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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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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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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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4/9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3]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5/18]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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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鄧官確認雙方能睇清楚法庭安排即時字幕將庭上對話顯示,但留意打字速度不及說話快,會調節各方說話速度令螢幕上完全顯示對話內容。

📌答辯: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表示知道辯方有終止聆訊申請,鄧官指已收到雙方書面陳詞,會先處理才再進行審訊。

辯方終止聆訊申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口頭補充回應控方書面陳詞及提出陳詞重點。
本案涉及超越檢控時限,但今次終止聆訊是針對被告有冇公平審訊,或者控方有否濫用程序,當然仍然係延誤問題,本案簡易程序審理,審訊要盡快。不爭議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係因香港沒有英國1968年嘅法例。即使控方有權,不代表沒有濫用程序。控方書面也沒解釋在證據全備(readily accessible)下用咗比查一新案的6個月仍多。被告在等待重審時被施加保釋條件。即使上訴庭兇殺案案件重審,上訴庭命令喺21、28日到2個月都沒見過。本案控方已經構成濫用程序,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終止聆訊。辯方指6個月是由2022年4月8日到10月26日。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裁決:休庭考慮後,法庭拒絕辯方終止聆訊申請,審訊需要繼續進行。

審訊 案件管理
雙方已經有承認事實,控方表示有最多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應辯方要求可能傳召拍攝案發時候片段警員,控方分別依賴警誡下口頭招認,補錄招認之供詞及翌日12分鐘全長錄影會面,辯方會針對口頭招認作特別事項爭議,可以交替程序處理,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被告母親,2位聽力專家證人供或可以65b呈堂。一般事項只有被告作供,抗辯方向是意外及現場擠迫。

📌承認事實P6
1)2019年9月15日2034時,17025帶被告到達北角警署
2)同日2334 PW1 在律敦治醫院接受醫療
3)2019年9月16日2105時被告送瑪麗醫院治療
4)同日晚上警員拍攝PW1受傷照片共8張
5)2019年10月24日,警員15197拍攝被告衣服3張照片(P1(1-3)
6)?
7)警方在現場拍攝多段片段及相片並燒錄至光碟P2
8)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9)灣仔拍攝錄影會面紀錄P3,被告自願進行
10)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被告瑪麗醫院黃醫生醫療報告P4, 2020年2月25日唐醫生醫療報告P5呈堂
12)辯方不爭議以上證物鏈

📌傳召PW1  總警司區永樑
🔹主問
現駐灣仔警區,案發時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為高級警司。2019年9月15月1740時帶领大隊在百德新街一帶進行驅散行動。當時有大規模人羣聚集,設路障,對警員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因而作驅散。初在怡和街向西方向驅散,去到堅拿道橋底軒尼詩道停止。收指示去銅鑼灣地鐵站,於是經堅拿道進入駱克道向東進入銅鑼灣地鐵站。自己在最後,留意到後方有二三百羣衆跟住,警方向其作口頭警告散開不好跟住。1900時去到駱克道490號,即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時入口封閘要等人開門,警方設防線避免後方二三百人攻擊。自己見一男子A在駱克道北行人路衝來,同事想去截停,後方人羣起哄,自己行近防線方便指揮。由於羣衆叫囂及推撞,自己拿出楜椒噴劑,人羣距離少於2隻伸直手。有一17至20歲男子用雙手扯自已手上噴劑向其方向。自已沒有見到被告雙手動作,只感受到拉扯力量。自己一方面拉番去自己方向一方面用左手鬆開被台雙手但不成功,拉扯期間雙方皆跌地上,由於雙手手持噴劑,未能㩒住地起身。感覺後方被人踢咗一吓,有同事來幫手被告是否雙手揸住睇不到。由搶噴劑到跌地糾纏咗20秒左右。清楚被告在地上,找回平衡點後自己同最近警員17025指被告搶其噴劑,警員17025將被告帶走處理。約1920同事進入地鐵站,晚上才有機會檢視自己傷勢,右後腦,左後耳,右鎖骨同雙膝係流血同受傷。之後自己去律敦治醫院診治。確認行動中警方有向人羣警告唔好跟住警方。

1259 午休,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蔡(19)

傳票1:違反公安條例
被指於2020年7月1日下午約4時10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車AM7702投擲竹枝於行車線,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傳票2:違反警隊條例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約下午4時13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近燈柱39163B,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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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沒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候再訊,押後日子另定。

