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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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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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3/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3] 開庭

📍法庭對辯方申請要控方傳召證人冼卓嵐(冼)的裁決
冼曾被控方列為證人,在開審前被剔除,冼係片段攝錄者,有人做直播,控方從公開媒體下戴,證物係P7E,片長34分鐘,相信冼係提供者,以完整證物鏈,辯方在2023年8月23日去信控方,指名道姓要求傳召冼作證,A1律師在9月6日的審前覆核和審前覆核的問卷中,並無要求控方傳召冼的議題作備案,辯方在9月12日,15日,19日和29日,向控方發咗四封信,都無指名道姓要求冼作證人,辯方在10月27日正式提出申請,當時查問A2~A7律師,並無相同申請,在A1律師陳辭後,A2~A7律師改變立場,支持A1,但無補充,相信係搭順風車,辯方呈上案例,雙方都同意,證人並不是只有那一方可以傳召,不屬於那一方,雙方都可以傳召。

上訴庭案例指控方一旦列作證人,便需要傳召,即使證供對控方不利,也需要傳召給辯方作盤問,除非控方認為證人不可信。

辯方在庭上申請,首次陳詞時,無講述冼係A1助手,冼在2018年6~7月成為A1助手,當時A1有40~50名助手,有全職和兼職都係受薪,控方指不相信可以依賴冼嘅證供,辯方指冼在區域法院作證人,證供獲接納,認為證供直得信賴。

本席查問下,冼作供嘅案件嘅被告係白衣人;一般情況下,控方列出作為證人,踪然稍後被剔除,仍然要提供給辯方盤問,控方不能盤問自己的證人。

本席認為冼嘅身份,明顯有不同角色,2018年係A1助手,冼和A1入到元朗,有其目的,和A1目的一致,可以見於P7E片段,不少是關於A1,聚焦於A1,在FB 直播,目標不難見,控方由公開媒體下載同一片段,冼嘅口供並不如前述兩個案例。

控方把冼列作證人,係P7E嘅證物鏈關係,控方有理由擔心冼不可靠,不傳召作供。冼嘅角色、與A1關係,控方不傳召冼不會對A1做成不公,不會對其他被告不公。

法庭不批准所有被告的申請,A1律師稱會索取指示,會否傳召冼,本席不會傳召冼作證人,被告可自行傳召。

[11:05] 傳召 PW3 C女士
🔹控方讀出證人口供。口供在2019年8月16日 15:25 在西鐵控制室,由偵緝警員13950代筆,C 在2018年3月入職做車長,揸西鐵至今,2019年7月21日要返工,15:11~23:41,當晚22:29由紅磡開車去屯門,離開荃灣站後,知道上兩班車停咗在元朗站,22:50到元朗站一號月台,正常開門上落客,見有人在月台幕門與車門之間,阻礙車門闗閉,返回車長室,通知在青衣的控制中心OCC,通知元朗站職員處理,幾分鐘後OCC 指示清客,廣播多次,見有乘客離開,通知OCC清唔到客;已經盡力回應緊急掣,對方無回應,有人拍打車長室門,OCC繼續叫清客,有行出車長室,因為太遠,睇唔到和聽唔到車廂情況,OCC叫閂門,試咗5~6次閂門,終於有一次閂到,無印象幾時離開元朗站,離開之後仍然有人不斷拍打車長室門,問點解唔閂門,列車最後開到屯門站。

[11:22] 🔸A1 律師盤問
C 接受咗6個月訓練,有事要匯報OCC, 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 會聯絡車長畀指示,例如飛站或停駛,知到列車有廣播,月台有廣播,至於車站廣播、網上廣播或全港廣播就唔清楚。車站和月台廣播由OCC決定,唔會自己決定,OCC做月台廣播唔會話畀C 女士聽。

22:29 知道前邊兩班車停在元朗站月台,車門無法關上,當時唔知咩原因,22:55 入元朗站,好多人阻礙車門,閂唔到,通知咗OCC,OCC叫清客,無講原因點解,有在車廣播「請勿靠近車門」,唔記得講咗幾多次,約10次;OCC叫元朗站職員處理,從通訊機知道有職員會嚟,但睇唔到佢哋。

C女士回覆陳官清車做法,唔係車長由車頭行到車尾,係留在駕駛室,由車站職員上車叫人走,確保車上無乘客。收到清車指示,C女士可以做嘅就係廣播,從CCTV見到車廂內有乘客。

A2~A7 律師無盤問

📍以下係C女士回覆陳官提問
22:50入站,早前有車延誤,當時OCC無指示,C當係平常運作,預計停留1~2分鐘離開,無印象當晚幾點離開,估計逗留咗15~20分鐘,之後OCC問閂唔閂到門,試咗5~6次,閂到,報告畀OCC,指可以離開,唔知點解OCC問閂唔閂到門。

22:52 後,直接通知咗OCC,OCC知道未離站,佢揾咗站員處理,隔咗幾分鐘叫清客。

閂唔到門,通常係有人阻住,除此之外,可能有障礙物,有嘢攝住;車長室係睇到邊一度門閂唔到,第一次見到咁嘅情況,好驚,因為未見過,當時好多人撳緊急掣,有人拍門話有人打交,有報OCC,只係叫清客,幫唔到C女士;有人撳咗緊急掣,列車係唔可以開出,可以閂到門,縱使閂咗門,都唔會開車,撳緊急掣係會通知OCC,正常有站員嚟幫手。

閂到門之後,唔知緊急掣處理咗未,重置咗之後就可以開車。

返到公司有寫statement ,關於當晚情況。

清客係失敗咗,通知OCC清唔到,改問閂唔閂到門,嘗試閂門,閂到就開車,陳官話OCC無話繼續行,落咗指示清客,去到朗平站有無繼續清客?C女士話OCC無指示,唔可以繼續清客,朗平站正常上落,車門和幕門可以正常閂門。

由元朗站到屯門站都有人拍門,問點解唔閂門唔開車,好多人問,感覺係驚,驚有人衝入嚟動粗,有通知OCC有人拍門,叫繼續行車。陳官:無叫OCC報警,點解唔報?C...

📍陳官強調只係想知道列車運作情況,並不影響各被告。

A1 律師有跟進問題,正常撳咗緊急掣係有車站職員幫手,當晚就唔知,見唔到有站員上嚟幫手。

由元朗至屯門都有人拍門,但無人衝入車長室,無人接觸C女士,安全離開車廂。

陳官又問:車長室嘅門外邊有無門柄,無,要用鎖匙開門,車長室內度門係無橫柵,無緊急掣。由元朗至屯門,C女士受驚,無通知OCC要揾人幫手,有權咁做,點解唔做?C:唔識答。

[12:19] 🔸A2律師跟進
稱陳官盤問咗證人(眾人笑,陳官嚴肅指正)。乘客撳緊急掣一般要求協助,元朗站好多人撳緊急掣需要協助,當時有問,但無人回應,唔知點解。

有人拍門,唔記得拍門講乜,唔記得有人講打交,唔記得有人拍門叫開車。

車長室有顯示緊急掣位置,好少見咁多掣撳咗,大約有20~30個,每卡車有5個,8卡車有40個制,大規模撳掣,未遇過,有報OCC,有問乘客,無回應。

陳官稱OCC叫繼續清客,有強人所難,C女士孤立無援,擔心人身安全。

[12:30]🔸A6 律師跟進
緊急掣係撳落去嘅,有查詢過但無回應,乘客回應時接近個咪係會清楚啲,車長回應嘅說話會整卡車都聽到,唔記得接咗幾多個緊急掣,無回應意思係聽到車廂聲音,但聽唔求助者聲音,唔記得有無回應其他車廂。

