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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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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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4/44]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今天聆訊訂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約兩小時討論主要圍繞特權法控罪[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D1、D3及D7不認罪;D8和D11認罪但案情有爭議,需要紐頓聆訊]之法律原則——本控罪是否需要證明犯罪意圖?被告人是否需要知悉有關指令[即所有人須撤離立法會],即有犯罪意圖(mens rea)?法庭認為,不遵從命令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不明部分辯方陳詞中視之為犯罪意圖的原因。

【按:討論以Hin Lin Yee一案*為基礎——終審法院在該案確認確立法律責任的5個可能基準(今天聆訊統稱為”five alternatives”),由須證明全部的犯罪意圖(full mens rea)至施加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不等,中間還有3個可能性。 】

👨🏻‍⚖️
法庭初步認為,紅色警示之立法原意似乎沒有halfway house(若犯罪意圖推定被排除,控罪就是絕對法律責任)。

🔹控方立場

控方指出,相關控罪來自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行政指令是382A章之附屬法例的第11條[*遵守秩序的規定: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控方立場是,如果被告人不知道第11條行政指令存在,不能以此作抗辯理由("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excuse.")。行政指令有兩項元素,分別是(1)遵守秩序,及(2)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要證明被告人當日知道警示已發出及其內容,如果知悉仍不根據內容做即是犯罪行為。

沒有遵從指示是嚴格法律責任罪行(strict liability offence)。根據Hin Lin YeeKulemesin案例,如需證明犯罪意圖,蓄意不遵守指示已是意圖,不需證明被告人刻意挑戰或罔顧指示;若其不遵從指示的理由合理就成立(普通法答辯common law defence適用)。至於不遵守秩序,只需證明被告人有意圖作出該行為,被告人不需要知道該行為會否被視為不遵守秩序。

控方重申,符合不遵守秩序不需要明知已發出紅色警示,也不需知道警方將會清場,只需當時有不遵守秩序行為,但不需知道該行為是不守秩序或刻意做該動作去破壞秩序;行為是否構成不守秩序,由法庭裁決,不需考慮五大基準。

🔸辯方立場

D3與D7立場一致,主張控罪的兩個部分均需要證明犯罪意圖——被告人需要知情、懷有意圖或罔顧。


👤D7
被告人沒有不遵守秩序,而即使被裁定有作出此為,其抗辯理由就是真誠錯誤相信(honest and mistaken belief)之普通法答辯。如果他知道有紅色警示並適用於記者仍做出行為,就足以證明其犯罪意圖,不需考慮五大基準;他必須知情而有意圖地做出行為。


👤D1
法理上紅色警示與撤離令不同——證人都說警示是勸喻式,而陳維安向秘書處同事唯一指示是他已向立法會主席取得指示要發出紅色警示(非強制性);所有「必須撤離」指示是由秘書處發出,而秘書處不是立法會人員。即使確實有指示所有人必須撤離——假設是由陳維安發出—— 被告人誠實及合理地相信,撤離指令不包括記者,因而不適用於自己。被告人在庭上作供,有出示記者證及其採訪內容,已滿足其提證責任。若然根據full mens rea基準裁定被告人有罪,就要證明他當時一定不是以記者身分進入立法會。

控方回應:
不依賴在大樓內的保安叫人離開之指示,只針對由秘書長所發出指令。控方亦澄清,針對D1的檢控基礎不只是他在紅色警示下兩度進入立法會;在當時環境下,其舉止行為「明顯不恰當、不遵守秩序」。

辯方指,應考慮案發的時間、地點、情況,被告人見到其他記者都進入立法會於是也一同入內;在立法會內的全部行為都是以記者身分作出,包括接觸《基本法》拍攝(附近的警察沒有阻止)、坐議員席飲水、叉電,因此沒有不遵守秩序。

如果撤離指示是法例,這個情況就不能以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而控方接受指示是事實。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知悉所有人——包括記者——必須離開而故意逗留,不知情則未能證明控罪元素。

控方回應:
有證據會議廳不准記者進入,而被告人以記者身分進入,已是不遵守秩序行為。

辯方指,無線等其他新聞機構都有記者入內;如果入內採訪不犯法,被告人在內所作之行為都是採訪,沒有犯法。


👤D3

法庭詢問控方,關於D3沒有遵從指令之反證責任有何取態;控方依賴「一個人知唔知自己做咩」之推定,同意辯方需在相對可能性下提證(有evidential burden)以否定此推定。

控方依賴呈堂片段,從事實證明D3的犯罪意圖。關於以無意識行為(automatism)作抗辯理由,上訴庭案例裁定辯方肩負提證責任;本案辯方爭議被告人的精神狀態影響其作出犯罪行為,而就暴動罪控方需證明其犯罪意圖。被告人沒有在庭上作供,於錄影會面亦能清楚講出事發經過;就此控罪辯方沒有提證責任,但如果能夠提出合理疑點(raise reasonable doubt),被告人就可獲判無罪。控方立場是,沒有任何證供證明當日被告人有幻聽。


其他

👤D8
有客觀證據證明被告人進入立法會交充電器的說法。應考慮其個人性格、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取態;控方沒有證據他在立法會大樓內的行動涉及暴動,只有拍膊頭等正常合理反應,並非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純屬友善表示。

🔸沒有爭議立法會內外於相關時段有發生暴動。

就今天聆訊有關特權法之法律原則討論,D1、D3、D7和控方需要再提交書面陳詞,暫定12月29日1400再開庭處理,若法庭閱畢書面陳詞認為無需開庭,則取消該天聆訊。裁決日維持在2024年2月1日。

——————
延伸閱讀:Hin Lin Yee一案[FACC7/2009] 列出排除犯罪意圖推定的5個基準

(i) 犯罪意圖的推定依然存在,控方必須就罪行各項元素證明被告人知情、懷有意 圖或罔顧後果(“第一項選擇”);
(ii) 控方無需證明犯罪意圖,但若然有可提出合理疑點的證據顯示,被告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能是出於他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他的行為所涉情況如果屬實,不會涉及法律責任,則他必會獲判無罪釋放,除非控方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沒有此等可開脫罪責的信念或並無合理理由存此信念,則作別論(“第二項選擇”);
(iii)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因此控方無需證明犯罪意圖,但被控人在下述情況下有充分的免責辯護理由:被控人能按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準則證明,他的作為或不作為乃是出於他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他的行為所涉情況如果屬實,他不會觸犯有關罪行(“第三項 選擇”);
(iv)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而被控人只能依據法例明訂的免責辯護理由,而此等免責辯護理由的存在抵觸上文所述的第二及第三項選擇(“第四項選擇”);
(v)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而有關罪行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控方若證明被控人 的違禁行為或不作為成立,則會勝訴,不論被控人對罪行相關元素存何意圖亦然(“第五項選擇”)。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3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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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8/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5/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6/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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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4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11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8/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24/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6/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5/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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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開庭

傳召PW8 匿名證人 E

🔹控方主問
由主控讀出PW8 在2019年8月16日,由偵緝警員6583錄取的口供,證人係港鐵高級車站管理主任,在元朗西鐵站上班,721當日16:40返工,在站長室工作,當晚好忙,要處理好多事,見有十幾人爭執,聯絡站內警務室警員,與OCC聯絡,接市民電話,有兩卡列車未能如期開出,安排同事工作,處理火警鐘,J出口提出拉閘,後來有多名高級職員到站。

