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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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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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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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質疑證人於2019年10月至案發當日有否傾談任何社會事件,證人即場查閱電話後指沒有。控方表示也希望查閱電話,並問證人是否在Delete message, 證人回答:我show 跟…
(按:當時證人單手拎電話,雙手呈打開狀態)

控方問是否介意查閱2019年6月20日的對話。辯方質疑控方有什麼基礎,續指如法官批准也可以查閱。控方指出想查閱畢業後的關係,辯方問證人是否允許,法官指此為本案證物,點到證人唔想。

▶️2019年6月20日的對話

證人:我係X X,你點呀
(控方質疑證人先自我介紹是否以往沒有彼此聯絡。證人解釋習慣先自我介紹,怕對方沒有儲存自己電話。)
證人:擔心你,應吓我
被告: hi
證人:你點呀擔心死我
被告:我做咩😂
證人:你有無出金鐘呀
被告:無
證人:如果你今晚明早出去要小心(解釋屬於提醒,因為不能check住對方先留低訊息)
被告:ok

控方問是否擔心被告前往示威或暴力現場。證人回答如果有人告知才會問對方,冇假設對方有去。證人同意6月29至案發當日沒有訊息來往,或有就升學放榜事宜打電話。

11月17日證人所發出的are you safe , 證人解釋是從舊生得知被告可能前往理工大學。六月20至案發當日被告沒有告知自己會前往poly, 亦沒有就應否去作諮詢。證人向法官解釋內容長便用語音訊息短便用文字訊息之分別。

🌟控方曾提出想用「自己的電話」去影低證人帶上庭供檢閱的電話WhatsApp 內容,原因係「唔想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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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0930
- 明早傳召D7第2名辯方證人(被告姐姐)
- 之後會開始D8 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30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9]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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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3/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蔡,丁(39-54) #續審 [3/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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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陳志輝裁判官
🕞15:30
👥陳,姜,鄒,黃 #續審 [2/1] (#20210604銅鑼灣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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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3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3/33]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3/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8完成主問。主問內容可以好簡單總結,就係A18打算去紅磡站搭火車離開返屋企,但係過程被捕。背囊入面嘅雨衣、生理鹽水、和眼罩係早排旅行後未有時間攞出嚟。

14:00開始盤問。全部內容完庭時發布。
【08月3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1]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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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D7 第2名辯方證人
- D7 2姐(帶同電話上庭供檢閱)
(內容後補)

📌傳召D8作供 (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3/10]

上午進度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1055 警員作供中

🔹控方主問
證人指非集人士有向警察方向作出扔野動作,自己果刻睇唔到扔咩,行至莊士敦道怖防時睇到係點咗火嘅汽油彈,怖防範圍前10米有點咗火嘅路障,主要係腰咁高嘅水馬,鐵枝,雜物,碎石等。同一時候,見唔到莊士敦道有車行駛、同意交通已癱瘓。

證人於P68草圖標記出見到非集人士嘅位置及範圍,成為P68(2)。當中有約300人,主要是黑色衫褲及蒙面。
自己向面前德士古大廈過咗克街的人士,用擴播器發出口頭警告。自己作出過一次警告,隊伍不時都有舉旗形式發出警告。警告由18:05發出,歷時約5分鐘。
之後再作觀察及等候指示。警告後仍有汽油彈扔向警察方向,人群亦未有散去。前面有人揸遮。

證人同意自己對莊士敦道及軒尼詩道地理算熟悉。自己所知史釗域道杜老誌道無作特別安排。

證人指警告後有關人士仍在該範圍逗留,約1810左右下令發放催淚煙驅散有關人士,發射完等左(sorry聽唔清楚係5定半分鐘)沿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方向推進,主要會越過路障。推進期間集結人士有緩緩後退,但仍集結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位置。

證人於草圖標記298號位置為P68(3)。約1810時下令向298號位置一帶人士作拘捕拘散行動。

前排是特別戰術小隊,跑向聚集於298號附近範圍人士。自己則逗留於約中間位置。警察隊伍中間或後排主要負責支援工作。

開頭擾過路障時是急步行,當過咗英皇後就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跑。跑至軒尼詩道至銅鑼灣方向期間見到雜物及火種於電車站附近。

自己對拘捕人士無認知。證人指於第一浸拘捕行動中會搵同事分隔同拘捕行動無關的人士,而自己無直接牽涉其中。

睇P57(OS7B )片段由1402即實時1810開始播放。
證人指片中深色衫人士是警員怖防時情況。片中水馬雪糕筒是路障一部份,地下一點點應該是磚。

片段由1435播至1440。證人唔知地下火種點樣來,畫面見到的黑旗是剛才提及的警告。

睇片段OS3A(2430-2437是實時1810左右)。
證人見到片段中樹幹隔離有黑衫人士,用火點緊啲野,似向警察方向跑去,跟當天於莊士敦道見到的情況一樣。

睇OS1A(1617即實時1811時)。
此時李官問控方所睇的內容其實只是帶出當天情況,辯方其實沒有爭議。控方同意只是想帶出當時情況,因此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開始盤問:
代表被告一:
當天下午約5-6點,灣仔站已封閉。
證人不知道,指自己沒有收到通知。同意軒尼詩道路面交通亦癱瘓無車行。
辯:05分發出警告,約10分發放催淚煙,當時係咪見莊士敦道軒尼詩道有好多人跑緊?
證:可以講直線望主要見到莊士敦道軒尼詩道行車線向西環方向有人跑有人離開有人冇走。
辯:1810-1815左右即推進前,望到298號位置?
證:睇到
辯:有冇見到咩特別事?
證:有人聚集 揸遮 有穿反光衣人士行來行去。
辯:是發射催淚煙之後?
李官協助澄清時序,證人同意是發放催淚煙,於等候命令間見到有人聚集行嚟行去。
辯:催淚煙發放後,大隊前排警相距298號幾遠?
證:約80米。
辯:催淚煙發放後,自己眼見前排警等左幾耐先作出推進?
證:約1-2分鐘。
被告一代表盤問完成。

被告二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途人及同意有鋪有開有鋪冇開。
被告二代表完成盤問。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39] 小休二十分鐘。

[12:22] 再開庭
由於此證人剛到,控方指下午會處理證人9916。

⏺️傳召 證人PW2 方健榮
🔹控方主問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跟水警梯隊於灣仔向銅鑼灣方向作出掃蕩行動以拘散集結人士。自己應位於中排位置。而大部份特別戰術小隊於前排及中排。

進入莊士敦道後經修頓球場進入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前行。自己隊喺譚臣道曾經停留怖防,但仍是位於莊士敦道上。位置大約於華貿莊士敦廣場。

睇P68草圖,證人同意是圖中紅圈位置附近。
佈防上,證人同意莊士敦道交通癱瘓無車行。自己見到路上有雜物堵路及有火種。佈防時,證人指有一班非集人士集結於莊士敦道英皇中心對出位置向銅鑼灣方向。

睇P68(2),證人同意該些人士聚集於圖中藍色位置。
並同意指逗留約5-10分鐘期間警方有不時向集結人士發出警告。

約1810左右,當時收到命令向銅鑼灣方向推進,因為仍然見到298號附近有人聚集。

睇P68(3)同意是相關位置。證人指收到指示向該班人士作驅散拘捕,便快速推進即跑向該處。推進時見到數十名示威者,當中一名黑衫男子向警員方向叫囂。
證人與該男子相距40-50米左右。該男子於綠色圈範圍。中間無嘢阻擋視線。雖是傍晚但燈光充足。

當時男子是黑色短袖衫黑長褲黑波鞋,黃頭盔,啡毛/頸巾,孭黑背囊。手應該戴住白色勞工手套。佢向我推進即金鐘方向,佢有口部動作但唔知嗌咩,手持類似磚頭向我方扔。

證人指無留意磚頭淨係望住該男子,磚頭應該喺自己前方墜落。佢隨即轉身向銅鑼灣方向跑走。自己就尾隨即跑/追趕佢直至軒尼詩道316號。然後將佢拉倒,即係拉倒落地。 佢不斷掙扎,就捉住佢雙手控制佢叫佢唔好掙扎。

