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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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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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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判刑

🔸庭外消息🔸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被告的更生中心報告正面,學業成績良好,無刑事記錄。

辯方提出押後,希望索取感化報告,或其他非監禁刑罰。

裁判官迅速作出判刑,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被告在同日連續三次犯案,因此判處被告入住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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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在開庭後才被帶出犯人欄,在聽到判刑後開始爆喊,散庭拉住犯人欄唔肯走,叫畀我見阿媽,此時忽然有一便衣女士走到他面前指嚇他,隨即被警員拉離法庭,在閂門前一刻,旁聽席聽到被告在內大叫😭

被告母親一直眼濕濕,稱有好人幫緊佢哋,表示感謝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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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4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1541] 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長51817 黃啓光(音) 作供
🔹繼續主問
屋內10998有填寫記事冊做補錄口供。0930時帶同A4上車去黃大仙警署,黃大仙警署內有作錄影會面,其後再帶A4到灣仔警署,晚上9時許有再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5月27日凌晨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期問A3沒有被威迫利透進行錄影會面紀錄。
🔸A4代表盤問
- 自己知道A1資料,但冇同其他隊員講過
-對A4電話號碼冇印象,不知警方去電訊公司索取紀錄
-A1同A4有冇聯絡不是自己負責調查工作
-搜查令包括檢查手提電話,用30秒向A4後父解釋,手令只向A4展示沒解釋。
-不同意其實主問指有2位小朋友由A4房走出來沒有發生,因PW4及PW3走入房並關門,很兇惡以粗口鬧A4,鬧「死曱甴,暴徒」。
-不同意自己說「拿拿林快啲搞掂佢快啲走」。
-自己沒檢查屋內其他房有冇危險,但有同事檢查
-即場檢取Iphone 7冇sim 卡,iphone Xr 有SIM卡沒有即時檢走。灣仔警署有人指示取走A4 Iphone XR電話作證物,冇印象誰給指示。
-見住PC10998叫A4簽文件,在黃大仙接見室時自己企門外,印象中沒入去房間,只探頭望下
-不同意曾入去及對A4說過「快啲搞掂,早啲走得」
-不同意自己或10998上車前問過A4要不要鬆手扣
-冇印象PC 10998問過A4床尾急救用品是甚麽
-黃大仙警署A4做錄影會面時自己在監察房,會面目的是加強證供及比機會補充,因A4曾在記事冊簽署筆錄所招認內容,錄影可令A4確認文字紀錄準確。
-不同意PC 10998錄影前曾在門外對A4說一陣答喺,唔喺將家中搜出物品告暴動,A4是在威脅下進行錄影會面
-知道PC10998曾被委派查看本案之CCTV,片段關於一架銀色私家車及4名疑犯
-不同意5月26日拘捕A4前有將A1資料告知一同出發PC10998
-不同意5月26日有同其他組進行拘捕前大型訓示,印象訓示只有負責拘捕A4隊員出席
🔹覆問
在A4家中是由10998負責檢取證物,自己比指示檢走破損之iphone 7, 另一部IPhone XR不知誰下指示檢作證物。

[1648] 是日完,明天0930 繼續, 控方將展開D5案情,暫時打算傳召2位證人及會播放CCTV。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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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繼續由主控助手盤問D4
D4主要搞活動,會做簡單情緒輔導,明白佢哋感受,等佢哋自己講睇法和感受。

辯方證物D4-6 係D4 中心嘅架構圖,D4 係其中一個小隊成員,加埋秋姑娘共七個人,分為社會工作幹事和服務幹事,社會工作幹事職位高啲,D4係服務幹事,負責協助社會工作幹事,但工作上唔使下下都要佢哋同意,會向秋姑娘交代;做輔導都唔使秋姑娘同意,接觸user 係D4自己決定,包括用咩方式,但唔會用私人電話做聯絡,19年中心未有提供電話,20年就有,無特別限制,接觸人數無限制,YMCA無,社工守則都無。社工係專業,D4認為唔需要特別限制,外出接觸user時會向上司交代,在中心就唔會咁交代,唔會在傾偈之前問咗先,唔會擔心user性別問題,無咁諗過,機構有50幾人。

中心有員工證,唔需要時常掛在身,無規定,社工證都無掛,員工證有姓名,有機構名,有相,外出工作唔一定要掛員工證。社工守則無特別寫明要注意乜嘢基本安全,只係寫有基本考慮和優先考慮,用TG 同user 溝通,無特別規定要設定自動刪除,自己無set,user會set(主控唔知道可以set),女仔A & B 都有set。

約2019年4月認識女仔A & B ,佢哋到中心搵義工活動,當時未有情緒輔導嘅需要,六月份交換TG,要建立關係,請佢哋參與活動,用TG傾偈,了解佢哋興趣,知道六月份女仔A & B 有參加遊行,6月9日和6月16日,D4雖然知道,但無輔導,因為之前有傾偈,未去到要做輔導階段,案發當日知道佢哋要幫手。

有一日女仔A著到full gear 上中心,D4見佢行過嚇一嚇,唔知佢嘅情緒,因為做緊活動,無時間揾佢,亦無揾同事跟進;佢個性斯文,估唔到有咁大轉變,之後見佢有同佢傾這話題,畀分析佢,同埋參與有咩後果,無作進一步輔導,當時理解佢嘅情緒係好嬲好唔開心,未去到咁危險,未去到需要輔導階段,知道六至八月有唔少活動,見到女仔A嘅情況,未去到成日唔開心,或者去到憤怒嘅狀態,傾偈有講有笑,未去到咁極端。

當日約一點起身,睇直播,見有人掟嘢,有傘陣,唔算太和平,有危險性,14:30收到訊息要幫手,女仔B揾唔到女仔A,無再問咩情況,D4無搵女仔A,係女仔B見到A嘅IG相,只有朋友先見到,suppose D4係唔知嘅,所以無特登搵A,佢會知道係A話俾D4 聽,會影響A對B嘅信任,唔係唔需要關心,係個人私隱問題,在現場見到又唔同。

現場天橋底有途人,示威者在馬路,行人路都有危險性,點解仲去?因為擔心女仔A & B,尊重佢哋決定,所以無約佢去第二度,行人路有途人,未係好危險嘅地方。

🎥MFI 1 #17 項 NowTV新聞,控方指1350時嘅情況,馬路上有示威者,有雜物,行車線封咗,D4解釋睇直播時,見平靜咗一段時間係,唔知下一刻發生咩事,當時無同女仔B講危險問題,佢在現場更清楚,重點係揾人。去到橋底如果見到女仔A,都會知道係女仔B出賣佢,所以有女仔B在場好啲,係可以用電話溝通,但現場有女仔B係度就會好好多,對女仔A衝擊少啲,當時以為係遮打大廈天橋,不是環球大廈天橋底,兩條橋相隔一條馬路。