💛感謝報料💛

按:紀錄上被告已經多次沒有應訊,也從來沒有代表律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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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PW1  總警司區永樑 繼續作供
🔸盤問
2019年9月15日PW1唔記得是否星期日。雙方不爭議控方拍攝片段。🫂播放片段00002由3分25秒開始至5分35秒。呈上13張截圖,確認片段是警員拍,4分06秒見到自己片段中出現。片中波斯富街駱克道交界,左前方是銅鑼灣廣場一期。警方行動由灣仔行去銅鑼灣,,唔記得銅鑼灣廣塲一期有冇關門,麥當勞正營業,不記得麥當勞是否冇關門。片段去到5分35秒已形成防線,是去到果個位行唔到,行最後同事自然排開保護我嘅後方。

不同意辯方指照片3其實有防線平衡於駱克道過路處。自己受襲位置是麥當勞對出藍色箱(應是報檔)。確認辯方所指今早作供提及男子A是照片5綠公仔下穿白色上衣孭灰色背囊深色長褲人士。同意在藍色箱右邊截停該人。

警方到達駱克道行人過路處時,根據照片2同意現場其實有很多人,包括有路人/行人,警員,記者及示威者。2019年6至9月社會示威有流動性, PW1不同意出現「無預告示威」,指通常在社交媒體吹雞,所以喺預知。他不排除有不打算參與示威人士從媒體預知A地點示威,但可能去到B地點也遇上示威。

照片2對比照片4,2張也見老鳳祥店,同意照片2階段未有示威者,約1分多鐘後照片4見到威者並包住警方。Ok便到店向海皮方向沒被封,有人可以行入。但老鳳祥位置行人沒可能沿駱克道往中環方向。PW1同意照片5米奇老鼠衫是男子A。相片6白包上衣有個5字,戴白色口罩戴眼鏡男子是被告,企在老鳳祥,同意是多人但並非辯方指肩貼肩。

鄧官問PW1片段男子A行人路突轉身逃跑知不知原因,證人答不知。作供指男子A衝過警方防線,看到是圖片8、9經過藍色箱時,較早前圖片4、5男子A企行人路當時沒看到。

1640今日休庭,PW1盤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5/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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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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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從缺~
~下午繼續不斷播片及認人~

1434 開庭

📌繼續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繼續主問

-以下證供內容多為片段描述,多由控方/PW1作出,控辯雙方對其沒有爭議-

📌繼續播放P62 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顯示器2833時暫停,PW1在畫面上標示自己及另外兩位人士(後知為女子A及男子B),截圖呈堂為PW1_P62_19
控方著PW1繼續留意該兩名人士
-2837暫停,畫面顯示該兩位人士行近PW1
-2835暫停,畫面顯示數名人士正襲擊PW1,先前兩位人士仍在畫面中。截圖呈堂為PW1_P62_20


📌播放P73 某網媒直播片段(由顯示器時間0000播放至0606)
🔹控方表示先前播放的兩段立場新聞片段(P63a&b)與P73所顯示的事物無異,惟兩者拍攝角度不同

-0016暫停,畫面中有一位身穿粉紅色衫人士的模樣模糊。控方釐清取得片段時已出現相關問題,非控辯雙方所為。PW1標示自己及之前證供提過的其他人士,PW1標示畫面右下角的男子為男子C。截圖呈堂為PW1_P73_1

-0016暫停,PW1表示畫面除了顯示自己及先前標示的人物外,另有女子B。畫面顯示PW1、男子A、男子B及男子C所持的雨傘。截圖呈堂為PW1_P73_2。

-由0120播放至0127-

-0127暫停,PW1標示警員A及男子A、B、C,截圖為PW1_P73_3。

🔹倒放影片,控方著PW1重點留意男子B

-0124暫停,PW1標示男子B,截圖為PW1_P73_4。

-0131暫停,PW1標示男子B身旁頭戴印有白色字的深色帽、戴黑色口罩的女子A。此外,畫面還顯示了PW1及男子A。控方遂指畫面中間有一名背對鏡頭、背黑色背囊的人士,其背囊事後搜出一把士巴拿。截圖為PW1_P73_5。

-0144暫停,畫面顯示男子A、B及女子A。播放時聽到一把女的聲音說「做咩咁驚俾人摷袋先」
對此,PW1表示當時身邊的人士要求其交出電話檢查。PW1表示該些人士手持武器,「如果我唔照做會對我不利」

-0201暫停,畫面顯示PW1在自己的袋子中拿出一個黑色口罩,PW1表示當時並非自願如此做,並說如果自己不這樣做,絕有可能會被該些手持武器的人士攻擊。

-0211暫停,片段顯示女子A及男子B一直深身處包圍PW1的人群當中。女子A手持類似槌仔的物體。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PW1指出畫面顯示男子C手持一把雨傘,傘尖離自己接近。截圖呈堂為PW1_P73_6。

