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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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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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D5案情
📌傳召DW6-D5作供
🔸主問
-警方在背袋內檢取了一件白色背心,但沒檢取袋內之一條淺藍色吊帶工人褲,一對波鞋、化粧品、一架菲林相機,一些雜物,不知道沒檢取之原因
🔹盤問
-同意行了幾個小時山才去晚上友人約會
- 行山2人住將軍澳可以去西貢行短程路線如釣魚翁,D5表示不清楚,行聶歌信山是朋友提議,晚上約會是約實行山後才相約。
- D2作供也說是去行山,解釋身上物品同自己相似,對D2她作供時沒感錯愕因各人有各人之案情
-上山有經布力徑,有冇經松柏新村已經不記得
-下山灣仔峽道有過一條馬路,第一條馬路是司徒拔道,同意那裡有巴士、的士可坐
-知道當日中環有2個集會,同意帶備防毒面具是預防警方發射催淚彈,但不同意一定是衝突才發射
-灣仔峽道行去堅尼地道是行山計劃一部份。主控問堅尼地道可直行去中環堅道,之後再接荷里活道,D5答不清楚。同意呈堂聶歌信山資料介紹可在司徒拔道乘坐15號巴士往中環,但這並不是自己當日選項
📎手套
-檢取手套是行山時用,非自己買。相冊所見手套是工業用並非一般行山用,覆蓋過了手腕,D5不清楚,指覺得那對也算纖巧。
-主控指P75及P111,即D4那對手套同自己那對一模一樣,似乎有防𠝹作用, D5不同意一樣,重申當時不識得D4也不是她代購
📎
-不同意警署相片所穿著運動鞋是一般打羽毛球用,但同意沒有保護腳踝功能及當時穿沒筒的襪
- 19年10月7日至11月2日屋企附近有冇再發生警民衝突要施放催淚彈,回答因工作不時飛不在香港不知道,指因感受過一次催淚煙非常不適而預備防護裝備
-不同意D5-4呈堂行山資料是穿鑿附會
📎索帶及風鏡
-索帶是家中取,放入行山背囊。不同意如作紥營應跟帳幕放在一起,再指作供說索帶也有其他作用如縛物件在背袋、急救甩鞋底。主控指背囊有另一對不怕甩底,D5指那對很貴不會行山穿,會弄污。當時不知示威者常用索帶縛住物件

風鏡在澳洲滑雪才用,但本案是想作保護避免催淚煙。主控質疑D5在澳洲滑雪照之風鏡並不是本案檢取的那個:
1)澳洲那個粉紅色邊較粗,檢取的好幼,
2)澳洲滑雪相片配帶是黑底白字,本案的則是粉紅色底白字。
3)檢取眼罩頂部是2條粉紅間
D5不同意是2個不同眼罩
-去到皇后大道東在舊郵局下山,見到有人聚集,不覺大事不妙。確認在船街(同意船街有間廟)取出防毒面罩及眼罩帶上但不肯定索帶在何位置跌出,不同意當時所有索帶皆跌出,印象有幾條仍留在袋內。自己只檢走跌在地上那些。D5同意控方相冊第322號相所見被截停索帶插在腰間齊整尖端向上,但否認是備用或在船街跌下拾回時再整理排好。不同意索帶插腰是準備隨手可用,在場同警方對抗。
📎圍巾
同意是管狀可覆蓋面部,同本案D2及D7圍巾看似一樣,不同意當時天氣戴上會不舒服及打算用作掩飾面容
📎銀色擋雨布(背囊雨冚)
同意當日天朗氣清,不需使用雨冚,但不覺得套上麻煩。同意取出眼罩及防毒面具,再冚上,因有扣鈎住好方便套上及除下並非為水炮車而套上。
📎深色衣物
同意呈堂穿深色照片是有篩選過,平時會有穿其他顏色。一張行山照片所見是穿行山鞋,也同意案發日只穿輕巧鞋去行山。
📎落山後路程
🫂P133 有線新聞 實時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中間,近舊郵局有人用索帶將鐵欄扣起,D5記得有見過,強調沒參與
🫂P? 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位置有很多黑衣人,馬路被堵塞
🫂NOW新聞 17:01起片段中皇后大道東大王東街,片段中有火堆,但自己此時應該已過咗沒有見到
-同意在舊郵局下山可在春園街行去灣仔地鐵站坐車往中環,在當刻想坐的土。
-在船街行出莊士敦道,是打算去少人及大路地方坐的土往中環
-不同意從冇向警員說是路過,而是說過協助急救
📎急救證
身上兩張分別是CPR及AED證書,不知英文長寫,但知中文名稱。同意聖約翰救傷有其他更全面證書。
【注:聖約翰急救證 有分 First Aid/ CPR/ AED, FA課程包括CPR及急救包紥】
📎拍照
同意身上有電話及菲林相機,但不記得有冇途中影相,不同意其實沒去過行山所以只呈上網上圖片。
📎法律背景
澳洲讀書有接觸過法律課程,本案後轉職法務助理是湊巧,同因接受審訊冇關係,也同當日約會男士沒關係
🔸覆問
-因疫情航空公司大裁員而轉工
-在中環約會時間有彈性,對方知道行完山才去
-手套是屋企父親買了數個自己拿其一來用
-當天所穿的鞋在其他行山時也穿過,沒有不舒服及因此受過傷
-自己呈堂雪鏡相角度看不到頂部,確認帶向外是白色,向內是黑色,帶是雙面可以反轉用,庭上取出實物P64 護目鏡D5確認自己呈堂滑雪所戴及警方拍照那個,配帶不同顏色是因澳洲滑雪之後自己反轉了條配帶
-索帶並非刻意放腰方便隨時使用
-滑雪穿粉紅色外衣沒特別原因
-皇后大道轉出船街是想找其他交通工具

📌傳召 DW7 梁先生
D5 約會之友人
🔸主問
學歷至PCLL,2019年8月認識D5交換電話後交往。原在19年11月2日約了D5晚上在荷里活道家中18:30見面,自己在18:30等待至1930也未見出現,打電話也找不到,心想可能被放飛機,在翌日才在朋友口中得知D5因被捕失約,隨後有再見面,至今天2人為朋友關係。
🔹盤問
19年11月2日證人搬出獨居,約了D5在1830見面。本身從事法律工作但未入過審訊法庭。
🔸沒有覆問

- D5案情完-

1243 午休,下午1430 繼續,D6 將會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審訊 [3/7]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主要
口頭補充針對爭議法律上被告是否管有案中物品。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00 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主問
📎背景
2019年11月家住深水埗區
📎行程
案發一星期前約了朋友鄭小姐11月2日見面及食飯。同鄭小姐相識10年是兼職工作時認識。11月1日晚上聯絡知2號有候選區議員在維園集會及中環有「和你摺紙鶴」活動,2人商討打算先去銅鑼灣,有時間再去中環集會才食飯。知道2個集會也有不反對通知書才會去。二人約了3點在天后地鐵站等,當日鄭小姐妹妹也出席,三人去了電器道買外賣在維園長櫈上食,1530到集會場地但1555警方宣佈集會非法,三人在1600前離開。由於下一個中環集會在1700開始,鄭小姐指行去中環少於一小時建議行去。在代表大律師要求下於電子地圖劃上路線:京士頓街 -百德新街-在名店街聽到人話 Sogo有水炮車,為免多人混亂即掉頭去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左轉入謝斐道。見路面平靜直行去馬師道時見到一組5至6名警員候命,沒有對話或查問三人,繼續前行見前面一男子行在馬路,有另一組警員從後跑出追趕該人,3人到駱克道時見男子在對面街被警員截停,三人再行去中環方向。2組警員沒有就自已衣著提問,也冇提及有地方不可去。之後再一直行去史釗域道Novotel century酒店外停低,由於當日出門有咳喇及凍便在此戴上口罩及穿上黑色外套。自己工作平日要對客戶,集慣不舒服便戴避免影響客人同同事,隨身袋日常必備口罩,是非外科款,貼身及較滑款。由於咳便想去茂蘿街茶飲店買飲料,去到發現店下半閘買不到,掉頭回莊士敦道,沿路去到菲林明道交界大有商場紅綠燈位見到2男子用魚絲縛在2枝紅綠橙柱,似乎是設路障,地上有小量物品但沒留意因想盡快離開,不想同非法活動扯上關係,路上見不到有車經過。沿路經過修頓球場,莊士敦道過咗盧押道在右面行人路聽到有人叫「水炮車」。1649 時有人在春園街跑出,片段柯布連道相同時間也有人跑出,D6當時沒有見到。片段1705汕頭街廈門街中間莊士敦道地面上有堆火,D6沒見到。聽到有人說水炮車打算行快啲離開,但沒親眼見到水炮車。過咗譚臣道發現同行2人失散。嘗試搵二人但現場好迫,見到前面路口少人便行前轉右在分域街想打電話聯絡二人,如果找到會商量離開,失散咗時心情好緊張,週圍的人也很慌張。由譚臣道去分域街是急步,分域街上冇人聚集,人羣是急步離開。沒有聽到警方在機利臣街發出警告或叫囂、不其有人堵路或扔物。印象中莊士敦道有見過手推車但冇著火,也冇見過有人扔汽油彈,D6確認從沒有行出馬路、也冇堵路。
📎拘捕
轉入分域街時有人從後推低落地,想起身但被人㩒住,並問是男定女,答完使比坐起身說被捕及上膠手扣,位置在分域街髪型屋外。警員宣佈拘捕並問地上電話是否她,隨後拾起放入自己背囊。自已之前不知發射過催淚彈,坐起身才知,口罩也不是因催淚煙或參與示威而戴上。沒有見到當時有人作挑釁警方行為,從沒打算參與非法活動或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衣著物品
當日一直手持長傘,因維園集會是戶外打算作遮䕃,只在維園打開過。行走期間有酒店外加穿黑色外套,即被捕時身上那件。