當日衣着為咗避免全黑,係灰色T恤,綠色外套,唔同意越多黑色越似示威者,唔係全黑就唔會誤會,外套專登揀唔係黑色。

睇D4-10地圖行走路線,平時都係咁行,無特別原因,目的地係天橋底,經過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係示威區,去到十字路口,見到着咩色衫嘅人士都有停留,見到咁情況,想行快啲去天橋底,就橫過咗黃格,當日無諗過由西港城行去干諾道中,兩邊差唔多,無諗住行出去,途中無聯絡女仔B ,在家有打TG call,聯絡唔到,可能訊號比較弱,通咗但聽唔到講嘢。

出咗門約行到電車路,唔記得咩位置,摸吓䄛袋有個用過嘅黑色口罩,係七月買嘅,因為有射過催淚彈,第二日落街仲聞到,所以去買,當日舖頭只得黑色,可以重用,黑色襟用,可以用兩三次。

主控指社工去示威現場無問題,可以幫助人,可以掛上工作證,唔需要帶黑色口罩掩飾身份。以D4所知,掛社工證去現場就係做陣地社工,當時唔係去幫嗰批年青人,唔同意控方指掛住證就可以減低被誤會係示威者,唔係着黑色衫,唔認為係示威者,當被捕時,係有個呢個諗法。

[16:50] 休庭,預計盤問可以在明早早休前完成,彭官擔心進度,期望盤問要精準,商討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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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盤問方向都係每事問,用慢鏡加放大鏡去問一分鐘內的動作,當時所見所想,去東問點解唔去西,行左問點解唔行右。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5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4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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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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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4/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林(25) #續審 [11/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9/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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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少玲裁判官
🕤09:30
👥黃,劉(24)🛑黃已還押逾42個月 #提訊日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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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傳票案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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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06月15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4]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
【06月1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9/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7/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4/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1/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少玲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於 #林子勤裁判官 席前首次提堂,D1需要繼續還押,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案件押後至本年7月20日再作提訊日,D1沒有保釋申請,D2以更改後的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4/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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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5特別事項

A5代表讀出反對A5下列證據呈堂:
1)A5同A6手提電話之文字及語音通訊內容截取呈堂
2)口頭回應「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反對理由為在沒有施行警誡下回答,A5非自願提供手提電話密碼,即上述證據是在A5不自願及不公平情況下獲取。

📌傳召PW 5 偵輯警員16566 作供
🔹主問
2013入職,2020年5月駐灣仔刑事調查隊,收訓示往交加街6號進行觀察3月30日跑馬地縱火案疑犯並報告。0635時同警署警長劉永康。女警長56256,女警員員8595及警員15197便裝到達,目標地址為金利程時裝店(音),約九時多見到一男子返店開門,即以電話訊息匯報劉永康及56256。至1050見男子即A5接電話後收拾開店時所掛門外衣物並半拉閘即再匯報,獲指令即刻入店調查。自已用手拉開半關閘門,同女警長56256,女警員8595及15297進入店內。在店內貨倉位置見到有瓦斯罐,大量玻璃樽,另有工業白電油及一些燃料罐,在廁所位置見A5手部動作前後擺動,上前表示警察咪郁,麻煩走出來,此時見到被告伸出頭部停止動作,問物品用途但沒有任何回應便走出來。自己入內見馬桶位置有大量黑色液體,聞到機油味亦有一紅色鮑魚刷在坐廁內,門外還見有一罐銀色日本牌子Mitasu電油。自己將A5帶到店內收銀位置遠離危險品。向A5調查知其是老闆之一負責打理,索取身份證查看身份,A5有答問題直至問到剛才廁所做乜即冇回答。PW5在收銀位置見到有一部白色Iphone,獲答是A5 後備手機,要求提供密碼獲同意交出配合調查。
調查期間A5身上一部黑色三星電話P501不停響似是收到訊息,懷疑在通風報訊即問他願不願意配合調查交出電話,A5答「阿sir真係阿媽搵我」並從褲袋取出一部黑色三星手機交比己看,同時A5想打訊息,上級劉永康即時伸手制止A5用電話並取走,劉見到已解鎖畫面是A5同母親通訊息,劉之後將電話交 PW5進一步調查並指whatsapp語音訊息是方言聽不明(應為福建話),螢幕畫面知A5母親多次用非本地話同A5語音通訊,唯有將電話放收銀等被同事帶到後巷調查之A5回來。A5回來時見母親微訊用文字向A5寫大意為「出事了」。自己跟住向A5問因見到依條訊息是否願意比密碼調查,告知三星電話亦可能會被檢取作證物,A5答好啊並在面前以手勢解鎖,但沒有再回應,PW5隨即將看到訊息內容告知上司。稍後案件主管及隊員到場視察。自己同案件主管警署警長林國雄匯報時,A5突說「唔關我事,阿媽叫我做」。1115時PW5叫停並施行警誡,A5沒有回答。約1312帶A5離開。
🫂播放P30 店內CCTV (沒聲音)
-CC102a店外片段
5月26日實時0934,A5開閘入店準備營業。
-CC102b店內片段
0951時開始,1040起A5一直望手機,1050時A5拉下閘門,數分鐘後匆匆走到店內鏡頭拍不到位置,1054時 PW5及同隊進入店內,1分鐘內PW5將A5帶到收銀處。1058因A5三星電話不停響,A5拿出來想打字,劉永康警署警長制止並取去電話。 片段中PW5不時按黑色三星手機螢幕,指避面自動熄畫面看不到訊息。1108 A5交出密碼, PW5查看訊息。
-CC103 店內另一角度片段
1054 PW5 從倉內廁所將A5帶到收銀台。1108 PW5 指查間後A5開機解鎖用手勢提供密碼
-CC104b收銀機頂CCTV
1058 A5取出三星電話想打訊息被制止,PW5其後收銀處發現一部白色IPhone 。1108指A5開機解鎖用手勢提供密碼。1113 PW5關上CCTV再取走作證。
-CC105b 向貨倉及廁所CCTV
1052 A5店內走進廁所,1054時PW5走入帶走到收銀處
🔸A5代表盤問
-同意受查人須知道有權保持緘默及不提供電話密碼。同意當天A5有整理店務如掛衫、收錢。進入店內時發現瓦斯罐,大量玻璃樽,工業白電油及一些燃料罐同意可做成汽油彈。
-進店後方見到A5時已聞到機油味,A5所在是廁所因有沖水聲。
-去到收銀處作初步調查,初時問A5在後卷入面做咩沒回應。片段CC103 1055時 PW5 將A5帶回廁所並向劉永康上司指出剛才發現其位置,劉沒有進入後巷。
-不同意是因A5早前說「阿媽叫我倒」,於是自已將A5帶到廁所。
-作供發現白色iphone 後問A5願唔願意交出密碼初步調查,同意沒講他有權利不提供。但自己問願唔願意,意思有他可不願意, A5有自願講「好」及提供密碼自己開機查䦧內容,同意此刻仍未警誡。之後宣佈以「管有物品可作破壞..」拘捕才作警誡,事後在記事冊記下被告自願提供2部手機密碼,但未有紀錄2個電話之密碼,證人同意收銀台當時有播放音樂。
🫂CC102b 11:11時多4名警員進入,確認是案件主管林國雄隊伍。
-檢取黑色三星電話前因響起,PW5問「邊個搵?」A5答「阿媽搵我」,之後想打訊息被劉警長禁止並取走電話
-同意口供寫A5答是老闆,非今早講老闆之一,認為一樣
-店內易燃物品被告A5沒有解釋
-「出事了」是帶A5入厕所再出來時第二次看黑色電話見到,但訊息前文後理同找到爆炸品冇關
🫂播放CC105b 1054,同意出示委任證只有數秒便放日褲袋,這是個人習慣,同意今日作供冇提過有出示委任證
-同意書面口供寫在A5手機訊息發現「出事了」,沒紀錄是在微訊程式內
-控方相冊58張,見到紅色罐Mitasu而非今日作供指銀色,證人同意形容得不夠仔細。再看另一張銀色罐相後PW5 改口指紅色罐認錯了。
-檢查黑色三星電話只看通訊錄,通訊軟件,不記得有冇查看手機內CCTV 軟件
-🫂CC104c 1058時 PW5忙於看CCTV,女警8595指向A5褲袋,不知有冇講「你個電話響」,數十秒後A5拿出電話解鎖,之後劉永康警署警長取去A5電話。律師質疑A5在側證人看CCTV根本看不到A5展示電話母親找他
-不同意沒有問願唔願意交出電話,A5也沒有說過好
-1059時PW5發現白色Iphone,即問邊個,再問A5可唔可以提供密碼
- PW5指片段1101時白色iphone 已經解鎖,代表質疑未解鎖證人不同意。1108時A5拿起電話, PW5指是展示密碼。其後 PW5似嘗試用白色iphone內CCTV app, 證人不同意
-片段1101 時PW5指片段中自己對比A5 2部電話內通訊錄,代表律師指出是虛構,iphone 畫面並非解鎖後正常版面

