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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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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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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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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冇番#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7] 開庭

繼續由D4作供

🔸辯方主問
D4任職青少年中心社工,中心用TG聯絡user (使用中心服務的年青人),工作期間認識女仔A、女仔B、仲有其他人,11月12日放假,在家休息,約12:30起身,在家食飯,知道中大和中環有集會,睇直播,約14:30在TG收到女仔B message,佢問D4得唔得閒,有嘢要幫手,問佢咩事,佢話去咗中環揾女仔A,原因係見到A在IG post相,身處中環,打咗句好嬲嘅說話,女仔B擔心女仔A情緒唔穩定,去咗搵佢;D4揾DW4原因係擔心唔識處理女仔A嘅情緒,想搵一個識處理情緒嘅人幫手帶佢離開,D4問女仔B係唔係一個人去中環,回答係,擔心女仔B嘅安全,而且講到女仔A有呢個情況,擔心女仔A因為情緒起落,做出衝動行為,D4睇直播,見到現場平靜,好多路人在行人路上行,認為自己去係安全嘅,同女仔B約咗地點集合,當時女仔B在IFC干諾道中天橋底搵女仔A,睇直播見到環境安全,叫女仔B在橋底等。

約14:30出門,承認事實寫咗D4着灰色T恤,綠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有背囊,更換衣服時有作特別考慮,因為當時示威者全部黑色裝策,特登穿着灰色衫,綠色外套,褲同鞋唔多,都係深色為主,上身唔係全黑已經足夠。11月當時嘅衣着顏色多數都係深色,當時都會咩背囊出街,係同一個背囊,內有紙巾、遮、叉電器、線、耳機、鎖匙、工作證,當日無執背囊,無加物品入去。

D4住荷李活道,呈上證明文件,由荷李活道行去IFC橋底,平時有行過,預算係10至15分鐘到,因為知道交通阻塞,行路應該係最快嘅方法。

因為呢件事涉及中心會員,要同上司交代,在TG group講咗,「去緊中環搵一個user,佢有需要情緒支援」,無講幾多個user,目標係想搵女仔B先,當日係放假,不是委派嘅工作,因為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交代,上司秋姑娘回應OK。出門後同女仔B講嚟緊,約10分鐘到,途中從風褸袋搵到口罩,中環係中心嘅服務區,可能有家長或者年青人喺度,唔想佢哋見到有猜測,所以決定戴口罩,係棉質口罩,可以重複使用,口罩並不是證物,當日有戴,係黑色,七月份買嘅,當時上環有示威,射催淚煙,有氣味,唔想聞,在屋企樓下買咗一pack三個口罩,當時只有黑色,襟污糟,可以重用,所以買咗,上身衣服唔係黑色,所以覺得黑色口罩無問題,知道蒙面法生效,有害怕,所以當時會同示威者保持距離,唔會在佢哋入邊之中。

呈上地圖,見到D4屋企位置,畫出當日步行路線,由荷李活道,水坑口街,文咸東街,德輔道中,去到D4-10相位置;約15:05去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打算由畢打街轉出去橋底,但見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左邊嘅行人路有示威者,設置路障,而且接近馬路,無欄杆,見到地面有磚被起出嚟,打算唔行嗰邊,保持距離,於是決定向遮打道右邊行人路行出去,行馬路過德輔道中嘅十字路口黃格,十字路口好多人,過咗斑馬線上返行人路,行畢打街轉出去干諾道中,到達遮打大廈天橋底,當時忘記咗有兩邊天橋,去到先發現,無同女仔B講邊條。

呈上一份play list,喺控方未播過嘅片段,在承認事實同意咗有快慢。

🎥P143(2) 遮打大廈Armani CCTV,畫面左邊喺畢打街,@15:12:31 見到D4孭住黑色背囊,綠色衫,行向干諾道中;@15:13:17 見到左上方示威者人群,D4靠左行,揾緊女仔A & B。

🎥P143(1) 同係遮打大廈CCTV,另一鏡頭影住遮打大廈在干諾道中嘅天橋底, @15:13:23 見到D4 從Armani 畢打街行出,佢用手機傳訊息畀女仔B話到咗,佢無回覆,有打TG call,無人聽,D4在天橋底搵,見唔到,望向環球大廈嘅天橋底,因為嗰邊聚集咗示威者,唔想行過去,所以遠望,逗留左7至8分鐘,keep住望馬路和環球大廈天橋底,傳訊息,打電話。

@15:20:55 見到D4在天橋底移向金鐘,聽到有人講警方在大會堂準備,所以行過去睇吓,有考慮自己安全,選擇離開,當刻未見到警察,@15:21:59 (實時係15:17) 見D4取出電話,傳訊息畀女仔B,話警方清場,叫佢揾安全地方離開,@15:22:55 D4貼近欄杆,想望清楚大會堂情況,D4行向畢打街,聽講天橋上有警察,行過去睇吓,@15:24:04 見到橋上有警察趕人落橋,警員無落,此刻為截圖6,當時留意警察動向,無留意現場有無火光。

🎥立場新聞,見到D4,截圖7。

🎥遮打大廈向金鐘方向嘅閉路電視畫面,@15:25:26 見到D4 截圖8,D4猶豫緊走唔走,截圖9,現場氣氛緊張,但仍然未見女仔B,@15:26:45 D4 從畫面消失,去咗聖佐治大廈與遮打大廈中間條巷,決定離開干諾道中行人路,無行出過馬路,由小巷行到遮打道,再傳訊息畀女仔B,在干諾道中行人路見到有火光,嚇親,認為要離開,叫佢在皇后大道中會合,到咗打電話俾自己,揀皇后大道中,因為無示威者聚集,比較安全,經遮打道右邊地鐵站,過歷山大廈,再過馬路去置地廣場,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在P141(8) Landmark CCTV 截圖。

[10:56~11:30] 休庭

🎥play list #6 畫面係置地廣場行人路,D4由畫面右邊斑馬線行入,行到 #7 段到置地,本來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但過馬路時視線受阻,後來見到好多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行緊,D4想行快啲去皇后大道中,由馬路石壆上返行人路之後,想由雪廠街去皇后大道中,急步行向雪廠街,電話由右手交到左手,睇吓女仔B有無揾自己,所以揸住在手,見到身邊人跑,就跟住跑,去到呢刻唔知係警方進行驅散,去到差不多巴士站,因為好多人,見唔到前邊有乜嘢,所以行出馬路望一望,見到有警察由雪廠街向自己方向跑過嚟,當時好驚,佢哋揸住盾、棍,即刻掉頭跑向畢打街,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上,差唔多到又見到警察迎面跑過嚟,好驚,又再掉頭,入咗緊急出口,見到有西裝人士,想行埋一邊,以為安全,左手拎住電話,右手除口罩,避免警察以為係示威者。