📌案件管理
D6案情預計明天十一點可完成。剩下只有D8案情,除D8作供另有3名品格證人(1小時可完成),D8代表明天星期三下午由於在其他庭要處理另一案件申請下午休庭獲批。明天或星期四上午可開始D8作供,星期四D8之3名證人可在一小時內完亦會考慮或以65b呈堂。按進度本案星期四會完成辯方所有案情。

1622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繼續,只開半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午內容 ]
D12今天缺席,會補上醫生紙

📌繼續傳D2作供

🔹盤問內容

▶️男朋友之急救背景
2016年6月識,同年11月拍拖。2016年男友做餐廳侍應,讀high dip , 被告當時同一餐廳做暑期工。至2019,男友有進修急救課程,有考到證書,被告有見過相關card和証書。

▶️男友whatsapp電話記錄
控方問有無向男友拎相關whatsapp記錄。被告指2022年5月有諗過叫男友作供,但男友的法律團隊意見指不適合。控問有否向男友拎相關急救證書,被告指有俾律師,控質疑為何現在未見。辯方指此屬法律意見部分,林指主控可以質疑此議題。被告和男友的法律團隊不同。被告同意和男友有影相,但無呈堂。

▶️被告whatsapp電話記錄
被告同意田友人的whatsapp 紀錄也應在自己電話內,但記憶中無問控方拎回電話看相關記錄,不同意控方指因為記錄同田小姐電話有出入,自己無俾密碼警方,警方亦從問過拎密碼。控質疑有咩原因唔去問電話撮取相關whatsapp事宜,被告答無原因,同意在電話中能搵到相關電話通訊記錄。

▶️11月17前對社會事件之認知
被告同意並知悉八月後有社會事件和暴動,會有人黑色衣服和帶眼罩。控指11月11日理大開始有社會事件,被告指當時社會有好多,知理大有社會事件,但不知程度和細節。被告指暴動一詞新聞常有聽到,但無深究,知1117 有示威活動。林官關注所談討的示威活動是指屬暴力/平和。被告指有諗過演化成暴力。

▶️進人理大前
被告解釋嬲男友入poly 因為男友為了不相關的事而放自己飛機,亦不想男友接近有暴力的地方。控問當知男友入poly,自己有無google poly 情況。被告指當下太嬲,只想着聯絡其他人一起搵,同意宜家諗番google左先再向男健議應否入poly為理智做法。

控問有無諗過男友參與暴動。被告指男友性格安全,彼此認識耐,知他無參與社會事件,亦無參與做F.a。控問知道男友入poly 後,有否聯絡其父母,答無續指其雙親老邁不想剌激他們。續問有否問峰(男友朋友)和男友哥哥poly入面點,答無提及。

控方質疑被告點解入poly唔上網睇理大情況,被告指顧住打俾男友和向田朋友呻,下的士後亦只開google map 睇搵路。

▶️進入理大後
控問落的士行去y座有無見到破壞情況。被告指無見有破壞進行中,但有見已被破壞情況,如地上有𕖁,有分散的無裝備黑衣人,記者,FA和便裝人。控問入poly後有無google睇poly發生乜事,被告答無,只顧住打電話。

控質疑點解唔用5分鐘上網search 下poly仲可唔可以留低。被告答指當下無迫切性。續解釋見到2名FA後跟隨他們但無問急救站位置,因為不相識不敢交談,而見他們有穿反光衣所以估是去急救站。控質疑如尋男友心切可真接問急救站位置,被告指不敢approach唔識既人。

及後被告指用了5-10分鐘由y core 去了 vs大樓內急救站,答內有fa,枱和物資。控方問有無諗過急救站係幫暴動人士。被告指認知中急救員係會救所有人,無特別諗。控問質疑點解poly入面有急救站,點解有人受傷。

控再問此階段係咪仲未google 睇情況,被告指忙於打俾男友和聯絡哥哥。控問急救站有無提供物資,答無,其他地方有見放出嚟,唔知係咪供取,自己無拎。控質疑是否怕被誤會所以唔拎,答無諗,認為搵到男友便走。

▶️入poly 搵到男友後
被告指見到男友後,當時見男友穿反光衣有ems字眼、有背囊、Tee、長褲。沒有防毒面具,眼罩、頸巾及手袖。控方問有冇問男朋友在做什麼,回答無,因為見到他的裝束也能知道。控問有冇罵男友,回答有,並問男友去左邊。控再問有否詢問男友有無拯救傷者,被告指男友告知救了一人。

控質問被告見男友後為何不問理大情況。被告回答指在聯絡到男朋友等待會合階段已查過,認為需要立即離開。被告沒有想過唔等男友就走,因為入理大的目的便是找男友。 被告指出是自己提議離開,男友同意。重申沒有問過男友有關理大情況,因為自已已探索過。

▶️沿路折返計劃離開poly
控引被告指見全部出口封閉。被告解釋指不能由原路返回Y座,才作查看並隨之知有其他出口。不能從Y座出口走因有30-40名示威者看守,有嗌,出口有雜物堵塞,另欲往Y座的兩名人士被截。 當時就不敢去問能否離開。控指出男友有急救背心,有沒有嘗試去問。被告稱當時因害怕沒有問。控方問有否聯絡家人談及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沒有但有和田朋友聯絡。

控問被告有冇打999告知被困理大。被告答有向男友建議,但男友指警察入唔到嚟,有機會比指責浪費警力。

控方問被告有冇選擇其他出口。被告指當時見報導提天橋有火災,另一出口對峙中。控方問當時是否已知理大有暴動。被告指沒有想過暴動此詞,當時只想到有暴力發生。控方質疑係有火嘅情況,被告回答腦海中沒有出現暴動一詞,亦沒有問男朋友這是否暴動。

控再問為何不行去正門出。 被告指不想接近對峙地方,與男友兩人往VA內裏一房間只有他們兩個,認為是最安全。被告不認為在這個階段要防護裝備。

▶️往Y座出口(即警方指供被困人士離開之出口)
被告google 知Y座可離開,VA課室 往 Y core需時約十分鐘,指兩人快速前往,但仍需時尋路。控質疑被告是往Y座,亦即是被告進來的地方。被告指出自已去時不知那是Y座,男友稱是在Y平台嗰邊,所以需搵下點去,是在S座再遠些少,不是第一次離開所提及的地方。

▶️無法離開Y座,返回VA課室
無法離開因聽到有巨響及聞到刺鼻味,及見到有很多人奔跑。之後見新聞才得知發生乜事,沒有親眼見到彈,只有聞到及聽到。其後返回VA同一課室。

控再問被告有否打999告知警察Y座不能離開,被告指沒有想過,因為咁多人都知,自已在Y座首次嘗試原路折返時亦已曾問男友好無聯絡999。控再問在這個階段,警方發出消息指Y座可離開,質問被告為何不聯絡999。被告指出沒有想過,因及後返回va查看新聞得知有催淚彈與閃光彈,相信是由警方向Y出口發射。

控問在這階段有冇尋找成人協助。被告稱自己已是,加上與父母關係不太好,父母也有其身體狀況(略去細節),自己沒有找過其他大人。

▶️被告坳柴並前往急救站
控問何時才由VA往F座。被告指2230後,解釋沿路行唔想乾等,一開頭唔係諗住前往F座,只不過看見F座有開門。

控方問被告坳柴去完急救站是否感覺好些。被告稱仍痛,但沒有初時咁痛。當時急救員與男友兩人一左一右地扶住走路。 控再問去到急救站直至0100時,是否同意男友獨自去探路。被告答唔想,但沒有辦法。 有向男友講一定要返回接自己。控問當時男友沒有返回有否失望。被告答一定啦。

林官問現時兩人是否情侶。被告確認。

▶️被告身上之裝備

控方問身上裝備會否令人誤解。被告沒有想,指當時已經傷了,有裝備保護令自己減少再傷。 控重申會有機會令人誤會。 被告稱沒有想過,亦沒有想過與示威者一起。

控再問之前已知示威者會佩戴該些裝備。被告當時認為沒有站在一起,應該沒有事。

▶️往大學醫療中心
被告留在急救站直至0330時搬往大學醫療中心。因聽到有聲響和有嘢跌下來,覺得不能停留在危險地方才跟隨急救員一同撤離。當時有一名急救員攙扶自己,另一位協助拎袋。

控問既然不想示威人士聚在一起,有否問急救員扶自己往VA。被告稱不識他,救護員亦都suppose係去急救站 。控再問沒有想過自己一人前往。被告稱VA有樓梯。

被告有間男友有知其他方法找到自己,但男友說不能。 控問有否聯絡過999。被告稱沒有想過。 控再問0430時有冇諗過,被高達沒有,解釋男友早前說過沒有警車能入來。  控方質疑既然男朋友不在身邊就沒有人阻止被告打999 ,被告指出警察車輛也不能進來。

