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4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6/35]

上午進度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
[11:27] 前資料從缺,歡迎報料

傳召警司證人,以及播放一段彌敦道近文明里嘅影片,由PW描述影片當日環境,以及附近行人情況,辯方從影片中截取多張圖列為證物。

🔸D1代表盤問
-睇證物片段,播放時間12:34即實時23:23。辯方指片段可見,於圍捕前已有暴動發生,但仍有普通市民於暴動範圍出現。證人指根據自己口供係23:26才叫"gogogo"。片段內有啲警員衣着不是自己隊員,可能是速龍。辯方將片段提早開始播放,證人確認12:21(即實時23:10)圍捕行動開始。
辯方指片段內白色捲閘前有3位普通市民出現,當中一位是灰衫短褲。證人指還有1位穿黃衫,雙方同意該位置有4位市民。片段定格成為MFI-1。

-播放P031, 13:09實時為23:24。黃色閘隔離有一市民出現於圍捕階段內。證人同意。

-播放P046, 10:31實時為23:25。熒幕左方棚架下有市民坐着,當時亦是圍捕時間內。證人指不知此人後來有否被捕。截圖為證物P046-D1。

-睇P024,播放時間00:59實時為23:48。辯方指當時已拘捕多人,除記者於熒幕左方交通銀行前,中間可見仍有市民可以橫過馬路。證人指此人不在行動範圍。

控方邀請證人先離開庭上。指證人不是身處該位置,亦不能證明所有穿一般衣物就無參與暴亂,或沒有參與者曾離開現場後返回。因此辯方不能請證人comment證供,唔可以提供可以依賴嘅comment。

辯方回應指用普通市民未必是最恰當,或者用有一名行人於該範圍出現,因圍捕已出現,但提出因為控方立場指警方不會容許任何與案件無關人士出現於現場。

黃官理解雙方,但指提問字眼可以精準啲。

控方重申暴動範圍指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至咸美頓街,包埋碧街範圍。辯方回應指因警方曾發公告指叫人唔好去理大,及如無必要不要前往油尖旺區。
(對此黃官有所回應但抄唔切🙏🏾🙇🏾

[12:34] 繼續D1對PW盤問:
辯方指剛才定格為MFI-P024-1c。成為證物P024-D1。

-睇片段P026, 00:56 實時00:19。證人指此為碧街西即A1出口西面。辯方指當時圍捕行動已展開,已是零晨1時,當時有多位圍觀人士。成為證物P026-D1-1。
辯方概括指證人於拘捕行動開始後,證人行到油麻地A1出口,證人同事已對多人作出拘捕,便吩咐屬下成立THA。證人指太過概括。辯方於是直接講是關於WA等候區。證人指沒有參與成立,亦沒意識有等候區。辯方問證人於拘捕行動展開後,有冇同事徵詢意見關於拘捕。證人回應指有發出指令指如見有疑似記者等,如無證據證實參與暴動,又有合理理由而同事信服,就可離開。

D1盤問完成。

🔸D2,D7辯方盤問
由於窄巷好逼,啲人塞住咗,警方叫啲人慢慢行出嚟,證人指時間約是"gogogo"後10分鐘左右,當時應有Delta小隊及速龍小隊。證人指當時自己正在處理窄巷,無為意有冇人。由圍捕至宣布拘捕,證人唔知有冇記錄是關於被捕人士在第一下截停喺邊個位置,自己亦無指示過做此記錄。辯方問於THA期間有警員看管,被捕人士無機會丟棄身上物品,對此證人表示正常情況下無。

辯方指需再取指示。

代表D2及D7辯方盤問PW中,12:49午休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10/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今日進度]

辯方案情

📌D3作供
🔹控方盤問
查問一些背景資料如信仰、教育及家庭

一向對政治不關心,同意只顧做生意,自幼對香港警察印象正面,約自2019年7月21日事件後開始對警察不滿。平日在社交平台多看非政治資訊如車、手表、波鞋,同意有like蘋果日報,有線電視,無線,HK01,明報,立場新聞等,不同意只收看批評政府媒體。

承認對逃犯條例不滿,政府一意孤行,控方指D3對反送中條例不認識只因大律師公會反對而反對,D3不同意。自己轉載通常是新聞,多同示威衝突有關,當中有警察用武力也有示威者攻擊警方(同意有幸災樂禍)。

朋友同學中有三四人為警務人員,雙方近年很少聯絡,可能對方從FB知道自己對警方不滿,對方亦可能職位不方面留在羣組而離開,以往每年見面三四次。感到政治事件令社會撕裂,但自己沒怨恨警察朋友。

同D1相熟因雙方公司很近每星期一起食早餐午餐面三至四次,但沒有刻意討論政治。

主控質疑對於轉發新聞沒去證實真偽,如警方新屋嶺強姦,殺死示威者扔落海,為何沒家人走出來?D3指831太子地鐵站事件曾有自稱家人出現尋找失聯子女,而警方用新屋嶺也是神神秘秘。

公司生意客戶為商場及寫字樓,2019起工程生意因社運受到一定影嚮,如交通受阻材料運送不到,商場落閘辦公室不開做不到工作,主控指D3公司2019年3月財務報表未見影嚮,D3回答2020年3月尾全年生意額由三千多萬跌至千多萬。主控多次指責D3以偏蓋全,少數警員違規犯法但卻在羣組發言對全部警員不滿,但另一方面卻不責駡示威者。

接著主控對涉案一百四十多頁共數百條訊息內容提問,被告對一些內容為何發出答不記得。D3表示轉發交通消息是想車友避開塞車。發文感概時間過得很快,香港變成咁,同意有政治意思。被告支持五大訴求理念但不同意暴力行為,發言是幸災樂禍,吹水。同意因事涉及自己生意,生活等才會閙,屬於自私。D3同意10月7日一些訊息基於相信網上消息而作,是武斷。自己發訊「個個popo 都抵死」是頂咀,小學雞式回應另一人,並非憎恨警員。主控又指不應怪警察,冇示威便冇武力鎮壓,也不會在民居發催淚彈。D3不同意自己發言「黑警死全家」是煽動D2其後指如有人殺/傷警察自己會集資,只是當時常用之口號。對於自己有贊成暗殺,每3個月殺一個是天馬行空說法。訊息叫人揸車出去接示威者,救得一個得一個意思是希望示威人士不好出去示威或逗留,想叫人揸車出去接走,自己有病休養中所以冇出。見連登討論區有人提「點解未有炸彈」,同意自己受影響而在羣組發文認叻問。

🔺是日主控多次提及D3有宗教信仰,十誡中有愛人如己,爲何不愛黑警?

盤問未完,仍需30分鐘,案件押後至明天下午2: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8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17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3/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杜(21-27) #續審 [3/5]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關,葉,曾(30-50) #續審 [11/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曾(18)🛑已還押逾15個月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 襲警)

🕒15:00
👥曾,王,*,葉(13-34)🛑四人已還押逾15個月 🔥#判刑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57歲男子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0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7/35]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 #新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3/5]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09:37] 開庭

控方呈上新的證人列表,係辯方要求新增,有退休警員,要求匿名令,有輔警,要求以編號代替姓名。

📕主控讀出開案陳詞(大概內容)

(有被告要求有開案陳詞副本,被陳官斷然拒絕,指有代表大律師在場)

背景:
2019年元朗發生社會事件,引起居民關注,保衛家園,網上有人發起光復元朗,7月21日晚上有黑衣人到達元朗站,有白衣人集合;7月21日當日在多區發生示威以至騷亂,地點包括上環中聯辦外、中環區、維園一帶,案件發地點在元朗站,關鍵時段22:45~23:03,由7名被告開始集結,至人群陸續離開大堂。

7月21日22:22時,D1聯絡警民關係科警長7520,表示正前往元朗途中,警長告訴D1警方處理中,叫不要前往,否則會引致更加混亂。

22:40 有公開片段拍攝到白衣人和黑衣人開始衝突;22:45 D1與助手到達付費區,現場有約100名黑衣人,有人手持兩傘及行山杖,開始與D1在該處聚集,有不少於50名白衣人在場徘徊,有人手持持藤條及木棍,有人持寫有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紙牌;22:48 有衝突,有人手持藤條,D1出言挑釁,粗言穢語,壯大聲勢,顯然有人有備而來,有人用消防喉射水及用滅火筒噴出滅火泡沫去襲擊白衣人,行為令到元朗站有螢光幕損壞;23:02 因為挑釁,白衣人進入付費區,黑衣人退上月台,此刻白衣人未上月台。期後,有人從月台向下面的白衣人掟垃圾桶蓋,白衣人走上樓梯前往月台,襲擊黑衣人及月台上和列車車廂內的部分市民,有乘客因此未有搭車,包括證人A女士。