片段中 15:26:28~15:26:51,見到D4除背囊,想攬上前,但因為太迫,做唔到,係之後睇片先記得返,諗當時係想咁做,後來被拘捕,帶返警署,上庭。

承認事實中第6號相係背囊和遮,係16號相係縮骨遮close up,當日無攞過出嚟用,無打算唔用,第17號相係醫學口罩,係去老人院探祖母時用,老人院規定,當日無拎過出嚟,黑色綿口罩就防唔到細菌,黑色口罩除咗之後放入䄛袋入邊,去到警署快速搜身,警員攞咗出嚟話會處理,交咗俾警員,唔知佢點做,搜身警員唔係落口供嘅警員。

無在緊急出口遺下任何物品,當時背囊嘅拉鏈喺拉埋嘅,緊急出口地上有好多物品,無嘢係D4嘅,現場有人問過,有警員行埋嚟問地下嘅嘢係唔係D4嘅,回答唔係,然後佢叫另一警員拍攝,重複剛才對話。🎥P120(2)(1)。

返到警署被扣留,被帶上法庭,兩個工作天之後返工,向上司匯報搵user嘅情況,秋姑娘聽完之後,交返畀D4處理,要D4跟進兩女仔情況,秋姑娘同同team人講,如果有user要情緒支援,在中心做比較好,被捕對工作無影響,但D4在2023年2月離開機構,原因係要準備案件,同埋社福機構會在四月開始新一年度計劃,二三月要開始傾下年工作計劃,唔想打亂計劃,所以選擇二月辭職。

釋放後搵到女仔B,問佢當時發生咩事,因為當時一直收唔到電話,去到警方清場後,女仔B搵到女仔A,同佢一齊離開,事後有傳訊息回應,但D4已經被拘捕,覆唔到佢。TG有紀錄,但攞唔到出嚟,因為女仔B教咗二十四小時自動刪除,所以出來後已經無晒訊息,公司群組係一個月自動刪除,同律師傾已經係一個月後,所以都係無晒紀錄。

11月12日無參與非法集結,無參與暴動,由屋企去中環,無意圖或者任何行為令示威者覺得D4係示威者一份子,無意圖藉着逗留壯大聲勢、或者鼓吹非法集結、或者暴動。

🔹控方盤問
D4 在2017年社工系畢業,成為註冊社工,18年中在老人院工作,年尾轉住YWCA工作,在該中心主要負責攪活動,接觸對象都係青少年,對學校和小組工作,攪領袖義工訓練和興趣班,唔係做輔導,如有需要即時會做簡單輔導。

盤問5分鐘後便休庭午膳,14:30 續審。
#區域法院

有人報稱附近有藍絲報警,聲稱現場有好多人有共同目的。

用意不明,但還請在場人士留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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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4特別事項
上午進度

[0938] 開庭

📌PW3 警員 10998  繼續作供 (拘捕A4及檢取證物)
此名證人對答非常細聲,言語閃縮,很多回答庭上未能清楚聽到

🔸A4代表盤問
-2020年5月26日之事情如有記錄會記得,同意記事冊沒有記低問過A4「阿甘」是否「金屬」個「金」,5月27日1600時做了供詞也沒提,但庭上作供又講得出, PW3解釋本案嚴重所以盤問能勾起記憶,進一步回答主問時因沒問到所以當時沒勾起此記憶。
-不同意代表指自己編造A4說「阿甘叫我出嚟...」,A4根本沒有招認,所以沒文字紀錄卻能夠說出
-對昨天指證物Iphone XR P424 沒有補充,A4代表要求再看實物後回答現在會寫黑色面白色底有蘋果logo Iphone,同意拘捕時因是個人財物所以比A4跟身沒即時檢走。搜查訓示也沒要求檢取電話。
- 不知道警方於2020年4月21日就A4 之Iphone XR電話向電訊公司索取通話紀錄
-確認昨天答檢取電話目的是看訊息有沒有即時危害警察安全及防止證據流失。沒有檢走身上電話因相信監管下不可能使用、刪除,被告手也不可能插褲袋用電話。
-同意黃大仙10:09至10:15搜身時已知道A4身上有Iphone XR電話。直到在灣仔警署有人指示要檢取此部電話才檢取作證物,忘記誰人指示,其後警誡下A4同意給予密碼解鎖
-不同意iphone XR 其實在A4家時警方已檢取,因疏忽冇紀錄所以才編故仔說在灣仔警署才檢取。
-確認調查紀錄指事前收看過閉路電視後,發現WP1,WP2、WP3疑人出現灣仔春園街,自己沒有進一步尋找3人身份。
- 澄清0843 時A4繼父帶入屋,0846警誡拘捕A4,之後A4招認「阿甘叫我出嚟..」並在記事冊寫下補錄,估計3至4分鐘完成紀錄。
-不同意代表指出補錄不是在A4家填寫,是在黃大仙警署填寫。
-對A4警誡下其實有說「啲嘢用來做急救」但沒在證詞及補錄口供內寫低,解釋是手民之誤,並非疏忽,也不是不準確,沒存心不紀錄對被告有利對答,因抄落記事冊問床尾物品做咩用,錯寫「沒有回應」,之後供調查報告也跟住錯
-不同意其實不是繼父帶入A4房間,是自己及另一警長51817走入其房並即關門,之後用粗口鬧「死曱甴,暴徒... 呢單嘢喺你做,唔係攞你啲急救嘢告暴動」,沙展也講「呢單野好細唉,認咗...」
-不同意A4在家中其實沒有簽過記事冊
- Pol 1159 記下檢查A4 Iphone 7 手機只檢查了Telegram, 包括訊息及語音紀錄,檢查目的沒有剔危害警務人員,只是剔偵輯罪案。IPhone xR 紀錄寫只檢查 WhatsApp 及相片。
-不同意A4在黃大仙警署會面時曾提出「冷氣好凍,未食早餐好肚餓及仍未瞓足覺」,PW3指拘捕時有對A4提醒可以帶多件衫及嘢食在身,代表問去野餐咁?
-不記得同A4補錄口供時51817曾走入來向A4說過「快啲搞掂就走得」
-不同意錄影會面前在門外對A4說「一陣答喺就得喇」
-不同意案件由灣仔警署負責,錄影會面毋需急於在黃大仙警署進行,唯一解釋是趁A4沒有律師代表下盡快作會面紀錄
-同意拍照及印指模前沒有施行警誡,認為若A4不合作可使用暴力套取指紋或告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 A4在家中沒上手扣,但自己見到雙手沒可能使用褸袋內電話,就算上車自己也一直確保冇用電話。
🔹覆問
-本案由灣仔重案組負責,自已不屬於該隊。5月26日前曾接觸過該案一些CCTV做分析,但對疑人身份不知。5月26日上門拘捕工作並自己揀,是上司委派
-證人口供指A4在0931時警誡下沒有回應,其實有答過「呢啲嘢急救用」,錯誤是手民之誤。
-訓示只交代檢取與案物品及同示威活動有關,因自己看過有關CCTV,上門時因應片段所見過而檢取有關衣物。
🔸法庭批准A4代表補問
-不記得上警車前有冇問A4是否要解手扣
-同意5月26日0846 時A4家中回答「阿甘叫我出嚟...」即時補錄沒有在Pol 154供詞提及,

