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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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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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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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D5案情
📌傳召DW6-D5作供
🔸主問
📎背景
大學畢業,案發時為空中服務員,現為法律助理,案發時同父母及弟居於將軍澳,現時母親已經去世。

📎行程
當日同朋友行山,目的地為聶歌信山面具石及金馬倫山,終點在灣仔峽道,估計4至5小時,是比較難行路段但自己是經常行山有足夠能力,2人相約在調調景䕘站等乘地鐵,去到北角轉巴士去黃泥涌水塘約11點出發。出門裝束穿黑色短袖衫,黑色瑜珈褲,米黃藍色鞋,戴鴨舌帽及孭背囊,背囊內有更換衣服,-對鞋,菲林相機,護膚品、防毒面具、黑色頸巾、手袖,雪鏡及一對手套,另外有一個腰包及十條索帶。

3張相片呈堂為當日行山相片,相中有文字牌顯示經過機槍堡,部份冇繩索需自備手套,D5指因浮山碎石需要手套,印象約4點幾至5點完成沿山行落皇后大道東,朋友回將軍澳2人分開,自己再約了男友人在荷里活道家中食飯、睇戲及玩貓
📎拘捕
皇后大道東想坐的土但冇車,一直向西行在一橫街(後知)船街轉出莊士敦道,行行下到分域街突有防暴在機利臣街衝出及發射催淚煙,視線看不見野停下,有一班警員包圍,PW11向自己調查,先要出示身份證,放在一警察標緻卡片套(見相冊D5-1),亦有ST John急救證2張,再問為何有急救證書自己答是空中服務員因工作需要而考取同時給予另一警察卡片套內之職員證證明,PW11再問為何有警察標緻卡片套,自已答一個是警員朋友送,另一個因屋企人也是警察而有(2卡片套相冊相片呈堂)。查問下多次向PW11說「我路過」,沒有說過是「做急救」,被捕後被帶北角警署。
📎衣著及物品
深色衣服
包括帽是平日多數所穿。呈上FB多張圖截圖可見2018年4月2次行山,露營,外地旅行及日常生活照自己也穿著黑色衫褲
黑色頸巾
是防曬及吸汗,出門放背囊,坐巴士去行山下車後便掛頸
手袖
出門放背囊,坐巴士去行山下車後便戴上,紫外線太強,路徑長滿草或樹枝會𠝹到才會戴。
手套
爬山防滑用,當天行山有使用過,見到浮沙碎石要手腳並用時才戴上
腰包
縛在腰,手套播在身體同腰中間
防毒面具
皇后大道東上有人大叫時取出作保護以免吸入催淚煙,之前10月在屋苑對出試過吸入催淚煙。中學因氣管及肺不好有醫生跟進大學往外地後沒有。在屋企附近遇上催淚煙後曾對家人說,弟因工作一向有使用防毒面具知道後轉交一個全新比D5,D5不是一直帶在身,有需要用才帶。案發日知道香港不同地方如中環有集會而帶在身。呈上19年10月7日政府新聞通告D5-4提及將軍澳有暴徒破壞後警察發射催淚彈。
防風鏡/雪鏡
案發前在外地讀書滑雪時買,呈堂照片為戴住案中雪鏡在外地滑雪時所拍。10月7日吸引催淚煙後發現眼也不舒服,於是案發日也帶同出街
10條索帶
一直裝在背囊,背囊是行山露營用,索帶一直放在內,用途在起營幕時作固定位置,另外用途包括在郊野鞋底甩時作補救,及可將用品掛背囊。日常在家也可縛貓網在窗口。呈堂2013年1月明報資料索帶應用在行山急救甩鞋底,19年時自已也知,另有2份資料同索帶作固定貓網及營幕相關呈堂
為何被捕時索帶在腰?D5解釋因想拿風鏡及防毒面罩時勾住跌在地,於是拾回先插在腰。
📎補充
🫂P132警方拍攝片段見到
- PW11 查問D5之2個警察卡片套
-片段中因不適曾帶上及除下防毒面具,口部有動作印象中自己有說過不舒服好辛苦

確認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會或暴動,也沒意圖使用物品遮蓋面部

📌案件管理
主問尾聲#是香媛大律師 表示差不多完成主問但已經好攰想押後明早以便查看是否有遺漏,同時指D5仍有一位證人明天作供但相信不會太花時間。按進度明天可開始D6案情。

1612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繼續。明天起審訊移至第33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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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內容 ]

📌上午主問未完,繼續傳D2作供

🔸辯方主問

顯示whatsapp通訊版面截圖- 就11月17-18 號被告和田朋友whatsapp 之對話。以下為被告發送訊息之大概內容:

▶️11月17日

被告上午11:21 發送之訊息:
岩岩醒,琴晚寫card整禮物三點幾先訓, 我而家即刻衝過黎

被告上午11:5x發送之訊息:
我到左啦,係大堂梳化

被告下午17:xx發送之訊息:
啊真係愈諗愈嬲…花禁多時間整…飛機就飛機我…枱都book 埋…

被告17:32發送之訊息:
嬲到我叫佢唔好去…

被告17:37發送之訊息:
去埋呢d地方,有危險點算,唔係fa就得…

被告17:45發送之訊息:
但宜家唔知佢點,佢連啊哥電話都唔聽…

被告17:48發送之訊息:
我都唔知,但司機話紅磡放底我….我估封路掛
(另有訊息提及:「我淨係想快d捉佢走」「落車ed,google map 教」)

被告18:51發送之訊息:
不過我有keep 住叫啊哥幫手搵佢,我同佢啊哥講我入左poly

被告19:xx發送之訊息:
佢打番俾我喇,會搵我

被告19:42發送之訊息:
佢黎左了,宜家搵路

(另有訊息提及:點算無路走 及 頭先去入個度封左)

被告20:30發送之訊息:
其他出入口消息封左

被告20:53發送之訊息:
搵左間房search ing(被告解䆁是在va)

被告20:54發送之訊息:
你可唔可以都幫我留意下,有就sd(send)俾我

被告20:57發送之訊息:
ok ge我呢度無其他人
(被告指向田朋友解釋情況安全,和男朋友一起,無唔識既人)

(2131(?)有6則訊息顯示「Y core !!」)

被告下午21:34發送之訊息:
yes now go

被告 22:06-8發送之訊息:
走唔到了…有槍聲有煙…好多人衝黎…嚇L死…

(早前有訊息提及被告指Y座出口是從警方facebook 得知,應是直確等內容)

(22:26顯示有forward message,被告解釋是田友人講番給被告知剛才情況是有TG, 和人群從Y座離開之情況)

被告 23:37發送之訊息:
sorry 頭先整親無check 電話 …坳柴…

(有訊息提及被告在樓梯整親及「宜家去緊急救站」等之內容)

被告 23:42發送之訊息:
wait ,打俾你講
(被告指回應田友人問被告發生乜事點解整親)

被告 00:47發送之訊息:
我都走唔到去邊,呢度有瓦摭頭…有咩出口可以update我


被告 01:30發送之訊息:
岩岩同男友傾左,佢出去探路,同FA拎保護野
(被告解釋男友探路前同fa 拎防護物品予自己,自己當時在a座樓梯急救站)

被告 02:06發送之訊息:
佢走左希望佢快d 番

田友人 02:23發送之訊息:
我差唔多要訓了,男朋友要番早

被告 02:25發送之訊息:
好啦早抖

被告 02:26發送之訊息:
記得幫我keep 好個蛋糕
(被告指03xx - 0435繼續有message田,因為想呻,指當時情緒好崩潰好驚,至11月18日已收不到田友人的訊息,因已拉)

(早前有訊息提及田友人指:有拎這些保護裝備都幾幾好既。被告回:yes just in c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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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截圖是2022年5月被告叫田朋友預備的,因為當時律師叮囑被告一定要keep chat record,於是被告叫田朋友cap圖並send回自己。被告指11月17-18 無參與理大內暴動。11月18日0430 裝備配上身不是為了參與暴動,至0530被制服前,沒有以防毒面具摭蓋面部,只掛頸,眼罩亦一直只在額頭,及後出在急救室出有exit 標記之門有無拉底則忙記了。護目鏡亦無放在眼的位置 。被告忘訊幾時先知手䄂存在,八達通則在警局才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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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完庭
主問完,控方預明日兩小時盤問D2
及後將會傳召D2辯方證人- 田友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2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1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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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上訴終院之許可證明書於2023年4月27日獲上訴庭批准。逾時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5月16日獲終院上訴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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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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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5/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6/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62) #續審 [3/7]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7/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沈(23)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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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08月2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7/33]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3/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1/9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5/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提訊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而判以最少「判處5年監禁」,最終判以5年監禁。同年11月30日高院上訴庭駁回其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並於12月1日頒下判詞。及後於2023年4月27日向其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同年8月9日就以下兩項問題聆訊:

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就罪行屬情節嚴重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尤其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二:就 《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適用的罪行而言,在判刑時該如何怡當詮釋這項條文?尤其是當中指明的三項情形是否已盡列無遺,即若果該三項情形無一存在,法庭就 《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判刑時,便不能將有期徒刑的刑期減至五年以下?抑或法庭仍可基於其他減刑因素將刑期減至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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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一致裁定終極上訴敗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9沈(23)

控罪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A9申請撤銷保釋,即時還押看管。法官批准。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7/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2鄭先生今日仍然因身體不適未有出庭,申請缺席聆訊獲法官批准。

A11的辯方證人: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A11的辯方證人是A11女友之姐姐,與妹妹弟弟的關係良好。

🌟(弟弟與她的關係較她妹妹好,有時會怕她罵)

17日的情況:

於2019年11月17日10:00上班,之前起身見其弟弟和媽媽吵架(這時妹妹睡覺中),吵架內容包括理大事件,彼此各持己見,因此她即時制止二人之吵架。不過憤怒和激動的弟弟亦馬上拿背包離家。之後她準備上班。

🌟(妹妹原先不知這事)

在約18:00時,母親告訴她弟弟仍未回家食飯。因此她嘗試致電弟弟,但對方沒有回應。所以她等放工後再嘗試致電弟弟,但對方沒有回應。她指這情況不常見,所以她有保持聯絡和傳訊息予弟弟。這時她感奇怪和擔心弟弟,因為平時弟弟都會有聯繫,

再嘗試聯絡弟弟但不果後,她告訴在外的妹妹上述情況,她們當時決定繼續聯絡和傳訊息弟弟。自己亦因見理大封鎖的消息而更擔心弟弟,亦擔心弟弟會否身在理大附近和校園內。因此其後約21:00時,她前往何文田(乘男友車)找弟弟,前往此地的目的亦顧及到路面差劣的狀況和理大附近。她知道這時妹妹和A11已在太子租酒店。

🌟(不知道17日的地鐵狀況,不知道妹妹和A11在太子住的酒店的名稱,同意沒有確實見過妹妹和A11曾在太子住酒店)

18日的情況:

於18日02:00至03:00時,弟弟聯絡她,表示「你唔使理我了」,她追問「係咪Poly裡面」,弟弟沒有正面回應,但表示出來後會找她。這時弟弟的語氣激動急促,背景吵雜。因此她更擔心,因擔心弟弟在理大。這時街上有不少車和不少面對相同情況的人,都很焦急,但無能為力。

🌟(這樣的弟弟是第一次見,所以更擔心;此前有致電弟弟,但對方沒有接電話;此前有傳訊息予弟弟,但對方已讀不回)

她馬上將上述情況告訴妹妹,此後二人更擔心弟弟在理大。

直至18日清晨前,她一直在何文田,亦因擔心弟弟所以請假。此後亦曾前往黃埔,因近理大。

於約08:00時左右,她收到妹妹被捕消息,然而此前她一直與妹妹聯繫,得知其會在再近理大之地租酒店,亦得知其曾被警員包圍。因此她前往不同警署尋找妹妹及A11,並最後尋到二人。

🌟(不知道妹妹和A11打算租住的酒店的名稱)

至於弟弟,他於約18日晚上回家,表示去了朋友家,但她這時不在家。

🌟(弟弟平時不會說謊;事後有追問弟弟,得到同一答覆,所以此事結果是一場誤會)

A13選擇出庭作證:

個人背景:

在簡單背景上,施先生沒有案底,有正識,有穩定的家庭。他以往的工作是在離島區做測量,工作地點包括郊區和樹林,亦包括在上環的辦公室。他知道參與社會運動會令其工作得不到保障。

🌟(工作職責是收集收據以繪製地圖,工作工具包括衛星定位、腳架、遙控飛機等;每次前往工作前和完成工作後都會返回公司)

衣著和裝備:

案發當日,他有著白色有帽長袖外套和卡其色及膝短褲,亦有帶背包,不過已忘記底衫和鞋的顏色。

辯方呈上片段截圖,顯示施先生與他人被圍捕後的情況。施先生能在截圖中找到自己。照片亦顯示施先生當時沒有佩戴蒙面物品。施先生亦指案發當日沒有佩戴證蒙面物品。

關於裝備:

⁃ 背包,日常和上班用;

⁃ 灰色裇衫,工作時穿,通常上班後才穿;

⁃ 黑色長褲,工作時穿;

🌟(同意公司有鎖櫃,他於15日曾把衣服帶回家洗,所以將衣服帶回公司)

⁃ 紗布,預防工作時擦傷時使用;

⁃ 手套,預防工作時擦傷時使用;

🌟(帶多過1,2個手套是因原本裝著的袋可以裝著)

⁃ 4支生理鹽水,預防工作時擦傷時使用;

🌟(同意工作時有機會感染細菌;同意可使用酒精棉,但認為自己的傷口用生理鹽水和紗布已經可以,自己亦怕酒精帶來的痛;自己學急救技巧的地方不會建議使用雙氧水或消毒藥水;一直帶著4支生理鹽水不覺麻煩)

⁃ 縮骨遮,工作時走路用;

🌟(他會隨時帶備以防不時之需)

⁃ 雨衣,工作時用,以預留雙手工作;

🌟(他會隨時帶備以防不時之需)

⁃ 口罩,預防催淚煙,由太太建議;

⁃ 衛生巾,幫太太「袋」,當時忘記在其背包。

🌟(不知道為何太太不將衛生巾放在衫袋;當時幫太太拿是因為太太當時只帶銀包等少物品,亦只按太太想法做;不知道太太銀包可否放得入衛生巾;太太當時出外都沒有特別要求使用;不知道衛生巾可以止血)

案發當日:

案發當日,他於07:00時離家,打算借港鐵到上環,但由於身體不適,所以開始考慮請病假,最後他決定請病假,並在尖沙咀站下車。

🌟(他原本要07:45到公司;當時知道有理大有事)

他在月台休息一會後,自己身體有好轉,他打算回家附近的診所拿病假紙,不過由於診所未開門,加上有些肚餓,所以決定到尖沙咀附近食東西。

🌟(原本做法是到公司附近時買包上公司食;這時由於自己身體好些,所以才決定到尖沙咀附近食東西;當時亦考慮到因為當時繁忙時間多人搭車,不想站立,所以沒有即時回程;同意當時是由尖東站離開,然而行路都算休息,因為當時是慢慢走和有扶手電梯;當時沒有馬上回家亦是怕會被兒子捉住要玩,難以休息)

在尖沙咀站時,他見水牌寫漆咸道南有東西食,所以前往(亦考慮到附近有巴士回家)。前往途中,他發現自己到了百周年紀念公園,這時想著到新文華中心有餐廳,因為之前有經驗,不過由於身體不適,所以在公園休息打機。

🌟(同意尖沙咀是繁華區域;同意後來才知道百周年紀念公園,當時不太算熟悉尖沙咀的區域;同意正常人會到近的環境食東西;當時他想著若巴士要站著搭就等下一班;雖然之前在新文華中心有餐廳的經驗相距當時已有段時間,但相信餐廳變化不大;相信當時巴士在尖東站附近有站,雖然回程需走段路,但自己沒有所謂;他眼中打機亦是休息的一種)

其後他沿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間的小巷前往科學館廣場,見人多和吵(知道聲音來自馬路),八卦後見前方的馬路有事發生,亦見到近前方的科學館道交界行人路都有不少人八卦,他以為吵架所以沒有理會。

🌟(初時未知前方人數有50多人)

當時,他見前方有餐廳,所以前往。到達餐廳後,他見有不像本地人的人離開。後來,他見到有約20人的傘陣,而傘陣後有不少站位疏落的人,所以自己打算離開。

🌟(見傘陣後意會有事發生,所以他打算離開科學館廣場到其他地方找餐廳)

不過,他聽見麼地道有聲,之後有人跑向百周年紀念公園的方向,這些人後方有警員。同時間,在科學館道的人叫走,他亦見傘陣和後面的人向他方向走,於是他打算向百周年纪念公園走,但自己的位置被人群塞住。

當人群漸多後(有傘陣後面的人不知道要走,而傘陣的人亦向他方向走),人們開始走出馬路,自己亦被迫出馬路,因為路面窄。

🌟(當時想沿小巷走,不過現場環境不允許,實在很迫)

此後,他發覺右邊有警員用物品指向他們,用惡的語氣驅趕他們到華懋廣場。然後,他連同其他人迫到華懋廣場,並被命令蹲下舉高手。最後被捕。
================
明白大家可能會對主控的問題會有意見,但希望各位盡量保持冷靜,以免干擾作供的環境。雖則直播員對主控關於衛生巾的問題都難以想像。

