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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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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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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手足報料
劉(25)🛑已還押88天 📢#判刑 管有攻擊性武器 #0921元朗 早前認罪,解釋指當日只是「捱義氣」幫其他人帶走武器,武器上並沒有他的指紋
判監‼️12個月‼️

李(24) - 襲警 #1021元朗 督察19348拘捕另一名示威者,被告涉嫌向該名警務人員投擲水瓶,而該名示威者最終成功逃逸
押後至2020年1月23下午2:30 同庭,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李/24 提堂(#1021元朗 襲警:涉嫌向督察(編號19348)投擲水瓶)

押後至3月19日下午2時半三樓一庭
(辯方需於2月20日或之前通知控方認罪與否)

控方申請取消擔保被拒

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李/24 提堂(#1021元朗 襲警:涉嫌向督察(編號19348)投擲水瓶)

補充:

修定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新增控罪1:抗拒公職人員(督察19348)
新增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12cm長激光筆)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1元朗
#審前覆核

李(24)
修訂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10月21日在元朗鳳悠北街阻礙及抗拒督察19348執行職務,並持有約12厘米(或毫米?)長的激光筆。

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警員證人 (其中pw2 pw4為辯方要求) 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將傳召另一位專家證人,會在8月初提交專家報告。
辯方建議案件在8月中提訊,待控方研究報告後,在9月中審訊。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認為8月中提訊無實際作用,直接押後至9月18、21及2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0930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1/3] #1021元朗

今日完成PW1作供。

本案將於9月21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理解控方證人言談偶荒天下之大謬,然還請稍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2/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抗拒公職人員
管有攻擊性武器

--------------------------------------------------
📌第2控方證人 59063
當日跑到鳳攸北街,站立5-10秒後,看到被告被22125按於地,整個身體趴地,被告「輾來輾去」,左右郁來郁去,由於22125未能成功拘捕,所以上前幫手制服,而其他警員幫手戒備。辯方讀出2019年10月25日證人於警總補錄的口供「見一班幾十人,由鳳翔路跑向鳳攸北街,本隊人立即跑去調查,而我就尾隨跟上,當我跑至鳳攸北街近燈柱位置附近(鳳潭街體育館外)見到22125正拘捕一名男子及糾纏故協助」,辯方問證人為何他不將「站立5-10秒」的內容寫下,證人指自己在電光火石間行事。

後來,證人用力拉扯被告的右手,發現他手持一支鐳射筆並發出綠色光束,證人警告被告「唔好再射,否則用警棍」,證人2秒後見被告沒有反應,認為被告聽到警告卻依然這樣做,於是用警棍打被告的前臂。

證人表示由幫手制服被告以至帶被告到一旁搜身仍然不知道因何事拘留被告,因為他比其他人較遲到達現場,當時混亂的情況並不容許他去了解,他認為應先將被告拘捕。

辯方問證人是否聽到有人向被告講粗口,證人解釋當時專注做嘢沒有留意別人是否有講話。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綠色光束是由22125手持的鐳射筆發出(不同意)
~當時聽到梁督察話被告襲警,所以證人採取報復(不同意)
~證人揮棍前並沒有綠色光束 (哩個角度睇唔到)
~被告被按在地上時,雙手作出抱頭動作(不同意)
~被告沒有「輾來輾去」亦都沒有掙扎(不同意)
~被告右手沒有手持鐳射筆(不同意)
~被告沒有發出綠色光束(不同意)
~證人沒有發出警告(不同意)

📌第3控方證人 22125
當晚2315跟隨X大隊到埃索油站見到50-60名人由鳳翔路跑向鳳攸北街,2320近鳳攸北街燈柱見到梁督察及另一位署理警長制服一名男子(被告),於是證人上前幫手制服。

期間被告不斷掙扎,證人警告他「唔好郁」,但被告作出激烈行為(手舞足蹈),被告右手拿雷射筆,有綠色強光照向警員,警長59063於是擊打被告的右前臂,梁督察向證人講「頭先佢用水樽掟我,用雙手推開我,阻截我追嗰女仔,期間仲抓傷我右手」,並向證人展示傷勢及指出水樽位置,於是證人以「襲警、阻礙警員、抗拒警員以及藏有非法工具」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回應「我無嘢講」,證人在被告右手撿取一支鐳射筆及黑色口罩,2322帶被告到行人路搜身,2325撿取1.5升的水樽(裝有少量水),但忘記了是自己一直保管還是交予其他警員。

