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5K subscribers
7 photos
4.79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五) 若是案情嚴重的,例如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規模大,或是涉及嚴重暴力,法庭會給予懲罰和阻嚇這兩個判刑元素很大的比重,而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動機或原因,和更新這個判刑元素很少的比重或者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不給予任何比重。

(六) 當法庭對所有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後,便可以對犯案者處以和案件相稱的判刑」

CAAR4/2020

在CAAR4/2020案中,上訴庭指出「參與非法集結對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是因為參與者的共同作為而非個人」。又於第52-56段指出,黃之鋒案的量刑原則不只適用於有實際暴力的非法集結,亦適用於沒有暴力的非法集結,相關內容如下:

「在CAAR4/2016案,H.3的標題是「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它的內容並不只是適用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它也適用於不涉及實質暴力的非法集結。事實上,潘上訴法庭法官要到下一個分部H.4才在「使用暴力擾亂公共秩序」的標題下展開和暴力直接有關的討論。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H.3最後兩段。它們分別指出(見上文第51段的節錄):一,有大量人群聚集,聚集的人情緒高漲,這本身就有造成暴力事件的風險,而且這風險會因為可能有人趁機挑起事端而增加;二,法庭須以維護公共秩序為大前提,對情節嚴重的非法集結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單從這兩段判詞可知,這裡所指,法庭必須從嚴處理的嚴重個案,是包括沒有實質暴力,但縱觀一切情況卻可能一觸即發的非法集結。始終,訂立參與非法集結罪的目的,是先發性的,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

把非法集結分為暴力和非暴力,並在判刑時生硬地加以區別,不但和H.3的內容不符,而且也沒有道理和經不起思考。就如剛才提到,儘管沒有犯案者打人、擲物,和衝擊防線,但假若為數眾多的人,於特殊的日子,在擠迫狹窄或有其他環境風險的地方,就著具爭議性的議題,用激烈和富挑釁性的方式宣示立場,並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然拒絕離去,難道就不算情節嚴重,一定無須處以較具懲罰和阻嚇性的刑罰?這不是,也不可能是黃之鋒案的原意。

以上幾項前設,只是例子,而且不是所有例子都同時出現才會令某個非法集結變得嚴重,一切要視乎案中的實際情況。就此,本庭會順帶指出,潘上訴法庭法官在CAAR4/2016案第135段所辨識,即有助法庭釐清某暴力非法集結的嚴重程度的因素,在稍加調整後會同樣適用於所謂非暴力的非法集結。例如計劃、人數、地點、影響範圍、時間長短、手段之激烈程度、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後果,和被告的個人角色等等,其實都是一般的加重罪責因素,任何法庭都應該懂得靈活適用。至於清單上的第(7)點,即沒有實質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毀下,「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則可被調整為:在沒有實質暴力的出現下,犯罪行為對實質破壞社會安寧的威脅和逼近程度。

總括而言,要把CAAR4/2016案的判決,說成是只適用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是完全沒有根據的。CAAR4/2016案從未裁定,沒有實質暴力行為,就不應處以較具懲罰和阻嚇性的刑罰。一切要視乎案件的實際情況。」

CAAR6/2020

在CAAR6/2020案,上訴庭除了再次確立上述的判刑原則,亦清楚解釋就有關非法集結案件的判刑法律原則。上訴法庭在第35段中總括相關的法律原則:—

「申請人援引的法律原則,上訴法庭在近期的一系列刑期覆核案已清楚解釋、採納和引用,本庭不打算在此作大篇幅的重複。以下是最關鍵及/或對本案有直接幫助的幾項:

(一) 判罰非法集結,必須顧及此罪所針對的公害,及何謂此罪的控訴要旨和這要旨可如何引致甚至加劇有關的公害。簡單而言就是參與集結者人數眾多,和恃著人多勢眾來達到他們的共同目的,以致公共秩序受到嚴重威脅。

