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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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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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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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9/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 #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1208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已將有關案例交予法庭
👨‍🏫法官問控方就有關D2「係想打」的供詞,表示未睇過片段中D2的情況,着控方播有關片段,最重要嘅部份:企圖襲擊的時段!(法庭正準備播放設備時,法官準主控陳述他援引之案例)

🔹主控提出 杜 案例,被告咬警員手指,無意識行為的法律原則;但又用好多時間提及在特別事項時傳召的證人,指該些專家證人沒有看過錄影會面,未能就D3在錄影會面時的精精狀況作證!另外,主控又引外國案例…
在引 畢 案例時更詳盡引述練官都接受即使有輕度智障都不影響他有犯罪意圖…
又引另一暴動案,指出被告自我設定的救護員身份不被考慮、又引一盗竊案…(法官請主控講重點,並一再提出要睇片段)主控仍再引案例指如果控方口供與辯方口供不一致,都應以控方口供為準確。(法官又再問可否播片俾我睇呀!主控才肯停口!)

🎥播放cctv片段,法官要求以慢鏡逐格播放D2在警員倒下前後,他走出來又走回去的情況

📌書面結案陳詞補充

🔸D2辯方法律代表指出,第二被告口供是以運合式答案,雖然口供中有「諗住去打」,但亦在同一份口供中多次說出「諗住去睇」,期望法官考慮被告開脫式的供詞;另外,D2的衣着、到場目的是去朋友聚會!
🔸D3法律代表澄清控方提及錄影會面中D3的精神狀況,其實已沒有爭議,控方再援引案例的做法其實沒有必要!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3日,下午14:30同庭裁決

[130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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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開庭]

播放証物P058C YouTube 片段

2310  彌敦道窩打老道直播片段(快放)
控方表示片段中可見人群傳遞物件,法官詢問是甚麼物件,控方表示無法從影片判斷,只見是玻璃樽狀及傘狀物品。法官指示控方從片段中截取圖片,顯示彌敦道窩打老道中有示威者排成兩行傳遞物件。

播放証物影片P058D 砵蘭行文明里片段

法官指示控方截取片段中有人掩鼻之片段並詢問控方當時拍攝位置,控方引述證物P001B表示當時位置為油麻地地鐵站C出口附近

播放証物影片P058E 窩打老道人群情況及警方防線

控方表示所有証物錄影片段播放完畢,以下將開始傳召証人作供。

首先會傳召高級警司(不能說的名字)作供,但證人1030才到庭,因此暫時休庭待証人到達。

1037開庭 傳召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

証人表示1118當日駐守鐵路警區,同時兼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法官詢問可否以採納四年前警察所作口供代替庭上作供,以節省法官當庭抄寫證供時間。控辯雙方表示需要討論並索取當事人指示,法官休庭至1130再續。

1139開庭 控辯雙方表示不反對,並開始傳召証人作供

証人作供 警察編號2700,1118當日進行踏浪者行動,奉命設立窩打老道防線,到場後曾要求調配水炮車到場未果,於是驅趕人群到碧街彌敦道交界。人群之後攻擊防線,2300人群推進並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物品,但人群大部份人配戴防毒面罩,施放催淚彈未能驅趕,人群並開始於附近建築物縱火,於是開始部署驅散/拘捕行動。2323下令機動部隊B大隊開始推進並拘捕示威人士,及後將所有被捕人士帶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並於碧街設立臨時羈留處,以便看管被捕人士。

控方詢問証人當日進行特別行動原因,証人回應當時由於理工大學被佔領,並在附近一帶有破壞事件,並於附近連接紅磡火車站天橋投擲大量雜物落紅隧口, 此批人士亦攻擊警察,武器包括弓箭,佔領者亦於理大內制造汽油彈,因此部署包圍理大,避免佔領者離開。而1118前兩日曾被調派至理大外作防線工作,親身遇見過佔領者離開。1118當日留意到網上有討論區包括連登有人士呼籲營救佔領者,當中有一個講法叫圍魏救趙,意即有示威者在外圍衝擊警方防線,打開缺口以便佔領者離開理大,1118當日下午有示威者衝擊理大外警方防線,因此當日當更後被調派至紅磡火車站,2100接到指示帶同應變大隊開始行動。

控方詢問証人當日是否負責部署拘捕/驅散行動,並要求証人於地圖上指出行動地點及推進方向及交代當日行動準備細節

D1辯方律師盤問証人 証人此前表示2311時碧街有人士高速向後跑往太子方向,辯方問是否當時於碧街後聚集人士不是靜止而是有郁動,証人表示兩者均有,辯方問是否有2-3人向後衝而引發人群向後跑,証人表示只見2-3人向後跑,並無看見引發人群向後跑。

D2辯方律師盤問証人,指其當時長時間站在彌敦道窩打老道石壆觀察現場情況,是否同意面前出現火光長達兩分鐘,証人同意。辯方問是否有鐳射光影射,証人指一直有照射,辯方問是否在此情況下看見有2-3人於碧街向後跑,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有否戴防毒面具,証人表示沒有,只有頭盔連保護罩。法官問現場有否氣味,証人表示有濃烈汽油彈氣味,及物件燃燒的氣味

辯方律師出示地圖指出証人當時身處位置當時前後兩至三條燈柱沒有開啟,當時証人其實並不能觀察到2-3人看見速龍後逃跑,証人表示不同意,而看見速龍後逃跑只是推斷

辯方律師再指出當時証人與碧街相距近百米,無可能看見當時情況,証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晚0013返回碧街,此時有無從任何渠道得悉碧街小巷有人疊人事件發生,証人表示沒有,辯方再指出當時人疊人人數眾多,有大約30-100人,是否作為現場最高指揮官亦不清楚此情況,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再出示地圖,問証人是否知道彌敦道兩旁包括上海街及砵蘭街有大量住宅單位,証人表示知道,辯方律師再問是否知悉深仔記粉麵位置而當晚有營業,証人表示沒有此方面資料