律師指車卡有聲,係混集嘅聲音,有人聲,C女士唔記得有人大嗌大叫,唔記得有人嗌救命,唔記得有人叫開車。

每卡車有4個閉路電視鏡頭,覆蓋全卡車,車長室有兩個顯示屏,可以揀邊一卡車嚟睇,正常畫面一開四,可以睇晒全車,但兩個顯示屏都壞咗,所以無㨂嚟睇,正常回應緊急制,係會自動顯示該卡車,講唔到回應咗幾多卡車;唔回應緊急制,都可以㨂睇邊卡車,但因為當時緊急,要清客,無用顯示屏睇車廂情況,加上個mon 黑咗。

[13:00]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高等法院第卅五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雷(41)

控罪: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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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12月13日處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5]

上午進度(至11:00)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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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控方指65B文件冊已更新及呈上,會連同辯方證人列表一併更新。

🔸D5開始作供
被告當時是工程公司地盤打理人。當天需上班,由0830-1730。原打算當晚與朋友到石硤尾食飯,於11/18前一星期約的。因於工作地點相遇返,朋友是較早前工作經常合作而認識,所以便相約食飯。朋友一般1600-1630放工。約石硤尾因自己住港島,又不想友人收工等太耐,因此約此時間及地點。與僱主於17年認識,自己有公事或私事亦會找他商量。案發當天約午飯時,有見到朋友,而僱主亦認識該朋友,因此有同老闆講約了該友人食飯。而老闆便給他一個公文袋拜托被告幫忙轉交到九龍行一律師樓。因交收者於十時多才回到香港,便約了十一時多至十二時左右交收。自己當時有應承老闆此交收要求,因覺一來是老闆要求,二來行程上也順路。老闆有提當晚需回家處理公事及照顧女兒,因此需被告幫手交文件。被告下午5:30便離開公司,乘的士前往地鐵站,約6:30到石硤尾站。因被告不熟路,友人約了於偉智街及??街交界等,但友人會遲10分鐘才到。約6:50-7:00友人到達,便到石硤尾熟食中心食飯,至約10:30。閒談間有提自己需到油麻地九龍行。約10:30食完飯大家離開,便行到九龍行交收。

睇地圖,成為mfi_D5-1,由於太細需再放大並分段,第1part成為mfi_D5-1a,並圈出食飯地點,及列出行走路徑,列為辯方證物D5-1a。第2part成為mfi_D5-2,繼續列出路線,成為證物D5-2。第3part為mfi_D5-3,畫出行走路線成為D5-3。第4part是mfi_D5-4,畫行走路線及目的地九龍行位置,成為D5-4。由於被告不熟路,朋友把他帶至荔枝角道上海街位置後離開。因該位置自己開始認識。到上海街後便轉左往??街,再轉右往咸美頓街。由石硤尾開始行往時,不覺路上有異,見愛文生餐廳(大排檔)亦有繼續開檔,即枱櫈會繼續放出行人路及有人等位。經過朗豪坊時亦有車有人,不覺有特別。咸美頓街未出彌敦道亦同平時一樣,即鋪頭招牌有著有街燈等。咸美頓街出至彌敦道,左邊是登打士街方向,右邊是碧街方向。左邊街燈是亮着,招牌也亮着,好多人,但路上沒車行。右邊碧街則沒有街燈,而路上好多人,數量多但零散地企,當時無令自己覺得不安全。其後自己向右去了碧街行至九龍行。自己唔實際記得九龍行位置,只記得於碧街及咸美頓街之間,但行到門口見到已落閘,便打算經碧街返回內街。於P046截圖標記咸美頓街及九龍行位置,成為D5-5(1)。於截圖標記九龍行及碧行成為D5-5(2)。於截圖標示咸美頓街位置,畫面見登打士街方向仍有街燈。成為D5-5(3)。自己到A1出口隔離闊行,見好多人企喺度,就無繼續前行,接着見好多人往自己方向跑,自己便站在靠牆位置,十數秒後聽到人講有「警察,快啲走」,當時自己無走因覺自己不是示威者,而當刻不覺危險,而自己生得高大,因此不覺危險。當刻亦見到有途人企着沒有跑,包括阿叔。再十多秒後,聽到好近有槍聲,來自左手邊方向即碧街東面方向。見唔到咩事,只聽到好近。當時自己好驚,就跑到碧街窄巷。跑至後見前面啲人開始跌低及窄住。因想離開,所以加入了人群。自己未回過神,就畀後面啲人整跌及窄住。其後有消防想把他們救起。再之後聽到警察叫唔好郁。消防救起後,有警察叫他們雙手放頭唔好講野。承認事實中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長褲及?色衣物。人踏人分開後留意到條褲破損。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3朱(23)/
A4許(20)/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3馬(24)/
A14張(23)/ A15陳(24)
🛑莫已還押逾6個月;張已還押逾2個月;鄭,林,施,梁已還押逾1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1日🛑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5名警察證人
A3:會作供,傳召1名辯方證人。
A4:會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A13:會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認罪的被告:他們的求情會於2023年12月5日11:30處理。
受審的被告:審訊會於明日09:30繼續,屆時聆訊法庭會改在2樓。

後補內容:

控方表示經過進一步的查詢,有新的文件包括影片的列表和庭上的文件,都是原審陳廣池法官庭上的內容及播放過的片段。昨天完庭後,控方向律政司查詢關於上訴庭的說法。得到的回應是認為原審法庭是過輕及原則性犯錯,量刑至少3年,但基於當中有被告最早獲釋的日期為本年10月,上訴庭覺得不合適干預刑期,因此駁回律政處的覆核刑期駁回。控方表示,以她的認知,此案有8個被告,而A1、A3、A4、A6和A7被律政司覆核刑期。

法庭看完案情撮要後,詢問辯方有否其他關於覆核的陳述?代表A1、A8的大律師表示可以參考,以及認為法庭可以先參考此案的理據、背景報告,並表示A8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質疑,兩案不是同一時期的突圍,時間也不同,而暴力程度法庭看不出是否一樣?因為案情撮要的內容過於簡單,就算背景一樣,每一單案都是由不同的量刑完成的。

法庭再詢問各辯方會否有進一步的求情?代表A7的律師表示,求情陳詞中提及,其代表的資深大律師希望另約日子,向法庭做口頭的補充陳詞;而代表A11的大律師表示,希望可以遷就自己的時間,再作一個口頭的補充陳詞。

法庭表示不打算為兩名被告索取教導所,原因會在之後的判詞中解釋,所以認罪的被告押後求情。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練錦鴻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被告不認罪,案件安排在2024年9月6日 10:30 進行6天審訊。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黃(40)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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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擬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7日0930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裁決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速報:罪名成立🔴

裁判官完全接納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不認同辯方的挑戰。控辯雙方確立雷射筆本質並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裁判官需考慮被告人的意圖來裁定被告是否有罪。