(二) 法庭在量刑時須緊記,非法集結罪的訂立,是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亦即不能單看事情的後果如具體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法庭應考慮包括作案時的計劃、人數、地點、手段、影響範圍、持續時間、實質或會出現暴力的脅逼程度,和被告的個人角色等因素。

(三) 除了他本身的具體行為和參與程度以外,被告的個人角色還包括他是否曾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四) 蒙面有助隱藏身份,令參與非法集結者更易變得沒有顧忌,造成壯膽效應,以致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五) 人群漠視警方的警告,拒絕從大型的非法集結散去,誠然是在延續一個擾亂公共秩序的處境,令事態變得更加嚴重,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六) 參與非法集結者的人數,若遠超警方的人數,而且現場情緒極度高漲,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也會大增。

(七) 參與非法集結者的行為,若具挑釁性,會把示威群眾挑動或進一步挑動。如果案發現場有持反對意見的人士或陣營,這些人士也可能被激起強烈反應。這類行為同樣令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八) 案發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會影響某個非法集結的整體嚴重性。理由是,在上述這些因素影響下,參與非法集結可能會更加情緒激動和容易起哄」

在CAAR4/2020案,約400-500名示威者在中環集結及堵路。當時穿著黑色衣物及蒙面的示威者手持橫額、大叫口號、粗言穢語及用鐳射筆指向警方。約20分鐘後,警方要求示威者散離,但不果。被告人當時站在最前,穿著黑色衣物,蒙面及戴著潛水鏡。他與警方對峙時,將兩個沙包擲到路上,但被拘捕時沒有掙扎。事件持續約25分鐘,無人受傷。上訴法庭認為涉案非法集結的性質與當時的《逃犯條例》修定草案有關。這個草案所引起的激烈辯論,和之後的公共秩序問題,是史無前例的,而且在案發時還處於高峰,再加上差不多同一時間出台並同樣受到很大爭議的《禁止蒙面規例》,有關集結會迅速演變成暴力事件的風險極高。上訴法院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在CAAR5/2020案,數千名示威者於2019年6月12日約08:30時起在夏慤道堵路。警方在附近地區設立防線以防示威者再進一步前進。約15:46時,示威者向防線後的約30名警員投擲頭盔、雨傘及磚塊等雜物,逼使警方撤回政府總部。被告人被拍攝到與約20名示威者將鐵馬推向警方防線。當時被告人穿著黑色衣物,手持黑傘,但沒蒙面。約15:49時,被告人與數百名示威者聚集於政府大樓外,並用鐵馬阻塞大樓的大門。上訴法院認為涉案的非法集結明顯是衝著政府總部而來,正面挑戰政府的管治,亦對政府總部和周邊的建築物和公眾構成嚴重威脅;認為判刑時懲罰和阻嚇的元素應佔最大比重,適當的量刑起點是1年監禁。

在CAAR6/2020案,2019年7月1日上午約07:10時,過百名示威者於金鐘政府大樓外示威;大部分示威者穿著黑色衣物、戴著頭盔及手套和蒙著面。他們與警方對峙,期間手持盾牌及大叫口號。被告人站在最前,侮辱警方及手握一個方型路障,路障的尖角向著警方。約10分鐘後,被告人和其他示威者將路障向前推,其他示威者打開雨傘及向警方投擲水樽、磚塊及鐵支。非法集結長達30分鐘,因為警方上前驅散才停止。上訴法院認為案發當日是回歸紀念日,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浪潮正如火如荼,任何與此目的有關的非法集結均有極高的風險,應以1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同類案件的參考價值

視乎實際情況,任何案件都可能有其他需要考慮的罪行情節,而因為每宗非法集結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但同一事件的判刑具參考價值。

在本次非法集結中,共135人被拘捕,因為被檢控人數眾多,故分拆成多宗案件審理。DCCC650/2020和DCCC854/2020其中兩宗涉及同一次非法集結的案件。在該兩宗案件中,練錦鴻法官和李俊文法官分別認為量刑起數應為監禁2年(有1人因為裝備較少,量刑起數為監禁1年9個月)及6個月。