1630 今日完,明天0930繼續, 只開半天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9/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2] 開庭

繼續由D4作供

🔹控方盤問
背囊中的白色口罩係外科醫用口罩,當日無用,係用嚟探祖母用嘅,唔算好普通,要去搵,屋企人買嘅,已經唔係全黑,黑色口罩無問題,唔同意白色比黑色避免俾人誤會。

知道要經過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去到畢打街轉左時才見到行人路上情況,知道有蒙面法,穿過示威區,自己唔係參與,有保持距離,唔同意驚誤會為示威者,參與係有機會受影響,被誤會對個人有影響,有機會影響機構,所以唔係全黑,保持距離距離,唔同意無理由唔用白色口罩,唔同意係特登帶黑色口罩去參與示威,無諗過除口罩,當刻諗住戴咗先,唔會戴吓除吓,無諗過其他方法避免被user認到,出門口去到電車路位置先有諗住戴口罩,出門之前無咁諗過,社工唔俾有機會干犯蒙面法。

有同秋姑娘講去中環搵user,佢需要情緒輔導,同傾偈唔同,相信有急切性,無問秋姑娘點處理,相信自己可以處理,先了解事情,無要求專業人士支援,無講user 在示威區,講唔講係無影響,唔同意user 是否在示威區有唔同支援。唔需要得到上司同意,D4同意去示威區,對機構可能有影響,唔係去參與示威,會保持距離,唔係全黑去現場,當時無諗過要問上司,絕對唔會逗留長時間,如果搵到女仔B,可以去安全地方先,當時係關心女仔B在何處,無諗過通知上司,並非故意唔講,被捕後機構有發出支援指引,係秋姑娘與同事討論後得出嘅結果,唔同意如果事先講未必批准。

未遇過被拘捕,同事無諗過要保留群組訊息,唔同意係無呢啲訊息。

14:30收到訊息,14:50出門,10多分鐘去到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當時心急,緊張女仔B嘅情況,因為得佢一個在場,擔心佢安全,途中無聯絡女仔B,未去到無咁嘅需要,主控問行走路線圖,D4話已經畫咗D4-10,主控又要畫點樣由路口行去天橋底的精準路線(官:有咩關係?)。

🎥MFI 7 #1,畫面係Armani對出,D4出現在行人路,平常步速,周圍望,佢哋可能在馬路,要搵。

🎥MFI 7 #3,畫面係遮打大廈干諾道中向上環,D4步速唔快,唔見四圍望,行埋欄杆,有向前望文華東方和大會堂,唔同意無搵人,@15:22:27 D4 傳訊息俾女仔B,搵咗7~8分鐘,估計會唔會女仔B已經搵到女仔A?或者有其他事無聯絡我,所以先再傳訊息俾女仔B,一直都打唔到TG call,試過六七次,所以先傳訊息,主問時有講打俾佢,只係無講幾多次,六七次都係打唔通,現場打係接通嘅聲都無。主控質疑唔見D4好心急,解釋了考慮自己安全,在橋底有搵個女仔B,唔係好似片段中只係見到兩次打電話,唔同意無打俾女仔B,一直等信息等call。

D44 7號相,立場新聞截圖,D4睇緊大會堂有無警察,同意係可以向前行,但因為等緊女仔B,唔想離開太遠。

[11:00~11:26] 休庭

在場留咗幾分鐘,唔同意唔需要留低,當時係掙扎緊、衡量緊留低等還是離開。

🎥MFI 7 #5,畫面係遮打大廈向金鐘,@15:25:37 見到D4行向金鐘,急步轉入小巷,同意當時主要視線唔係搵人,係留意緊警方行動,和顧及自己安全,唔同意望向警察同搵女子B不一置,唔同意出現嘅目的係作為示威者哨兵,唔同意傳訊息係通知有警察到。

