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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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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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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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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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梅松大律師
法律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同案第一被告於本年7月13日提堂時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判處勞教中心

由於已排期屈麗雯法官處理,但今天不能出席。案件需要再排期至2023年3月1-2日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審訊 [1/1]

👤蘇(2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
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香港一場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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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林大律師及2位律政司代表包括一位高級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
#詹鋌鏘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辯方作法律爭議條例是否合憲,如法庭裁定合憲被告之前已經表示擬認罪。辯方表示被告未正式答辯,因上述法律爭議,希望法庭先處理法律爭議,即條例違反憲法下之言論自由及人人平等權利而撒消控罪。

🔸辯方陳詞
代表已經交書面陳詞,主要指控罪條文不合法侵犯言論自由,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辯方明白言論自由非絕對,是有相稱性。現時已經有相關條例及法律阻止選民受壓力下影嚮投票令選舉受操控,其中包括如不記名投票,禁止影相及錄影以及選舉舞弊條例。控罪現時假設選民沒自我意志,缺乏獨立思考及批判能力,鈍粹指因控罪行為可能引致選舉結果受影響。本港多種選舉制度只有行政長官選舉引入流選機制提高認受性,本案條文郤指呼籲流選犯法即同特首選擧制度容許流選互相矛盾。
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是市民意見表達,亦是一種投票選擇,外國有案例選擧容許"None of the above"選項,辯方引用印度相關選舉案例指出選民有權表達立場包括不投票或白票。辯方重申條文不容倡議選民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是限制言論自由,和平作意見表達。呼籲行為其實在提供充足資訊予選民,令選舉更公平公正,並非操控選舉。27A(1)條例立法背景是人大常委2021年3月提出完善香港選舉決定後,政府於4月13日提出修改條例而沒有咨詢,旨在避免檻介,希望法庭考慮條例是否真的追求合法目的即如控方所謂阻止操控選舉。
不認同控方引吳恭劭案指有限度限制是可以的,但其實該案李國能正正判詞是禁止某種形式發放訊息(不可塗污國旗區旗),但沒限制發表內容,同本案不同。辯方不認同控方指出只限制選舉期間發放訊息屬有限度限制。27a條是針對限制某些政治主張人士表達意見,持相反政治主張人士卻可倡議如去投票或投某人,是否代表法律面前並不是人人平等?歧視某些政治主張人士有違基本法。
🔹控方陳詞
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不接受辯方觀點控罪通過修改法例目的不是完善選舉,規管選舉,政府已經指出有入透過選舉平台從而作出影響政府運作。辯方引述前官員及過往引入白票制是斷章取義。控方明白法例是阻止煽動人做合法事刑事化,但表示立法基於公眾利益,防止操控選舉。控方不反對選票可以有以上皆不選項目,但世界各地也沒有太多國家咁做因要通過討論及投票議決並不容易,今日亦不是處理此項目。辯方指通過條例旨在避免檻介純粹猜測,沒有證據。控方立場不爭議條例限制言論自由,是規管完善選舉。不認同條例歧視不同政治主張人士。條文是針對任何觸犯規管行為的人,不是針對特別某人。舉例公司要求員工開會,員工煽動職員不出席,最後公司流會未能作出重要決定,本案條例如是規管令公司運作不受影響,也不認同只是「有可能觸犯」而立例,條文有加入「煽動」字眼是防範事件,另外外國案例選舉可以選擇"none of the above"對香港沒有約朿力。如果選項容許加"None of the above"那即等同多一名隱型侯選人,那選舉是否公平?
辯方回應
希望法庭考慮選舉意義在何?是表達自由意志選出代表,定在規管下一定選出一人不論能力認受性?控方列舉公司開會例子如要求員工開會,但議程只是減薪一成或兩成選項,有員工呼籲不出席是否不合理?控方指政府有文件說有人透過選舉平台影響政府運作只是反對政府人士流於口號形式,沒有實質證據支持。

法庭需時審視理據考慮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29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同庭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3/5]
#0914牛頭角

D1:劉(27)
D2: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2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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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D2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下午:

控方傳召4392警長李華明(音)PW6作供,當日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當日拘捕D1

控方主問及D1盤問完畢,D2代表下星期將會盤問PW6

[4:43]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12月12日早上上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3/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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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讀出關於D2承認事實(P34)
⁃ 被捕時間、地點及當時衣著
⁃ 1807-1819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被搜身及檢取證物,辯方不爭議P15-24證物連鎖性
⁃ 警員15557負責錄取警誡口供
⁃ 證物相片真確
⁃ 彩頤居閉路電視片段P26內容沒有被干擾,畫面時間為實時