▶️被警員拖行及拘捕
控方問0430時,如何決定離開。 被告指經跨過暢運道經正門。控方質問正門有樓梯。被告不認同並指出該段路是平路。否認在這個階段不需要人攙扶,只是不認識其他人。

控方質疑在醫療中心穿上裝備是被告自己決定的, 被告指出自己與男友聯絡,男友建議配戴保護裝置,因擔心會有衝突。自己當時一心想離開,已不在乎會否因裝備而被人誤會。

控問為何不嘗試藏在VA。被告稱自己朋友已入睡,又唔識其他人得自己一個係急救站, 1秒都唔想再停留該處。

控問被告為何頸上有圍巾。被告指2200時有催涙氣體,皮膚好乸,因害怕再次受影響,所以戴住保護自己。而雨褸係防止被水炮車噴中,因男友提過水炮車射程很遠。 至於黑色背囊便是臨急臨忙取用,無思索。


控質疑既然背囊不是自己,為何孭起背囊。被告指出可保護背部,雨褸不能保護自己避免有人打。控方質疑背囊在缺乏保護用途下還決定咩上身是因為背囊其實屬於被告的。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在醫療中心聽到有人叫「速龍開槍啊」的時候是否跑走,被告回答沒有,是攙扶着牆出去。被告知自己聽到速龍開槍的消息後,只是行路走已經很花心力,未聞到刺鼻氣體所以冇用防毒面具遮蓋面部。控方質疑被告不怕警察看到他會誤以為是示威者嗎,被告解釋他離開是有人大叫,冇諗到要除晒啲裝備。

控方質疑點解要走,被告解釋開槍會死個喎,下意識都會走唔留低。控方質疑被告下意識要走係因為已經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被告指出醫療中心入面不算混亂,外面卻10分混亂。控方質疑為什麼不返回該醫療中心房間,被告指出有諗過但係出咗去之後要鎖匙入返去。被告只行出去幾步便有警察截停自己,解釋被拖行是使用防毒面具是因為很大煙。控方質疑不會怕被誤以為是示威者嗎,被告解釋太辛苦太痛。控方質疑為什麼不用其他東西遮蓋,被告解釋當下有防毒面具,而且圍巾不能阻截催淚氣體。

▶️被告叫警員不要拖行自己及多次要求睇醫生

被告指出曾叫警員不要拖行自己,但不獲理會,不記得該段路的位置,但肯定冇爬過障礙物或樓梯,所以只有主問時指出的那一條通道離開。

被告指出自己被警員撳低後有講自己拗柴,多次要求見醫生,但不獲理會,曾向被捕警員及一名拎住簿仔的女警問可否睇醫生,在臭格亦問過很多次。控方指出在審訊時被告的律師沒有向被捕警員指出此項事情。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警員有帶自己跨越矮牆,並完暢運道離開,亦不同意雙手有手套,亦不同意控方所指物件裝備是屬於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給予的。

🔸辯方覆問

被告指出現時和男友仍是情侶,在自己被捕上庭後有分手,因為感到憤怒和認為是男友導致自己被捕的,但男友及後有挽留並道歉,在12月尾復合

林法官問他們彼此如何稱呼,被告回答BB。被告指出希望男友作供,男友亦想出庭作供,但男友的家庭希望男友跟隨法律團隊意見,所以當下知道男朋友不是刻意唔幫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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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2 第二證人 - 田小姐

🔸主問內容
從事醫藥相關行業,從中一認識被告十幾年。2019年11月17日是21歲,為中大學生。當時見過被告男友3-4次,知道他們一齊左3年,

11月17日相約了被告11:30在自己家整蛋糕給被告男友,但12:00被告才到。續指被告當時穿淺藍色tee,黑色緊身褲,無背包。至約1730被告離開自己家,亦屬相同裝蓄,証人知被告坐的士去poly搵男友。1730-0230皆有彼此通訊。

11月17日証人知poly有反修例示威,但不清楚有無暴力。在家中有叫過被告唔好去,但指被告話搵到男友後就會出嚟。screen cap底whatsapp對話因被告告知律師指對話紀錄很重要。

顯示11月17-18和被告對話之whatsapp 截圖,以下為証人發出訊息之大概內容:

11:17 am
起身未又話約
(被告指有約到,怕對方未起身)
(亦有訊息提及:好禁你到樓下打俾我)

17:27
你自己一個小心d 呀

17:28
等你今晚拎蛋糕
(証人解釋知被告獨自去poly怕她危險,指被告曾提及會返回拎蛋糕)

林官問其中一段訊息指要被告帶材料,所指謂何。證人指係一d家中欠缺的蛋糕材料。

(有訊息顯示證人指:「pk佢今次無諗過你感受,唔知你準備咗禁多野。」證人解釋係安慰佢,知被告整左生日card,不過未有帶card和禮物帶來自己家。另一訊息顯示「應該ok 既,poly 無cu 禁大,應該易搵」證人解釋同cu相比因為彼此讀cu)

17:46
到邊

18:01-2
好,小心啊你,識去?搵到就即走(證人解釋指搵到男友便好走,被告應of course)

18:53
有無去急救站到搵
(證人解釋因為被告有講男友去做fa)

19:21
finally ,禁就好了,會左佢快d走(證解釋指被告終能聯絡男友)

19:45
good good(解釋意指被告見到男友很好)

20:55-56
好,我搵搵,擔心你(解釋知道被告從入poly 之路出去不成功)

21:19
搵既都無關於出口,都係直播

21:31
y core y core !!(send 了6次,解䆁指自己從警察facebook 見可由y core離開,並send 給被告)

21:33
官方消息應該係真

22:13-14
有無事,official news 都假(解釋知道被告在y座聽到槍聲,不解)

22:19
唔好驚住,我keep住幫你睇(解釋指搵方法助被告離開,知被告好驚)

22:26
顯示了從另一群組之forward message(解䆁告知被告剛才y core 發生乜事)

11:38
發生咪事,點解既(解䆁知被告坳柴)

01:3x
佢掉底你一個(解䆁知道被告男友尋路,問被告是否自己一人)

01:32
都好既….(解䆁被告男友拎d保護野,有咩事都好似安全 d )

02:xx
好快會走到架啦,男友番早,有咩事call 我

証人02:30 後知被告有send message ,指自己己朝早0700先睇。另有訊息顯示「記得幫我keep 好個蛋糕」「一定」「goodnight」

07:07-09
証人send左11條訊息皆單剔

11月17証人有被告男友電話但無聯絡佢

🔹盤問
證人指2019年頭開始用她用來截圖的電話,今年年頭轉了電話,訊息無過落新電話,無back up whatsapp。控質疑為什麼轉電話不保留記錄,證人解釋年頭新年在大陸遺失了電話。控方問有冇delete過任何訊息或者截取落手指,證人回答沒有,以電話截圖便發送給被告。

控方問知否中大有暴動,有否和被告傾八月開始的反修例事件。證人回答知中大有暴動,沒有談及,也沒有談及其他反修例事件,控方問是否知中大暴動延伸至理大,證人回答知道理大有反修例活動。

證人不知道被告男友有否急救牌照。控方問是否知道被告的家人背景/情緒狀態(早前主問中提及被告的家庭背景,指父母身體有特別狀況)證人回答知道爸爸有身體問題,媽媽則不知道。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記得被告於11月17日的衣着,回答被告經常着T恤和喜歡淺藍色。控方質疑為什麼記得沒有背囊,回答指被告只有拎住一袋整蛋糕的材料。

控方問有冇問被告點解男朋友做急救,回答沒有,續問有沒有阻止被告,回答有因為知道該處有示威活動。控方問有冇上Google睇新聞,證人回答整緊蛋糕時候有睇,但被告沒有,有轉告訴被告入面有示威者,但沒有講及程度。

控方問有冇叫被告知道入面情況才出發,建議被告如果男朋友唔聽電話就唔好去。證人回答指被告提及搵到便會很快出嚟,認為被告入去應該能找到男朋友。控方問當被告離開後有冇睇新聞,回答有睇,但五點至10點冇點睇。

控方質疑為什麼指有反光衣好容易搵到,為什麼知道男朋友又穿。證人回因為急救員會穿反光衣。控方質疑急救員經常出現在暴力環境當中,有冇叫被告唔好去,回答沒有。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記得被告於11月17日的衣着,回答被告經常着T恤和喜歡淺藍色。控方質疑為什麼記得沒有背囊,回答指被告只有拎住一袋整蛋糕的材料。

控方問有冇問被告點解男朋友做急救,回答沒有,續問有沒有阻止被告,回答有因為知道該處有示威活動。控方問有冇上Google睇新聞,證人回答整緊蛋糕時候有睇,但被告沒有,有轉告訴被告入面有示威者,但沒有講及程度。

控方問有冇叫被告知道入面情況才出發,建議被告如果男朋友唔聽電話就唔好去。證人回答指被告提及搵到便會很快出嚟,認為被告入去應該能找到男朋友。控方問當被告離開後有冇睇新聞,回答有睇,但五點至10點冇點睇。

