的保鮮紙筒(手臂咁粗,約半米長),裏邊放重物壓住,唔會跌低。

18:30去到北帝街,當時無膠紙喺袋,係朋友畀嘅,佢知道我會用膠紙來做貓屋,佢畀埋我,另外,佢畀咗條毛巾,朋友都有養貓,佢嘅貓好鍾意玩毛巾,畀埋我。點解唔在五金舖買膠紙?因為朋友話佢有,可以畀我,唔啱用先再買。

辯方呈上15張相片,係被告製作貓爪柱嘅過程,有用到枱腳和保鮮紙筒、噴膠、麻繩等物品,和製作完之後,貓玩嘅情況,還有用膠紙修補貓屋的情況,毛巾係用嚟放在貓屋內。

當日18:30未去五金舖之前,斜孭袋內係無鎅刀,鎅刀係朋友畀嘅,佢知我搬咗屋之後,好多嘢唔知放咗去邊,畀膠紙和鎅刀我。

7點幾去到北帝街,證物D5a圖中圓圈位置,食到九點幾,兩人行咗去宋王臺寵物公園坐,留咗個多鐘頭,11點幾送朋友去搭車,巴士站就在公園出邊,近幸運度,搭5號C;在圖中畫出由鬍鬚安火鍋店去到宋王臺公園路線,再加上回家路線。

在馬頭涌道行落隧道,在右邊樓梯行,到樓梯頂行出一兩步,突然有人在左邊出現,撳住我膊頭,叫我咪郁,問我攞身份證,在撳膊頭之前,無留意有警察,有問佢咩事,佢話查身份證查袋,佢踎咗喺隔離,攤咗啲物品在地,跟住話呢啲啫係關事啦,有問佢咩事,佢收返啲物品,然後話之前有人報警,話有人在隧道黐嘢,我話只係返屋企,佢拘捕我刑事毁壞,講:「唔係事必要你講….」,跟住叫在石壆等。

睇P3(5)相片,確認拘捕地點係馬頭涌道隧道樓梯位置,被截查和拘捕位置相近。上到世運花園,係自己一個行,無跑,唔係與AP7同行,在隧道時唔知有毁壞隧道,唔見有人張貼海報,唔知龍崗道隧道有塗鴉事件,有見過有路人,因為上到世運花園被截查,無心機留意其他人,被截查期間身邊多咗一個女仔和一個女警。

被告在另一張新的P3(5)相片,畫上被截查位置,拘捕位置,AP7和女警位置。

睇P1(14)相片,係當晚在馬頭涌道見到隧道的情況,地下有海報、紙張,唔係被告遺留嘅,無去到南角道隧道。

[15:34] ✂️控方盤問
在2016年11月開始養貓,製作貓爪柱嘅相片係案發之後最近影嘅,貓爪柱在案發之前已經有做,開始時用白膠漿,效果唔好,去五金舖問邊啲膠水好用,介紹噴膠,2017年頭已經開始咁做,無固定在邊間舖頭買,協成和昌發兩間五金舖都唔係相熟。

主控指P10係強力噴膠,據被告知全部都係寫強力噴膠,唔清楚實際時間幾耐先乾,估計有10多秒,乾咗就會無黏力,如果唔黐就會再噴,唔會噴好大面積,同意噴出嚟嘅係揮發性液體,但唔覺有味道,好似相片中,整完之後貓會即刻衝過嚟玩。

10月26日係返半日,諗住買材料整,唔算好趕急,家中枱腳有甩繩,有少少急切性。

18:30約咗在鬍鬚安打邊爐,由被告家中行去唔使15分鐘,無需要經過世運花園一帶,差唔多去到,send message俾朋友話就到,佢打電話畀我,話剛剛返到屋企,沖完涼先出嚟,會遲到,被告話在附近行吓,買聽日要整嘅嘢。雖然星期五鬍鬚安比較旺,判斷唔多人,買完嘢會在門口等。

去到協成五金,揀咗把鉸剪,再問有無噴膠,佢話無,游說買牆紙粉,話噴膠對貓唔好,(主控質疑點解會問個客人買嚟做乜,係好突兀嘅問題,被告覺得唔奇怪,可能係少女仔去五金舖),話牆紙粉嘅成份對人和貓都好啲,主控再質疑咁係咪噴膠對貓唔好,被告稱噴緊途中唔會比啲貓過嚟,乾咗就無嘢。

睇證物P11牆紙粉,盒上面寫咗”wall paper”,主控一連串問題:本來用途係黐牆紙,知唔知開出嚟好似漿糊咁,好耐都唔乾,點解買完牆紙粉咁快又買噴膠?買咗噴膠,點解牆紙粉唔退貨?