🔹繼續播放影片,控方著PW1留意男子C手持的雨傘
-0216暫停,畫面顯示男子C唷嘅手持的雨傘的傘尖襲擊PW1,女子A及男子B仍在畫面中。
-倒放,0215暫停。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呈堂為PW1_P73_7。
-繼續播放,0222暫停。畫面仍見到PW1、女子A及男子B。女子A手持類似槌仔的物體。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8。

-0231暫停,PW1表示當時現場人士企圖搶走自己的袋子,因為袋裡有警棍及電話,所以PW1不想交出袋子。畫面顯示男子B遞起了右手,右前臂及地面呈現近平衡狀態。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9。

🔹由0227繼續播放片段,控方著PW1留意女子A
-0230暫停,PW1形容畫面顯示女子A右手拿著一個鎚仔,企圖襲擊自己
-倒放,0229暫停。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10。
-由0229 播放,0240暫停。控方表示播放期間可見女子A及男子B,PW1標示兩人,截圖為PW1_P73_11。

-0244暫停,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12。
-0250暫停,PW1表示此時自己在示威者沒有留意之下,逃離了現場。PW1在畫面中看到自己、男子A及B、女子A,PW1標示自己及眾人。截圖為PW1_P73_13。控方表示在剛才的截圖中可以見到男子B所背的背包的側面。

-0251暫停,畫面依然見到男子A及女子B,惟不見PW1。PW1表示當時自己被人群遮擋著。截圖呈堂為PW1_P73_14。控方表示截圖可見男子B右腳的鞋子外側有三條間條。

-0253暫停,控方指出畫面可見男子B及其背囊的正面,女子A在男子B的身前。當時男子B的左手指向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的方向,亦即PW1在花槽被襲擊的方向。 截圖呈堂為PW1_P73_15。
-0254暫停,畫面顯示男子B的背部,PW1表示男子B所面對的方向跟自己逃跑的方向相同。

🔹控方著PW1繼續留意男子B及女子A

-0258暫停,PW1形容男子B及女子A當時企圖跑出花槽、衝出馬路。
-倒放,0256暫停。PW1標示男子B,截圖為PW1_P73_16。

-播放至0317暫停,PW1表示畫面顯示的花槽為自己被襲擊的位置。PW1標示自己, 截圖為PW1_P73_17。
-0336暫停,畫面顯示PW1受襲。從0317至0336期間鏡頭曾經移開。PW1表示畫面中花槽上扶著唐俊街路牌的人為自己。

-倒放,0333暫停。PW1指出畫面可見警員11957在花槽扶起了自己。此外,畫面左邊有一位穿黑色衣服、頭戴黑色帽子、戴手套、拿著一把橙、綠色雨傘的人,PW1指出這位人士為男子C。

-0334暫停,畫面顯示PW1站了在花槽上面,其身後為警員11957。馬路上有一位身穿淺色上衣、戴口罩的人士,其當時最接近PW1 。PW1標示自己、該名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及男子C,截圖呈堂為PW1_P73_18。
-0334暫停,PW1形容畫面中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想「起腳」、「起緊腳」,PW1補充該人士想用腳踢向自己。

-0335暫停,畫面顯示PW1扶著唐俊街的路牌。PW1標示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截圖呈堂為PW1_P73_19。
-0337暫停,畫面顯示該起腳人士(即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
-0338 畫面顯示PW1扶著路牌、(身穿淺色上衣)踢向PW1的人士,該人的部分身體被路牌遮擋,惟畫面仍顯示其背部的背囊。PW1標示該名踢向自己的人士,截圖呈堂為PW1_P73_20。

~1636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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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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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4/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6/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不設旁聽)
👥蔡,丁(39-54) #審訊前覆核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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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2/3]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2/9] (#0915銅鑼灣 襲警)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09: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續審 [2/1] (#202010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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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05月0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6/18]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2/3]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2/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5/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4/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0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4/33]

上午進度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D4曾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D1-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資料在末段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1005開庭]
📌案件管理
D2身體不適,將補交醫生證明,同意審訊可以在其缺席下繼續進行
D7身體不適,而再求診,同意審訊可以在其缺席下繼續進行

⏺️傳召pw22證人17781,何天佑

法官向證人解釋要以代號A6描述前一名作供的匿名證人

🔹控方主問
-證人1117晚上,但忘記了幾點?
協助第二梯隊進行掃蕩,1720時接令到嘉連威老道、科學館道等候進行掃蕩,從A6接手2名犯人,其中一名是黃文浩(清楚姓名是因有對身份證),及另一名陳姓男子,0520於A6手上接收黃,後等待警車到達,證人押解黃上警車9949,到達紅磡警署,約2000左右見值日官;搜身時,沒有特別發現;

證人稱不記得黃身上的衣着,身上有黑色背囊,法庭讓證人翻查18/11,1000時的紀錄後,證人接示他將黃交給下一手警員,之前曾在搜身室搜身、點算及拍照;