D1~D7 在元朗站在黑衣人中的行為:
1. D1 在付費區集結,22:33 叫大家唔好退,叫人落嚟對峙,23:01 黑衣人設置遮陣。

2. D2 孭住Gregory背囊,22:49 向白衣人大叫,掟雜物,23:00 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

3. D3 在22:35時,以八達通入閘,23:01 向白衣人射水,兩分鐘後與D2一齊離開。

4. D4 在22:57時,以八達通入閘,23:01 掟雨傘挑釁白衣人。

5. D5 在22:35時,以八達通入閘,22:49 挑釁白衣人,23:01 向白衣人射水,23:03 離開。

6. D6 在22:43時,以八達通入閘,22:50 掉雜物,射水,23:03 離開。

7. D7 在22:43時,以八達通入閘,襲擊對方,有射水。

拘捕:
各被告在2020年各自在家中被拘捕,並被檢取了案發時所穿著的衣服、八達通;D6在錄影會面中,從片段認出本人,向白人掟雨傘,用消防喉射水。

便認:
D1~D7 不爭議身份,不同意部份閉路電視片段影像。

所有被告聯同其他人作出暴動,不是巧合,作出挑釁,壯大聲勢,主動參與暴動。(完)


[09:58~10:30] 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30分鐘後雙方表示仲未得,陳官叫畀個務實嘅休庭時間。

主控解釋有兩份承認事實要處理,第一份由控方準備嘅已經處理好,第二份還待辯方確實,因為內容牽涉到警長7520 ,是否同意會影響運作,是先傳召證人,還是先播放片段,和盤問警長的內容;話題轉到播片,控方有十多段片,辯方有廿多段,控方準備咗播片的流程表,內有片段的描述,陳官問有無謄本?辯方知唔知此做法?辯方是否同意描述?一連串問題…

主控表示曾經在同類社會事件,主要以影像片段作證供的審訊引用這方法,如果要做謄本,需時幾個月,本案片段內聲音嘈雜,如在法庭播放,有啲聲音難以辨認,呈上這案件片段的其中一份描述做範本(給法官和辯方),目的係協助法庭。陳官問這做法有無被上訴過?表示這是刑事法庭,唔會有民主程序,要跟辦事原則,唔係法官鍾意點判就點判,問辯方是否同意這做法。

A1 代表律師表示有同控方傾過,但理解嘅係將相片加以描述,如果係片段,要睇個別描述嘅內容,不能一概而論;A2 代表律師表示今日第一次得知,如果以範本去睇,就一定反對,全由控方作描述;A3~A7 代表律師均表示要先睇描述內容。

討論咗接近一小時;控方會在今日畀流程表給辯方,希望加快進度,提議辯方睇咗幾多就回應幾多,可以個別回應。

[11:30] 今日休庭,明日(19/10) 09:30 續審。

==========
直播員按:以後被人以粗口指罵千祈唔好還口,還口就係挑釁;被人打到頭破血流千祈唔好還手,還手就係暴動!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新案件
#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

區(57)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4月19日至10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X(前稱 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影片,具意圖: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由於被告人提堂時,需要當值律師協助。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12月4日再作提堂。

控方需調查其電子設備,案件涉及約多於200個關於針對中央政府,行政特首,保安局局長及警方的言論,控方以國安法為由反對被告人申請保釋。

法庭拒絕保釋,被告需要即時還押。

辯方保留八日保釋權利,並於2023年10月26日上午09:30提堂處理八日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本年2023年12月4日下午02:30提堂。以待控方調查證物有否涉及其他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7/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

上午內容:(早段資料從缺,歡迎報料)

🔸姚律師盤問pw5證人:

📹影片實時22:49
- 証人指畫面無充夠証據顯示影中花衫中年為示威者。就辯方所指碧街的途人狀什遊閒,證人指不能辯認此處為碧街亦不知是否遊閒。辯方指其後畫面有一中年人觀望

📹另一鏡頭於22:49 顯示碧街西情況
- 證人同意有一男一女穿淺黃藍衫;22:49:37有一對藍色上衣男女

📹另一影片22:50實時
- 証人指位置應在警察防線後,同意有白衣人士站立

📹p0029 22:50實時 (近𣿬豐銀行)
- 同意留意到對峙中有人行出嚟

📹p009 - 22:50實時
- 同意見窄巷位置有一人手蓋鼻行,此時警方已放tg (p009 i 同一鏡頭第二角度 - 實時22:50:17 - 見同一人)

📹碧街西情況22:50
- 同意見兩名白衫黑褲人士

📹p010d 22:50:48實時
- 畫面見答棚和藥房,證人指不知如辯方所指此處是碧街,同意見有一牛仔褲女士衝衝行過 , 另有一黑衫白褲女士

📹p007k 22:50實時
- 證人同意見藍白橫間上衣穿涼鞋,和格仔衫人士,官指格仔衫人士有護目鏡。辯方續指畫面有其他不似示威者人士行過

📹p007 22:51:11實時
- 見一男女,非黑色裝扮

📹p007k 22:52:07實時
- 一藍衫男子張望

📹p010d 實時22:53:52- 藥房對開碧街位置
- 見一白衫藍褲人士

📹p007 L 實時22:53:23
見白衣女士和一花衫黑帽人(按:下身皆不是黑色)

📹p007g - 精店酒店,餅店外實時225428
- 見2女士和其衣着(按:一為淺色上衣,皆不屬全黑),證人同意a1出口有似火光。辯方指此時窩打老道已射橡膠子彈和tg,影片可此時相比下碧街之情況,

22:54:37
- 一白衫人士狀遊閒,向火光方向行

📹p010e 225423實時 - 畫面見棚架位
- 有多名女士從精品酒店方向向藥房方向行(按:一人似穿裙);22:54:43見一人狀似拎外賣

📹p007g 實時225500 -餅店位
- 見有幾名人士行過(按:不是全黑,有人似穿裙,和白衫)

實時225524 - 餅店附近有1白衫2黑衫人士,一黑衫有戴手套;和見另一人穿白衣

實時22:56:48 - 畫面見a1有火光,一人由窄巷方向往餅店方向(按:白褲白外套),辯方指為西裝,證人指該人外套內穿黑衣,手持傘和黑背包

📹p010e 實時22:56 棚架位
-有一人向砵蘭街走(按白長上衣,淺色褲)

📹p007g 實時225728 - 餅店位
- 白衫黑褲人士手持紅膠袋,證人指似南亞睿,似食緊野。此時a1出口火光熊熊

📹tokyo salon - 近窩打老道彌敦道
p006e 實時2257
-辯指有2人看似回家,證人指看似上樓(按:白色上衣)

📹p007l - 22:57:35 - 砵蕳街
- 見白色中長上衣,灰褲人士

📹p010e 實時225958 碧街 棚架位
- 見藥房下有白衫人士,實時230218,從人群中行出左轉入彩成賓館(音)方向
- 實時230315 見3女向砵蕳街方向,有戴口罩

📹p007g 餅店 位- 實時230310
- 拎手袋(按:白上衣,淺色褲)女士向火光方向行,辯方指如此斯文不似示威,證人指無充足證據證明

📹p007b 黑白鏡頭
實時230353 - 寶寧大廈後一條長後巷之cctv
- 見一人在拍照

📹p007l 實時230337砵蘭街
- 見有一紅色衫人士手蓋口鼻

證人同意23:03 其隊彈藥小,等補充。同意窩打老道此時有很多暴徒,辯方指此片可見相比下當時砵蘭街情況

📹棚架位 23:05:07
- 有近10女士拖gip 從畫面右方出嚟。辯方指藥房位有兩間酒店

📹p007g 實時230550
- 見8名女士拖gip 行,一人白色衫以手蓋鼻。畫面可見a1出口有火光

📹p007b 實時230520
寶寧大廈後一條長後巷之cctv
- 有人望向火光位

📹 p007l 實時230549砵蘭街
見一女士(按:穿裙,側肩袋,白色外套),後有一堆女人拖gip 行經(按:不同色衣裝)

盤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判刑

曾(18)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
簡報:

量刑起點:暴動5年6月,襲警一年。

因為被告畀人拉之後有同警方合作,犯案時得18歲酌情扣減。

暴動扣減至40個月,襲警扣減至7個月,兩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42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區域法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四人藏匿案 #判刑

D2曾, D3王, D4*, D5葉(13-34)
🛑四人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妨礙司法公正