傳召PW4 警署警長16411 方健雄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隊

🔹控方主問

PW4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接受上級訓示,當天其職務為署理督察,擔任小隊副指揮,協助上司高級督察鄺志文帶領防暴隊(全屬衝鋒隊隊員),連同自己共45人。1503時他收到總區指揮中心指示,到淘大花園第二期處理「一宗有一百人打交嘅事件」。1507時到達牛頭角道東行線淘大花園商場外,PW4訓示第四縱隊8名同事守衛車隊,其餘隊員進入商場處理事件。

PW4到場所見,商場外已企滿好多人,商場內同樣充滿人,成個商場好嘈,有人唱國歌,有人用粗口叫罵,但他沒有理會,與上司率領防暴隊上一樓,因收到指示一樓有人打交。一樓一樣企滿人、好嘈,當時同時有幾件事件發生--最後在3單事件中分別因冇帶身份證、非法禁錮及毆打他人致造成實際傷害作出了拘捕。

有兩名男子在PW4附近,告知他一樓L18-19位置有人打警察,但他當時沒理會,因為認為對方只想分散注意力、干擾警方。其中一名男子繼續描述一高瘦白衫男子被打,PW4此時發現上司鄺高級督察唔見咗,於是帶下屬去調查,去到見到鄺同便裝警長3870正在制服一男子,最後有成功制服,現場人士叫囂、掟嘢。當時位置是商場一樓中庭。

為免被搶犯,PW4訓示隊員採取all-round defence,包圍住鄺、警長和被制服男子。啲人冇理警方行動,仲跑來跑去,有人著黑衫、戴口罩、孭背囊、攞遮但冇揮動。PW4曾兩度使用擴音器警告人要和平散去,仍不被理會,到1517時發出第三次警告:「呢個係非法集結,請大家和平散去,否則作出拘捕。」同一句講咗兩次。他決定發出第三次警告的原因是當時情況混亂,連襲擊鄺的證物雨傘都已被搶走,他亦見到鄺有幾處擦傷,甚至T恤都被扯爛;被捕男子也在反抗。PW4要安排同事協助鄺及警長,保護他們離開。

依然沒有人理會PW4的警告。之後警方一行人帶同被捕人離開中庭,返回L18-19商舖位置。PW4從通訊機得知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都有到淘大執勤,但沒有記錄時間。他安排好同事處理完前述3事件後,1530時帶同幾名被捕人士離開淘大商場,上警車等候指揮中心指示,稍後獲告知將被捕人帶到將軍澳警署。

PW4在商場的時候,望到一樓、二樓全部都係人,估計總共有3000-5000人。

🔸D2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PW4沒有親眼目擊鄺志文高級督察被襲過程,只見到鄺與便衣警長聯手制服疑人的情況。他3次警告都是在一樓中庭發出。

-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 警署警長53293 李浩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5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1515時收到指揮官指示,要到淘大商場協助第二隊同事處理非法集結事件,約1522時到達淘大商場門口,約1524時入內。當時PW5見到好多人著紅色衫、唱國歌,好嘈;他的小隊一直行,尋找第二隊。他見到地下G106號舖外走廊盡頭有一班黑衫黑褲人聚集,人群當時向警方叫囂、講粗口;他又見到有綠色雷射光射向警員。警員上前截查該些可疑人士,人群見到警員趨前就全部轉身跑走,警員立即追截,PW5都有追。

出到去PW5見到係行車路,沿路一直追,到盡頭分開兩邊走,左邊出牛頭角道,右邊上去彩頤居和淘大商場停車場方向。PW5見到黑衫人有啲向左、有啲向右,沿住山坡行人路走;同事向右邊分頭截查,其中兩名疑人從斜坡落嚟車路後被截停,另一部分人在斜坡上的行人路被截停。警方在現場向被截停人士作出調查,PW5本人沒有親自接觸,只叫同事處理。當時除了PW5本人之外,彩頤居附近位置還有另一名警署警長4392在場。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片段P26 (畫面時間=實時)
15:24:58開始播放:片段顯示警方在彩頤居截查可疑人士的位置;斜坡欄杆一直連住,沒有缺口
15:25:48-15:25:59:畫面可見有人沿住斜坡跑緊,左方車路位置一班人則是警員
播放至15:28:01:顯示警員截查疑人 (PW5認唔到自己在片中位置)
15:26:41-15:26:43:畫面顯示兩個人從斜坡越過欄杆落地。兩人落地後被警員截停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盤問

📌淘大商場平面圖(D1)

PW5案發當日1524時入商場,從牛頭角道進入但唔記得邊一個入口。

🎥淘大商場內魚眼鏡頭片段(D1-2)