控方質疑為什麼指有反光衣好容易搵到,為什麼知道男朋友又穿。證人回因為急救員會穿反光衣。控方質疑急救員經常出現在暴力環境當中,有冇叫被告唔好去,回答沒有。

問當知道被告指出口被封返回室內時,有冇諗過打999 ,回答沒有因為出口被封警察也不能進入。控方繼續質疑當知被告指Y座有催淚彈時有冇諗過打999 ,證人回答如上。控方問有冇試過聯絡被告家人,回答知道被告和家人關係不熟。

控方問為什麼當被告指有急救員拿了保護嘢給他時,證人證人在信息中表示好,質疑證人是否知道有什麼裝備。證人回答被告沒有告知有何裝備,自己知道當刻有催淚彈估計應該是保護眼睛的物品。證人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入Poly係參與暴動。

林法官希望控方受WhatsApp記錄表達一些立場。控方指不能證明確實出處,真實性,或是否實時溝通。續指證人冇記存手指是因為該記錄不是真確的,係之後才做,指出如果屬實應該放落CD。證人指他認為截圖後被告會自己儲存。

控方問證人找不到被告時有冇搵他的男朋友,證人回答男朋友18號朝早九點告知自己五點時候聯絡不到被告,男友有告知自己出去尋路但不能折返之事。

🔸辯方覆問

證人指出時至今天見了被告男朋友約10多次,沒有給自己看急救證書是因為認為不會突然顯示給自己睇這類文件。證人指出自己沒有加減或修改WhatsApp記錄,截至今天仍是同一個電話號碼

📌明早0930繼續,將會傳D4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3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2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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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宣布決定理由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4月17日被判處監禁21日,緩刑1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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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8/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鄧(30)🛑已被拘留1日 #依令緝捕歸案 (#0930灣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2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7/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馮(21)🛑已還押逾1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暴動;#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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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郭子丰暫委裁判官
🕞15:30
👤李(54) #裁決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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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10:0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8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8/3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2/9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21/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截至1024)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2鄭先生身體好轉並有出庭。法官提醒鄭先生可以因應身體狀況而回家休息。鄭先生表示明白。

A14選擇出庭作證: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鄭小姐案發時29歲,沒有案底,除本案外未曾被捕,任職文員。

於2019年中時,她因受私人事情影響下,自身情緒非常低落,不過有朋友(她的中學同學)和專業人士的協助和陪伴。

📄辯方呈上一系列文件和照片,並得到鄭小姐確認和進一步澄清,以證明上文的真確性。

然而,她的情緒到2019年11年時仍然不穩定,大起大落。當時自己有嘗試如運動的活動,雖然情緒會好轉一段時間,但後來發覺效果不大,情況再次低落。

為何前往尖沙咀:

承接上文,於2019年11月17日約23:00時,她聯繫她另一位朋友更新自己狀況,這朋友是她前公司的同事,亦知道她此前經歷的失望事。

在聊天期間(彼此聊到凌晨),她的情緒漸漸激動,她朋友擔心她的情況,所以約她與18日食早餐,並在元朗站一同出發。

前往尖沙咀:

於18日06:45時,她與朋友在元朗站相見。當時她與朋友乘屯馬線,他們在路途上亦有討論食甚麼,最後決定按她提議,到尖東食翠華餐廳(考慮到要在尖東出閘轉車、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等因素),當時她記得翠華餐廳在港晶中心。

她與朋友離開地鐵站後,沿麼地道、金馬倫道、和漆咸道南(印象中見到上班族,不過見不到車)前往百週年紀念公園。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行走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到達港晶中心後,她發現翠華餐廳有水馬和沒有招牌,她當時估是倒閉了。其後她朋友想到對面OK便利店買煙,她們到達後亦決定在店內買些三文治,打算之後在附近坐低食。

🎥辯方播放短片和展示截圖照片,以證明翠華餐廳和OK便利店在當時的狀況確是如上述般。

之後,她們在附近噴水池坐低食東西。這時是不遲於07:30時。食完東西後,由於她朋友要食煙,所以她們走到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中間的路,打算找附近偏辟處食煙,不在公園食煙是怕違例被罰錢。

📷辯片展示照片,以證明公園確實有告示牌指不准食煙。

其後,她們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打算到華懋廣場附近的凹位(近機票酒店牌下食煙)食煙(當時亦有其他人在凹位食煙)。她記得當時科學館廣場內有車(記得有旅遊巴)和有人正行來行去,估是上班。這時是約08:10時。

📷辯片展示照片(不是案發時的情況),照片展示有人在凹位食煙,不過這人不是由她安排。

在朋友食煙期間,她見到有車,亦聽到有吵雜聲。不過她們其後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和見科學館道的人群往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後退。當時她們打算離開時,聽到有槍聲,驚慌下跑向麼地道小徑,因為當時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已有很多人。

然而,她當走到麼地道小徑2/3路段時,見到前面有Y4小隊的警員下車並向她們的方向射催淚煙,彈頭在她的前方2至3米落地,所以她們轉身就跑,不過由於她身邊不適,感到頭暈想吐,最後她們返回原本的凹位,她亦蹲下休息。

不過過了30秒後,她指有警員激動地叫她們全部蹲下,最後被捕。她指在身處封鎖線內期間,有1名身穿西裝,在她們附近食煙的人被放走。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朋友食煙和逃跑的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衣著和裝備:

她在離家時,是身穿白色連帽衛衣、黑色長褲、和波鞋。

A14的證物包括:

黑色Outdoor背包(上班用),內有:

⁃ 1條黑色運動長褲,瑜珈堂會穿;

⁃ 2件長袖外套,1件會放在公司,另1件是作完成瑜珈堂後的替換衣物;

⁃ 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瑜珈堂會穿;

⁃ 1個深灰色口罩,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1對灰色手袖,瑜珈堂會在本身穿短袖衫穿;不帶1隻手袖是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3對黑色襪(1對船襪和2對到腳眼),瑜珈堂會穿(協助做大字碼和劈腿等動作),當中有1對船襪是打算拿回家洗,但忘記取出背包,另1對到腳眼的襪可能是18日放進去背包;

⁃ 1對黑色鴨舌帽,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16支生理鹽水,因自己和朋友曾受催淚煙影響,所以其後到屈臣氏購買(原本有32支,她和朋友各分一半)預防不時之需,用以洗眼;

⁃ 4條鎖匙。

她指背包內還有化妝品、衛生巾、禮品包、筆袋等雜物/上班用的物件,不過沒有被檢取。當時檢取證物時,房間內只有PW11和另一位男警,她亦沒有脫下身上衣物予警員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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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續審。
【08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依令緝捕歸案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
1009 廣播系統據稱故障,案件轉往同層十一庭處理。

1013 被告出庭,髮型略經修剪,後腦紮髻、唇上蓄鬚,身材較之前健碩、精神飽滿,不忘向親友微笑。

1017 開庭,❗️被告承認全部控罪❗️,控方宣讀案情,引述八名警方證人鋪陳海壩街其他人士縱火襲警情況,直至眾被告向福來邨方向逃走、被警員拘捕方能辨別個別被告具體行為,並有新聞片段為證。

1030 辯方透露上述片段因被告還押在內,上庭前無法檢視該項證物。

1031 法官宣布暴動罪名成立,控方宣讀妨礙司法公正案情,透露被告按照「升旗易得道」YouTube 頻道一干人等指示、2020 年 10 月 27 日向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求助不果,接受該頻道安排於荃灣絲麗酒店以及葵涌 iPLACE、星星中心、昇柏山四處藏匿,期間多次應該頻道要求亮相多段錄像感謝對方協助,直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前往西貢北潭涌企圖登船潛逃,事敗被捕。

1046 辯方表示被告暴動一罪未經審訊經已認罪節省時間與公帑,請求法庭給予 25% 或以上刑期扣減,惟法官質疑原案已經審結良久。

1053 辯方重申盧錦輝案被告潛逃千日仍獲減刑 22%,本案被告潛逃日數僅得 517 日,並向警方供出藏匿期間所知全部情況、合作後需轉往小欖設施單獨囚禁,儘管控方表示被告供詞並無任何幫助,仍請求法官給予三分一折扣。

1105 法官質疑被告潛逃之前認罪僅得四分之一折扣,之後如有三分之一,潛逃豈非有所得益?若非警方截獲,被告亦已逃之夭夭。

1113 法官與辯方大律師均不了解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安排,需要多次求助被告本人。

1116 法官查詢被告還押日數,辯方大律師經智能電話計算得出 406 日。

1119 法官問及被告背景,辯方透露被告學業成績雖然有欠理想,但為人樂觀積極,已考獲拯溺、長者健身導師等多項體育相關資格,決心成為羽毛球教練,擔任助教期間亦深受兒童學員愛戴。