同案D1馮(21)本身暴動案及妨礙司法公正案已經一併處理,並已判處48個月監禁,餘下D2至D5四人之妨礙司法公正合併一案。

-------------------------
簡報:
被告一致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一,兼且同警方提供情報,再有酌情扣減

判刑:
D2曾:11個月2星期
D3王:10個月
D4:教導所
D5葉:2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P.S. 嚴官考慮量刑整體性,就曾兩案共判監 47 個月

==========
臨時直播員想講句:多撚謝曬tony choi同肥仔德🌚🌚🌚🌚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11/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今日進度]

辯方案情

📌D3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WhatsApp 訊息
D3說強力膠水倒落警察度full gear都死,再跟住話想入貨,有人回應「呢個好主意」,同意回覆者是讚同,但同佢好熟知道不可能跟住去做,行為只是天馬行空。同意不能排除訊息被轉載出去。上述膠水一事純屬電影《精裝追女仔》劇情,是搞笑。在訊息內容冇特別提是電影橋段因要打好多字,自己懶打。

討論射箭,D3回應有盔甲防彈,要淋火水。D3指事源扔汽車去警員視訊開始,之後大家提及掟啞鈴,膠水,用箭,火水等只是天馬行空、講笑,發洩,落井下石、幸災樂禍及互串。主控指出作為第三者未能知訊息是說笑。

主控再指19年10月13日觀塘有人用刀近距離用刀割警察頸,其後11月理大又有人用箭射傷警員腳似乎有人嚮應10月6日羣組訊息近距離埋身用刀及使用箭傷警察,D3只同意訊息有人轉發去「撐警大聯盟」網頁利出

同意討論訊息內容有鬧黑警,但並非鼓吹去傷害警員,話打斷手腳只是發洩。至於為何不是用羣組成員為幸災樂禍對象取笑, D3強調眾人講笑是對當時警察執法不公平及使用過份武力極度不滿。

📎錄影會面
主控根據會面騰本見警員問案發晚上10時多至11時多D3做緊咩,D3當時答不記得,主控指為何不是答剛出院身體不適休息,D3回應不明為何要咁答。入院及不適在錄影前曾對門外另一警察說身體不適獲答覆可上手扣帶往醫院,因覺冇面沒有要求去醫院繼續錄影。

進一步同意3個月後被捕之第一次16分鐘會面內沒有向警員提及訊息是講笑,發洩情緒,落井下石等及對警員不滿。重申當時3個月後對訊息內容已經忘記,如今看過文件才喚起記憶。

📎訊息外洩
「撐警大聯盟」網見到名叫Lucas Chan將10月6日whatsapp訊息截圖公開後,3人同意先將羣組內不活躍及未見過面成員移除,並刪去有關訊息

🔸覆問
-收到文件後沒有同D1及D2一起討論,主問時答理解2人發文也是發洩、講笑,盤問時答感覺,更正應是自己理解

-第一次會面時警方沒有將百多頁訊息過目,只有數頁截圖。翌日在律師陪同下作第二次錄影會面才有較多截圖。

- D3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 1000 作結案陳詞, 控方書面陳詞須於11月30日或前遞交,需交代法律原則,證供撮要及案例,辯方回應及陳詞則在12月8日或前交到L法庭及對方。期間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3/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第三份承認事實P45

-蘋果日報Facebook直播片段呈堂為P44;
-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於22:47:35-22:49:42拍攝到D2,其身分不受爭議;
-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其中之一鏡頭錄影時間為2020年2月29日1900-0000時。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P44
22:32:00-22:36:07

雙畫面片段左方畫面顯示豉油街情況,右方畫面反映登打士街環境;其後片段只播放登打士街一帶情況的畫面。

控方案情正式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兩位被告所面對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1廖先生

🔸辯方主問

廖先生現年23歲,案發時19歲。他於2022年修畢職業訓練局文憑課程,現時與家人同住,職業為髮型學徒。

案發時他在荷李活商業中心內一間食肆任職侍應。案發當晚約2210時他與女友、哥哥及其女友剛在先達廣場附近落車,隨後一行人去到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附近。

📌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他確認截圖中灰衫白口罩人士是自己

-22:20:38截圖
當時他們邊行邊想去哪裡進食,而最終一行人去了他工作的餐廳。由該十字路口步行到其工作餐廳,1分鐘內就可以到達。

-22:47:30截圖
他們已在餐廳食完飯。他們打算到朗豪坊戲院觀看於2315時(非準確時間)、即約半小時後開始放映的一齣電影。早前庭上播放片段可見他的手部有動作;他解釋,此截圖反映他舉起右手,當時他實際上是指向哥哥女友之方向,叫自己女友走過去與哥哥和女友站在一起。

-22:49:40截圖
當時他仍在十字路口。PW3證供指片段可見其他途人與他一樣有手部動作——他並不認識那些有手部動作的途人。他自己的手部動作則源於見到兩架私家車停在路邊就立即開門、有人衝出來,而當時他前方有好多路人,於是自己叫路人行開些,因情況頗混亂。

-22:49:51截圖
當刻他望著身處自己後方的同行3人,他正揮動雙手指示3人靠近一些、小心,因當時路上多人在追逐、衝撞。

-22:50:28截圖
就控方指稱畫面顯示他朝銀色車方向舉起手,實際上當時是銀色車突然高速駛走,而車前方有些人,情況緊急他就舉手向那些人示意,留意有車。

-22:50:29截圖
當他身旁男子向銀色車投擲物品時,控方指稱他揮動雙手、「表現雀躍」——他本來是因為前方有人叫囂就上前觀察狀況,然後發現銀色車停泊在路邊,而其後有人叫囂和掟雜物(因為他在後方,所以實際上看不到雜物是掟向哪處);他聽到有人說「開槍喇」,情急下就邊向後跳、邊向他人示意要小心。

不爭議約0020時PW2於彌敦道610號外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他,而他身上被搜出一枝10毫升生理鹽水——因其工作餐廳附近一帶之前都有發生示威,經常出現催淚彈,而案發前數天至一星期他曾在上班途中吸入催淚煙,當時有同事給予他兩枝10毫升生理鹽水;他用完其中一枝後把另一枝放在袋裡,而他一直使用同一個袋,因此一直保存著用剩的一枝生理鹽水。

廖先生於相關時期之工作更表呈堂為辯方證物D1,工作遲到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2;兩份文件分別載有其英文名及中文全名。

案發當晚10時許他剛見到銀色私家車時,不知道那是警方車輛。當晚任何時段他沒有在彌敦道山東街作出過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亦沒有在該位置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控方盤問

他當時在鑽石山居住。他們一行4人皆在鑽石山上車,乘搭33M小巴前往先達廣場,約2210時到達。落車後他們沿亞皆老街行經旺角中心,然後往旺角站E2出口方向繼續行,橫過D2出口對出馬路後沿彌敦道行去山東街。

當時他沒有特別留意、但相信當晚地鐵有運作。他們未出發前已一早決定,由鑽石山出旺角用餐,而去睇戲是出到旺角後、未用餐之前決定。
呈堂片段影到他在2247時於現場出現,那時他們已用餐完畢。

他從山東街去工作餐廳的路線如下:轉入山東街後向西洋菜南街行,再沿西洋菜南街去到荷李活商業中心。他們大約2221、2222時左右去到。據呈堂紀錄他於2019年5月入職,對附近環境熟悉。他知道荷李活商業中心有兩個入口(控方指出其實有3個入口);當晚他經西洋菜南街入口進入。

餐廳平日於2230時截單,但他記得當晚延遲了收舖。他們去到時已接近收工時間,沒有其他客人在內;餐廳有兩名員工在工作(他已忘記身分)。他們一行4人全部有進食;他只以食客身分光顧,沒有做接待工作。現在他已忘記當晚吃了什麼,只記得不用等很久食物就準備好(約5分鐘),而他們用了10-15分鐘就食完。

由於他們已上網睇過尚有戲票未售罄,離開荷李活商業中心後未即時去朗豪坊,想先打發時間;他們約1分鐘後行到山東街,在街上漫無目的地行。約2245時他在山東街沒有見到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堵路等場面出現,而山東街上不是所有店舖關閉,部分有開;他記不起瓊華中心有沒有開。他一直在山東街一帶徘徊,忘記有沒有行出彌敦道;當時他沒有考慮去朗豪坊閒逛。

控方指出,片段所見他約2245時在山東街出現後向彌敦道方向行,但是轉左,即是離朗豪坊更遠。約2247時他返回山東街,在畫面的彌敦道左邊重新出現後橫過山東街;該段期間他身在彌敦道,見到彌敦道行人路上多人,馬路情況則記不起,而他視線範圍內沒有警員。他不同意當時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他見到多路人在行街、聊天。