被告作供指居住的村附近有馬騮及野豬,是受辯方證物支持,不能排除有機會屬實;而被告指曾受襲而有需要自我保護,亦是有機會屬實。

不接納為避免被截查而攜帶雷射筆的原因
被告指之前曾使用行山杖驅趕馬騮及野豬,但因顧慮當時社會時勢,若攜帶行山杖是較容易被警方搜查或驅趕。 裁判官認為此原因是不可能,因為被告只於2019年10月案發時已轉用雷射筆約一年。因為18年10月時並未有類似沒有社會事件發生,被告曾提及過魚蛋革命,但裁判官認為19年6月前沒有情況是可令被告合理地認為攜帶行山杖在街上會有被截查風險,就算有都只有個別例子。被告作供知悉示威情況、認同示威有機會使用雷射筆,若他有顧慮截查風險,應於2019年6月後轉用其他物品以作驅趕猴子野豬,如強力電筒。受控方盤問時,顯然指出他並沒有嘗試過,只是推測強力電筒作用不大。

被告曾指認為攜帶雷射筆的話,「截咪截,check完就放」,裁判官認為同樣道理可套用至行山杖,因行山杖及雷射筆本質並不是攻擊性武器。而被告人家附近亦有山路,就算被警方截查,亦應該可以以「截咪截,check完就放」來應付,因此不接納被告人以雷射筆取代行山杖的原因。

被告身上的衣物、裝備及所攜物品均構成環境證供
被告案發當日繼續攜帶雷射筆外出,他既知悉示威情況,又知道歸還給朋友的物品中有一枝寫上「香港獨立」的𓄃幟。雖當時尚未有定罪案例,但被告必然是知悉攜帶雷射筆的風險。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人攜用物品是為了歸還,亦拒絕接納生理鹽水用以處理傷口。儘管被告人身體狀況容易跌倒,但他當時身上有三枝生理鹽水,如只是處理一時跌倒的傷口,不接納需要那麼多生理鹽水。

當日被告人走到現場,其後有突發事件發生,多名黑衣人衝出馬路放雜物堵路。被告人當時身穿深色衣物及鞋、黑色鴨咀帽和面罩,均與堵路人士衣着相類似。追截的警員亦指出被告被追截前身處黑衣人當中,其後在背包中搜出雷射筆兩支。

裁判官考慮過有關環境證據,包括被告衣著及所攜物品,認為他當日有備而來,曾或打算參加示威或非法活動。除了帶備替換衣物,亦有帶備生理鹽水用來保護自己或他人。不接納被告是路過或約了人歸還物品。裁判官明白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無證供可示被告曾使用雷射筆,但在預防性控罪下,控方無需證明被告曾使用雷射筆。裁判官不接納被告作供的解釋,認為被告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你管有雷射筆,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兩星期以索取背景報告,將於11月17日0930時於二庭作求情及判刑,被告人期間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3/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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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繼續由 PW3 C女士作供

🔸A6 律師繼續跟進陳官的問題

律師稱在午飯時揾到資料,顯示有24個緊急制,C女士話每卡車有5個,8卡應有40個,不肯定係唔係全部被撳著。

車長室有兩個屏幕,係可以透過閉路電視睇到車內情況,在回應緊急掣時唔着,壞咗,當時係行出車長室睇到車內有人。

在紅磡開車時,有檢查儀器,但唔包屏幕,事發後兩個月做嘅口供,無提屏幕有故障,唔肯定係緊要環節,唔明白律師指係嚴重情節,律師指無能力即時觀察車廂情況,運作上係嚴重情節,C同意都可以咁講;唔記得內部報告有無講。

陳官:證人不應被譴責,這不是紀律聆訊。
律師:不是追究責任。

[14:53] A7 律師跟進
列車到達元朗站時,未知有事故發生,到想開出時就知道有事,有人拍門話打交,於是報告OCC,第一次報告係閂唔到門,報告之後唔係即刻收到OCC指示,等咗約5分鐘左右,5分鐘內未有人拍門。

因為閂唔到門報告OCC,有人企在車門中間,所以閂唔到門,行咗出車長室觀察,無留意月台有無人,知道車內有乘客,等咗5分鐘,OCC叫清車,廣播「列車停止運作,請乘客離開車廂」,同意無作出解釋,報告OCC清唔到車,無問點解,繼續叫清車,重複廣播,車內仍然有乘客,只係望到第一卡,唔知有幾多人無落車,唔知點解唔落車,律師指C唔能夠排除車內有人受傷。

陳官:問題對證人不公平,佢好多嘢做,受傷係受內傷定外傷呢,請修正問題。

有無諗過有人受傷?(無印象有無諗過)

清車時,C唔記得有無人由月台入車廂,唔知因咩原因有人唔落車。

C第二次踏出月台,見到有乘客,因為好多人遮住,望不通月台,報告OCC清車失敗,OCC由叫清車變成叫閂門,有報告OCC閂到門,唔記得有無報告駛走,OCC知道開車駛走,OCC無阻止,無再叫清車。

由元朗到屯門,中間有三個站,有人拍門,用手拍和用腳踢都有,唔知係咩人拍門,無回答過問題,同意離開元朗站越遠,越少人拍門,無人衝入車長室,車長室嘅門有鎖,係堅固嘅,覺得去到屯門先算。

車長室有急救箱,所有列車都有,同意唔知撳制嘅人係唔係想攞急救箱,唔記得訓練有無教急救,當晚無用過急救箱。

[15:31] 控方覆問
緊急掣俾按下,屏幕會以電子方式顯示,如果未重置,係唔知有無人撳第二次。

律師稱“第二次”踏出車長室,澄清閂門時會行出去,出出入入咗好多次。

終於開到車,正常係唔使報OCC。

元朗到屯門,中間係有朗平、天水圍和兆康。

有人拍門,一般係通知OCC搵人處理,唔記得當晚有無報。

C女士作供完畢

[15:45~16:02] 小休

🔹控方傳召 PW4 D先生作供
D先生係港鐵設計工程師,昨日收到證人傳票,重温口供時發現有錯處,已作出修正,原版呈堂為P17和修正本P17A,主控讀出他對721列車的檢查報告口供,在2019年11月22日由警長54267錄取,內容主要係列車在晚上十一時後,至離開元朗站之前,每一節車廂車門的開關情況,和車廂內各緊急制的使用情況,顯示車門曾作多次開關,全車40個緊急制中,有24個被乘客按動。

D先生係檢視Train Management System, TMS 的行車紀錄作出報告,列車有八卡車廂,每卡車有獨立編號,每卡車有五個緊急制,共40個,其中24個(每卡都有)被乘客按動,亦被車長重置,按下緊急制後不會妨礙閂車門。

一卡車每邊有五隻門,最早的一隻車門曾在23:06關上,隨後所有車門在23:11~23:14之間有多次開閂紀錄(報告有詳細說明那一隻門在什麼時間嘗試閂門),當晚閂唔到門係有人阻礙或有雜物阻塞。

[16:20]🔸A1律師盤問
每卡車有緊急制,按下之後車長可以重置,TMS會儲存作紀錄,事後可以從系統下載資料;開閂車門和緊急制係同一套紀錄,還有車速等資料,CCTV無錄影,不能引證。

車長室有顯示屏可以睇到車廂情況,如果有問題要維修,就需要返去八鄉車廠處理,D先生只做設計,唔知維修詳情,通常唔會即刻匯報,唔清楚當日情況。

🔸A2律師盤問
D先生稱有24個緊急制曾被按動和重置多過一次,無數幾多次。

在陳官詢問下,D先生表示有按動和重置次數的紀錄,更知道按動和重置之間的時間,呈上列車紀錄的原始資料,辯方不反對呈堂,A2律師和陳官均希望D先生作出解析。

[16:30] 案件押後至明日(3/11) 10:0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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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啲奇怪:1. 辯方多次問及C女士見到車廂和月台的情況,C完全無提過白衣人打人;2. 控辯雙方花了不少時間查問列車情況,重點係無警時份喎!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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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續傳D5作供
🔹控方續上午之盤問 :