當時男子喺地上趴喺度面部應該向地下,所以有機會見到佢容貌。證人確認為第一被告。

之後將佢雙手扣上膠手扣(即膠索帶)後宣布拘捕。係向背扣起。其他警員包括9916有嚟協助。證人對協助之警員告知已對第一被告拘捕之後離開第一被告,就跑向銅鑼灣方向繼續執行職務。當時約1812。其後無再接觸被告。

睇OS3A2130即實時1812的定格畫面,控辯沒有爭議。畫面中是當日1800左右軒尼詩道情況。畫面中是第一被告,上面人影是證人。
控方主問完成。

🔸被告一代表盤問:
辯方問19年10月8日11時45分喺機場警區錄第一份證人口供,關於10月1日當晚1800時軒尼詩道懷疑發生暴力事件?
證人澄清係非法集結及暴動。證人同意2頁紙每頁有簽名,係自己同自己錄。是準確記錄。

辯方問是否主控問時說於1810見到有集結人士於軒尼詩道298號位置?
證人指主控問應該是華貿外。推進期間見到於298號外。制服一刻於316號。

辯:第一眼見第一被告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約時1805-1810,無法答準確時間?
由於證人回覆問題時多次用「應該」字眼,辯方代表回應指「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成日答應該,係咪唔肯定?」
證人便對李官說單案已4年,自己都好想答到,但有啲準確位置答唔出,所以用應該字眼。

其後證人指自己與該男子距離約40-50米,自己企中間位置,當時第一眼見被告於298號時,自己仍是企於警員佈防中間位置。
辯:前面有前排警員?
證:正確。
辯:前排警員或多或少會遮擋視線岩唔岩?
證:正確。
辯:頭先提及見到第一被告,佢當時衣着係?
證: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黃色頭盔,啡或者黃色頸巾或者毛巾,白色手套,孭住黑色背囊。
辯:第一眼見第一被告時所描述衣着已經講哂?
證:想補充,應該頸上仲有一副泳鏡。
辯:仲有無其他?
證:無喇。
辯:被告當時衫褲鞋仲有無咩特徵或者特別情況?
證:見唔到。
辯:當時即第一眼見時除左黑衫黑褲黑鞋啡頸巾白手套黑背囊同泳鏡外,就住當時衫褲鞋冇其他特徵?
證:正確。
辯:無講大話?
證:無。
辯:岩岩所講無見到任何特徵?
證:肯定。
辯:喺係咪某個階段拘捕後先發現某個特徵?
證:無留意。
辯:喺證人口供上講得好仔細。第二頁第一行「當時身穿黑色有帽上衣黑長褲黑色Adidas波鞋 」。根據當時證人口供寫得好詳細。
證:當時錄果時係一星期左右,係根據記事冊即時記錄作出嘅口供。
辯:你係咪睇警員記事冊作證人口供?
證:正確。
辯:當時係一星期而家係4年,當時隔40-50米都睇到?係真話?
證:係。40-50米見到咩衫褲鞋物好正常。
辯:但你同意前面有警員阻擋。
證:唔一定阻擋到我望到被告嘅視線。
辯:當時觀察左幾耐?
證:對視左5-10分鐘,望左第一被告3-4分鐘。
辯:證人口供無提過望左3-4分鐘?
證:正確。
辯:你仍然記憶猶新?
證:正確。
辯:係睇記事冊先錄?
證:正確。
辯:但3-4分鐘喺記事冊冇記錄?
證:正確。
辯:隔4年又記得?
證:頭先係指應該/大概用左幾耐。
辯:用左3-4分鐘,點解無記錄就住觀察用左3-4分鐘?
證:我係記錄左同示威者對視。

李官再問點解無寫,係唔記得定唔重要?
證:唔重要。

[13:09]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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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鍾小姐案發時27歲,有大學學位,當時任職的工作與社區支援和推廣有關,自己亦有參與義工。

📄鍾小姐自小時起已經受眼部問題困擾。辯方呈上醫療文件證明這情況。

🌟(有醫生曾建議她用生理鹽水洗眼紓緩情況,同意醫療記錄上沒有寫出)

旅遊經歷和「裝備」:

根據出入境紀錄,鍾小姐於2019年11月2日曾離港,並於2019年11月16日返港。她在是次旅行是觀光為主,過程中帶了1個卡其色背囊、1個喼、和1個行山用的袋。

🌟(曾住目的地的首都6日、行山住了其他地方4日,但不論首都和其他地方空氣質素較低或一般)

上述提及的卡其色背囊就是本案證物。鍾小姐指當她在旅遊時,這背囊內有:

⁃ 眼罩;眼罩是在家中找到,因為家人會在家中做裝修工程,她拿走是用於旅遊時防塵,避免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用後放在背包。

🌟(旅遊時曾用濕紙巾抹眼罩的內部)

⁃ 耳機

⁃ 化妝品

⁃ 雨衣;會於行山下雨時穿著,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1次。

🌟(當時雨衣不算濕,晾乾就摺好並放入背囊內)

⁃ 生理鹽水;用於紓緩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當時她帶了20支生理鹽水(兩款不同牌子 -> 15支樽裝和5包裝)前往旅遊,這是顧及商舖缺貨、旅程安排、和旅遊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的情況。當她用完生理鹽水時,她會即時棄置,但有時不能即時棄置,所以她會將用完的生理鹽水吉樽先放在背包。

🌟(以往會在藥房買生理鹽水放在家,出外時會帶1,2支生理鹽水;買20支生理鹽水是預期在旅遊時備用(特別是考慮到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自己亦對目的地的藥房沒有信心;自己會於眼部不適時(如痕和眨眼時痛)才會使用生理鹽水;包裝生理鹽水是一次性用)

⁃ 口罩;旅遊時防塵用,正常用完後會即時棄置,或只清洗1,2次防塵口罩,不過案發時沒有口罩在背包。

🌟(當時帶了3個口罩,用完已全部丟棄)

⁃ 銀包

⁃ 紙巾

🌟(同意紙巾會有補充的需要)

在這些物品中,眼罩、生理鹽水(被檢取時只餘下2包生理鹽水和1個生理鹽水吉樽)、和雨衣有被檢取。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將上述物品拿出背包,自己沒有為意還有眼罩和生理鹽水的存在,雨衣亦已經在返港後已經少用。

🌟(回家後只從行李喼上取需要的物品,未有特別執拾,過往沒有洗袋的習慣,也不覺旅行後背包便污糟(即使去完大塵的地方);自己將化妝品用另一個袋裝著並放在背包;自己會將耳機放在背包,過往沒有清洗耳機的習慣)

📷辯方呈上照片,指出鍾小姐的旅遊目的地空氣質素差的情況。

📷辯方呈上照片,證明當時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口罩的情況。不過照片沒有顯示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眼罩的情況,鍾小姐指她會於拍照時會脫下眼罩,或於過路等情況時才會戴眼罩。

🌟(沒有試過將眼罩掛在頸上拍照)

2019年11月17日的事: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至被捕時,鍾小姐沒有回過家。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鍾小姐返教會,直到13:30時。在離家時,她帶了有手信的紙袋和卡其色背囊。離開教會後,她乘巴士(這時是約14:00時)到尖沙咀鐘樓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早於旅遊前已經與上司計劃好,不過沒有影相),並於稍後的晚上時分與朋友食飯和派手信。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沒有相片支持;當時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目的是作活動參考和認識不同人)

📄辯方呈上新聞稿和片段證明這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真實性。

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時間將後來被警員檢取的物品拿出卡其色背囊,出門時也沒有為意卡其色背囊內有這些被警員檢取的物品。事實上這卡其色背囊是她的隨身背包,內有其常用物品。

鍾小姐乘巴士前往尖沙咀是因不想轉車和有坐位。到達尖沙咀後,她和1位朋友食飯,其後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直到約17:00時。

之後鍾小姐和朋友在加連威老道和海港城行街,直到約20:00時,當時她見沿路多人有車有遊客,商鋪有營業。

其後鍾小姐與4位朋友在幸福中心某餐廳食飯(本身19:30時開始但有朋友遲到),直約22:00時,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