[10:30] 🔸D1 律師盤問

確認在站內非公眾地方,站長室附近有電梯和樓梯可以上月台。

確認721當日下午有兩名便衣警員到達站長室睇CCTV,但唔知佢任務;在20:00~21:00期間從CCTV見有人爭執,聯絡站內警務室警員,1~2分鐘到站長室,叫跟程序做,

D2 律師盤問,針對車站控制室的情況

D6 律師盤問,針對J出口與消防/救護的集合位置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D7 律師盤問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4/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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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3 開庭

D6代表交代今日會傳召D6之證人DW11,庭上有一段片約1小時要播放。主控補充時序為星期六2346 D6代表才通知控方會傳D6證人,星期日1751 才收到影片連結,但恐怕由網絡保安問題沒打開連結,1826時要求給予影片檔案獲通知2200可到辦工室取看,今日之前控方未有機會看過片段,將要求辯方證明片段真實性來源(strict proof),D6代表稱只會依賴部份片段,庭上只會先播依賴片段。

法官向D6代表指上星期五指示星期六要通知控方是否傳證人及盡早將片段比控方,但上述時序見D6代表沒有跟隨法庭指示,代表解釋一論法庭表示不完全理解。

📌傳召DW11 D6 池姓友人 作供
🔸主問
現年22歲,案發時為大學新聞及傳播系一年級學生,現已畢業。課程二三年級時要外出採訪,但自己因一年級已經上莊負責校園《說在線》之採訪,每日會如電視台般出新聞,工作由當時副總編輯決定。2019年11月18日做現場報道工作,早上已經到漆咸道南工作。呈上2019年有效學生證及《說在線》記者證但沒有記協記者證,當年《說在線》記者證可以記者身份進入立法會。身穿反光衣,帶有相機及手機採訪,拍攝相片及片段以手機傳送。當時已有四五次經驗去示威場地。

2019年已經認識D6一年,2人2018年在㗎啡店兼職時認識,由於初入職會向D6學習,熟絡後會相約聽concert, 2人有如兄妹關係。但入大學後少做兼職但仍有同D6聯絡。

呈堂片段截圖為《說在線》11月18日1357 時在漆咸道拍攝警方拘捕示威者後發放片段。自己當時在加連威老道南移動,地圖上D6-5(a)圈出。庭上播放當日採訪片段放在《說在線》FB專頁包括1357時警方以腳壓示威者在加連威老道漆咸道南地上。另一段1405拍攝地上海綿彈,其後1626,1645、1716、2040時DW11在附近範圍雙方對峙也有拍片或相,上述時段DW11一直逗留在加連威老道漆咸道南。2045之後DW11 委派起程前往加士居道天橋底近逸東酒店協助另一同事做直播,估計為晚上9點多到,企在示威者及警方中間偏近示威者。2115時同事開始直播約1小,D6代表指片段D6-4(10a) 由21:14至22:10,辯方依賴開頭及最尾證明D11 在場。之後D11發現手機無電只剩三成電量,後備尿袋也沒電,當年開始做採訪不久不敢問在場其他記者借,想起朋友中D6住得近於是用tg打電話比D6,大概交代環境想他拎後備電池到來,感到D6有憂慮打算在遠些位置交收。D6稱考慮一下才答。DW11 之後跟住警方在彌敦道南行線向北行。D6在十多分鐘之後來電答可拎出嚟,估要45分鐘,自己在眾坊街打算約在天后廟交收,當時現場仍較平靜。自己22:40在開第二次在近文明里彌敦道南行線直播前5分鐘再致電D6想改交收地方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那地點雙方較方面。

1302午休,下午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6/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D3繼續接受控方盤問(Sorry 早段內容從缺🙏🏾🙇🏾

被告同意有好多途徑可以去溝通,但自己就作出此選擇。被告唔知良德街曾受不明氣體影響。指關注自己受濕疹影響,所以喺30號當天去良德街有帶備豬咀,覺得「帶定無死」。

控方原想問關於被告散步路線問題,經鄭官提問後,被告更正指自己剛才聽唔清楚問題,以為控方問題未完,現更正指散步路線是隨意。鄭官提醒需聽清問題再答,因不是每次也有機會作出到修正。

被告同意當天衣物包括冰袖都是黑色,指因為驚執紙皮會整污糟,因為都會執罐頭,汽水罐等都是濕,驚彈到整污糟。同意可以返屋企洗,但正常人怕污糟,所以都會穿深色。

2018年已開始幫婆婆執紙皮。被告指跑步都會有其他衣物,而當天執紙皮前無跑步,不過跑步有時都會穿全黑。 穿白波鞋因為只得一對波鞋,其他是平底鞋,而這對因為比較平。

被告指未到疫情期間,市面上所見的海棉口罩亦主要是黑色。有見有外科口罩,但選海棉口罩想遮暗瘡。鄭官問是否遮埋面部?被告指暗瘡於兩邊面頰位置。

針對冰袖… 控方呈上顯示被告當時所帶有冰袖之相片,被告指該位置及手肘位置都有濕疹,唔同意冰袖遮住會唔透氣。

控方指出被告全身衣物包括上衣褲鴨舌帽手袖等是黑色,是故意與示威者相似,是想表達與示威者一致性。被告指即使身穿該些衣服,但唔同意參與非法集結。

關於被告攜帶的物品:
控方指被告的黑色nike背囊內有泳鏡,被告口供指因背囊是帶游水物品。被告同意控方指一定包括泳衣,毛巾,拖鞋等,但唔同意需包括洗頭水護髮素。被告同意泳衣毛巾等不在背囊,只有泳鏡及有帽衞衣。鄭官問為何只提及衞衣,因背囊內亦有其他野。被告指游完水會凍,是指沖完涼離開屯門泳池去搭車果時。控方向被告指出不是宣稱的無執袋,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控方指目的是用以抵擋警方拘散時施放的催淚氣體。被告唔同意,指泳衣毛巾拖鞋因需回家清洗,所以先唔喺袋入面;而泳鏡唔需清洗,入泳池前都有淋身區間,亦有洗手盆,簡單物品好似泳鏡唔洗特登拎去洗;拖鞋會擦落地下有塵。控方指出不是真話,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指這是真話。

關於生理鹽水:
控方指被告證供有提婆婆試過倒垃圾整傷手,因喺紅橋一帶無公廁無得洗手,所以每個月會帶畀婆婆。鄭官指被告之前不是此說法,被告指是指果度無廁所無水洗手,但生理鹽水是畀婆婆如果有傷口就洗傷口。

關於防毒面具: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建生邨一帶空氣污糟。被告指因為果度係首次接獲氣體發現嘅地方。控方指所以被告根本一開始唔應該到果度。被告唔同意,因覺得有一啲物品保障就無問題。鄭官問口罩無濾芯,都可以保護?被告指自己有加紙巾,將佢對摺左幾層,喺自己認知中覺得保護到。

關於噴漆:
被告口供指打算拎去掉,因見喺行人隧道打橫瞓底,驚kick到人。被告同意噴漆是新淨,搖過知道入面仲有噴漆,但自己決定掉左佢。覺得是畀人掉多過比人漏低。控方指想避免畀人kick,可將其打直就可。被告同意有其他方法處理,但自己有公德心所以打算掉。控方問回家途中有冇見到有垃圾會掉左?被告指途中掛住睇電話所以無留意。鄭官指主控不是想問該噴漆點解無掉,是問有否見有其他垃圾幫手掉。(sorry聽唔清被告答案🙏🏾🙇🏾