兩案的量刑起數的差距在於李俊文法官認為該帶的非法集結沒有證據表明與理工大學的暴力事件有關,或預先計劃進行,即「即使本案發生時正值理工大學校內及附近發生涉嫌暴動或其他非法事件,但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本案中的非法集結與其有所關連或有預先計劃進行…… 傾向接受本案為突然發生或突然變壞的事件。」

📌本案判刑:

宏觀分析

根據案情,在2019年11月18日08:00時開始,大量人群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非法集結,組成防線與警方機動部隊 B2 防線對峙,部分在前排的人打開雨傘(約有20把雨傘),人群亦叫喊口號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工大學內裡的人,後來人群數目增加並開始前進,一邊叫喊「一、二、一、二」,一邊逼近警方防線。事後現場有大量示威者遺棄的物品,包括:16 把雨傘、防護裝備及示威者在2019年6月及其後的公眾活動中常用的其他裝備散滿一地。

練錦鴻法官在處理與本案相同背景的案件時曾表示:「本案的直接起因是在2019年11月11日有人佔據理大校園。這些人在校內及校園附近大肆破壞,令九龍半島的心臟地帶的交通及其他活動停頓、貫通港九的紅磡隧道亦得暫時關閉,警方於11月17日將理大校園圍封。事件導致有人在傳媒、網上呼籲市民到理大協助被警方圍困的人;警方的回應手段是在各處主要通往理大的道路設立防線,以制止示威者進出理大…… 本案主要發生在19年11月18日早上的尖沙咀科學館廣場,其時群眾正與警方防線對峙。警方在該處設立防線,目的是希望防止市民或示威者湧往理工大學。當時的示威者明顯是企圖突擊、衝破防線,進入理大支援及放行在理大內被圍困的人。」,這些內容套用在本案都是適用的,為任何與此目的有關的非法集結均有極高的風險,示威者公開地挑戰警方執法的權力,他們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顯然妨礙了當時警方在理大範圍的執法行動,對社會造成進一步傷害。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是次非法集結有詳細及精密的計劃,亦沒有證供顯示四名被告是非法集結的策劃者,但有足夠證據證明是次的示威者是預先計劃好有備而來,和是次非法集結不可能是突然發生或突然變壞的事件,否則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集結超過100人,個別人士帶備雨傘、防護裝備及示威者在2019年6月及其後的公眾活動中常用的其他裝備,互相協調地在前方排成傘陣與警方對峙,一邊叫喊「一、二、一、二」,一邊逼近警方防線,無視警方的驅散警告。雖然案發地點並非主要幹道,影響範圍主要是U型車道上的交通,示威者在警方採取驅散行動時沒有作出抵抗。

微觀分析

就個別被告而言:

A1選擇逗留非法集結現場,加入非法集結人群,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到場支持、鼓勵及/或協助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A9身穿黑色衣物,以她的衣著向其他示威者顯示她是同路人,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到場支持、鼓勵及/或協助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A9管有手套,這是用以有需要時保護雙手。A9管有帽,這是用以有需要時改變外觀。A9是有備而來。

A11管有口罩及生理鹽水,他不單只到場支持示威者,他是預先謀劃好到來加入他們的行動。至於其他物品,即毛巾、哨子、手套、黑色帽,及有水和防晒的縮骨遮,A11會於認為有需要時使用。A11是有備而來。

A15身穿黑色衣物,管有8支生理鹽水、一頂黑色鴨咀帽、一件灰色長袖、有帽衛衣、一對手套、一對冰袖、一個黑色細袋、一個口罩、和一對深色襪,她不單只到場支持示威者,他是預先謀劃好到來加入他們的行動。A15是有備而來。

減刑因素

四名被告都沒有案底,皆得身邊人的美譽和支持,有著良好的背景,各自也有所反思。然而,法庭有責任向公眾發出清晰信息,社會秩序及公眾安寧不容破壞,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亦非減刑因素。話雖如此,從另一方面看:

(1):四名被告在候審期間都分別積極生活、學習、或工作;

(2):A1和A15案發時仍未滿21歲。

除上述外,四名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量刑差異

量刑的差異原則在處理是次判刑時是適用的,本案A5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3個月,A5管有護目鏡、縮骨雨傘及雨衣。A1的案情較A5輕,A9,11,15的案情與A5相若。

判刑

A1的勞教中心報告正面,報告指A1適合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刑令。唯A1不希望法庭判他入勞教中心,法庭尊重他的決定。A1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他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3個月刑令扣減,但他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得到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9個月是他的刑期‼️

A9,A11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3個月,他們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1個月刑令扣減,但他們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得到認罪扣減,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2個月是他們的刑期‼️

A15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3個月,她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3個月刑令扣減,但她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得到認罪扣減,她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是她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7206&currpage=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3/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D4代表:麥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2 開庭

🔺D4法律代表指被告服藥休息後今天可以作供
🔺D5法律代表表示剛收到被告新指示,申請押後至1030開庭以便確認指示獲批

1005 休庭

1026 書記通知1100 才開庭

1103 開庭

🔺D5代表向法庭指因被告有新指示(同是否聘用現時法律團隊有關),團隊向法律援助署匯報後獲答覆按情況需要押後D4今日作供,但今天可先傳召D4兩名證人,因2人證供只是本案事件發生前事項,法庭同意今天只傳召2人,提醒D5代表趁這兩天向D5解釋現階段解僱/更換律師後果

🟢D4案情
📎DW1 嚴女仕 作供
🔸主問
現在是診所助理,做了2個月。2019年是全職傳道員。認識D4夫婦四十年多,確認2019年11月3日 1430-1450 時為自己母親出殯儀式,呈上殯儀館靈堂儀式相片可見D4夫婦出席儀式。
🔹盤問
知道D4涉及刑事案件,雙方冇討論過,同意自已不在案發現場目擊事件。當日最後見到D4是1450,同意他之後做甚麽自己不知道
🔸沒有覆問

📎DW2 鄭 修女作供
🔸主問
服務天主教寶血會達63年,2019年11月3日 1500至1700負責在九龍華仁書院主持一個靈修課程,D4夫婦出席課程後用車送自己回跑馬地住所,約1730 回到家。形容D4為人有禮,尊敬別人及具正義感。
🔹盤問
-早幾個月收到通知要為本案作證人
-同意D4在當日 1730後做過咩唔知
🔸沒有覆問

1132 今日完畢,星期一0930繼續,將處理D5 新指示及D4開始作供。
【12月0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13/2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控方呈上證人列表

D5將於星期一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6將於星期二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7會於星期三出庭作證,會傳召兩名事實證人,皆是市民證人
D8會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
押後至2023年12月11日0930第八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D2:彭(22)/ D4:張(19)/D5:鄧(17)/ D7:伍(20)/D8:關(18)/ D9:吳(20)/ D10:*(13)/D12:王(22)/ D13:*(14)
以上係案發年齡
🛑各被告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
判刑:

D2 D4 D5 D7 D8 D9 D12
量刑起點18個月,扣減25%
🛑總刑期13個月15日

D10更生中心‼️

D13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9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08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裁決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陳,高,陳,王,許,陳,鄭,施,鄭,蔡,程,鍾,江,劉(18-52)🛑十五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12月09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10陳(43)/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進一步求情:

在判刑前,各辯方大律師為十五位被告作進一步求情。

A2,12

律師在今日補上A12的求情信。

A3

律師指A3一直以來有努力工作,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的辯護方向,以及親人的美譽。