上午問到被告於咸美頓街所見。

控請被告續形容轉入彌敦道情況。被告指左邊街燈有開,有店舖開門,街上多人;右邊和碧街咸美頓街之街燈無開,都多人。控請被告解釋店鋪「貌似有開門之」一說,被告指無確實去睇,只係觀察。店舖燈雖有開但見店有開嘛,答見唔到有。控向被告確認是否意指無店開,答轉入彌敦道右邊無開(?),續指咸美頓至碧街北行線無開。同意碧街至咸美頓街既彌敦道無店舖開門,但有很多人。

控問該些人喺邊做緊咩,答行人路/馬路都有,有d行向南/北,彌敦道馬路無車,同意係唔尋常。

控問被告咸美頓街轉入彌敦道會認為情況不尋常嘛,被告同意續指馬路不尋常。控問咁行人路上的人會都係等啊X 嘛,答應該不會。控質疑此情況入彌敦道是否安全,而身型高大和安全考量有否關係,被告指身形高大在心理上可能有助。

控問6至11月很多示威對時,轉入彌敦道不怕被拘捕嗎。答無諗呢樣嘢,只係想去九龍行,自己亦不是示威者,同意路上有磚頭,唔知咸美頓街至碧街有無燒過痕跡。控方問咸美頓街至碧街有無人鏈,辯方反對,指控方無證據顯示有人鏈,九龍行的cctv夜晚10:xx已沒有拍攝彌敦道情況。控方指她只是問被告有否看見,被告答唔見。

控方質疑被告既然覺得唔尋常,會否望遠啲清楚啲,被告答即使高都睇唔到太遠。控方問九龍行喺碧街前兩個位,窩打老道碧街路段睇唔睇到,被告指無留意嗰度淨係望九龍行。

被告續答無戴阻住兩邊視線的裝備,同意有搵邊度係九龍行。控方問由咸美頓街往南至九龍行階段是否都看不見碧街和彌敦道情況,被告回答只是留意到有很多人。

控方問碧街至窩打老道所見到很多人之衣着。回答環境暗太遠睇唔到,較近有鮮色和深色衫,有裝備防毒面罩頭盔反光衣。控方問無反光衣的人在彌敦道何處,答在他半徑10米內有,當時企喺A1出口的牆,該些人在周圍行,戴住口罩不知道叫囂聲是否由他們發出,估計聲音從南邊來。控方問他們有否佔用馬路,回答他們在馬路上行,遠處南邊又聽到爆炸聲,有看到相信是催淚煙,又見到火光。

控方問被告轉入彌敦道行至a1出口見到南邊此情況會否認為有對峙。被告同意。控方質疑被告點解八卦。(聽唔到回答)同意由九龍行至A1出口牆,因為八卦停咗喺A1出口東邊牆的行人路上。控方指行至該處需要經過A1出口和安利大廈闊巷,問為什麼要繼續往南。回答沒有進入闊巷因為已經有很多人站在該處,有途人和示威者,同意沒有阻自己進入。控方質疑被告是否認為此巷會比南邊更嘈吵,回答要避人群。控方質疑被告會進入暴動核心範圍,回答觀察不到危險,亦唔知在核心範圍。控方指有啲犯大事既人從來唔覺得危險。

控方質疑既然見到很多人在闊巷和南邊的情況,不怕被錯誤拘捕嗎,點解唔轉頭往咸美頓街。回答往九龍行更近碧街。控方指被告不知那兒等交收文件對象,在咸美頓街都可以打返俾老闆問。回答唔會返轉頭咁傻。控方質疑離開九龍行會否怕交收對象搵唔到自己,被告指可以用電話。

控方指出被告不是送文件去九龍行,所以沒有確實地點和交收對象相約,亦沒有對方電話號碼。回答文件有10幾張A4紙用公文袋袋住,有摺疊,自己無睇入面內容,老闆無叫自己摺埋,無問老闆是否可以摺埋,同意自己將文件接一半和捲埋放入外套袋,無問老闆批准,相信不會在交收時文件狀況會如魷魚般。被告同意文件重要,不知能否摺疊,同意可以擺低喺律師樓先。控方質疑可以Fax給對方,回答無從得知,公司亦沒有傳真機。

控方質疑平時點樣傳送文件,有否電郵地址。被告指他分配商的工作好少有文件。同意自己主理公司,但唔知公司有無電郵 。控方質疑點解唔用電話send俾對方,反而要等佢落機喺九龍行等。回答老闆曾指文件內容不適合用此方法,因為十分重要,續答唔知點解老闆突然間告知此項資訊,指老闆曾經同自己講文件內容,自己亦不會反駁老闆,亦係舉手之勞。控方指出被告無需要送公文袋文件。

控方質疑跌咗此項重要文件點算,仲要放喺衫袋。回答無諗過。控方問有乜嘢確保安全,回答拉起外套會喺前方感覺到文件。控方顯示被告截停時的衣服,請被告於庭上的黑色外套証物指出放文件的袋。被告檢視外套期間,控方問被告為什麼拉拉鍊,質疑被告曾指出袋無拉鍊,被告回答記錯,續指文件應該太長拉唔到拉鏈。控方指可以摺到好似煙咁細,被告答唔會。控方質疑為什麼被告曾說無拉鍊,被告指記得係插落去,不同意在庭上無講真相。

被告沒有圍巾,處理證物沒有警員給回圍巾。控方指被告停在A1出口東邊牆壁,八卦,然後見到有人叫「警察..快啲走」,十幾秒後聽到槍聲才感到害怕,問在聽到有人嗌警察快啲走和看到人群跑的時候,有人進入窄巷否。答有。控方問什麼人進入窄巷,是否來自南邊示威者區域。被告回答咩人咩方向入嚟都有。控方問碧街東進入窄巷,被告回答自己望住彌敦道南邊,自己後方有人進入窄巷,有深色衫和淺色衫人士進入。

續問在聽到槍聲前有20至三十幾秒,啲人從哪兒進入巷。被告回答如上,續答深色衫為多,但淺色衫也有。控方問被告進入窄巷,認為自己體型大可以離開巷,被告回答無諗過。控方質疑被告見到咁多人入去點解唔轉身,被告答第一時間諗需要去安全地方,續指在早前行彌敦道認為該處安全,所以想用最近的路線。控方質疑轉身最近,被告指身後面唔知。

被告答自己前面有人kick低咗,後面有人潮,場面混亂,無觀察到啲人的衣着,後來警方亦叫自己跪低向牆。控方播p049顯示窄巷各人跪在地上的片段,問被告有否看見淺色衫人士,答無。控方再播前d, 2341 實時開始播(按:見有人跪向牆,其中一人疑貌似失去知覺,身向後挨住其中一名警察小腿)

控方問是否仍看見淺色衫 ,答7-8 個。控方問現場幾多人,會否仍然堅持見到淺色衫人士有一定數量的說法,被告回答有百多人,維持說法。控方問被告是否全黑。被告指自己有白色衫在外套內。控方問有無諗過避免唔好留低八卦,答無諗過。控方指示威者是黑色裝扮,為什麼不早些離開,唔好留低喺有示威者嘅地方。回答認為唔關自己事。