D4轉咗入聖佐治大廈小巷,離開前無去另一邊天橋底搵女仔B,D4解釋係有離遠望過去,因為要保持距離,如果見到就會過去叫佢離開,有人群,視線可能受阻,女仔B有機會被遮住,無兜路行過去,同意行出馬路會清楚啲,但唔想咁做,分別不大,唔同意目的唔係搵女仔B。

去到遮打道後有傳訊息俾女仔B,無傳俾女仔A,無TG Call 女仔A,唔同意無擔心女仔A嘅安全。有猜想過女仔B已經搵到女仔A,點解唔揾女仔A?之前提過私隱問題和擔心女仔B多啲,約女仔B在皇后大道中會合,嗰度安全啲,係半個鐘前嘅資訊,唔同意文華東方相對安全,因為警方在大會堂嚟緊,皇后大道中無示威者,離開都方便,唔同意搵目測安全嘅地方,當時只係諗皇后大道中,無考慮其他,無約實喺邊度,所以叫佢到咗聯絡我,同意聯絡唔到。經遮打道去德輔道中,目的係要去皇后大道中,到德輔道中,開始係行,過咗巴士站開始跑。

MFI 6 見D4跑,原因係路上多人由畢打街行向雪廠街擁緊過嚟,身後亦多人擁過嚟,當時無留意凹位無諗過企埋一邊無諗過棋在電車站,因為想去皇后大道中,掉頭係因為見到警員持盾和槍,警被唔會係示威者,警察跑向自己,反應就係驚,唔同意唔需要驚,唔知警察會唔會衝埋嚟,當時未諗除口罩,掉頭之前無同其他人交談,轉身之後都無同任何人交流。

🎥P141(2) @15:22:03,見到D4出現,D4稱當時見到警察大叫咗一聲,畫面見到嘅動作係指咗兩下,唔同意主控講見唔到警察,唔同意雪廠街視線被遮擋,唔同意越跑得快越更加易被唔會,唔同意無諗過行埋一邊去避免嫌疑,走出馬路係想望清楚前邊嘅情況,唔同意係刻意去睇吓有無警察。

🎥MFI 7 #13片段,畫面係德輔道向雪廠街,@15:26:14 D4 出現,@15:26:17 見到警察就掉頭,唔同意警察唔跑埋嚟屌頭先有諗過除口罩同意當時嘅裝束足夠嘅俾警察辨認到唔係示威者唔同意唔需要除口罩當時諗係除咗更加好。唔同意除口罩原因係想掩飾身份,掩飾曾經參與示威。

同意在聖佐治大廈轉左可以去雪廠街,唔同意咁樣係更遠離示威區,當時無咁諗,印象中雪廠街係無示威者,當時無咁考慮,唔清楚經雪廠街上皇后大道中會更近,唔同意會有更多時間聯絡女仔B,現在諗同意行雪廠街,當時無考慮。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被告回應)
- 當日出現係參與非法集結與暴動(唔同意)
- 係有備而來,藉着出現,同其他示威者壯大聲勢(唔同意)
- 協助、教唆其他示威者表達立場,破壞社會安寧(唔同意)
- 以哨兵嘅身份出現(唔同意)
- 戴黑色口罩係掩飾身份(唔同意)
- 到咗警署有警員叫畀黑色口罩佢哋處理(同意)
- 唔知處理係咩意思(同意)
- 指出根本唔會有警員攞走不利嘅黑色口罩(唔同意)
- 有警員處理黑口罩係作出嚟嘅(唔同意)


[12:54] 🔸辯方覆問
D4 係2017年畢業,2018年9月~11月在老人院工作。

當日約咗女仔B在Armani 出少少橋底,無講邊一個橋底。

處理user傾偈,做情緒支援,係關心和了解情緒,例如之前有搞打沙包活動,發洩情緒,做輔導係有分別,見心理輔導,係由專業做輔導嘅人,user做簡單輔導,唔需要專業輔導。面對user,會同佢哋傾偈、關心和明白佢哋,同佢哋分析做嘅決定會帶來咩後果,如果見到佢哋要支援以外嘅事,係能力範圍以外,會同上司講情況,有可能佢會同D4一齊見年青人,同D4一齊見,因為關係係建立在D4 同user 之間,D4在場會信任多啲,唔會貿貿然轉介,而自己不在場。

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1/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D14作供完畢,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稍後就特別事項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下星期二(6月20日)14:30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明天下午開庭處理D3是否適宜答辯的口頭補充陳詞,李官初步打算下星期五(6月23日)一併就兩個事項作出裁決 ,當天09:30開庭,D3、D14以外的其他被告也需要上庭。按目前進度,李官對於能否在6月26日開始正式進行審訊甚有保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新案件 #其他案件

D2:顏(33)
D3:張(33)🔴因另案還押中
D4:何(39)🔴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陳詞。

保釋
D2保釋申請獲批准🟢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0元
不准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早上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14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4/20]

A10:潘/ A11:P.B 尼泊爾籍手足 (22-34)

控罪:暴動

===============
下午內容:

📌傳召拍片警員
- 控方播片,指片中顯示店舖已燒毀薰黑

📌傳召pw9 偵緝警員 林予x(音)
- 證人於20191119 為CID,當日調查一宗暴動案件,並於0530到達彌敦道碧街窩打老道一帶拍攝現場環境。播放由證人拍攝之片段:

控方指片中見彌敦道交通燈被破壞 ; 彌敦道一處渠蓋被揭起 ; 一紙箱有玻璃樽,化驗後發現有易燃液體。控方請法庭注意地上木板,會和稍後於cctv顯示有人從店舖拿出之木板相似。

另一片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至碧街的情況;片段顯示a1地鐵站出口位有燒過的情況,a1窄巷位置地上有示威者遺下之物品,如傘,頭盔,bun帶,手套,背囊 ,衣物,水樽和防毒面具

另一片段見油麻地a1出口情況,控方指見一黃黑槌仔;另一片見a1出口闊巷位置;另有片段顯示彌敦道碧街交界情況,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至碧街的情況和窩打老道消防局路段情況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當日除了是拍片警員外,還是證物警員,對檢助證物熟悉。同意如果被捕人身上有很多物件,會檢助有關的為證物,不相關會交還給被捕人
———————————