畫面右方可見一道綠光,PW5唔肯定由邊度發出;他在106-108號舖位置見唔到有人用雷射筆。畫面時間15:25:22見到一批警員穿過走廊,畫面中站在走廊兩旁人士就是PW5主問時供稱的數十名黑衫黑褲人。由商場走廊內開始追截到彩頤居截停位置,PW5估計距離有200-300米。

🎥彩頤居閉路電視片段
15:25:49-15:25:58:車路有黑衣人跑,稍後見到一批警員往黑衣人方向跑
15:26:05-15:26:43:超過一名警員用手指向上,隨後有其他警員從車路跨過欄杆上斜坡行人路追截

PW5唔同意辯方所指,他當時見到車路黑衫人走晒之後望到斜坡行人路有堆人先去截查。辯方亦向他指出,D1並沒有跳過出欄杆落地,只是在斜坡行人路上被截停。

🔸D2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淘大商場內魚眼鏡頭片段(D1-2)

PW5唔同意辯方所指,畫面見唔到有他早前指稱的數十黑衣人,亦唔同意畫見所見最多得3-4人。片段播放到15:25:20、警員開始趨前的時間,PW5堅稱「有黑衫有街坊裝囉」,又指畫面數到有廿六個黑衣人;惟他承認鏡頭睇唔到該位置有人用雷射筆。他不同意庭上證供有誇大現場情況。

📌淘大商場平面圖(D1)
確認追截路線

🎥淘大商場外閉路電視片段
15:25:28-15:25:38:黑衫人大部分轉右,有兩人轉左,冇人上樓梯

🎥彩頤居閉路電視10號鏡頭片段(12號鏡頭延續)
PW5唔同意辯方所指,警方原本的追截目標已一早走晒,亦唔同意最終被截停人士與原本的追截目標係兩批人。

-PW5作供完畢-

午休至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3/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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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開庭

傳召PW6 警署警長4392 李華明(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1515時接受訓示,小隊陳姓督察通知淘大花園商場有非法集結,需要前去支援衝鋒隊第二隊。1517時PW6知道第二隊於現場已發出非法集結警告,他和第一隊於1522時到達牛頭角道候命,1524時落車從牛頭角道進入淘大商場中庭,見到有人著黑衫黑褲,有人叫囂、掟雜物,距離G106號舖約15米外有20-30人聚集,當中部分人著黑衫黑褲、戴口罩蒙面、揮動遮或棍狀物體,並向警員叫囂,亦有雷射光射向警員。他有理由相信這批人與前述非法集結有關,遂上前截查。

這批人見到警員走近立即往商場外馬路跑走。馬路轉左向牛頭角道,轉右往彩頤居,PW6與隊員追往彩頤居方向,去到彩頤居外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和叫囂,他遂拔出警棍,隨後在包括警長53593在內的同事協助下,於彩頤居A座對出欄杆內的行人路截停5名正迎面逃跑的男子,當中包括D1。反方向跑走的D2則被PW6的隊員截停。截停6人後,PW6指示6人除口罩及出示身份證,並由警員15907進行快速搜查,以查看是否有傷害性物品。

截停期間現場仍有好多人圍住警員叫囂、掟雜物和照射雷射光;PW6留意到彩頤居外欄杆內的行人路地上有4把不知屬誰的黑色長傘。由於當時現場人手不足,他要求增援。

15907負責向被截停的6人搜查及問他們當時在該處出現目的,6人皆表示不是住淘大花園或彩頤居,而且互不相識,但拒絕透露其他資料。PW6有理由相信6人有份參與淘大商場非法集結,遂於1545時在彩頤居A座外斜路行人路上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包括D1、D2在內的6名男子宣布拘捕。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片段P26 (畫面時間=實時)
15:26:16:PW6指認出自己在畫面最上方中間位置
15:27:00-15:27:31:6名男子已被警員控制住

宣布拘捕後,PW6指派警員一對一看管各被捕人。

🔸辯方盤問
(未完,詳情後補)

-PW6作供未完,下周一續-

案件管理
本案原定審期只剩一天,若然控方代表12月16日未能安排空檔,法庭最快相信要排期至明年1月續審;稍後再夾期。

1644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月12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5/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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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4開庭

📌本案審訊進度
之前4天審訊已完成7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早前辯方要求重召的警員18267已不再需要,現在只餘下最後一名證人作供,然後控方就完成舉證。

傳召PW8 警員15907 李XX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8不是最早到淘大商場的一批警員,稍後1524時才到淘大商場中庭支援。他見到彩頤居A座對出行人路有約10名男女,當刻自己在較後方、淘大停車場出入口位置。他跨過欄杆入到去行人路,與兩名同事準備上前截停,其中一名男子(即D2)突然向他的方向跑,企圖逃走,他隨即用左手捉住D2右上臂及警告,惟D2激烈反抗、起㬹,於是PW8他以長警棍打其大髀3下,並大聲叫他跪低,成功制服。