明日09:15續審。
【08月2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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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D5案情
📌傳召DW6-D5作供
🔸主問
-警方在背袋內檢取了一件白色背心,但沒檢取袋內之一條淺藍色吊帶工人褲,一對波鞋、化粧品、一架菲林相機,一些雜物,不知道沒檢取之原因
🔹盤問
-同意行了幾個小時山才去晚上友人約會
- 行山2人住將軍澳可以去西貢行短程路線如釣魚翁,D5表示不清楚,行聶歌信山是朋友提議,晚上約會是約實行山後才相約。
- D2作供也說是去行山,解釋身上物品同自己相似,對D2她作供時沒感錯愕因各人有各人之案情
-上山有經布力徑,有冇經松柏新村已經不記得
-下山灣仔峽道有過一條馬路,第一條馬路是司徒拔道,同意那裡有巴士、的士可坐
-知道當日中環有2個集會,同意帶備防毒面具是預防警方發射催淚彈,但不同意一定是衝突才發射
-灣仔峽道行去堅尼地道是行山計劃一部份。主控問堅尼地道可直行去中環堅道,之後再接荷里活道,D5答不清楚。同意呈堂聶歌信山資料介紹可在司徒拔道乘坐15號巴士往中環,但這並不是自己當日選項
📎手套
-檢取手套是行山時用,非自己買。相冊所見手套是工業用並非一般行山用,覆蓋過了手腕,D5不清楚,指覺得那對也算纖巧。
-主控指P75及P111,即D4那對手套同自己那對一模一樣,似乎有防𠝹作用, D5不同意一樣,重申當時不識得D4也不是她代購
📎
-不同意警署相片所穿著運動鞋是一般打羽毛球用,但同意沒有保護腳踝功能及當時穿沒筒的襪
- 19年10月7日至11月2日屋企附近有冇再發生警民衝突要施放催淚彈,回答因工作不時飛不在香港不知道,指因感受過一次催淚煙非常不適而預備防護裝備
-不同意D5-4呈堂行山資料是穿鑿附會
📎索帶及風鏡
-索帶是家中取,放入行山背囊。不同意如作紥營應跟帳幕放在一起,再指作供說索帶也有其他作用如縛物件在背袋、急救甩鞋底。主控指背囊有另一對不怕甩底,D5指那對很貴不會行山穿,會弄污。當時不知示威者常用索帶縛住物件

風鏡在澳洲滑雪才用,但本案是想作保護避免催淚煙。主控質疑D5在澳洲滑雪照之風鏡並不是本案檢取的那個:
1)澳洲那個粉紅色邊較粗,檢取的好幼,
2)澳洲滑雪相片配帶是黑底白字,本案的則是粉紅色底白字。
3)檢取眼罩頂部是2條粉紅間
D5不同意是2個不同眼罩
-去到皇后大道東在舊郵局下山,見到有人聚集,不覺大事不妙。確認在船街(同意船街有間廟)取出防毒面罩及眼罩帶上但不肯定索帶在何位置跌出,不同意當時所有索帶皆跌出,印象有幾條仍留在袋內。自己只檢走跌在地上那些。D5同意控方相冊第322號相所見被截停索帶插在腰間齊整尖端向上,但否認是備用或在船街跌下拾回時再整理排好。不同意索帶插腰是準備隨手可用,在場同警方對抗。
📎圍巾
同意是管狀可覆蓋面部,同本案D2及D7圍巾看似一樣,不同意當時天氣戴上會不舒服及打算用作掩飾面容
📎銀色擋雨布(背囊雨冚)
同意當日天朗氣清,不需使用雨冚,但不覺得套上麻煩。同意取出眼罩及防毒面具,再冚上,因有扣鈎住好方便套上及除下並非為水炮車而套上。
📎深色衣物
同意呈堂穿深色照片是有篩選過,平時會有穿其他顏色。一張行山照片所見是穿行山鞋,也同意案發日只穿輕巧鞋去行山。
📎落山後路程
🫂P133 有線新聞 實時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中間,近舊郵局有人用索帶將鐵欄扣起,D5記得有見過,強調沒參與
🫂P? 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位置有很多黑衣人,馬路被堵塞
🫂NOW新聞 17:01起片段中皇后大道東大王東街,片段中有火堆,但自己此時應該已過咗沒有見到
-同意在舊郵局下山可在春園街行去灣仔地鐵站坐車往中環,在當刻想坐的土。
-在船街行出莊士敦道,是打算去少人及大路地方坐的土往中環
-不同意從冇向警員說是路過,而是說過協助急救
📎急救證
身上兩張分別是CPR及AED證書,不知英文長寫,但知中文名稱。同意聖約翰救傷有其他更全面證書。
【注:聖約翰急救證 有分 First Aid/ CPR/ AED, FA課程包括CPR及急救包紥】
📎拍照
同意身上有電話及菲林相機,但不記得有冇途中影相,不同意其實沒去過行山所以只呈上網上圖片。
📎法律背景
澳洲讀書有接觸過法律課程,本案後轉職法務助理是湊巧,同因接受審訊冇關係,也同當日約會男士沒關係
🔸覆問
-因疫情航空公司大裁員而轉工
-在中環約會時間有彈性,對方知道行完山才去
-手套是屋企父親買了數個自己拿其一來用
-當天所穿的鞋在其他行山時也穿過,沒有不舒服及因此受過傷
-自己呈堂雪鏡相角度看不到頂部,確認帶向外是白色,向內是黑色,帶是雙面可以反轉用,庭上取出實物P64 護目鏡D5確認自己呈堂滑雪所戴及警方拍照那個,配帶不同顏色是因澳洲滑雪之後自己反轉了條配帶
-索帶並非刻意放腰方便隨時使用
-滑雪穿粉紅色外衣沒特別原因
-皇后大道轉出船街是想找其他交通工具

📌傳召 DW7 梁先生
D5 約會之友人
🔸主問
學歷至PCLL,2019年8月認識D5交換電話後交往。原在19年11月2日約了D5晚上在荷里活道家中18:30見面,自己在18:30等待至1930也未見出現,打電話也找不到,心想可能被放飛機,在翌日才在朋友口中得知D5因被捕失約,隨後有再見面,至今天2人為朋友關係。
🔹盤問
19年11月2日證人搬出獨居,約了D5在1830見面。本身從事法律工作但未入過審訊法庭。
🔸沒有覆問

- D5案情完-

1243 午休,下午1430 繼續,D6 將會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審訊 [3/7]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主要
口頭補充針對爭議法律上被告是否管有案中物品。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00 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主問
📎背景
2019年11月家住深水埗區
📎行程
案發一星期前約了朋友鄭小姐11月2日見面及食飯。同鄭小姐相識10年是兼職工作時認識。11月1日晚上聯絡知2號有候選區議員在維園集會及中環有「和你摺紙鶴」活動,2人商討打算先去銅鑼灣,有時間再去中環集會才食飯。知道2個集會也有不反對通知書才會去。二人約了3點在天后地鐵站等,當日鄭小姐妹妹也出席,三人去了電器道買外賣在維園長櫈上食,1530到集會場地但1555警方宣佈集會非法,三人在1600前離開。由於下一個中環集會在1700開始,鄭小姐指行去中環少於一小時建議行去。在代表大律師要求下於電子地圖劃上路線:京士頓街 -百德新街-在名店街聽到人話 Sogo有水炮車,為免多人混亂即掉頭去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左轉入謝斐道。見路面平靜直行去馬師道時見到一組5至6名警員候命,沒有對話或查問三人,繼續前行見前面一男子行在馬路,有另一組警員從後跑出追趕該人,3人到駱克道時見男子在對面街被警員截停,三人再行去中環方向。2組警員沒有就自已衣著提問,也冇提及有地方不可去。之後再一直行去史釗域道Novotel century酒店外停低,由於當日出門有咳喇及凍便在此戴上口罩及穿上黑色外套。自己工作平日要對客戶,集慣不舒服便戴避免影響客人同同事,隨身袋日常必備口罩,是非外科款,貼身及較滑款。由於咳便想去茂蘿街茶飲店買飲料,去到發現店下半閘買不到,掉頭回莊士敦道,沿路去到菲林明道交界大有商場紅綠燈位見到2男子用魚絲縛在2枝紅綠橙柱,似乎是設路障,地上有小量物品但沒留意因想盡快離開,不想同非法活動扯上關係,路上見不到有車經過。沿路經過修頓球場,莊士敦道過咗盧押道在右面行人路聽到有人叫「水炮車」。1649 時有人在春園街跑出,片段柯布連道相同時間也有人跑出,D6當時沒有見到。片段1705汕頭街廈門街中間莊士敦道地面上有堆火,D6沒見到。聽到有人說水炮車打算行快啲離開,但沒親眼見到水炮車。過咗譚臣道發現同行2人失散。嘗試搵二人但現場好迫,見到前面路口少人便行前轉右在分域街想打電話聯絡二人,如果找到會商量離開,失散咗時心情好緊張,週圍的人也很慌張。由譚臣道去分域街是急步,分域街上冇人聚集,人羣是急步離開。沒有聽到警方在機利臣街發出警告或叫囂、不其有人堵路或扔物。印象中莊士敦道有見過手推車但冇著火,也冇見過有人扔汽油彈,D6確認從沒有行出馬路、也冇堵路。
📎拘捕
轉入分域街時有人從後推低落地,想起身但被人㩒住,並問是男定女,答完使比坐起身說被捕及上膠手扣,位置在分域街髪型屋外。警員宣佈拘捕並問地上電話是否她,隨後拾起放入自己背囊。自已之前不知發射過催淚彈,坐起身才知,口罩也不是因催淚煙或參與示威而戴上。沒有見到當時有人作挑釁警方行為,從沒打算參與非法活動或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衣著物品
當日一直手持長傘,因維園集會是戶外打算作遮䕃,只在維園打開過。行走期間有酒店外加穿黑色外套,即被捕時身上那件。