A4,7

就A4而言,法官表示勞教中心並非監禁,羈押期取決於他的表現。辯方明白。

辯方提及A4一直努力在醫療層面作出貢獻,也有多次參與籌款。A4的工作表現良好,雖然過往有不快的過去,但得到親人的支持和美譽。

律師指A7有過往參與不同的義工活動,其藝術能力得到他人的美譽。此外,A4和A7已有所反思,一直有增值自己,案發至今已有4年,希望法庭可以加以考慮。

A6,10

律師指會採納求情陳詞。

A8,A18

律師指A8有一直努力工作照顧家人,沒有放棄自己。A18一直為夢想努力,努力做義工,有著良好的品格。

A13,19

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13和19一直有參與不同的義工服務。

A14

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14一直努力照顧其親人。

A16

律師指A16一直努力工作和照顧家人,過往品學兼優。

A17

律師指A17有良好的個人背景、家庭、和工作。即使案發至今已有4年,A17在期間有努力更生。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到A17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和A17現時已得到教訓。

A20

律師指會採納求情陳詞。

判刑理由:

📌引言:

A2,3,4,6,7,8,10,12,13,14,16,17,18,19,20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經審訊後,他們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背景:

控方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理大附近發生暴動。其間亦有不同群體的人無視警方發出的警告,前往理大附近聲援理大的示威者。

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為了防止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及其外圍,在尖沙咀各處設立了封鎖線,其中包括:(1)於06:00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B2小隊設立橫跨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埸交界及麼地道的封鎖線;(2)於08:15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這兩條封鎖線離理大約400至500米,彼此亦相隔約150米。

於同日約08:05時,有約50名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

於同日約08:20時,督察2566於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拘捕現場)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

控方的指稱是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8:20時,科學館廣場一帶出現了一個非法集結。這段時間示威者的行為已被不同的片段所拍攝。

📌量刑原則: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不過沒有量刑指引。上訴庭已在CAAR4/2016案,CAAR4/2020案,和CAAR6/2016案中指出了非法集結的量刑原則,本台已在昨日關於同案四位被告判刑的直播中詳細指出,本文不再覆述。

關於近期的非法集結的刑期覆核案,即CAAR4/2020案、CAAR5/2020案、和CAAR6/2020案,上訴庭認為三案的量刑起數應是監禁6個月、1年、和1年3個月。以本案的情節而言,嚴重程度與CAAR6/2020案相若。

📌本案判刑:

同類案件的參考價值

視乎實際情況,任何案件都可能有其他需要考慮的罪行情節,而因為每宗非法集結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但同一事件的判刑具參考價值。

在本次非法集結中,共135人被拘捕,因為被檢控人數眾多,故分拆成多宗案件審理。DCCC650/2020和DCCC854/2020其中兩宗涉及同一次非法集結的案件。在該兩宗案件中,練錦鴻法官和李俊文法官分別認為量刑起數應為監禁2年(有1人因為裝備較少,量刑起數為監禁1年9個月)及6個月。

兩案的量刑起數的差距在於李俊文法官認為:「即使本案發生時正值理工大學校內及附近發生涉嫌暴動或其他非法事件,但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本案中的非法集結與其有所關連或有預先計劃進行…… 傾向接受本案為突然發生或突然變壞的事件。」

宏觀分析

根據案情,在2019年11月18日08:00時開始,大量人群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非法集結,組成防線與警方機動部隊B2防線對峙,部分在前排的人打開雨傘(約有20把雨傘),人群亦叫喊口號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工大學內裡的人,後來人群數目增加並開始前進,一邊叫喊「一、二、一、二」,一邊逼近警方防線。事後現場有大量示威者遺棄的物品,包括:16 把雨傘、防護裝備及示威者在2019年6月及其後的公眾活動中常用的其他裝備散滿一地。