辯方問搜查背包,證人回答檢查有沒有可疑物品或違禁武器,他同意會留意有沒有示威標語以及豬咀,被告的背包有文具(A4文件夾、擦子膠、八達通套及塗改帶)

辯方問證人第一眼留意被告時,被告是否已瞓低,證人表示當時看見梁督察、20359及被告糾纏中,當時被告尚未瞓低,見到被告手舞足蹈、抗拒梁督察,之後才成功制服被告落地下,當時有警長59063、梁督察及證人撳住,被告瞓係度的時候仍然有掙扎,於是發出警告。

證人同意被告由被撳住至到被警長揮棍擊打是否一直掙扎,而警長使用武力後被告停止掙扎,證人才能把被告的右手扣上,依稀記得被告手持鐳射筆。當上完手扣,梁督察便向證人講述案發經過,然後梁督察便站立然後做指揮工作

播放片段D1
辯方問證人是否能確認片中白衣男子為被告(基本上沒有爭議),證人批評:「條片質素有限,所以我唔能夠肯定嗰個係被告」,辯方只好問證人片中整個拘捕過程與他剛才的證供有何不同,證人才承認:「係脗合嘅」。

片段中亦清楚看見被告雙手抱頭,證人只同意片段中被告雙手沒有郁動。辯方繼續問證人由雙手抱頭至警長揮棍,被告都沒有手舞足蹈以及「輾來輾去」(不同意),證人堅持要拋開片段去解釋被告如何掙扎,證人當時跪在被告身上,用雙手制服被告,被告的雙腳有郁動,梁官問證人雙手如何制服被告,證人表示以一隻手撳被告的左手,一隻手撳被告的左腳,但辯方質疑被告的右手已被鎖上手扣,左手左腳亦已被證人撳住,被告應該郁唔到,證人指:「郁唔到但仍然有郁」,辯方要求證人解釋做到郁唔到又郁到的邏輯,證人解釋:「我隻手感覺到有力」,辯方才能理解:「即係佢想郁但俾你制止所以郁唔到」再質疑被告如何手舞足蹈,證人回答「感覺到佢俾力」,辯方再質疑證人是憑感覺還是視覺察覺被告手舞足蹈,經多番質問下,證人才回答睇到被告手舞足蹈。

辯方要求證人指出片段哪裡拍到梁督察向證人講述案情,辯方重覆播放拍到梁督察的片段,唯證人質疑「點解你咁肯定嗰個係梁幫辦,辯方問證人是否見到梁督察跟他談話,證人反駁「鏡頭見唔到梁幫辦同我講嘢,唔代表冇」,辯方嘩然:「即係佢識隱形?」,證人指「頭先嗰鏡頭向左移咗一吓」,辯方「即係你話企係度嗰個唔係梁幫辦,好,佢係鏡頭右邊影唔到嘅位置同你講案情」,辯方當中大概只有5秒時間,證人表示梁督察當時講得好快。

辯方指出案情:
~梁督察不斷推被告,被告後退,然後被告倒下(當時見唔到哩一刻,唔清楚)
~有人踢被告(睇唔到,唔清楚)
~被告沒有掙扎及手舞足蹈 (不同意)
~被告雙手一直抱頭 (唔清楚)
~被告講「我返屋企咋」(我聽唔到)
~有警員質疑被告的講法(唔清楚)
~鐳射筆是由警員手持的鐳射筆發出(不同意)
~你可能只係喺被告附近有支鐳射筆(不同意,係事實就係事實,有得當㗎)
~梁督察從來冇講過「頭先佢用水樽掟我,用雙手推開我,阻截我追嗰女仔,期間仲抓傷我右手」(不同意」

梁官再問證人如何撿取鐳射筆,證人指從右手撿取,並記起上手扣時已看見被告右手手持,辯方質疑證人曾表示沒有見到,證人回應「依家記返」

(按:控方第3證人嘴臉以及態度非常惡劣,明知故問一些問題,浪費大量法庭時間)