辯方指出深仔記位於砵蘭街65號,當晚附近亦有大量流鶯工作,問証人是否知悉,証人表示沒有資料

D3律師盤問証人,指其表示見到彌敦道咸美頓街有防線,作為警方最高指揮官,知否在驅散行動前警方曾否於當處設立防線,証人表示沒有在該處設立防線

辯方律師指出警方驅散行動前市民可自由出入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問証人是否同意,証人表示同意

1303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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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我係其中一名被告,希望多謝呢排一齊到場嘅旁聽人士,你地嘅支持對我哋好重要」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判刑

A1:何(27)
A7:陳(20)
A10:*(14)
🔴3人已還押20日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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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於2月13日開審首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罪。

📌判刑技術性問題
甫開庭謝官指D10索取之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表示勞教中心不適宜,即只餘教導所選項。謝官指同案另2人刑期同李俊文法官案例近似(根據資料為12個月量刑起點),如判D10教導所即成3人最長年期,自己覺得過重,其年紀監禁又不適合。

然而上次求情時D10法律代表沒有要求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再取更生中心報告D10又還押多2星期,自己想到折衷方法由法庭以便箋向懲教查詢更生中心報告及是否有位,盡量一星期內取得。法官知道D10代表 #陳姵妏大律師 因要處理東區暫委裁判官工作缺席,建議先休庭讓D10事務律師索取指示及法庭聯絡懲教做法是否可行。

1445 休庭

1536 再開庭

D10代表同意押後判刑以便法庭索取D10更生中心報告。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9個月‼️
D7: 即時監禁9個月‼️

D10: 押後判刑至4月20日 1000處理。

📌判刑理由
謝官考慮D1及D7判刑曾參考李俊文法官案例,2人刑期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審前覆核前表示會認罪可得20至25 %扣減,法庭予以較寬大25 %折扣。此外沒有其他可扣減因素,判處兩人各9個月即時監禁。

法庭押後D10判刑至4月20日 1000處理,期間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今明兩日開庭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律政司外聘主控葉大律師敬業地帶傷上陣。開庭後嚴官首先提出幾項關注,讓各方索取指示、考慮後再作回應。

📌控方書面陳詞

控方陳詞裡指稱D1不爭議的事項(管有35條索帶、警員在現場沒有搜過其背囊),辯方其實都爭議;D14庭上證供提及過與其案情相關人士的關係寫錯。

📌被告身穿衣物

➡️D2
由於沒有證供提及D2上衣破爛的原因,嚴官親自檢示實物後,認為上衣的破口是被鉸剪剪爛。

➡️D10
D10供稱曾戴口罩,但口罩最終不知所蹤;其證供有講戴帽和口罩,而他進入THA的片段見到他有帽但沒有口罩。嚴官分析可能性有三:跌咗、喺褲袋、喺背囊;她親自檢示D10被檢取的褲,見到有4個褲袋。

➡️D11
D11證供指習慣帶背囊,但背囊已遺失;其酒店房卡則放在銀包內。嚴官觀察到D11被檢取的褲有兩個較深的褲袋,應足夠擺銀包。

📌呈堂片段相關

➡️窄巷人疊人時間
P007G裡2322-2325時見到窄巷有人走出,初時速度較快、沒有斷續,2323時後較慢,2324時後再沒有人走出。幾時開始發生人疊人?

➡️控方反證片段實時
控方傳召反證片段P0147以顯示相關時段小巷至碧街東情況,但辯方指片段只反映D4、D12、D14離開之後的時間。

➡️D17搭車路線
D17的辯方證人指她平常會搭213D巴士,巴士站位應該在花園街,會經彌敦道。

➡️動令推進時間
警員證供指稱下動令的時間與片段所見有出入;嚴官根據片段對應不同時段,分析較貼近實時為梁仲文高級警司的說法(2323時動令),因他供稱2321時收到通知速龍已到。

💡D2指稱招認

D2代表嚴大律師向法庭提出關注:控方已確認不倚賴指稱D2向警員作出的招認,但控方陳詞中有提及其他陳述。控方證人供稱現場有搜袋,醫院開背囊再搜到物品,對此辯方有自己的說法。當觸及警員記事冊內容,需要以案中案處理,但現階段已經太遲,因為但凡控方提及與記事冊相關部分都不應予以考慮。辯方援引Thongjai案例。

嚴官表示,以其認知控方不倚賴招認,陳詞內容只是用來支持證人有按警察守則進行程序;證人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辯方不爭議當時背囊被搜出物品,因辯方案情指該指稱屬於D2的背囊根本不屬於他,因此不爭議背囊內的物品。

___

🔹控方補充陳詞

🔎適用於所有被告

整體環境證供已可壓倒性作出唯一合理推論。(D18沒有作供,但他管有生理鹽水、圍巾,是為環境證供。)

🔎回應D1

辯方陳詞提到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惟控方認為其情況有獨特之處,不能作準。

就辯方指D1進入THA前有4小時真空期,實際上並沒有4小時那麼長,而且D1自己的證供也指她一直在找換店外,即是等候區,而機動部隊D3小隊很快已到場進行看守,因此不存在所謂真空期。多於一名D3小隊隊員有出庭作供,確認他們在場看管,沒有人可干擾物品;即使D1一度失去意識,但她也是在警方看守範圍之內。(辯方田大律師回應指,在場警員沒有任何識別,而以D1當時精神狀況只能講出著防暴裝,但控方沒有傳召所有相關警員,沒有證明到完整的證物鏈。)

嚴官:控方盤問D1時沒有向她指出,現場搜背囊一事沒有發生。索帶從D1背囊被搜出的可能性有三:索帶由頭到尾都喺度、有人栽贓、有人錯誤將索帶放入去。

控方在審訊中只傳召已知與被告口供相關證人;嚴格來說D1有一段時間暈倒,不知發生什麼事,醒來後有警員搜過,她望了一兩眼但沒有更多細節以讓控方去找相關警員。D1否認管有索帶,但事實上索帶是從其背囊搜出。D1庭上供稱自己鍾意著黑色衫、戴灰色口罩——索帶都係黑色,顏色吻合;如果是被栽贓為何不是白色索帶?