其後PW8得知其他隊員在行人路截停了其他人士。警長4392(PW6)指示PW8為包括D2在內的共6名被截停男子進行快速搜身。他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如果有背囊他會開大格睇,細格、暗格就唔會。1545時由警長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6名男子,其後PW8負責處理其中一人--不是本案D1或D2。做完快速搜身後他有問有冇受傷,6人皆答冇受傷。

除了自己打了D2大髀3下外,有冇見到其他警員打D2?PW8表示:「因為當時千鈞一髮,我冇留意咁多。」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

-(畫面時間15:26:30):PW8是畫面所見最後的警員;鏡頭拍攝不到他跨欄的過程。

-(慢鏡播放畫面時間15:26:17-15:26:30):PW8表示畫面中見唔到D2,主控愕然地「吓」了一聲,再播一次片段後PW8表示,D2應該係畫面裡黑衫黑褲的人,但畫面好朦,唔能夠清楚指出D2。

🔸D1法律代表盤問

PW8 於庭上示範,現場快速搜查P10背囊時只打開了最大嗰格睇,印象中冇睇過其他格;他確認背囊側有一條拉鏈可以通到去大格。

🔸D2法律代表盤問

PW8確認制服D2時序如下:跨欄入行人路 -> 行到埋去見到D2向佢跑 -> 正面對住D2,捉住其上臂 -> 正面對住D2發出警告,叫其跪低 -> D2起㬹反抗 -> 面向住D2打其大髀
對於辯方指稱有一手持國旗的藍衫人捉住D2,PW8表示冇留意。

🎥D4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播放器時間13:22):畫面清晰見到D2

-(續播到13:40):「喱段片段冇」見到D2向畫面的右方跑[即PW8指稱D2向住他的方向跑]。PW8確認畫面所見D2冇向右跑,唔認同事實上冇跑。

-(續播到13:42):畫面最左的警員用棍打了D2下肢幾下,PW8確認是他本人,當時是「側身」對住D2,所謂面對面只係截停時才是正面對住。PW8一捉住D2就警告,然後D2反抗,「所以頭先先話千鈞一髮囉。」

-(13:25-13:40):PW8確認,當時除了3名警員,還有一名著深藍衫、持國旗的中年男子圍住D2。

-(續播到13:52):PW8確認,片段所見整個制服過程中上述男子都捉住D2。他不認同辯方所指,D2只是反抗國旗男而非警員,不認同上前制服D2只因為見到他已被男子捉住。

PW8唔認同自己冇問過D2有冇受傷,唔認同D2冇答過冇受傷。

🔹控方覆問

主控循環再用剛才PW8接受盤問時指認D2的畫面,問他見唔見到D2手持乜?辯方反對,指問題已超出盤問範圍,裁判官同意。主控冇其他問題。

-PW8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指稱D2招認)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2明白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

特別事項詳情

-控方案情完結-

📌一般事項

🔸D2中段陳詞
現有證供睇唔到彩頤居外發生非法集結,而控罪(2)地點是彩頤居。雖然法庭裁定他自願招認,但只係講緊淘大發生的非法集結,並不支持現時所面對控罪。

法庭裁定兩位被告各自面對的控罪皆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1254午休至1447再開庭]

傳召D1 劉先生

-主問未完,明天再續-

163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6/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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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1 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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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內容】

🔸辯方主問

D1案發時做廚房(現已轉做樓面),通常下晝兩點返到凌晨近一點收工;獨居旺角。

案發當日佢放假,唔需要返工,大概下晝兩點半起身,約咗兩個朋友三點半喺淘大花園商場地下OK等。兩個朋友都認識佢屋企人,當日係陪佢去屋企人返工嘅茶餐廳搵屋企人,以避免自己單獨見面會尷尬。約三點半因為屋企人係呢個時間收工。當日起身趕時間,佢好快刷牙洗面就執袋出去。

📌P24相簿
D1確認PW1警員18267搜到相中電話連套、透明白色膠盒、兩粒電池、一枝雷射筆勾住兩條鎖匙;相中右邊黑色物件唔屬於佢。佢記得出門口前兩粒電池都係放入透明膠盒。所有物路都係放喺背囊大格。

🧷帶雷射筆出街原因
當日佢帶雷射筆出街係諗住見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上獅子山試用,因為之前上網見到人用雷射筆造到滿天星效果好靚,當時佢有心儀女仔,想用雷射筆造出靚景討好對方。