🌟(這約會是於旅行前食飯約好的,不過相關記錄朋友不能提供紀錄,自己新電話亦因為沒有備份,所以現時手機沒有相關記錄;同意即使有相片,只能顯示店舖名)

食完飯後,鍾小姐與餘下2位朋友去位處冠福中心某酒吧找另1位朋友(她是差不多食完飯時才興起找這1位朋友,因為這1位朋友會經常身在這酒吧(過往試過帶她到這酒吧),亦曾告訴她自己會將一些物品帶往這酒吧。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

鍾小姐於約22:00時至23:00時到達酒吧後,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酒客,她們當時有觀看樂隊表演、飲東西、和聊天,直到02:00至03:00時。

2019年11月18日的事:


其後,她們打算在金巴利道召車離開,但是得悉要給多$300才有司機願意接她們,說怕進來後不能出返去,所以她們當時曾走向彌敦道,但不見有車(自己過往玩通宵也不會乘通宵巴士回家,考慮到等車時間等因素)。最後她們決定按朋友建議返回上述酒吧休息,等2至3小時後乘車離開。

🌟(自己當時亦曾嘗試在街上截車但失敗;她知道司機的要求後上網尋原因,後來知道佐敦有封路;她於2019年11月18日是放假,旅行後有請多日假;若平常要返早上,她不會玩通宵;若平常要返下午,她可以玩通宵)

在酒吧小休一會後,鍾小姐從地鐵的手機應用程式得知紅磡站有服務,並於05:30時有頭班車開出(這是於05:30後的事)。當時她們在稍後時間離開酒吧,走到金馬倫道一間餐廳食粥,沿途見有人有上班族(有身穿斯文衣著的女仔)有車有店舖開門,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這時是於約07:00時,她們食至約08:00時,其後各自離開。

鍾小姐不選擇在尖東站或尖沙咀站乘地鐵回家是顧及到票價較貴、轉車次數、要走段路轉車等等的情況,所以她慣性乘火車離家。

🌟(到紅磡站乘火車回家對她而言是最快捷方便的方法)

在前往紅磡站時,鍾小姐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打算借港晶中心的天橋前往紅磡站。她在公園時見有人有上班族,其後見有2至3名防暴警員站在港晶中心的天橋(當時她的位置未到「翠華」餐廳,是身在新文華中心A座和東海商業大廈的位置)。

🌟(相信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的西翼;見不到天橋的封鎖線)

當時鍾小姐知道理大內有事,加上這天橋可通往理大,所以估計是警員特意駐守,所以沒有特別詢問情況。因此,她按以往經驗和見有不少人(甚麼裝束都有)在百周年小徑出入下,打算借Hotel Icon附近的路前往紅磡站。

🌟(同意Hotel Icon的天橋與港晶中心的天橋是相通,不過當時未有想到這情況;此前的經驗也沒有問警員相關情況,不想阻礙警員工作)

進入科學館廣場後,鍾小姐被前方的旅遊巴阻擋視線,但見行人路上人來人往,亦有人站著,人數有20至30人,現場亦吵雜。由於她覺得情況奇怪(未至於安全受威脅),所以她打算借麼地道小徑(見有人借這路前往海傍)和海傍前往紅磡站。

🌟(當時眼見的人們未做特別事,看不到傘陣和警告旗;聽不到警告、「一二一二」、「死黑警」、槍聲、和示威口號,當時是疊聲的情況,聽不到實際內容;沒有想過扭過身觀看旅遊巴後的事,因為當時想離開;當時見人數多和現場吵雜所以覺得奇怪;當時步速是正常步速;借麼地道小徑和海傍前往紅磡站預計需時10分鐘,未有想過走回頭或返回尖東站)

當鍾小姐走到麼地道小徑近華懋廣場的位置時,見麼地道小徑的人轉身跑向她的方向,停頓一會(未知發生何事)後見有警員跑來,所以她走到華懋廣場的角落觀察情況如何發展,並於其後見警員跑向百周年小徑的方面。不過後來又有人群包圍她,很快後有人叫她蹲下雙手放頭,她跟從指示。

🌟(當時已經沒有想過迎向警察使用麼地道前往紅磡站;當時有停留在角落約30秒;見不到麼地道小徑的警員有沒有舉旗;當刻她很害怕,不能反應,故馬上跟從指示蹲下雙手放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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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鍾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但不離開等等。鍾小姐表示不同意。

案件安排:

8月31日09:15續審
9月1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9月4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2/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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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日再講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3/10]

下午進度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 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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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 PW2 方健榮(音)

🔸辯方盤問
在警員記事冊中,無寫觀察咗被告3~4分鐘,但後來作出咗拘捕,點解會認為呢件事唔重要?
證人稱集中寫拘捕過程,忘記咗寫觀測過程,同意觀察過程係重要,對法官澄清,上午證供講錯咗。上庭之前有睇過警員記事冊,落證人口供時都有睇過,當日係忘記咗寫。不同意律師指出,根本並無觀察過程。

律師指警員記事冊內亦無記低,同黑衣人嘅距離有40至50米,點解證人口供就有?
PW2話記事冊有,律師叫睇返,睇完確認係無,解釋口供係比法庭嘅,記事冊係個人紀錄,口供係基於記憶和個人體驗,當時係記得嘅。最終都確認係寫漏咗,不同意40-50米距離係作出嚟。

PW2指D1戴白色手套,唔記得有咩特徵,現場有其他黑衣人,但唔記得清楚。D1有叫囂,聽唔到內容,無留意其他黑衣人。第一眼見到D1時着黑色短袖衫,唔記得有咩特徵。同意在制服D1前,現場有其他黑衣人。不同意律師指D1並非係當日有叫囂和掟磚的黑衫男子。

PW2在2022年4月20日10:25時,在警察總部睇片,目的係從片段中認出自己和被告,後來由偵緝警員17534替PW2錄取口供;同意在觀看過的所有片段之中,影唔到被告叫囂,影唔到被告掟傳。

[15:03] 控方無覆問,PW2作供完畢。

⏺️傳召 PW3 DPC 9916 穆其俊(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約18:00在警方大隊中,在莊士敦道響銅鑼灣掃蕩,18:10收到指示沿莊士敦道向銅鑼灣作快速推進,PW3在大隊最後排,職責係提供支援,跟着大隊在軒尼詩道向銅鑼灣跑,跑到軒尼詩道316號對出電車路,見到警員15611制服一名男子在地上,上前協助,156511交代制服情況同作出拘捕嘅細節,罪名係非法集結,跟住15611離開咗,交D1畀PW3看管,做快速搜身和確認身份,檢查背囊物品,其後帶返香港仔警署,將背囊內物品檢取做證物,包括一頂黃色安全帽、一把遮和一件短袖衫;確認在10月1號拘捕D1時,佢穿着黑色長袖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

同日20:00~20:13,在香港仔警署值日官授權,警長1773見證之下,以無脫去衣服方式搜身,檢取物品,第五項係一對黃色白色的勞工手套。

睇截圖冊P60,確認相中係PW3 & D1。

PW3在2019年10月4日15:00時,在警察總部做證人口供,第二頁寫着「雙手戴有黃色白色勞工手套」,證人確認。

[15:24] 控方無覆問,PW3作供完畢

因為進度快咗,今日證人作供完畢,D2律師表示在今個星期的餘下時間可以完成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日(8.31)同庭續審,因為明日李官要睇醫生,下午休庭,提早09:00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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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D8作供 (D8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33,案發29,家住慈雲山。被告曾考獲環境保育副學士,建築系高級文憑及學士學位(2018畢業)

工作及旅遊: 從事室內設計助理至2019年初轉工為繪圖員,同年6月裸辭,因欲往台灣單車環島遊一個月,並於6月23/24出發,但因旅途中有意外受腳傷,被迫中斷旅程,於7月初回港。

