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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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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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1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0
[2023.04.16-04.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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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梁(4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9尖沙咀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9月7日被判處監禁3年5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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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5/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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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馬(22) #續審 [2/2]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麥(53)🛑已還押逾1個月 #續審 [2/2] (#20220618中聯辦 炸彈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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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8) #審前覆核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 ;#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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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1)🛑已還押逾5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答辯 (#20221117屯門 4項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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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與 👤吳(58) #訟費評定聆訊 (#0612金鐘 #0804中環 吳(58)指他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被警方發射的橡膠子彈打中腹部,故他入稟要求原訟法庭下令警務處處長須向他披露當日開槍的警務人員、其同隊成員、和指揮人員等的身份。此外,吳(58)亦指他於2019年8月4日在德輔道西與嘉安街交界被警務人員用警棍打頭,故他要求警方披露涉事警務人員的身份。原訟法庭於2021年9月21日拒絕吳(58)的申請,並要求他支付訟費。)

#不是聲援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周永林(43-47)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04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8/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5/33]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答辯

張 (2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控罪詳情: 有輕鐵職員匯報, 2022年11月13-14日在屯門泳池輕鐵站附近路軌發現交通錐, 2022年11月15日於愛曦樓對出路軌發現單車及紙盒。警方觀看閉路電視, 發現被告身份。2022年11月17日, 警方於愛曦樓附近埋伏, 見到被告拾起紙盒, 拋入路軌, 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稱自己只是發洩情緒, 之前也有做過數次同類行為, 希望給一次機會。
----------------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案情。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1-4歸還物主。

被告與家人同住於公共屋邨, 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被告教育程度至中六, 有精神病記錄, 2019年後沒有再覆診。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受社會氣氛影響, 他坦白承認控罪, 所幸本案中沒有人受傷, 希望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0930判刑, 法庭下令索取勞教, 感化, 社會服務令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被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20618中聯辦
#審訊 [2/2] #裁決

麥(53) 🔴已還押逾月

控罪: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2年6月18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傅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於干諾道
西160號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違反公安條例第28(2)條)

背景:
曾有30年精神病紀錄的53歲無業男涉於2022年6月,向警方虛報指位於西營盤的「中聯辦」放有炸彈等物品,1月17日首次提堂時獲批准保釋,但在3月初因嘗試離境時被捕期後取消保釋。

-------------------------

辯方法律代表: #詹鋌鏘大律師

📌結案陳詞
雙方書面陳詞今早已交到法庭及對方並確認採納內容。

🔹控方回應2主要爭議
1)身份問題,辯方沒有證據當日下午致電報案時已遺失電話,紀錄可見0654-0851仍有打入打出同一號碼。1241時有一「9」字頭號碼打入聯絡,查證該號碼乃經常頻繁聯絡。醫生作供也確認是被告聲調,語氣。再者致電報案時有自稱我姓麥。
2)辯方沒證據致電當時被告出現精神問題

🔸辯方補充
醫生作供從錄音非百份百肯定報案人是被告,只是很大機會。如一個有心虛報惡作劇不會透露自己姓氏,母親也作供指案發前一兩日被告已出現精神問題,就算被告有致電,未必意圖虛報,可能受到精神病影響真心相信有發生過而致電報案。

📎法官再一次向辯方代表重申,就算裁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也可以判醫院令或接受其他治療,被告代表律師同意。

[1015 休庭]15分鐘後作裁決

[1038 開庭]

📌裁決: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辯方爭議致電者身份及致電時精神狀態。報案者雖語音不清但法庭對比聲線及醫生證人也認出是被告,法庭同意是被告致電,有作出過至電行為。但醫生同時也指報案人語調急促及不清,根據經驗是被告服咳水及不按時服藥引致受精神病發影響犯案,未必一定有犯案意圖。因此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跟進
雖然被告罪各不成立,法庭仍根據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替被告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再考慮是否會頒發醫院令或其他進一步治療,案件押後至5月5日1430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04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前覆核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前覆核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
(1),(2)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3)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