📌案件管理
D6案情預計明天十一點可完成。剩下只有D8案情,除D8作供另有3名品格證人(1小時可完成),D8代表明天星期三下午由於在其他庭要處理另一案件申請下午休庭獲批。明天或星期四上午可開始D8作供,星期四D8之3名證人可在一小時內完亦會考慮或以65b呈堂。按進度本案星期四會完成辯方所有案情。

1622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繼續,只開半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午內容 ]
D12今天缺席,會補上醫生紙

📌繼續傳D2作供

🔹盤問內容

▶️男朋友之急救背景
2016年6月識,同年11月拍拖。2016年男友做餐廳侍應,讀high dip , 被告當時同一餐廳做暑期工。至2019,男友有進修急救課程,有考到證書,被告有見過相關card和証書。

▶️男友whatsapp電話記錄
控方問有無向男友拎相關whatsapp記錄。被告指2022年5月有諗過叫男友作供,但男友的法律團隊意見指不適合。控問有否向男友拎相關急救證書,被告指有俾律師,控質疑為何現在未見。辯方指此屬法律意見部分,林指主控可以質疑此議題。被告和男友的法律團隊不同。被告同意和男友有影相,但無呈堂。

▶️被告whatsapp電話記錄
被告同意田友人的whatsapp 紀錄也應在自己電話內,但記憶中無問控方拎回電話看相關記錄,不同意控方指因為記錄同田小姐電話有出入,自己無俾密碼警方,警方亦從問過拎密碼。控質疑有咩原因唔去問電話撮取相關whatsapp事宜,被告答無原因,同意在電話中能搵到相關電話通訊記錄。

▶️11月17前對社會事件之認知
被告同意並知悉八月後有社會事件和暴動,會有人黑色衣服和帶眼罩。控指11月11日理大開始有社會事件,被告指當時社會有好多,知理大有社會事件,但不知程度和細節。被告指暴動一詞新聞常有聽到,但無深究,知1117 有示威活動。林官關注所談討的示威活動是指屬暴力/平和。被告指有諗過演化成暴力。

▶️進人理大前
被告解釋嬲男友入poly 因為男友為了不相關的事而放自己飛機,亦不想男友接近有暴力的地方。控問當知男友入poly,自己有無google poly 情況。被告指當下太嬲,只想着聯絡其他人一起搵,同意宜家諗番google左先再向男健議應否入poly為理智做法。

控問有無諗過男友參與暴動。被告指男友性格安全,彼此認識耐,知他無參與社會事件,亦無參與做F.a。控問知道男友入poly 後,有否聯絡其父母,答無續指其雙親老邁不想剌激他們。續問有否問峰(男友朋友)和男友哥哥poly入面點,答無提及。

控方質疑被告點解入poly唔上網睇理大情況,被告指顧住打俾男友和向田朋友呻,下的士後亦只開google map 睇搵路。

▶️進入理大後
控問落的士行去y座有無見到破壞情況。被告指無見有破壞進行中,但有見已被破壞情況,如地上有𕖁,有分散的無裝備黑衣人,記者,FA和便裝人。控問入poly後有無google睇poly發生乜事,被告答無,只顧住打電話。

控質疑點解唔用5分鐘上網search 下poly仲可唔可以留低。被告答指當下無迫切性。續解釋見到2名FA後跟隨他們但無問急救站位置,因為不相識不敢交談,而見他們有穿反光衣所以估是去急救站。控質疑如尋男友心切可真接問急救站位置,被告指不敢approach唔識既人。

及後被告指用了5-10分鐘由y core 去了 vs大樓內急救站,答內有fa,枱和物資。控方問有無諗過急救站係幫暴動人士。被告指認知中急救員係會救所有人,無特別諗。控問質疑點解poly入面有急救站,點解有人受傷。

控再問此階段係咪仲未google 睇情況,被告指忙於打俾男友和聯絡哥哥。控問急救站有無提供物資,答無,其他地方有見放出嚟,唔知係咪供取,自己無拎。控質疑是否怕被誤會所以唔拎,答無諗,認為搵到男友便走。

▶️入poly 搵到男友後
被告指見到男友後,當時見男友穿反光衣有ems字眼、有背囊、Tee、長褲。沒有防毒面具,眼罩、頸巾及手袖。控方問有冇問男朋友在做什麼,回答無,因為見到他的裝束也能知道。控問有冇罵男友,回答有,並問男友去左邊。控再問有否詢問男友有無拯救傷者,被告指男友告知救了一人。

控質問被告見男友後為何不問理大情況。被告回答指在聯絡到男朋友等待會合階段已查過,認為需要立即離開。被告沒有想過唔等男友就走,因為入理大的目的便是找男友。 被告指出是自己提議離開,男友同意。重申沒有問過男友有關理大情況,因為自已已探索過。

▶️沿路折返計劃離開poly
控引被告指見全部出口封閉。被告解釋指不能由原路返回Y座,才作查看並隨之知有其他出口。不能從Y座出口走因有30-40名示威者看守,有嗌,出口有雜物堵塞,另欲往Y座的兩名人士被截。 當時就不敢去問能否離開。控指出男友有急救背心,有沒有嘗試去問。被告稱當時因害怕沒有問。控方問有否聯絡家人談及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沒有但有和田朋友聯絡。

控問被告有冇打999告知被困理大。被告答有向男友建議,但男友指警察入唔到嚟,有機會比指責浪費警力。

控方問被告有冇選擇其他出口。被告指當時見報導提天橋有火災,另一出口對峙中。控方問當時是否已知理大有暴動。被告指沒有想過暴動此詞,當時只想到有暴力發生。控方質疑係有火嘅情況,被告回答腦海中沒有出現暴動一詞,亦沒有問男朋友這是否暴動。

控再問為何不行去正門出。 被告指不想接近對峙地方,與男友兩人往VA內裏一房間只有他們兩個,認為是最安全。被告不認為在這個階段要防護裝備。

▶️往Y座出口(即警方指供被困人士離開之出口)
被告google 知Y座可離開,VA課室 往 Y core需時約十分鐘,指兩人快速前往,但仍需時尋路。控質疑被告是往Y座,亦即是被告進來的地方。被告指出自已去時不知那是Y座,男友稱是在Y平台嗰邊,所以需搵下點去,是在S座再遠些少,不是第一次離開所提及的地方。

▶️無法離開Y座,返回VA課室
無法離開因聽到有巨響及聞到刺鼻味,及見到有很多人奔跑。之後見新聞才得知發生乜事,沒有親眼見到彈,只有聞到及聽到。其後返回VA同一課室。

控再問被告有否打999告知警察Y座不能離開,被告指沒有想過,因為咁多人都知,自已在Y座首次嘗試原路折返時亦已曾問男友好無聯絡999。控再問在這個階段,警方發出消息指Y座可離開,質問被告為何不聯絡999。被告指出沒有想過,因及後返回va查看新聞得知有催淚彈與閃光彈,相信是由警方向Y出口發射。

控問在這階段有冇尋找成人協助。被告稱自己已是,加上與父母關係不太好,父母也有其身體狀況(略去細節),自己沒有找過其他大人。

▶️被告坳柴並前往急救站
控問何時才由VA往F座。被告指2230後,解釋沿路行唔想乾等,一開頭唔係諗住前往F座,只不過看見F座有開門。

控方問被告坳柴去完急救站是否感覺好些。被告稱仍痛,但沒有初時咁痛。當時急救員與男友兩人一左一右地扶住走路。 控再問去到急救站直至0100時,是否同意男友獨自去探路。被告答唔想,但沒有辦法。 有向男友講一定要返回接自己。控問當時男友沒有返回有否失望。被告答一定啦。