1129 控辯雙方並無其他事項補充,法官指示控方播放部分暴動片段,其餘留待內庭觀看。

1200 片段播放完畢,法官批准控方證物處理申請,另外需時量刑,押後至 9 月 11 日下午宣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7/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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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0936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盤問
-去到謝斐道馬師道時有一組警員,D6未穿黑色外套,身穿淺綠tee恤,警員沒有查問,之後到Novotel Century酒店外才穿上外套。
-1550維園聽到警方宣佈集會非法,離開在名店坊有人叫有水炮車,自己冇見到,在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後再去謝斐道。告士打道狀況正常,有行人有車,不算多人。主控指去中環最直接方法是否沿告士打道直去,D6不熟悉灣仔答不到
-「和你摺紙鶴」不是「和理」,同意是和理非系列活動,同意一些合法集會有可能演變成暴力集會,但一旦警方宣佈就即刻會離開
-當時天氣行去中環不覺熱,沒打開過遮,維園因空曠(露天)才開過手上長遮。
-同意轉入茂蘿街是于迴路線
-自己沒有帶紙去中環摺紙鶴活動,因鄭少姐帶
-因見有時間及食完嘢,不坐車去中環覺得冇問題
-沿路沒有上網查新聞/交通訊息
-同意示威活動中有時有人會用遮做傘陣,手持遮只在維園時開過,不同意主控指遮是自己打算參與集結時作武器
-因工作關係,有咳嗽就會戴口罩防止細菌傳染。昨天作供出門時有喉嚨痛但去到灣仔才戴口罩,不同意口罩非因防止細菌傳染而戴,確認證物P77是當天所戴,同意不是一般醫療用有2層的口罩,是在日本買包裝寫防花粉,感冒及可清洗。不同意這款不可防止飛沫傳播,也非作遮蓋面容用
-過了譚臣道發現同行朋友失散,沒有呼叫朋友因為有人叫水炮車嚟緊環境好嘈,也因人迫及有水炮車不安全所以那刻沒有打電話搵朋友,有回望過但見不到,自己企行人路近馬路邊緣冇行入去譚臣道搵。覺得分域街安全因水炮車在莊士敦道直去。
- D6記得主控所指庭上六位作供被告有三個巧合也是莊士敦道上同朋友失散,不同意各被告曾經作討論
-不同意朋友鄭小姐消失是杜撰出來
-邊個用雙手推跌自己不知,伏地㩒住自己人士之後才知是警員
-曾經見過七十一外有一架裝了雜物手推車,幾秒後D6便轉入分域街。事後看片才知機利臣街有警員衝出,但在七十一時見不到,當時看不到及聽不到催淚彈。🫂P136 片段拍到莊士敦道教會望向銅鑼灣方向,警方發放多枚催淚彈。D6說指聽到人聲,不同意催淚彈聲嚮大到老遠也聴到。同意片段中有火光但現場時見不到。
-不同意走入分域街是逃避警員,當時見不到前或後有警員
🔸覆問
-過了譚臣道找朋友時自己是一直移動緊,思考打電話只係幾秒間
-在七十一外一直隨人羣移動,望到機利臣街只有很短時間,當時沒見到警員
-轉入分域街是想找安全地方打電話,不知水炮車位置,只從人們叫水炮車來估是從銅鑼灣方向嚟緊。轉入去分域街只是一瞬間之決定,非心思熟慮。

-D6 案情完-

1041 小休至 1114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主問
📎背景
演藝學院畢業,從事舞台製作,同太太及兒子一家三口住在新界,2017在香港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廣源堂領洗,由岑牧師領洗
📎案發日行程
早上在club house 上瑜珈後回家,太太指收岑牧師通知想搵埋2人去維園睇區議會選舉宣傳及3人大家見面。約了1300 左右在大圍D8揸車接牧師,3人到銅鑼灣後太太在時代廣場下車購物,太太約了1800同王先生夫婦(John及?)食飯,當天自己生日所以順便慶祝,王生也在11月生日)。自己同岑牧師在鵝頸橋謝斐道泊車後同牧師下車,在車尾箱拿了一把遮予牧師作遮蔭及手杖。2人到皇室堡牧師去廁所後出來聴到警方呼籲不要入維園於是離去,牧師打算再行下傾計,2人沿告土打道行到鵝頸橋消防局聞到刺鼻氣味懐疑是催淚氣體,D8吩咐牧師去廁所先,自己去車取了一個綠色袋內有2個白色口罩及2個泳鏡,同年8月在母家及自己屋企附近遇到施放催淚煙後便買定口罩及泳鏡放在車。之後將一個口罩及泳鏡交牧師,另一份自己放入褸袋,因已冇氣味冇戴上。兩人約1500在南洋酒店會合太太,她將一堆拾到之索帶交自己作環保,太太一向支持環保,是一間機構環保大使(呈上證書)。岑牧師想到灣仔分域街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再傾一陣,3人在灣仔道去莊士敦道直行,路中冇特別情況只是人多。

約1600去到盧押道波士頓餐廳附近買野飲,太太及牧師2人先去教會。買飲嘢後3人在教會一房內坐低,因當時同太太有衝突,牧師作婚姻輔導。約1700傾談完,岑牧因有事做留低。自己同太太離開去廁所約定在教會門口等。自己去男廁早出來當時見教會大堂及門外很多人,自己行去對面髮型屋外等太太出來。等候的時間突然一大班人由莊士敦道轉入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手中遮被撞跌。之後聽到嘭嘭嘭,好大煙應該是發射催淚煙,隨後被一班防暴警察圈住,D8不適問警員可否從袋取口罩用獲答可以便戴上。自己向查問自己為何出現之PC 19227答去完教會。
📎衣物
-深色衫褲是早上做瑜珈所穿
-錄色袋是一直放車,內有
索帶是太太早前交自己、一些飲品在灣仔買,泳鏡
-手持遮是拿給岑牧用
-灰色口罩放衫袋平時轉天氣會戴
-腰包用作裝車匙及銀包

📎呈堂辯方文件冊 D8(1-12)
-教會奉獻收據相片
-2017 年D8受洗相片,見到自己及岑牧師
-數年間出席教會義工活動相片
-現任堂牧師簽發洗禮證明書,自己原有洗禮卡因搬屋遺失
-會面紀錄警員問1520做緊咩,自己答同太太及牧師一齊,那時應已經被拉,後發現是警察寫錯時間,應該是問拘捕前做咩
-事後被捕人士帶上警車截圖見到D8太太也在相中,D8思考一會才答出太太英文名串法😂
🔹盤問
- D8未決定太太及岑牧師是否會傳召出庭作供
-主控再問三至四位品格證人是否包括岑牧師,D8表示現階段不想透露,控追問原因,D8代表反對指是被告權利,反對這問題,因控方意圖早作預備
- MFI 11月2日行程表活動文宣D8答當時未見過,自己對區議會選舉冇興趣,如非岑牧師邀請不會去維園。
-出發前知道維園有宣傳活動,沒想過活動中會有人發言、有旗𢡠
-知道2019時有些活動會發展為暴力行為,回答沒有提出不如不去
-主控指辯方相冊中所見岑牧師健狀不用手杖行路,D8指知牧師身體有些問題,但冇事時行路不用參扶及用手杖
-約1430在鵝頸橋泊好車,不記得標位是半小時,一小時定兩小時。同意銅鑼灣很難找車位而且多是半至1小時。不同意主控建議謝斐道鵝頸槁標位全是半小時。同意當日兩度入咪標,自己集慣入爆便行。三人沒討論過會逗留多久,不擔心泊車逾時最多收罸款告票
-拿雨傘給岑牧師以遮陰為主,手持協助步行為次
-同意維園泳池及皇室堡有泊車位,會比鵝頸橋泊車更方便
-不記得車上有冇討論過去維園做咩,逗留幾耐
-同意牧師牧養輔導可在教會廣源堂進行,為何牧師不選那裡不知道
-舟居勞動在皇室堡入不到維園冇感到特別,以往工作時常都要由沙田去港島區。
-當日車上冇開收音機,也沒用手機查看新聞,其他2人有冇不清楚。主控提出1549 電台政府公告指警方反對維園集會後仍有人2點起集結,警方已經警告人羣離開,稍後有驅散行動。
-時代廣場放低太太購物,沒有約定何時再匯合,太太咪可能好早買完野要等自己,D8形容太太脾氣「還可以」
-去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不是在皇室堡時決定,是在南洋酒店時決定

📌案件管理
D8控方盤問預計仍需1小時,D8其他3名證人仍在商討是否可以65b 呈堂, 如出庭作供也是很短,雙方會利用下午時間處理

1308 今日完畢,明早0930 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4出庭作證: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鄭小姐案發時29歲,沒有案底,除本案外未曾被捕,任職文員。

於2019年中時,她因受私人事情影響下,自身情緒非常低落,不過有朋友(她的中學同學)和專業人士的協助和陪伴。

📄辯方呈上一系列文件和照片,並得到鄭小姐確認和進一步澄清,以證明上文的真確性。

然而,她的情緒到2019年11年時仍然不穩定,大起大落。當時自己有嘗試如運動的活動,雖然情緒會好轉一段時間,但後來發覺效果不大,情況再次低落。

🌟(知道有理大事件;不清楚2019年11月18日理大和其附近有示威活動,當時自己不太關心)

為何前往尖沙咀:

承接上文,於2019年11月17日約23:00時,她聯繫她另一位朋友更新自己狀況,這朋友是她前公司的同事,亦知道她此前經歷的失望事。

在聊天期間(彼此聊到凌晨1,2點),她的情緒漸漸激動,她朋友擔心她的情況,所以約她與18日食早餐,並在元朗站一同出發。

🌟(此前都有與這朋友食早餐的經驗)

前往尖沙咀:

於18日06:45時,她與朋友在元朗站相見。當時她與朋友乘屯馬線,他們在路途上亦有討論食甚麼,最後決定按她提議,到尖東食翠華餐廳(考慮到要在尖東出閘轉車、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等因素),當時她記得翠華餐廳在港晶中心。