▶️急救證書:
回港後有搵工但無即時番工,因此便重新考st john 急救證書(2008考獲但已過期),當中需上30小時課程。被告於2019 年09月20被發予証書。(2019至今已續新証)

報考急救目的:
- 享受出錢出力幫助別人,中學學內活動曾負責急救,有捐血做義工賣旗等。2013曾年前往泰國參與非牟利組織之義工活動,活動由義工們出錢出機票到當地幫當人起屋

- 被告欲投考消防救護,考急救證書認為可以同時訓練臨場反應。被告於2016年7月至2019 1 月考左消防救護6次皆失敗,曾經當中有兩次體能試pass,但一次在aptitude test 失敗,另一次則是因為消防部門處理上失誤,令被告失去機會。

而被告在六月的單車台灣遊亦是希望對此作操練。現時仍有考救護的夢想,但因為案件影響,指睇不到將來,便冇心再報考。

▶️於社會事件當FA之心態

- 急救對象:在活動中受傷的任何人士
- 預計社會事件上會遇到:示威者/無辜路人/記者/反示威者人士。
- 預計情況:不同燒傷爆炸場面,胡椒噴劑催淚彈,並指其課程包括創傷後心理支援,協助引導受傷之無辜途人跟從治療者指示離開並進行治療 。被告認為急救課程內之知識能應用於社會事件上,

被告至2019年6月已經知道有示威活動,獲得急救證書後曾經在社會事件中擔任fa,圴是自發並沒有隸屬任何團體。

▶️現場急救經驗+ 曾治療不同政見人士

被告於案發前有三次在社會事件中當急救員的經驗,並指出公開場合幫過好多擦傷的人包紮/受催淚彈影響人士

2019年9月26日:
當日是被告第一次在社會事件中擔任急救員角色。當時未有工作,至10月初才有新工 - 建築助理,並常有OT。該天林鄭在伊館有一場公開社區對話。被告認為此次活動是政府釋出善意,可能較少衝突,適合讓首次嘗試擔任急救角色的自己慢慢學習。

2019年11月11日:
當天被告在旺角匯豐銀行十字路口,曾協助一名被示威者打的反示威人士,並指當時有傳媒影到其協助過程

📹播出youtube片段:
(NOW tv 於11月11日 1836-0137 之直播)

見地上有人流血,在場人指是藍絲被圍毆,有fa 前往協助並叫停圍毆人士。及後見警方趕到場增援並行向fa位置。警察圍圈並拉一fa 入圈幫手處理病人傷勢,見1名警員撘住1 名fa , 被告估計警方在了解情況中。

被告續指片中帶白色頭盔(有紅色十字)係自己,並見前往傷者身邊。被告解釋早前已在附近,後來過去,當下知傷者有不同傷勢和骨折,不能移動,叫白車

被告同意片段中影不到面容,但指片段中該白色頭盔屬自己的,上面的紅色十字係自己痴上去。於11月17日案件中自己亦帶着同一個頭盔,但被捕該刻被扯走。

▶️評 是次警方對急救員之處理態度

此次是被告第三次出去以急救員身份幫手,認為警方對急救員處理態度是只要唔好阻住警方工作,就會容許在現場。並指出從上述片段中可以見到警察和急救員有相互溝通,當時亦冇現場警察制止或叫自己離開,亦沒有指控急救員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 出發理大原因

11月17當日被告放假。下午兩點幾三點幾才起床,食嘢途中睇電話新聞見到朋友在Facebook分享鄺俊宇議員的直播,內容提及只有兩名醫生在校園,希望有更多醫務人員進入校園。被告嘗試尋回此片段不果,最終有朋友在Telegram搵到該直播截圖。

當時被告認為poly禁大得2名醫務人士難以應付,又看到直播呼籲,並認為自己有能力,於是前往幫手,16:xx 被告離開慈雲山住所。

▶️出門衣着 VS 被捕後警察所拍之相片:
被告指出門有之物品和被捕時相片同樣見到的物品如下:

黑色長袖有star of life 臂章,認知為救護標記
穿著反光衣上有EMS字樣
衫褲鞋和腰帶之3個腰包

不同之處:
- 被告指出門有手拎住白紅頭盔和full face面罩,(被告指因此不需護目鏡),但於相片欲不見。
- 被告指出被捕相片中的背包不屬於自己,本身沒有帶背囊。林官問無背包如何袋野,被告指EMS返光衣有好多袋加腰包x3 ,絕對放到好多野。

▶️出發理大經過 + 從Y座進入poly

被告樓下直接的士,司機指理大有封路,被告後於17:Xx在蕪湖街落車,並跟google map 指示由core y 行入理大。當時被告不清楚理大大樓內的位置和名稱。

行去理大期間,看見沿途有零碎的人也前往理大,當中有記者和穿着有10字標記和E M S字樣的急救員,亦看見不同顏色衣着人士。

沒有看到Y座有警方防線/任何人士/事件阻止自己進入。被告由Y座進入理大時並沒有結伴,看不到有衝突,當行經育才道車路,看見地上有沙,雜物和塗鴉,會形容情況平靜 。

被告從y座地下,經育才道,看到可以轉彎往平台,即vs core。被告在vs周圍行,發現vs有一個臨時急救站,有很多醫療物資,亦有急救員留守。看到此急救站時大概18:00。

▶️vs core遇上兩名急救員

被告在vs座的急救站遇上之前在街頭認識的一男一女急救員情侶,下稱男FA 和女FA,他們同樣穿着反光衣。當時三人在急救站內休息並了解情況,指出當時校園內平靜。

男FA提出離開急救站往校園其他平台查看有冇人受傷,並打算叫單丁和年紀小的人離開poly。於是三人跟隨計劃出發,被告不能完整講出去過邊度因為以往不清楚大樓的名稱。

被告指出曾在m core 下之草地看到兩名目測10幾歲的女仔唔知喺度做乜,便由女f A前往詢問,了解到係貪玩便告知他們校園危險應該離開,被告建議他們從Y座離開,因為自己是從y座進來,兩名女子於是前往Y座方向

大約19:xx三人返回vs急救站休息,聽到急救站F A指紅火橋起火,於是三人跟隨其他急救員前往幫手。由於幫手前知道涉及火,於是從急救站拿取了蒸餾水。

▶️紅火橋 尖東橋 之急救行動
約1930到達紅火橋,被告離遠便看到火勢,於是保持距離並查看有無人受傷。被告指出有兩名黑衣人搵佢哋,並知悉他們手腳燒傷(兩名黑衣人不是在橋上位置,而是在校內位置),於是被告用水替之清潔並包紮,又叫他們唔好玩火快啲走,但不獲理會並離開自己視線範圍走回校內。被告指出他們決定繼續觀察橋上火勢直至消防員來到並救熄才離開。

及後知道尖東橋有爆炸於是前往,到達時看到有黑色濃煙並且知道有爆炸,所以行到橋一半知道橋尾起火便不敢再接近。 當時冇見到任何人需要幫忙,但看到有黑衣人在橋上向着火的方向埞嘢,認為有潛在危險便與男f A喝止他們,但不獲理會。此階段大約20:30

及後看見紅火橋的消防車正在過來,便決定離開前往理大其他出口,男F A指A座最近於是被告和男fa 女fa 便一同前往。

▶️前往A core

在百步梯頂平台看見其他室內急救站,便把剛才在vs急救站拿並用剩的蒸餾水放在該處,當時看到很多急救員在急救站內,於是便決定出去平台位置休息。

出去後見到有很多不同類型人士聚集 ,包括記者,黑衣/普通裝人士,急救員和幾個守護孩子成員(被告解釋對其認知是在運動中做調停角色)。三人休息期間,得知下面噴水池需要幫助便趕忙下去幫手,此階段為21:xx

當時看見暢運道很多人朝着自己的方向,部份受傷部份看似避難。其他急救員叫被告和同行的二人(男女f A)幫手,被告指當時處理很多手腳受傷和被催淚煙影響人士,包括黑色/非黑色衣着人士,記者,年長便裝人士。當中一人頭部受傷。此階段連同被告當時約有八至九位急救員。