📌傳召PW4 偵輯警長51817 黃啓光(音) 作供
🔹主問
2020年5月26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偵緝部,早上訓示往拘捕疑人,0555到達地址,自己負責帶隊,8時多拍門,A4後父開門。後父指A4在睡房內瞓緊,自己要求叫醒A4,A4出來帶到廳梳化調查,警員10998以縱火罪名宣佈拘捕,警誡後A4說「阿甘叫我嚟」。其後搜屋約半小時,自己替10998檢取之物品拍照作相片冊(P16)呈堂,相片9 見到2部手機,當時檢取1部損毀手機,另一部相信同案冇關沒有即時檢取。相片中衣帽褲鞋是同案件有關都有被檢取,相片8及41是同一頂cap帽但有色差問題見到有分別。

[12:59] 午休,下午約15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控罪: 暴動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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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准每位被告2家屬進庭‼️

💛庭外消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67
===================
控方向法庭呈上將本案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4日14: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答辯,其間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辯方確認收到轉介文件夾。法庭批准控方的申請,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詳情如下: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辯方表明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法庭向被告解釋不在場證據的情況。被告表示明白。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黃雅茵裁判官提醒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倘若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被告表示明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由於是細庭,籌號已派畢,直播員無法進內,須要各位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判刑

🔸庭外消息🔸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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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更生中心報告正面,學業成績良好,無刑事記錄。

辯方提出押後,希望索取感化報告,或其他非監禁刑罰。

裁判官迅速作出判刑,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被告在同日連續三次犯案,因此判處被告入住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在開庭後才被帶出犯人欄,在聽到判刑後開始爆喊,散庭拉住犯人欄唔肯走,叫畀我見阿媽,此時忽然有一便衣女士走到他面前指嚇他,隨即被警員拉離法庭,在閂門前一刻,旁聽席聽到被告在內大叫😭

被告母親一直眼濕濕,稱有好人幫緊佢哋,表示感謝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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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4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1541] 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長51817 黃啓光(音) 作供
🔹繼續主問
屋內10998有填寫記事冊做補錄口供。0930時帶同A4上車去黃大仙警署,黃大仙警署內有作錄影會面,其後再帶A4到灣仔警署,晚上9時許有再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5月27日凌晨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期問A3沒有被威迫利透進行錄影會面紀錄。
🔸A4代表盤問
- 自己知道A1資料,但冇同其他隊員講過
-對A4電話號碼冇印象,不知警方去電訊公司索取紀錄
-A1同A4有冇聯絡不是自己負責調查工作
-搜查令包括檢查手提電話,用30秒向A4後父解釋,手令只向A4展示沒解釋。
-不同意其實主問指有2位小朋友由A4房走出來沒有發生,因PW4及PW3走入房並關門,很兇惡以粗口鬧A4,鬧「死曱甴,暴徒」。
-不同意自己說「拿拿林快啲搞掂佢快啲走」。
-自己沒檢查屋內其他房有冇危險,但有同事檢查
-即場檢取Iphone 7冇sim 卡,iphone Xr 有SIM卡沒有即時檢走。灣仔警署有人指示取走A4 Iphone XR電話作證物,冇印象誰給指示。
-見住PC10998叫A4簽文件,在黃大仙接見室時自己企門外,印象中沒入去房間,只探頭望下
-不同意曾入去及對A4說過「快啲搞掂,早啲走得」
-不同意自己或10998上車前問過A4要不要鬆手扣
-冇印象PC 10998問過A4床尾急救用品是甚麽
-黃大仙警署A4做錄影會面時自己在監察房,會面目的是加強證供及比機會補充,因A4曾在記事冊簽署筆錄所招認內容,錄影可令A4確認文字紀錄準確。
-不同意PC 10998錄影前曾在門外對A4說一陣答喺,唔喺將家中搜出物品告暴動,A4是在威脅下進行錄影會面
-知道PC10998曾被委派查看本案之CCTV,片段關於一架銀色私家車及4名疑犯
-不同意5月26日拘捕A4前有將A1資料告知一同出發PC10998
-不同意5月26日有同其他組進行拘捕前大型訓示,印象訓示只有負責拘捕A4隊員出席
🔹覆問
在A4家中是由10998負責檢取證物,自己比指示檢走破損之iphone 7, 另一部IPhone XR不知誰下指示檢作證物。

[1648] 是日完,明天0930 繼續, 控方將展開D5案情,暫時打算傳召2位證人及會播放CCTV。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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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繼續由主控助手盤問D4
D4主要搞活動,會做簡單情緒輔導,明白佢哋感受,等佢哋自己講睇法和感受。

辯方證物D4-6 係D4 中心嘅架構圖,D4 係其中一個小隊成員,加埋秋姑娘共七個人,分為社會工作幹事和服務幹事,社會工作幹事職位高啲,D4係服務幹事,負責協助社會工作幹事,但工作上唔使下下都要佢哋同意,會向秋姑娘交代;做輔導都唔使秋姑娘同意,接觸user 係D4自己決定,包括用咩方式,但唔會用私人電話做聯絡,19年中心未有提供電話,20年就有,無特別限制,接觸人數無限制,YMCA無,社工守則都無。社工係專業,D4認為唔需要特別限制,外出接觸user時會向上司交代,在中心就唔會咁交代,唔會在傾偈之前問咗先,唔會擔心user性別問題,無咁諗過,機構有50幾人。

中心有員工證,唔需要時常掛在身,無規定,社工證都無掛,員工證有姓名,有機構名,有相,外出工作唔一定要掛員工證。社工守則無特別寫明要注意乜嘢基本安全,只係寫有基本考慮和優先考慮,用TG 同user 溝通,無特別規定要設定自動刪除,自己無set,user會set(主控唔知道可以set),女仔A & B 都有set。