🔎回應D2

PW38收指令到找換店處理擔架床上的D2,當時D2用手勾住背囊。(辯方澄清並獲嚴官確認,證人庭上作領是說D2攬住背囊,不是勾住。)除了雷射筆外,D2背囊還被搜出泳鏡、防毒面具等。


🔎回應D9

辯方陳詞指封鎖線在15分鐘後形成,但證供顯示其實警方推進後1-2分鐘內已有警員到達各點,只是未正式確立封鎖線。

有關「圍魏救趙」內容,控方不是後門方式引入,而是曾親身在理大的梁仲文高級警司所作證供。

🔎回應D10

D10庭上供稱自己最終去到A1出口過程中的路線,但沒有閉路電視鏡頭影到他。D10承認自己曾身處碧街窄巷,控方認為唯一原因只是他由彌敦道進入,而他是參與了暴動。

🔎回應D11

對於辯方指稱D11手肘擦損,證據見到他的手有紅印,但辯方沒有呈遞任何醫療報告,亦冇人知傷勢是如何造成。

控方同意D11的褲袋足夠放入普通大小的銀包。

🔎回應D14

D14聲稱他當時在玩Pokémon Go;控方不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問及遊戲紀錄只是質疑其證供可信及可靠性。他當時管有護手、防霧噴劑,即使聲稱有其他原因,但物品確實可以在現場使用、配合暴動環境。


🔎反證片段P0147 (針對D4、D12、D14)

P0147反證片段可反駁3位被告的說法。(辯方指片段只反映被告離開之後的時間。)

D4&D12
D4供稱搵小食,D12案情則是與客戶見完面搭車。片段P007G約23:23:05起人群已停止從窄巷進入碧街,相信是開始人疊人;如被告在P0147拍攝時已離開就會有充裕時間離開現場,不會被困在窄巷。

D14
就他供稱在後巷口位約1分鐘時間,片段不可能拍不到。

嚴官:即使給予辯方所有時間利益,仍看不到P0147顯示的情況如何能與辯方證供磨合。

(明天再繼續處理此片段相關議題)


🔸辯方陳詞

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陳詞未完,D14代表張大律師未開始陳詞,其餘被告法律代表已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13]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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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葉(20) #宣布決定理由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藐視法庭;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4月12日被判處監禁21日,緩刑1年,且須支付$30000訟費。)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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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8/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30/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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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王,梁,羅,馮,何,郭(19-28)🛑王已還押逾9個月 #裁決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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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天柱(52) 2項普通襲擊 醉酒 #醉酒打實Q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04月1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3/9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8/25]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7/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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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繼續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內容主要圍繞控方反證片段P0147。(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昨天與嚴官討論的部分連同今天內容一併刊出。)

🔸D4D12D18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陳詞

控方基本上沒有就D4衣著作出盤問。

D4證供與P0147完全吻合:他講得出碧街東的OK便利店營業中、地上磚頭分布、有消防員⋯⋯🌟嚴官多番強調:「我唔會去猜度佢係點知道。」葉大律師表示,D4有上庭作供,而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可信性較高;主控則指,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曾使用圖片,顯示便利店營業中和地上有磚。

👩🏻‍⚖️嚴官指出片段內容與相關被告證供不能磨合之處:D4供稱見到油麻地站A2出口有消防員、聽到人嗌「快啲走」,但視線範圍見唔到警察;P0147見到一排速龍已在路口,同時對面人群仍走緊,窄巷未塞。D14供稱制服他的警員帶他過馬路,但當時連消防員都過唔到,警員又有何急切理由要帶D14過馬路?

窄巷環境可從MFI資料睇到,兩邊都有被捕人坐低;根據高級消防隊長黃琪證供,窄巷長約10米,本人推論闊度可坐4-5人,而完全人疊人的情況不會是一刻即發生。D4供稱自己差不多是最早一批跌低,而黃隊長見到人疊人大概去到其身高即1.7米高,有約三十多人,另有警員甚至稱有約一百人。

黃隊長供稱一行5位消防員先到A2出口,後來指派兩名隊員去A1出口;P007G會先見到兩位消防員嘗試在A1出口開門,但見到旁邊有火,所以先撲火,而黃隊長證供指收到隊員通知有火,後來就由A2出口行去A1出口。先到A1的兩位消防員滅火不果之際見到窄巷塞了人。片段見到消防員時仍未有人群於50秒內衝出;50秒後消防員走去窄巷。

👩🏻‍⚖️嚴官:要滿足D4證供情況有以下關鍵條件:1.到碧街時見到消防員;2.過彌敦道時見唔到警員;3.入到窄巷但出唔到去。黃隊長證供時間係2320時(應該與片段不一致);如果用個別證人描述的時間,睇唔到發生咩事。客觀片段見到兩位消防員約2321時,要預他們行過去要大約1分鐘。黃隊長話過到去時速龍已經到。P0147片段只見到3位消防員;如果沒有此片段,法庭會給予被告2320-2324時的寬容時間,但片段已見到速龍,如果D4在較早時已走過這位置,好難會塞喺窄巷。