證人讀出紀事冊第40頁:當時身上黑色背囊,黑色面罩、一對灰色手套、一個未開封口罩、一個透明眼罩
一張八達通,一件白色短袖衫;
1915時曾交給警員PW13515短暫看管,因證人向值日官會報陳姓疑人。
交接中間,證人有點算過疑人身上物品,背囊是在疑人背部,證人不記得口罩是在面部還是在頸部,但不在背囊內,證人不記得未開封口罩是在褲袋還是背囊,也不記得透明眼罩是在疑人身上還是在背囊內,八達通卡及白色短袖衫都是在背囊內。

拍照過程是先拍疑人本人,之後便在疑人面前檢取每件證物出來拍照,證人確認就是相片冊1-11號相;

拍照次序:證人指出3-4號照的次序安排是因為A6提過這第一眼見到疑人時他是這個樣子的,所以着他帶上口罩來拍;1-2號相的安排:證人回應他沒有把手套套在黃手上,他回答是黃一直都帶住手套,9-10照:未開口罩,透明眼罩,白色衫、八達通、黑仔口罩。

法官指導控方需要將所有證物取出,再指導證人確認每項證物後在相片中寫上證物的名稱
法官又指導證人將他描述為未開封口罩更正為兩個未開封過濾棉
法官着控方代表讓辯方代表都確認證人在證物相片上即場寫上的記錄

證人表示除他以外沒人接觸及干擾證物,但他不記得11號相是在甚麼情況下拍攝
控方問拍照後證物如何處理, 但證人不明白控方問題!法官幫助控方向證人詳細解釋該問題,但證人都表示已經不記起!

控方又取出一件證人數漏了的一件證物:一個黑色口罩,證人承認他漏了記錄

[1120~1140早休]

📌法官請證人先離庭,並在控辯雙方同意下將相片3、4、7號從證物中剔除

🔸辯方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在記錄裡沒有記錄疑人手上有沒有帶手套,沒有記錄身上的衣服樣式;
神代表指出被告是被拖着疑人入嘉連威老道,眼鏡也丟失了,因為催淚煙而開不到眼,也不斷咳;
但證人不記得被告的手當時是如個擺放?不記得有沒有鎖上索帶,但記得當時疑人帶有手套;
辯方代表表示被告被捕時雙手是被索帶反鎖!但證人表示他不記得,但為何說記得他有帶手套,只因為證人肯定疑人身上物品沒有被干擾過;
辯方代表指出他是要看了相片才記得
又問是不是由證人安排拍攝次序?
證人表示只記得第一張是要影第一眼見到被告時的模樣;

辯方代表表示0540交接時該警員沒有說任何資料,證人同意確認身份是自己去問他;
辯方代表表示當時被告沒有帶手套,索帶是直接鎖住手部;
被告當時曾講出面部好辛苦,手上的索帶鎖得好緊,又看不清楚因為眼鏡丟失了,又有警員向他取身份證及電話;但證人已經不記得他有沒有取身份證,也不記得有沒有幫被告清洗面部、有沒有檢查背囊?
被告上車時,證人都不記得背囊由誰看管?位置在那?
證人又不記得搜身時被告有沒有背着背囊,但記得有帶住手套,因為他記得是由他把手套除下來拍照

作供過程中,法官提醒,較早前證人提出是拍照前守身,現在就說拍照完搜身?次序其實是怎樣?
證人才承認其實他已經不記得搜身與拍照的次序了!

🔹控方覆問
證人回應沒有任何人曾干擾證物,疑人背囊的位置在背部,位置沒有改變過;
1915時證人向值日官會報另一名疑人時,黃曾被交與警員7715短暫看管,但身上物品都沒有被移動過。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明天2023-05-10,1000續審

[1247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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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同案D19李(18)於答辯時承認暴動罪,於2022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12位於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其中D1陳(17)、D5黃(16)及D14馬(17) 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D11謝(19)還柙至5月17日求情。
D17鄭(16)續保釋至5月29日求情,6月9日進行判刑。
D3禤(18)、D6李(22)、D9溫(26)、D10譚(18)、D15梁(22)、D16陸(20)及D18林(15)則繼續還押,暫定8月4日再訊,10月14日求情及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6/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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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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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前內容從缺~

📌繼續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繼續主問

-以下證供內容多為片段描述,多由控方/PW1作出,控辯雙方對其沒有爭議-

📌播放P72 恆大編委直播片段

-0050暫停,PW1標示自己及女子A,截圖為PW1_P72_5。
-0051暫停,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A、B,截圖為PW1_P72_6。