被告指因中途聽電話所以除了手套連噴漆都放了在背囊。之後拎返手套時,有望背囊,見手套在面,而望唔到亦摸唔到噴漆。被告原指猜測,鄭官對辯方代表指如被告只是猜測就不需要回答,其後被告指改用可能,指可能行緊時,背囊入面嘅野碌左落背囊底。控方指出被告不是講真話。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是保管噴漆意圖喺無合法辯解下自用或准許其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其他人財產。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有濕疹所以帶手套,指被告帶上手套出汗會焗住。被告唔同意。因為(聽唔清楚被告答案🙏🏾)被告指心理作用覺得空氣污糟,所以令皮膚痕癢,而當時無此諗法。鄭官要求查看手套及冰袖。鄭官形容冰袖不似一般冰袖般薄及滑,用手袖形容會較適合。另形容手套的掌心位置是皮或膠狀物料,而手背才是棉質物料。辯方同意此說法。控方指出帶上手套是協助搬運物資。被告不同意,指只是有就帶左。

早休20分鐘。

已開庭
…被告指當時見唔到建生社區會堂,而自己見到果度(sorry唔肯定被告「果度」指邊度)少人啲,所以行過去。當時有用電話留意社交媒體,睇下有冇議員出現。而自己見唔到想找的議員出現。自己去到良德街街角近街站地方已見有一定人數,所以就行到圓圈位置。喺圓圈地方逗留了3-4分鐘,睇下議員有冇更新社交媒體,目的是(sorry唔記得被告答案)。當時決定散步,順便睇下佢地喺唔喺度。而自己到達時,喺街角留左幾分鐘見唔到佢地。而自己決定左去搵區議員,所以就決左search區議員嘅社交媒體。

控方指其實不是‘不妨’,因被告已覺得空氣唔好。被告同意。控方指如搵唔到梁議員可以第二天再喺社交媒體留言。被告同意可以有其他方法,但當時冇此諗法。被告不同意留喺度係擴大集結人勢,覺得自己企埋一邊係有去嘗試唔參與件事。

被告指大約9:20pm去到良德街街角,當時有人阻住前進,推斷果啲係堵路行為。控方問被告有冇見Pizza Hut對出有人同樣穿深色衫褲喺度拆欄?被告指無見到,但有聽到類似金屬撞擊聲。被告指無見到大興行動基地果邊。被告接受見到有人喺馬路推鐵馬行為。鄭官關注當時被告一帶行人數量是多到不尋常,所以睇唔到附近情況還是怎樣,如不是肩並肩又是怎樣。被告指當時自己低頭望電話,但有時會抬頭望,抬頭望時視線會受阻。被告指不是密集,但因為人群分怖一層一層,所以睇唔到良運街馬路發生咩事。鄭官問有冇見有人水平開遮擋住,被告指有見人開遮,但其後動作見唔到,淨係見到有遮定住左喺度,即好似落雨有人擔遮咁。被告指擋住視線係前方嘅人,而自己抬高頭看就見到有人打開遮。

被告指有諗過前方司機因堵路而發生爭執,但係離開因當時仍在搜尋social media。被告亦覺得其他人行為自己控制唔到,亦唔關自己事。不同意繼續逗留是增加聲勢。被告指離開因返紅橋搵執紙皮婆婆,而不是逃避警方追截,因當時見唔到警方,亦不需逃避警方。即使見有非法行為但自己無參與其中。

被告指唔認識一同進入逸生閣的人。控方指可留原地不進入逸生閣。被告指因當時差唔多到逸生閣時,強光突然出現,是一排過,自己對眼突被照射睇唔清楚強光從邊度射來。因視線模糊淨係見到前方人的身影,所以跟住左一齊去。被告唔知其他人點解入逸生閣,而家估當時其他人都係因見到強光而入逸生閣。被告指當時由見到強光再發現自己已入逸生閣,只有數秒,沒時間諗太多。控方播放逸生閣地下大堂閉路電視片段由214200-214236。見被告於214217進入。見被告步法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視線不像模湖受阻,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其他人步伐不像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趕至追捕的警員,被告不同意,指由頭至尾都無見有趕至追截嘅人。被告同意進入逸生閣後約20秒已有警員進入,但指進入前確實見唔到。控方再次指出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追捕。被告不同意。

控方想指出被告逃避警方因曾非法集結,鄭官問控方是否以被告用「逃避」表示「犯左法」?指法庭好少會咁用。控方同意,因此撤回此推斷。控方改為指被告後來補錄警戒供詞時,於現場警誡之後階段,已同警員指自己住良景邨,但根據現時證供是住另一地方,因此說被告係無對警員講真話。隨後警員問為何出現,便說「保護手足」,被告同意。控方亦指被告曾以聖經章節解釋。控方質疑警員問題簡單,為何要引用至聖經章節,指被告思路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告不同意,指當時其他人都以急忙步速進入,又見到警察,所以同理心地覺得其他人會驚,因此有此諗法。被告唔同意會稱呼其他人為手足,因眼見是街坊,而踎低時警員突然問話,因此用當時諗緊嘅野回答。控方指如覺得一齊入逸生閣的是街坊,可稱他們為街坊,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會否是知道一齊入逸生閣的人都是逃避警方追截的人?被告不同意。(鄭官亦質疑被告現在又以街坊形容,但聽唔清被告答案🙏🏾🙇🏾

1305午飯 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8/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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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A3作供
🔸辯方主問

▶️護理+兼職+宗教 背景

現年26歲,案發22歲。現為註冊護士。取得大學學士學位,並於2022畢業於護理學碩士。2016修讀精神健康急救基礎課程,2019時持有聖約翰救傷隊急救証書。

2019年11月兼職於一寵物醫院,更表顯示7-11pm 要上班。

2019和父母細佬同住馬鞍山,從小返當區教會,活躍於教會和大學之相關宗教活動。畢業至工作有繼續做露宿者義工服務

▶️11月17日遮打宗教集會仼急救及糾察

11月17日為星期日,被告10:00如常上教會主日崇拜,時間10:30-12:00。之後在附近食午餐,忘記有無人作伴。1330從教會附近出發前往新港城巴士總站搭過海巴士前往中還遮打花園一個有不反對通知書之集會,為基督徒集會擔任急救及糾察員。解釋主辦方因應警方要求,需有一定的糾察及急救,並有在網上發公告搵持有急救証書的信徒。集會貼圖顯示集會為15:30-16:45,此集會不反對通知書至22:00。

▶️衣着及裝備
17號出發和被捕為同樣裝束,檢取物品為17號出發時已有。

被告指自己有量度維生指數儀器、手腕血壓計、血氧計、傷口消毒藥水、繃帶、紗布、哮喘吸入器、急救字樣反光衣。

另有防護裝備:防毒面具、頭盔、眼罩。帶這些東西因合法集會常見零星衝突/暴力,身為糾察及急救必須保障自己人身安全才能維持秩序,和在混亂出現時疏導人群。

▶️集會遇陌生女士指理大有牧師及傳道人召集急救身份基督徒勸喻未成年人士離開及接受醫療協助。

15:00到遮打花園,大會為工作人員簡介,派工作人員証及對講機。集會15:30開始,被告16:00遇到鄧姓朋友,和她在大會舞台後傾偈。被告於大會穿有一急救字樣反光衣,胸口位置有「學護」二字。