有兩位消防員首先到A1出口——根據黃隊員證供早過警察到。P0147見到3位消防員嘗試橫過彌敦道,即是當時有兩位已過去A1出口。

👩🏻‍⚖️嚴官:最後兩位消防員過彌敦道中途被人群淹沒,唔知幾耐;只知最終到A1出口時間為23:25:10。

這個時間與窄巷塞人的時間相差2分鐘至2分10秒。估算兩位消防員由南北行分隔線中間過到A1出口要5-10秒。

👩🏻‍⚖️嚴官:假設黃隊長係最後一個由A2去A1的消防員,23:25:10去到已見窄巷完全堵塞。

P007G片段見到由23:23:10起已沒有人從窄巷走出,即與黃隊長到達相差2分鐘;當中時間點發生咩事?P0147片段見唔到D4和D12,可能係影像太模糊,亦可能係他們已塞在窄巷。

👩🏻‍⚖️嚴官:如果2325時先去,根本入唔到巷;要2323時去到先會矺喺底。

P0147的00:10時間即是P007G畫面時間23:23:10左右,當時窄巷已塞,實時可能是2322-2324時;唔知黃隊長需要幾多時間行到過去,最短攞10秒。

👩🏻‍⚖️嚴官:無論片段幾時開始都唔影響窄巷發生嘅事。署任警長A5在天仁茗茶望過去時可以望通窄巷,制服一人後再望就見到人疊人;D4證供指他過去時唔見警員,即是早過A5的觀察。一個人不顧一切咁跑要幾多時間?

D4係講「冇留意到」有警察,不是睇完整個環境沒有警察;他跑時見到黑色裝束人士,亦有非黑色裝束人士,而有人比他跑得快,跑過了他。

👩🏻‍⚖️嚴官:片段見到大量人跑出窄巷,當時大隊似乎未開始推進,點解突然咁多人跑?可以考慮埋A5證供,當時速龍小隊到達。

唔知A5話見到窄巷通的時候觀察了多長時間,還是只望一眼,亦唔知他與D4之間的距離。

👩🏻‍⚖️嚴官:有客觀證據碧街有警員出現——疑點利益畀被告留意唔到——A5證供與片段吻合,當係巷尾跑出就係見到A5或其他速龍隊員。

唔得。

就A5講在天仁位置見到窄巷情況,假設A5當時在D4後方,二人同步望向窄巷見到窄巷暢通,不是不能磨合的分歧。

👩🏻‍⚖️嚴官:A5見到窄巷通,而人群是見到速龍到才開始轉入窄巷;不接納A5的證供才可抹走那50秒。

不應假設所有轉入窄巷的人都是因為警方大隊開始推進或者是速龍到達;可能有人見到警察小巴或收到消息有警察小巴就開始走。

👩🏻‍⚖️嚴官:A5證供有先後次序——他先見到窄巷暢通,人群之後才轉入去。理解辯方立場是指證人證供不準確。

以上關於D4案情與控方影片如何配合同樣適用於D12案情。就D18辯方沒有任何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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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代表 #張志雄大律師 陳詞

同意控方指P0147由2322時開始拍攝。

D14接受控方盤問時供稱,自己由x4點[登打士街通往碧街東的後巷巷口]被帶到彌敦道的整個過程少於一分鐘 ,時間短,而他的頭一直向地,所以不清楚是如何被帶到彌敦道。片段拍攝約10秒出到碧街,見到有速龍正跑向彌敦道,可推論速龍隊員早於2322時已到,與被告執耳機時被截停然後被帶到彌敦道的說法吻合。

P0147片段時間1:17見到彌敦道群眾由窩打老道跑向咸美頓街之時才是一大班人跑;片段已有一分幾鐘,有可能當時被告已被帶到彌敦道。片段開始拍攝了50秒才開始警方大隊推進。

👩🏻‍⚖️嚴官指辯方意即警方未開始推進D14就已被速龍帶去彌敦道——大隊未推進就有警員截停人並穿過彌敦道,如此不配合大隊行動是否合情理?

張大律師澄清,辯方立場是大隊開始推進但未到碧街交界時,被告被速龍帶過去。

關於被告沒有保留Pokémon Go路線紀錄,控方盤問時他已解釋過當時沒有法律知識考慮要留紀錄,此回答沒有任何不合理。此外,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在後巷被截停之說,控方仍有舉證責任至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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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200930裁決,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8/25] 
👥9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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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控方新增截圖證物編號,為當日15:26時各被告走入逃生門的畫面。 姚官指各被告走入既時間都唔同,望控方提供每名被告進入逃生門外的獨立截圖。

📌A3被告作供:
🔸A3法律代表盤問
A3與A6由中學相知相遇,中五開始拍拖,現已結為夫婦,育有一名2歲的幼兒。案發時A3任職文華酒店糕點師,A6為瑜伽導師。

1)當日返回工作地點取回手鐲
當日與A6計劃前往文華酒店的員工儲物櫃取回情侶手鐲。工作需參與糕點制作不可配戴手鐲,前一日工作後遺下手鐲在公司。直至當晚收工後被A6發現後,被A6指責。直至答應翌日一同前往公司取回,再在附近行街,A6心情才得以平復。

情侶手鐲是A3於2013年在屯門市廣場一商店購買,當時承諾過任何時候都不會除下手鐲。辯方證物文件夾內十數張兩人合照顯示由2013至2019兩人均配戴此手鐲。
手鐲在2020年1月與朋友食飯聚會時遺失,最後以兩人信物以結婚戒拍取替。

2)當日行程
當日約一點時,兩人在天水圍乘坐西鐵,在南昌轉車,香港站落車。當日兩人都是用八達通付款,而A3的八達通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唯A6沒有。手機八達通程式顯示當日由天水圍的車資為7.4元。 A3解釋因A6當時購買全月通,故由天水圍至紅磡免費,車費由轉車站開始計算,再配以轉乘優惠及3.3%的回扣。
紀錄顯示當日14:35離開香港站。經IFC mall往行人天橋,途經怡和中心,約14:42時在大廈邊樓梯落去地面。落橋往左,轉入畢打街。