其中近噴水池之頭部受傷人士用了很多時間治療,及後帶往樓梯底的急救站,因為不想傷者行太長樓梯上去,並且有叫傷者休息完後需要前往醫院檢查。及後被告和男女f A上番平台之急救站補充醫療物資,此階段大約22:30。並同意出返急救站在樓梯頂平台位置休息。

▶️對警方發佈消息之認知 及感詫異

被告指出休息時看到新聞並從一名急救員中得知警方2130呼籲10點仍在校內的人包括記者會有機會干犯暴動罪。此次是被告首次聽到這消息,時間為約22:30 。

被告表示難以置信,並指冇諗過暴動定義會涵蓋記者和急救員。並以自己當初曾經在旺角進行急救的經驗,認為該次警員對自己的態度良好,表示此次扭曲了自己的認知。

被告表示他開頭不相信並以電話查證。搵咗大概15至20分鐘仍未確認到此消息,在自己電話中冇看到相關消息。

▶️再有人需要急救
及後突然從樓梯底有六至七名人士上來搵急救員包括被告幫手,看似中了化學水劑,被告便沒有再睇電話。(法官表示辯方想建立的講得太仔細)

被告指從23xx幫到0100,禁長時間因為需要尋找水源,並要清洗很久,加上有六至七名人士。之後便在平台的急救站休息,期間又繼續談及剛才提到警方發出的消息。被告指出當時意回到情況有變轉趨嚴重,因為幫了不同批次人士得出的觀察。並認為無論消息是真或假,離開是最明智的選擇,

▶️商討中得知大批急救員出去時被鎖在地 +
期望落差致改變計劃

圍內的急救員同樣認為應該離開,當中有人指出可以直接出去讓警察搜身盤問便可以,但後來得知有急救員出去被警員大批鎖所在地上,當中更有醫生,有相為證。

續指該批人士以此途徑離開不明為什麼要鎖上他們。被告指出此新聞是來自Facebook新聞頻道,忘記了新聞指出該批人士從哪兒出來。但現在搵得返張相,並指出有很多傳媒以此相片作報道,因此不確定相片原本的新聞來源出處。

被告指出知悉後感到警訝,認為該批人士採用最為直接出去的方法,認為警方應該能憑他們的急救證書去核實身份。(被告當日有急救證書))因此被告不認為當下出去會獲得公平對待,遲些再出較為明智。

此位置的商討,約有七至八名急救員

- 主問未完 - 明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3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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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黎(32)🛑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7日被判處監禁2年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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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8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4/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2/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蔡,丁(39-54) #續審 [4/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司法機構寫09:30開庭,但本聲援表以直播台紀錄為準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曾(16)🛑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006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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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民間電台創辦人,李,吳 #裁決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8月3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0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4/10]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4/33]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1509)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2/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3陳先生身體不適,代表大律師指A3不反對聆訊在其缺席下進行。法官批准。

A1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程小姐現時沒有案底,在香港土生土長,沒有政治聯繫,案發時26歲,與家人同住在東區,有大學學位,工作經驗包括圖書館管理、項目助理、和項目及行政主任等,一星期需要上5日班,職責包括跟進不同團體推廣文化的資助,因此對她而言是可以致用,和與其個人信仰和興趣相關。

📄辯方呈上不同文件證明上述內容。

為何前往尖沙咀:

程小姐本身已於2019年11月18日至20日請假預留時間參加活動,不過最後活動取消,然而她沒有銷假,打算借這段時間休息。

於2019年11月17日,因為活動取消,她陪伴家人,和於晚上有上網看新聞,留意到理大事件的發展,新聞指有理大學生被困校園和理大校園內的事,她見到新聞後感到焦慮和不安,希望事情和平解決和所有人平安回家。

至於曾先生和某講師進入理大一事,是2019年11月18日晚上的事情。

在上述的情緒影響和驅使下,程小姐於2019年11月18日約06:00時多起床,作簡單核洗和拿起日常用的啡色背包後,於約07:00時離家到理大附近了解社會當時的情況,「行下轉下」、「八下望下」。這時她穿白色長袖棉質恤衫、黑色長牛仔褲、和黑色鞋。這套衣服是她隨心選擇的,當日她沒有特別化妝。

到達尖沙咀:

在離家後,她乘小巴到中環,其後乘地鐵前往尖沙咀站,並在尖東站離開。她對尖沙咀的認知僅是尖東站較近科學館和歷史博物館,因與居住地在東區、工作性質、讀書經歷、和個人喜好有關。

在離開尖東站後,她沿漆咸道南走往科學館。到達科學館後,她在科學館對出的空地逗留,「行行企企」。其後她沿加連威老道到新文華中心時,隨手在附近的小食店買食物。買食物後,她返回科學館對出的空地站著食,這時是約07:55時。在此之前,她見路面平靜,見漆咸道沒有車行,見漆咸道的路面有磚,見有途人但不多。

她用了約10分鐘食早餐。在此之前,她曾在新文華中心看到在天橋的警察、看不到示威者、和聽不到廣播。食完早餐後,她隨心(她不熟尖沙咀的路,自己只是單純到處走走想了解社會狀況)走到百周年紀念公園,後來沿近新文華中心的小巷走入科學館廣場。

走入科學館廣場後,她朋友致電她,這時是約08:00時。由於這朋友是知道她是次行程,所以她認為這朋友是關心她的情況。在這次2至3分鐘的通話中,她有交代自己身在尖沙咀,目的是到處走走,身邊沒有事發生。在通話過程中,她站在行車分隔處近黃色路牌的位置。

在科學館廣場時,她記得當時有車行,但看不到近新文華中心的小巷有警員。

與朋友結束通話後(她向朋友表示想離開科學館廣場後掛線),由於見到有人離開科學館廣場,她想沿路離開科學館廣場,但她忽然被夾在想向同她方向走的人潮(約有數十至100人)中,所以被迫跟隨人潮走,但推撞的人潮把她被迫貼在一輛在路邊停泊的裝人用七人車的車頭(這輛車應該沒有司機)。忽然,她聽到有1位防暴警員叫她們蹲下雙手放頭(她有照做,身邊也有人與她相同情況),並指她們干犯「暴動」罪。

約5分鐘後,警員要求她們走到另一邊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她有照做。到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後,她到達後與前述人群坐在一起,但她不知道原因。

📷程小姐在照片中指出她聽電話、她被人潮迫貼在一輛在路邊停泊的汽車等情況時自己的位置。

🗺️ 程小姐在地圖中指出她於案發當日走過的路線。

裝備:

程小姐的背包內有以下較重要的物品:

⁃ 眼藥水,因為她曾受催淚煙影響(預計7至8月與朋友出外/上下班時遇上),所以她有購買放在家和隨身帶,以備不時之需。事實上她的左眼曾於工作時受傷,現時仍需要使用眼藥水紓緩不適。

⁃ 泳鏡和口罩,在社會事件期間經過街道時,有需要時避免受塵埃和化學物質等物影響自己。

⁃ 頭盔,在社會事件初段因安全起見下購買,以備不時之需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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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黎(29)🛑服刑中
*案發時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為案件D3的黎經審訊後被 #林偉權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2022年5月7日被判處3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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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代表的申請人,向法庭表示放棄上訴。他解釋,數月前法援申請遭拒,簽署相關確認文件時已告知懲教人員,法援不獲批就不再上訴,但之後一直沒有再從懲教人員收到任何文件需要簽署,故此今天仍被帶到法庭。彭偉昌法官表示:「下次如果可以就抓緊啲辦啦。」

申請人再次向法庭確認取消上訴後,法庭宣布正式駁回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3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求情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4/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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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D1代表指由於星期五打風,自己原需出席星期五下午的PTR可能會順延至週一上午,因此希望法庭可以週一下午才開庭。李官指如明天開庭可留待明天才再決定。

控方指已呈交最新去除圖像的文字描述列表:CCTV片段是MFI 2,公開錄像是MFI 3,警方片段是MFI 4。

傳召PW4 11719 范志皇(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被派於灣仔往銅鑼灣方向掃蕩,約於1800時到達莊士敦道面向銅鑼灣,先於譚臣道佈防,逗留約10分鐘,收到指示沿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推進,其後向298號外人士跑去驅散,之後跑往銅鑼灣方向約100米,於319號截停一男子,即本案D2。