📹控方播放窩打老道Tokyo salon CCTV
(控方指cctv 慢實時20分鐘,片段顯示223348,所以實時應為225348)
按:見有人群持傘踎下,有前進後退情況,及後有警員跑向人群,後來見有消防員和一些途人)

📹控方播放窩打老道Tokyo salon CCTV 射向砵蘭街方向之1號鏡頭,見窩打老道
(顯示時間為225710,但慢20分鐘,所以實時為231710)

📹控方播放窩打老道- 王先志脊醫CCTV
鏡頭射向彌敦道方向, 002722開始播,控方指片段顯示時間為實時,右上角見警方對峙中,但影不到示威者,片段中有人拖木板出去。控方指2322後見有大量人由彌敦道往砵蘭街方向走。控續指右上角有人由彌敦道往窩打老道走,謝沈智慧指應是向碧街咸美頓街方向走,控方同意。

📹播田記牛腩粉面茶餐廳CCTV
cctv由碧街射向砵蘭街方向,鏡頭左為彌敦道,222228實時開始播,控方指多人聚集於砵蘭街碧街交界;223532後,會有一男人拉上店舖閘;224103控指右手面有人踢藥房門,取木板,手推車,木梯和滅火筒;224137 藥房處有多人聚集和有傘陣 ; 224727有人取好幾塊木板放於車仔上往向彌敦道方向

1632完,明天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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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4/20]

A10:潘/ A11:P.B 尼泊爾籍手足 (22-34)

控罪:暴動

===============
上午內容:

偵緝警員14589 張晉榮(音)作出宣誓

主控率先展示一段影片,展示事發地點及當時情形,位置為彌敦道界乎咸美頓街及西洋菜南街,於2019年11月19日午夜。證人警員確認影片場景細節。

證人當時隸屬CID,當日於C3P4小隊負責拍攝,當時拍攝兩名被告進入臨時拘留區,稱凡被捕人士進入臨時拘留區,每必拍檔攝。主控展示兩段影片,逐鏡頭要求證人確認細節,並截圖申請為證物。首先一段拍攝第十一被告即尼泊爾籍被告,依次為拍攝其正面上半身、正面下半身、背面上半身及背面下半身,用英語問其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其後一段拍攝第十被告,除使用廣東話對話之外,拍攝流程並無出入。主控據此證明兩名被告身份,此後並無提問,轉由辯方盤問。

辯方問及第十一證人之片段細節。問其影片拍攝時對第十一證人以英語發問,有否先確認其國籍,證人答,無。又問有否認為被告為菲律賓人,證人答,並無指定國籍。辯方指證人之同時曾提及「菲律賓」一詞,並重播片段,證人承認片中有人提及「菲律賓」。辯方又問證人影片拍攝時有否詢問第十一被告所操語言,證人承認當時未有詢問。又問有否確認被告能否聽懂英語,證人承認未有詢問。證人確認片中問第十一被告DOD,後來再問date of birth。最後問證人影片中是有人講"working finish come back"並再播片,證人表示未能聽清影片中有否該句子。辯方問完。

警長5154即第八證人上庭宣誓,由於語速甚快故姓名未能聽到。第八證人負責拍攝事發後場景,於約凌晨五點到達彌敦道至窩打老道。播放兩段影片,為證人所拍攝周圍場景。

下午內容:

📌傳召拍片警員
- 控方播片,指片中顯示店舖已燒毀薰黑,並於截圖一店舖燒毀畫面作證物,辯方亦無盤問。

📌傳召PW9 偵緝警員 林宇博(音)
- 證人於2019-11-19 為CID,當日調查一宗暴動案件,並於0530到達彌敦道碧街窩打老道一帶拍攝現場環境。播放由證人拍攝的九段片段:

控方指片中見彌敦道交通燈被破壞 ; 彌敦道一處渠蓋被揭起 ; 一紙箱有玻璃樽,化驗後發現有易燃液體。控方請法庭注意地上木板,會和稍後於CCTV顯示有人從店舖拿出之木板相似。

另一片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至碧街的情況;片段顯示a1地鐵站出口位有燒過的情況,a1窄巷位置地上有示威者遺下之物品,如傘,頭盔,bun帶,手套,背囊 ,衣物,水樽和防毒面具

另一片段見油麻地a1出口情況,控方指見一黃黑槌仔;另一片見a1出口闊巷位置;另有片段顯示彌敦道碧街交界情況,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至碧街的情況和窩打老道消防局路段情況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當日除了是拍片警員外,還是證物警員,對檢助證物熟悉。同意如果被捕人身上有很多物件,會檢助有關的為證物,不相關會交還給被捕人
———————————

📹控方播放窩打老道Tokyo salon CCTV
(控方指CCTV慢實時20分鐘,片段顯示223348,所以實時應為225348)
按:見有人群持傘踎下,有前進後退情況,及後有警員跑向人群,後來見有消防員和一些途人)

📹控方播放窩打老道Tokyo salon CCTV 射向砵蘭街方向之1號鏡頭,見窩打老道
(顯示時間為225710,但慢20分鐘,所以實時為231710)

📹控方播放窩打老道- 王先志脊醫CCTV
鏡頭射向彌敦道方向, 002722開始播,控方指片段顯示時間為實時,右上角見警方對峙中,但影不到示威者,片段中有人拖木板出去。控方指2322後見有大量人由彌敦道往砵蘭街方向走。控續指右上角有人由彌敦道往窩打老道走,謝沈智慧指應是向碧街咸美頓街方向走,控方同意。

📹播錢記牛腩粉面茶餐廳CCTV
CCTV由碧街射向砵蘭街方向,鏡頭左為彌敦道,222228實時開始播,控方指多人聚集於砵蘭街碧街交界;223532後,會有一男人拉上店舖閘;224103控指右手面有人踢藥房門,取木板,手推車,木梯和滅火筒;224137 藥房處有多人聚集和有傘陣 ; 224727有人取好幾塊木板放於車仔上往向彌敦道方向

1632完,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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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辯方繼續覆問
當日聽到警察在大會堂呢個消息,有行咗去近大會堂位置,望向嗰邊,睇吓係唔係真係有警察,然後傳訊息俾女仔B,叫佢離開,搵個安全地方。