控方指窄巷有被棄置的錘仔頭盔面罩眼罩黑色衣物和雨傘,有無啲咩係屬於你。回答應該有公文袋。控方問有無同現場人士講你有重要嘢。回答有考量過,但無講,續答唔知有無人拎咗,片段唔見有公文袋。

控方問進入窄巷有否看見有人棄裝備,回答聽到槍聲後場面混亂無留意。續問地下有沒有。回答佢下面係人,而進入窄巷時則無留意。控方問有無嘢kick 到佢,回答係後面啲人湧向自己。辯方指出控方開案陳詞無講被告有棄置裝備,控方回覆辯方自己係建議緊。

控方指被告一星期前相約朋友,已經有示威和紅隧受阻,是很大的事件。有無諗過仍然適合相約食飯嗎。回答無諗/商討過,續答朋友知道自己前往旺角九龍行,並陪自己行一段路,無諗過旺角有嘢發生,朋友亦無告知自己,彼此係傾八卦嘢 。控方指出6月至11月有社會和理大事件,有無諗過不前往旺角彌敦道交文件,回答無諗過。

🔸辯方覆問

傳真機議題:辯方問被告身為打理人的職責和會否牽涉文件處理。回答朝早安排師傅埋位和排schedule,不需要處理文書。

有關控方指poly係重大事件:指被告同意會影響人們工作和休息,辯方問有關認知上所影響的位置,被告回答紅磡和理大。辯方問一星期前相約朋友在石硤尾食飯,會否和此事件所影響的位置相關嗎,回答無。

有關八卦階段:咸美頓街轉入彌敦道,曾往九龍行睇有無開門,之後到達碧街a1牆壁,辯方問所指八卦的階段是在何時。被告回答闊巷至牆壁的階段。

有有關相約人士:被告同意當時沒有對方聯絡。辯方問點解無諗過拎對方聯絡,並需要透過老闆作為中間人。官問點解如此提問,無諗過就係無諗過。辯方解釋基於當時被告指自己無諗過,係有唔清楚嘅地方,另想問當刻老闆和相約人士的背景關係。官不批准問。

辯方指被告知道文件重要,是否知道入面文件目的。(被告有回答文件目的 ,唯不在此詳述)

法官向被告確認在福民時提及的八卦階段是否在出口的牆壁八卦,而巷只是經過。被告同意。

D5沒有其他辯方証人
明天將開展D1辯方案情

D5-本地辯方證人(6/11)開始
D5-英國辯方證人(7/11)開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3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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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8庭
👨🏻‍⚖️麥機智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10:00
👤陳(38)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609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月31日被判處8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1月18日獲批。上訴庭於2023年8月8日裁定刑罰上訴得直,刑期下調至5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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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3/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8/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5:00
👥徐,馬,羅(16-23) #續審 [9/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4/25]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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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5:00
👤袁(23)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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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1月03 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3/2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8/35]

(截至09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03 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9/8)
📍#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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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56開庭]

📌傳D1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曾投考警察
被告現年32歲,案發28歲。案發時做了3年裝修工人,中五會考成績不佳,後報讀毅進課程 - 警務科。文件見該科之重考通知書,唯重考結果不合格。被告指想投考警隊因人工好+爸爸是退休警察。案發和家人同住於粉嶺,包括父親。

▶️立場+父親警察背景之影響
文件見父親之警察獎章和嘉許狀。皆放在客廳,被告會日日對住,父親會和自己分享獎章,父親朋友都是警察,被告會和他們一起活動,有問他們父親工作,皆指傑出,被告為父感嬌傲。令自己也想當警察。被告指其立場支持警察,身處現場係專登去現場睇。

▶️出門衣着:
文件見被告被拘捕相片,被告帶cap帽+黑衫褲鞋。被告指相中帶住的口罩唔係自己的,法官及後跟進有關承認事實,辯方指被告被帶往tha 時顯示被告有灰色防毒面具掛在頸。被人指6月開始示威活動有暴力襲擊事件,此衣着方便觀察警察和示威者行動。

▶️非去現場觀察不可 之原因
6月爸爸已退休,但有做義工,派飯給前線警察,自己有問能否參與,父告知普通市民不能參與。續指父親有長期病患癌症。11月已可見報導針對警察指會打人濫權,朋友也有話警察不是好人,有疏遠自己,續指示威者口號有帶悔辱,包括毅進仔和黑警死全家,認為係直接話跟自己。

被告指平時上網睇片段,不能睇事情前後,不想單憑片段判斷。認為爸爸已有病,也親力親為幫前線。辯方問被捕後有和差人講此事嘛,官指不批准禁問。

▶️出門+到達後之路線
20:00家中獨自出發,家人知自己出街,不知去示威現場。被告坐小巴往粉嶺站,再於約2130到旺角東站,打算到彌敦道,因在上午看到一貼文指該處有示威活動。後行去麥花臣球場方向。被告於地圖畫出路線。旺角東沿染布房街再往山東街,2145到彌敦道山東街交界

到交界一眼見馬路好多黑衫褲有頭盔示威者,行人路好多人,咩人都有。到交界時,自己黑衫褲但未有口罩,見有人鏈傳物資,睇晤清係乜,於交界一路觀察最小1小時,過了2300時人鏈開始散,人群往尖沙咀方向去

自己過馬路去對面雅蘭中心行人路,無見警察,自己朝尖沙咀方向行因見示威者在行車路往尖沙咀,自己則在行人路。因想睇發生乜事,無預期發生乜事,重申想睇警察係咪濫捕打人。

▶️感不適+有人予過濾口罩和布口罩
後行至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到xx(聽不到)後看到火光熊熊和爆炸聲,有相信是催淚煙,立即感不適,有後退往咸美頓街,當時無人作伴。不知過了多久,自己退至咸美頓街後巷,有一黑衫褲頭盔示威者見自己好辛苦,幫自己以鹽水洗眼,有接受協助因只能免強開眼,對方除自己帽,問自己係咪無口罩,答無,對方給自己灰色防毒過濾口罩,替自己帶上,另給自己一布口罩。被告指自己當日出門也有帶備綠色外科口罩,因知警察會tg驅散。

▶️休息後再往觀察+被捕
對方隨即離開,自己繼續原地休息左幾耐無印像,之後去咸美頓彌敦道交界再睇咩事。到達後望向尖沙咀見很多示威者迎面跑來,當時反應係想調頭避開,但已經跌底左面向地,之後好快被警察㩒住叫自己唔好郁。有一警扶起自己帶往行人路邊,於大新銀行外,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位置。後被帶至油麻地a1出口,再入THA

▶️現場無向警察解釋原委之原因
就被告立場撐警和欲到現場觀察指斥警察說法是否屬實。警局落口供有提及,但現場則無同警察講。2019年11月19日被告於黃大仙警署進行警誡會面記錄。現場無講因警要求頭向下唔好講嘢,而且還有對峙中,有tg, 一路吸入煙,因口罩是掛在頸。