(*~D1講解擬定行山路線,肥宅直播員唔識路又聽唔清楚抄唔到~*)

🧷帶各項檢取證物出街原因
佢帶黑色手套係行山要手腳並用,手套用嚟保護雙手,因做飲食業如果手有傷口驚會影響工作;紅色手套係防火隔熱,諗住燒嘢食用。黑色手套係棉質,同紅色手套功用唔同。

行山會出汗,帶冰袖係要保溫。行山上斜路用行山杖可以借力,冇咁辛苦。背囊套唔記得放背囊邊格,帶出街係因為驚落雨,背囊會濕。帶手袖係防蚊叮蟲咬。又帶手袖又帶冰袖,因為冰袖功效只可以持續一至兩個鐘,一開始用咗之後就用唔到。黑色長褲、灰色衫同黑色鞋都係被捕時著住。

原本打算四點鐘喺淘大出發,大約四點半開始上山,預計接近六點鐘上到去,等到天黑試完雷射筆大約七點就落山,八點九可以返到黃大仙市區。

🎥播片指認自己,講述自己喺淘大商場行蹤。原定約朋友嘅OK門口見到有人嗌交,認為唔適合停留,所以轉去其他位置等朋友。後來開始戴口罩。

——————
【今日內容】

🔸續辯方主問

🧷跟進帶兩對手套議題
紅色隔熱手套質地比較硬,唔適合戴嚟抓住嘢,所以唔可以取代黑色棉質手套;兩對手套都需要帶。

🎥繼續播片
畫面時間15:22:41:佢行上淘大通往彩頤居樓梯,因為見到平台有啲衣著唔似示威者嘅人,覺得係適合等朋友嘅位置;冇爭議約兩分鐘後被警員截停(承認事實同警員證供都話D1被截停時間係1525),期間冇離開過彩頤居平台。佢低頭用電話諗住通知朋友嘅時候,突然聽到啲聲,抬頭就見到警察圍住。

🎥播D4有線新聞直播片
畫面時間15:27:07:指認燈柱下人士係自己
15:27:20:自己係人堆入面最左突出頭出嚟嗰個,一直係喺平台上來回踱步
片段見到佢向畫面左邊行咗幾步,因為見到幾個警察跨欄上咗平台,凶神惡煞又有槍。被警察截停後佢按對方指示踎低咗。

📌P24相簿
🧷不知名黑色物品
昨日睇相話唔屬於佢嘅黑色物品,控方指稱為雷射筆充電器;佢上網買雷射筆時冇加錢買埋充電器,兩粒電池係賣雷射筆網店送埋,自己冇打算要充電,兩粒電池用完就諗住去便利店買過新嘅AAA電池。

就警員18267庭上作供話唔知雷射筆內本身有一嚿電池,D1指警員有喺佢面前試開著雷射筆,一開係單顯模式;疑似警員上級講咗句「細佬你喱枝嘢好勁喎」,D1就同18267講「擰一擰就會有滿天星效果」。對方有喺佢面前試擰,有出現滿天星效果。警員上級話要加多條攻擊性武器控罪,18267準備警誡就有另一警員嚟話有律師嚟搵佢,18267警誡完就畀佢去見律師。佢冇見到18267或任何警員由雷射筆攞返粒電出嚟。

🔹控方盤問

佢喺淘大商場見到有兩班人嗌交,其中一班係反修例人士--判斷係示威者因為自己睇電視新聞見到反修例示威者通常係咁嘅裝束。

當日佢原本打算搵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行山;實際上最終冇見到兩個朋友,亦冇見到屋企人。事前佢冇約定屋企人,諗住直接去到先同屋企人講想傾吓;以自己對屋企人嘅熟悉相信當日屋企人有返工。案發之前佢最後一次行山係大概8月尾9月頭,下晝兩點由市區出發到天黑先出返市區。

佢唔知網上號召當日下晝兩點半去淘大商場揮國旗。

原本計畫行山只係打算上到山腰,唔行樓梯上到頂,因為山腰多樹葉已經夠試雷射筆。雷射筆係大約5月買,收貨時佢有開過嚟check,但一直冇用過,等到案發日先約到兩個朋友一齊行山試筆--要約嗰兩個朋友而唔係其他朋友一齊試,因為得嗰兩個朋友都認識自己想用雷射筆討好嗰個心儀女仔。

行山係由慈雲山開始行,但當日約朋友喺淘大等,因為屋企人喺淘大嘅茶餐廳返工,自己想朋友陪同去搵屋企人。其實搭車途中佢已有經過茶餐廳,但當時見到茶餐廳落咗閘,同埋始終想等埋朋友到先一齊見屋企人,所以當時唔搵住。