2247時返到山東街,他沒有再見到有車在山東街行駛,但當時路面沒有障礙物,其後(約2248時)才如呈堂片段所示有人堵路。主控指出,片段顯示2247時末已開始有示威者築路障;他解釋,自己不是第一刻就察覺到,因他先望彌敦道方向,沒有留意山東街。他知道有人築路障,但沒有特別留意用來堵路的物品;他同意有人用大型障礙物如垃圾桶。

他同意,即使當時有路障,自己仍可離開現場。他見到築路障就知有示威者在場,但沒有特別緊張或驚慌,因在該區上班當時已經常見到類似事件發生,亦有睇到新聞。他聽聞過8.31(🌟陳主控形容為太子站內「聲稱警員衝入車廂」及不當使用武力),但當時不知是831半周年。他同意示威不一定只有築路障,可能行動升級;他未親眼見過、亦不曾從新聞得知示威者會縱火,知道可能會與意見不合人士發生身體衝突、知道會投擲物件,但沒想過自己會被掟中。他知道警員執法好多時有全副防暴裝備,如盾牌、警棍、胡椒噴霧,甚至橡膠彈槍、催淚彈槍。他沒有想過會無辜被捕,因認為警方只捉示威者。2248時見到築路障後他仍在山東街逗留——他在該處沒有特別事做,但沒想過去其他地方。

主控形容,由示威者開始單方面築路障起,至2249時3輛警方私家車到場後情況急轉直下,因當時正在築路障的示威者慌忙丟下物件後反方向逃跑,而穿防暴裝、有槍警員衝前⋯⋯🌟王官表示,PW1庭上證供為警員穿便裝加警察背心;主控回應,證人證供沒有提及,但呈堂片段見到有防暴警員。廖先生供稱,當時自己身在現場但情況混亂,只於一瞬間見到警員跑過,見不到裝備等細節;當時他感到驚訝和害怕,擔心自己和同行3人安全,所以他的反應是首先找回他們。

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若然他驚而情況混亂,自然反應理應是走為上著;他沒有犯法,為何要跑走?當時他亦沒有因混亂而考慮不去睇戲;他已見到示威者離開而所謂警方追逐亦已走開,沒預想之後再有類似情況出現,也沒預計該刻會有特別危險。他是由山東街行人路行到彌敦道街口位停低才知道原來有第三架車(PW1駕駛之銀色車,一開始他未睇到)——他見到好多雜物飛向該車、多人圍住車,沒有見到司機落車。他確認擲物人士與他位置接近,其中之一更是非常接近。

當時他見到附近多人朝車輛投擲物件,感到錯愕因當時未知是警車,不明現場人士為何要擲物,但事不關己故此沒有出手阻止任何人;場面混亂但他沒考慮到自己有機會被掟中受傷。他確認當時行人路不是密不透風,但人多擠塞;他同意當時有途徑可以離開現場。

🍵1321午休至1421再開庭(原訂1415開庭,但兩位身為公務員的檢控官姍姍來遲)☕️

銀色車於22:50:26離開現場後,他仍留在山東街彌敦道附近,忘記逗留了多久,因未夠鐘睇戲所以仍未動身前往朗豪坊;由山東街行去朗豪坊、連同買戲飛時間,他認為約5分鐘就足夠。至2310時他仍身處山東街位置;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根本沒有想過要去睇戲。由2250時至到2310時整整20分鐘,他同意有足夠時間可以離開現場。

他已忘記用餐後從哪個出口離開荷李活商業中心。主控指出,荷李活商業中心當晚8時半已落閘關門——P5片段清楚影到彌敦道出口與豉油街出口已落閘,西洋菜南街的出口亦可從特定角度看到已落閘——他較早前供稱在餐廳食飯的時候,商場其實已經關閉。主控再指出,閉路電視鏡頭在相關時段從來沒有影到他從西洋菜南街出口出入。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

-彌敦道鏡頭
他確認片段所見彌敦道出入口之鐵閘已關閉,自己及同行3人亦沒有在畫面出現

-豉油街鏡頭
他只知荷李活商業中心在畫面右方,但不確定出入口是在哪個位置

🎥播放獨立媒體片段P3

他同意荷李活商業中心的豉油街出入口在畫面中FILA外牆廣告旁。他不清楚豉油街是否僅此一出口。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較早前他確認2245-2247時身處彌敦道,但供稱當時視線範圍內沒有警察;控方再次播放相關時段內容,片段顯示當時彌敦道有車頂閃燈的警車,亦有大群防暴警站在北行線上。

~22:47:18
他由彌敦道步入山東街
控方指他當時必然已知道此位置有大量警員聚集。

~22:47:30
他舉起右手
目的是叫女友站到哥哥及其女友附近,即是畫面右上方鐵閘位置;
控方指他這個動作是警告示威者不要接近,因彌敦道有警員駐守。

他同意,片段見到有人朝內街方向舉手打交叉、撥手,動作與他相類似,而且時間一致,但他做動作的方向與其他人不同;
控方指眾人動作都是提醒示威者不要到彌敦道、提醒正在搬路障的人要立刻逃離現場。

~22:49:52
他邊行入內街邊做出一個動作(🌟辯方譚大律師描述為「雙手向前作出推前的動作」,陳主控形容為「舉起雙臂向前撥動」,王官觀察則是「舉起雙臂、手掌前後擺動⋯有啲似招財貓」)
就他聲稱該動作是想提同行人小心,但哥哥與女友在鐵閘前(手拖手的黑衫人)當時是背向他;
控方指他揮手的方向同樣是示威者逃跑之方向,他是在提示威者逃跑。

~22:50:2x
他做出向後撥動的動作
他做此動作對象是身邊人,並非同行3人;
控方指他不是在叫人退後,反而是叫人靠近、包圍警方私家車。

~22:50:28
銀色私家車駛走後他舉起手
他聲稱是擔心車前方的人被車撞;
控方質疑他不是在車輛剛駛走就做出動作,而是車已駛走頗遠才做出這個看似是「振臂一呼」,並指他其實是情緒高漲、激動,與在場人士一致。

他不同意以上是有意作出的暴動行為,不同意自己角色似睇水、觀察現場並向示威者發出提醒,不同意逗留現場目的是壯大聲勢甚至吶喊助威,不同意與他人距離近顯示了他準備好隨時提供支援,不同意攜帶生理鹽水是因為準備參與暴動行為。

他較早前供稱,生理鹽水放在袋裡,是一個掛在身上、細小的斜孭袋,但片段見不到他當時有斜孭袋,而承認事實已同意他被捕時身上搜出鹽水,但沒有斜孭袋被檢取為證物。

沒有覆問,以上為D1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二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7/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
下午內容:

🔸姚律師繼續盤問證人:
📹p007b 實時23:07:04 寶寧大廈後一條長後巷之cctv - 見一女士,辯方指其衣着不像示威者,行向a1方向,證人指自己不在該處,無comment

📹p007g 23:07:30 餅店位置 - 見一白衣人,打tie西褲,向砵蕳街行,身後有火光。辯方指狀仃休閑,證人指自己不在該處。

📌控方請證人離席

控指證人多次指自己不在現場,但質疑辯方卻叫證人去判斷片中人是否暴徒的合理性。續指姚大狀此盤問方式可在陳詞標注,並指已用了2日,質疑係咪仲要繼續

姚大狀回應指控方只向法庭呈現部分情況,現希望能呈現同一時間其他地方發生何事,續指同一時間的碧街和對峙中的窩打老道有不同情況。不能如控所指留待陳詞,因需此刻呈現「the other side of story」

官指時間有限,亦不應問證人片中所見是否暴徒,因證人不在該處。但會讓辯方繼續盤問,唯需今天內完成

🔸姚律師繼續盤問證人:
📹另一片 實時230741砵蘭街 - 同意有人拎外賣盒經過

📹p010e 實時231047碧街西藥房對出 - 見一些人士轉右入一建築,當中有白衣女士,拖住行李;實時231116 - 兩對年輕男女經過(按:當中有人穿淺色)

📹p007e 實時231314 碧街 - 有一女士以手蓋鼻行(按:拎手袋)