約2019年4月認識女仔A & B ,佢哋到中心搵義工活動,當時未有情緒輔導嘅需要,六月份交換TG,要建立關係,請佢哋參與活動,用TG傾偈,了解佢哋興趣,知道六月份女仔A & B 有參加遊行,6月9日和6月16日,D4雖然知道,但無輔導,因為之前有傾偈,未去到要做輔導階段,案發當日知道佢哋要幫手。

有一日女仔A著到full gear 上中心,D4見佢行過嚇一嚇,唔知佢嘅情緒,因為做緊活動,無時間揾佢,亦無揾同事跟進;佢個性斯文,估唔到有咁大轉變,之後見佢有同佢傾這話題,畀分析佢,同埋參與有咩後果,無作進一步輔導,當時理解佢嘅情緒係好嬲好唔開心,未去到咁危險,未去到需要輔導階段,知道六至八月有唔少活動,見到女仔A嘅情況,未去到成日唔開心,或者去到憤怒嘅狀態,傾偈有講有笑,未去到咁極端。

當日約一點起身,睇直播,見有人掟嘢,有傘陣,唔算太和平,有危險性,14:30收到訊息要幫手,女仔B揾唔到女仔A,無再問咩情況,D4無搵女仔A,係女仔B見到A嘅IG相,只有朋友先見到,suppose D4係唔知嘅,所以無特登搵A,佢會知道係A話俾D4 聽,會影響A對B嘅信任,唔係唔需要關心,係個人私隱問題,在現場見到又唔同。

現場天橋底有途人,示威者在馬路,行人路都有危險性,點解仲去?因為擔心女仔A & B,尊重佢哋決定,所以無約佢去第二度,行人路有途人,未係好危險嘅地方。

🎥MFI 1 #17 項 NowTV新聞,控方指1350時嘅情況,馬路上有示威者,有雜物,行車線封咗,D4解釋睇直播時,見平靜咗一段時間係,唔知下一刻發生咩事,當時無同女仔B講危險問題,佢在現場更清楚,重點係揾人。去到橋底如果見到女仔A,都會知道係女仔B出賣佢,所以有女仔B在場好啲,係可以用電話溝通,但現場有女仔B係度就會好好多,對女仔A衝擊少啲,當時以為係遮打大廈天橋,不是環球大廈天橋底,兩條橋相隔一條馬路。

當日衣着為咗避免全黑,係灰色T恤,綠色外套,唔同意越多黑色越似示威者,唔係全黑就唔會誤會,外套專登揀唔係黑色。

睇D4-10地圖行走路線,平時都係咁行,無特別原因,目的地係天橋底,經過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係示威區,去到十字路口,見到着咩色衫嘅人士都有停留,見到咁情況,想行快啲去天橋底,就橫過咗黃格,當日無諗過由西港城行去干諾道中,兩邊差唔多,無諗住行出去,途中無聯絡女仔B ,在家有打TG call,聯絡唔到,可能訊號比較弱,通咗但聽唔到講嘢。

出咗門約行到電車路,唔記得咩位置,摸吓䄛袋有個用過嘅黑色口罩,係七月買嘅,因為有射過催淚彈,第二日落街仲聞到,所以去買,當日舖頭只得黑色,可以重用,黑色襟用,可以用兩三次。

主控指社工去示威現場無問題,可以幫助人,可以掛上工作證,唔需要帶黑色口罩掩飾身份。以D4所知,掛社工證去現場就係做陣地社工,當時唔係去幫嗰批年青人,唔同意控方指掛住證就可以減低被誤會係示威者,唔係着黑色衫,唔認為係示威者,當被捕時,係有個呢個諗法。

[16:50] 休庭,預計盤問可以在明早早休前完成,彭官擔心進度,期望盤問要精準,商討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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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盤問方向都係每事問,用慢鏡加放大鏡去問一分鐘內的動作,當時所見所想,去東問點解唔去西,行左問點解唔行右。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5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4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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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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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4/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林(25) #續審 [11/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9/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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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少玲裁判官
🕤09:30
👥黃,劉(24)🛑黃已還押逾42個月 #提訊日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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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傳票案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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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06月15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4]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
【06月1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9/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7/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4/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1/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少玲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於 #林子勤裁判官 席前首次提堂,D1需要繼續還押,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案件押後至本年7月20日再作提訊日,D1沒有保釋申請,D2以更改後的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4/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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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5特別事項

A5代表讀出反對A5下列證據呈堂:
1)A5同A6手提電話之文字及語音通訊內容截取呈堂
2)口頭回應「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反對理由為在沒有施行警誡下回答,A5非自願提供手提電話密碼,即上述證據是在A5不自願及不公平情況下獲取。