練錦鴻法官在處理與本案相同背景的案件時曾表示:「本案的直接起因是在2019年11月11日有人佔據理大校園。這些人在校內及校園附近大肆破壞,令九龍半島的心臟地帶的交通及其他活動停頓、貫通港九的紅磡隧道亦得暫時關閉,警方於11月17日將理大校園圍封。事件導致有人在傳媒、網上呼籲市民到理大協助被警方圍困的人;警方的回應手段是在各處主要通往理大的道路設立防線,以制止示威者進出理大…… 本案主要發生在19年11月18日早上的尖沙咀科學館廣場,其時群眾正與警方防線對峙。警方在該處設立防線,目的是希望防止市民或示威者湧往理工大學。當時的示威者明顯是企圖突擊、衝破防線,進入理大支援及放行在理大內被圍困的人。」,這些內容套用在本案都是適用的,為任何與此目的有關的非法集結均有極高的風險,示威者公開地挑戰警方執法的權力,他們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顯然妨礙了當時警方在理大範圍的執法行動,對社會造成進一步傷害。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是次非法集結有詳細及精密的計劃,亦沒有證供顯示十五名被告是非法集結的策劃者,但有足夠證據證明是次的示威者是預先計劃好有備而來,和是次非法集結不可能是突然發生或突然變壞的事件,否則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集結超過100人,個別參與者帶備雨傘、防護裝備及示威者在2019年6月及其後的公眾活動中常用的其他裝備,互相協調地在前方排成傘陣與警方對峙,一邊叫喊「一、二、一、二」,一邊逼近警方防線,無視警方的驅散警告。雖然案發地點並非主要幹道,影響範圍主要是U型車道上的交通,示威者在警方採取驅散行動時沒有作出抵抗。

微觀分析

就個別被告而言,A3和A10與其他被告不同,他們沒有帶備裝備,或以其衣著鼓勵示威者。他們不是有備而來。

求情和減刑因素

十五名被告皆得身邊人的美譽和支持,有著良好的背景,亦有所反思。然而,法庭有責任向公眾發出清晰信息,社會秩序及公眾安寧不容破壞,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亦非減刑因素。話雖如此,從另一方面看:

(1):十五名被告在候審期間都分別積極生活、學習、或工作。

(2):A3,4,6在審訊時同意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A8,18律師引用案例,希望法庭考慮辯方的抗辯方向節省法庭時間。法庭不認同他們的抗辯方向能節省法庭時間。

(3):A3,7,8在案發時未足21歲。

(4):A13,14的特別情況。

除此以外,十五名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量刑差異

量刑的差異原則在處理是次判刑時是適用的,本案A5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3個月。A3,10的案情較A5輕,其他被告的案情與A5相若。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7208&currpage=T
判刑

A4的勞教中心報告正面,報告指A4適合勞教中心。考慮過案情、勞教中心的羈留期、A4的年紀、性格、背景、和體格,A4適合進勞教中心接受訓練及後續的監管,故如此頒令‼️

A3,10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A3 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3個月刑令扣減;A10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1個月刑令扣減,但他們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得到認罪扣減,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1個月是A10的刑期‼️監禁9個月是A3的刑期‼️

其他被告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3個月,A13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4個月刑令扣減,監禁11個月是他的刑期‼️

A6,7,8,14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2個月刑令扣減,監禁11個月是他們的刑期‼️

其他被告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1個月刑令扣減,但他們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得到認罪扣減,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2個月是他們的刑期‼️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裁決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

📌裁決速報
暴動罪
D4,7,12,13 罪名成立
D2,8 罪名不成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12 罪名成立
D8 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罪名不成立

1130 暫時休庭10分鐘,D2暫時獲准保釋與辯方律師示商討求情事宜。

D4,7,12,13還押至 12月23日 0930 連同其餘8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D2 蒙面罪 判罰$5000

1219完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3C_2020.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09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5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16) #審訊 [1/3]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高,徐,鍾(20-61) #續審 [4/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不設旁聽)
👤周(51)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古思堯(77)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4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12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20]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新案件

(截至085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12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20]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新案件 (截至085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區域法院第五庭
#練錦鴻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4 張(16)

同案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還押中。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2