林官問現時兩人是否情侶。被告確認。

▶️被告身上之裝備

控方問身上裝備會否令人誤解。被告沒有想,指當時已經傷了,有裝備保護令自己減少再傷。 控重申會有機會令人誤會。 被告稱沒有想過,亦沒有想過與示威者一起。

控再問之前已知示威者會佩戴該些裝備。被告當時認為沒有站在一起,應該沒有事。

▶️往大學醫療中心
被告留在急救站直至0330時搬往大學醫療中心。因聽到有聲響和有嘢跌下來,覺得不能停留在危險地方才跟隨急救員一同撤離。當時有一名急救員攙扶自己,另一位協助拎袋。

控問既然不想示威人士聚在一起,有否問急救員扶自己往VA。被告稱不識他,救護員亦都suppose係去急救站 。控再問沒有想過自己一人前往。被告稱VA有樓梯。

被告有間男友有知其他方法找到自己,但男友說不能。 控問有否聯絡過999。被告稱沒有想過。 控再問0430時有冇諗過,被高達沒有,解釋男友早前說過沒有警車能入來。  控方質疑既然男朋友不在身邊就沒有人阻止被告打999 ,被告指出警察車輛也不能進來。

▶️被警員拖行及拘捕
控方問0430時,如何決定離開。 被告指經跨過暢運道經正門。控方質問正門有樓梯。被告不認同並指出該段路是平路。否認在這個階段不需要人攙扶,只是不認識其他人。

控方質疑在醫療中心穿上裝備是被告自己決定的, 被告指出自己與男友聯絡,男友建議配戴保護裝置,因擔心會有衝突。自己當時一心想離開,已不在乎會否因裝備而被人誤會。

控問為何不嘗試藏在VA。被告稱自己朋友已入睡,又唔識其他人得自己一個係急救站, 1秒都唔想再停留該處。

控問被告為何頸上有圍巾。被告指2200時有催涙氣體,皮膚好乸,因害怕再次受影響,所以戴住保護自己。而雨褸係防止被水炮車噴中,因男友提過水炮車射程很遠。 至於黑色背囊便是臨急臨忙取用,無思索。


控質疑既然背囊不是自己,為何孭起背囊。被告指出可保護背部,雨褸不能保護自己避免有人打。控方質疑背囊在缺乏保護用途下還決定咩上身是因為背囊其實屬於被告的。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在醫療中心聽到有人叫「速龍開槍啊」的時候是否跑走,被告回答沒有,是攙扶着牆出去。被告知自己聽到速龍開槍的消息後,只是行路走已經很花心力,未聞到刺鼻氣體所以冇用防毒面具遮蓋面部。控方質疑被告不怕警察看到他會誤以為是示威者嗎,被告解釋他離開是有人大叫,冇諗到要除晒啲裝備。

控方質疑點解要走,被告解釋開槍會死個喎,下意識都會走唔留低。控方質疑被告下意識要走係因為已經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被告指出醫療中心入面不算混亂,外面卻10分混亂。控方質疑為什麼不返回該醫療中心房間,被告指出有諗過但係出咗去之後要鎖匙入返去。被告只行出去幾步便有警察截停自己,解釋被拖行是使用防毒面具是因為很大煙。控方質疑不會怕被誤以為是示威者嗎,被告解釋太辛苦太痛。控方質疑為什麼不用其他東西遮蓋,被告解釋當下有防毒面具,而且圍巾不能阻截催淚氣體。

▶️被告叫警員不要拖行自己及多次要求睇醫生

被告指出曾叫警員不要拖行自己,但不獲理會,不記得該段路的位置,但肯定冇爬過障礙物或樓梯,所以只有主問時指出的那一條通道離開。

被告指出自己被警員撳低後有講自己拗柴,多次要求見醫生,但不獲理會,曾向被捕警員及一名拎住簿仔的女警問可否睇醫生,在臭格亦問過很多次。控方指出在審訊時被告的律師沒有向被捕警員指出此項事情。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警員有帶自己跨越矮牆,並完暢運道離開,亦不同意雙手有手套,亦不同意控方所指物件裝備是屬於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給予的。

🔸辯方覆問

被告指出現時和男友仍是情侶,在自己被捕上庭後有分手,因為感到憤怒和認為是男友導致自己被捕的,但男友及後有挽留並道歉,在12月尾復合

林法官問他們彼此如何稱呼,被告回答BB。被告指出希望男友作供,男友亦想出庭作供,但男友的家庭希望男友跟隨法律團隊意見,所以當下知道男朋友不是刻意唔幫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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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2 第二證人 - 田小姐

🔸主問內容
從事醫藥相關行業,從中一認識被告十幾年。2019年11月17日是21歲,為中大學生。當時見過被告男友3-4次,知道他們一齊左3年,

11月17日相約了被告11:30在自己家整蛋糕給被告男友,但12:00被告才到。續指被告當時穿淺藍色tee,黑色緊身褲,無背包。至約1730被告離開自己家,亦屬相同裝蓄,証人知被告坐的士去poly搵男友。1730-0230皆有彼此通訊。

11月17日証人知poly有反修例示威,但不清楚有無暴力。在家中有叫過被告唔好去,但指被告話搵到男友後就會出嚟。screen cap底whatsapp對話因被告告知律師指對話紀錄很重要。

顯示11月17-18和被告對話之whatsapp 截圖,以下為証人發出訊息之大概內容:

11:17 am
起身未又話約
(被告指有約到,怕對方未起身)
(亦有訊息提及:好禁你到樓下打俾我)

17:27
你自己一個小心d 呀

17:28
等你今晚拎蛋糕
(証人解釋知被告獨自去poly怕她危險,指被告曾提及會返回拎蛋糕)

林官問其中一段訊息指要被告帶材料,所指謂何。證人指係一d家中欠缺的蛋糕材料。

(有訊息顯示證人指:「pk佢今次無諗過你感受,唔知你準備咗禁多野。」證人解釋係安慰佢,知被告整左生日card,不過未有帶card和禮物帶來自己家。另一訊息顯示「應該ok 既,poly 無cu 禁大,應該易搵」證人解釋同cu相比因為彼此讀cu)

17:46
到邊

18:01-2
好,小心啊你,識去?搵到就即走(證人解釋指搵到男友便好走,被告應of course)

18:53
有無去急救站到搵
(證人解釋因為被告有講男友去做fa)

19:21
finally ,禁就好了,會左佢快d走(證解釋指被告終能聯絡男友)

19:45
good good(解釋意指被告見到男友很好)

20:55-56
好,我搵搵,擔心你(解釋知道被告從入poly 之路出去不成功)

21:19
搵既都無關於出口,都係直播

21:31
y core y core !!(send 了6次,解䆁指自己從警察facebook 見可由y core離開,並send 給被告)

21:33
官方消息應該係真

22:13-14
有無事,official news 都假(解釋知道被告在y座聽到槍聲,不解)

22:19
唔好驚住,我keep住幫你睇(解釋指搵方法助被告離開,知被告好驚)

22:26
顯示了從另一群組之forward message(解䆁告知被告剛才y core 發生乜事)

11:38
發生咪事,點解既(解䆁知被告坳柴)

01:3x
佢掉底你一個(解䆁知道被告男友尋路,問被告是否自己一人)

01:32
都好既….(解䆁被告男友拎d保護野,有咩事都好似安全 d )

02:xx
好快會走到架啦,男友番早,有咩事call 我

証人02:30 後知被告有send message ,指自己己朝早0700先睇。另有訊息顯示「記得幫我keep 好個蛋糕」「一定」「goodnight」

07:07-09
証人send左11條訊息皆單剔

11月17証人有被告男友電話但無聯絡佢

🔹盤問
證人指2019年頭開始用她用來截圖的電話,今年年頭轉了電話,訊息無過落新電話,無back up whatsapp。控質疑為什麼轉電話不保留記錄,證人解釋年頭新年在大陸遺失了電話。控方問有冇delete過任何訊息或者截取落手指,證人回答沒有,以電話截圖便發送給被告。

控方問知否中大有暴動,有否和被告傾八月開始的反修例事件。證人回答知中大有暴動,沒有談及,也沒有談及其他反修例事件,控方問是否知中大暴動延伸至理大,證人回答知道理大有反修例活動。

證人不知道被告男友有否急救牌照。控方問是否知道被告的家人背景/情緒狀態(早前主問中提及被告的家庭背景,指父母身體有特別狀況)證人回答知道爸爸有身體問題,媽媽則不知道。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記得被告於11月17日的衣着,回答被告經常着T恤和喜歡淺藍色。控方質疑為什麼記得沒有背囊,回答指被告只有拎住一袋整蛋糕的材料。

控方問有冇問被告點解男朋友做急救,回答沒有,續問有沒有阻止被告,回答有因為知道該處有示威活動。控方問有冇上Google睇新聞,證人回答整緊蛋糕時候有睇,但被告沒有,有轉告訴被告入面有示威者,但沒有講及程度。

控方問有冇叫被告知道入面情況才出發,建議被告如果男朋友唔聽電話就唔好去。證人回答指被告提及搵到便會很快出嚟,認為被告入去應該能找到男朋友。控方問當被告離開後有冇睇新聞,回答有睇,但五點至10點冇點睇。