- 被告指自己無在何仼階段參與暴動

🔸D9 辯方律師盤問:被告同意於觀察時,不能排除有非示威者人士。

🔸D12 辯方律師盤問:
出門之黑色衫褲係專登禁揀。被警察制服時警察無用腳㩒頸,見唔到係速龍定防暴,在被截停位置留約5分鐘內。見唔到截停警察樣因忘記了。

忘記誰帶自己往a1 ,忘記係速龍定防暴,因喺身後,並不平排,知係男人,對方無叫唔好出聲。

後帶往a1 一健築物,面向碧街東面,唔知帶自己的警察有無繼續看守。同意心情驚。

留在a1 至0245被帶往tha, 催淚煙都過哂,無警察查問為何在現場,自己也無講原因,因警察不準。

🔹控方盤問
- 詳情後補 -

盤問未完,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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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開庭

繼續由 PW4 D 先生作供

昨日呈上由TMS 所列印的圖表P18(1~2),陳官先叫證人解釋,圖表係截取一小段時間,只反映當晚22:47~23:29的情況,顯示車速、車門開閂和緊急制(Ecall)的狀態。

(按:因無圖表在手,雙方的對話,未能完全理解)

🔸D2 律師盤問
D先生解釋紅色與灰色線之間(估計係時間軸)的時間為72秒,22:53:50~22:56:14 列車速度為零,顯示係停在元朗站,23:14離開。

某一Ecall 制在23:05:50 的線條轉向上代表被按下,23:15:05 線條向下代表車長重置緊急制;最後一個Ecall #22 號在23:17:50撳咗,72秒後重置。證人無其餘16個緊急制的資料。

[10:26] 🔸D6 律師盤問
@23:11:50 顯示大部份Ecall 在同一時間被重置,證人確認係可以一次過重置所有制。

🔸D7 律師盤問
由第1~24號全部Ecall ,大部份都係在同一時間被重置,係在23:11:50之前約80~90秒,第24號就唔係,係在開車後被按下。

D 先生表示正常情況下,接聽Ecall後會重置,但圖表未能反映車長接聽咗邊個和幾多個Ecall,之後重置,不能同意辯方推論在23:11:50之前,有Ecall未被接聽而被重置,只能根據圖表而同意1~3號Ecall被按下好耐,7號被按兩次,9號被按三次。

D 先生回覆陳官問題,有總制可以一次過重置所有Ecall,唔記得有無制係單獨重置。

[10:41] 🔹控方覆問
圖表P18係由電腦列印,每格72秒,有少量Ecall 係在開車後被按下;如果列車在停車的情況下有緊急制被按下,車門係可以閂上,但列車係開唔到車,如果在行車途中有緊急制被按下,列車可以去到下一站,之後就要停,直至緊急制被重置。

D 先生再回覆陳官問題,唔肯定車廂內的實體緊急制,是一旦被按下,會停留在被按下的狀態,還是會自動回彈。印象中緊急制被按下之後,車廂係有顯示燈,車長室的顯示屏有訊號和有聲響。

[10:52~11:06] 小休

🔹傳召 PW5 F 先生作供
證人係港鐵高級車站管理主任,主控讀出F 先生在2019年8月15日,由偵緝警員6583替他錄取的口供,721當晚要在23:00在元朗站上班,22:00出門,打算在兆康站坐車到元朗站,在西鐵列車之上,聽到廣播話不停元朗站,於是在朗屏站轉輕鐵去到元朗,由G出口上西鐵大堂,到達站長室時係23:18,在輕鐵落車,無留意有人聚集或者打鬥,早已從網上得知西鐵元朗站有爭執,主動離開站長室,由S10樓梯上月台,見到數十名人士落樓梯去大堂,多數人着白色衫,無留意佢哋手上有什麼,月台上無車停低,地面有爛咗嘅雨遮,無人同證人講被打,有人問幾時有車,F 在月台逗留直至22號凌晨所有列車停止服務,返回站長室工作。

[11:15]🔸D1律師盤問
F 先生熟悉站內設施,車站有站長室,設在H, K & J 出口附近,警方的警務室在站長室後面,站長室有閉路電視可以監察車站情況。

如果有特別事,控制中心OCC會有指示,例如做廣播或指示列車飛站,列車係自動駕駛,由OCC控制,車長可以唔使做嘢;車廂有廣播系統,大堂和月台都有獨立嘅廣播系統,可以由車站控制或者由OCC直接控制;如果有事,車站係唔會獨自決定,會先通知OCC,OCC可以睇到各站嘅閉路電視。

在車上聽到廣播會飛站,上車之前無聽到,從網上資料知道元朗站有爭執,但無話停站。

因交通問題,23:18才返到站長室,由G入口上大堂,經過F & G 出入口,見到好凌亂,見唔到有人爭吵,唔多人在樓梯,唔覺得嘈吵,返到站長室無問咩事,見到同事好忙安排工作,估計有事發表咗,無參與同事嘅討論,無問有無報警,F上月台巡視,見到一班白衣人走落樓梯,見唔到救護員,見唔到受傷人士,印象中車站無廣播,月台上無車,月台上有人,但唔多人,無人同F講被人打,唔知721列車事件。

[11:52] 🔸D2律師盤問
D2律師稱聽到 F 先生的證供,好似當晚與平常日子上班無分別,F 不同意,指有分別,了解到元朗站有爭執,返到時唔見有爭執,無見證發生事情。

關於警務室,F先生無理會呢個問題,理解可能有警員在裏面,久唔久見唔到有警察,證人唔可以入去,唔知有咩設備,答唔到警務室有幾大,律師問站長室呢?F都唔知站長室有幾大,無概念有幾大,律師問有幾多人在內工作?F回答最少一個人,一更有4~5人…

請 F 睇P13(7) & (8) 消防喉轆的相片,表示係無銷門,唔需要打爛玻璃都可以開門,但消防喉轆就要打爛玻璃先可以攞出嚟,唔知道加壓泵的運作。

其他律師無盤問

陳官有查詢,F 回答如果救護員到場會,有指定地方接待,先揾站長,由他帶救護員去搵傷者,元朗站嘅特定地方喺在J 出口下低。車長與OCC 之間嘅對話,站長室係聽唔到。返工之後無廣播,唔記得有無廣播延誤。正常情況下每班車只在車站會停留30至40秒,如果停咗超過1分鐘就要報告OCC或者站長。

D7因應陳官的提問有跟進,如果唔係港鐵直接叫救護員,救護員會唔會由其他地方到達現場?F 指理論上係有機制,由港鐵職員帶去搵站長,再搵傷者,實際上係見過有救護員直接到站長室拍門。

[12:26] 控方覆問
飛站係有兩種情況,一種係列車不停車站,直接駛過,另一種係列車到站停一停,但唔開門,再開出。

[12:30~12:42] 小休

🔹傳召 PW6 B 先生作供
證人係港鐵車站事務經理,時任元朗站最高負責人,當晚趕回元朗站,23:45時落的士到達。

🔸D2 律師盤問
B先生知道消防系統的基本運作,睇P13(7) & (8) 消防喉轆的相片,講唔到有幾多個在元朗站,無資料在手,打爛玻璃會有警報有聲,水泵才運作,才會有水,打爛玻璃只係其中一種令系統運作的方法,還有煙霧頭,返工前無收到報告有關消防煙霧頭。

B先生表示不會由個別職員報警,係會通知OCC代為報警,但無有關記錄,理解係即時,OCC有警方console ,由警方自己處理,一般經驗,警方會在短時間到場。

返到元朗站,在公眾地方唔見有警察,而在非公眾地方見到有鐵路警區人員,站長室見到有兩名天水圍警署的便衣警察,事源係在7月19日天水圍警署曾經用WhatsApp 聯絡證人,要求安排在7月21日派警員進駐站長室作監察,20日通知車站職員有關安排,21日17:00會有一位警員到場,實際到達時間就唔知,唔知佢哋睇到咩,確認站長室有閉路電視可以監察車站情況。