因擔心警方會發射催淚氣體,向A6提議戴口罩,以防受催淚氣體刺激。兩人在環球大廈地下一間藥房購買口罩,當時藥房有開,好多客人在內,兩人在藥房逗番約十分鐘。由A6選購一包口罩,價值二十多元。 該包口罩其後被警方檢取。
蘋果新聞直播截圖顯示兩人於14:44 在德輔道中與畢打街橫過馬路時,沒有戴口罩。14:46畫面中,見兩人有戴口罩。

買完口罩,兩人計劃沿干諾道中往東,經雪廠街轉入遮打道。因文華酒店的員工入口設於遮打道。

3)到達現場
最終在無法在雪廠街轉入遮打道,因在雪廠街見到好多黑衣人,見他們情緒激動
並大叫,不想麻煩先調轉行,步行回干諾道中,經畢打街前往遮打道。

其後幾三時多,在畢打道橋底碰見剛落場的同事,兩人閒聊數分鐘。
控方證物P301a片段15:24:32時(實際時間慢3分鐘),見3人出現在畫面上,由ARMAN旁邊廣告牌的倒影能見到3人停下交談的情況,同事在A3的右邊,當時同事沒有戴口罩。兩分鐘後A6因不耐煩,行開少少。
當時突然有一群黑衫黑褲的人在畢打街向德輔道中方向跑,於是便去尋回A6,最後在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交界找回A6。因見到多人,並不知發生何事,於是與A6沿德輔道中跑往匯豐銀行總行方向。閉路電視拍攝到兩人跑往匯豐銀行,未跑到ROLEX鐘錶行便折返。因見到前方又有一班人反方跑,自己便跟隨。片段顯示A3拖住A6跑往Tiffany逃生門位置,當時兩人都有戴口罩。其後因怕被警方誤會,才叫A6除口罩。

A3確認自既沒有意圖用口罩作阻礙辨識容貌;沒有用任何形式參與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一帶的暴動。重申在現場出現只為回酒店取回手鐲。

🔹控方盤問

控方問被告是否知悉當時蒙面法已經生效,集會不可以戴口罩。被告知悉,強調正常可戴口罩,自已不是去集會。
控方多次重複道落橋後見到好多人戴口罩,當時又沒有COVID,那些人戴口罩的人必然是示威者。
A3重覆回答有示威者、有途人、有記者。

控方表示警方沒有誤會呀,因2019年6月,街上破壞公物的人都配戴口罩等蒙面物品,所以戴口罩必然是示威。
A3不同意,不會猜測他們戴口罩的用意。

控方表示,你怕警方誤會,又去買口罩? A6表示怕催淚氣體。控方指當時現場沒有警員,沒有催淚氣體。
A3指因為防範警方忽然發射催淚彈,自己以前收工時曾見警方發射催淚彈,自己身受其害。

控方問及被告是否知悉當日有大三罷,為了取回手鐲,大三罷都出去?
A3知悉,認為大三罷與取手鐲沒有衝突,自己又不是參加大三罷。

控方指被告懼怕催淚氣體,為何不打開電視看看中環是否有衝突,正常人做法應是避免前往該些地區。
A3反問難道就有催淚氣體就不用上班,當時周不時有示威,自己都要正常生活。

控方質疑為何在現場逗留接近一小時,直接經干諾道中便可前往文華酒店。
A3表示需時買口罩,碰見同事,及雪廠街有阻滯,酒店的員工出入口位於遮打道,公司有不明文規定員工不可行正門,以免阻礙客人出入。

控方可繞過文華酒店或轉右行出馬路,都沒有車。
A3稱自己不會走出馬路,加上在畢打街碰見同事。

控方質疑被告見雪廠街多人就折返,指出遮打道更多人,又有遮陣。
A3表示現場看似雪廠街相比多人,自己不懂何謂遮陣,見現場有人擔遮。

控方爭論畢打街較多人,指斥被告講大話,因為當時全部電視直播都拍攝畢打街,所以畢打街更多人。
A3不同意。

控方指經過數日聆訊都不知係遮陣,又指現場沒有下雨,為何要擔遮。
A3指當時不知道何謂遮陣,亦不知現場人士開遮的用意。

控方指出事實上被告沒有取回手鐲,當日出現的目的地根本是遮打。
A3同意沒有取回,因為被警方拘捕。重申目的地為文華酒店。

🔸A3法律代表盤問
發現女友的位置在歷山大廈對出的三角位,即中環路邊監察站。自己當然亦在附近,其後見現場混亂,一大班人跑。

📌案件管理
17/4:D3辯方證人(A3同事) 及 D4作供
18/4:D5辯方證人作供,下午休庭
19/4:D6作供
20/4:D8作供
姚官預計辯方案情下星期能完結;望向法律代表商議審期內其中一天作結案陳詞,建議5月2日或5月3日;五月尾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4月17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1036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警司張嘉豪(音)繼續作供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D2法律代表:
證人回應辯方大律師在2315時,上級指示證人稍後有速龍小隊到場截斷後方,在場的警員便隨後追捕,梁是唯一與總部聯繫的人,所以由他發出gogogo 的指令。
法律代表強調gogogo 那一刻是個出奇不意的行動,證人同意。
證人亦表示他站於廣豐找換店附近碧街窄巷,之後知道巷內有20-30人,證人稱他有份幫手疏散窄巷內的人,他只同意彌敦道有不少被制服的人,但聚集的人不多。
問證人停留了多久,證人稱都以分鐘計,由gogogo到確證封鎖線15分鐘,辯方問在這段時間內,證人不能見證住所有窄巷內的人完成疏散,證人不同意。

-D3法律代表
證人稱2326時,同意小巷入面可能有非示威者;
代表指出醫療區內的人幾時及由邊度被帶入去,證人都係不清楚的,證人同意。

-D4法律代表
問證人催淚煙會令人看不清楚事物的?證人表示因人而異;
證人都同意催淚煙是會令人呼吸困難;
證人回應辯方,他已經唔記得他有沒有將窄巷內有多人擠塞的事件會報上司。