截停D2經過:
證人啱啱跑過咗杜老誌道電車站,有示威者跑緊,見到D2掉頭跑,喺馬路最左線,過咗馬路後見D2跌倒,就上前控制及宣布拘捕並表露身份。當時D2在地上掙扎特別犀利,想再起身。

D2當時衣着:
黑tee,黑短褲,入面有長嘅緊身褲,黑波鞋,手上有開着的遮,孭住淺色背囊,腰間有斜孭袋,帶住護目鏡,戴白色勞工手套。

睇P59截圖冊CCTV1b 28號相,不爭議是軒尼議道319號外情況,實時為18:12:19。圖中紅圈者是D2。30號相是D2跌到,證人接近並嘗試拘捕。

睇P69灣仔地圖:
證人於地圖上標示出319號外截停D2位置,列作P69。控方指當時約1812時,證人更正:睇過時間是1815時左右,以非法集結罪拘捕。

主控先以常速播放OS12大紀元片段 (0.18-0.30),是沿軒尼詩道追趕的情況。睇定格0.29,是截停D2一刻影像。畫面正中位置左右,背部有藍燈的2人中,證人指右邊無橙帶是自己,其實有綠色帶,並且圈出,列為P70。白藍燈是特別戰術小隊之辨認記號。

以慢鏡約1/5速播0.18-0.30,停於0.24。證人盞燈狀態是閃緊的。另一位警員10724的燈是長着的。當時證人狀態是半跪,地下是D2及遮,是向前仆倒的狀態。片段播放至0.34畢。主控問當0.32時證人消失於鏡頭,再見到已在馬路,證人指因見到D2向左前傾跌倒於行人路,就見到而家的景像。證人指有警告他唔好郁唔好反抗,是想拉佢隻手出來上手扣,當時用膠索帶,佢隻手收到好埋喺心口,繼續掙扎,唔成功,就向佢揮咗一下警棍向佢左腳大脾,都不成功,D2繼續雙手握拳背向證人面向地下,證人不停叫佢唔好郁唔好反抗,有講再反抗拉埋佢拒捕。

播OS12(1.09-1.26 )常速播放:證人指片中自己賞試猛D2隻手出嚟。再播放至2.02即約30秒多少少,片段其後就無再影到證人。片段內證人未上到手扣,直至綠色防暴同事及另一名接手的刑事部同事來才成功上到手扣。證人交待拘捕細節給接手同事。

李官總結需4名警員才能制服D2。證人同意。指將D2搬上車後便沒再接觸。

李官想搞清時序:
是D2跌倒,證人上前㩒住時已宣布了拘捕。證人同意。

🔸D2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片段中證人沒有宣布非法集結,沒有宣布拒捕,亦沒有畀警告,證人均不同意。辯方指睇畢整段OS12亦未見以上行為,指出證人是不誠實證供。證人不同意。

根據證詞,並不是一開始跑就見到D2,是追趕至杜老誌道才見到D2,因此事實上D2之前做過咩證人並唔知,街有示威人士亦有途人,不能排除途人穿深色衣。證人同意。

辯方指當證人拘捕D2指非法集結,D2想起身走,之後跌到,至宣布拘捕。其實D2從來無想走。證人不同意。再指出根本無提過拘捕,無反映要求被告擺出手上手扣,及證人無收埋手。證人均不同意,指有警員曾放胡椒噴劑。

當證人屈一屈自己壓着D2時,唔知D2痛唔痛,但同意自己係大力嘅。證人有不停拉D2隻手,但不是屈曲,只是大力,不同意有打D2身體各處包括頭部,只同意有打一下,不同意糾纏間同事不時打D2。

證人亦不同意:
- D2無反抗
- D2話要去醫院
- 片段尾聲影唔到上膠手扣
- D2不斷大叫要去醫院
- 其實當時D2根本無力,行唔到,所以要由警員抬上警車
- D2無阻止拘捕
- D2無不合作態度

證人有跟上警車,交接完就落車。無見到同潦於警車用腳踢了被告頭部。同意上手扣時是大力扯佢,但不同意於片段後有數分鐘不時打被告。

🔹控方覆問:
有一個階段有人噴胡椒噴劑,是警員10724使用,是發出警告後,宣怖拘捕前,即行人路上時段。

傳召PW5 10724譚亦倫(音)作供

🔹由另一位女檢控員負責
證人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沿干諾道中向銅鑼灣掃蕩,1800時左右喺莊士敦道設立防線,逗留約10分鐘,接着收到指示沿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方向推進,驅散集結人士。

到319號外見拍檔11719作出拘捕,制服時於馬路,前方仍有示威者,但見到拍檔需幫忙,眼尾見到該示威者起返身,所以幫忙制服。

D2一開始係面向地下。因為地上磚已被掘走,3個人喺沙地糾纏。證人同11719都有叫D2唔好再反抗,講咗多過2-3次,但講完無效果,繼續嘗試拘捕D2,徒手將被告手扣落膠手扣。11719負責試扣,自己負責捉住D2手。

證人形容過程辛苦,因D2手收埋心口,但最尾成功扣到。證人指11719畀咗2次警告後無用,而自己有用胡椒噴劑噴落D2面嘗試制服,噴咗都上唔到手扣。指印像中另一位防暴出現後2-3分鐘先上到手扣。雖然上咗手扣,但D2仍唔合作唔起身。

睇P69地圖確認制服位置就是標記位置,睇OS12(0.18-0.30)確認見到自己,用藍筆圈出,指旁邊黑色係D2,再旁邊係11719,截圖成為P71。同意片段中睇唔到使用胡椒噴劑。

李官問點解是4人合力?證人指因有其他警員幫手。

🔸D2代表盤問
證人不同意:
- 無作出警告
- 無講反抗當拒捕
- D2任何階段無想逃走
- D2無唔合作
- 即使D2手放心口但並非不合作
- 警車上有警員不時打D2
- 曾打D2頭腳或身體各部
- D2根本起唔到身
- D2有不止一次要求去醫院
- 片段尾豬咀警員出現時D2隻手已上膠手扣

同意11719同自己有用力,上警車後11719同另一同事交待完便離開;見唔到有人踢D2。同意上警車時間好短。(sorry忘記了證人同意或不同意)片段無反映到有向D2表明身份。

辯方指出由始至終D2無作拒捕,證人不同意。

🔹控方無覆問

[11:25] 雙方留意到時間,明白李官想1230完庭,故控方會減少主問,辯方亦會減少盤問。李官批准休庭15分鐘。

[11:38] 傳召警員15436 李永成(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為應變大隊刑事小隊,連同其他警員於灣仔進行掃蕩,1810時向位於軒尼詩道集結人士進行驅散,自己在後排,為大隊作支援,沿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跑,到319號停低協助。

睇P69灣仔地圖,確認標記是319號外協助2位警員(11719, 10724)制服一男子,確認是D2。

證人到達時約1815,當時D2未被扣上手扣,D2面向地下不斷掙扎想擺脫控制。證人喺側邊叫佢唔好郁,去到較後時間先有埋D2身問佢知唔知發生咩事。

當時除特別戰術小隊同事,仲有水警梯隊同事和上司,所以無埋身,只叫佢唔好反抗。由第一次到319號後計,相信3-4分鐘後先上到手扣,上手扣前同D2無接觸,自己無用硬物襲擊D2,亦無見到同潦襲擊D2。

證人指之前有表示要帶D2上車,但D2仍拒絕行埋警車,多次警告如果唔合作會用「4人搬離法」搬D2上車,其後證人等抬D2上車,當中包括11719及10724。

問由319號外至帶上警車階段,有無聽到D2話要去醫院/睇醫生?
證人指無,帶D2上警車後11719及10724就離開咗,只淨證人、警長1773及司機。抬上車後想安排D2坐低,但D2仍不斷掙扎,表示抖唔到氣,證人即刻問D2邊度唔舒服同點抖唔到氣,有問要唔要去醫院,但D2講「放我走」。