📹p010e 實時231340 - 有一黑色衫褲女士

📹p007l 實時231345 - 見一白衫褲,黑西裝人士(按:有手提包)和另一非黑裝扮人士

📹p010e 實時231423 棚架位 - 見一白衫人士慢慢行

📹p007g 碧街西 餅店位 實時231452有一白衫人;231544有一白衫黑褲人慢行

📹p010e 實時231526碧街西 棚架位 - 有一非黑色裝扮女士

📹toyko salon p006e 實時23:15:01 - 見一人舉手機拍攝,證人指答不到是否警員

📹p008c a1巷仔cctv 實時230024 - 一白衫人士離開巷仔向西行

📹實時231620 餅店位 -見一白衫女拎紙袋

📹p007 l 231614 - 有2女行向窩打老道,一藍衫灰褲,一灰衫黑褲

📹p007g 碧街餅店 - 實時231720 可見有白衣人; 實時231742 有白衣人行

📹p010a 實時232030 棚架 碧街位 - 戴口罩無裝備之男女行向闊巷仔

📹p007e 碧街 實時232022 - 灰三短褲斜咩袋向砵蕳街行; 實時232138見短褲藍衫人,辯方指他手放身後望向a1

📹p007g 實時232110 餅店位 - 有1黑衫淺短褲人士; 另有男女向東行

📹p010e 實時232115 棚架位 - 見一穿長外套至小腳女士

📹 p007l 砵蔅街 實時232116 - 見灰上衣,白波鞋人士;232137見藍長恤衫人士

📹p010e 實時232256 棚架位碧街 - 一白衫人向砵蔅街方向行,辯指此時已有人快走緊

📹p006c 窩打老道實時232230 - 有白衫人

📹p007l 砵蘭街232207 - 見藍長恤衫人士

📹p00g 實時232204 餅店位 - 一男士間條上衣,由巷仔2走過嚟

📹p007b 實時232254 寶寧大廈後巷cctv - 淺色衫人士向窩打老道行

📹p007e 實時232328 - 有一人淺色上衣,由巷仔方向出,在碧街向西/砵蘭街行(按:慢行,馬路上有人跑)

📹P007g 餅店 232336 見一白衣人慢行;232343有其他黑衣人跑,證人指有機會速龍已開始gogogo指令

📹p031 實時2323(2325?)
辯方指此刻已gogogo 左,但指證人證供提及2326 gogogo。續指畫面中棚內有白和灰衣人士觀望。證人同意畫面此時已gogogo,不確定畫面中觀望之人有否被捕

- 畫面其後可見,23:25彌敦道行人路有其他人
- japan home centre有人在觀望

📹實時2324 - 康有大廈(音)門口有多人在觀看
📹實時232415 見早前藍恤衫人士,和一間條人士,辯方指警放已進行gogogo指令,但還見到此人藍恤衫人士出現

📹p007l 實時232618見有非示威者裝扮女士 ,辯指gogogo指令已發出仍見拎手袋女士;實時2327見一紅衫女士(按:白手袋藍褲)

📹p0032 實時2328見天仁茗茶附近 - 見一紅衣女子行過,證人不知她有否被截停

📹 p006e tokyo salon 窩打老道 實時2328 - 見一人㩉住鼻行;實時2329 見白衣女士(按:短褲/裙,側咩袋),證人同意已刻有gogogo指令
—————————————————-
📌姚大狀指有unused material片段能顯示警察放行3人

📹p008c 實時2334
- a1巷,見眾被截停人士在地坐下,辯方指有3人被警察提取,證人指畫面只見有3人行開。

- 辯方指unused material中,東南樓camera 6可見該3人被放走,影片時間233523 - 233731

- 片段畫面顯示從剛才被截停人士坐下位置的對面路,見有3名綠燈警員,證人指是速龍。辯方指警察把剛才三人,當中一人同穿nike衫,到片段此處,續指畫面程序狀似查身份證,及後3人手放頭後被帶走向西行。

📹p007g 實時233512 餅店位
- 見有消防員入一健築物,其後見該三人也被警員押進同一健築內

- 實時2338
可見該3人被放走,nike衫人士和另一人自己從健築物內出來,向砵蘭街方向走,及後再見第三人於23:39:13行出來

- 證人同意該3人被放行。

📹p0048 實時2335 - 辯方指天仁茗茶處有一長髮女,此時已屬警察控制階段,但此女在警面前行過,畫面顯示警方並無對其作截停

- 當日所拘捕的213人,證人不知道實際截停數目,辯方質疑213人有否包括上述所放行的3人,控方即反對(聽唔切原因),辯方指係控方開案陳詞所述… 控方指辯方忘記了證人曾指有指令指警方如認為有合理原因可放行。證人同意不知實際截停多小人

[姚大狀盤問未完欲明早續,官指可以開庭去到1830。姚狀續盤問]

證人指有delta 3 隊伍看守被截停人士。辯方指寶寧大廈,窄巷,闊巷和九龍巷都有被截停人士(此處截停/後被帶往此處?),證人指佢無人喺九龍巷。就九龍巷,碧街東和天仁茗茶向北的截停事宜無相關資訊。辯方問有無指示要作記錄,證人指有叫刑事同事作紀錄,並同意有預期需就截停人士帶往醫療區/tha 作記錄。

- 明日繼續傳此證人,餘下兩名辯方盤問20-30分鐘及15分鐘。及後會傳召pw4 pw9 (包括小隊指揮官)。下星期傳特別戰術小隊

1715完庭 明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9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18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8/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黃(40)🛑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4/25] (#0721元朗 暴動)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杜(21-27) #續審 [4/5] (#20200229旺角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7/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8/3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4/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09:47] 開庭,因囚車遲到

控方先為市民男子B,和PCA5732,申請匿名令,連同女子A,為三人申請在屏風後作供和使用特別通道。

讀出承認事實,之後控辯雙方休庭商議進展,小休後仲未有共識。

(詳情後補)

[11: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0/10) 09: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4/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2杜先生

🔸辯方主問

杜先生在香港出生,現年29歲,案發時26歲,一直與雙親同住,已婚姐姐不同住。他在海外讀大學,2019年夏天回港。

案發時他在尖沙咀上班,平日上班時間為1200-2100,周末則返1130-2030;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返1130。他的女友是公司同事,當天收工後一起到旺角食飯;呈堂片段有拍攝到女友與他同行。他於2019年底入職,而女友較他早入職;他們在2019年12月26日成為男女朋友。現時他以自由身在同一行業工作,持有相關執照。

當時他有聽聞過8.31太子事件,但案發日之前沒有從任何途徑得知當天旺角有8.31紀念活動,事發前並不知悉當天旺角會有事發生。他沒有參加過遊行、示威。

他家住青衣,平日返工都會借用家人的凌志車代步。收工後他經常會與女友到旺角食飯;案發當晚約9時到旺角後,他就把車泊在砵蘭街近歐美廣場的路邊。

📌辯方文件夾D3
他確認文件夾內有自己的會考成績表、工作相關證書、工作更表、糧單和歐美廣場的圖片——圖中歐美廣場左方是砵蘭街,右方為登打士街;文件夾內另有一幅旺角相關地段的地圖。

當晚泊好車他和女友就去通菜街一間茶餐廳食飯,該茶餐廳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他們落車步行,經登打士街去到通菜街;當時路面情況與平常無異,沒有發生任何令他出現不尋常反應的事情。他們食飯用了約45分鐘至1小時,期間沒有特別狀況,他亦沒有留意新聞。食完飯他們步行2-3分鐘去了一間位於山東街西洋菜街交界附近的小食店,買了雞蛋仔和竹蔗水,站在小食店外的行人路享用。當時他面向彌敦道、背向通菜街,看不到山東街情況。突然他見到消防員出勤,知道發生火警,於是和女友沿山東街向彌敦道方向離開,因彌敦道方向較少人。

他確認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時間22:29:49拍到他經過山東街左轉入彌敦道;當時他是打算返登打士街攞車離開。沿路他不見有事發生,行到豉油街路口就見到好多防暴警員和催淚煙,亦聞到煙味,情況混亂,於是他不再繼續南行攞車,改為沿彌敦道折返山東街,因該處太多人,他無法經豉油街去西洋菜南街。2247-2249時他站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觀察,見到人築路障,沒有考慮要進入山東街;他見到3架私家車上的人落車、跑入山東街——當時不知是警察——所以退回彌敦道近倫敦大酒樓位置,而上述私家車向南駛走時有經過他,當時他仍在倫敦大酒樓外。

當時路面情況混亂,他和女友企定沒有移動,之後嘗試越過石壆去彌敦道北行線再找離開的路線,但過不到,因北行線多人衝過來;他們遂往南繼績向前行,觀察狀況,當時仍是想去攞車。登打士街一帶依然混亂,而他沒有考慮向北行,因為多防暴警察,亦沒有向南去登打士街,只行到近豉油街,突然聽到示威者起鬨,於是沿路向北折返山東街。當防暴警衝過來,他自然反應就跑,並叫女友一起跑——他跑在女友前,約2253時跑到周大福外就發現與女友失散了。