被告理解wall paper意思,估計黐繩OK呱,無見過黐牆紙,有懷疑是否合適,佢水我?嗰陣唔知道,離開後見到隔離有其他五金舖,所以買咗噴膠;點解唔退貨?因為無攞單,同時怕醜,唔好意思,未用過又唔知啱唔啱。(控辯雙方都唔明白咩叫「佢水我」😂

同意牆紙粉和噴膠係適合用嚟黐海報。

控方指剛才呈遞的相片D6(1)中有膠紙,和P12兩卷膠紙係同一類,係被告在家中取出,不是朋友畀。被告不同意,相中膠紙係在九龍城長發五金買嘅,咁啱買到同一樣。

主控向被告指出:
當晚帶備強力噴膠、牆紙粉、膠紙去世運公園,目的係貼文宣【唔同意,我個袋內仲有白色大毛巾】
18:30約朋友去鬍鬚安,係解釋身上點解有膠紙,話朋友遲到,係解釋買噴膠、牆紙粉【唔同意】
妳可唔可以提供朋友名字【陳XX】(刻意隱藏)
噴膠、牆紙粉、膠紙係用嚟貼海報和文宣【唔同意】
鉸剪、鎅刀係方便貼海報文宣【唔同意】
鎅刀有咩用【用嚟拆貓爪柱底的麻繩】
世運花園嘅事情,當日有去到龍崗道、南角道接駁世運花園嘅隧道【唔同意】
目的係貼文宣【唔同意】
所以被截停時背囊內有貼文宣嘅物品【唔同意】
23:xx見到有防暴警員在隧道內出現,所以隧道內嘅男女逃跑【唔同意】
去到世運花園,男女四散逃跑走【唔同意】
被告同另一位女子一齊跑離開【唔同意】
同你一齊跑嘅女子(AP7)就係本案D3【唔同意】
後來見到女警出現,另一女子被拘捕【同意】
該女子係D3【同意】
被告同D3一齊跑,一同被PW4截查【唔同意】
並唔係由行人隧道行上世運花園,係妳同D3跑向行人隧道入口被截查【唔同意】
PW4無撳到妳膊頭【唔同意】
佢只係左邊跑上嚟,企在妳左邊叫停【唔同意】
PW4嘅截查經過,如庭上所講【唔同意】

辯方覆問
睇P10噴膠,罐上有張label寫住強力噴膠,有張price tag,$85昌發五金,唔係屋企攞,唔識D3。

裁判官拆開證物袋檢查噴膠,開咗蓋檢查噴嘴,見到噴嘴有少許污跡,不似全新。被告同意有少少污糟咗,買嗰時無睇過,有拎過覺得「聚」手。

被告作控完畢。

控辯雙方會作出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彭(28) #1025九龍城 (原案D3)
🛑已還押14天🛑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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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控方案情可說是簡單。在2019年10月25日約22:42時,警方接到市民報案,指有約20名有蒙面的黑衣人在九龍城世運花園行人隧道(即控罪詳情中的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張貼政治海報。因此,有兩隊警員抵達現場,他們看見該群人士正在張貼政治海報,內容包括「哪裡有壓迫,哪裡有反抗」、「不自由,毋寧死」、「香港人,反抗」等。該群人士發現警員後,立即把工具扔到地上逃走,因此地上被遺下大量工具及約400張政治海報。其後,警員在附近追捕及截停多人,當中包括本案D3(下稱被告)。警員後來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事後,涉案行人隧道牆壁需要清理,費用為$34,365。

在2022年10月12日,被告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認罪和同意上述案情。法庭聽畢被告的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由於法庭認為案件情節嚴重,故撤銷被告的保釋。

進一步求情:

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只是有少許內容須要澄清,是有關被告的個人背景和她管有涉案工具的意圖。總的來說,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屢行社會服務令。