證人指其後帶D2往香港仔警署,警車上D2無被任何人踢過。指帶返值日官前D2表示想睇醫生,便搜身及帶去睇醫生。

不爭議D2身穿衣物是第二日下午才檢取,是黑衣黑褲運動鞋。除了3樣衣物外,有檢取D2其他衣物,包括一隻勞工手套,列為P37。證人於當晚約11時後無再接觸D2。

🔸D2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D2曾要求鬆開手扣,但唔記得有無回應,指要先上警員手扣才可解開膠手扣。唔記得最後有無幫D2鎖上警扣,但無解開膠手扣。

證人確認自己是較後時間才到,實際上唔知11719有無表達身份、有無宣布拘捕、有無講關於拒捕。唔同意聽唔到11719有無警告。唔記得有無見證11719拉D2雙手再鎖手扣。

證人唔同意:
- 過程中有不時打D2
- D2曾要求去醫院,被拒絕,無人理
- D2放軟身是無力
- D2於沙地上無抗拒拘捕行動
- 警員由此至終無提出如唔合作會用4人搬離法

🔹控方無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李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2位被告需要答辯。2位辯方指需要取指示,但2位都沒有辯方證人。

D1代表指如明天照開庭,明天半天應可完成D1證供。

李官同意如明早開庭就9:30開始,如果唔開就星期一1430開庭。

[12:16]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4/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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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繼續傳召D8續主問

🔸辯方主問

▶️急救員討論離開poly 之計劃
昨日講到約0100 同其他急救員處理完化學水劑傷者後討論應離開poly與否(另提到被告在poly撞到2名街頭認識的1男1女 FA ,下稱男FA 女FA)),續:

急救員們討論斷斷續續維持了2小時,其中一名不認識的FA指從討論區中見有人建議 :
聯合一眾被困之FA ,搵議員協助以團體身份離開poly,而不是個人身份出去。並指搵議員能提高與論關注度,令其應有的權利保障更受關注。

▶️執行計劃
大家同意並有共識,執行分2部分:
- 1部分人聯絡議員(女fa負責 )
- 另一部分人以聯絡校內最多fa為目標,被告和男fa前往poly不同地方搵fa問

男FA 和被告曾往紅火橋和尖東橋之校園交接出入口位置,亦有在其他平台位置遊走,確實路線忘記。遇上20-30 位FA,部分指唔想走/更本唔諗住走,部分休息訓覺中。所以實際只有6-7 位留下聯絡方法,並寫在紙上由男FA保管。該些人士無跟隨自己,因還在建議階段

尋找過程約2小時,後約0430返回百步梯頂並想搵回女FA。男FA 便致電 女FA,得知女FA 約03xx 落左百步梯幫手搬野,並留了在A core 下面保健室,即大學醫療保健室。被告於是和男FA 落百步梯搵佢。見面後彼此回報進度,女fa指有搵到議員但未有回覆。

▶️執行方法受到阻滯 + 出現案件檢取之背包

因應未聯繫到議員+搵唔夠fa共同執行的情況下,決定先作休息待天光再算,3人便留保健室,被告指眼所能及見內有其他FA和傷者。但心情太擔心訓唔到,有keep 住睇直播新聞睇警方會否有新安排。

約0500 男FA 話肚餓想去canteen搵野食, 並健議3人一同前往,但被告指攰,叫他們幫自己買。男fa 叫被告幫佢睇住個袋,因太重不想揹,即案中檢取之背急。

▶️被捕過程
被告指等左半個鐘二人還未回。突然聽到門口有人大嗌,行出去門口位置睇下乜事,未出到門外通道位置,見出面好亂,大量深色衫人士由暢運道跑向校內,環境好暗+煙霧彌漫,有槍聲,有催淚氣體,便立即帶上頭盔和防毒面罩。

當時估計附近有衝突,但見外面混亂便無立即離開,觀察了 4-5 分鐘後見稍有平靜下來便入番保健室放袋位置,揹上諗住入番canteen 搵男女FA。被告急步行出保健室,至走廊位置被速龍pw8 a3 拘捕警員叫停, 並被他扯走防毒面罩和頭盔。

因當時煙霧彌漫令被告講+睇唔到野,該警拉自己入保健室替其洗面洗眼,終被帶離poly 控暴動罪

▶️証物:
- 反光衣(同意袋有外科膠手套,st john 急救證書, 有香港加油字牌 - 被告解釋是於一次有不反之遊行有人派,覺得好靚,發現係台灣設計師以雙向設計,表達事物有不同睇法,自己讀設計表示欣賞,亦認為香港很撕烈,無論咩陣營都要加油)
- 3個腰包 內有:
個人物品 和急救用品如三角巾,人工呼吸用之透明面罩,止汗濟,99條索帶 - 解釋為扶助工具,因3角巾帶得小,綠細索帶可博長協助傷枝固定,並指急救有教此方法,所以在百步梯平台醫療室看到時便拎,有用過一條
藍色頭燈(解釋後備用,本身頭盔可上頭燈)
黃色電線膠布(自帶用作分流傷者,會貼在手臂,讓接手急救員易於區分)
紅色電筒(照明,射程遠)
哮喘藥(自用,怕復發)
血氧計(自備)
黑色腰包有xx標記(內有學生證,捐血card, 保險卡,人工呼吸用之面罩,門key)
黑色幼繩(作用和綠索帶差不多)
橙色膠紙(反光貼,增加自己易於看到)
紅色marker (分流用)
衛生巾(唔知點解係袋,平台整理物資時可能放左女fa 之衛生巾,續指用作止血係坊間用途,此片吸血量亦不多)
- 另有大量急救用品

▶️背囊內物品(被告指袋屬男 Fa )
被告指男fa 叫自己看住個袋時知內有急救用品,因早在醫療室內彼此整理物資時看到,並見其袋有空位,也有把自己多餘的物品給他放袋。女FA則無揹背包。自己不知其背包內有黑色防水袋。見男fa 整理物資時打開了最大個格。

—————————
林官關注由入poly 至醫療室聽到人大嗌階段,有否觀察到混亂。被告指起初平靜,入poly 時在育材道見有graffiti 和沙在地,未見有即時衝突。進入理大後見到不同類型人士。至到達尖東,紅火橋階段才開始見有暴力情況發生,

林官續問校園內有否「進行中」的使用暴力/威嚇 /縱火情況。答無,但見有已破壞情況,約1800 -1900尋找受傷人士階段,見李嘉成 大樓玻璃已爛。
—————————-

▶️ 醫學界 陳佩然議員記者會

被告指無見有醫療團隊 如:紅十字/消防/無國界醫生。就早前和其他fa 相討所提及之離開計劃,被告指及後有睇到相關新聞:

醫學界陳佩然議員有一記者會提及11.19夜晚宣布正式徹離理大

▶️被告心態

被告指內容指吻合自己早前於理大所提及的行動。被告重申自己係本住救援及疏散工作,指校園4通8達入面有各種人,擔心情況惡化落去,救援其間都會作勸走及付導,強調睇唔到自己有咩助長。

被告終0530 被捕,指本身自己無諗住禁遲走,原打算00:00走因第日要番工,指以往做FA經驗亦無試過被圍封走唔到。

🔹盤問未完 1430續
D12 不適,下午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求情

D9:曾(16)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求情:
第二次教導所報告同樣顯示被告不適合進入教導所,負責填寫報告主任在報告最後一段表示,看不出被告進入教導所對其個人有什麼益處。

但辯方再指出法庭是擁有酌情權,可以不參考報告內容,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控方書面陳詞亦中肯地表達出相同想法。因此判處教導所與否,最後是歸於法庭決定。

然而,若果法庭決定不判處教導所,必然是監禁式刑罰。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輕,案發時年僅16歲。同時被告從小已經患上精神疾病,需要定期往政府精神科複診,同時呈遞上醫生的精神科報告,詳細記錄被告的病況,醫生亦認為被告案發的行為有機會受到其情緒問題所影響。最後亦希望法庭考慮其於開審之前承認暴動罪,希望刑期獲得酌情扣減。