🌟(鄭小姐指:

自己當時上班時間是09:00至18:00時,相信朋友的上班時間較她遲,早至06:45相約時考慮到車程和食飯時間;

不在元朗食飯是因朋友是在其他站前往元朗站,以及元朗站都不算近市中心;

以往在尖東只會食譚仔和翠華,知道譚仔未開,而翠華是24小時營業;

不在對面海食飯是因為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不同,亦要再乘車。不認為在尖東食完飯後在返回尖東站比在對面海食飯更耗時;

不知道赫德道和加拿分道有翠華餐廳)

她與朋友離開地鐵站後,沿麼地道、金馬倫道、和漆咸道南(印象中見到上班族,不過見不到車)前往百週年紀念公園西翼。

🌟(沒有想過警察封了漆咸道南的情況,相關情況都已見過,當時都見不到警員,但有不少人走過,是運作中的社區)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行走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到達港晶中心後,她發現翠華餐廳有水馬和沒有招牌,她當時估是倒閉了。其後她朋友想到對面OK便利店買煙,她們到達後亦決定在店內買些三文治,打算之後在附近坐低食。

🌟(這時附近沒有特別情況,當時都沒有留意望向天橋的警員和封鎖線(控方引用辯方的截圖);當時沒有覺得特別肚餓,自己只是想與朋友聊天)

🎥辯方播放短片和展示截圖照片,以證明翠華餐廳和OK便利店在當時的狀況確是如上述般。

之後,她們在附近噴水池坐低食東西。這時是不遲於07:30時。食完東西後,由於她朋友要食煙,所以她們走到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中間的路,打算找附近偏辟處食煙,不在公園食煙是怕違例被罰錢。

🌟(見不到人群聚集和警員,當時環境是人來人往)

📷辯片展示照片,以證明公園確實有告示牌指不准食煙。

其後,她們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打算到華懋廣場附近的凹位(近機票酒店牌下食煙)食煙(當時亦有其他人在凹位食煙)。她記得當時科學館廣場內有車(記得有旅遊巴)和有人正行來行去過馬路,估是上班。這時是約08:10時。

🌟(沒有想過叫朋友邊行往地鐵站時邊食煙,因為附近都有位食煙,當時自己都未太急要上班;見不到人群聚集和傘陣;現場吵雜,估是旅行團)

📷辯片展示照片(不是案發時的情況),照片展示有人在凹位食煙,不過這人不是由她安排。

在朋友食煙期間(亦有彼此聊天),她見到有車,亦聽到有吵雜聲。不過她們其後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和見科學館道的人群往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後退。當時她們打算離開時,聽到有槍聲,驚慌下跑向麼地道小徑,因為當時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已有很多人,而麼地道小徑就沒甚麼人。

🌟(在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前,沒有細心聽聲音的內容,見不到人群聚集和傘陣,其後意會到前方有示威集會;槍聲在科學館廣場內,未感受到有煙;當時麼地道小徑不多於10人跑)

然而,她當走到麼地道小徑2/3路段時,見到前面有Y4小隊的警員下車並向她們的方向開槍射催淚煙,彈頭在她的前方2至3米落地,所以她們轉身就跑,不過由於她身邊不適,感到頭暈想吐,最後她們返回原本的凹位,她亦蹲下休息。

🌟(當時自己距離開槍的警員約10至20米,不知道當時警員是否向天射催淚彈)

不過過了30秒後,她指有警員激動地叫她們全部蹲下,最後被捕。她指在身處封鎖線內期間,有1名身穿西裝,在她們附近食煙的人被放走。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朋友食煙和逃跑的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衣著和裝備:

她在離家時,是身穿白色連帽衛衣、黑色長褲、和波鞋。

A14的證物包括一個黑色Outdoor背包(上班用),當中有以下較重要的物品:

⁃ 1條黑色運動長褲,瑜珈堂會穿;

⁃ 2件長袖外套,1件會放在公司(星期五時帶回家洗),另1件是作為完成瑜珈堂後的替換衣物;

⁃ 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瑜珈堂會穿;

🌟(她會於晚上下班後到元朗上瑜珈堂;自己衣著本身以黑白灰為主;若做完瑜珈出汗就直接回家洗澡;雖然大部分衣服是黑色,但其實只是隨手拿)

⁃ 1個深灰色口罩,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不太認為只戴帽低下頭用紙巾處理失落情緒會較好;亦不認為戴口罩和帽會反令他人注目;不會次次情緒低落就戴口罩,會視乎情況)

⁃ 1對手袖,瑜珈堂會在本身穿短袖衫穿;不帶1隻手袖是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瑜珈堂地方有冷氣,但自己於冬天慣常穿衛衣,這是她冬天的長袖衣服,當時自己亦是初學者,沒有瑜珈衣著)

⁃ 3對黑色襪(1對船襪和2對到腳眼),瑜珈堂會穿(協助做大字碼和劈腿等動作),當中有1對船襪是打算拿回家洗,但忘記取出背包,另1對到腳眼的襪可能是18日放進去背包;

🌟(日常很少會執全個背包,有2對到腳眼的襪是可能於不同時間因要上瑜珈堂前放入去背包內,不過有時上瑜珈堂時不用著襪,視乎需要;襪的「滑」特點是改善柔軟度,她未有怕會滑到,當時都會有瑜珈塾和導師在旁)

⁃ 1對黑色鴨舌帽,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相關問題見上)

⁃ 16支生理鹽水,因自己和朋友曾在大馬路受催淚煙影響,所以翌日到屈臣氏購買(原本有32支,她和朋友各分一半)預防不時之需,用以洗眼。

🌟(鄭小姐指:

由元朗回家要20至25分鐘,需要乘搭小巴,而且必須要經大馬路;

之前受催淚煙影響時身體有不適;

當時並非刻意到屈臣氏買生理鹽水,是順便看到就買;

當時屈臣氏沒有較小的包裝。即使友人不與她分一半生理鹽水,她仍然會買,因為當時元朗當時都頻密發生過示威活動,若果過期就丟掉;

用生理鹽水洗眼是生活常識;

沒有概念屈臣氏貨物的價錢較貴,沒有想過到藥房買生理鹽水,自己也不太會到藥房買東西,因為藥房會賣假貨)

她指背包內還有化妝品、衛生巾、禮品包、筆袋等雜物/上班用的物件,不過沒有被檢取。當時檢取證物時,房間內只有PW11和另一位男警,她亦沒有脫下身上衣物予警員檢取。
================
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鄭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例如蒙面)、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等等。鄭小姐表示不同意。

明日09:15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各代表律師採納書面陳詞,部份代表作口頭簡短補充。

案件早前已定下10月9日 1430 作裁決,各人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郭子丰暫委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裁決

李(5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時上述四人均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

案情
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控方證人一至四在西九龍法院一帶執行特別職務。當控方證人行經通州街近荔康街時,發現有4名人士(包括被告)由通州街跟隨囚車跑入荔康街並大叫「加油」,並揮動手機燈。
控方證人一載停被告,並作出檢控。

李沒有律師代表

⏺️裁決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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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內容 ]

📌傳D4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案發20歲,現年23歲。辯方透露被告有一宗關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終不提證供起訴判簽守行為,案發其間有保䆁在身。辯方續指被告因此不會大膽接近警方防線。被告番珍珠奶茶鋪年幾,月入4-5000。自己開支2-3000 ,至2019年11月無番工。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下午2-3點起身,家住青衣。1600 左右出門口打算前往加連威老道一間滑板店買滑板, 夜晚再住南生圍踩板。被告答巴士往青衣地鐵站,約1700從佐敦站D出口出,行了去柯士甸道,出佐敦因該區小店食嘢較尖沙咀平。續指家中無飯食,因父母早上5-6已出門。

被告指滑板貴,想省錢,亦知滑板店近poly ,於是諗住去poly canteen 食飯,再去滑板店買板。

▶️出門衣着:
黑色長袖露臍衫,鬆身長褲,黑色vans鞋,黑色細jansport 背囊(辯方透露警方後來撈亂左另一背囊為証物),袋有化妝品,2000現金放在袋前格(4張500蚊),8達通,有線耳機,貓零食和狗糧,因南生圍多流浪貓狗,平時去都會餵。

▶️穿黑衣著原因:
被告解釋黑色長袖露臍衫係新買,踩板出汗會有汗漬,買黑色較不顯汗,個日踩板所以穿,加上新買想立即穿,黑褲係襯衫用,黑白vans 鞋係踩板鞋。

▶️為什麼想去滑板店
呈上兩則滑板店的IG POST
於11月9日的一則貼文,被告指入面的板好靚好中意。11月12日再有post 便感心動,諗左幾日買唔買好,因$1-2000有啲貴。自己平時踩開long board, 但此是短板skate board。

想買短板因8月尾被告為滙豐伙伴計劃 拍左一則廣告,拍3個鐘有$2000,感到開心因有人欣賞其技能,所以想在興趣上再加以投資

之後2019年6月有人搵被告casting但失敗了,被告估計對方想搵skateboard (短板)女仔,因長板屬小眾,所以想學skateboard,可以有多d機會