控方質疑為什麼指有反光衣好容易搵到,為什麼知道男朋友又穿。證人回因為急救員會穿反光衣。控方質疑急救員經常出現在暴力環境當中,有冇叫被告唔好去,回答沒有。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記得被告於11月17日的衣着,回答被告經常着T恤和喜歡淺藍色。控方質疑為什麼記得沒有背囊,回答指被告只有拎住一袋整蛋糕的材料。

控方問有冇問被告點解男朋友做急救,回答沒有,續問有沒有阻止被告,回答有因為知道該處有示威活動。控方問有冇上Google睇新聞,證人回答整緊蛋糕時候有睇,但被告沒有,有轉告訴被告入面有示威者,但沒有講及程度。

控方問有冇叫被告知道入面情況才出發,建議被告如果男朋友唔聽電話就唔好去。證人回答指被告提及搵到便會很快出嚟,認為被告入去應該能找到男朋友。控方問當被告離開後有冇睇新聞,回答有睇,但五點至10點冇點睇。

控方質疑為什麼指有反光衣好容易搵到,為什麼知道男朋友又穿。證人回因為急救員會穿反光衣。控方質疑急救員經常出現在暴力環境當中,有冇叫被告唔好去,回答沒有。

問當知道被告指出口被封返回室內時,有冇諗過打999 ,回答沒有因為出口被封警察也不能進入。控方繼續質疑當知被告指Y座有催淚彈時有冇諗過打999 ,證人回答如上。控方問有冇試過聯絡被告家人,回答知道被告和家人關係不熟。

控方問為什麼當被告指有急救員拿了保護嘢給他時,證人證人在信息中表示好,質疑證人是否知道有什麼裝備。證人回答被告沒有告知有何裝備,自己知道當刻有催淚彈估計應該是保護眼睛的物品。證人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入Poly係參與暴動。

林法官希望控方受WhatsApp記錄表達一些立場。控方指不能證明確實出處,真實性,或是否實時溝通。續指證人冇記存手指是因為該記錄不是真確的,係之後才做,指出如果屬實應該放落CD。證人指他認為截圖後被告會自己儲存。

控方問證人找不到被告時有冇搵他的男朋友,證人回答男朋友18號朝早九點告知自己五點時候聯絡不到被告,男友有告知自己出去尋路但不能折返之事。

🔸辯方覆問

證人指出時至今天見了被告男朋友約10多次,沒有給自己看急救證書是因為認為不會突然顯示給自己睇這類文件。證人指出自己沒有加減或修改WhatsApp記錄,截至今天仍是同一個電話號碼

📌明早0930繼續,將會傳D4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3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2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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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宣布決定理由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4月17日被判處監禁21日,緩刑1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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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8/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鄧(30)🛑已被拘留1日 #依令緝捕歸案 (#0930灣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2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7/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馮(21)🛑已還押逾1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暴動;#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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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郭子丰暫委裁判官
🕞15:30
👤李(54) #裁決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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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10:0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8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8/3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2/9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21/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截至1024)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2鄭先生身體好轉並有出庭。法官提醒鄭先生可以因應身體狀況而回家休息。鄭先生表示明白。

A14選擇出庭作證: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鄭小姐案發時29歲,沒有案底,除本案外未曾被捕,任職文員。

於2019年中時,她因受私人事情影響下,自身情緒非常低落,不過有朋友(她的中學同學)和專業人士的協助和陪伴。

📄辯方呈上一系列文件和照片,並得到鄭小姐確認和進一步澄清,以證明上文的真確性。

然而,她的情緒到2019年11年時仍然不穩定,大起大落。當時自己有嘗試如運動的活動,雖然情緒會好轉一段時間,但後來發覺效果不大,情況再次低落。

為何前往尖沙咀:

承接上文,於2019年11月17日約23:00時,她聯繫她另一位朋友更新自己狀況,這朋友是她前公司的同事,亦知道她此前經歷的失望事。

在聊天期間(彼此聊到凌晨),她的情緒漸漸激動,她朋友擔心她的情況,所以約她與18日食早餐,並在元朗站一同出發。

前往尖沙咀:

於18日06:45時,她與朋友在元朗站相見。當時她與朋友乘屯馬線,他們在路途上亦有討論食甚麼,最後決定按她提議,到尖東食翠華餐廳(考慮到要在尖東出閘轉車、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等因素),當時她記得翠華餐廳在港晶中心。

她與朋友離開地鐵站後,沿麼地道、金馬倫道、和漆咸道南(印象中見到上班族,不過見不到車)前往百週年紀念公園。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行走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到達港晶中心後,她發現翠華餐廳有水馬和沒有招牌,她當時估是倒閉了。其後她朋友想到對面OK便利店買煙,她們到達後亦決定在店內買些三文治,打算之後在附近坐低食。

🎥辯方播放短片和展示截圖照片,以證明翠華餐廳和OK便利店在當時的狀況確是如上述般。

之後,她們在附近噴水池坐低食東西。這時是不遲於07:30時。食完東西後,由於她朋友要食煙,所以她們走到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中間的路,打算找附近偏辟處食煙,不在公園食煙是怕違例被罰錢。

📷辯片展示照片,以證明公園確實有告示牌指不准食煙。

其後,她們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打算到華懋廣場附近的凹位(近機票酒店牌下食煙)食煙(當時亦有其他人在凹位食煙)。她記得當時科學館廣場內有車(記得有旅遊巴)和有人正行來行去,估是上班。這時是約08:10時。

📷辯片展示照片(不是案發時的情況),照片展示有人在凹位食煙,不過這人不是由她安排。

在朋友食煙期間,她見到有車,亦聽到有吵雜聲。不過她們其後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和見科學館道的人群往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後退。當時她們打算離開時,聽到有槍聲,驚慌下跑向麼地道小徑,因為當時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已有很多人。

然而,她當走到麼地道小徑2/3路段時,見到前面有Y4小隊的警員下車並向她們的方向射催淚煙,彈頭在她的前方2至3米落地,所以她們轉身就跑,不過由於她身邊不適,感到頭暈想吐,最後她們返回原本的凹位,她亦蹲下休息。

不過過了30秒後,她指有警員激動地叫她們全部蹲下,最後被捕。她指在身處封鎖線內期間,有1名身穿西裝,在她們附近食煙的人被放走。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朋友食煙和逃跑的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衣著和裝備:

她在離家時,是身穿白色連帽衛衣、黑色長褲、和波鞋。

A14的證物包括:

黑色Outdoor背包(上班用),內有:

⁃ 1條黑色運動長褲,瑜珈堂會穿;

⁃ 2件長袖外套,1件會放在公司,另1件是作完成瑜珈堂後的替換衣物;

⁃ 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瑜珈堂會穿;

⁃ 1個深灰色口罩,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1對灰色手袖,瑜珈堂會在本身穿短袖衫穿;不帶1隻手袖是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3對黑色襪(1對船襪和2對到腳眼),瑜珈堂會穿(協助做大字碼和劈腿等動作),當中有1對船襪是打算拿回家洗,但忘記取出背包,另1對到腳眼的襪可能是18日放進去背包;

⁃ 1對黑色鴨舌帽,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16支生理鹽水,因自己和朋友曾受催淚煙影響,所以其後到屈臣氏購買(原本有32支,她和朋友各分一半)預防不時之需,用以洗眼;

⁃ 4條鎖匙。

她指背包內還有化妝品、衛生巾、禮品包、筆袋等雜物/上班用的物件,不過沒有被檢取。當時檢取證物時,房間內只有PW11和另一位男警,她亦沒有脫下身上衣物予警員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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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續審。
【08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依令緝捕歸案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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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廣播系統據稱故障,案件轉往同層十一庭處理。

1013 被告出庭,髮型略經修剪,後腦紮髻、唇上蓄鬚,身材較之前健碩、精神飽滿,不忘向親友微笑。

1017 開庭,❗️被告承認全部控罪❗️,控方宣讀案情,引述八名警方證人鋪陳海壩街其他人士縱火襲警情況,直至眾被告向福來邨方向逃走、被警員拘捕方能辨別個別被告具體行為,並有新聞片段為證。

1030 辯方透露上述片段因被告還押在內,上庭前無法檢視該項證物。

1031 法官宣布暴動罪名成立,控方宣讀妨礙司法公正案情,透露被告按照「升旗易得道」YouTube 頻道一干人等指示、2020 年 10 月 27 日向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求助不果,接受該頻道安排於荃灣絲麗酒店以及葵涌 iPLACE、星星中心、昇柏山四處藏匿,期間多次應該頻道要求亮相多段錄像感謝對方協助,直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前往西貢北潭涌企圖登船潛逃,事敗被捕。