控方呈上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草擬本。內容有關被告的身份、相關時段、影片及相片的真實性等等。

被告今日仍沒有律師代表,他表示會自辯。他確認閱讀了承認事實並且明白內容。

控方將會傳召13個控方證人,包括1個街外人、10個警員及2個專家身份證人。兩個專家證人也是警員,他們專門搜查在抗爭運動中經常接觸的歌曲及網絡罪案中的歌曲資料。

將有七段現場拍攝片段呈堂,共52分鐘。

辯方沒有證人。

案件預計需時3日審理。

案件押後於2023年5月15至17日上午9:30時於沙田裁判法院審訊,期間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審訊 [2/2] #庭外消息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

今日進度

被告0930沒有出現,代表律師致電獲悉被告誤會今日開庭時間,正坐的士趕來,法庭下命10點前仍未到達將會取消今日審訊。被告最後在10:02到達。

控方表示不會傳召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

雙方交上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作詳細口頭補充
🔹控方沒有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3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由於被告今日遲到需繳交$500保釋金。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2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1
[2023.04.16-04.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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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6)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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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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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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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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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2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提訊 #續審[27/25]

(截至092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0940開庭]

📌控方呈交新案例 CACC159/2022,藉以加強控方立場:
1)環境證供證據所產生的累積效應。
2)在被告不作供下,只有控方提出的證據,因而加強了法庭可作的推論。再者,由於被告面對這些不利的情況選擇不作供,法庭沒有任何相反證據削弱控方的有罪推論。
(註:該案為 #1119尖沙咀,上訴人 梁(44) 於2022年7月30日經審訊後被判處監禁41個月,昨天提上訴許可申請被拒。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052&currpage=T)

📌警方到達及設立防線的時間
控方指出由於不同證人對設立A至D防線的時間不同,認為部份證人混淆到達及立設防線的時間。綜合控方證物片段。控方正式設立防線的澄清:防線A: 23:22、防線B: 23:28、防線C: 23:26及防線D: 23:27。

劉官會自行判斷各防線的設立時間。

🔶️辯方反映於開審前已尋求控方澄清,唯當時沒有共識。

除對書面陳詞有少許修改,控辯雙方沒有其他補充陳詞。

D13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0953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9日作裁決,全部被告以原有/新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4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4.23-04.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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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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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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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黃(21),劉🛑黃已還押逾40個月 #提訊日 (#未知案發日期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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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蘇(26)🛑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00101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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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2/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9/9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6/33]

(截至1331)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6/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在今早11點前已散庭,因控方證人生病,本案還未正式開審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0個月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於 #林子勤裁判官 席前首次提堂,D1需要繼續還押,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1134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二人分別表示明白。

D1今日無律師代表但有意申請法援,法庭提醒若被告希望下次上庭有律師代表應從速處理申請。

D2原定今午續到警署報到,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6月15日09:30同庭作提訊日。

💛感謝報料💛

—————————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04月2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 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0943開庭]

案件管理
原定尚有兩名匿名速龍隊員A26及A33待傳召,惟A26昨天通知控方自己確診,而且身體不適。撇除今天已安排的證人,餘下只有數名控方證人未出庭作供,控方相信一天時間已足夠完成所有證人的證供,申請明天與後天不開庭,今天審訊完結後押後至27日(星期四)才再開庭繼續審訊。

陳官質疑辯方特別要求傳召個別證人的用意;辯方律師解釋,由於未能與控方達成共識以承認事實處理,因此需要傳召相關證人出庭,接受盤問或向其指出辯方案情。

傳召PW29 警員23049 林XX
押送D1去醫院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隸屬機動部隊D4小隊,2155時到達加士居道,2200時開始向油麻地推進。翌日凌晨0121時他被指派聯同警員20610押解D1去醫院,稍後到了瑪嘉烈醫院,一起看守D1直至1315時由其他同事接手。證人與20610看守期間,沒有任何時間D1是沒有警員看管,D1亦沒受過干擾。

D1換病人衫時床位有拉簾,只有20610在內協助D1,證人在外等候。換完衫他見到有個膠袋放了D1原本身穿的衣物,放在床邊。在他看管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過那袋衣物。