🔹控方著PW1留意女子A的手部動作。

-0053暫停,PW1形容播放期間見到女子A用拿著錘子的手向自己的右邊身體約腰至大腿的部分打了幾下。控方指出同時間PW1被另一名示威者箍著頸部,而PW1右手拿著一些物品,PW1同意並指出當時拿著斜孭袋。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2_7。

PW1表示此時男子A從後用手扯著自己的頭髮。PW1遂指當時感受到身體曾被硬物襲擊過。

-0053播放至0106暫停,PW1表示期間女子A及男子B沒有離開,仍然站在自己前面。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2_8。

🔸應A5代表要求,回放至0105暫停,截圖為PW1_P72_9。

-0127暫停,PW1確認畫面顯示其在花槽被多人襲擊的情況。
-回放至0116暫停,PW1確認畫面顯示其倒在花槽中被襲擊。
-0121暫停,畫面顯示PW1坐在花槽上,身後的警員11957正攙扶PW1。控方指出畫面左邊有一名頭戴深色鴨舌帽、手持錘子的人士。
-0121暫停,畫面顯示右手拿著的人士向著PW1。

🔸應A5代表要求,於0121起用慢鏡播放,0121暫停,截圖為PW1_P72_10。

-0123暫停,畫面左下方顯示一名身穿白色上衣、背著背囊的人士用腳襲擊PW1。PW1曾在其證供中提及此人士,PW1稱其為男子B。

PW1形容男子B用腳踢向自己膝蓋以下、小腿的部分。

-0121暫停,PW1標示自己及身後的警員11957。畫面顯示警員11957的右後方有一名人士,PW1指出該為男子C,並標示該人。PW1遂指畫面中手持錘子的人士為女子A,遂標示其。截圖為PW1_P72_11。
-0122暫停,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2_12。
PW1表示同一時段感受到自己被打及踢。
-0140暫停,期間畫面顯示PW1從花槽被扯到馬路上,其後被多人包圍,警員11957遂扶起PW1。PW1表示當時正用雙手保護頭部,並感受到被襲擊。

-0208暫停,片段顯示PW1在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被雷射筆照射及毆打的畫面。PW1指出畫面左方的人士為女子A。PW1標示女子A、男子A,截圖為PW1_P72_13。

🔸應A3代表要求,0024暫停並截圖,呈堂為PW1_P72_14。

-PW1先行離席,惟作供未完-

🌟法庭對下列事項提出關注

📎修訂承認事實
同案其他被告早前已經承認控罪並確認案情,雖然他們的認罪在法理上不能對本案被告構成不利,惟他們所確認的案情牽涉本案被告,上述事項亦列明了在承認事實(P101)內。法庭關注辯方對此有否爭議,並著控辯雙方就此做出商討。

📎證物鏈
已呈堂審訊文件夾中的部分截圖未有註明來源的證物編號,部分相片的描述跟相關證物描述的字眼亦有出入。

📎案件管理
法庭指出審訊已進行了三分之一,惟仍處於PW1的主問階段,法庭著控辯雙方就及後審訊用時進行商討。對此,#李俊文法官 重申並非催促控方,表示「只要係與案相關,控辯雙方都有權去做你想做嘅」。

🔹控方回應指,預計明日或後日上午可完成PW1主問。A3及A5分別表示預計需要半日及一日半盤問PW1。

~1641休庭,明日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2/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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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今日進度]

📌PW1  總警司區永樑 繼續作供
🔸盤問
辯方相冊P2A相片第9張嘅位置,同意男子A在報檔行往銅鑼灣方向,近商場入口黃色燈果度。確認Google街道地圖見到老鳳祥、麥當勞、美心、一郎等店。由行人路去到店位約2.5米,法例規定報檔收合不大於一米,即行人路只餘1.5米。
同意男子A由本來企果個位到圖片9位置約7米,圖片9同10相差8秒。
同意相片10是昨天作供指混亂,有人起哄、叫囂、推撞階段及圖片10有2個人拿相機影緊相。不能確定2人是由老鳳祥走過來,要睇片才確認。
確認相片11駱克道行人路上有非警務人員,記得當時冇路人被碰撞。不同意有人衝上去影相會撞到人,但同意相片9駱克道上有無心參與示威之途人。
問到受襲位置有冇人用警棍,PW1指受襲後有警員使用警棍,是為救PW1。
🫂再播放片段5分28秒到5分35秒,證人指被告在報紙檔右邊開始接觸,拉扯其本人。自己當時不知有警員使用警棍,事後看片才知。同意接觸一刻距離必然肩貼肩有啲推推撞撞。