📌傳召PW 5 偵輯警員16566 作供
🔹主問
2013入職,2020年5月駐灣仔刑事調查隊,收訓示往交加街6號進行觀察3月30日跑馬地縱火案疑犯並報告。0635時同警署警長劉永康。女警長56256,女警員員8595及警員15197便裝到達,目標地址為金利程時裝店(音),約九時多見到一男子返店開門,即以電話訊息匯報劉永康及56256。至1050見男子即A5接電話後收拾開店時所掛門外衣物並半拉閘即再匯報,獲指令即刻入店調查。自已用手拉開半關閘門,同女警長56256,女警員8595及15297進入店內。在店內貨倉位置見到有瓦斯罐,大量玻璃樽,另有工業白電油及一些燃料罐,在廁所位置見A5手部動作前後擺動,上前表示警察咪郁,麻煩走出來,此時見到被告伸出頭部停止動作,問物品用途但沒有任何回應便走出來。自己入內見馬桶位置有大量黑色液體,聞到機油味亦有一紅色鮑魚刷在坐廁內,門外還見有一罐銀色日本牌子Mitasu電油。自己將A5帶到店內收銀位置遠離危險品。向A5調查知其是老闆之一負責打理,索取身份證查看身份,A5有答問題直至問到剛才廁所做乜即冇回答。PW5在收銀位置見到有一部白色Iphone,獲答是A5 後備手機,要求提供密碼獲同意交出配合調查。
調查期間A5身上一部黑色三星電話P501不停響似是收到訊息,懷疑在通風報訊即問他願不願意配合調查交出電話,A5答「阿sir真係阿媽搵我」並從褲袋取出一部黑色三星手機交比己看,同時A5想打訊息,上級劉永康即時伸手制止A5用電話並取走,劉見到已解鎖畫面是A5同母親通訊息,劉之後將電話交 PW5進一步調查並指whatsapp語音訊息是方言聽不明(應為福建話),螢幕畫面知A5母親多次用非本地話同A5語音通訊,唯有將電話放收銀等被同事帶到後巷調查之A5回來。A5回來時見母親微訊用文字向A5寫大意為「出事了」。自己跟住向A5問因見到依條訊息是否願意比密碼調查,告知三星電話亦可能會被檢取作證物,A5答好啊並在面前以手勢解鎖,但沒有再回應,PW5隨即將看到訊息內容告知上司。稍後案件主管及隊員到場視察。自己同案件主管警署警長林國雄匯報時,A5突說「唔關我事,阿媽叫我做」。1115時PW5叫停並施行警誡,A5沒有回答。約1312帶A5離開。
🫂播放P30 店內CCTV (沒聲音)
-CC102a店外片段
5月26日實時0934,A5開閘入店準備營業。
-CC102b店內片段
0951時開始,1040起A5一直望手機,1050時A5拉下閘門,數分鐘後匆匆走到店內鏡頭拍不到位置,1054時 PW5及同隊進入店內,1分鐘內PW5將A5帶到收銀處。1058因A5三星電話不停響,A5拿出來想打字,劉永康警署警長制止並取去電話。 片段中PW5不時按黑色三星手機螢幕,指避面自動熄畫面看不到訊息。1108 A5交出密碼, PW5查看訊息。
-CC103 店內另一角度片段
1054 PW5 從倉內廁所將A5帶到收銀台。1108 PW5 指查間後A5開機解鎖用手勢提供密碼
-CC104b收銀機頂CCTV
1058 A5取出三星電話想打訊息被制止,PW5其後收銀處發現一部白色IPhone 。1108指A5開機解鎖用手勢提供密碼。1113 PW5關上CCTV再取走作證。
-CC105b 向貨倉及廁所CCTV
1052 A5店內走進廁所,1054時PW5走入帶走到收銀處
🔸A5代表盤問
-同意受查人須知道有權保持緘默及不提供電話密碼。同意當天A5有整理店務如掛衫、收錢。進入店內時發現瓦斯罐,大量玻璃樽,工業白電油及一些燃料罐同意可做成汽油彈。
-進店後方見到A5時已聞到機油味,A5所在是廁所因有沖水聲。
-去到收銀處作初步調查,初時問A5在後卷入面做咩沒回應。片段CC103 1055時 PW5 將A5帶回廁所並向劉永康上司指出剛才發現其位置,劉沒有進入後巷。
-不同意是因A5早前說「阿媽叫我倒」,於是自已將A5帶到廁所。
-作供發現白色iphone 後問A5願唔願意交出密碼初步調查,同意沒講他有權利不提供。但自己問願唔願意,意思有他可不願意, A5有自願講「好」及提供密碼自己開機查䦧內容,同意此刻仍未警誡。之後宣佈以「管有物品可作破壞..」拘捕才作警誡,事後在記事冊記下被告自願提供2部手機密碼,但未有紀錄2個電話之密碼,證人同意收銀台當時有播放音樂。
🫂CC102b 11:11時多4名警員進入,確認是案件主管林國雄隊伍。
-檢取黑色三星電話前因響起,PW5問「邊個搵?」A5答「阿媽搵我」,之後想打訊息被劉警長禁止並取走電話
-同意口供寫A5答是老闆,非今早講老闆之一,認為一樣
-店內易燃物品被告A5沒有解釋
-「出事了」是帶A5入厕所再出來時第二次看黑色電話見到,但訊息前文後理同找到爆炸品冇關
🫂播放CC105b 1054,同意出示委任證只有數秒便放日褲袋,這是個人習慣,同意今日作供冇提過有出示委任證
-同意書面口供寫在A5手機訊息發現「出事了」,沒紀錄是在微訊程式內
-控方相冊58張,見到紅色罐Mitasu而非今日作供指銀色,證人同意形容得不夠仔細。再看另一張銀色罐相後PW5 改口指紅色罐認錯了。
-檢查黑色三星電話只看通訊錄,通訊軟件,不記得有冇查看手機內CCTV 軟件
-🫂CC104c 1058時 PW5忙於看CCTV,女警8595指向A5褲袋,不知有冇講「你個電話響」,數十秒後A5拿出電話解鎖,之後劉永康警署警長取去A5電話。律師質疑A5在側證人看CCTV根本看不到A5展示電話母親找他
-不同意沒有問願唔願意交出電話,A5也沒有說過好
-1059時PW5發現白色Iphone,即問邊個,再問A5可唔可以提供密碼
- PW5指片段1101時白色iphone 已經解鎖,代表質疑未解鎖證人不同意。1108時A5拿起電話, PW5指是展示密碼。其後 PW5似嘗試用白色iphone內CCTV app, 證人不同意
-片段1101 時PW5指片段中自己對比A5 2部電話內通訊錄,代表律師指出是虛構,iphone 畫面並非解鎖後正常版面

1630 今日完,明天0930繼續, 只開半天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9/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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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繼續由D4作供

🔹控方盤問
背囊中的白色口罩係外科醫用口罩,當日無用,係用嚟探祖母用嘅,唔算好普通,要去搵,屋企人買嘅,已經唔係全黑,黑色口罩無問題,唔同意白色比黑色避免俾人誤會。

知道要經過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去到畢打街轉左時才見到行人路上情況,知道有蒙面法,穿過示威區,自己唔係參與,有保持距離,唔同意驚誤會為示威者,參與係有機會受影響,被誤會對個人有影響,有機會影響機構,所以唔係全黑,保持距離距離,唔同意無理由唔用白色口罩,唔同意係特登帶黑色口罩去參與示威,無諗過除口罩,當刻諗住戴咗先,唔會戴吓除吓,無諗過其他方法避免被user認到,出門口去到電車路位置先有諗住戴口罩,出門之前無咁諗過,社工唔俾有機會干犯蒙面法。

有同秋姑娘講去中環搵user,佢需要情緒輔導,同傾偈唔同,相信有急切性,無問秋姑娘點處理,相信自己可以處理,先了解事情,無要求專業人士支援,無講user 在示威區,講唔講係無影響,唔同意user 是否在示威區有唔同支援。唔需要得到上司同意,D4同意去示威區,對機構可能有影響,唔係去參與示威,會保持距離,唔係全黑去現場,當時無諗過要問上司,絕對唔會逗留長時間,如果搵到女仔B,可以去安全地方先,當時係關心女仔B在何處,無諗過通知上司,並非故意唔講,被捕後機構有發出支援指引,係秋姑娘與同事討論後得出嘅結果,唔同意如果事先講未必批准。