🔸D1代表盤問

證人於上星期四收到一名警員電話通知今天要來法庭作供—他忘記對方的警員編號,只知是負責此宗案件的I.O.(調查警員)。對方告知他上庭是關於押解本案D1去醫院的事情。

他從來沒有就當日在醫院看管D1的事件錄取書面口供,只有自己的記事冊紀錄,而記事冊沒有描述D1換衫相關內容。即使至今已事隔3年4個月,他對當日事情仍然有印象,記得當時D1著黑衫黑褲、沒有戴口罩;他沒有向D1搜身,唔記得20610有沒有。他有見過D1的身份證—他與20610到達THA時見到D1在擔架床上,然後20610指示D1取出身份證。他自己沒有與D1交談。

0121-1315時在醫院期間,他不記得醫生接觸過D1幾多次,不清楚醫生曾說D1不適合錄口供。

調查警員沒有教他要在庭上說什麼。

-PW29作供完畢-

傳召PW30 偵緝警員 11622 羅XX
本案調查警員

🔸D1代表盤問

證人上星期四通知警員23049今天到庭就2019年油麻地案件作供,沒有提及是關於押送本案被告;他自己只是按指示通知23049上庭,不清楚傳召此名證人是否可協助控方舉證。

20610作供時他也在庭上,沒有特別留心聽20610被盤問的內容。

🔹控方覆問

證人通知23049要上庭作供的時候,估計其證供大概是當日與20610一起做過的事,但實際不知道。

-PW30作供完畢-

傳召PW31 女偵緝警員16451
醫院拘捕D1及檢取證物

2019年11月19日由警署警長帶領她與男警員21169到瑪嘉烈醫院,負責就本案D1進行拘捕工作;證人負責做警誡。1150時她們獲通知D1已由F2病房轉到E2;到場時她見到D1躺在病床上,在場有兩名軍裝警員23049和20610,她向20610確認D1身分,再核對D1身份證,並問D1「你就係梁XX?」隨後把D1身份證交回20610,繼續自己的工作。

當時D1躺在病床上,她不知道是否適合警誡會面;她有問過20610,知道D1尚未見醫生。護士回覆指,醫生未進行診治,所以D1當時不適合錄口供;其後她就對D1說,未見醫生所以暫時不會為他錄口供,D1點頭。

隨後她問20610,D1有沒有隨身物品;D1左邊櫃的地上有一個綁住的白色膠袋,她拿起膠袋問D1是否屬於他,D1點頭,於是她在其面前打開膠袋,逐件物品取出:粉紅色短袖T恤、黑色長袖風褸、黑色短褲、一對藍色波鞋、一對白色黑色橫間襪、黑色口罩、八達通、雷射筆。黑色口罩、八達通和雷射筆都是從風褸袋內取出。

其後她對D1說,今天不能錄口供,但以上搜出物品與案有關,因此會被檢取為證物。D1有望住她並點頭。她見到D1期間都清醒,亦明白她的說話。

她把上述物品放回白色膠袋後再放入自己帶去的透明警方證物袋,證物袋有打結。她離開病房時,D1仍然由兩名軍裝警員看守。她把檢取物品帶回新界南刑事總部寫字樓後𠝹開證物袋,將8件證物分開逐一放入細證物袋,然後再將所有證物放入一個大證物袋,鎖入只有她自己有鎖匙的櫃內。當時仍未知道D1何時可錄口供,所以她在等通知;至下午3時她收到軍裝同事通知,D1仍未見醫生,未能錄口供。

最後她把一整袋證物交給警員14902(PW8)。在她處理期間,沒有人干擾過證物。

🔸D1代表盤問

當日她和警長與21169都是著便裝去醫院。她忘記見到D1時有否戴氧氣罩和吊鹽水。

她同意自己的書面紀錄沒有記載前述8件證物從何處搜出,現在已忘記聲稱從風褸袋搜出的物品是從哪邊風褸袋搜出、是否同一個袋內搜出所有3件—她同意這是重要的資料,但沒有特別原因不就此作紀錄。