至集會尾段16:45,有一陌生中年女士向被告講於一群組收到訊息,提及一牧師和傳道人發現理大有大量未成年人士逗留,欲召集更多基督徒勸喻他們離開,並想特別搵急救人員,為牧者和傳道人供醫療協助。

▶️前往理大及由A core入理大
被告有猶疑應否進入,並和鄧姓朋友討論後決定入理大。約17:00離開和該中年女士到天星碼頭搭船,並相討如何入理大,因示威者在不同出入口設路障,當時睇新聞已知紅磡火車站通往理大天橋(南北橋)被阻塞。

約18:30經暢運道到A core正門位置。見有零星示威者散佈於暢運道,A core 有雜物堆積。於A core 有示威者為被告二人搜身以排除為警方/不信任人士,如拒絕會發生口角/敵意。當時無諗過唔入。

▶️VA110和牧師及傳道人相討

同行之陌生中年女士問牧師和傳道人所在位置,知於VA110排舞室位置。被告19:30到VA110, 由18:30進入理大至19:30到VA110因要搵路。

被告在內見到7至8位未成年人士,獲告知是中學生,非全黑裝扮、2至3名守護孩子反光衣人士、2名中年男士身穿非全黑行山裝,即牧師和傳道人。被告和他們見面時相擁,因好艱辛先搵到對方。彼此事前不認識,對方有自我介紹。

被告和牧師和傳道人相討如何帶未成年安全離開理大。意見1為在VA110 留至暴力完結。意見2為當時南北橋阻塞,思考如何帶此批未成年人士在A core離開。被告指入A core見示威者聚集,怕會牽涉衝突當中。

最後討論無結果。

▶️警方指離開需經Y core;被告和傳道人到Y core了解情況;返往VA110

被告20:00收到新聞指警方已包圍理大,如要離開需經Y core。被告和牧師和傳道人相討後,被告和傳道人先到Y core了解出入口情況。

被告見示威者聚集,有大量雜物放在(今年才有的入閘機)位置。二人打算跨過和搬開雜物,搵警察理解情況,但被20至30名示威者圍住並警告不要破壞防線,二人感受到敵意,決定離開Y core 返往VA110。

▶️得知22:00前不從Y core離開一律以暴動罪拘捕;二人再次往Y core 見煙折返VA110留一晚;警方公告澄清係示威者於Y core放火

二人同牧師講返情況,有祈禱希望能軟化示威者剛硬的心。及後收到不同新聞,於21:xx收到消息指警宣布22:00前不從Y core離開,一律以暴動罪拘捕。

被告和傳道人再一次到Y core ,在Y core podium搭𨋢往下一層,一出電梯大堂見大量濃煙。吸入後感不適,擔心火警,便原路折返VA110。

辯方播出警方公告片段指有人指警方一邊叫人從Y core走,一邊放tg,澄清係示威者放火。

返到VA110已過死線22:00,所有人都好擔心。被告決定留在VA110此安全地方,遠離衝突,指即使警方最終暴動罪拘捕,望証明不是參與暴動,

期間一路祈禱、唱詩、敬拜、讀經。整晚見理大外有衝突,整晚留在VA110。

▶️ 11月18日13:30收到消息指警方在暢運道南橋予人往尋求協助;被告獨自出A core往暢運道

11月18日07:00左右睡着,至13:00醒來,電話收到好多訊息,朋友提醒警方有機會入校內驅散及使用槍械和武力,13:30於VA110收到消息警方在暢運道南橋予人往尋求協助(控方案情早前指警方twiter指可往暢運道南橋馬路面,搵警方協助離開)。被告遂研究如何才能到暢運道天橋尋求協助,指經A core最近。

被告向牧師和傳道人交待想法,但2人想再在理大觀察,自己則想儘快離開,因18號晚要返工,亦因知警方或會以武力在校內驅散,怕受示威者及警方之衝突波及。被告遂獨自出A core

▶️ 目標走上暢運道天橋搵警方救助;途中不適戴上防具;被人群逼往一方向

被告指A core 樓梯滿佈雜物,JAC廣場位置有大量雜物燒,被告返回BC core從育才道小徑交界,行到育才道,向康泰徑方向走,到育才道康泰徑交界見過百示威者在暢運道康泰徑交界聚集。

被告指目標走上暢運道天橋搵警方救助,但必須穿過暢運道康泰徑交界之示威者,穿至人群當中時突然聽到好多槍聲,本能反應跪在地,並從背包拎頭盔戴上,及後受眼睛受剌激,戴上眼罩和防毒面具。

踎底時有人從後推自己,怕人踩人,遂企起身住不知名方向走。當時人群逼住向一方向行,自己亦只能隨之而行。

▶️被告及A4協助失去知覺的A1

播RTHK片段,見被告走向康宏廣場,被告指後知曾跨過暢運道天橋。被告指片中自己頭盔上有十字架,手有拎哮喘藥,接觸前方人士,後知A1。被告指A1從後拉自己背包指呼吸困難需要哮喘藥,指片段見A1拉底口罩,

官指要睇再早啲 ,播HK01。

被告身後藍衫為A4。見被告欲走向左,解釋基於有人提出呼吸困難,而多人逼在康宏廣場,便想走去空曠位置。

及後有槍聲,被告指本能反應踎底,A1都踎底,拎着自己手上哮喘藥用。片段見有人走回理大,被告指當時A1失去知覺,示意A4一同拉A1去牆邊。片段見牆邊有A4和被告,被告解釋當時和A4 放A1在recovery position, 過程中A1有回復知覺。

及後片段見有警察,被告指當時太大煙未見到警察,為A1做check response level中。片段見及後被告和A4起身,被告手在A1腋下,A1背向被告,被告解釋見警方進行拘捕,欲退後避免衝突。

片及後見A4舉手向警察,被告指當時搭住A1,A1半挨住被告,A4大叫「呢到有傷者,我地需要求助。」

網上截圖,見被告、A4、A1,被告舉手向警方。被告解釋是向警重申有傷者。圖右有一藍色cap帽戴手套人士,眾新聞片段見此人被拉走。片段及後見多名防暴在康宏廣場牆外,被告指是截停帶去花槽情況。

被告不同意就早前PW指被告行出去行人路,係馬路邊截停。片中見無上手扣,被告指是截停帶去科學館道花槽後才上手扣,不同意早前PW指在康宏廣場外上手扣,續指係完全無發生過。

▶️八達通交易記錄
此記錄為被告自己申請。17日見小巴前往巴士總站,過海巴士往遮打花園,天星碼頭往尖沙咀和碼頭買飲品之費用。

🔸A4辯方盤問
同意離開理大前已遇上A4,指於A core遇見,唔記得A4有無另外二人同行。同意第一眼見A4係淺色衫無裝備,A4有問自己係咪走,被告答係,去搵警察。辯方問A4和兩友人話:可以啊我地都係想去搵警察。被告答唔記得內容有冇包括朋友,但記得話去搵警察。同意A4無頭盔眼罩。

同意離開理大時前方有50至100位有裝備人士往暢運道,部分快過自己衝落去。

辯方問被告和A4係咪以行嘅速度落暢運道天橋方向,被告指佢地行入人群。同意到達暢運道天橋A4跟住自己行。環境混亂有煙。

辯方問被告係咪跨過了兩個暢運道金屬圍欄,被告答當時唔知跨過左天橋。同意A4跟住自己,無印象辯方所指的兩名友人有無跟住。

14:30控方開始盤問
🗣️審訊途中有人電話響,謝沈大聲問邊個,一辯方團隊舉手,最後被收電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8/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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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控方上午指14:30要先處理其他案件,會儘快趕回本庭。惟眾人須於14:30到達standby等開庭,終於15:58開庭話聽日09:30先盤問……..