控方無覆問,B 先生作供完畢。

[13:15] 休庭,案件押後至14: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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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休庭期間,黃婆婆在庭外走廊唱歌,陳官開庭後又再教育公眾要守法庭規舉,指示控方/警方紀錄該人資料,調查跟進。散庭後即有警員到場跟著。

直播員想作出特別嗚謝 #李百秋大律師,據控方向法庭報告,控方本來不會傳召證人B,辯方只有李大律師申請盤問,繼而帶出令人震撼的重大訊息!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3/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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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法官支咪有問題,窒下窒下聽唔清佢講乜

1053 播放了至少3條片段。

Trial Bundle內證物列表:
P21 D3相片冊
P33 D4相片冊
P45 D13相片冊
P48 警員8011醫療報告
P64 涉案範圍平面圖
P65P66 理大平面圖
P67 (sorry忘記了)
P68 示威者對峙位置+逃走+理大內怖陣平面圖
P69 理大公告
P70 運輸處公告
P71 政府公告
P72 警方消息
P76 (關於裝甲車)

控方鄺大律師讀出重新修訂承認事實(P1a)

1126 早休
1149 再開庭,控方繼續讀出承認事實。各被告確認及同意承認事實。
法官問被告所爭議地方,D4辯方指關於被截停方式,位置及過程。
法官指只是問一問,因需知道自己需判甚麼。

控方讀出4份以65B呈堂的證人供詞。
-聲稱受傷的陳姓警員 8011的證人供詞(P74)
-聲稱受傷的陳姓警員 8011的證人供詞(P74a)
-裝甲車警員51706的證人供詞(P75)
-機電工程署外判維修人員黎先生的證人供詞(P76)
另控方讀出一份由D13代表所提供的證人供詞(P77)(供詞內容由退休警務人員卓孝業先生所寫)

控方原提出下星期一只傳召三名證人,唯沈智慧表示不清楚辯方盤問需時多久,最終,控方指只需傳召證人列表內1)林督察 2)刑督察 4)趙督察及第7-10號證人,另會加插傳召DPC5177警員。所有警員下星期一均會抵區域法院白等。

1236完庭,星期一09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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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開庭

主控向陳官報告,在中午散庭後,約13:10,保安叫公眾人士離開期間,有一名女長者講「打橫行 攪抗爭 有獎金」,警察已經抄低佢身份證,向法庭申請索取閉路電視;陳官知悉後,詢問兩次事件是否同一人,係就蓄意藐視法庭,更讀出開庭前的法庭廣播,指公眾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

🔹控方傳召 PW7 E 先生
E  先生宣誓作供,在白紙上寫上全名以作紀錄,辯方表示姓名不同,控方申請休庭了解。

控方稱因為匿名令,以代號稱呼證人,證人 E 先生的身份無錯,原來辯方理解的 E 先生係控方的 G 先生,辯方未有準備對 E 作盤問,今日未能繼續,控方會安排傳召 G。

[15:30]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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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先呈上已修改的證人及證物列表。指依賴先前所呈遞之陳詞。

被告1代表指依賴陳詞,重申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明D1有份參與。

被告2代表指依賴陳詞,並指對於身份辨認有質疑。

被告3代表採納呈上之陳詞,並指控方所提出的片段當中,至少有5處有不能填補的空白位,例如P43-50關於旺角東站的截圖,當中1張所顯示的人物相當細小,很難證明是當事人;另的士司機證供指於馬鞍山新港城1期的士站放下該3名乘客,但於截圖顯示卻是新港城4期停車場出入口。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裁決,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袁(2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佈、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辯方代表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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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分別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佈共13則具煽動性的帖文,當中Facebook為公開帳戶,而Instagram則是只容許追蹤者閱覽的帳戶,而被告是知道可以讓人看到帖文內容的;被告被捕後,警方亦在其手提電話中找到有相關影片。

被告初犯,眾多求情信均表示她有悔意,辯方請法庭考慮緩刑。

法庭考慮到帖文讚好的數量不多,影響力不大,但鑑於被告沒主動刪除帖文,法庭首要考慮具阻嚇作用的刑罰。

Facebook在13則帖文中佔12則,而且是公開帳戶,故法庭認為有持續性和永久性,而且部分帖文有日本文字的信息,或能令在港能閱讀日文的人看到後被煽動。

法庭認為帖文的原創性不高,而約四年期間只有13則帖文,數量不算多,但當中亦有反覆宣傳、煽動的作用,故法庭決定採即時監禁形式,量刑起點為三個月,認罪扣減至兩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4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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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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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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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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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5]

(補回2023年11月3日審訊)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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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午盤問D1內容+傳召被告爸爸作供

📌傳D1作供

🔹控方盤問:


就D12盤問內容,控指被告主問時告訴因催淚煙致不適,所以無向警察講到場原因,但D12盤問時就話警察唔俾講,點解主問不提及呢樣。被告指有講,重申係有兩個原因:不適及警察唔俾講。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身於現場不相信自己撐警,不同意係仇警。控方指6-11月很多示威暴動,不予人番工,掟野落吐露港公路,問被告喺11月18日都要去睇警察係咪濫捕,被告同意。

被告同意11月前無出去睇,亦可以睇新聞。控指被告父親和父親朋友係警察,質疑經過咁多個月都唔知有無濫捕嗎。被告指相信無。續問由何時開始信,答6月。

控指既然信點解仲出去。答朋友的說話令其糾結,重申係相信父親。同意朋友11月先有相關言論,續指之前都有見朋友但無講。控指被告睇報導相信警察無濫捕,應向朋友解釋,而不是出去睇,被告同意。控問咁點解唔解釋而要出去,答有解釋過但對方唔信。

有關補考警務科。控方問被告係咪淨係補考警務科,回答也有英文科。控方質疑被告點解唔在主問中提及要補考英文,辯方指出被告在主問有提到 。控方指辯方再問一次包括英文科被告才回答相關。認為被告清楚乜嘢需要重考,點解首先答警務科,留待辯方律師再問先再答英文科。控方質疑被告此舉係因為想顯示自己撐警,並以爸爸警察身份去便利和掩飾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既然相信警察,仍然出去是違背警察呼籲市民不要到示威現場一說 。控方指既然被告撐警,仍然穿着黑色衣物會為警方帶來壓力,回答當時無咁諗。

續答不會因重考警務科但不合格而從此唔鍾意警察。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在父親警察上的獎項和成就均沒有參與。控方質疑既然無參與咁與自己有何相關,被告指能影響自己。

控方質疑被告點解唔聽從警察,回答只是作觀察不是參與。控方向被告確認是否懷疑有濫捕才前往,回答不是,是因為有人咁講令自己有懷疑佢哋係咪親眼見到,所以想自己親眼睇有無真係打人同埋濫捕。沒有如控方所說穿黑色衫和挑戰警方。

控方質疑有無邀請朋友一齊去,否則口同鼻拗。被告回答無,會同返佢哋講。控方指出可以叫佢哋睇電視,答有剪輯見唔到整個畫面。控方質疑被告言下之意不相信電視(片段)? 被告重申自己唔係唔相信。