▶️行程及入poly canteen原因
約1700從佐敦站D出口出,行了去柯士甸道往
柯士甸路,想在附近搵平宜小店食飯,預算$3x,但好多店已關門,便行出去天文台道,有見未開之餐廳但價錢貴,約1710到漆咸道南。

被告指見有學生往加連威老道方向,有d拎電腦,認為他們係去poly。續指自己出門時睇滑板店位置知喺poly附近,而案發前幾日睇過一報導指poly內有人煮飯派飯,自己當時肉赤買$2000板。當時無番工無收入,亦不會問家人拎錢,如買完板只淨$3000蚊,用到頂多2個月,所以想入poly食飯省錢。見有市民學生向加連威老道行,認為安全。

另被告指有諗一新收入來源,作youtuber 教踩long board 和 skate board ,和教化妝吸引不同觀眾,提高點擊率,增加拍廣告機會

被告知有衝突在十字路口發生,但見無衝突畫面。雖當時自己位置近滑板店,但想食左野先,拎來拎去好煩,指入poly食完先出嚟店都未關。

被告至康宏廣場時,即科學館道加連威老道交界,到有蓋巴士站見有約10名警察企,指旁邊的人可自由進出,被告也有經過,最近同警察3米,也無事發生,接住便去康達徑,從A座入poly,面向百步梯沿行車路育材道行 ,約1730見1記者,便問canteen 喺邊,記者指隨育材道行5-8分鐘會到va canteen。被告1740-45 到達canteen。

▶️1117前對理大之認知/安全評估
無突別留意,但有睇新聞。知悉暢運道和漆咸道南交界衝突,隧道收費廣場有人破壞。當時被告認為poly入面係安全,因認知暴動係掟火行為,應是在室外地方發生,指無見有新聞顯示室內有火。續指有睇過相有市民在poly內出現,所以認為poly係安全,尤其canteen。同時理解認知大學係對外開放,認為可以自行出入。

▶️進入poly及後首次離開理大
被告指早前有7-8人行向poly,有5-6名係學生,有牛仔褲白色衫,所以便跟學生行,當時已有入poly 念頭,但見巴士站有警察,但無阻,認為係安全可進入。

在近百步梯時見暢運道當時係膠著狀態,無見有火,遠處在暢運道和漆咸道南交界有約百個示威者和一般市民。

搵到canteen後立即排隊攞飯食,見內有20-30食客。自己叫了雞髀,粟米班腩飯同菜。約1810食完,poly canteen 有電視直播顯示暢運道天橋有衝突發生,有示威者縱火。被告認為和入來時畫面不同,如此時出去怕被捕,諗住睇多陣直播看會否緩和,睇直播至1900。

被告指等左好耐,諗住由原路往a座走,經過a座噴水池往暢運道巴士站,此時被告已出了poly,在巴士站,見想走方向有警察處介備狀太,認為無可能亦不敢走。

亦見康宏廣場有蓋巴士站有1x示威者罵警察,認為如果照行會被拉和立即還押,基於認為不能很快走到所以入番canteen。

▶️返回理大
canteen入面枱有堆食物和衫,成座山禁高,自己拎左繽紛樂,因平時唔捨得買來食,之後喺孫中山銅像坐左陣,覺得涷,便去番canteen ,19xx時拎了褸(近似被撿助之外套)和一完整防毒面罩,因當時有示威者叫摭番個樣, 自己不想再作交流於是拎了一防毒面具。及後去了銅像休息研究點戴,並求期戴住,外套此時有穿上。

被告當下唔認為自己似示威者,因無示威者穿露臍。當時很驚所以打了給踩板男姓朋友(葉xx)指自己走唔到,怕行出去會被誤當示威者並還押。朋友指自己不是poly學生幫唔到。

被告指父母有責罵自己一宗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所以今次不敢打給父母,亦不認為能協助只會罵。

被告續指諗住等本身入poly條路無警察便離開,期間有睇直播,見衝突無停過,所以打算在canteen 等出面無警察先出去,認知21:30滑板店關門。22xx睇到消息指知警察入poly拉人會告暴動 ,於是搵左間房躲,事後知係soc 房,即va最頂層,諗住呢埋因不熟理大,怕警察突然入poly, 自己也想避免同示威者接觸,因唔相識唔知佢哋會做咩,之前從手機知理大有鬼,即警察,也怕示威者認為自己是鬼。

在房間等至22xx,中途有人入來,自己扮訓教,背向他們。防毒面罩一直戴住,至入了soc房有除底至隨後有人入來,便一直再帶翻住。

▶️被檢取証物議題
iphone:放在右前褲袋,身份證放於電話殼內
殼有stand with hk字樣
購買此殼原因:認為便宜,於深水埗特賣場10-15蚊一個,加上當時對香港人身份有歸屬感。於被捕1-2個月前買。無帶銀包習慣

黑頸套,黑腰包,灰色膠手套:無戴出街,亦無仼何形式管有

於證人警員57179流水薄中顯示被告有$840.7 (最終此項證物失去蹤影)和有一樽水,被告皆否認有以上物件,也無帶出門,重申只有2000 現金在袋(最終也不見終影)

警員14033指被告有火機,被告指無仼何階段曾管有。(早前審訊,此證人確認有正式檢取一個火機為證物,唯最後於證物相和呈堂證物之中皆失去蹤影)

警員9758於會面記錄指iphone 在被告背包中,被告指無仼何階段有放入背囊。會面記錄亦指被告以圍巾摭蓋口鼻,被告否認。

3m 灰色膠帶:
出門時無,11月17日入poly 約19xx才有,並連同防毒面具

黑色背囊,橙白tee,另一圓領衫,啡灰銀手套,黑灰紅手套,冰包,生理鹽水:
被告指無仼何階段以不同形式管有

baleno 外套:
不確認是否屬於自己,解釋自己在poly拎的外套有膠圈吊牌,認為是新的外套,自己扯甩左個牌(膠圈尚在),指證物外套則不見有膠圈。被警察攔截時有著拎取的外套。自己無穿外套出門。

長袖露臍衫,長褲,vans :
出門和被警察攔截時有著住

📌D12律師指被告巴士站突然休站至8月31致今天遲到了7分鐘,林官指本身預時間也很炆水,並警告被告。

D4主問未完,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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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D4

🔸繼續主問:

▶️再次嘗試出poly
11月18日0200 被告在soc房睇live 知出面有火走不到,情緒崩潰,因喺入面已經好多個鐘,淨係諗住出去,等無警察就走。(按:被告談及此時情緒有點不穩)

續指及後有喊並瞌着咗,期間又醒吓,同留意直播見到仲有火,所以覺得都係出唔到去。0500見到直播顯示漆咸道南和暢運道交界少了很多示威者,亦無人掉火,覺得可以出去。

0515被告返回canteen往育才道出去,在噴水池位置聽到十字路口方向有人大嗌「有速龍,快啲跑呀」

被告行出理大之衣着:帶着防毒面具,穿上外套,背住自己的jansport背囊,上身和褲則和出門時一樣。

被告聽到有人大嗌之後,便跑向有蓋巴士總站至暢運道中間石壆位,及後發現警察是從科學館道衝過來,指自己原本以為警察是從十字路口衝過來。

▶️被捕經過
此時被告想入返理大canteen,但轉身幾步後就被扯甩背包,面朝地下跌在地上, 防毒面具有一部份跌下,剩下灰色帶。之後發現原來係速龍,被告便想起身跑回理大,此階段被告的背囊已經不在身上。速龍隨即再撳被告落地,拖住被告隻腳一至2秒後有警察來增援。

早前有相片顯示被告面容有傷勢,被告指出是被速龍撳低面朝下跌在地上造成的,另指出自己當日有化妝,可於相片顯示。

▶️被告被抬離,要求孭上一背囊(被告指不屬自己的)
續上,有警察來增援時,有一名女警抬起被告上身和手,兩名速龍分別抬起被告各一隻腳,被告呈面朝天狀態。被告唔知道撳低自己警員的身份,但指係男性,辯方問是否知道屬於審訊中那一位證人,被告回答A1。在控方案情中, A1是截停被告的人。

被告指去到暢運道中間石壆位,警員是以「抬屍」方式搬運被告,其中一名女警問被告可否自己行,回答可以,被告續指抬腳的警員遞咗一個背囊,叫被告孭起。

被告指出其後有速龍想揮棍打自己,但被女警阻止。因為當下意識知自己在早段時間跌了背囊,亦因催淚氣體致睇唔清環境難以呼吸,於是被告有跟隨指令孭起背囊,並問女警可否給回自己防毒面具,解釋自己唞唔到氣,但不獲理會。

及後被告被帶到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交界,此階段被告有孭住背囊前往交界,但雙手未有上索帶。到交界時由女警快速搜身,此時被告已經想告知警察背囊不是自己的,因為感受到重量和背囊帶不同。

但因為有一名防暴警員衝過來向被告講粗口:「屌你老母」,被告感到害怕因此不敢說出。同一名女警(即6226 )於被告由前褲袋取出電話,問被告身份證喺邊,被告指在手機殼內,並由被告取出。此時被告無留意警察在背囊中找到什麼,並有畀被告孭回背囊。