未遇過被拘捕,同事無諗過要保留群組訊息,唔同意係無呢啲訊息。

14:30收到訊息,14:50出門,10多分鐘去到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當時心急,緊張女仔B嘅情況,因為得佢一個在場,擔心佢安全,途中無聯絡女仔B,未去到無咁嘅需要,主控問行走路線圖,D4話已經畫咗D4-10,主控又要畫點樣由路口行去天橋底的精準路線(官:有咩關係?)。

🎥MFI 7 #1,畫面係Armani對出,D4出現在行人路,平常步速,周圍望,佢哋可能在馬路,要搵。

🎥MFI 7 #3,畫面係遮打大廈干諾道中向上環,D4步速唔快,唔見四圍望,行埋欄杆,有向前望文華東方和大會堂,唔同意無搵人,@15:22:27 D4 傳訊息俾女仔B,搵咗7~8分鐘,估計會唔會女仔B已經搵到女仔A?或者有其他事無聯絡我,所以先再傳訊息俾女仔B,一直都打唔到TG call,試過六七次,所以先傳訊息,主問時有講打俾佢,只係無講幾多次,六七次都係打唔通,現場打係接通嘅聲都無。主控質疑唔見D4好心急,解釋了考慮自己安全,在橋底有搵個女仔B,唔係好似片段中只係見到兩次打電話,唔同意無打俾女仔B,一直等信息等call。

D44 7號相,立場新聞截圖,D4睇緊大會堂有無警察,同意係可以向前行,但因為等緊女仔B,唔想離開太遠。

[11:00~11:26] 休庭

在場留咗幾分鐘,唔同意唔需要留低,當時係掙扎緊、衡量緊留低等還是離開。

🎥MFI 7 #5,畫面係遮打大廈向金鐘,@15:25:37 見到D4行向金鐘,急步轉入小巷,同意當時主要視線唔係搵人,係留意緊警方行動,和顧及自己安全,唔同意望向警察同搵女子B不一置,唔同意出現嘅目的係作為示威者哨兵,唔同意傳訊息係通知有警察到。

D4轉咗入聖佐治大廈小巷,離開前無去另一邊天橋底搵女仔B,D4解釋係有離遠望過去,因為要保持距離,如果見到就會過去叫佢離開,有人群,視線可能受阻,女仔B有機會被遮住,無兜路行過去,同意行出馬路會清楚啲,但唔想咁做,分別不大,唔同意目的唔係搵女仔B。

去到遮打道後有傳訊息俾女仔B,無傳俾女仔A,無TG Call 女仔A,唔同意無擔心女仔A嘅安全。有猜想過女仔B已經搵到女仔A,點解唔揾女仔A?之前提過私隱問題和擔心女仔B多啲,約女仔B在皇后大道中會合,嗰度安全啲,係半個鐘前嘅資訊,唔同意文華東方相對安全,因為警方在大會堂嚟緊,皇后大道中無示威者,離開都方便,唔同意搵目測安全嘅地方,當時只係諗皇后大道中,無考慮其他,無約實喺邊度,所以叫佢到咗聯絡我,同意聯絡唔到。經遮打道去德輔道中,目的係要去皇后大道中,到德輔道中,開始係行,過咗巴士站開始跑。

MFI 6 見D4跑,原因係路上多人由畢打街行向雪廠街擁緊過嚟,身後亦多人擁過嚟,當時無留意凹位無諗過企埋一邊無諗過棋在電車站,因為想去皇后大道中,掉頭係因為見到警員持盾和槍,警被唔會係示威者,警察跑向自己,反應就係驚,唔同意唔需要驚,唔知警察會唔會衝埋嚟,當時未諗除口罩,掉頭之前無同其他人交談,轉身之後都無同任何人交流。

🎥P141(2) @15:22:03,見到D4出現,D4稱當時見到警察大叫咗一聲,畫面見到嘅動作係指咗兩下,唔同意主控講見唔到警察,唔同意雪廠街視線被遮擋,唔同意越跑得快越更加易被唔會,唔同意無諗過行埋一邊去避免嫌疑,走出馬路係想望清楚前邊嘅情況,唔同意係刻意去睇吓有無警察。

🎥MFI 7 #13片段,畫面係德輔道向雪廠街,@15:26:14 D4 出現,@15:26:17 見到警察就掉頭,唔同意警察唔跑埋嚟屌頭先有諗過除口罩同意當時嘅裝束足夠嘅俾警察辨認到唔係示威者唔同意唔需要除口罩當時諗係除咗更加好。唔同意除口罩原因係想掩飾身份,掩飾曾經參與示威。

同意在聖佐治大廈轉左可以去雪廠街,唔同意咁樣係更遠離示威區,當時無咁諗,印象中雪廠街係無示威者,當時無咁考慮,唔清楚經雪廠街上皇后大道中會更近,唔同意會有更多時間聯絡女仔B,現在諗同意行雪廠街,當時無考慮。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被告回應)
- 當日出現係參與非法集結與暴動(唔同意)
- 係有備而來,藉着出現,同其他示威者壯大聲勢(唔同意)
- 協助、教唆其他示威者表達立場,破壞社會安寧(唔同意)
- 以哨兵嘅身份出現(唔同意)
- 戴黑色口罩係掩飾身份(唔同意)
- 到咗警署有警員叫畀黑色口罩佢哋處理(同意)
- 唔知處理係咩意思(同意)
- 指出根本唔會有警員攞走不利嘅黑色口罩(唔同意)
- 有警員處理黑口罩係作出嚟嘅(唔同意)


[12:54] 🔸辯方覆問
D4 係2017年畢業,2018年9月~11月在老人院工作。

當日約咗女仔B在Armani 出少少橋底,無講邊一個橋底。

處理user傾偈,做情緒支援,係關心和了解情緒,例如之前有搞打沙包活動,發洩情緒,做輔導係有分別,見心理輔導,係由專業做輔導嘅人,user做簡單輔導,唔需要專業輔導。面對user,會同佢哋傾偈、關心和明白佢哋,同佢哋分析做嘅決定會帶來咩後果,如果見到佢哋要支援以外嘅事,係能力範圍以外,會同上司講情況,有可能佢會同D4一齊見年青人,同D4一齊見,因為關係係建立在D4 同user 之間,D4在場會信任多啲,唔會貿貿然轉介,而自己不在場。