求情總結: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在還押其間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指從信中可見,被告指自己日後不會再犯事,亦明白自己為家人帶來麻煩。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悔意、過往沒有案底、有家人支持、有穩定工作、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大型損毀、社會服務令本質上具阻嚇性元素、以及被告已還押14天,予以被告社會服務令。

口頭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被告在本案的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即使不是第一時間認罪。縱然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和他人影響自己決定,但她年紀不算是年青、思想成熟、亦有社會經驗,理應清楚法律的界線。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亦顧及到被告是初次犯事、已還押14天、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良好後,認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在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第一,社會服務令可以令被告有所警剔和明白到嚴重性;第二,社會服務令本身是嚴重的刑罰,160小時亦是不短的時間。

判刑:

法庭予以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提醒被告,若果她履行社會服務令其間表現不佳,法庭可能會改判她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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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裁決

D2:譚(27)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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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控罪(2)罪名成立‼️
被告指在其身上搜出的證物都有不同原因出現在被告身上,實在過於巧合,尤其是噴漆並非全新非常可疑。法庭信納負責截停被告的PW4證供,加上根據隧道文宣狀況與證物吻合,因此相信被告管有的物品是有意圖對隧道作出損壞。

📌求情
辯方指本案案情並不嚴重,而D2被指控損壞的範圍只限於龍崗道隧道內,維修費用只是760元,只佔本案總維修費用3萬多元的一少部分,因此希望法庭會考慮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同意索取報告,但指不排除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須即時還押。

📌證物處理
部分證物充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6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判刑

D2:譚(27)🛑已還押15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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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開庭]

⏺️控方回應延遲檢控質疑
主控回應1/12審訊當天辯方律師質疑檢控延遲兩年,稱雖然警方於2019年11月26日已釋放被捕人及歸還手機等物品,但因律政司需要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才給予法律意見,加上同案共有7名被告,需待所有同被捕者之後續調查,在2021年2月16日再拘捕被告並不算遲。

⏺️辯方求情

📌延遲檢控對被告造成壓力
無法明白為何律政司需要用一年時間才能重新給予法律意見。拘捕被告的警員於2021年3月23日才新錄口供,顯然給被告壓力及具不合理性。

📌被告背景
被告係一位孝順有責任感嘅兒女,照顧患糖尿病的母親到醫院接受治療,為父母分憂。上司則形容被告人係一個有貢獻嘅職員,為公司獲獎,打算栽培被告成為醫療科學工程師。被告亦同時修讀碩士,將於2023年考取專業牌照。

📌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感化官表示社會社服務令對被告十分合適。被告人有禮及合作。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最長時數)🔥

沒有其他事項。

[104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庭外消息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 2023 年 2 月 7 日,在黃大仙鳳德道 111 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 1.5 米乘 1 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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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需時檢閱文件及證據再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作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黃(25) #0908旺角 (本案D3)

控罪1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XX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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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聆訊簡要:

被告於上次聆訊表示不認罪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14:53開庭]

準備審訊:

控方說已將承認事實和審前覆核問卷傳真予法庭,並打算在今天將兩份文件的正本呈遞法庭。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希望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作3天審訊。

裁判官說不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1月,而且不是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為案件是早於2019年發生,以及法庭於9月是可以為本案撥出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此,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就審訊日子再作商討。

[14:57處理另案]
[15:08 重新處理本案]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 他們在2023年9月25日的整個星期都可以處理本案。

經裁判官詢問後,辯方確認本案不牽涉不在場證據

經裁判官詢問後,控方確認只會依賴兩條閉路電視片段,時長共約30分鐘

處理好案件管理事宜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5日至27日在第13法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並批准被告在候審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9 本案處理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答辯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控罪1陳述:侮辱國旗及或其圖像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陳述:侮辱區旗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答辯:

被告聽取2項控罪後表示承認2項認罪‼️

被告承認的案情: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當中包括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相關片段在庭上播放)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

證物處理:

涉案衣服會歸還被告。涉案國旗和區旗會交還物主。

辯方求情:

案件分析:

辯方同意雖然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同意監禁是一般做法。

辯方引用CAAR4/2019案第34段和Archbold,指出就著同類案件的量刑考慮因素,內容如下:

1: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因為對國旗構成的侮辱程度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實際案情而定,所以不能如答辯人所說,焚燒國旗是對國旗的唯一極終侮辱。視乎案情,把國旗燃燒淨盡,不一定比把國旗肆意損毀、塗劃、玷污、踐踏或其他侮辱行徑更具侮辱性。當然,如果在人多擠逼或空間狹小的地方焚燒國旗,甚至澆上助燃劑助燃,構成對人身和財產的實際危險,這必然會加重被告人的罪責。

2:侮辱國旗的行為必須公開進行才構成第7條的罪行。因為是公開犯案,所以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視乎案情,法庭需要考慮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在場的人數、其他在場的人是否相當可能甚至實際受到鼓動而加入一同作案;如果在場的人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又或相當可能或實際引起對國旗懷有不同態度的人之間的衝突,這都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3: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4:被告人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就算被告人不是早有預謀或早經策劃,而只是在犯案過程中鼓動了其他人加入,但只要他在知情下繼續進行違法行為,那仍然是夥同犯罪。如果被告人是受到其他人鼓動加入一同犯案,一樣是夥同犯案。

5:無論是出於在場其他人的鼓動,抑或被告人的個人抉擇,他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答辯人辯稱,因辱旗事件一般在公眾集會發生,所以自然有人自發加入和互相鼓動起來,罪行持續一段時間在所難免,法庭因此不宜對這些因素給予太多比重。這個說法和第7條的控訴要旨抵觸,絕對是倒果為因,不能接受。

6:原則上,犯案時使用的國旗,如非法取自他人,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但也要視乎被告人的認知。如果被告人知道涉案國旗是原本掛在政府設施的公物,他的犯罪行為會相當可能被視為更具輕藐、鄙視和惡意。另一方面,如果國旗是被告人自備,甚至經過他特意改動或製作,這可顯示他有預謀甚至在計劃周詳下犯案。如果被告人不知道國旗的來源,只知道它不屬於自己,就如中途加入犯案的人,法庭不一定視國旗是他人財物為加重罪責的因素。

若將上述因素套用本案,辯方認為:

1: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

2: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

3: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

4:被告是單獨行事;和

5:除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外,被告沒有作出進一步玷污行為。

辯方將本案與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WKCC2383/2020案作比較,指出本案的嚴重性較這些案例低,刑令可以低於4個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早於警方調查階段已經承認身份,表現合作。此外,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向民建聯陪償港幣200元(詳見案情)。

被告背景:

就被告的背景而言,辯方說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勤力工作,為香港經濟作貢獻,其工作表現亦得僱主讚揚,表明日後仍會聘用被告。因此。被告因本案留下案底,無疑是大教訓。

認罪時間:

辯方指出被告為何不一早認罪,是因為當初被告希望就犯罪意圖作抗辯,但後來作進一步商討後,決定為自己的嚴重行為承擔責任,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裁判官的疑問:

裁判官邀請控方就本案的控罪的立意,和辯方的求情陳詞作回應或補充。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時間(6月尾)、控罪嚴重性、以及10月2日是敏感的日子,但刑令的長短是由法庭定奪,他們亦同意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控辯雙方都是公平的。

裁判官觀看片段後,認為被告主動走去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此外,涉案旗幟似乎在當時亦沒有飄揚。

辯方回應案發時土瓜灣區有不少旗幟(見案情),飄揚的旗幟可能不是涉案旗幟,所以法庭不能單靠片段作判斷。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指觀看片段後,認為從被告的行為和步伐而言,被告不像是受酒精影響。此外,裁判官只接受當被告拉下第1支時旗幟時,現場是少人,因為當時現場是有人和車輛在附近交界經過,他們可以看到被告的行為。事實上,這情況可說只是恰巧而已。

裁判官認為涉案條例的立意是懲罰犯案者,即使本案背景與其他案件的背景不同,但控罪性質嚴重,因此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作判刑,其間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12:30補充)

關於國旗是否飄揚的問題,這是源於被告亦曾對警方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已還押15日🛑

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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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旗,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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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全文👇🏻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89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答辯:

被告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開始:

控方表示他們會於審訊中傳召1名證人。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兩位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1:於2023年2月6日,有人將一個屬於民建聯(附有李慧琼議員的樣貌)的橫額掛在案發地點;
2:於2023年2月7日22:02時,警員檢取了一把鉗和涉案橫額;
3:警員後來在案發地點拍攝了兩張照片;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爭抝點:

辯方指被告的立場是他案發時沒有手持鉗,而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此外辯方亦會爭議警誡、拘捕、和招認,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會以交替程序方式處理。

辯方在庭上讀出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

於2023年2月7日約22:00時,便衣警員在案發地點對面行人路衝前並包圍被告。其後被告被兩名警員捉著雙手,之後其雙手亦被手扣鎖在背後,然後警員在被告身穿的風褸中找到一把鉗。

由於被告感到驚慌,所以他在PW1詢問曾是否用鉗弄穿橫額下回答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警車中,PW1曾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被告回答時否認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此外,被告亦表示自己沒有犯案,然後PW1說自己看到被告犯案。

在補錄警誡口供時,PW1要被告自行閱讀記事冊,PW1亦沒有向被告覆讀記事冊的內容,並表示若被告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被告由於怕不被保䆁而在記事冊上簽署

最後,被告是在離開警署時才簽署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等的文件。
=============
目前進度是法庭正處理特別事項。PW1已完成作供。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由於PW1供詞和被告供詞關係密切,直播員認為合適的做法是留待被告完成作供後才一併發佈。

14:45續審。辯方屆時繼續對被告作主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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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結。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並批准被告保釋候判。

說回審訊內容,裁判官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供、辯方在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故相關可以呈堂

在特別事項完結後,辯方就一般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一般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就一般事項的作供,辯方採納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只會就鉗和為何在案發現場出現的議題作少許主問。因此,在牽涉的議題少下,控方對被告的盤問很快已經完成。

隨著一般事項已處理好,辯方作出結案陳詞,由於辯方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故只需作少許補充,所以很快完成。案件審結。

最後,被告感謝旁聽人士的支持🫂

今日審訊的內容最遲於明天23:00前發佈。
-補回2023年7月21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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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開始:

控方表示他們會於審訊中傳召1名證人。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兩位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1:於2023年2月6日,有人將一個屬於民建聯(附有李慧琼議員的樣貌)的橫額掛在案發地點;
2:於2023年2月7日22:02時,警員檢取了一把鉗和涉案橫額;
3:警員後來在案發地點拍攝了兩張照片;和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爭抝點:

辯方指被告的立場是他案發時沒有手持鉗,而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此外辯方亦會爭議警誡、拘捕、和招認,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會以交替程序方式處理。

辯方在庭上讀出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

於2023年2月7日約22:00時,便衣警員在案發地點對面行人路衝前並包圍被告。其後被告被兩名警員捉著雙手,之後其雙手亦被手扣鎖在背後,然後警員在被告身穿的風褸中找到一把鉗。

由於被告感到驚慌,所以他在PW1詢問曾是否用鉗弄穿橫額下回答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警車中,PW1曾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議員。被告回答時否認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此外,被告亦表示自己沒有犯案,然後PW1說自己看到被告犯案。

在警署接見室補錄警誡口供時,PW1要被告自行閱讀記事冊,PW1亦沒有向被告覆讀記事冊的內容,並表示若被告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被告由於怕不被保䆁而在記事冊上簽署

最後,被告是在離開警署時才簽署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等的文件。
=============
這部分的內容是關於特別事項:

控方傳召PW1警員17036:(辯方盤問內容附以括號和底線顯示)

📌巡邏背景:

於2023年2月7日約21:30時,警員連同四名同事(包括三名警員和一名警長)以便裝方式到鳳德道一帶進行反刑事毀壞行動。在案發前,警員曾檢查涉案橫額,當時他沒有發現有損毀,所以他連同同事們到其他地方巡邏。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當時自己在鳳德道一帶檢查過很多橫額,但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寫檢查記錄。警員不同意辯方建議,即自己應於檢查橫額時在記事冊作紀錄。)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他與同事是分散在不同位置巡邏,因為鳳德道的地形大,亦有不少橫額,故當時五人需要分散巡邏,令全條鳳德道都有人觀察。即使如此,警員會用WhatsApp與同事保持聯絡,他與同事並不會相距很遠。事實上,當他上前截停被告時,他曾馬上用手機通知隊員。)

📌發現被告犯案:

於同日約22:02時,警員返回案發地點時見到身穿黑色長袖外套、灰色短褲、黑色拖鞋的被告走向涉案橫額背後約1米徘徊和東張西望。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自己於2023年2月8日02:00時下的證人口供提及被告當時是身穿灰色長褲,於現時庭上的說法有別。此外,警員指他第一眼看到被告時,被告正望向橫額背面,因此同意辯方指當時被告有機會被告看到他。)

