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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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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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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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9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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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
~~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
~~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
~~~
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
~~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
~~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
~~~
~~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子豪暫委裁判官
#20200814九龍城法院大樓 #新案件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控於2020年8月14日1730時至1742時,在九龍城法院大樓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831太子站」襲擊當晚,一名男子在太子站被指藏有丫叉、螺絲帽、鐳射筆及對講機被捕,在2020年8月14日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大批市民希望隔住囚車為手足打氣,惟被警方用封鎖線包圍及票控「違反限聚令」。(參考 資訊部

答辯方向:不認罪
裁判官提醒如將爭議法律問題,可能須請法律代表,在聽取法律意見後再正式答辯或更合適,提示被告人可在下次重新答辯。

證人及證據
控方將傳召4個證人,並有1張光碟。裁判官提醒被告人可經律師查閱光碟。

案件押後6星期至4月2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子豪暫委裁判官
#20200812旺角警署 #新案件 #限聚令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控於2020年8月12日0030時至0035時,在旺角警署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2020年8月10日,國安署大肆搜捕黎智英一家、壹傳媒員工、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我要攬炒」團隊成員李宇軒及前學民思潮成員李宗澤。黎智英於8月12日凌晨在旺角警署獲准保釋,多人在旺角警署外等候支持。

案情:案發當日0030時,3男2女在旺角警署外相隔約半米,面向記者展示示威字句及叫口號;0035時,警方上前調查5人,其後他們繼續聚集,至0041時警方票控5人。

同意案情,認罪‼️

被告人指當天向警員表示不適,終需要上救護車,現有繼續覆診。

裁判官考慮到當時和平不暴力🛑罰款$2000🛑分6個月繳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新案件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偷拍

🐶不是聲援🐶

吳世平(29,報稱無業)

控罪:
(1)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美孚地鐵站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X的裙底影片。
(2)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3)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4)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3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5)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3、4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案件押後至8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再訊,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至7月16日再訊,期間需要還押。

🐶不是聲援🐶

另附上今早一 停職男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11:45開庭 辯方曾詢問律政司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對方回覆指會繼續案件;辯方因此申請將案押後六個星期,以便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批准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8 月2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5/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1/1]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1/2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3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3/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21/2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1/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0/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9/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曹遠山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20902紅磡

文(3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本案於2022年9月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 - - - - - - - - - - - - - -
控方申請押後,等待索取鑑證化驗報告。辯方表示案件從首次提堂至今已經有6個月,但仍未有任何報告,擔心進度不理想之外,亦對被告長時間還押造成不公。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天申請擔保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同庭提堂。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按:手足看起來精神幾好,衣著好型,有對家人點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7/18]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6/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5/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莫子聰裁判官
#新案件
#0831灣仔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指本案是需要轉介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今天無須答辯並申請押後。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特區護照、回鄉證及日本在留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遵守每日23:00至07:00宵禁令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0930時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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