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1/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D14作供完畢,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稍後就特別事項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下星期二(6月20日)14:30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明天下午開庭處理D3是否適宜答辯的口頭補充陳詞,李官初步打算下星期五(6月23日)一併就兩個事項作出裁決 ,當天09:30開庭,D3、D14以外的其他被告也需要上庭。按目前進度,李官對於能否在6月26日開始正式進行審訊甚有保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新案件 #其他案件

D2:顏(33)
D3:張(33)🔴因另案還押中
D4:何(39)🔴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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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陳詞。

保釋
D2保釋申請獲批准🟢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0元
不准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早上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14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4/20]

A10:潘/ A11:P.B 尼泊爾籍手足 (22-34)

控罪:暴動

===============
下午內容:

📌傳召拍片警員
- 控方播片,指片中顯示店舖已燒毀薰黑

📌傳召pw9 偵緝警員 林予x(音)
- 證人於20191119 為CID,當日調查一宗暴動案件,並於0530到達彌敦道碧街窩打老道一帶拍攝現場環境。播放由證人拍攝之片段:

控方指片中見彌敦道交通燈被破壞 ; 彌敦道一處渠蓋被揭起 ; 一紙箱有玻璃樽,化驗後發現有易燃液體。控方請法庭注意地上木板,會和稍後於cctv顯示有人從店舖拿出之木板相似。

另一片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至碧街的情況;片段顯示a1地鐵站出口位有燒過的情況,a1窄巷位置地上有示威者遺下之物品,如傘,頭盔,bun帶,手套,背囊 ,衣物,水樽和防毒面具

另一片段見油麻地a1出口情況,控方指見一黃黑槌仔;另一片見a1出口闊巷位置;另有片段顯示彌敦道碧街交界情況,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至碧街的情況和窩打老道消防局路段情況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當日除了是拍片警員外,還是證物警員,對檢助證物熟悉。同意如果被捕人身上有很多物件,會檢助有關的為證物,不相關會交還給被捕人
———————————

📹控方播放窩打老道Tokyo salon CCTV
(控方指cctv 慢實時20分鐘,片段顯示223348,所以實時應為225348)
按:見有人群持傘踎下,有前進後退情況,及後有警員跑向人群,後來見有消防員和一些途人)

📹控方播放窩打老道Tokyo salon CCTV 射向砵蘭街方向之1號鏡頭,見窩打老道
(顯示時間為225710,但慢20分鐘,所以實時為231710)

📹控方播放窩打老道- 王先志脊醫CCTV
鏡頭射向彌敦道方向, 002722開始播,控方指片段顯示時間為實時,右上角見警方對峙中,但影不到示威者,片段中有人拖木板出去。控方指2322後見有大量人由彌敦道往砵蘭街方向走。控續指右上角有人由彌敦道往窩打老道走,謝沈智慧指應是向碧街咸美頓街方向走,控方同意。

📹播田記牛腩粉面茶餐廳CCTV
cctv由碧街射向砵蘭街方向,鏡頭左為彌敦道,222228實時開始播,控方指多人聚集於砵蘭街碧街交界;223532後,會有一男人拉上店舖閘;224103控指右手面有人踢藥房門,取木板,手推車,木梯和滅火筒;224137 藥房處有多人聚集和有傘陣 ; 224727有人取好幾塊木板放於車仔上往向彌敦道方向

1632完,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4/20]

A10:潘/ A11:P.B 尼泊爾籍手足 (22-34)

控罪:暴動

===============
上午內容:

偵緝警員14589 張晉榮(音)作出宣誓

主控率先展示一段影片,展示事發地點及當時情形,位置為彌敦道界乎咸美頓街及西洋菜南街,於2019年11月19日午夜。證人警員確認影片場景細節。

證人當時隸屬CID,當日於C3P4小隊負責拍攝,當時拍攝兩名被告進入臨時拘留區,稱凡被捕人士進入臨時拘留區,每必拍檔攝。主控展示兩段影片,逐鏡頭要求證人確認細節,並截圖申請為證物。首先一段拍攝第十一被告即尼泊爾籍被告,依次為拍攝其正面上半身、正面下半身、背面上半身及背面下半身,用英語問其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其後一段拍攝第十被告,除使用廣東話對話之外,拍攝流程並無出入。主控據此證明兩名被告身份,此後並無提問,轉由辯方盤問。

辯方問及第十一證人之片段細節。問其影片拍攝時對第十一證人以英語發問,有否先確認其國籍,證人答,無。又問有否認為被告為菲律賓人,證人答,並無指定國籍。辯方指證人之同時曾提及「菲律賓」一詞,並重播片段,證人承認片中有人提及「菲律賓」。辯方又問證人影片拍攝時有否詢問第十一被告所操語言,證人承認當時未有詢問。又問有否確認被告能否聽懂英語,證人承認未有詢問。證人確認片中問第十一被告DOD,後來再問date of birth。最後問證人影片中是有人講"working finish come back"並再播片,證人表示未能聽清影片中有否該句子。辯方問完。

警長5154即第八證人上庭宣誓,由於語速甚快故姓名未能聽到。第八證人負責拍攝事發後場景,於約凌晨五點到達彌敦道至窩打老道。播放兩段影片,為證人所拍攝周圍場景。

下午內容:

📌傳召拍片警員
- 控方播片,指片中顯示店舖已燒毀薰黑,並於截圖一店舖燒毀畫面作證物,辯方亦無盤問。

📌傳召PW9 偵緝警員 林宇博(音)
- 證人於2019-11-19 為CID,當日調查一宗暴動案件,並於0530到達彌敦道碧街窩打老道一帶拍攝現場環境。播放由證人拍攝的九段片段:

控方指片中見彌敦道交通燈被破壞 ; 彌敦道一處渠蓋被揭起 ; 一紙箱有玻璃樽,化驗後發現有易燃液體。控方請法庭注意地上木板,會和稍後於CCTV顯示有人從店舖拿出之木板相似。

另一片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至碧街的情況;片段顯示a1地鐵站出口位有燒過的情況,a1窄巷位置地上有示威者遺下之物品,如傘,頭盔,bun帶,手套,背囊 ,衣物,水樽和防毒面具

另一片段見油麻地a1出口情況,控方指見一黃黑槌仔;另一片見a1出口闊巷位置;另有片段顯示彌敦道碧街交界情況,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至碧街的情況和窩打老道消防局路段情況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當日除了是拍片警員外,還是證物警員,對檢助證物熟悉。同意如果被捕人身上有很多物件,會檢助有關的為證物,不相關會交還給被捕人
———————————