1046 辯方表示被告暴動一罪未經審訊經已認罪節省時間與公帑,請求法庭給予 25% 或以上刑期扣減,惟法官質疑原案已經審結良久。

1053 辯方重申盧錦輝案被告潛逃千日仍獲減刑 22%,本案被告潛逃日數僅得 517 日,並向警方供出藏匿期間所知全部情況、合作後需轉往小欖設施單獨囚禁,儘管控方表示被告供詞並無任何幫助,仍請求法官給予三分一折扣。

1105 法官質疑被告潛逃之前認罪僅得四分之一折扣,之後如有三分之一,潛逃豈非有所得益?若非警方截獲,被告亦已逃之夭夭。

1113 法官與辯方大律師均不了解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安排,需要多次求助被告本人。

1116 法官查詢被告還押日數,辯方大律師經智能電話計算得出 406 日。

1119 法官問及被告背景,辯方透露被告學業成績雖然有欠理想,但為人樂觀積極,已考獲拯溺、長者健身導師等多項體育相關資格,決心成為羽毛球教練,擔任助教期間亦深受兒童學員愛戴。

1129 控辯雙方並無其他事項補充,法官指示控方播放部分暴動片段,其餘留待內庭觀看。

1200 片段播放完畢,法官批准控方證物處理申請,另外需時量刑,押後至 9 月 11 日下午宣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7/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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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0936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盤問
-去到謝斐道馬師道時有一組警員,D6未穿黑色外套,身穿淺綠tee恤,警員沒有查問,之後到Novotel Century酒店外才穿上外套。
-1550維園聽到警方宣佈集會非法,離開在名店坊有人叫有水炮車,自己冇見到,在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後再去謝斐道。告士打道狀況正常,有行人有車,不算多人。主控指去中環最直接方法是否沿告士打道直去,D6不熟悉灣仔答不到
-「和你摺紙鶴」不是「和理」,同意是和理非系列活動,同意一些合法集會有可能演變成暴力集會,但一旦警方宣佈就即刻會離開
-當時天氣行去中環不覺熱,沒打開過遮,維園因空曠(露天)才開過手上長遮。
-同意轉入茂蘿街是于迴路線
-自己沒有帶紙去中環摺紙鶴活動,因鄭少姐帶
-因見有時間及食完嘢,不坐車去中環覺得冇問題
-沿路沒有上網查新聞/交通訊息
-同意示威活動中有時有人會用遮做傘陣,手持遮只在維園時開過,不同意主控指遮是自己打算參與集結時作武器
-因工作關係,有咳嗽就會戴口罩防止細菌傳染。昨天作供出門時有喉嚨痛但去到灣仔才戴口罩,不同意口罩非因防止細菌傳染而戴,確認證物P77是當天所戴,同意不是一般醫療用有2層的口罩,是在日本買包裝寫防花粉,感冒及可清洗。不同意這款不可防止飛沫傳播,也非作遮蓋面容用
-過了譚臣道發現同行朋友失散,沒有呼叫朋友因為有人叫水炮車嚟緊環境好嘈,也因人迫及有水炮車不安全所以那刻沒有打電話搵朋友,有回望過但見不到,自己企行人路近馬路邊緣冇行入去譚臣道搵。覺得分域街安全因水炮車在莊士敦道直去。
- D6記得主控所指庭上六位作供被告有三個巧合也是莊士敦道上同朋友失散,不同意各被告曾經作討論
-不同意朋友鄭小姐消失是杜撰出來
-邊個用雙手推跌自己不知,伏地㩒住自己人士之後才知是警員
-曾經見過七十一外有一架裝了雜物手推車,幾秒後D6便轉入分域街。事後看片才知機利臣街有警員衝出,但在七十一時見不到,當時看不到及聽不到催淚彈。🫂P136 片段拍到莊士敦道教會望向銅鑼灣方向,警方發放多枚催淚彈。D6說指聽到人聲,不同意催淚彈聲嚮大到老遠也聴到。同意片段中有火光但現場時見不到。
-不同意走入分域街是逃避警員,當時見不到前或後有警員
🔸覆問
-過了譚臣道找朋友時自己是一直移動緊,思考打電話只係幾秒間
-在七十一外一直隨人羣移動,望到機利臣街只有很短時間,當時沒見到警員
-轉入分域街是想找安全地方打電話,不知水炮車位置,只從人們叫水炮車來估是從銅鑼灣方向嚟緊。轉入去分域街只是一瞬間之決定,非心思熟慮。

-D6 案情完-

1041 小休至 1114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主問
📎背景
演藝學院畢業,從事舞台製作,同太太及兒子一家三口住在新界,2017在香港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廣源堂領洗,由岑牧師領洗
📎案發日行程
早上在club house 上瑜珈後回家,太太指收岑牧師通知想搵埋2人去維園睇區議會選舉宣傳及3人大家見面。約了1300 左右在大圍D8揸車接牧師,3人到銅鑼灣後太太在時代廣場下車購物,太太約了1800同王先生夫婦(John及?)食飯,當天自己生日所以順便慶祝,王生也在11月生日)。自己同岑牧師在鵝頸橋謝斐道泊車後同牧師下車,在車尾箱拿了一把遮予牧師作遮蔭及手杖。2人到皇室堡牧師去廁所後出來聴到警方呼籲不要入維園於是離去,牧師打算再行下傾計,2人沿告土打道行到鵝頸橋消防局聞到刺鼻氣味懐疑是催淚氣體,D8吩咐牧師去廁所先,自己去車取了一個綠色袋內有2個白色口罩及2個泳鏡,同年8月在母家及自己屋企附近遇到施放催淚煙後便買定口罩及泳鏡放在車。之後將一個口罩及泳鏡交牧師,另一份自己放入褸袋,因已冇氣味冇戴上。兩人約1500在南洋酒店會合太太,她將一堆拾到之索帶交自己作環保,太太一向支持環保,是一間機構環保大使(呈上證書)。岑牧師想到灣仔分域街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再傾一陣,3人在灣仔道去莊士敦道直行,路中冇特別情況只是人多。

約1600去到盧押道波士頓餐廳附近買野飲,太太及牧師2人先去教會。買飲嘢後3人在教會一房內坐低,因當時同太太有衝突,牧師作婚姻輔導。約1700傾談完,岑牧因有事做留低。自己同太太離開去廁所約定在教會門口等。自己去男廁早出來當時見教會大堂及門外很多人,自己行去對面髮型屋外等太太出來。等候的時間突然一大班人由莊士敦道轉入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手中遮被撞跌。之後聽到嘭嘭嘭,好大煙應該是發射催淚煙,隨後被一班防暴警察圈住,D8不適問警員可否從袋取口罩用獲答可以便戴上。自己向查問自己為何出現之PC 19227答去完教會。
📎衣物
-深色衫褲是早上做瑜珈所穿
-錄色袋是一直放車,內有
索帶是太太早前交自己、一些飲品在灣仔買,泳鏡
-手持遮是拿給岑牧用
-灰色口罩放衫袋平時轉天氣會戴
-腰包用作裝車匙及銀包

📎呈堂辯方文件冊 D8(1-12)
-教會奉獻收據相片
-2017 年D8受洗相片,見到自己及岑牧師
-數年間出席教會義工活動相片
-現任堂牧師簽發洗禮證明書,自己原有洗禮卡因搬屋遺失
-會面紀錄警員問1520做緊咩,自己答同太太及牧師一齊,那時應已經被拉,後發現是警察寫錯時間,應該是問拘捕前做咩
-事後被捕人士帶上警車截圖見到D8太太也在相中,D8思考一會才答出太太英文名串法😂
🔹盤問
- D8未決定太太及岑牧師是否會傳召出庭作供
-主控再問三至四位品格證人是否包括岑牧師,D8表示現階段不想透露,控追問原因,D8代表反對指是被告權利,反對這問題,因控方意圖早作預備
- MFI 11月2日行程表活動文宣D8答當時未見過,自己對區議會選舉冇興趣,如非岑牧師邀請不會去維園。
-出發前知道維園有宣傳活動,沒想過活動中會有人發言、有旗𢡠
-知道2019時有些活動會發展為暴力行為,回答沒有提出不如不去
-主控指辯方相冊中所見岑牧師健狀不用手杖行路,D8指知牧師身體有些問題,但冇事時行路不用參扶及用手杖
-約1430在鵝頸橋泊好車,不記得標位是半小時,一小時定兩小時。同意銅鑼灣很難找車位而且多是半至1小時。不同意主控建議謝斐道鵝頸槁標位全是半小時。同意當日兩度入咪標,自己集慣入爆便行。三人沒討論過會逗留多久,不擔心泊車逾時最多收罸款告票
-拿雨傘給岑牧師以遮陰為主,手持協助步行為次
-同意維園泳池及皇室堡有泊車位,會比鵝頸橋泊車更方便
-不記得車上有冇討論過去維園做咩,逗留幾耐
-同意牧師牧養輔導可在教會廣源堂進行,為何牧師不選那裡不知道
-舟居勞動在皇室堡入不到維園冇感到特別,以往工作時常都要由沙田去港島區。
-當日車上冇開收音機,也沒用手機查看新聞,其他2人有冇不清楚。主控提出1549 電台政府公告指警方反對維園集會後仍有人2點起集結,警方已經警告人羣離開,稍後有驅散行動。
-時代廣場放低太太購物,沒有約定何時再匯合,太太咪可能好早買完野要等自己,D8形容太太脾氣「還可以」
-去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不是在皇室堡時決定,是在南洋酒店時決定