主問提及個人之傷勢,同意傷口及膝蓋擦傷非由被告人直接打、刮造成,是因落地同地面摩擦。不同意被告接觸楜椒噴劑時,其前後左右冇得郁動彈不得,不同意是意外碰撞,絕對是被告特登搶噴劑。
第一份口供2019年9月16日填寫,距今3年8個月。口供沒有提及被告揸住其手中楜椒噴劑雙雙跌地,也沒提用左手撥開被告手指。代表指上一次審訊謄本紀錄由接觸到雙方倒地只2秒,昨天作供卻說20秒。PW1指昨天是說整個過程時間。而為何上次完全沒提撥開被告手指,回答是因應不同問題比唔同答案。

受傷後同身傍17025(PW2)談及受傷情況。當時17025同隊便裝執勤,交待時在跌低位置,當時不知其編號因不是自己直屬之下屬。P2證物相片PP2B在C出口認到自己,但不知相中便衣是誰,只肯定是應變大隊。

辯方打算播放一段公開視訊Youtube (大紀元)片段,標題及字幕不會依賴,只依賴影像及聲音。法庭押後十分鐘讓控方先看片段,如有陳詞可作出,鄧官亦要求在法庭先看片段考慮同案件相關性。

控方不爭議片段呈堂性,法庭批准片段CD(D2)呈堂。

🫂播放大紀元 Youtube 視頻D2
片段開始在波斯富街駱克道C出口過路處。不同意警察在過路處一字排開做防線,呢刻仍慢行向C出口等候開閘進入,被誤為停止咗做防線。辯方代表讀出上回審訊作供謄本,PW1指此時去到波斯富街近駱克道交界停下設立防線,主控指沒基礎是指鏡頭所拍到地點。 PW1不同意今次及上次作供對防線嘅講法有出入。

記憶中當日拘捕2人,一是被告,另一為姓鄺男子,非男子A。是片段中灰白色間條衫,辯方代表指照片12中被告十點、十一點位置那位。P2片段5分40秒可見到。
🔹覆問
問PW1警方防線位置說法同第一次審訊作供不同,初審時答「當時去到波斯富街駱克道,由於唔想人進入範圍,我叫墊後同事設立防線」,補充防線是移動,如見則𤯵幕上由左邊行咗去

- PW1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傳召 PW2同特別事項有關(被告口供自願性),控方代表抱歉匯報依賴之補錄口頭招認,覊留人士通知書及另一相關文件正本此刻仍未交回警方保管,同辯方商量後現在只能交上副本,控方打算先傳召PW2,相信結束控方案情時可交上正本。

鄧官指上次審訊完結文件應留在法庭,主控同意,但如遺失正本控方會依賴副本。明白即使法庭批准副本呈堂辯方會反對,基於沒有一個正本。

📌辯方大律師讀出反對頭招認及據稱會面書面紀錄呈堂反對理由:
-被告嚴重失聰,聽力有助聽也不及常人,當日被DPC17025拘捕後據稱1912時在C出口梯間說「對唔住,我一時衝動,頭先打咗阿sir一下」。之前在駱克道曾被歐打,也曾被楜椒噴劑噴射。在指招認時其沒有配戴助聽器,聽不到作出拘捕或警誡
-書面會面紀錄沒有正確紀錄,也沒記下在C出口所作所有對答,會面在不公平或自願下進行,也沒告知有權先去看醫生。而覊留人士通知書上時間也不正確。DPC17025誘騙被告簽署時稱不是供,稍後才寫可更改,也訛稱招判刑可以扣減,而且不會判監禁。

1620今日休庭,5月11日星期四0930繼續。

裁判官提醒雙方趁明天沒有庭討論如找不到文件正本如何處理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0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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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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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5/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7/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00
👤何(22)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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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3/3]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劉(27)🛑已還押12日 🔥#判刑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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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羅(61) #未知是否手足 #答辯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09:30
👤李(54) #審訊 [1/1]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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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范(31)🛑已還押14日 🔥#判刑 (#0914淘大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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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洪門宴
【05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7/18]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6/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5/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D2: 范(31) 🛑已還押14日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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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控方呈上案件的時序表,共有25人被捕,有300段CCTV,每段約5小時,警方需時處理。

辯方已呈上求情陳辭文件夾,作口頭補充,案例判刑有個半月、九個星期、和四個月,但本案比四個月的案情輕;關於延誤,明白警方調查需時,律政師畀法律意見需時,但原則係只要在客觀情況下係有延誤,法庭就可以酌情給予扣減,事實上案發在2019年9月,2022年5月被帶上庭,原來安排在同年11月審訊,但因主審裁判官不適延遲半年,至今三年多,受到頗大壓力,影響被告的人生規劃。

裁判官休庭十五分鐘考慮後作出判刑,指案件無量刑指引,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亦不能直接比較,本案有以下重點:當時社會動盪不安,被告拖行PW1約10米,被告在知道PW1係警員後還襲擊佢,被告不斷掙扎,令PW1上唔到手扣,嘗試脫去衣服逃走,有人嘗試協助他逃走,掙扎拖延時間,令其他人有機會襲擊PW1。