警員形容他當時距離被告約10米,兩人亦身處同一邊馬路。此外他在觀察被告時光線充足(有路燈照明),視線沒有受阻。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被告身型會被橫額遮掩,亦同意案發時是有車經過,但他補充當時車流疏落。)

警員看到被告之後用右手在自己身穿的外套的右邊袋中拿出鉗,並且蹲下向涉案橫額垂直由上而下鎅了兩次。在看到這事發生時,警員指自己的視線沒有受阻。

(在盤問下,警員指被告是一氣呵成地鎅涉案橫額兩次(每次的完成時間為約兩秒),即被告是完成第一次鎅橫額的動作後,將身體傾斜,然後再鎅第二次橫額。辯方指出兩條鎅痕相距31吋,故被告不能一氣呵成地完成。警員不同意。)

📌截停和拘捕被告:

警員在看到這事發生後,他馬上上前截停被告和表露警員身份。其後他從被告的右手檢取了一把紅色鉗,亦發現涉案橫額被鎅了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

(在盤問下,警員指自己有想過被告蹲下的意圖是鎅橫額,而當他見被告站起身並走向閘口的方向「想走」時,他已經衝前並大叫「警察」,其後被告停下。辯方指警員在被告第一次鎅橫額後沒有叫「警察」,而當他叫「警察」時,被告是已經完成第二次鎅橫額的行為。警員同意,但補充指他看到被告第一次鎅橫額時是馬上通知在附近的同事,而完成後被告已經完成第二次鎅橫額的行為。辯方指警員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被告「想走」。警員同意,但補充「想走」的意思是離開現場,不是逃跑。)

(在盤問下,警員指現時不肯定當時被告身穿的風褸有沒有拉上鏈,但確認自己當時看到被告正手持鉗。)

警員之後為被告搜身,結果是沒有發現。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當時有警員衝過來捉著被告的手,但當時被告有手持涉案的鉗。警員不同意涉案的鉗是在被告身穿的風褸的右邊袋中搜出。警員指當他截停被告時,涉案的鉗仍然外露,當時被告想將其放入他的風褸袋。)

警員指至於涉案橫額一開始是由其同事看守,其後於拘捕被告後才由其檢取。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自己於當時沒有即時檢取涉案橫額是因為要等待CID到場搜證和拍照,但當他帶同被告返警署時,有同事看守涉案橫額。)

警員表示被告在其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警員指被告說這番話時兩人距離很近,所以他聽得清楚,他亦馬上將這番話記在記事冊,不過沒有向被告覆讀內容。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被告沒有說過其在警誡下的說法。)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被告被捕時他們有手扣鎖著被告雙手,但他沒有問被告為何用鉗弄穿涉案橫額;警員同意他們曾帶被告到牆邊等候調查,但不同意他們曾問被告是否曾用鉗弄穿涉案橫額;警員同意當時曾有數名警員包圍被告,亦同意被告當時看落有點驚慌,但印象中被告沒有說過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控方覆問下,警員指當他向被告表示他看到其犯案時,被告沒有出聲。

(在盤問下,辯方指出警員在等待警車到達前曾對被告說「唔使多講」和說他看到被告犯案。警員不同意他曾對被告說「唔使多講」,但同意他曾對被告說他看到被告犯案。)

📌押解被告到警署:

於同日約22:30時,警員連同兩名警員(包括司機)使用便裝警車押解被告前往警署,其間他與被告沒有對話。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自己在車上曾問被告關於其他橫額被損壞和為何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兩事的事宜。)

📌被告在警署發生的事:

到達警署後,警員帶被告和涉案的鉗會見值日官匯報案情。其後,警員帶被告在接見室房間搜身,結果是沒有發現。

於同日約22:45時,警員向被告發出、解釋、和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警員指被告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沒有任何要求,並於約22:52時簽收。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被告是在離開警署前才將羈留人士通知書與其他文件一併簽署。)