控方指無着黑衫,唔怕被誤會為示威者,仲要保持距離?係需要嘅,因為在場等女仔B。

盤問時問到點解見到警察會驚,怕被誤會係示威者,要跑?驚主要係因為見到警察揸盾和棍,衝緊過嚟,驚會受傷,自都係年青人,驚警察唔知會對自己做咩。

P141(2) 控方指D4在巴士站有動作,右手指向外,左手揞住口;D4當時嚇親,呱咗一聲,左手揞口一刻係15:26:09,呈上截圖為D4-15A & B。

當日無行經過太子大廈或者皇后像廣場,嗰度係安全嘅。

在現場打電話俾女仔B係打唔通,打得通時聲音都斷下斷。

傳訊息俾秋姑娘,問俾唔俾去,佢批准,交代唔等如批准,當日無計劃要先問准先去,要交代因為是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講聲,佢回應係唔會阻礙去現場嘅決定。

雖然當時好緊張、好焦急,但肢體唔會有大動作。

[14:56] 覆問完

⚔️控方表示早前以為辯方可以隨時提供女仔A & B 的姓名,現在知道辯方唔願意透露身份。
⚔️辯方:在主問和盤問都無問到,法庭無命令,畀唔畀係證供比重問題,係證據問題,可信性和可靠性問題。

傳召DW4燂小姐

🔸辯方主問
燂小姐是D4在YWCA的同事,2018年11月識佢,屬青少年社區團隊服務幹事,同D4同一小組,2019年6月小組攪打沙包活動,DW4有參與,有用TG group,與D4有5~6個group,有工作上嘅,有私下約食飯嘅group,工作group有 set auto delete ,打沙包活動之後,對青少年嘅情緒應對有共識,氣氛負面,接觸時多留意情緒,了解佢哋對事件睇法,分析,同user 有用TG聯絡,11月12日因病假無返工,收到D4訊息,講佢會去中環見user,做情緒支援,印象深刻因為佢係放假,之後被捕更加深刻,DW4無回應訊息,唔記得有無其他人回應,知道有「和你lunch」,睇直播留言現場情況,之後收到同事cap圖D4被捕,喺蘋果即時新聞cap圖,係收到訊息後約半個鐘頭就收到cap圖,第二日D4無返工,返工之後無交代發生咩事,中心有提醒,同事見user時留在安全地方,DW4在2022年9月離職,無保留 TG group message 。

D4有戴背囊習慣,睇D4-4 #3相,相片在籃球場影,認到相中D4,係孭同一個背囊,知道佢有帶遮嘅習慣,落雨時問過佢攞遮。認識D4 嘅工作和行動節奏比較慢,情緒唔會表達出嚟。

[15:50] 🔹控方盤問
DW4 在2017年9月在YMCA工作,中心因應社會運動,氣氛負面,達成協助青少年共識,社工出外接觸user,唔使等批准,但要報備,在TG group講低,如果唔批,上司會個別聯絡同事,通常唔會唔批。DW4都有出外見user,報備簡單資料,唔使交代邊一個user,地點就要,唔使有人陪,無規定。

11月12日收到D4在TG group嘅訊息,有講去中環,無話去示威區,知道中環有示威活動,個人選擇唔會喺示威現場見面,如果無選擇,會報備去示威現場,唔同意唔需要戴口罩,因為會射催淚煙,帶口罩係保護,屋企有乜嘢就戴咩口罩。

D4 在兩日後返工,知道佢被捕,會關心佢,第一次遇到咁情況,唔知要做啲乜嘢,唔知道TG group message 幫到佢,無討論點樣幫佢,有問佢嘅情緒,D4無問攞訊息,約2~3星期前知道要做證人,訊息已自動刪除,無記錄,三年前嘅訊息,唔同意係因為唔記得。

[16:19] 🔸辯方覆問
外出工作時會在工作群組向上司報備,會講去邊區,但不會講去揾何人,因為私隱問題。

[16:25] DW4作供完畢。
彭官提出就D4作供時提到女子A & B,法庭不會下命令如何處理,控方此時提出以為辯方可以提供B的名字,但得知辯方不願意,對控方不公。

辯方稱日前D4在作供時提出,法庭可以下命令叫D4提供名稱,但沒有,基於社工守則D4選擇以A & B稱,已作供完畢,盤問過程中,控方完全沒有問及關於兩人身份的課題,在沒有提供名字的情況下,D4可能講多咗關於兩名女子的私人資料,現在才要提供,對辯方更加不公。

雙方爭議一論之後,彭官退庭考慮。

[17:00] 彭官指理解控方對辯方的誤會,法庭本不應作出命令,辯方不可以因為沒有在D4作供當刻,指示透露姓名,而在整個審訊過程不提供,因刑事案件中沒有私隱,裁定D4要再作供,就A&B的身份回答控方,議題明天處理。
彭官再次提出擔心進度,希望控辯雙方的問題要精準,原以為今日下午可以休庭,但要攪到17:10。

案件押後至明日(16/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5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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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謝(28) #不服定罪上訴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6月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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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鍾,羅,吳,鄧,李(18-34)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5/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21) #續審 [1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0/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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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梁(45)🛑已還押逾2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0227灣仔 刑事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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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袁(23)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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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鄧懷琛(60) 2項暴動 2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06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0/3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8/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5/2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英文詅訊
#幼女淥親被無視 #裁決

🐶F.S.L(45)

控罪:虐待/忽略兒童

==========
前警員:具有邪惡嘅不誠實意圖去與欺騙女方關係&財政,並操縱女方不向受害人提供淥傷治療,令受害人得不到合適的治癒和受不必要的苦楚,早前承認虐兒罪。

女被告:天真相信前警員,並將自己部分責任推卸畀前警員;陳官裁定女被告証供不可信,並質疑何解女被告任由前警員為受害人淋浴。

不能相信女被告因天真信任前警員而犯罪,不向他人尋找幫助,包括不帶受害人求醫/入院,根據醫療報告,毫無疑問此事件使受害人受到永久性的傷疤和後遺症。

陳官裁定:女被告不為受害人提供即時治癒,亦沒有向社工校長通報,罪名成立!!!
女被告還柙至11月1日,與涉案男警一同判刑,期間索取女童創傷報告及女被告心理報告

前警員求情:無法預計熱水有幾熱🌚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袁(23)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排期提訊:

控方向法庭呈上同意檢控書,並表示已準備好答辯。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因為辯方會提出3個法律爭議,包括:(1)司法管轄權;(2)域外法權;和(3)檢控時限(被告的最後一則帖文是於2022年5月14日發佈,距今已過半年)。