🔹控方覆問
證人回應主控:窄巷內人士的衣着是黑或深色衫,背囊、行山仗頭部帶有裝備;
確立封鎖線前已有不少警員在場,封鎖線是要在場的警員在速龍小隊離崗後留低執行任務,不可離開;
主控又着證人認出摧淚催的空殼是當日使用的用槍發出的催淚彈。

👨‍🏫法官問證人用槍射出催淚彈的,同用手拋出的催淚彈的尺碼是不是一樣?證人話有些不同。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列表上第11證人高級督察溫志豪(音)
🔹控方主問
控方讀出證人於2019-11-23寫的供詞;內容大致:2155時到達加士居道,於彌敦道南行線推進至較北之彌敦道中央郵局…證人到場不久後追捕兩名男女,用警棍擊打男子,因地上有濕滑物質,三人同跌在地上,在速龍隊員協助下拘捕了該兩名男女;及後到碧街小巷協助疏散人群,設立醫療區分流到各區醫院診治。

證人同意採納該口供呈堂;主控再着證人確認2326時快速向前推進,於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目到人群由彌敦道轉入碧街,A1出口窄巷有一大群人塞滿在附近,有100-150人;
證人稱他2345時才到達窄巷,當時已見到有速龍小隊隊員及不少示威者被制服,有些躺着有些蹲着及跪著,並已高舉雙手,衣着就都是黑衫褲的;
他當時在窄巷附近處理了一名女示威者;闊巷當時亦有速龍小隊人員在場。

🎥主控播放片段截圖及片段:A1窄巷情況
證人認出並在圖中圈出自己,稱他正替一名女被捕者擺復原卧式,所以他在地上蹲着;(法官質疑主控為何需要逐段逐段片段都確定時間,主控表示過往類似案件有辯方代表質疑,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也可能有其他人士進入,所以有必要確認有警員在場的詳細時間),稍後速龍小隊撤離,證人所屬之D1小隊負責留守於彌敦道以西,近地油麻地鐵站A1出口設立之防線,至0008交給D2小隊接手該防線之前,證人下令設醫療區及羈留區。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成立封鎖區後,如有警員截停、拘捕現場人士,是否都將會帶進封鎖區?
證人表示他到場後就沒有人被帶入,但他到場前就不知道。

-D2代表:窄闊巷口,地鐵站的人堆,範圍有幾大,證人表示人堆直徑有15米;
證人同意2345到達碧街前,窄巷在該時段前有甚麼人進入了窄巷他都不清楚,同意可能當中有非示威者;

-D3代表:證人同意他被上司指派設立醫療區及等候區後,便沒有返回碧街封鎖線;警員在哪裡將其他帶入該位置他就不知道;
證人回應他沒有點算過有幾多人被帶入醫療區及等候區。

🔹主控覆問
🎥播放片段及着證人在截圖中圈出由彌敦道轉入碧街而堆在窄巷外的人群;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主控表示她約了下一個控方證下午兩點半;
法官問昨日看的RTHK,熱血時報及大紀元片段,有沒有做截圖?控方回答有,且已是雙方同意了的;

[1221休庭,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5]

下午進度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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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第十二位證人 警長33131作供

控辯雙方同意證人早前所作供詞以65B形式納入法庭存檔,讀出證人供詞。

🔹控方主問
證人在口供提及於2326時向示威人士推進,沿途亦有制服示威人士,其後沿彌敦道追至碧街,在甚麼時候到達。證人回答於2335到達A1出口位置,當時見到機場部隊總部人員,特別戰術部隊人員在場。控方問證人有否望向碧街警方制服示威者的位置,證人見到近碧街有被制服人士,亦有速龍圍堵一堆示威者。

控方指證人2335被指派在碧街封鎖線,證人指派下屬進行,全部為機動部隊D1隊員,控方要求證人於地圖上畫出封鎖線位置。

控方問證人設立封鎖線後留於該處多久。證人回覆整晚逗留該位置,負負設立羈留區/醫療區。

控方問當證人逗留該處時,有否看見有警員再將其他被捕人士入封鎖線,證人指在其視線範圍內並沒有。

法官問等侯區用意何在,證人指當時於碧街圍堵一堆人士,等候帶領進入臨時羈留區,或有醫療需要者會被帶領到醫療區。

辯方律師盤問證人,是否只負責拘捕押送本案中第二及第四被告,而沒有直接負責或指示其他警員進行對D1押送工作,證人回答沒帶直接負責,但有指示其他隊員進行押送。辯方律師指證人沒有對當時指派何人押送D1進行紀錄,證人不同意。辯方律師問根據證人口供碧街至砵蘭街都是封鎖範圍,證人同意。有機動部隊人員追截碧街人士,當時是否追截至砵蘭街,代表已超出設立封鎖線範圍。證人表示不清楚,當時被圍堵人士集中於碧街,法官問知否在砵蘭街有拘捕行動,證人表示不清楚。

🔸辯方盤問
D2律師:指證人口供中有點名5名人士,代表當時該5名人士都是被證人所屬小隊追截制服,但當時證人口供附表-被捕人士列表中有29人被捕,是否代表其他25人非由被告負責,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錄影片段中有被拘捕人士於醫療區擔架床上,亦有部分人士要用呼吸器協助呼吸,證人同意。

D4律師:證人口供中附件2被捕人士列表中有D4名字,該名字如何得來?證人回答當時需去醫院人士不斷遞增,因此當時需紀錄誰人負責押解工作,亦需紀錄被押解往醫院人士資料,名字應該因此得來。