PW3指稱好望角片段影到向私家車投擲物件的男子不是他本人。

由2249時離開山東街直至叫女友跑期間,他沒有在任何時段與女友分開過;在周大福失散後他打電話給女友但唔通,有繼續嘗試聯絡。呈堂片段曾影到他右手手持物件,當時他是在打電話,嘗試聯絡女友; 去到豉油街他終於聯絡到女友,並相約在西洋菜南街再見。女友當晚同樣被捕,最終沒有被起訴。


🔹控方盤問

他同意倫敦大酒樓對出有行人過路線,彌敦道山東街近奶路臣街位置亦有行人過路線。他和女友在茶餐廳食飯至大約2200-2205時,其後到了山東街西洋菜南街交界的小食店——兩人共享一份雞蛋仔與一枝竹蔗水都要花10-20分鐘才食完,因他們是邊食邊傾偈。其後他們就行到山東街彌敦道交界。

因為彌敦道北行線多人,他不同意可從該位置行到去攞車;他知道豉油街有行人隧道,但不知道通不通。他當時打算往登打士街方向離開,於是一直往南行到山東街位置。他曾考慮過轉入豉油街,但沒有轉到,因當時豉油街好多示威者、多人。最終他沒有成功去到登打士街,去到豉油街路口逗留約10分鐘後決定折返山東街。他沒有親眼見過放催淚彈,只有聞到氣味和看到煙。他沒有入過豉油街。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豉油街鏡頭)
他確認自己和女友兩度在畫面出現——現在他同意於2235時有入過豉油街。他不同意當時行人隧道可自由出入。22:47:35-22:49:42他身在山東街,但之後再於豉油街出現,都沒有經行人隧道過馬路。

P5的彌敦道鏡頭拍攝到他於22:51:19身處荷李活商業中心對出。蔡檢控官指出,22:49:42-22:51:19他一直在彌敦道山東街交界範圍——包括倫敦大酒樓,其實有足夠時間跑。他不同意控方所指,直至22:51:19都沒有打算橫過彌敦道去攞車——他曾嘗試過,但不成功。控方又指,事實上他食完飯後有好多機會可以過馬路。

📌P13a截圖
他確認截圖如實反映自己當晚衣著:黑白間條衫、黑色長袖外套(中間沒有拉上拉鏈)、白色口罩、灰色長褲、白色鞋。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多次重播22:50:16-22:50:35「黃金20秒」

他同意,片段中控方指稱為他的疑人,與他本人一樣著黑白間條衫、黑色長袖短身外套(中間分開)和戴白色口罩(不同意口罩形狀),因角度問題看不清楚長褲和鞋的顏色,只能同意該名疑人穿淺色長褲,自己亦不清楚疑人所穿的間條衫是否短過外套。

不爭議22:49:42他身處彌敦道山東街交界位置;他不同意30秒後被拍到向銀色私家車投擲物件的疑人是他本人。控方指出,在同一地點、僅隔30秒後有一名衣著與他「似到十足」的人,其實就是他。控方向他指出以下控方案情:他向銀色車投擲物品、與至少兩人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並且破壞社會安寧、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P10被捕相
控方證人早前證供指灰色褲的左前方有logo;他同意如相片所示,這條褲不貼身,是較鬆動的窄腳運動褲。他看不到P2片段向銀色車擲物疑人的長褲有logo,也看不到是鬆身褲,亦看不到是運動褲型;疑人所穿間條衫的間條闊窄亦不能睇清楚。

控方剛才盤問時指他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附近(包括倫敦大酒樓)逗留,而他答同意——他同意的部分是自己在倫敦大酒樓外逗留。

盤問時他本供稱沒有入過豉油街,看到片段後接受畫面中人是自己——他不是說謊,只因事隔太久,加上當晚經歷太多事件,他忘記自己有入過豉油街。當時他不選擇經行人隧道過馬路,原因是不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

他的車停泊在砵蘭街,不是入錶車位——抄牌對他而言問題不大。當時他的經濟狀況良好。

以上為D2辯方案情。

結案陳詞安排
控方需於11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存檔及送達辯方,辯方則需於11月10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存檔及送達控方,11月16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裁決日子屆時再定。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1000續審,期間兩位被告恢復警署報到並維持其他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
10:40 前資料欠缺

🔸D18辯方盤問PW5張加豪警司中
黃官質疑D18辯方為何要睇有關消防片段,辯方指因D18是出現於醫療區,所以要提出出現原因及被誰帶去等問題,辯方亦想確立消防其實早已到達。黃官指證人不會知道當時情況,要求辯方於陳詞內提出便可。最後辯方只播放片段,睇00:13:00-00:13:27片段中窩打老道咸美頓街一段的彌敦道街燈已熄,證人同意片段中見有消防員在馬路中間經過,但指只見鏡頭前方街燈已熄,亦睇唔到太遠。畫面定格成為mfi,00:13:25實時為23:24並截圖成為證物。

當中危險點為A1出口,有2人有需要醫護,證人指是交給同事再交給醫護人員處理,因當時醫護人員未到場。證人指設立醫療區後交D1同事處理,因為安排邊個上邊架救護車,由邊位同事陪同等需安排及記錄。由譚志豪警署警長33131負責。

辯方指根據D2D7黃大律師盤問時,證人同意如有合理解釋可以放走,證人指這是一般做法,專登提因見到有其他人士在場,指如有合理理由可放行。證人指該指示是同傳令員及小隊指揮官講。證人指冇見有人受傷唔清醒,冇數字知道當晚有幾多人被放行。

辯方亦指昨天D12代表姚大律師所播放片段中,可見喺闊巷有3名人士坐於被控制範圍內被查身份證情況,當中一個着Nike衫,一個上下身都是深色,另一名人士手上被鎖着索帶,但已被解開。(sorry忘記辯方問題重點🙏🏾🙇🏾)其後證人指雖然是速龍而且不是under自己,但相信速龍同事。

🔸D19辯方盤問
證人指Gogogo前才到碧街,由南向北,封至咸美頓街。證人指當時已有同事封緊,所以是確立由咩同事封。到咸美頓街街口位置前路人可由上而下行,因此聚集了約2000人。證人同意醫療區內有人瞓在擔架床上。辯方指不止一處有人疊人事件,控方質疑有冇人疊人,證人指好難理解何謂人疊人,最後同意有人仆底。證人指所有受傷需處理都要去醫療區,證人覺得夠人處理就放心,並指設立醫療區重點是記錄。辯方問證人有否作出指示類似是如果答到合理解釋就放行,有冇指示關於醫療區嘅人,例如如果不醒人事就等清醒再查問?!證人指當日無聽到有人唔清醒,而當日亦無畀此指示。辯方指當晚有位伍曼華督察喺醫療區宣布拘捕,但其實冇畀機會被捕人解釋。證人指0125前沒指示詢問醫療區人示,(sorry仲有啲抄唔切🙏🏾🙇🏾)…
盤問完

🔹控方覆問
證人對於盤問階段所觀看片段有啲認到位置,有啲認唔到。從砵蘭街/碧街/窩打老道/咸美頓街/彌敦道等片段中,冇見過有車行駛。主控亦指片段中深色衫以外行人,除喺行人路外,亦看似喺馬路上隨意行,證人指以西九龍交通情況是唔正常,因較難從容隨意行。證人亦同意控方指自己沒有同鏡頭內啲人交談過,佢地去過邊做過咩及其後去邊做咩都唔知,佢地有冇意圖參與亦不知道。證人亦同意控方指拎住飯盒外賣的人不知是回家食定彌敦道暴動現場食。睇過唔同地點片段,證人同意要喺碧街東西面及窩打老道東西面等亦有機會離開,片段中顯示無封路行人可自由走動。證人同意當晚警察200人左右,不能將現場約2000人全部控制。控方覆問完成。

休庭10分鐘後將由PW4作供。

11:32 PW6溫志豪作供(即警方列表PW4)

🔹控方主問
現駐守警察總部行動部。當天是東九龍機動部隊Delta1小隊指揮官,當天以軍裝防暴裝當值。當晚 由觀塘警署去紅磡體育館候命。當晚由D連小隊向北推進,當中包括Delta1及Delta4小隊。證人於當晚2245時到達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位置,前方已與超過1500名示威者對峙中。示威者大部份為黑色衣裝,有頭盔護目鏡部份有防毒面具,示威者以卡板,木板,遮等作防線,後排扔雜物及汽油彈往警方防線,警方其後有還擊。前排示威者打開雨傘向住證人方向。睇P001(C)地圖為窩打老道彌敦道位置,證人指示威者喺彌敦道窩打老道路口北面,而窩打老道西向果欄方向,即警方防線左亦有示威者聚集並組成孤形防線阻止警方推進。東面亦有零散示威者聚集。遮是打開,遮頂向警方。而當天整晚至警方行動亦無落雨,證人指足以遮擋前排示威者。木板大細似運貨用卡板,約1米長1米闊。因為示威者扔汽油彈及雜物燃燒物於警方防線,因此D1隊便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證人指同事配帶的防暴槍可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而雷鳴燈則可發射散彈及橡膠子彈。