關於第一個爭議,控方表示上訴法庭會於2023年7月4日處理CACC62/2022案,這宗案件會與本案第一個爭議有關;關於第二個和第三個爭議,控方指裁判法院曾在WKCC3506/2022案處理這些爭議,原訟法庭亦會於HCMA8/2023案處理這些爭議(即WKCC3506/2022案的上訴)。

辯方希望以「初步爭議點」的方式處理上述三個爭議,以盡快處理好相關爭議。然而,裁判官認為本案應在審訊其間處理上述爭議,特別是司法管轄權的爭議,否則今日的聆訊便無意義。經討論後,辯方同意法庭會先處理第一個爭議。若果第一個法律爭議在稍後時間被法庭駁回,法庭會於其後審訊才處理第二個和第三個爭議。

經控辯雙方和法庭的討論後,本案會於2023年7月7日15:00作簡短提訊,屆時控辯雙方會向法庭匯報CACC62/2022案的進度,並就日後如何處理本案作商討。

📎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法庭會於14:45時宣布判決‼️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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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0947 開庭


📍A5特別事項

A5代表申請將白色Iphone 證物拆袋作充電,因之後盤問需要給予PW5操作。法庭批准休庭等候充電完成。

1112 再開

主控指電話語音涉及中國方言(福建/閩南/泉州),要求翻譯對話內容協助舉證。

📌傳召PW5 偵輯警員16566 作供
🔸盤問
A5代表繼續盤問
🫂播放CC104 b 片段
-片段110107 同意Iphone 出現解鎖版面,之後屏幕底出現閃動訊息。對比證物白色IphoneP502,閃動訊息為要求輸入密碼開鎖,代表未解鎖狀態,證人同意
-庭上輸入密碼後版面見到各款apps, 軟件頁數多於一頁, PW5同意沒有見到WeChat 及whatsapp。
-片段110718,同意收銀台上白色Iphone未解鎖
-根據以上觀察,代表指作供說曾對比通訊錄沒在片段出現,PW5同意但補充是對比通知訊息,並非運行通訊app對比黑色三星手機。PW5堅持林國雄案件主管到到達店前有開鎖D5之白色Iphone 。
-同意檢查電話時沒有搜查令,Pol 1159 也沒有紀錄檢查此電話,因檢視白色Iphone後同 A5說法後備機播音樂一致,沒諗過作紀錄
-同意錄影會面中從沒向A5提及其同意提供黑色三星電話
-不記得呈堂錄影會面筆記是否自己製作,但印象自己沒有案件詳情不可能知問咩,可能是灣仔重案組比自己。內有一條問題問是否願簽署冇搜令下提供電子裝置內容, 會面中冇問到,PW5指不記得。
-不記得劉永康警長取去A5黑色電話有冇查問A5剛才訊息
-不同意其實主管隊伍到前沒有問過A5電話密碼,也不同意在店內從沒向A5施行警誡,唔記得有冇問過冇關問題如政見,家人情況。
A6代表
同意錄影手寫問題你媽媽叫你處理證物是指黑色機油
🔹覆問
-手機沒填Pol 1159,該表格是見到手機有訊息知道會有危險才要填,當時情況不符合
-案件主管林警長到後才作警誡,解釋自己從沒參與調查,不清楚A5角色,進入店內時好奇時裝店有咁多機油,瓦斯氣物品,工作只是監視店內人物,直到案件主管林國雄到時才知進一步資料,更得知較早前已經拉了D2是哥哥,當時母親也在場。知道前文後理才可作警誡。

📌傅召PW6 警署警長 劉永康(音)作供:
🔹主問
案發駐守灣仔偵輯隊,上午105x帶隊到交加街調查,一男子在內即A5,期間身上黑色電話響自己制止取去電話,A5表示母親搵,PW5聽到電話訊息是方言聽不明,將電話交給PW5。
🫂 播放CC102 1058時見到自己入店,確認10:59時A5拿出手機即剛才作供形容
🔸A5代表盤問
-確認本案只有作記事冊紀錄,內有10:58 記項:A5本地話說「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11:15記項「警員16566警誡...」「A5我無嘢講」及林國雄案件主管到場。更正A5本地話說「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發生在11:15
-不同意店內其實沒有向A5警誡,而其沒說「我無嘢講」
🔹沒有覆問

📌案件管理
下星期一政府化驗師鍾先生作供予辯方盤問,截取A5手機訊息之警員不用傳召,口供會以65b處理,另外因whatsapp 訊息為福建方言會要求法庭翻譯協助。之後下午開始傳召最後一名,亦是主要證人警員15562作供,估計需一至兩天。

1252 今日完畢,下午因法官有另案處理不開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0/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0] 開庭

代表D4的 #陳珏珊大律師 對裁決D4要再上庭作供作出陳詞,呈上案例CACC353/2019,判詞內容指大律師對法庭有責任,若見到認為不能修正的事,不提出而留作上訴理由是不合當,根據大律師守則,大律師對法庭的責任大於對代表當事人的責任,欲提出四個論點。

控方即時反對,不明辯方以什麼基礎來反對裁決,除非理由係好嶄新,若互相反對,沒完沒了,恆之有效的機制就會崩潰⁉️

🗣彭官以不友善的語氣:這不是裁判法院,我無權覆核自己,本席已經人慈,裁決講明D4可以選擇答與唔答,唔答可以解釋,其實無理由唔答,除非答咗係自招認罪;若果辯方要反對,請自問為何改變可以提供姓名的立場;指示大律師握要說出重點。