本日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4/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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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11 D6 池姓友人 作供
🔸主問
庭上播放19年11月18日2240開始證人參與直播片段 D6-4(11a)在彌敦道窩打老道由DW11及一同事負責,2335完。印象深刻因有枚一汽油彈差唔多掟中同事,證人此時警方已推進過了窩打老道,因雙方對峙緊張,過程中沒有空看過手機訊息,之後發覺手機冇電熄了便借同事電著機再電D6但找不到人,於是打算沿彌敦道北行行去A2出口但不久被防暴制止,證人退後再由東方街去碧街但不果,示威者被制服,防暴警告離開否則使用手持楜椒噴劑,於是退後到消防局,當晚找不到D6,不久自己便離開。

辯方呈上片段燒錄在Cd D6-6。

🔹盤問
D9代表
碧街遇到警員知道自己是記者,形容當年警員間中失控手持楜椒噴霧恐嚇施放噴霧

D19代表
當時保護裝備有防毒面具,身上有一支自拍棍,一架手機、一部相機及一後備充電池
▪️控方盤問
-沒有問警員是否知道自己是記者
-不排除警員強硬驅散人羣
-《說在線》FB專頁 上之片段確認所見到日子及時間為上載時間。
-約2345 在東方街去碧街被制止,之後tg接編輯通知可以離開,約凌晨12點後走。
-庭上播放《說在線》有剪輯過
- 確認19年11月19日 00:32《說在線》FB片段非直播,由拍檔留下拍攝片段,自已不在
-當時4至5次採訪包括和平示威,11月18日為首次在出現暴力現場工作。
-同意身上相機做不到直播,手機作直播及拍攝,電源非常重要,回答充電池只有3000w 容量,當時覺得夠用。主控指作為記者電池應視作裝備足夠使用。
- 確認2段呈堂直播由拍檔負責拍攝,自己有用手機拍攝短片,中午12點到採訪超過8小時,中間有用充電池叉過電,當時用的是iPhone, 正常使用包括影相電量可用到6、7小時。
-發現剩了成電後仍有拍一兩次不太長短片
-2200 後同D6有3次電話聯絡,首次通話有3成多,第二次仍有三十多%電量,中間只用過tg,亦用了慳電模式,不記得準確電量,但習慣望一望電池量,補充電池已經老化,不可以說電用六小時仍有3成可用2小時。
- D6保釋後才知其被捕
-身穿保護裝備,同意對峙現場位置危險,也同意因此比D6考慮是不是拎充電池出來。
-第二次示威者同警方對峙直播約22:40,當時有汽油彈,木板,警察有發出警告。沒想過告訴D6彌敦道衝突嚴重不好出來,主要因冇諗過會發展到之後咁嚴重。同意不會知警員幾時推進,汽油彈冇眼決定何處著地
-不同意根本沒有約D6在油麻地D2出口交收電池
🔸覆問
回答盤問答庭上在漆咸道南片段有剪輯過,意思可能會縮短,cut頭cut尾但沒有掉亂時序

📌案件管理
D7明天才可開始主問,沒有其他證人,半天可完成。
D9本人作供外會傳召一證人但星期三上午才可到庭,D9本人作供估2小時內。
D12很大機會不作供,醫生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

1638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5/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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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繼續由 PW8 匿名證人 E 作供

🔸D7 律師盤問
睇P12相片冊第73 & 74 號相,係J出口落地下,有行人路行去南邊圍,指出由G出口同樣可以行去南邊圍(同意)。

證人係高級車站控制主任,有下屬,22:43時係首次見到站內有爭執,從CCTV見到在一號客戶服務中心,有不尋常情況,習慣見到投訴就記低時間,所以對22:43 & 22:56 清晰啲,22:43之前收到市民來電,話在出口被人騷擾,但無講邊個出口,後來有一人講在G 出口,透過CCTV睇各出口,睇唔到有人騷擾,證人E 出去各出口睇,確定無人騷擾其他人。

22:43見到十幾人爭執,打電話聯絡警務室,有警員聽電話,佢出到控制室,話照程序做,於是聯絡Operation Control Center, OCC 報警,E 估計OCC在一兩分鐘後報警。

之後一路有嚴重事,工作非常繁忙,聽OCC和市民電話,安排同事上月台,從對講機中聽到同事講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叫佢哋搵安全嘅地方;客服中心職員亦有問報咗警未,但當晚無問佢哋係咪有市民求助要求報警。

事後有和同事傾過,當晚在控制室內好驚,好混亂,無留意有無人拍門,因為入控制室要經過兩度門,第一度門較遠,睇唔到,可能有人拍但聽唔到,有人拍打車站控制室的玻璃,感覺係攻擊,感到好驚。

車站與車站之間通訊的內部電話可以當普通街線打出打入,打出和打均不會顯示電話號碼,不知道打咗5/6次的女子的電話;辯方指出在22:43時,站內不同區域仍有商舖營業,有鴻福堂、7-11和彩福軒,商舖有機會知道內部電話的號碼,E 表示有可能。每間店舖均有急救箱,包括地鐵公司,E 唔確認當晚知道有救護員到場,係後來睇媒體知道有。

陳官查問:所有觸發消防系統的警報都係同一種聲音;控制室係可以控制所有閘機的開關,E 有權跟程序做,但最好事前通知OCC,封閘機係不會影響行車;站內的廣播系統係可以作分區或全面廣播。

D2 律師跟進,當晚只有月台的消防系統被打爛玻璃。

[15:34] 🔹控方覆問
由一號客戶服務中心至K 出口的一段路,係有CCTV錄影,而該支攝錄鏡頭不在P4A圖中。

控制室的CCTV顯示器係一個畫面分開四格,影像唔清晰。

唔記得求助電話的內容,重點係問報咗警未。

車站與車站之間的內部電話係得一條線,內部通話會顯示對方車站名稱,接聽電話的先後次序係先接内線,後接街線,平日都有街外人打入內部電話,但好少。

[15:57] 傳召匿名證人G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只帶出證人係元朗站站務主任,721當日返中更15:40~25:05,上司係高級站務主任(證人E ),和無出庭作供的同事甲。

🔸D2 律師盤問
當日返工唔知有便衣警員,無人講,平日控制室會有陌生人出現,唔會問,當日曾經見過有陌生人,唔記得時間,唔知佢哋做乜,見到佢哋有睇閉路電視,無接觸無對話。

G 多數在月台睇閉路電視,在控制室比較少,畫面四格嘅內容係可以調校,一格就清楚啲,四格比較幪。

G唔知道證人E 在22:43前收到電話,話有市民被騷擾,唔記得有無陪佢巡視過出口。

因為有去屯門的列車開唔到,被派上月台,在第六卡車廂位置,被市民包圍,問報咗警未,知道控制室有叫OCC報警,就同乘客講報咗。

其他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6: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4/11) 10:00 續審,將會傳召一名總督察;D2~D7 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4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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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9/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7) #提訊 (#0612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6/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7/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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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案件管理傳票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兆俊(24) 7項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11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9/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7/30]

(截至095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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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6/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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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傳召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
控方指無主問,陳官問係邊位被告要傳召,首先係D2,後期D1加入。

🔹控方帶出證人在721當日,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行動),注守元朗警署;問有無其他職務,證人表示主要係元朗助理指揮官。

🔸D1 律師盤問
PW9 知道元朗警署有設立District Operations Room,每日朝早實行;知道當日有派便衣警員到元朗站控制室,唔知運作細節;當日唔係在DOR,係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共有四隊,每隊6~7人,在元朗警署候命,約23:00收到DOR指派去元朗站… 律師問證人有無對該次行動做紀錄?