證人指現場嘈吵,有汽油彈爆裂聲,亦有警方所使用的防暴槍聲及彈殼聲。催淚煙視乎製造商,有白及黃煙,而當晚是白色。證人指發射完催淚彈後,前面示威者會向後即旺角退,但其後會再聚集。證人指約2300時左右,D2隊上來幫手補充彈藥,約2326收到通知會連同機動部隊快速推進。證人向北面快速推進即前面推進,而前面同左面亦有示威者,右邊應該無推進。

經過黃格位置後,證人由南行線切入北行線,10米左右見1男1女示威者,叫了警察咪郁但佢地無理,於是捉住其右膊並用警棍打,其後雙方一齊跌下,便帶該男子到寶寧大廈右邊日本城位置,返回後已見其他警員協助帶女子回行人路。

2345時證人見一群人到碧街油麻地港鐵A1出入口,便帶同事到A1出入口近寶寧大廈後巷。抵達時見已有1-2名速龍同事喺窄巷,亦有示威者被制服並高舉雙手及無走動。證人便指示同事喺窄巷設立防線。除窄巷外,安利大廈同a1出口闊巷亦有防線,作用是唔畀未經許可嘅人進出。證人指一到現場已有速龍守衛住,知道速龍其後會有追捕行動,因此發出指示因需補上速龍位置。但於未發出指示前亦有D連同事作防守及疏道離開窄巷。仍然發出指示因需補上速龍位置,令防線更穩固,而指示是畀D1同事。證人指是從上級聽到指示才發出。

證人指同事設2條防線後,有檢查是否穩固,防線不是用封鎖帶,是由同事舉循牌站立看守。一到達時是喺窄巷望碧街方向,見有速於巷尾。指如要做後續行動喺窄巷會唔理想,便設立等候區及醫療區。是D1同事負責。

醫療區是用人企位包圍區域。由闊窄巷帶出的人如需醫療便會帶往。而彌敦道搜獲的人士如有需醫療亦會帶至醫療區。

等候區是不需接受醫療人士,喺未入tha前會先入wa。都是d1同事站立形式設立。當中無固定圍板圍住。

證人指THA不是D1負責。警方已在A1出口附近,其他人士不能隨意走動,因為已被制服。由醫療區外帶到醫療區,都有警員押送。而稍後需接受治療人士會有至少一位同事押送。封鎖線其後交D2同事負責。

播放警方片段,證人指片段內聽到的類似叮叮聲是警方彈殼掉地聲,亦有警方畀警告聲,防暴槍開槍及退彈藥聲,汽油彈落地聲。另一片段中黃光應該是汽油彈或燃燒物品所產生的黃光。證人指當日在場亦見此火光,是由示威者擲向警方防線,火焰最高超過3-4米。片段中綠及藍光束是示威者向警方發出的激光。睇P049-1是窄巷位置,右邊帶黑色頭盔上有1紅點人士是PW6自己。播放時間000106是A1出口南邊窄巷,見到示威者穿黑色裝束,有頭盔面具黑背囊等,示威者已被制服。窄巷遠處近碧街見速龍在尾端。證人圈出自己及速龍。截圖成為證物。證人指紅燈是D1隊而綠燈帶是東九龍機動部隊。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D1:WA是張警司要求設立。

D2/7:對峙是2250時,直至2326快速推進其間證人都在此位置,但示威者逼近時都有少量後退,但警方推進到最前仍在黃格範圍。於2326時快速推進一刻,示威者防線再後退了約10-20米。gogogo唔知邊個講,只知是上司。

睇P001地政總署合比例的圖,成為mfi/p001/pw6/d2/1。

證人標示出P030開始階段警方防線位置及示威者防線及gogogo時示威者防線位置。截圖成為證物。

黃官質疑已有證據顯示距離,辯方指想確立對辯方有利證據。黃官質疑辯方不需用此方法查問並要求辯方可直接一點。

控方反對指證人不能代表其他人及他不在該位置。
最後證人同意黑旗可能因後方的人被阻擋會睇唔到。

(中間一些辯方沒有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指碧街a1出口西的被圍捕人士已離開唔到該範圍。但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唔清楚有冇速龍。總被捕213人,證人同意不是所有被捕人都被捕於碧街。

1258完庭,明天0930再續。

PW6仍在作供中,明天將由D12辯方開始盤問。
控方指將會有警方列表PW9,16,20,43號控方證人作供,而PW1應該於星期一再傳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7/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今日是結案的第一日聆訊。

📌裝備

控方認為辯方誤解控方所指「一物二用」的立場。控方同意各被告所管有的物品會有合理用途,但以本案情況而言,可能是各被告特意從家中取出這些裝備,然後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

辯方認為:

⁃ A1的衣飾於當時不是「示威者」裝束,A1於當時亦可謂「零裝備」。

⁃ 當時A3是「零裝備」。

⁃ A9方當時也並非有雨傘、豬咀等常見示威者裝備。即使有勞工手套,這手套並非如戰術手套或隔熱手套般,A9於當時也沒有戴上。A9在作供時亦坦誠指出案發時有穿過黑色風褸,而黑色風褸在舞台上有其用處,這點已得A7和A15的證供支持。

📌知悉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和警告

控方指有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可因此而作出不利推論,但根據CACC21/2022案,法庭可以考慮一系列的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果,例如被告們的衣著和裝備、被捕的時間和地點、現場的環境等。除此之外,法庭亦可以考慮各證人的證供和現場狹窄的環境,判斷各被告是否知悉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和警告。控方的立場是各被告是知悉現場有非法集結和警告。

控方認為當時的警員各司其職,在庭上作供時忽略一些細節是可理解,但當時的示威者必會留意到現場的客觀情況,如果要及早離開是一定可行。而且,警察的專業是可以分辨到那些人是無辜,然後如辯方所述般放行,故拉錯人的機會是很低。

法官提及辯方最主要的論點是各被告是在關鍵時刻才進入到科學館廣場。因此,各被告進入科學館廣場與Y4小隊發射催淚煙的時間的關係是很重要,若果各被告在Y4小隊進入科學館廣場前已進入科學館廣場,各被告是否得悉現場的情況?各被告的活動和觀察空間又如何?因為若果各被告是一早進入科學館廣場,他們最後必然不會被包圍;若果各被告是非常遲才進入科學館廣場,他們必然不會忽然在華懋廣場被包圍。

A1和A11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A1提及他於關鍵時刻時是一直移動,亦曾在向科學館道前進時看見警員。

⁃ 當時科學館道是開放行走,A1當時可以向前離開,不一定調頭離開。控方證人亦有提及過華懋廣場的行人路於當時是較疏落。

⁃ A11有提及聽到「一二一二」後選擇找凹處躲避,雖然不是調頭走,但不一定是錯誤的決定。事實上A11被捕後亦身處靠牆的位置。此外,按前述情況推斷,A11是比A1較早進入科學館廣場。

⁃ 希望法庭不以「後見之明」的方式來看待當時各被告的行為,他們如常生活的行為未必如控方所指的不合理。

⁃ 希望法庭不只以片段來判斷各被告在當時的感知。法官表示片段是客觀證據,雖然角度有限制,但可以協助法庭了解現場的環境,來判斷當時各被告的視野。

⁃ 不認同當時的示威者必會留意到現場的客觀情況,這預設各被告已是示威者,不乎法律原則。同樣,警員是執法者,他們執行職務時亦應全面了解現場的環境。此外,現場環境如車輛可能會影響各被告的觀察,例如A1曾表示車輛阻礙他的視線,亦有警員曾表示車輛阻礙她的視線。還有,當時現場有人被放行,不存在沒有離開的一定是示威者的情況,這點亦得控方的同意。

A2和A12方亦表達相近看法:

⁃ 催淚煙是在驅散後發射。

⁃ 科學館廣場內的人不可能見到黑旗和胡椒彈球槍。

⁃ 發射胡椒彈球槍並非如步槍般「砰砰砰」會使人易聽到。

⁃ 即使有人從百周年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他們的視野不會自動導航般望向前方的示威行動,特別是本身無意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他們可能認為前方的集結與其無關,他們的視野可能會受其他現場的情況影響。