雷射筆係淘寶買,直至本案專家證人講先知道危險,當時見過到海關就以為即係冇事。雷射筆本身入面冇電;收貨時可以試開著係因為賣雷射筆間網店送埋兩粒電池。

佢睇新聞見過有人因為管有雷射筆被捕,但係數量多過一枝,而且唔知係咪合法途徑買;自己情況唔同,所以以為冇事。雷射筆平時收藏喺屋企床頭位置,直至案發日之前一路冇帶過出街。當日佢喺淘大商場見唔到人用雷射筆。唔同意雷射筆同擴散器係分開。

佢對花粉敏感,春天影響最大,所以春天會少啲行山,大約個半月至兩個月先行一次。(辯方梁大律師已經問過點解要帶兩對手套同兩對手袖,被告已解釋過,主控又再問過...)佢行山雖然帶好多嘢,但其實唔係佔好多位置。頭巾係朋友送,自己用唔著就諗住用嚟抹汗。同意當日著嘅鞋唔係行山鞋。平時佢都會行山而且行到天黑,但又冇電筒又冇頭燈,因為電話入面有電筒可以照明,唔覺得危險。

👩🏻‍⚖️裁判官親自睇完雷射筆證物後指出,入電位似乎唔啱用AAA電池。D1表示就咁睇落AAA電池體積同當日被檢取嘅電池一樣,覺得可以用。

🔸辯方覆問

下晝行山氣溫下降,唔等於唔需要用冰袖。就算有寒冷天氣警告其實都可以用冰袖,因為冰袖功能其實係令身體保持常溫狀態。

案發之前佢已有行過當日原本擬定行山路線,當時都係著被捕當日著緊嘅鞋行山。

-D1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3月24日0930同庭處理結案陳詞,期間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
直播員按¯\_(ツ)_/¯
本案主控唔知Ms. Cheung定Yeung係直播員現場親身見過盤問被告時態度第二惡劣嘅主控。第一係 #陳文慧 大律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7/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就辯方書面陳詞指彩頤居外沒有發生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是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人士被警方追捕時分別逃向牛頭角道與彩頤居;證供顯示有人掟雜物、叫囂,地上亦有4把雨傘。沒有影片證明D2有參與集結,控方依賴早前法庭裁定可呈堂的招認。

🔸辯方回應
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不可能有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與彩頤居是兩個不同地點;幾個黑衣人到彩頤居已向停車場逃之夭夭,而影片不能反映彩頤居有非法集結情況出現。就控方證人供稱有掟雜物、叫囂發生,當時D2已被警員截停。

辯方認為法庭應該對D2的招認不給予比重,因非法集結罪較複雜,D2當時對非法集結的法律意義不理解。

D1就相關截圖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130同庭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裁決

D2: 范(31)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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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0941 開庭

📌裁決速報:
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就兩控罪法庭需獨立考慮3點:
1)被告是否作出抗拒行為
2)警員當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3)警員行使之武力是否合法

審視證據後法庭肯定PW1 有表露警察身份而D2聽到而逃走。片段見到D2轉身擺動雙手,未清楚見到打PW1左前臂,但法庭接納PW1庭上解釋轉身幅度細而且被黑衣人阻擋所以看不見,也同意當時忙於糾纏,事後PW1未能鉅細無遺地在記事冊紀錄所有細節,不影響其作供可信性。法庭因 PW1用上可能等字眼拒絕D2第一次搶警棍指控,但接納第二次搶其警棍口供。

PW2稱在D2四米外表露身份聲線比平時大聲,其後片段見叫咪郁比較細聲,之後因反抗PW2兩次用警掍打其腳,成功將D2㩒地上仍不停撐地反抗,作供稱因有白衣人遮擋所以拍不到D2用頭撞向其咀唇。法庭認為其證供清𥇦,合情合理。辯方指片段見PW1及PW 2兩人曾將D2頭急速撞向地下吻合其傷勢,然而2人否認扯去D2上衣,鏡頭所見被告確實亦裸上身,但從其一直反抗行為,不相信白願伸出雙手被扯去,合理推測是被警員拉扯衣服時D2脫去上衣以便逃走,至於將頭㩒地是因替其上手扣時被告大力反抗而引起.法庭相信2人是在行使合法之武力。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PW1有2次表露身份,而D2當時知悉其警員身份,當時因有非法集結PW1正在執行職務,D2有作出頑強抗拒行為即拖行PW1在地上超過10米、抱住其雙腳致失平𧗽、也曾嘗試搶去警棍及上手扣時反抗,但PW1指有人在背部打他轉身見D2逃走未能充份證明是D2所做。因此控罪(2)罪名成立。