辯方律師指證人用「應該」字眼,表示沒法清楚記起當晚每一位人士的被拘捕情況,證人不同意。

1518 控方有覆問,但需時十分鐘索取指示,聆訊1530繼續。

🔹控方覆問
地圖中碧街東南商業中心左邊為砵蘭街,證人口供附件地圖中封鎖區位置遠達砵蘭街,但當時封鎖區位置其實並未至砵蘭街。

控方指當時碧街已有速龍在場控制一大堆人士,當時速龍位置亦在場達致封鎖效果,證人同意。控方問證人有否在碧街位置時見到有速龍或其他警員再帶被捕人士進入封鎖線範圍,因證人回答辯方盤問時指出其當時視線範圍遠至砵蘭街,法官更正控方說法,當時證人的回答為他不清楚在該處有無拘捕行動,控方再問證人有否看見有速龍或其他警員再帶被捕人士進入封鎖線範圍,證人表示沒有。盤問完結。

控方表示下午原訂傳召兩位證人未能出席,將更改時間再行傳召。

📌案件管理
安排PW14 及PW15 (兩位消防員)在4月17日出庭作供;除PW30及PW31在鐳射筆證供上有爭議外,其他證人會以65B形式讀書證人供詞,部份會有簡單的跟進問題。

[15:45休庭,押後至4月17日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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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被告:「Hello我係其中一名被告,希望多謝呢排一齊到場嘅旁聽人士,你地嘅支持對我哋好重要」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裁決

D1王(19)🛑已還押9個月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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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控罪案情簡單,但程序因各因素導致較複雜,有心可看以下詳情,否則可跳去[今日內容]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其間經歷過打風唔開庭、轉換主審裁判官、首被告被發出拘捕令、非常穩妥咁等候不同案件嘅上訴及裁判官對判刑一致性嘅堅持等…案發後快將4年,終於可以作出裁決。

D2及D5於2020年6月表示會認罪,經過34個月等待後,終於有望判刑。
D1則於22年8月正或答辯時認罪,其間一直因缺席聆違反感化令服刑當中,其法律代表伍大律師於今年1月初提堂時建議法庭先為D1索取報告以便盡快判刑但被劉官拒絕,其後吳大律師轉為希望法庭即時判刑,但同樣被劉官拒絕。

參與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 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依例可獲1/3刑期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減刑,即使法庭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D1,D3,D4及D6不認罪後首次審訊原排期2020年10月27日但因D1 首兩天缺席並失去聯絡改期;
D3,D4及D6最後於2022年1月5日第二度展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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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內容]

劉官指先處理不認罪3人審訊裁決,估計約需45分鐘,之後再討論定罪被告餘下程序安排。

不認罪被告(D3D4D6)

📌裁決速報:
D3 控罪(2)罪名成立‼️
D4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6 控罪(2)罪名成立‼️

📎簡單理由
雖然讀了近90分鐘,內容一如既往控方七名證人口供可信可靠,盤問下沒有動搖,對於辯方陳詞所提出各疑點劉官逐一反駁也不同意辯方之各項觀點,呈堂片段吻合控方證人口供也認為片段、截圖上特徵及身上或家中搜出物品可以辨認出3人身份,3名被告沒有作供也不傳召證人因而未能削弱控方證據,總結本席裁定控方所有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面對之控罪罪名皆成立。

認罪被告 (D1D2D5)及定罪被告(D3D4D6)

法庭將先索取報告:
D1~6各人索取背景報告。

D1 另索取戒毒所報告(代表律師指被告還押多時,不會要求其他報告,七天內交補充陳詞);

D5另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指示D3、D4及D6 七天內交求情大綱

[1629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3日 1430作判刑,🔴期間6人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5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14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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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簡,連,卓(19-24) #裁決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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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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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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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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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5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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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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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1040 休庭]
由書記派發判刑理由書,由各法律代表向被告解釋。

[1115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29日作求情
A1 代表指不希望索取任個報告,包括勞教及背景報告。
A2 指今早收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A3 無特別申請
法官指留待下次求情時,才考慮索取報告。

🔹控罪確認各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
A1: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A2: 呈上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對紀錄無異議。
(A2其中一宗涉及在2019年9月2日在荔景站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於2021年6月1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詳情: #0902荔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0)

A3: 有一項非法集結的定罪紀錄,涉及2019年6月9日於立法會大樓一帶的集結,認罪後被判處20星期。
辯方對刑事定罪紀錄無異議。補充控方該案紀錄出錯,被告並非在2019年8月31日被捕,而是在搜屋後被捕。
(另案詳情: #0609金鐘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860)

[1200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星期六) 早上十時作求情,🔴期間三位需要還押。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15]
[2023.04.16-04.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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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黃之鋒(26)🛑因另案已還押逾28個月 #求情 🔥#判刑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10:30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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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方(26)🛑因另案服刑中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陳,盧,禤,鄺,黃,李,柯,陳,温,譚,謝,吳,黃,馬,梁,陸,鄭,林(16-29)🛑李,梁已還押逾2個月 #審訊 [1/33]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有意圖而傷人 1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9/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A6陳已還押逾2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1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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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許思漢/前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41)和另一人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04月1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1/33]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求情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4/9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9/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8/2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原訴傳票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1/33]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D19: 李

🛑D3,6,15 已還押約2個月
❗️D4曾還押4個月,D9曾還押4.5個月
❗️D19早於2022年8月12日認罪,並由另一法官判入教導所

本案被告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 代表律師: #姚本成大律師
D8,9 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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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D17表示雖然求情陳詞已提交法庭,但與控方有商討,申請押後1小時

法官希望可以半小時處理完成,因為本案牽涉多人。控辯表示盡可能。

案件管理:
再開庭時,會先處理12位的認罪被告,再處理6位不認罪被告。
先處理答辯,再由主控讀出開案陳詞,然後開始播片(片長約1天半),播片後會先處理需提早求情的被告(基於未滿21歲的被告可取一系列報告)。

1013 案件押後不少於4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判刑 🔥

👩🏻A6:方(26)
🛑因另案服刑中(該案去年12月時判囚4年9個月)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52個月,其中24個月同另一服刑中案件分期執行‼️