於同日約22:56時,警員在接見室6號房補錄警誡口供時,除被告外沒有其他人在旁,此外被告於當時在警員補錄警誡口供時沒有任何表示。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警員有將內容覆讀和叫被告閱讀,亦有告訴被告可以修改口供的權利和請被告在口供上簽署聲明。警員指當時被告沒有說過或提出任何事情。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他在補錄警誡供詞時曾將被告的說法「加加減減」和自己沒有覆讀補錄警誡供詞的內容;警員亦不同意曾對被告表示若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是與被告面對面作補錄警誡供詞。警員亦表示在補錄警誡供詞期間並沒有聯絡同事檢取橫額,他是想完成補錄警誡供詞後才處理檢取橫額一事。而在完成補錄警誡供詞後,他曾向同事嘗試問涉案橫額的鎅痕是否有約50厘米,以確定自己的計算。警員不同意曾說過被告曾用五秒鎅兩條痕,然後被告馬上否認,警員見狀叫被告「唔好講嘢」的情節。)

📌控方在特別事項的立場:

警員指自己沒有,亦看不到有人威迫、毆打、和利誘被告,被告自己也沒有作出投訴。

-PW1作供完畢-

-辯方就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D1:屈(26)
D2: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D1屈(26)和D2梁(22)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
===================
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作答辯,因為他們需時考慮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4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大律師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辯方希望法庭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除下段)。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D2大律師為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的時間。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31油麻地 #答辯

D1:馬(27)
D2:蔡(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因為他們需時消化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10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D1現時沒有律師代表。在法庭詢問下,D1表示:

⁃ 他於下次聆訊日時會有律師代表。
⁃ 他確認律師會於下次聆訊日時出席。
⁃ 律師已經收取「未經使用的材料」。

法庭另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裁決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2月7日約22:02時,在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用鉗在一張屬於民建聯的1.5米乘1米橫額海報鎅出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當警員截停被告後,被告於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辯方指被告於案發時沒有手持涉案的鉗,此外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

辯方另爭議被告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理由簡單指被告在驚慌的情況下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他的招認和警誡供詞。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以交替程序的方式處理。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依賴PW1的供詞。簡單而言:

⁃ PW1與其他四名同事與2023年2月7日約21:30時起,在鳳德道一帶進行反刑事毀壞行動。

⁃ 於同日約22:02時,PW1見到被告初時走到涉案橫額背後約1米的地方徘徊和東張西望,其後就用右手在自己身穿的外套的右邊袋中拿出鉗,且蹲下向涉案橫額垂直由上而下鎅了兩次。

⁃ PW1見狀後馬上上前截停被告和表露警員身份。PW1其後亦從被告的右手檢取了一把紅色鉗,和發現涉案橫額被鎅了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

⁃ 被告在PW1的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 於同日約22:45時,PW1在警署向被告發出、解釋、和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沒有作出任何要求,並於約22:52時簽收。

⁃ 於同日約22:56時,PW1在警署接見室6號房補錄警誡口供。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PW1將內容覆讀和叫被告閱讀,亦告訴被告可以修改口供的權利和請被告在口供上簽署聲明。被告最後在記事冊內簽署,過程中沒有說過或提出任何事情。

在特別事項中,辯方依賴被告的供詞。簡單而言:

⁃ 於案發前,被告是正打算向鳳德道的方向散步。然而,他走到涉案橫額附近時由於覺得右腳跟痛,所以走到涉案欄桿附近彎下身子,打算拿起鞋看看鞋底是否穿了。最後,他發現鞋底是穿了後,重新穿上鞋子並站起身。

⁃ 這時,被告聽到有人大叫,並忽然間有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從對面方向的馬路跳過欄桿迎面衝向他。由於被告當時以為有人想尋仇或想殺他,所以他因驚慌而呆站原地。

⁃ 當被截停後,被告的左手和右手各被一名人士捉著。其後,有人嘗試在被告身穿的風褸的兩邊袋作搜查,當有人在其中一個袋搜出鉗時,叫:「仲搵你唔到?」,並開心得將鉗丟在地上並拍照。

⁃ 其後,被告被推到牆邊,後來有人表示由於他弄壞物品,所以要拘捕他,並為他鎖上手扣。由於被告指當時很害怕,所以說了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然而,這不是被告想表達的意思,被告原本想表達「放過我,只是第一次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的意思,但由於他在很害怕下使喉嚨被「卡住」,令他不能向警員表達完整意思。