之後女警叫被告往草叢跪低,並鎖上索帶,此階段被告有孭住背囊,並聽到有一名女警宣布罪名。被告續指不是由A1宣布罪名,而是由一名女警宣布的。

警員14033問被告電話地址,被告告知對方自己之前被捕時不用填這些資料,對方講「你唔俾呀嘛,你返到差館就知死」,被告感到害怕便跟隨指令回答相關資訊。

▶️到達紅磡警署
被告跪了10至20分鐘後便上警車,此階段被告是孭住背囊和上了索帶的。回到紅磡警署時,無諗過要同警方講孭住嘅背囊唔係屬於自己,因為早前有警員衝來講屌你老母,又有另一警員想揮棍打自己,加上14033早前恐嚇的說話,被告感到十分害怕。被告指出上警車時沒有攜帶腰包和面罩。

被告到達紅磡警署時,被安排坐在在停車場的凳,等了一會有警員叫自己的名字和剪索帶。被告指出A1無叫過自己個名。剪掉索帶後便前往帳篷搜身,有孭住控方指稱屬於被告的背囊,警員叫被告除淨內衣褲,放晒其他嘢上枱。大概4至5分鐘搜身完。被告指出此階段無防毒面具的帶,因為在第一次搜身時,警員6226幫自己除下來,估計放回背囊中。入帳篷時亦無見回有索帶。

被告指出穿回衣服後離開帳篷時,沒有看枱面上的證物如何處理,沒有看到警方證物大膠袋。亦無聽到警員14033話有現金840.7,水樽和打火機。出到去等咗10至20分鐘便影證物相,當時背囊無跟手。

▶️影證物相
影證物相時,有警員把證物放在地上,並叫被告穿上身,被告見到地上的證物衣服和背囊並不是自己,便向警員表明唔會咩上背囊。被告指出證物相中,除了電話和防毒面具的帶之外,其他都不是自己的。

警員回應被告就咁影。此階段的相片顯示被告身穿的外套還有膠圈。被告同意拍攝完畢後由警員9758補錄口供。

被告指出當時警員問自己:「你都無嘢講啦係咪啊」,被告回答係。並指然後警員自己寫口供。呈堂可見警員口供有一問一答,被告不同意當時有對答模式,警員亦無拎證物袋展示證物檢視。被告之後由警員57179打指模。在紅磡警署整個階段被告指出無見過自己的temp包(臨時財物包),身份證不是由自己保管,及後有俾返被告保管身份證。被告亦從來沒有見過現金840.7,打火機和水樽。

▶️被捕後上庭
被捕後上西九法庭時,庭警指被告有衣物和身份證。當時被告要即時還押,再下一次上庭時候是11月19日下一星期,被告忘記有無人俾返身份證佢,於2020年3月18日成功擔保外出,當時有俾返身份證被告,但沒有給被告現金840.7 ,水樽或打火機,只給了被告還押時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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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 被告在案發前並不認識D7,當晚在理大亦沒有見過對方。
- 進入理大經過暢運道門口時,沒有警方阻止被告不要進入。沒有見到有警員或其他人士阻止人進入理大。
- 被告指理大飯堂內可以行去告訴對方想食乜,所見全部都是免費的,早前在新聞也得知內裏有免費食物供應
- 被告指出知道有餐廳老闆和大學講師入內煮飯和派飯,同意排隊取餐的人士不一定穿着黑色
- 無人挑戰被告進來的用意為何
- 1810被告食飯時沒有收到消息指警察叫人一定要從Y座離開
- 律師問7點後有否收到消息,指警察要求10點前需要離開。被告回答10點幾從電話得知此消息,7至10點以她認知是出口全被封了不能離開
- 被告不知道Y座的位置
- 律師問被告有沒有嘗試尋找Y座。被告回答不熟悉路線,而且很快有消息指出有急救員反手鎖上索帶,疑似離開不到,被捕
- 被告同意不能確定她所認知急救員上索帶的地方就是Y座
- 律師問飯堂內見到多少物資,被告回答有衣物、食物和杯麵,見到有防毒面罩,冰袖,沒有生理鹽水。同意以上物資都是免費可取
- 同意在六時多被告可以免費拎防毒面罩
- 被告在孫中山像位置時,同意也有其他人留連該處,見到體育館有人在休息
- 無收到消息指議員會進入理大
- 無收到消息指出有社工可以幫助被困人士
- 被告在理大內有看見守護孩子成員,因為他們背部有寫上,在飯堂內看見他們,但無深究佢哋做乜
- 律師問被告凌晨五點幾由育才道行出去到達噴水池,有無聽到漆咸道南暢運道交界有警察與示威者對峙,被告回答淨係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 快啲跑呀」
- 被告指出她的位置看不到是否有水炮車嚟緊
- 被告指出她看不到示威者往暢運道南或者理大方向,指自己在噴水池位置聽到人叫有速龍,跑呀,自己便跑向巴士站

📌明天將開展控方盤問
今週五和下星期一不開下午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3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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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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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郭,杜林,容(18-20) #審訊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黎(36)🛑已還押22日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8/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9/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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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08月2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9/3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9/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2鄭先生認為其身體狀況許可,有出庭應訊。

A16因身體抱恙沒有岀庭應訊,律師表示A16希望聆訊在其在場下進行,而醫生批出兩日假期。

聆訊押後至下星期一09:15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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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是日為審訊最後一天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盤問
📎行程
由維園去鵝頸橋時有用whatsapp 聯絡太太通知同牧師離開了維園。不同意皇室堡時維園「立立亂」,同意人多。同意如果當時叫太太由時代廣場來泊車位一同乘車走冇困難。自己回泊車位再入表(揀最長時間),冇放下長遮因仲可能用。皇室堡折回泊車處在告士打道有開過遮。岑牧師當天是穿便服,他冇拒絕自己交他的泳鏡。車尾箱綠色袋放有2個泳鏡因出街通常同太太一起所以2個。不同意泳鏡及口罩是打算集會蒙面用。

去到泊車位後沒用電話聯絡太太,問到如今回看是否應咁做,D8指冇得事後看,否則今日不會坐喺度!泊車位去教會行走迂回路線,同意可以在告士打道直去分域街。約太太南洋酒店等是大家決定,去教會是在南洋酒店時才決定。主控質疑咁不是去泊車處時叫太太回車上去下個目的地,D8不同意。入表時不會預計幾時返,不理會收罸款單。
📎索帶
匯合太太時她有背囊,不知有冇環保袋,知道太太性格愛整潔,D8自己袋放在地太太也會閙,所以太太在地上拾到的索帶不會放自己背囊,錄色袋是D8去游水用,平時會放雜物。同意法官指口罩及泳鏡也原放在錄色袋內。

同意索帶一些在袋,一些紥起,另有破爛膠紙包住,同意有可能太太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可能經過鵝頸橋街市,不同意索帶在地上拾起可能污糟甚至有唾液或食肉桿菌,以太太整潔程度不會有上述可能,同意自己只目測冇檢查。主控進一步指街市內應該有廢棄膠袋太太有冇拾起,D8指冇。同意街市可能有回收箱作回收物品。
📎灣仔買飲品
盧押道買了5罐紅牛也放入綠色袋。不同意打算長時間抗爭所以買5罐,不用一次飲曬。D8指在小店買,主控問超市買會平D,庭上人士不禁大笑

📎灣仔循道衛理香港堂
夫婦同牧師4點進入,輔導傾了約一個小時。完畢同太太二人去廁所,自己去完離開過對面馬路,同意可在教堂門口等,但人多而且好多人出出入入。確認太太不知自己去了髪型屋門口等,但不見人她不會去男廁等自己,她會打電話找D8。去髪型屋外等因人數相對較少。

D8記得庭上片段由軒尼詩道拍攝可見機利臣街有發射催淚彈,警員作供指先發口頭警告才發射。D8指被撞跌遮前完全聽不到警方警告及催淚彈聲,否認主控指是講大話

D8不同意身上雨傘、口罩、泳鏡及索帶全是用作參與暴力示威活動。
📎汽車
D8確認當晚取回,冇抄牌
🔸覆問
-遮在維園折返泊車處時用過,去維園路程冇打開過
-當日晚上約了友人John/Fiona 在其柴灣家食飯,無論去不去維園當天如何也會過海
-維園回程路上岑牧閒談有問D8同太太相處情況
-由維園去鵝頸橋不遠,太太購物時間不能預計
-太太如何由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不知,不是一定經過濕滑街市/街道。索帶望上去不污糟,太太交自已時是乾爽,沒有衞生考慮不放入錄色袋,而且袋很易清洗。袋內泳鏡是兒子中學時用過在其房取用
-太太平時吩咐自己做事不會下下去查問
-五罐飲品飲不完會帶走,晚上也可飲用
-離開教會去對面馬路等待時D8確認面向教會,可望到太太行出來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主問
英文名Fiona, 老公John同D8是中學同學相識了30幾年,自己也識了D8廿年。知道D8是在11月2日生日,老公也在11月生日,2019年11月2日約了D8 及太太晚上到柴灣家中食飯,最後2人沒有出現,D8太太晚上來電通知D8無故被拉。形容D8是虔誠的教徒,照顧家人,為人重視環保
🔹盤問
基本上冇,由於主控午飯前需前往其他法庭處理案件,希望押後至 1430進行餘下程序

D8代表不反對,指雙方商討後D8餘下2名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下午讀出後D8案情便完結。

1124 午休 下午1430繼續
【08月2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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