量刑以四個月為起點,就延誤這方面,同意控方陳述無不合理之處,警方無錯誤,事實係長達三年多,期間被告已建立生活模式,受到壓力,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判即時監禁三個月兩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五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審訊〔1/1〕

李(5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時上述四人均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

案情
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控方證人一至四在西九龍法院一帶執行特別職務。當控方證人行經通州街近荔康街時,發現有4名人士(包括被告)由通州街跟隨囚車跑入荔康街並大叫「加油」,並揮動手機燈。
控方證人一載停被告,並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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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沒有律師代表

0945開庭

丘官說今天案件太多不審訊,叫去三庭安排下次審訊日期。

0953完庭

下次審訊日期9/8/23(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院作一天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今早開庭一陣,約在10:20就散庭,因施德來今日唔舒服無嚟法庭,聽旁聽人士講昨日他被安排坐視像庭,有講佢中左Covid但都有上庭,今日代表律師話佢非常不舒服請一天假,希望明天可以嚟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傳票案 #審訊 [3/3]

D1:曾, D2:翁, D3:黃, D4:林
/ 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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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昨天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今日進度]

0936 開庭

📌D4選擇作供
🔸主問
現年28歲,任職自由工作者,案發時任建築業職工總會工會龫事,負責工會日常行政及決策工作,代表呈上所屬工會登記注冊文件副本D2。

2020年2月工會曾以電話向工友調查,結果反映工人缺乏防疫物資,包括口罩每天要更換而公司又沒有提供。地盤很多工人感染但仍沒有停工,亦有很多人密閉空間感染。2月起工會即收集物資如口罩,5月時開始擺街站派物資,揀5月開始因疫情緩和,街站風險低。二是物資已經收到一定數量可以除工友外也派給市民,再者工會檢視 599G條例認為物資站是可符合豁免。而呈堂5月5日及5月25日政府新聞公告(D3及D4)也宣佈放寬防疫政策,包括公眾場所限聚人數由4人增至8人。期間工會在2020年5月1日在觀塘設街站派口罩,搓手液及工會入會單張,當日有警員在場但沒作檢控。由於仍有市民表示欠缺物資,工會開會決定5月6日再開街站派物資,防疫資訊單張及工會入會資訊。5月1日警方曾阻撓叫收指擺街站在近人路及太近民居,工會開會後揀選金鐘天橋擺街站,一來不近民居,二來附近有地鐵地盤工友,再者因5月1日受警方阻撓,希望在政總附近擺站藉此向政府表態重視擺街站權利。

因地盤工友上年紀不識上網,街站派入會資訊方便向友招手協助入會爭取權益。街站有用大聲公發佈工會及防疫資訊,內容大方向曾在開會傾過,但字眼由街站義工/職員決定,有講過 599 G法例豁免物資派發。工會街站有做防疫預防如距離及如遇不適不可參與。D4負責統籌工作,事前向負責街站人士作簡介注意事項如目的及防疫資訊。

當日約11點53到場,曾有警員到場問誰人負責及為何擺站,證人指是負責人及打算派防疫物資、資訊及工會資料單張,警員沒再查問離開。約下午2時多完結打算透過傳媒向工友講解防疫資訊,也希望政府注重地盤防疫措施。但沒有同傳媒傳遞所有訊息在1420時便被警方以599G票控。