⁃ 被告否認自己曾說過類似「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的話,但指出他曾在警員詢問下表示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 在到達警署後,PW1曾在大堂打電話叫警員快點檢取橫額,亦說類似「五秒鎅兩條痕」的話。被告聽到後表明否認,但PW1叫他安靜,否則不讓他見CID。

⁃ 當PW1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沒有向被告覆讀相關內容,只給予他一張關於可修改口供內容的紙(即是同意聲明),並表明若他不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他不會見到CID和離開警署。被告在此情況下,再加上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

⁃ 至於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已忘記當時有沒有收取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亦不記得他是於何時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

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中主要是針對PW1的證言的可信性作批評,較重要的包括:

⁃ PW1沒有跟隨同事在鳳德道一帶巡邏,而且PW1與四名同事各自看守的範圍中的橫額分佈不同,令人奇怪。

⁃ 被告在常理下不會在可能會被公眾人士(PW1)看到自己的情況下犯案。

⁃ 涉案橫額的兩條鎅痕相距31吋,故被告一氣呵成地完成兩條鎅痕是不合常理。

⁃ PW1於案發現場時已量度涉案橫額的鎅痕長約50厘米,他沒有必要在警署時再向同事確認。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就補錄警誡口供和羈留人士通知書中負責的部分是很少的。

⁃ 按常理,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 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

於早前聆訊時,裁判官考慮過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據(包括現場環境的圖片、涉案橫額、羈留人士通知書、涉案鎅刀等)、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理由會於下文指出)

當裁判官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簡單而言:

⁃ 被告用了涉案的鉗約十多年,他會在工作時剪電線時使用。事實上在案發前數天的嘉年華會中,被告曾用這鉗剪索帶和電線繩,唯事後將涉案的鉗留在風褸袋中。

⁃ 被告在大樓電梯內時已經知道自己的風褸袋內有鉗,但他覺得沒有什麼事會發生所以照常出外散步。

⁃ 被告沒有不喜歡甚麼政黨和政治人物,自己亦沒有政治聯繫。

⁃ 其他內容見特別事項的部分。

辯方在一般事項的陳詞中大致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

📌 裁判官的考慮: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清白。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沒有案底,故他的證言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特別事項的裁斷:

由於本案只涉及PW1,故須特別小心考慮其證供。PW1的證言一貫合理,他在關於為被告處理羈留人士通知書和補錄警誡供詞的證言亦得到相關文件資料的支持,他在庭上亦承認他在補錄警誡供詞是只得自己和被告在場。因此,PW1有如實向法庭說出實情。

根據PW1證言,被告是沒有作出過投訴和表達過受不當的對待。此外,被告亦曾自己閱讀過記事冊和相關文件。

被告的證言不合常理,不應予以接納。被告提及當時有10多人衝前捉住他,但當時仍沒有人向被告提及拘捕和警誡的事情,為何被告會說出「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此外,被告在庭上承認自己在警署時曾看過PW1的記事冊和相關文件,他是得悉自己的權利,但未能就自己為何仍然在記事冊簽署作出解釋。

根據上述分析,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

🔍一般事項的裁斷:

控方在一般事項上都依賴PW1的證言。即使PW1是誠實,亦須仔細審視其證供。

不爭的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仍有機會認錯人。在本案,PW1觀察被告時視線沒有被阻擋,現場光線亦充足,事實上他的觀察亦與事實相符 - 被告被他看見曾在涉案橫額作出由上垂直向下鎅的行為,事後涉案橫額確是被鎅出兩條痕。

辯方批評PW1沒有即時檢取涉案橫額。然而,PW1的職責是處理和看守被告,而其他警員則處理和看守涉案證物,此做法並非不合理。

辯方認為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涉案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然而,涉案橫額本身有三個人樣,本身已經包括李慧琼議員的樣子,要宣洩不滿不一定要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在一般事項上,被告的證言有內在不可能,不應予以接納。被告的說法是自己在案發現場路過,但在沒有做過任何事下忽然有10多人跑向他,這是不合常理。此外,被告也在沒有任何的指控下說「放過我,只是第一次」之類的話,這是於理不合。事實上,進一步考慮現場的情況和環境後,當時有10多人跑向他的說法屬跨大。

根據上述分析,PW1的觀察是事實、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涉案橫額屬民建聯,當中包含李慧琼議員的樣貌。控方已就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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