📌案件管理
D8控方盤問預計仍需1小時,D8其他3名證人仍在商討是否可以65b 呈堂, 如出庭作供也是很短,雙方會利用下午時間處理

1308 今日完畢,明早0930 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4出庭作證: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鄭小姐案發時29歲,沒有案底,除本案外未曾被捕,任職文員。

於2019年中時,她因受私人事情影響下,自身情緒非常低落,不過有朋友(她的中學同學)和專業人士的協助和陪伴。

📄辯方呈上一系列文件和照片,並得到鄭小姐確認和進一步澄清,以證明上文的真確性。

然而,她的情緒到2019年11年時仍然不穩定,大起大落。當時自己有嘗試如運動的活動,雖然情緒會好轉一段時間,但後來發覺效果不大,情況再次低落。

🌟(知道有理大事件;不清楚2019年11月18日理大和其附近有示威活動,當時自己不太關心)

為何前往尖沙咀:

承接上文,於2019年11月17日約23:00時,她聯繫她另一位朋友更新自己狀況,這朋友是她前公司的同事,亦知道她此前經歷的失望事。

在聊天期間(彼此聊到凌晨1,2點),她的情緒漸漸激動,她朋友擔心她的情況,所以約她與18日食早餐,並在元朗站一同出發。

🌟(此前都有與這朋友食早餐的經驗)

前往尖沙咀:

於18日06:45時,她與朋友在元朗站相見。當時她與朋友乘屯馬線,他們在路途上亦有討論食甚麼,最後決定按她提議,到尖東食翠華餐廳(考慮到要在尖東出閘轉車、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等因素),當時她記得翠華餐廳在港晶中心。

🌟(鄭小姐指:

自己當時上班時間是09:00至18:00時,相信朋友的上班時間較她遲,早至06:45相約時考慮到車程和食飯時間;

不在元朗食飯是因朋友是在其他站前往元朗站,以及元朗站都不算近市中心;

以往在尖東只會食譚仔和翠華,知道譚仔未開,而翠華是24小時營業;

不在對面海食飯是因為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不同,亦要再乘車。不認為在尖東食完飯後在返回尖東站比在對面海食飯更耗時;

不知道赫德道和加拿分道有翠華餐廳)

她與朋友離開地鐵站後,沿麼地道、金馬倫道、和漆咸道南(印象中見到上班族,不過見不到車)前往百週年紀念公園西翼。

🌟(沒有想過警察封了漆咸道南的情況,相關情況都已見過,當時都見不到警員,但有不少人走過,是運作中的社區)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行走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到達港晶中心後,她發現翠華餐廳有水馬和沒有招牌,她當時估是倒閉了。其後她朋友想到對面OK便利店買煙,她們到達後亦決定在店內買些三文治,打算之後在附近坐低食。

🌟(這時附近沒有特別情況,當時都沒有留意望向天橋的警員和封鎖線(控方引用辯方的截圖);當時沒有覺得特別肚餓,自己只是想與朋友聊天)

🎥辯方播放短片和展示截圖照片,以證明翠華餐廳和OK便利店在當時的狀況確是如上述般。

之後,她們在附近噴水池坐低食東西。這時是不遲於07:30時。食完東西後,由於她朋友要食煙,所以她們走到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中間的路,打算找附近偏辟處食煙,不在公園食煙是怕違例被罰錢。

🌟(見不到人群聚集和警員,當時環境是人來人往)

📷辯片展示照片,以證明公園確實有告示牌指不准食煙。

其後,她們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打算到華懋廣場附近的凹位(近機票酒店牌下食煙)食煙(當時亦有其他人在凹位食煙)。她記得當時科學館廣場內有車(記得有旅遊巴)和有人正行來行去過馬路,估是上班。這時是約08:10時。

🌟(沒有想過叫朋友邊行往地鐵站時邊食煙,因為附近都有位食煙,當時自己都未太急要上班;見不到人群聚集和傘陣;現場吵雜,估是旅行團)

📷辯片展示照片(不是案發時的情況),照片展示有人在凹位食煙,不過這人不是由她安排。

在朋友食煙期間(亦有彼此聊天),她見到有車,亦聽到有吵雜聲。不過她們其後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和見科學館道的人群往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後退。當時她們打算離開時,聽到有槍聲,驚慌下跑向麼地道小徑,因為當時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已有很多人,而麼地道小徑就沒甚麼人。

🌟(在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前,沒有細心聽聲音的內容,見不到人群聚集和傘陣,其後意會到前方有示威集會;槍聲在科學館廣場內,未感受到有煙;當時麼地道小徑不多於10人跑)

然而,她當走到麼地道小徑2/3路段時,見到前面有Y4小隊的警員下車並向她們的方向開槍射催淚煙,彈頭在她的前方2至3米落地,所以她們轉身就跑,不過由於她身邊不適,感到頭暈想吐,最後她們返回原本的凹位,她亦蹲下休息。

🌟(當時自己距離開槍的警員約10至20米,不知道當時警員是否向天射催淚彈)

不過過了30秒後,她指有警員激動地叫她們全部蹲下,最後被捕。她指在身處封鎖線內期間,有1名身穿西裝,在她們附近食煙的人被放走。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朋友食煙和逃跑的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衣著和裝備:

她在離家時,是身穿白色連帽衛衣、黑色長褲、和波鞋。

A14的證物包括一個黑色Outdoor背包(上班用),當中有以下較重要的物品:

⁃ 1條黑色運動長褲,瑜珈堂會穿;

⁃ 2件長袖外套,1件會放在公司(星期五時帶回家洗),另1件是作為完成瑜珈堂後的替換衣物;

⁃ 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瑜珈堂會穿;

🌟(她會於晚上下班後到元朗上瑜珈堂;自己衣著本身以黑白灰為主;若做完瑜珈出汗就直接回家洗澡;雖然大部分衣服是黑色,但其實只是隨手拿)

⁃ 1個深灰色口罩,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不太認為只戴帽低下頭用紙巾處理失落情緒會較好;亦不認為戴口罩和帽會反令他人注目;不會次次情緒低落就戴口罩,會視乎情況)

⁃ 1對手袖,瑜珈堂會在本身穿短袖衫穿;不帶1隻手袖是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瑜珈堂地方有冷氣,但自己於冬天慣常穿衛衣,這是她冬天的長袖衣服,當時自己亦是初學者,沒有瑜珈衣著)

⁃ 3對黑色襪(1對船襪和2對到腳眼),瑜珈堂會穿(協助做大字碼和劈腿等動作),當中有1對船襪是打算拿回家洗,但忘記取出背包,另1對到腳眼的襪可能是18日放進去背包;

🌟(日常很少會執全個背包,有2對到腳眼的襪是可能於不同時間因要上瑜珈堂前放入去背包內,不過有時上瑜珈堂時不用著襪,視乎需要;襪的「滑」特點是改善柔軟度,她未有怕會滑到,當時都會有瑜珈塾和導師在旁)

⁃ 1對黑色鴨舌帽,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相關問題見上)

⁃ 16支生理鹽水,因自己和朋友曾在大馬路受催淚煙影響,所以翌日到屈臣氏購買(原本有32支,她和朋友各分一半)預防不時之需,用以洗眼。

🌟(鄭小姐指:

由元朗回家要20至25分鐘,需要乘搭小巴,而且必須要經大馬路;

之前受催淚煙影響時身體有不適;

當時並非刻意到屈臣氏買生理鹽水,是順便看到就買;

當時屈臣氏沒有較小的包裝。即使友人不與她分一半生理鹽水,她仍然會買,因為當時元朗當時都頻密發生過示威活動,若果過期就丟掉;

用生理鹽水洗眼是生活常識;

沒有概念屈臣氏貨物的價錢較貴,沒有想過到藥房買生理鹽水,自己也不太會到藥房買東西,因為藥房會賣假貨)

她指背包內還有化妝品、衛生巾、禮品包、筆袋等雜物/上班用的物件,不過沒有被檢取。當時檢取證物時,房間內只有PW11和另一位男警,她亦沒有脫下身上衣物予警員檢取。
================
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鄭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例如蒙面)、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等等。鄭小姐表示不同意。

明日09:15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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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各代表律師採納書面陳詞,部份代表作口頭簡短補充。

案件早前已定下10月9日 1430 作裁決,各人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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