控方問被告有無錄影現場片段,回答沒有,解釋不是用作交代,只是對自己有個交代,不認為如控方所指係質疑警察。控方質疑被告仍然決定作出觀察,被告解釋想親眼睇,同意之前無睇過,並不知為什麼11月前朋友無講警察濫捕的事。

被告選擇黑色裝扮因為示威者會攻擊立場不同的人,控方問衣服上有無寫支持警方或示威者,答皆沒有,同意大部份示威者為黑色裝扮,可能有其他色。控方問會否視彩色衫為支持警察,答不會;續問被告會否作出挑釁,答不會。控方質疑那外人如何得知立場,被告回答唔知佢哋知唔知,因為知自己立場唔同才有此擔憂。

控方問被告會喺嗰度做啲乜,會唔會有人問你係咪警察個仔/攞好多獎警察嘅仔。回答難以知道佢哋做乜,只係出發前嘅憂慮。控方指出此憂慮是捏造,為黑色裝扮脫罪的說法。

在D12盤問時,控方指出被告講唔出撳住自己的警察係速龍定防暴,被告唔同意如果係真,會在咸美頓街被撳低及後帶至油麻地A1出口時一定見到xx(聽唔清)。同意講不出該名警察穿什麼,控方指該名人士自稱警察未必一定係警察,被告回應該名人士帶自己前往的地方有很多警察。控方指出該人撳低被告無上手銬可能不是警察,被告指他有講警察唔好郁,同意該人帶自己往A1出口,途中自己向下望,警察在自己身後。控方問有無警察叫你向下望唔好望佢,回答沒有。控方指咁其實見唔到對方,回答對方撳住自己時候已經叫自己唔好郁。控方質疑望吓對方都唔算係掙扎。回答係亂咁郁其中一種。

控方問對方有無叫你唔好講嘢,既然認為捉錯人,然後帶你去A1出口,呢個階段唔係應該澄清咩。回答對方無叫自己唔好講嘢,但係當時已經有催淚煙,連唞氣都辛苦,加上被制服已經驚到不得了 ,不同意控方所說驚都會望對方。

控方問被告早前已知道有催淚煙,如果遇上會點做。回答無試過,無諗過會點做,自己有自備口罩以防現場遇到催淚煙,不記得案發前政府叫人在示威區域不要以物件遮面,同意當時沒有COVID。

證物相片中口罩沒有包裝,被告解釋從屋企拿出來時是有獨立包裝的,出門前開咗,係自己習慣,平時裝修工程都會用到,加上屋企有回收 。

控方問既然睇咗五個月新聞,有無見到防毒面罩護目鏡呼吸過濾器,回答有。控方質疑示威者用此等裝備,何以被告認為一個簡單面罩足以抵擋催淚煙。被告解釋只有這種口罩。

控方問現場催淚煙由誰發放,現場人士應該離開還是用口罩方便留下。回答由警察,如有催淚煙應該要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離開,選擇繼續返回觀察。回答希望觀察前面發生咩事。控方質疑仲可以有咩嘢懷疑,係暴動。被告認同但想睇吓警察有無用暴力。

控方質疑被告睇新聞見到警方可以唔用武力咩,係咪要參與示威者先令自己有足夠觀察經驗。被告否認,並指示威者違反法例。控方指出警察叫你走唔走已經違法。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不同媒體都有顯示示威,被告係咪一去就去啱地點。被告同意。同意山東街彌敦道很多示威者有頭盔口罩,有啲有手袖,在馬路上,同意他們違反法例。

控方指出被告在山東街留了起碼1小時觀察看見人鏈,問有無舖頭開門,回答沒有,車也沒有,同意此段時間是觀察示威者,觀察到人鏈向尖沙咀。控方質疑觀察成個鐘,但係留意唔到傳遞咩物資。被告解釋睇唔到有啲會遮住咗,唔係好睇到又點會留意到 。

控方指出警方會就示威者的行為作出對應行動,判斷警察有無濫捕需要睇吓示威者做啲乜,質疑被告唔睇有乜物資傳遞,點解唔移動下去睇。被告回答有左右郁一兩步。

控方問示威者做緊乜,回答有示威者行過和傳遞物資往尖沙咀方向,不同意控方所指人鏈需要關注更多。控方質疑被告罰自己企喺嗰度。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可以去南邊,被告解釋沒有,留低因為唔肯定有無警察到達現場,便留低睇。控方質疑不會因為有警察來到而離開嗎。被告指不是。

- 午飯  -

📌下午盤問內容:

被告指受催淚煙影響,眼痛,睇唔到野透不到氣,控問該示威者替其洗眼前有無講咩,答有,續指講「而家幫你(用鹽水?)洗眼」。控問點解知係用生理鹽水,答相信係,在地盤也有用。續答知藥房可買到。

證物相中見被告指由示威者給予的豬嘴和口罩,當時皆如証物相片顯示無包裝,同意案發當日有見過此類型之呼吸器。

播片 - 實時2317  - 位置彌敦道窩打老道
控方指片中現場人士帶住的呼吸器和示威者給予被告之呼吸器一樣,被告答唔肯定。辯方指畫面模糊,對被告不公。

播片 - 實時2318
控指見有人士帶住呼吸器,被告指太模糊,認不到是否和予自己的相同款式。控再播早d 再問,答案一樣。

當日收到呼吸器前已見過好多次,唔知對方邊到買,無一齊買,知五金鋪應該有得買,買時應有包裝。控指示威者所予之呼吸器無包裝,有無考慮衞生,答當時無考慮。續問如果有人俾用過既紙巾會唔會用,被告回答如果知道用過一定唔會用。控方問知道呼吸器有否用過,回答不知道,同意可能有被使用過。控方質疑為什麼戴上無包裝的呼吸器,被告解釋係由示威者替自己帶上,當時無諗是否願意,亦無拒絕對方,因為當時真係好辛苦。

控方質疑洗完眼可以離開往西邊。被告回答示威者離開後自己(拉低左面罩?),即使離開都係會選擇沿路折返。另一個由示威者給予的灰口罩被告指沒有戴上面,不知有無被使用過。控方問係咪諗住會戴,點解要保留呢個無包裝嘅口罩。被告解釋無諗過帶,無諗住周圍扔掉。控方質疑該名示威者可以拎返,被告解釋對方無問自己便放在自己手上。

控方指出呢啲呼吸器同口罩屬於被告,因此沒有包裝仍然選擇保留,並用作長時間逗留,其實係管有呢啲物品。被告不同意。

被告同意在咸美頓街彌敦道,看見遠處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火光熊熊,並相信有催淚煙;同意望向碧街口好近;同意在咸美頓彌敦道時自己的高度不需要如D5咁高,仍能看見窩打老道交界有火光。

控方問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時聽到咩。被告回答爆炸聲,不清楚什麼引起,唔識分係咪催淚彈發射。控方質疑被告已經睇咗五個月咁耐電視都唔識分。被告解釋現場示威者好嘈有大聲嗌。同意彌敦道窩打老道的火光和催淚煙應該係有對峙,但在自己的位置看不見。控方問有無聽到玻璃跌落地嘅聲音。被告回答聽到爆炸聲。

控方問見到呢啲情況有無諗過掉頭向北離開。被告回答好快吸咗催淚煙,並退到咸美頓街。控方指出前往觀察和撐警係假嘅,實際係參與暴動,所以有面罩,黑色裝扮同黑色帽係用作掩飾。被告不同意。控方問點解嗰晚戴黑色帽,被告回答平時都有戴帽。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