然而法庭未能肯定D2在何階段知悉PW2警員身份,接納D2被打腳後有自然反應閃避而第一次抓住警棍是有可能。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進行判刑,法庭將替其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裁決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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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開庭]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D2: 控罪(2)罪名不成立

📌簡單理由:
D1 面對控罪(1)
檢查後證實雷射筆為3B級,可引致受傷,被告否認有意圖使用2物品,庭上作供解釋各搜到物品有其用途。控方指物品雖放背囊內,但狀態是可隨時取出使用。D1同意涉案時在淘大商場出現,當時行山杖及雷射筆己在身上,截停時間吻合示威者由商場逃往彩頣居。其作供提及找母親道歉卻沒確認母親仍留在工作地方,黃昏上山測試雷射筆又不帶頭燈電筒,作供指雷射筆可用3A充電池有違法庭認知該筆應使用較長16500充電池。從身上所有裝備全是示威人士常用,法庭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是D1有意帶圖行山杖及雷射筆使用。

D2面對控罪(2)
被告爭議受恐嚇警誡下向PW7 承認「斷正比你非法集結」。特別事項指警車上受襲卻沒投訴或驗傷,相信警員指身上有朋友銀包誣捏盜竊或非法集結罪,選擇認較重刑事罪行並不合理或合邏輯,法庭接納其會面招認呈堂。PW6指彩頤居外早有黑衣人集結同呈堂片段有出入,當時並不見到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然而後期彩頤居出現破壞社會安寧時D2己被截停,雖然其招認有自招嫌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1求情
呈上數封求情信,D1背景可以用複雜來形容,父母一早離異,母再婚後𗩙下年幼弟弟,自己誤交損友下2度犯法。未婚妻形容其為人善良,上司評價不錯但因案件自動放棄升職。對同母異父弟弟願照顧及負責書簿費,亦有心修補母子關係。

同意D1有2宗不同類型定罪紀錄,代表律師引述數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判刑由3至4個月,但有2宗涉及兩及三支雷射筆,希望法庭考慮當時D1只穿灰色衫、行山杖不是在伸展狀態以及控方有明顯檢控延誤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沒證據有使用過涉案物品及延誤起訴可再酌情減刑。

屈官指辯方呈上雷啓添案判3個月只涉及一支雷射筆,本案另有行山杖是較嚴重。

[1535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1430 第五庭判刑,🔴D1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法庭亦要求控方判刑3天前將書面解釋延誤檢控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D2: 范(31) 🛑已還押14日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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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控方呈上案件的時序表,共有25人被捕,有300段CCTV,每段約5小時,警方需時處理。

辯方已呈上求情陳辭文件夾,作口頭補充,案例判刑有個半月、九個星期、和四個月,但本案比四個月的案情輕;關於延誤,明白警方調查需時,律政師畀法律意見需時,但原則係只要在客觀情況下係有延誤,法庭就可以酌情給予扣減,事實上案發在2019年9月,2022年5月被帶上庭,原來安排在同年11月審訊,但因主審裁判官不適延遲半年,至今三年多,受到頗大壓力,影響被告的人生規劃。

裁判官休庭十五分鐘考慮後作出判刑,指案件無量刑指引,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亦不能直接比較,本案有以下重點:當時社會動盪不安,被告拖行PW1約10米,被告在知道PW1係警員後還襲擊佢,被告不斷掙扎,令PW1上唔到手扣,嘗試脫去衣服逃走,有人嘗試協助他逃走,掙扎拖延時間,令其他人有機會襲擊PW1。

量刑以四個月為起點,就延誤這方面,同意控方陳述無不合理之處,警方無錯誤,事實係長達三年多,期間被告已建立生活模式,受到壓力,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判即時監禁三個月兩星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判刑 🔥

D1:劉(27) 🔴已還押12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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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開庭]

📌辯方進一步陳詞
辯方呈上一封社工友人信件。知悉控方就延誤本案已呈上時序表交待。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澄清家訪困難因母親有固定工作,同社工有溝通誤會至未能安排上門見面,但仍有作2次電話聯絡。被告上次出獄後已經沒再聯絡損友。被告透過大律師向法庭表示這十二天還押有深刻反省,雖然過去曾多次進出監獄及進入戒毒所,但對過去12天有深刻體會。

辯方明白控方有大量調查工作要做,並非指控方延誤有責,但法律上只要延誤並非由被告引致法庭可就延誤酌情扣減情期。

📌判刑速報:
4個月即時監禁‼️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簡單理由:
裁判官指法律代表上次求情時曾經提出雷啓添之案例 (HCMA159/2021 )不適用於本案。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被告背景並非稱得上良好,只在事後有穩定工作。案件2物品袋中隨時可取出,而且帶同在人羣聚集中出現,對在埸公衆人及警方帶來危險,刑罰需具阻嚇。辯方指案發至今已有3年半,涉及延誤。從控方事序表可見律政司在2年後才可提供法律意見有拖延之嫌,法庭考慮所有因素量刑以5個月作起點,延誤扣減一個月。