📍陳官叫證人避席,鄭重向全體律師講,唔希望有任何人指桑罵槐嘅做法,重點係暴動,唔希望發問嘅趨向有任何其他目的;指律師問不應問證人不作書面紀錄的原因。

D2 律師陳辭,要求控方提供當時元朗警區的最高負責人,證人只是聽隨DOR指揮,不是負責人。話題引起控辯互相指責。

[11:27~12:05] 小休

繼續盤問,證人知道在721前,元朗警區有好多特別安排,但問到當日警方有咩做過就十問九唔知。D1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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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 DW12 D7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3歲任職散工,當天負責婚禮報置工作,家住九龍東
📎下午旺角佈置工作
2019年11月18日1430前要到旺角康德思酒店佈置工作。當天離家駕電單車前去,2017年開始取得電單車牌,電單車最後泊在花園街的泊位步行去酒店。原本想泊在上海街但在亞皆老街見有示威者而見花園街有位。庭上說出步行路線,應法官要求在MFI D7-1-1電子地圖作紀錄,代表指同案情關係不大。在酒店門外等貨車到卸下用品作佈置,佈置地點在酒店宴會廳,共3人負責,D7約1700完成去取車離開回家,晚上在家食飯。
📎晚上再次出門
2130再揸電單車再離家因2230婚宴散席需回去酒店收拾佈置,路線經九龍城,到九龍醫院外沒上橋去亞皆老街(最短路程,中午路線),因出門前看whatsapp交通資訊指有堵路而當刻見橋冇車改行窩打老道去太子道,轉去廣華醫院,之後停油麻地消防局因見到前方彌敦道窩打老道有示威堵路,無選擇下於是非法U turn去碧街窩打老道交界,見到碧街有泊位便下車推車入去停泊,該路是單程,該位置駕駛入去是非法,下車推車入是可以.自己之前不知此處有泊位。呈堂上星期碧街拍攝泊位相片D7-3(1-3),確認同四年前相若。泊車後行去酒店,約2220到達,2310完成執拾報置工作便離開酒店去碧街取電單車。沿途行地底隧道去登打士街,行小巷經咸美頓街去碧街,在碧街口行人路時見人羣突然四散,隨後見有速龍下車跑出。在鼓油街及登打士街見到人羣有示威者裝備如黃色頭盔等,相信是示威者,此時段但冇見警員也沒有見到衝突或見到催淚煙或警方警告。此時自己即橫跨彌敦道去油麻地A1出口,到窄巷時前方塞住,徙面又有人跑來,自己塞在中間。問為何跑因速龍向自己方向跑來,週圍嘅人有示威裝備,怕被誤為示威者。塞在窄巷時曾聽警員說放下武器否則使用武力包括實體,之後警員協助疏散及將自己上鎖,路邊等待很久才被帶入THA後被宣佈拘捕,過程中警員只查問個人資料。
📎身上物品及電單車
-證物相片P710(2)黑色風褸是駕車時大風時著,11月18日離開酒店冇穿,行了一陣感覺涼才穿上
-黑色斜孭是日常裝個人物品,包括風褸
-被捕後被帶到法庭提堂,法庭保釋後由父親駕車載自己去碧街取回電單車駛走,事後2022年3月賣走電單車。

1110 小休至11 53

🔹控方盤問
-十九歲時已取得私家車牌,比電單車牌更早,有揸過父親私家車。作供電單車是做昏宴兼職才揸,另一份兼職傢俬翻新會坐巴士去開工。
-2019年時揸了2年電軍車,風褸出門時有穿上身,主控質疑可以保暖,回答也可擋風,不同意不可保溫,追問下同意穿淺色短袖T恤外穿風褸。庭上拿出風褸主控指質地不厚,不同意穿深色衫非保溫只配合示威者服飾但同意當時穿皮褸揸車也不會算熱。
-同意呈堂相片泊車位所見是俗稱綿洋仔非自己所駕Honda 款(4衝程車),同意自己車冇尾箱放頭盔,但有鎖放車身側邊,不同意這樣放不安全,同意可能被其他車撞爛(但當日位尚算鬆動)
-第一次出門在旺角亞皆老街見到示威者,沒想過流動性。
-第二次出門不知旺角準確堵路位置,同意過了窩打老道交界後車不可轉入砵闌街去酒店附近泊車。同意當時在窩打老道華人書院地上有磚塊,冇印象另有路牌雜物在地上 。
-印象路上有竹柵,警方有作驅散。不擔心泊下電單車會波及受損,冇聽過示威中電單車被破壞。
- 11月18日當日婚宴負責backdrop背板,是鐵架掛布再做佈置,另幫手設置相簿台及迎賓枱。鐵架因當時冇貨車獲告知留在酒店,同意晚上拆卸只做了半小時便走。

1248午休,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7/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D6辯方主問中,早段內容從缺🙏🏾🙇🏾

D6指與朋友於遊戲機中心認識後見過50多次,未認識前亦見過約5次。D6指借遊戲機給朋友後未有即時取回,因不急住玩。雙方事前沒討論如整壞或唔見會點處理,亦唔擔心朋友會唔見,因覺對方誠實。當時第一次借完隔天便於遊戲機中心還返,自己亦有即時打開遊戲機檢整,如推動手制及開啟光碟查看會否卡着。被告主要靠羅絲位銹漬辨別是否自己的機,亦不相信對方有另一部。辯方請被告於證物指出生銹羅絲位置,但鄭官指證物相片同實物有不同,因此被告不能指出生銹羅絲位置。鄭官要求辯方於其後時間重新印過照片。被告指(D6-P4,5,6)3張照片於今年9月影。而D6(7)見唔到生銹羅絲,因為面板曾改動,即player 1及player 2對調了位置。因當時借給朋友時已將面板轉了,即同實物狀態。而其後自己有玩過,所以轉了如證物相片的狀態。被告指2019年取回機後轉了一次,直至今年10月因覺得法庭可能需要此機,便再轉了一次以還原當時狀況。辯方要求被告畫低2019年12月取回機之後生銹羅絲位置的狀況,呈上為D6(11)。

1124早休至1145

再開庭
D6(7)是當時從友人取回機後狀況。被告指轉換過程徒手就可,不用羅絲批。友人沒提過曾轉換面板,被告亦肯定取回的機就是自己的機,其後便一直放在自己家,期間沒有帶離屋企,亦沒有其他人會使用此機。2020年下半年約11月曾於同一間遊戲機中心見過該友人。而自己當時生活習慣已改變,無再經常到遊戲機中心打機,因案發晚上事件後令自己無再於晚上出街玩。由2019年12月還機至2020年11月左右中間只見過數次,而2020年11月後便沒有再見過友人,亦不知他現況。
2019年11月1日離開警署後,再見便是約同年12月份交還遊戲機時。被告指是因心情不好,無再到該遊戲機中心。