⁃ 本案罪行不是思想犯罪,控方也沒有A2身在現場做何事和位置的證據。現場環境也並非十分危險,當時亦有旅行團路過。

A3方指:

⁃ 本案的重點是法庭是否信納警誡供詞。辯方認為控方沒有證據反駁A3到場的證供。

⁃ 現場的環境也並非如戰場般混亂,使人有震憾的感受,警方的行動也未算嚴厲,故本案的情況與CACC21/2022案不同。還有,Y4小隊的行動某程度令各被告圍困在科學館廣場,令一些無辜者被圍。

⁃ A3的警誡供詞是真誠和難能可貴,A3對不利自己的觀察沒有掩飾。即使A3和A9的觀察有別,這可以與二人的身高差距有關。

A9方指:

⁃ 當時華懋廣場的行人路行人疏落,亦會有車輛限制A9視線;現場的環境會困著聲音,可能影響警告的聲音;胡椒彈球槍的聲音也較小。

⁃ A9的身高限制亦會限制其視野,法庭應對其有限視野予以包容,包括Y4小隊發射催淚煙的情況。

⁃ 雖然法官認為控方難以提出反證,但事實上控方沒有對A9提出的路線沒有挑戰。

⁃ 估計A9是於Y1和Y3小隊開始驅散示威者時進入科學館廣場。此外,以A9的前進方向而言,她是向警察的方向走,故她可能是被圍困的人。

📌A12在那階段見到黑旗

法官希望A12方協助法庭,A12在那一個階段看見黑旗,是對A12有利。控方指根據他們的紀錄,A12表示當他通過欄桿前往科學館廣場前已知悉現場環境,包括黑旗。A12方指根據他們的紀錄,他們不能確認A12在那個階段知道悉現場環境。此外,舉旗的時間對A12沒有特別用處,因為A12是明知前方有事發生仍然劈頭直前走,A12見慣這些情況,他深信不會被捕。辯方指出一個有意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不會大模斯樣在警方面前走過。

📌 八卦和資訊性

法官希望辯方說服法庭,若果法庭不接納並非以「八卦」作為辯解的被告的證供,李督察同意有人在場八卦的證供對這些被告如何有利。

A1和A11方希望法庭考慮到這點可以歸於原點,即只是在場。控方有引用CACC21/2022案,辯方認為這案與本案的情況,至少當時各被告不一定能在遠處看到前方的混亂。法官認為這視乎各被告在那個位置進入科學館廣場,事實上在漆咸道南上的磚亦可某程度預示案發現場的情況。辯方指出路面的磚於當時是常見,但不阻礙社會運作。法官同意,但指出這些情況可以令人對前方附近發生的事會有更多的認知,特別是有經過漆咸道南的被告。辯方認為即使當時有這些情況,但當時仍有人如A1和A11般選擇以較安全的方式如常前往目的地,特別是當時路面仍然開放,這並非不合理或正確。

關於漆咸道南的情況,A9的案情是A9知悉封車路,但辯方認為A9不一定要知道封車路的原因,即使A9作供時提及過當時「冇乜特別」,辯方認為這是針對行人路的情況。若果法庭要考慮資訊性,辯方希望法庭可以一併考慮A9曾提及噴水池於當時是和平、以及乘搭地鐵時的情況。撇開資料性,若論可信性,辯方認為控方的批評不成立,特別是當以A3和A9的關係考慮處理租相機和在現場討論何處走的議題上。

法官表明,當考慮A3和A9有利的證據時,會將兩人分割考慮。
================
14:30繼續。

按:不反對警方是專業,但不同意好少拉錯人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09:47] 開庭,因囚車遲到

控方先為市民男子B,和PCA5732,申請匿名令,連同女子A,為三人申請在屏封後作供和使用特別通道。

📍處理65C事項

📖承認事實
(大概內容),呈堂為P1

案發在2019年7月21日,地點在元朗西鐵站,警務處長無收過集會通知,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當晚:22:52時有三名警員到達G1出口,逗留92秒後離去,23:15時有數十名警員到場。

2019年7月21日當期時的地圖P2,元朗站的平面圖P3A & P3B,閉路電視位置圖則P4,出入口閘機編號圖P5 & P5A。

D1~D7 身份無爭議,案發時無刑責定罪紀錄,CCTV片段儲存在外置hard disk P6,分為四組片段 P7M~P7P。

元朗形點一期和二期的閉路電視片段,時間由7月21日17:00 ~ 22日01:30,為附件一第一項和第三項。

從互聯網下載9段公開片段P7A, P7B & P7D ~ P7J,從其中7段做咗7套與7名被告有關的截圖P8-D1 ~ P8-D7,部份圖片有紅圈標示。

D1 當時係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當晚在Facebook 出咗三段貼文,第一段在21:38貼出,直到23:03有123人回應,第二段22:15貼出,直到23:03有31人回應,
第三段標題「打擊元朗黑分子」,在22:41貼出,直到23:03有106人回應。

2020年8月26日清晨,偵緝警員7671在沙田拘捕D1,06:25檢取一堆個人物品,包括電話和八達通卡,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1(1~9),交由梁仲榮(音)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

2020年8月26日06:05,偵緝警員12785在屯門拘捕D2,06:55檢取電話、背囊、波鞋和八達通卡,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2A,07:51~07:56由警員8110拍攝8張相P9-D2B(1~8),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八達通紀錄顯示到達元朗站。

2020年8月26日06:00,偵緝警員58721在元朗拘捕D3,06:10檢取電話、八達通卡、綠色衫、藍色牛仔褲、波鞋、眼鏡,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3A(1~9),11:11~11:17在元朗警署替D3 拍攝8張相P9-D3B(1~8),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

2020年8月26日06:02,偵緝警員10533在元朗拘捕D4,06:05檢取斜孭袋、電話、八達通卡、黃色波鞋,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4A,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07:16~07:18由警員9461拍攝12張D4容貌相P9-D4B(1~12),八達通顯示D4在銅鑼灣站入閘,在元朗出閘。

2020年8月26日08:05,偵緝警員7272在屯門拘捕D5,08:20檢取黑色斜孭袋、八達通卡、黑色長褲、黑色電話,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5A(1~10),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警員7272拍攝11張D5容貌相P9-D5B(1~11),八達通顯示D5在元朗入閘。

2020年8月26日06:05,偵緝警員10077在天水圍拘捕D6,06:36檢取藍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腰包、八達通卡、信用卡、面罩和電話,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6A(1~17),P9-D6A(1~4)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08:25~08:29警員10077 與 8811 同D6 做錄影會面P11 & P11A,D6 係自願參與提供資料,12:05~12:07 警員替D6 拍攝12張相P9-D6B(1~12),八達通顯示D6在中環入閘,元朗出閘。

2020年8月26日06:51,高級偵緝警員431在慈雲山拘捕D7,08:20檢取咗黑色長褲、八達通卡、電話、白色鞋,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7A(1~17),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07:45警員431替D7 拍攝11張相P9-D7B(1~11),八達通顯示D7在尖沙咀入閘,在元朗出閘,之後再入閘。

警方在2019年8月9日在元朗站拍攝136張相 P12(1~136),在2020年11月22日在元朗站拍攝21張相 P12(1~21)。

同意證物不受干預,片段真確反映現實情況,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陳官向控方澄清少少問題。控方亦更正錯字。

📍處理65B事項
控方以65B方式呈上梁仲榮博士的報告,但現在作用不大,因被告不爭議身份,申請不用讀出。

控方讀出另一份證人口供,講述他如何從互聯網下載P7K & P7L ,兩段控方作開案的片段。

[10:45~11:20] 休庭

就如何展開案情,控辯雙方仲未達成共識,控方想依時序先傳召PW1 警長7520,辯方希望先播片,陳官指控方可以有自己的處理方式,唔使一定遷就辯方。

[11: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0/10) 09:30 續審。

==========
直播員按:小休期間,主控與辯方律師有熱烈的討論,有人“妖”咗一聲,旁聽席上有人講咗句「learned friends, 開案中案囉」。在休庭前,主控通知法庭,指休庭期間,旁聽席有人大聲插咀。陳官義正詞嚴稱這唔係大聲,這是藐視,控方/警察應該截停該人士及查身份證,本庭有閉路電視,這是刑事審訊法庭,「唔好以為自己大哂,唔好以為法官唔係度,法庭等於公眾場合」,辯方律師有責任提醒極端支持者、同路人、咩師都好,要遵從法庭規則,無謂一時意氣犯下刑事藐視罪,如果有人叫囂及不遵從法庭指示「我可以即時鎖你入去,唔係講笑」,法庭會提供CCTV給控方,促控方跟進及考慮將該人「繩之於法」。
Best Bluetooth Speaker Sound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