📌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便等候定罪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增加至一萬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1503完庭]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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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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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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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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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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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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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
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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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上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上週四求情,本日續處理求情事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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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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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辯方改為延聘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處理求情。

(求情內容及法律爭議後補)

押後至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判刑,其間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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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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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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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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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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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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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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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五庭
#練錦鴻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4 張(16)

同案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還押中。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2

辯方法律代表: #魏俊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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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違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不確定)。
被告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介紹Telegram的使用方法、登入方法、聊天群組…等。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出不同的防疫措施。
一個名為「寧願站着死也不跪着生存」的TG群組於2022年2月成立,成員以各種形式發布和轉載了各種圖片、視頻、貼文等。群組簡介是「和平、自由、尊嚴要由自己親手戰爭獲取,無得外判」。

群組最初於2022年2月8日設為公開群組,後來改為私人群組,擁有14名成員,被告中包括一名群組擁有人、四名管理員和九名成員。以下讀出四名管理員(同案其他被告)的名稱和登記電話(內容省略)。

D1是群組擁有人和管理員,其他被告都是管理員。被告D4的賬戶名稱是「多啦老鼠夢」,於2022年2月9日起開始加入。

2022年5月7日警方在各人的住所內或住所附近拘捕各人。各人的電話都已登入了案中群組,各人在群組的角色得以證實。D1是群組擁有人及管理員、被告是管理員。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在群組張貼貼文,該帳戶是她的,曾在這個群組留過言。Iphone11是被告使用的,裝有Telegram而名稱是「多啦老鼠夢」,發出所有留言都是她發出。

被告表示明白(練官不停叫妹妹大聲啲啦)

—————
控方再讀出承認事實的附件內容,各被告在群組發出的貼文,大致如下:

D1:
積極帶領討論,宣揚使用暴力、武器
抹黑防疫政策,指稱感染人士遠比黑警打死的數目為少
健康碼是大監獄,親手幫自己套上奴隸
詛咒執行防疫的警務人員及市民
揚言要殺香港人,殺死奴隸思想的人,支持政府防疫人員,甚至自己的家人
鼓吹殺人計劃,要用武器,真正打仗
指稱黑警、奴隸、食環狗
2022-02-15提議把群組由公開轉為私人
建議有需要時向人攻擊時要一刀劏頸,要快狠準,也可使用辣椒油
公開討論在網上買的刀
鼓吹違反防疫政策
鼓勵向熟手的人買或走私武器
動用管理員移除部分人以免被篤灰
鼓勵買叉,可從合法途徑買
鼓吹有財力的找資源,發起一場大殺,殺死狗官
實施大型爆炸,可在外國網站購買和實施
提出攻擊或殺的對象會以人為目標,不會針對建築物

D2 :
用不同武器攻擊
詢問成員有沒有香口膠等物資,天拿水、玻璃瓶、汽油彈,生果刀可以攻擊人
鼓吹成員要實際行動不是只討論
發起見面以了解不同人的武備水平及分工
分享製作炸彈的經驗
明確表示是枱底嘢,有風險所以要見到面先講
商議屠殺的攻擊目標型號
商議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使用

D3:
有人分享上海人以刀傷害防疫人員,表示贊成表示可以仿效
煽惑他人殺害防疫人員,殺了推行防疫政策的公職人員

D4 :❗️
抹黑表示毒針的時候,贊同詛咒快啲死晒佢
應殺死奴隸思想的人,贊同要殺死支持防疫的人
參與籌劃武裝,商議如何入手武器及存放
商討中有人提議買電槍,對電槍感興趣

D5:
積極參與討論武器作戰商量,贊同D4認為要存,應先買戰術工具
積極協調成員所有的武器
建議用小型飛斧遠攻並上傳照片
參與討論襲擊
有人提議買電槍感興趣
對3D打印槍表示有興趣
積極參與討論附和提議認為應該要見面商討如何攻擊

—————
由於辯方同意所有案情,控方不需要傳召證人。舉證完畢。

練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稱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隨即呈上結案陳詞。

練官表示唔明雙方如何處理,為何不早啲畀控方,休庭至11:30。

—————
[11:33] 開庭

控方表示要作回應。

練官指因為被告無作供,正常控方不應回應,但辯方有書面陳辭,指示控方作法律上回應,在12月27日呈交,辯方如有回應,在2024年1月3日呈交,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11:00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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