📌控方第4證人 20359
在鳳翔路體育館,看見一班人跑向yoho方向,梁督察截停一個女仔,白色衫男子(被告)衝向梁督察,隨即扭成一團(糾纏),女仔擺脫後往yoho方向逃離。證人看見他們在地上糾纏,於是上前幫手拘捕被告,22125從後上來撳住被告並鎖上手扣。

辯方指出:
~被告衝向前而梁督察亦有向前(沒有看見梁督察有踏前的動作)
~當時梁督察捉住女仔,其實係拉跌女仔(唔清楚)
~梁督察有打向女仔(唔清楚)
~被告走埋去話「唔好打」(唔清楚)
~梁督察於是衝埋去白色衫,跟住攬埋一齊(唔同意)
~梁督察與被告痴埋直至倒地維持2-3秒(時間我唔肯定)
~有其他警員錐/踢被告 (唔清楚)
~有冇聽到梁督察講「淨係告你襲警,都玩撚完」(冇聽過)
~話被告「撚樣」(冇聽到)
~有冇聽到梁督察講「喂,繼續返屋企瞓覺啦,聽日跟我哋落嚟,下次拉埋你哋呀」(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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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傳召全部警方證人,明天0945傳召專家證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3/3]
#1021元朗



控罪
1. 阻撓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PW5 盧永楷

以鐳射光學原理及應用專家作證,涉案鐳射筆經檢查後為國際電工協會標準3B級,發出綠色光束,直接照射對體眼睛會造成傷害,質疑辯方專家證人未有接觸涉案鐳射筆,提交報告屬於紙上談兵

案件於10月1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4/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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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 盧永楷作供

盧督察質疑辯方專家提供的報告中使用的算式,由於算式中假設出一個負數值,並且將原本的無定向數值定義為假設數,質疑鐳射筆P0的數值不可能一直不變,報告內不應假設鐳射筆發出的光束是Gaussian beam,這是由於鐳射筆出產會有參差,使用狀況不同。

盧督察同意是憑自己的經驗而非算式得出數值,憑經驗斷定市面上的鐳射筆很少能夠發出Gaussian profile。辯方質疑控方呈堂的照片中鐳射光點的範圍及逞現出的形狀是否因拍攝後而有不同。

督察早前在庭上作供指稱按檢測程序,會換上新電池再檢測鐳射筆最大功率,再按與原有電池電量的差距計算實際功率,辯方質疑督察測試鐳射筆時使用全新的電池而非原有的電池甚或使用同等數值的直流電是否能準確量度實際功率。

辯方指出參照mpe數值並引用其定義指出,當鐳射筆超出其安全定義的數值後並不代表該鐳射筆所發生的光線會做成傷害。以此質疑督察所指的危險性。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1元朗 #續審 [5/3]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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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 開庭
專家證人 盧永楷繼續作供

1041 專家證人 盧永楷繼續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5/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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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專家證人作供,挑戰控方專家證人的實驗方法及對辯方專家證人報告的批評。

辯方專家證人亦對他報告內的計算方式和現實的考量作了十分詳盡的解釋,並用以反駁控方提供的實驗報告內的raw data不準確。

簡單總結
1. 控方專家證人的實驗方法不可否定雷射筆發出的光束是Gaussian profile,應該要用儀器去證實。
2. 即使雷射筆發出的光束不是Gaussian beam,光束能量在40米及60米外亦十分微小,數字上分別亦不大。
現實中沒有完美的Gaussian beam,但雷射筆光束是接近Gaussian beam。
3. 即使考慮控方專家的批評,例如用雷射筆做實驗時不是每次都用新電池因而有power loss,亦不影響光束發射的形象,重新計算數字上分別亦不大。
4. 即使用power比本案更強的雷射筆做實驗,計算出對人體不會造成傷害的安全距離 (MOHD) 亦低於40米。(即40米外是安全的)

報告尚有兩部份需要探討。

辯方律師稱如要證明雷射筆要做成傷害應該需要眼科醫生判斷。
裁判官舉出近期案例,控方只要證明雷射筆有可能做成傷害就可以。

11月27日0930同庭續審。

(直播員按:好似上緊physics堂... 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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