被告昨天證供指曾到??街,當時店鋪亦有開門營業。而被警察帶到廚王茶餐廳時不肯定有冇開,因當時是背着餐廳。當時惠康及ok亦有人選購貨品中。睇D6P(5)交差位置是警員把被告帶至的地方,即廚王茶餐廳。

關於黑色裝束:
被告當天有深色裝束是平時返工所穿,因需測試泥土樣本的物料,於處理時有時會整污糟衣物,穿深色衣物可令污漬無咁顯眼。工作於戶外戶內兩者也有。昨天證供指放工回家做完家務後再出來,被告指如只出一出來但在家換衫又換褲便要洗2套衫,所以沒換。做家務及外出食野時亦是此裝束,亦沒除低外套再穿。

關於黑色袋及防水套:
P56當時亦在袋中。當天上班亦是用此袋。放工至返屋企亦是一直用此袋。防水套是特登使用,因從新聞片段會見警方用藍色水劑拘散示威者,有機會誤中副車射到無辜途人。而此袋是2018年於日本旅行時買,覺得有紀念價值,不想讓藍色水劑弄污。當時覺得政府應很快便能平息當時示威活動,因此不想再買。
鄭官稱一百幾十可再買過個袋,被告指該些款很老土,因此不想買,而家中亦只有一個袋。鄭官指自己覺得證物沒特別,不明被告為何寧願花錢買防水套套着袋,要求辯方向被告了解。被告指個袋差不多1000港元,而防水套只十數元,因此沒想過再買個袋。
約友人於屯門前並不知當天有社會事件。但9月份曾於新聞見過有關使用藍色水劑片段,因此其後出街便會使用防水套。鄭官關注被告如此愛護此千多元的袋,要每次出街也用防水套。辯方代表重申是9月起才用防水套。

關於P57 3M手套:
被告指手套是返工去地盤做野時用。鄭官問是否處理石頭或磚頭等要用,被告指是處理泥土。被告指因手套會爛,爛左便拎一對新,但每次只取一對。取手套不用向公司報數,因公司信任他們,如用爛才會拎新。而此手套約取了2-3星期,比較少用,因該2-3星期比較少出外要使用。喺公司內會用公司內的手套。

關於冷手套:
另一手套於背囊內找到,並不是P57的3M手套,被告指是案發日約2日前於鴨潦街買。見好平只$40有毛冷及好厚,因當時就轉季,打算冬天可以用。因買完後沒執背囊,期間沒取出過,亦沒使用過,因此一直在袋中。該手套沒包裝紙,購買時亦是就咁掛起的。鄭官問買手套當天有否買其他野,被告指沒有。購買時是返工日子。被告肯定是28號當晚買。因當時打算到黃金商場看看有否新出遊戲P5R買,該遊戲原訂於10月31日發售,而玩開遊戲的都知道販售商有機會提早開賣,不過最後未有得買。所以此手套並非專程買的,而手套打算於對手覺得凍時用。

關於泳鏡:
泳鏡是放於眼鏡盒中。此泳鏡有300度的度數,被告指平價泳鏡不會有散光款。該泳鏡約$100內,於19年5月份於天水圍商場內買,打算游水用。當天沒游水,因上次游完後沒取出。平時亦會帶眼鏡盒出街。案發前的上星期買,即24號。案發前最近於天水圍游泳池使用過。平時約個半月游一次。泳褲毛巾等因是濕,不能放在袋內,而泳鏡會先用毛巾抹乾再放眼鏡盒內。該次使用後沒再取出。因泳鏡放在眼鏡盒內,而眼鏡盒常用覺得很平常,所以沒為意有泳鏡在內。被告指如知道入面有泳鏡會放回家中。被告指喺街外時沒除眼鏡,所以不需要拎眼鏡盒出嚟用。

鄭官要求觀看該2對手套。(鄭官有形容該3M手套但抱歉聽唔切🙏🏾🙇🏾)。冷手套有凹凸紋,膠物料於外層作防滑。鄭官表示想知道被告如何徒手將遊戲機轉面板。及對回應昨天其中一議題。

12:58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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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傳召 DW12 D7作供
🔹控方盤問
-揸電單車在衞理道入窩打老道後沒再見過有車行走,同意華仁書院外磚頭不規則放在地上,到消防局越來越多磗,電單車經過要輕微避一避,不同意碧街不適合泊車
-完成婚禮場地拆缷離開後在鼓油街入隧道前望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不同意此位置可視範圍大因不是密封,有空位。登打士街再次望到彌敦道馬路上有示威者,行人路上有人分不出途人或示威者,同意有機會遇上示威者,不知道向南行是否越行越近示威者。
-確認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同意可能原路離開最安全,那刻彌敦道上可向北走,當時太驚冇思考所以向西走
-入窄巷後站著動彈不得,進入時冇留意地下有冇雜物,見不到有人被踩傷或踩爛褲

🔸覆問
-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入窄巷,前方冇見警員
-離開窄巷時見到消防員己在,不清楚其他人情況
-當日晚上到窩打老道天氣涼,風勢和緩,認為風褸足夠擋風
-頭盔當晚鎖在車身左後方,平日車也多泊街,頭盔沒放入箱是常見。未試過頭盔因泊車在街冇頭盔箱因此受毀
-相信亞皆老街受堵路原因一是從whatsapp 交通羣組資訊知,另一原因是當時見到天橋上沒車行走。

-D7 案情完結-

📌傳召DW13 D9 作供
🔸主問
📎背景
現年26歲,2019年5月完成本地大學公共政策學位,同父母及兄長住沙田,
📎2019年兼職工作
2019年畢業後在一綱上媒體《實媒體》任特約記者(兼職沒有收入),工作由師兄師姐介紹,公司沒有政治立場,主要紀錄社會上發生的事亦有日常生活,文化等報導,呈上公司發出記者證副本D9-1(2),是案發後補發因原本證件在19年11月18日遺失。公司有常駐記者,自己負責輔助,自己通常去示威現場游走補回常駐記者不在位置之資訊,例如發現有破壞,聚集再通知編輯決定是否派常駐記者去。

2019年8月24日以記者身位去觀塘大遊行現場採訪,播出《大紀元》當天片段D9-1(3),代表要求下D9在定格截圖MFI D9-1(3)-2圈出穿反光衣及戴上防毒面罩的自己。另一時段00:02:13截圖D9-1(3)-3也認到並圈出自己,同意裝備有頸盔及防毒面罩。

19年8月25日全葵青大遊行D9也出席採訪,呈堂TVB片段D9-1(4) 第24秒截圖D9-1(4)-1同樣拍到D9並圈出。

19年9月1日、9月29日分別以特約記者身份到機場及金鐘採訪,也帶同裝備頭盔,反光衣,防毒面罩及記者證。

確認沒有次次示威採訪都帶全套裝備,因自己是特約記者每次用完要歸還,但一定有戴記者證,如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到沙田,曾被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後放行。10月6日另一地點採訪。下次採紡11月2日在灣仔銅鑼灣。雖然上述兼職工作沒收入但自己有返其他兼職及有儲蓄。
📎確認被捕依着物品相片:
身穿白色T恤,不想誤認為示威者
另穿黑色長褲及鞋