5張呈堂相片在控方片段作截圖,圖中「光復地盤」banner證人解釋用意想工友加入番屬於自己工種工會,當時好多工種工會由建制派壟段,未能替工人爭取權益。證人理解「光復地盤」也同防疫有關,因建制工會疫下沒替工人爭取權益。banner上相片是5月1街站,希望比警方知之前街站也沒違法。另一黑色橫額「工會戰線 抗爭之路」希望工人加入工會維護應有權益,D4自己也認為同防疫有關。問到另一紙牌上有「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證人指純粹指自己不是建制工會。圖片中紙牌出現「防疫!防疫!防疫!X」,證人指3個「防疫!」是希望市民注意防疫,「X」是表達不滿政府包括不封𘶹,防疫措施又做得不足。另一圖片中2人身穿反先衣是義工,手持派發搓手液(相信為同案6名認罪被告其中2人)。對於有一白衣女子企天橋上舉起五一手勢,D4指事發不到有人咁做,該人在警察票控前已經離開。
🔹盤問
-大學畢業便在職工盟工作,不知主控指2020地盤建築工人有十萬人
-會員只有4百多人,沒有數字佔全部工人百份比
-同意街站沒有提及電話調查結果
- 同意文件D3宣佈放寬措施為5月5日晚上11:53出,決定5月6日街站時仍未發出。但證人指每天新聞會報染疫數字,從而認為疫情緩和。
-5月1日警方有在街站拉封鎻線,但沒有檢控,認為成功擺街站但中途有警方受阻撓,證人指所以5月6日有展示圖片指警方打壓街站
-工會入會要求是地盤工人
-到場時警員查問後有比過一張紙,上有電話指如有問題聯絡總督察。雖然5月1日街站受阻,D4沒有打電話去查詢因認為活動是豁免,而且在埸問過警察指街站是豁免沒人正面回答。
-確認警方發過多次警告,沒理會因防疫街站豁免或是灰色地帶
-同意有發新聞稿通知傳媒做街站
-同意豁免條件是街站要提供防疫資訊及技巧
-不認同五張照片橫額上字眼全是政治理念,認為加入工會同防疫有關,因工會會提供口罩。
-「極權誅鋤異己,務必挺身而出」標語向𑈼官解釋極權是政府,異己是非建制
-街站現場有播放錄音,只有一段,同意謄本內容沒提過疫情,結尾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均想表達自己非建制工會,解釋防疫資訊當日是透過大聲公向公眾傳達
-同意金鐘非民居,傳達防疫訊息效果不大,但因有5月1日受阻,惟配合警方
🔸覆問
-辯方手上廣播謄本有一段字句是同防疫有關,D4同意但剛才盤問答冇因控方節錄部份沒有包含這句
-補充擺街站只希望簡短防疫資訊,調查結果打算之後向傳媒發佈。

📌案件管理
法庭要求書面陳詞,辯方指陳詞會有法律觀點爭議包括街站是否屬豁免、各人有否合理辯解、加入工會同防疫相關性等。

王官指6月將在區域法院處理案件,下次聆訊將移到該法院處理。

1233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一庭作口頭結案補充,控方書面陳詞須在5月24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而辯方書面陳詞須在6月7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職工盟已經在2021年10月解散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7/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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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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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主要係睇片,審訊內容簡略如下:

李官關注進度,因將要接受小手術,故向控辯雙方提出進度問題,稍後會再作討論。

控方主問
繼續傳召pw1,主要播放事發時不同媒體拍攝到的影片,當中包括:pw1在唐明街外被包圍及在花槽被襲擊、pw1逃離群眾並跑向花槽另一位置受襲、人群跑向pw1逃離的位置、pw1受襲後流血用紗布掩臉、pw1在唐俊街和唐德街交界花槽後在綠色圍欄位置再受襲、pw1被人從花槽拖到唐俊街、pw1被人用綠色雷照射頭部等。

pw1在片段的各張截圖中分別標示出他看到的男子A、男子B、男子C、女子A、女子B及第三被告(注:並非每張截圖都有以上人士,上述文字為概述),並交代以上人士對pw1所做的行為。

pw1確認男子A扯頭髮及其他示威者拉扯,並指出有示威者要求他交出身上的斜孭袋讓他們檢查,但pw1不肯,故雙方有拉扯;pw1確認自己受襲後接受他人為他治血,pw1確認有個戴帽(黑帽上有紅、白色)、長髮手持棍狀物體的人士,而且該人士曾揮舞過鎚子,揮舞鎚子的方向是向pw1方向;pw1指出男子C用手中的雨傘襲擊自己。

辯方律師亦有提出在控方播放的片段擷取截圖作呈堂之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判刑 🔥

D1:劉(27) 🔴已還押12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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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開庭]

📌辯方進一步陳詞
辯方呈上一封社工友人信件。知悉控方就延誤本案已呈上時序表交待。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澄清家訪困難因母親有固定工作,同社工有溝通誤會至未能安排上門見面,但仍有作2次電話聯絡。被告上次出獄後已經沒再聯絡損友。被告透過大律師向法庭表示這十二天還押有深刻反省,雖然過去曾多次進出監獄及進入戒毒所,但對過去12天有深刻體會。

辯方明白控方有大量調查工作要做,並非指控方延誤有責,但法律上只要延誤並非由被告引致法庭可就延誤酌情扣減情期。

📌判刑速報:
4個月即時監禁‼️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簡單理由:
裁判官指法律代表上次求情時曾經提出雷啓添之案例 (HCMA159/2021 )不適用於本案。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被告背景並非稱得上良好,只在事後有穩定工作。案件2物品袋中隨時可取出,而且帶同在人羣聚集中出現,對在埸公衆人及警方帶來危險,刑罰需具阻嚇。辯方指案發至今已有3年半,涉及延誤。從控方事序表可見律政司在2年後才可提供法律意見有拖延之嫌,法庭考慮所有因素量刑以5個月作起點,延誤扣減一個月。

📌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便等候定罪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增加至一萬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1503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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