一個關於第九被告嘅截圖冊(其實得兩張紙) ,控方表示法庭只要根據截圖冊內容作參考就可以了,不需要考慮其他片段/相片。法庭最後要求控方於9月5日1100之前上傳截圖冊電子版至法庭。

判刑則於9月18日1630 西九龍法院8庭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2/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程小姐現時沒有案底,在香港土生土長,沒有政治聯繫,案發時26歲,與家人同住在東區,有大學學位,工作經驗包括圖書館管理、項目助理、和項目及行政主任等,一星期需要上5日班,職責包括跟進不同團體推廣文化的資助,因此對她而言是可以致用,和與其個人信仰和興趣相關。

📄辯方呈上不同文件證明上述內容。

為何前往尖沙咀:

程小姐本身已於2019年11月18日至20日請假預留時間參加活動,不過最後活動取消,然而她沒有銷假,打算借這段時間休息。

於2019年11月17日,因為活動取消,她陪伴家人,和於晚上有上網看新聞,留意到理大事件的發展,新聞指有理大學生被困校園和理大校園內的事,她見到新聞後感到焦慮和忐忑不安,希望事情和平解決和所有人平安回家。

🌟(一直有留意社會事件的新聞,認為每個示威事件都是逼切;未有從新聞得知尖沙咀的情況)

至於曾先生和某講師進入理大一事,是2019年11月18日晚上的事情。

在上述的情緒影響和驅使下,程小姐於2019年11月18日約06:00時多起床,作簡單梳洗和拿起日常用的啡色背包後,於約07:00時離家到理大附近了解社會當時的情況,「行下轉下」、「八下望下」。這時她穿白色長袖棉質恤衫、黑色長牛仔褲、和黑色鞋。這套衣服是她隨心選擇的,當日她沒有特別化妝。

🌟(認為以往對社會事件的視覺侷限於鏡頭和筆下,所以想親身了解社區局面,例如店舖的情況)

到達尖沙咀:

在離家後,她乘小巴到中環,其後乘地鐵前往尖沙咀站,並在尖東站離開。她對尖沙咀的認知僅是尖東站較近科學館和歷史博物館,因與居住地在東區、工作性質、讀書經歷、和個人喜好有關。

🌟(知道理大在尖東和紅磡附近;本身打算借港鐵前往尖東,不過沿路見小巴所以跳上去;當時打算在尖東走不多於1小時)

在離開尖東站後,她沿漆咸道南走往科學館。到達科學館後,她在科學館對出的空地逗留,「行行企企」。其後她沿加連威老道到新文華中心時,隨手在附近的小食店買食物。買食物後,她返回科學館對出的空地站著食,這時是約07:55時。在此之前,她見路面平靜,見漆咸道沒有車行,見漆咸道的路面有磚,見有途人但不多。

🌟(她選擇尖東的出口是取決其僅存的認知;她在科學館對出的空地逗留是已經觀察現場環境,沒有特別用手機拍照,拍攝不是她的習慣;她是在閒逛時買早餐;返回科學館廣場是因為她對該位置較熟;沒有想過坐定定在餐廳食飯,因為都會影響她的觀察,沒有想過可以在餐廳觀察對出的人流和留意別人的對話;她當時是想在熟悉的地標閒逛;由尖東站走到科學館對出的空地花了5至10分鐘)

她用了約10分鐘食早餐。在此之前,她曾在新文華中心看到在天橋的警察、看不到示威者、和聽不到廣播。食完早餐後,她隨心(她不熟尖沙咀的路,自己只是單純到處走走想了解社會狀況)走到百周年紀念公園,後來沿近新文華中心的小巷走入科學館廣場。

🌟(買完早餐前往科學館對出的空地花了數分鐘;當時沒有進入百周年紀念公園,只是在邊緣走過,現時不能說原因)

走入科學館廣場後,她朋友致電她,這時是約08:00時。由於這朋友是知道她是次行程,所以她認為這朋友是關心她的情況。在這次2至3分鐘的通話中,她有交代自己身在尖沙咀,目的是到處走走,身邊沒有事發生。在通話過程中,她站在行車分隔處近黃色路牌的位置。

🌟(她是在近新文華中心的小巷時知道電話響,然後走到行車分隔處(像是安全島的性質)的位置接聽,不想在馬路上聽電話;她當時面向新文華中心的旺舖方向聽電話;她沒有在通話中告訴對方自己的觀察,因為這些不是通話的重點)

在科學館廣場時,她記得當時有車行,但看不到近新文華中心的小巷有警員。

🌟(見到有60至70名市民在前方聚集和行走,這些人的神態平常,衣著各式各樣,不知道他們做什麼,但不覺異樣;見不到傘和警察;聽不到周遭的聲,因為她在聽電話,亦要專注聽朋友的話語,因此她也沒有特別觀察現場的情況)

與朋友結束通話後(她向朋友表示想離開科學館廣場後掛線),由於見到有人離開科學館廣場,她想沿原路離開科學館廣場,但她忽然被夾在想向同她方向走的人潮(約有數十至100人)中,所以被迫跟隨人潮走,但推撞的人潮把她被迫貼在一輛在路邊停泊的裝人用七人車的車頭(這輛車應該沒有司機)。忽然,她聽到有1位防暴警員叫她們蹲下雙手放頭(她有照做,身邊也有人與她相同情況),並指她們干犯「暴動」罪。

🌟(不知道上述100人是否前述的60至70人,估可能是,這100人身穿不同顏色的衣服;沒有留意現場的聲音;沒有見到雨傘;不知道人們離開的原因;當時離開是想保持安全,然後觀察現場的情況,出發前已預想到有不安全的情況;人潮之迫使她在人潮間動彈不得,亦看不到前方的路,她自己都不知道為何會被迫向那輛七人車,估是人潮塞向同一方向下有人被迫向邊緣;不知道如何前方的人會變成人潮)

約5分鐘後,警員要求她們走到另一邊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她有照做。到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後,她到達後與前述人群坐在一起,但她不知道原因。

📷程小姐在照片中指出她聽電話、她被人潮迫貼在一輛在路邊停泊的汽車等情況時自己的位置。

🗺️ 程小姐在地圖中指出她於案發當日走過的路線。

裝備:

程小姐的背包內有以下較重要的物品:

⁃ 眼藥水(生理鹽水),因為她曾受催淚煙影響(預計7至8月與朋友出外/上下班時遇上,例如眼乾、眼痛、有淚水流出),所以她有購買放在家和隨身帶,以備不時之需,例如洗塵和化學物質。事實上她的左眼曾於工作時受傷,現時仍需要使用眼藥水紓緩不適。

⁃ 泳鏡和(未用過)口罩,在社會事件期間經過街道時,有需要時避免受塵埃和化學物質等物影響自己。

⁃ 頭盔,在社會事件初段因安全起見下購買,以備不時之需保護自己。

🌟(沒有檢取的物品有銀包;試過有次沒有裝備下遇上社會事件,忘記實際位置;口罩沒有獨立包裝是因為家中口罩是盒裝,由於自己較隨意,所以沒有特別追求獨立包裝或用信封裝著;即使現時眼部仍有不適,但影響不大;沒有想過用濕紙巾掩鼻/眼迅速離開現場;頭盔可以防止催淚彈或示威者擲的磚/玻璃樽;沒有想過買防毒面具, 因有口罩;雖然以往都是急急腳走沒有使用上述物品,但上述物品可以帶備旁身;眼藥水在家中和辦公室有,所以背包內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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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程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但不離開等等。程小姐表示不同意。

控方問程小姐會否有與友人通話的紀錄。辯方有舉證責任轉嫁辯方的憂慮。法官交由程小姐決定。程小姐毫不遲疑且自信地答:

「好」

,意即表示可以開電話(已被檢取)查看。手機在充電一段時間後成功被打開,最後程小姐在庭上找到相關的電話紀錄(於2019年11月18日08:14時與友人通話了1分鐘),相關紀錄被截取。

案件安排:

暫訂9月1日09:1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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