📌判刑理由:
D6原面對一暴動控罪,控方其後新增交替控罪(4),被告承認控罪(4),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指被告在理大封鎻前已經聯同其他人進入理大,在11月18日下午2時許與其他100人逃離校園後被捕,被告被制服時,有防毒面罩、潛水鏡等裝備。

上訴庭對有關罪行指需作阻嚇性懲罰,針對一系列因素作判刑考慮,暴動罪適當量刑一般以5年作起點,較嚴重則以6年作起點。

D6大律師曾要求只以控罪理大外𓈱運道暴動作考慮判刑,不需理會理大內暴動背景,法庭明白被告𐄘認案情,涉及事件是整體案情而非個別分拆,被告亦已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分別為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

理大暴動事件是有組織,一百人突圍逃走時有裝備及弓箭等武器,並非穾發,校園一帶有如戰場,本案事件為理大整件事件一部份,理大事件令全港停課,主要幹道受阻塞,引致多名警員受傷及校園受重大破壞需時維修,然而事件中沒證據D6有領導角色。

量刑
法庭以6年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另一暴動案保釋期間再干犯本案有加刑因素,故調整刑期至6年半(78個月),雖然被告有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但法庭認為並非減刑因素。唯一認罪可作三份一扣減,故刑期減為52個月。

總刑期考慮:
被告本案同另一已判刑案件在不同時間及地點發生,理論上分期執行。但在總刑期考慮下,法庭最終將本案刑期中24個月同被告另一服刑中案件分期執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1/33]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D3,6,15 已還押約2個月
❗️D4曾還押4個月,D9曾還押4.5個月
❗️D19早於2022年8月12日認罪,並由另一法官判入教導所

本案被告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一個樽內含460ml汽油,一支噴劑內含31ml汽油,一支噴漆,一盒火柴,一把鏍絲批)(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一把鉗,一把𐝹刀,一把剪刀,五卷鐵線,一卷麻繩......等)(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 代表律師: #姚本成大律師
D8,9 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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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再開庭

正式答辯:
控罪一:
D1,3,5,6,9,10,11,14-18 認罪❗️
D2,4,7,8,12,13 不認罪

控罪二(指向D5)認罪❗️
控罪三(指向D5)留法庭存檔
控罪四(指向D9)留法庭存檔
控罪五(指向D9)認罪❗️
控罪六(指向D1)留法庭存檔
控罪七(指向D2)不認罪
控罪八(指向D3)留法庭存檔
控罪九(指向D5)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指向D6)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一(指向D7)不認罪
控罪十二(指向D10)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三(指向D11)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四(指向D12)不認罪
控罪十五(指向D14)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六(指向D15)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七(指向D16)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八(指向D17)留法庭存檔
控罪十九(指向D8)不認罪

1145 主控讀出承認案情摘要

暴動範圍:
1. 理大校園範圍(包括D,P,Y座)及暢運道正門
2. 暢運道天橋
3. 南橋
4. 北橋
5. 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交界
6. 暢運道
7. 科學館道
8. 漆咸道南

2019年11月17日約1900,警方完成佈防:
1. 柯士甸道近漆咸道南(A1防線)
2. 漆咸道南近柯士甸道(A2防線)
3. 漆咸道南近暢運道(A3防線)
4. 科學館道(A4防線)
5. 科學館道近康達徑(A5防線)
6. 暢運道天橋(B1防線)
7. 北橋(B2防線)
8. 消防處總部外的科學館道(C1防線)
9. 紅隧的香港島入口(C2防線)
10. 漆咸道北近紅磡繞道(C3防線)
11. 加士居道近漆咸道南(D1防線)
12. 漆咸道南近康莊道(D2防線)
13. 康莊道近漆咸道(D3,4防線)

示威者行為包括:
1. 身穿黑色衣物,及戴有保護裝備集結在暢運道天橋,南橋及北橋
2. 築起路障,與警方對峙
3. 利用自製投石器投擲汽油彈(但失敗,意外擊中另一名示威者並使之著火)
4. 放置大量磚塊及雜物,阻礙警方推進
5. 向警方防線投出大量汽油彈(有裝甲車因而著火)
6. 路面上留下多處火種

警員因而造成的傷勢:
1. 警員8011的右手手指筋腱斷裂
2. 有警員嘴唇上方流血不止

維修費:
2架銳武被損毀,維修費約19萬2千元
整件理大事件(2019年11月11日到11月27日),理大申報維修費為約3億元。

主控讀出各認罪被告的拘捕詳情,及所檢取的物品。

主控指出由於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晚全面封鎖理大。在此之前,亦有多次呼籲理大內人士離開,及其他人士不要前往理大。故包括認罪被告在內的眾人在11月17日晚前的某時間點參與暴動,眾人必然知道現場發生暴動,眾人必然是藉著自身留守,藉此鼓勵或壯大聲勢,從而達至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法官表示希望可以所有被告的被捕位置圖。主控表示本案應該沒有人爭議現場被捕,本案有爭議的是被告為何出現在現場,及為何管有該物品,故主控沒有準備較準備的被捕位置圖。

姚本成大律師表示並沒有同意不爭議被捕地點。法官表示雙方需要再溝通清楚,案件排期至今已過了一段長時間,雙方應該已經有足夠時間溝通。法官喜歡良好的溝通,不喜歡未討論就拎出黎反對,話邊個岩邊個錯。

案件管理:
下午處理開案陳詞及house keeping matter,明天才播片。

1255 休庭,案件押後至1430,屆時會處理開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1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控罪:藐視法庭
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背景:涉嫌在2020年6月先後在社交專頁發佈三個帖文,轉發包括案中警員及家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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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 認罪🔴

📌求情:
事件發生後已刪去涉案帖文,沒有再使用任何社交平台。因事件感到沮喪,後悔其愚蠢行為。

📌判刑:
監禁21天,緩刑一年。另需向律政司支付8000元訟費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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