她判斷當時D1狀態清醒,除了因他有點頭外,她問及搜出的八達通時D1有答「唔係(個人八達通)」;她就八達通作出查問而沒有就雷射筆查問,因她想確認八達通是否屬於D1。

醫院的白色膠袋有帶走,但不屬案件證物,所以沒有和前述8件證物一起處理,已丟棄。

當日她的角色是警誡警員,但與D1溝通的整個過程中從沒警誡—關於八達通的問題也是案件調查。即使D1清醒,但因當時未警誡,所以她沒有要求D1在其記事冊或證物袋等簽名確認。

【辯方向證人指出以下辯方案情,證人回應皆為「唔同意」】
1230-1240時D1神智不清,證人沒有在其面前檢取和展示前述8件物品,期間D1亦沒有和她溝通,而證人供稱搜出的黑色口罩與雷射筆並不屬於被告。

🔹控方覆問

她問及八達通時只問了是否個人八達通。當時D1不適合錄口供並不影響她檢取證物,因當時清醒、有回答。

-PW31作供完畢-

傳召PW32 速龍隊員A33

2019年11月22日錄取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4,A33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他見到一班人由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當中十幾人跑入碧街,由碧街西往東跑,即向著其車頭方向跑。該些人見到速龍落車,有部分折返,部分轉入東方街。他見到當時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已被防暴警封鎖。

制服兩人是在近東方街與巷仔的位置,除了協助自己制服人的速龍隊員外,當時他見到窩打老道以東沒有其他警員,亦沒有其他人從窩打老道以東被帶入來。

-PW32作供完畢-

[1242午休]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襲警 #判刑

蘇(26)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 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當日裁決:
控罪(1) 罪成❗️❗️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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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凱欣大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給被告知道,同意內容;律師再呈上家人的求情信,被告自幼爸爸身亡,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希望法庭輕判。

施官向藍大狀提出上訴庭案例CAAR14/2020,藍大狀確認是代表案中被告,亦向被告解釋該案量刑。

施官簡述本案案情和法庭的看法,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PW1 被被告發現後已經離開,並無挑釁被告,但被告是第一個出手打PW1,是領頭人,鼓動施襲者。

上訴庭案例在原審時判12個月監禁,但上訴庭指15個月是適當量刑起點,所以本案以15個月為起點,因警方調查時間頗長,酌情扣減一個月,再無其他扣減理由,判處監禁14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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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7 開庭]

📌傳召 PW33 陣丹蕾(音)
🔹主問
庭上讀出2020年2月3日以65b呈呈口供P145 ,證人確認,事發為寶靈大廈正品堂店員,11月18日有上班,當時彌敦道受暴徒破壞,店鋪下午5時收工,雖然其店沒有受破壞,但該星期也受示威影響提早關門。19日上班門外佈滿玻璃碎及雜物,另外充滿催淚彈氣味。
🔸D2盤問
-不知附近砵蘭街65號有間叫深仔記餐廳
-知道咸美頓街碧街近砵蘭街有很多流鶯,沒留意是否經常有十多人
-同意砵蘭街、上海街及新填地街也有民居,有居民出入
🔹沒有覆問

📌傳召 PW34 警員23948 曾超榮(音)
🔹主問
口供亦以64b呈堂及讀出,11月18日駐PTU D1小隊,晚上出發到加士居道掃蕩。2219在彌敦道近中央郵局設立防線,2245沿彌敦道推進至窩打老道,2326奉命向旺角追捕暴徒,其後在碧街A1出口協助築封鎖線阻止人離去。0110時奉命看守D2,因其自稱左腳踝受傷,將其帶到醫療區後向其查證身份及搜身,結果只找到黑色背囊、一條Honda車匙及一件粉紅色T恤,最後帶D2往瑪嘉烈醫院留院醫治。D2當時清醒、有對答。
🔸D2盤問
-不認得實物車匙
-不認得實物粉紅色T恤,因非武器當時沒拿出來
- 同意D2身上沒遮、口罩、眼罩、頭套或雷射筆等
-2327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附近游走,在地圖上標示,同意可能仍有路人出現
-0223時陪同D2去醫院,不同意有人對D2說咁細個有車匙應該富有人家
-不記得D2現場有瞓擔架及戴氧運罩,不同意D2有暈低,因他有不時說腳痛
🔹覆問
D2話腳痛後有救護同事前來協助