背囊 Jansport內有:
格仔衫作保暖
一支噴鼻劑因鼻敏感
學生證,提款卡
一部手提電話

網媒工作主要想爭取經驗,自己想在媒體行業工作,兼職在本案後因心理陰影,再加上宵禁及禁制令不方便沒有再做,澄清兼職工作不負責寫文章。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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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擬認罪,押後至2024年3月21日0930正式答辯,期間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6/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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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繼續作供

🔸D1 律師盤問
720當日有無情報有關石鏡泉嘅言論(唔記得);有元朗原居民在電視接受訪問(無印象),可能有但唔記得?(同意),講「721有好戲睇」(無印象)。

陳官終於提醒證人,無印象係好模糊,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按:已經講咗一朝啦)。

律師問證人在721 當日中午有無收過以下訊息:有區議員向警民關係科警員,用WhatsApp報訊息,有黑社會幫派聚集500名成員,會在721當日襲擊黑衣人(無人講);有無任何警員報告在Facebook 有相,話用藤條教仔(無同我講);有區議員要求警方留意當日情況(無聽過);當區區議員係鼓勵市民去參加港島區民陣活動,所以元朗在當日無活動(無聽過)。

律師指出,PW9在721之前,知道有元朗人公開呼籲保衛家園,要趕示威者出元朗(同意)。

陳官問:邏輯上講,有人入元朗先要保衛,無人入嚟就唔使保衛,啱唔啱?(同意)。律師跟進:無訊息顯示有人入元朗搞事(同意)。

律師指出警方係收到消息,所以在721成立特別小組(按:即DOR)(同意);當日12點有區議員用WhatsApp聯絡警民關係科,表示有黑社會成員着白衫打人(唔知道);有警員向區議員保證,元朗站有警員巡邏(知道有人巡邏,但唔確認有保證);有立法會議員傳訊息,有白衣人聚集(無收過);有兩名區議員傳訊息,有白衣人聚集,攻擊黑衣人(無收過)。

PW9係特別小組成員,唔記得幾點由上司訓示,PW9在傍晚約六點向其他人員作出訓示,同意有元朗警區人員,有來自警察總部人員,有偵察小組人員,但唔記得元朗站嘅便衣警員在唔在場,人數約40至50人,唔同意律師講係留心白衣人,只係慎防破壞社會安寧,唔記得有無講着咩色衫嘅人,唔記得有無講留意揸棍嘅人。

律師講根據資料,19:30時在雞地嘅警員匯報,鳳琴街有數十名白衣人向元朗市中心行(唔記得),律師指記事冊係咁寫,向ADV(Ops)匯報(呢個係我,但無人直接向我匯報),仲寫住呢班人手揸住保衛家園嘅紙牌(無聽過)。
19:55 由雞地去到鳳攸北街有100至200白衣人聚集,秩序大致良好,無任何爭執或者打鬥(依稀記得)。
21:00 PW9 指示離開現場(唔記得)。
22:00 有觀察警員匯報在雞地一帶,有40名男女着白色上衣、手持竹棍、揸國旗,聚集人士和平(記得係),律師問和平都要匯報?係因為證人曾訓示留意白色衫人士,所以匯報(唔同意)。

律師指出在晚上11點前DOR收到不同階段有不同訊息(如果DOR有報,就有聽),在元朗站觀察嘅便衣警員有匯報(同意)。

當晚港鐵有兩次報警,第一次在22:45,同一時間在元朗站嘅警員有匯報DOR,22:42時在元朗站F 出口有30人手持棍棒(唔知道),站內有男子被多人襲擊(唔知道)。

⭕️關鍵時刻
律師指出到22:42一刻,除咗收到白衣人聚集,無其他人聚集嘅資料,PW9稱DOR知道有白衣人聚集,唔記得有無揸棍。23:00收到指示,23:15 PW9 去到元朗站,事前知道有暴力事件發生,唔記得係白衣人打黑衣人,定係調返轉;律師質疑既然知道,點解唔截查,PW9表示因為見唔到有人驚惶,有人跑過,想制止事件先。

🎥控方開案陳辭附件一的第24段CCTV,約在G1出口,拍攝G1電動樓梯和部份大堂位置,鏡頭可以轉動,@23:18:30 見到有救護員陪伴一名傷者坐在地下,附近有警察。
🎥第23段CCTV,同在G1出口附近,從較遠拍攝G1電動樓梯和部份大堂位置,同樣見唔到證人口供的幾人坐在地下,證人表示CCTV見唔其他位置。同意在23:15:47 游乃強上到G1電梯頂。指出多位出動警方高層,吹大雞事件嚴重。

23:00前警方只係派咗三名警員去元朗站(印象中係),無動員控制室嘅便衣警員(唔清楚),無動員警務室嘅警員(唔清楚)。PW9 確認就著多名白衣人遊行,元朗區係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稱多過三個啫。

[15:30~15:45] 小休

🔸D2 律師盤問
#李百秋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要求證人除口罩,控方不反對

律師指PW9在早前大部份嘅證供都話無印象、唔記得,唯有問記得嘅事,續稱不能視PW9為普通警員;身為助理指揮官,同意部份行動會經由證人批准,部份由上司批准。

因應吹雞事件,會留意當日元朗發生咩事,設立咗DOR(只因應特別事件而開),當日主管係處理高級警司陳漢銘(音),行動室屬元朗警區(按:包括元朗分區、八鄉分區及天水圍分區),PW9 係元朗分區指揮官,所以聽DOR指派。

律師指PW9在6點畀訓前,已掌握好多資料(回答有啲);控方反對,指“好多”嘅定義各人不同;陳官指問題係廣泛,但批准;律師指係根據 #黃錦娟大律師 早前所提出的證據。證人繼續回答,知道有吹雞,唔記得係唔係原居民,唔記得有無講着白衫,時、地、人無講得咁清楚,有可能講過,已經唔記得,對於唔好戴口罩、好好教訓後生仔等說話都唔記得。

721當晚帶領快速應變小隊,過程有匯報DOR,無做紀錄,因為通訊有錄音,知道其他小隊都有匯報,DOR有紀錄;PW9無帶記事冊,高級督察或以下嘅警員要有記事冊,PW9 係總督察,可以無;即時匯報好過事後紀錄;PW9回答陳官,DOR會有文字紀錄。

警方會有唔同渠道收集情報,警區會有情報組,仲有警民關係科,情報組唔隸屬於行動組。

PW9唔知當日DOR有幾多人在場,知道元朗分區大約有幾多警力,駐元朗站嘅便衣警員係天水圍分區,唔清楚事件,有機會係元朗警區刑事組,訓示時刑事組講,唔記得邊個人。

⭕️事前申請增配人手
律師指元朗分區/警區曾經在7月18,19日,向警察總部申請增配人手,問證供顯示19號知道吹雞,點解會在18號申請,係咪有其他情報?PW9稱只記得係在20號前,律師指18號係第一次申請,19號係第二次,PW9 後來同意申請多過一次,唔記得係邊日,PW9 有幫手打電話申請,唔記得有無用電郵;最後警總否決咗,仲叫元朗派人去港島支援,派咗102人(唔知)。

律師問證人可以動員嘅警力,DOR、快速應變部隊、CID、偵察員…PW9唔同意快速應變部隊有70人,只有40~50人,律師引用監警會報告內容被陳官截停,稱早前已經裁定唔畀引用。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5/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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