🗯律師激動地陳述:
1. 指出唔係可以強迫D4作供,D4已經作供完,現要求D4再作供,不是他的選擇,控方無申請,只係話如果辯方同意,控方不反對;辯方不同意。

2. 法庭早前話D4講與唔講,法庭唔會作出命令,留待陳詞,昨日裁決前都無命令。

3. 控方嘅說法係被辯方誤導,對控方不公,但盤問前無得到資料,不能認為被誤導而不作盤問。

4. 裁決對D4不公,D4係在知道可以不透露姓名之下作供,已經不可逆轉。

彭官重新無作出命令,D4可以選擇講與唔講,最終只係證供比重問題。

主控指辯方應在被告作供之前,向法庭作正式申請,以免誤會,唔係在主問期間發問,要法庭即時決定,如果當刻控方不反對,就不能再追。

[10:05] 彭官稱已經聽咗雙方陳詞和睇咗案例,不認為辯方有新論點裁決,亦無嚴重出錯,不需要更改裁決。

D4曾經作供控方不反對律師俾意見,[10:06~10:40] 休庭。

D4再次出庭作供

🔹控方盤問
D4表示現在不願意透露女仔A & B 的姓名,唔同意係虛構出嚟,唔同意當日作支援係虛構。

現在唔透露嘅原因,係基於無講身份,先透露年齡,講咗女仔參與過一啲活動,做過一啲咩行為,如果當時要透露,只會講認識兩位年青人,當時需要去搵呢兩位年青人。

唔同意如果當時係會答,因為要保持私隱,係社工責任。

唔同意控方指年齡、活動、行為對佢哋無不利影響,係有機會搵到佢哋,甚至去到A身上。

[10:48] 無覆問

[10:49] 轉回傳召D3的證人 DW5 駱先生

🔸辯方主問
駱先生係D3的中學同學,一齊係排球隊隊員,大學畢業,在私家醫院任職放射師。

在案發當日約咗D3在晚上打泰拳,從2019年5月開始打,D3在7月打,當晚打拳係DW5預約,知道D3在11月13日生日,打拳不是慶祝生日,知道D3有女朋友。

對D3-4號相有印象,在X-battle 影嘅,有五個人,DW5在想的正中間,D3 係右邊第二個;DW5 有戴頭巾索汗,着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因為襟污糟,衫褲係自己帶去,仲會帶水樽、毛巾、兩條拳帶。相片後方喺健身區,不另收費,DW5 有做健身,玩啞鈴、Smith架、拉背機等等,要帶健身手套。

唔知D3 在11月12日 日間有咩行程,DW5要返工,17:30放工,D3無出現,當晚有朋友通知D3被拘捕,非法集結,當時好驚訝,因為D3隨和、友善,無聽過佢有去去集會,一次都無,唔清楚佢有無罷工。

[11:11] 🔹控方盤問
11月12日係由DW5預約,經常幫佢預約,通常都超過三日前,印象中無少過三日,係可以用WhatsApp預約,特別記得係因為佢被拉,同意無寫低無記錄,係靠估算出嚟。

識咗D3 13至14年,有見過佢着其他顏色嘅衫,有見過去街唔戴口罩,打泰拳係同一堂,D3唔係每一次都做gym,如果做係唔會換衫;帶手套係想揸實啲,保護手指,手套有包手指喎,和唔包手指。

[11:20] 🔸辯方覆問
預約唔會少過三日,方便中心易安排,每班人數少,一個教練對四個。

[11:46] D7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報告,D7-1,中文譯本D7-1A,案發當日24歲,與父母和家姐同住在旺角,父親係商人,做海產批發,2017年大學畢業,任職放射師,2019年11月在法國醫院工作,返九龍城。

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要返工,搭巴士,落巴士後覺得唔舒服,感覺到頭痛、四肢無力、氣喘、有咳,於是無返工,搭巴士返屋企,唔係即刻睇醫生,因為睇開嘅醫生診所未開門,約08:45返到屋企,在午飯之前去睇醫生,唔記得幾多點,有病假紙D7-2,醫生有開藥,睇完醫生後在家食藥休息。

有兩日病假,12號無返工,約七點起身,同女友WhatsApp,玩手機,約10點幾出街食早餐,然後返屋企瞓覺,約12點起身,在家打機,打到約14:30,同屋企人食飯,講晏啲會過海,買禮物和接女朋友,不返來食晚飯,在女友家中過夜;係買拍拖紀念日禮物,每個月都會互相送禮物、食飯,案發兩日後就係紀念日,所以買禮物;11號晚已經諗住買禮物,諗住買Tiffany 嘅鏈,之後去北角接女朋友,當日女朋友要見海關督察面試,在北角進行;同屋企人交代咗情況之後,爸爸叫D7去IFC睇翡翠螺,因為爸爸腰痛去唔到,呈上公司註冊處文件,華X食品公司嘅註冊(詳情省略)。

11月12日要去睇翡翠螺,因為收到city‘super 投訴,有好多爛咗殼,D7雖然唔係公司員工,有間中幫手,直至2019年之前,有在凍庫執倉,同埋在節日前夕,最忙嘅時候跟車送貨,凍庫係保存海產嘅儲物室,在荃灣區。

有應承去IFC睇,食飯食到14:50~14:55左右,換衫執嘢出街,白色T恤,藍色牛仔褲,執入凍庫嘅保暖衣、頭套、護目鏡、手袖,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係要來瞓覺用,因為當晚在女朋友家中瞓,係睡衣,拎咗包藥,垃雜嘅個人物品,隱形眼鏡,眼鏡盒,鎖匙,出街時係戴眼鏡,被拘捕時都係戴眼鏡,攜帶隱形眼鏡,因為諗住13號會戴con (contact lens),本身背囊有洗con水,戴cap帽和口罩出門,習慣唔洗頭就戴帽,戴咗深色口罩,因為驚抵抗力差,容易感染,和驚傳染其他人,12號應該好返好多,戴口罩係保護自己,保障他人,大概三點出門。

P56, P57, P58 係手䄂,護目鏡,頭套,護目鏡在凍庫用,室温係 -20度,而且兩邊有強力出風位,避免凍嘅強風直接吹入眼,會戴護目鏡,要帶係因為要入city‘super 嘅凍庫,物品係爸爸嘅,頭套防止凍風吹入口鼻耳仔,同時會着city‘super 嘅公家羽絨,帶頭套係避免直接接觸羽絨帽,手䄂係類似頭套作用,避免直接接觸羽絨。P57 護目鏡上下有膠紙,因為護目鏡有窿,膠紙係要來封住啲窿。

如果在公司凍庫工作,會再多啲物品,會有冷帽和手套,手套可以保暖,防污糟,避免受傷,呈上兩張相片,其中一張相見到D7在公司凍庫處理貨物,見到吹風機,羽絨係D7嘅,放在公司凍庫門口,見到部份護目鏡、頭套、有戴冷帽,全部放在公司,唔使由家中帶去,公司裝備唔係公用,係一人一套。另一張相見到D7爸爸在公司凍庫外邊,有羽絨、頭套、冷帽,無戴護目鏡,因為出咗凍庫除低咗,相片呈堂為D7-4A & B。

控方對相片有保留,辯方解釋相片係在2018年10月16日影,拍攝者係D7爸爸,影畀媽媽睇,因為佢擔心D7在凍庫工作會凍親,爸爸在2017年曾經凍傷,所以影畀佢睇。

主問未完,14:30續審。
How to Record Hands-Free on Snap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