📌讀出伍曼華 高級偵察督察口供P0147 及中文版P0147a。證人11月18日及19日在場協助掃蕩及宣佈以暴動罪拘捕大量示威者。

[1532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星期四0930續審,當日將處理23951、1718、24438及A26警員之作供,預計可完成控方案情,法庭提醒28日將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4
[2023.04.23-04.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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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5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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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李(18-34) #續審 [2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蘇(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梁(28)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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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提堂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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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0/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7/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4/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5:李 (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2、3、7、8、10、11、12、13及14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法庭已排期明天即4月26日 0930 所有認罪被告出庭提訊 商討求情及安排判刑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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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0949 開庭

📌結案陳詞
雙方已經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補充
就辯方結案提出之法律爭議已作書面補充及提供2案例予法庭,採納書面陳詞沒有進一步補充。
🔸辯方補充
D4 及D6
只更正一些錯別字。如果不能排除D4及DW1之口供可信,法庭應判處無罪。就算未能接納,法庭也應考慮被截停位置及時間距離其出門時間很短亦非在警方防線內。
D5
沒有補充
D9
希望考慮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已就控方陳詞對比被告作供予法庭參考。控方指D9及友人只為泛泛之交,但友誼非旁人能以主觀量度。當時附近確有幾間便利店,但D9只是跟隨友人去其中一間。控方質疑被告為何在某位置C清楚記得聽不到聲嚮而另一位置D又聽到也只是主觀認為不可信。被告隨便拾起防毒口罩使用可能是自然反應未必如控方指沒仔細考慮衛生問題,作供並非可信。
D15
控方針對被告檢控基礎是在封鎻線內拘捕213人之一、身上衣飾及物品。現場道路封閉,店舖關門,所有出現的人毫無疑問可推論是參與暴動。律師代表指控方全無證據被告何時出現,在那個位置出現,不論圍封前後,唯一肯定是於19日0400時D15被警員帶去醫院,負責登記警員也確認只在疑人離開才作登記,不知何時被帶入醫療區。法庭不能排除D15進入封鎖區其他可能性如無辜途人經過碧街窩打老道。D15身上丁點裝備也沒,盧健民案黑色衣著並非參與暴動唯一推論。

🔹控方進一步回應
盧健民終審法院案例證明有無參與暴動是事實裁決,暴動是具流動性,法庭可憑在場時間、位置及裝備等去考慮,單純黑色衣著並非一定參與,白衫也可參加暴動,但配合出現時地及其他物品環境證供便可作不可抗拒推論。D15只有證據在暴動現場被控制已吻合盧健民案例壯大聲勢參與暴動。當刻警方封鎖咸美頓街及窩打老道,畜龍由碧街西向東推進,示威者人數遠多過警方,不可能每個被捕者也可追溯何時出現或紀錄被帶到醫療區時間,所有213人於現場封鎻區內被控制也是參與暴動。D9代表指消防隊長作供可從A2步行至A1出口並非證明暴動已完結,當時畜龍跑出超越消防隊長追截疑人。
🔸D5代表回應
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逗留暴動現場而非僅僅出現
🔸D9代表回應
暴動有高低起伏,D9作供只說聞到味及聴到汽油彈聲,沒有目睹。當時心想行了一段路仍安全於是仍繼續前行事後被視危險的暴動現場
🔸D15代表回應
重申控方沒證據D15於暴動時段在碧街及窩打老道出現,也沒有制服地點及時間,只憑承認事實在醫療療區穿黒色衣著及4點時出現在醫療區,法庭未能有充份證據作出推論。

[1123] 休庭討論裁決日子

[1145] 開庭

[1146]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1430作裁決,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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