📹控方播放窩打老道Tokyo salon CCTV
(控方指CCTV慢實時20分鐘,片段顯示223348,所以實時應為225348)
按:見有人群持傘踎下,有前進後退情況,及後有警員跑向人群,後來見有消防員和一些途人)

📹控方播放窩打老道Tokyo salon CCTV 射向砵蘭街方向之1號鏡頭,見窩打老道
(顯示時間為225710,但慢20分鐘,所以實時為231710)

📹控方播放窩打老道- 王先志脊醫CCTV
鏡頭射向彌敦道方向, 002722開始播,控方指片段顯示時間為實時,右上角見警方對峙中,但影不到示威者,片段中有人拖木板出去。控方指2322後見有大量人由彌敦道往砵蘭街方向走。控續指右上角有人由彌敦道往窩打老道走,謝沈智慧指應是向碧街咸美頓街方向走,控方同意。

📹播錢記牛腩粉面茶餐廳CCTV
CCTV由碧街射向砵蘭街方向,鏡頭左為彌敦道,222228實時開始播,控方指多人聚集於砵蘭街碧街交界;223532後,會有一男人拉上店舖閘;224103控指右手面有人踢藥房門,取木板,手推車,木梯和滅火筒;224137 藥房處有多人聚集和有傘陣 ; 224727有人取好幾塊木板放於車仔上往向彌敦道方向

1632完,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4] 開庭

🔸辯方繼續覆問
當日聽到警察在大會堂呢個消息,有行咗去近大會堂位置,望向嗰邊,睇吓係唔係真係有警察,然後傳訊息俾女仔B,叫佢離開,搵個安全地方。

控方指無着黑衫,唔怕被誤會為示威者,仲要保持距離?係需要嘅,因為在場等女仔B。

盤問時問到點解見到警察會驚,怕被誤會係示威者,要跑?驚主要係因為見到警察揸盾和棍,衝緊過嚟,驚會受傷,自都係年青人,驚警察唔知會對自己做咩。

P141(2) 控方指D4在巴士站有動作,右手指向外,左手揞住口;D4當時嚇親,呱咗一聲,左手揞口一刻係15:26:09,呈上截圖為D4-15A & B。

當日無行經過太子大廈或者皇后像廣場,嗰度係安全嘅。

在現場打電話俾女仔B係打唔通,打得通時聲音都斷下斷。

傳訊息俾秋姑娘,問俾唔俾去,佢批准,交代唔等如批准,當日無計劃要先問准先去,要交代因為是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講聲,佢回應係唔會阻礙去現場嘅決定。

雖然當時好緊張、好焦急,但肢體唔會有大動作。

[14:56] 覆問完

⚔️控方表示早前以為辯方可以隨時提供女仔A & B 的姓名,現在知道辯方唔願意透露身份。
⚔️辯方:在主問和盤問都無問到,法庭無命令,畀唔畀係證供比重問題,係證據問題,可信性和可靠性問題。

傳召DW4燂小姐

🔸辯方主問
燂小姐是D4在YWCA的同事,2018年11月識佢,屬青少年社區團隊服務幹事,同D4同一小組,2019年6月小組攪打沙包活動,DW4有參與,有用TG group,與D4有5~6個group,有工作上嘅,有私下約食飯嘅group,工作group有 set auto delete ,打沙包活動之後,對青少年嘅情緒應對有共識,氣氛負面,接觸時多留意情緒,了解佢哋對事件睇法,分析,同user 有用TG聯絡,11月12日因病假無返工,收到D4訊息,講佢會去中環見user,做情緒支援,印象深刻因為佢係放假,之後被捕更加深刻,DW4無回應訊息,唔記得有無其他人回應,知道有「和你lunch」,睇直播留言現場情況,之後收到同事cap圖D4被捕,喺蘋果即時新聞cap圖,係收到訊息後約半個鐘頭就收到cap圖,第二日D4無返工,返工之後無交代發生咩事,中心有提醒,同事見user時留在安全地方,DW4在2022年9月離職,無保留 TG group message 。

D4有戴背囊習慣,睇D4-4 #3相,相片在籃球場影,認到相中D4,係孭同一個背囊,知道佢有帶遮嘅習慣,落雨時問過佢攞遮。認識D4 嘅工作和行動節奏比較慢,情緒唔會表達出嚟。

[15:50] 🔹控方盤問
DW4 在2017年9月在YMCA工作,中心因應社會運動,氣氛負面,達成協助青少年共識,社工出外接觸user,唔使等批准,但要報備,在TG group講低,如果唔批,上司會個別聯絡同事,通常唔會唔批。DW4都有出外見user,報備簡單資料,唔使交代邊一個user,地點就要,唔使有人陪,無規定。

11月12日收到D4在TG group嘅訊息,有講去中環,無話去示威區,知道中環有示威活動,個人選擇唔會喺示威現場見面,如果無選擇,會報備去示威現場,唔同意唔需要戴口罩,因為會射催淚煙,帶口罩係保護,屋企有乜嘢就戴咩口罩。

D4 在兩日後返工,知道佢被捕,會關心佢,第一次遇到咁情況,唔知要做啲乜嘢,唔知道TG group message 幫到佢,無討論點樣幫佢,有問佢嘅情緒,D4無問攞訊息,約2~3星期前知道要做證人,訊息已自動刪除,無記錄,三年前嘅訊息,唔同意係因為唔記得。

[16:19] 🔸辯方覆問
外出工作時會在工作群組向上司報備,會講去邊區,但不會講去揾何人,因為私隱問題。

[16:25] DW4作供完畢。
彭官提出就D4作供時提到女子A & B,法庭不會下命令如何處理,控方此時提出以為辯方可以提供B的名字,但得知辯方不願意,對控方不公。

辯方稱日前D4在作供時提出,法庭可以下命令叫D4提供名稱,但沒有,基於社工守則D4選擇以A & B稱,已作供完畢,盤問過程中,控方完全沒有問及關於兩人身份的課題,在沒有提供名字的情況下,D4可能講多咗關於兩名女子的私人資料,現在才要提供,對辯方更加不公。

雙方爭議一論之後,彭官退庭考慮。

[17:00] 彭官指理解控方對辯方的誤會,法庭本不應作出命令,辯方不可以因為沒有在D4作供當刻,指示透露姓名,而在整個審訊過程不提供,因刑事案件中沒有私隱,裁定D4要再作供,就A&B的身份回答控方,議題明天處理。
彭官再次提出擔心進度,希望控辯雙方的問題要精準,原以為今日下午可以休庭,但要攪到17:10。

案件押後至明日(16/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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