辯方法律代表: #魏俊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10:09]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違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不確定)。
被告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介紹Telegram的使用方法、登入方法、聊天群組…等。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出不同的防疫措施。
一個名為「寧願站着死也不跪着生存」的TG群組於2022年2月成立,成員以各種形式發布和轉載了各種圖片、視頻、貼文等。群組簡介是「和平、自由、尊嚴要由自己親手戰爭獲取,無得外判」。

群組最初於2022年2月8日設為公開群組,後來改為私人群組,擁有14名成員,被告中包括一名群組擁有人、四名管理員和九名成員。以下讀出四名管理員(同案其他被告)的名稱和登記電話(內容省略)。

D1是群組擁有人和管理員,其他被告都是管理員。被告D4的賬戶名稱是「多啦老鼠夢」,於2022年2月9日起開始加入。

2022年5月7日警方在各人的住所內或住所附近拘捕各人。各人的電話都已登入了案中群組,各人在群組的角色得以證實。D1是群組擁有人及管理員、被告是管理員。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在群組張貼貼文,該帳戶是她的,曾在這個群組留過言。Iphone11是被告使用的,裝有Telegram而名稱是「多啦老鼠夢」,發出所有留言都是她發出。

被告表示明白(練官不停叫妹妹大聲啲啦)

—————
控方再讀出承認事實的附件內容,各被告在群組發出的貼文,大致如下:

D1:
積極帶領討論,宣揚使用暴力、武器
抹黑防疫政策,指稱感染人士遠比黑警打死的數目為少
健康碼是大監獄,親手幫自己套上奴隸
詛咒執行防疫的警務人員及市民
揚言要殺香港人,殺死奴隸思想的人,支持政府防疫人員,甚至自己的家人
鼓吹殺人計劃,要用武器,真正打仗
指稱黑警、奴隸、食環狗
2022-02-15提議把群組由公開轉為私人
建議有需要時向人攻擊時要一刀劏頸,要快狠準,也可使用辣椒油
公開討論在網上買的刀
鼓吹違反防疫政策
鼓勵向熟手的人買或走私武器
動用管理員移除部分人以免被篤灰
鼓勵買叉,可從合法途徑買
鼓吹有財力的找資源,發起一場大殺,殺死狗官
實施大型爆炸,可在外國網站購買和實施
提出攻擊或殺的對象會以人為目標,不會針對建築物

D2 :
用不同武器攻擊
詢問成員有沒有香口膠等物資,天拿水、玻璃瓶、汽油彈,生果刀可以攻擊人
鼓吹成員要實際行動不是只討論
發起見面以了解不同人的武備水平及分工
分享製作炸彈的經驗
明確表示是枱底嘢,有風險所以要見到面先講
商議屠殺的攻擊目標型號
商議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使用

D3:
有人分享上海人以刀傷害防疫人員,表示贊成表示可以仿效
煽惑他人殺害防疫人員,殺了推行防疫政策的公職人員

D4 :❗️
抹黑表示毒針的時候,贊同詛咒快啲死晒佢
應殺死奴隸思想的人,贊同要殺死支持防疫的人
參與籌劃武裝,商議如何入手武器及存放
商討中有人提議買電槍,對電槍感興趣

D5:
積極參與討論武器作戰商量,贊同D4認為要存,應先買戰術工具
積極協調成員所有的武器
建議用小型飛斧遠攻並上傳照片
參與討論襲擊
有人提議買電槍感興趣
對3D打印槍表示有興趣
積極參與討論附和提議認為應該要見面商討如何攻擊

—————
由於辯方同意所有案情,控方不需要傳召證人。舉證完畢。

練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稱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隨即呈上結案陳詞。

練官表示唔明雙方如何處理,為何不早啲畀控方,休庭至11:30。

—————
[11:33] 開庭

控方表示要作回應。

練官指因為被告無作供,正常控方不應回應,但辯方有書面陳辭,指示控方作法律上回應,在12月27日呈交,辯方如有回應,在2024年1月3日呈交,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11:00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書面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1021 各方商討後,書記通知1130 才再開

1110 再開

📌D5重新答辯
D5代表確認 被告新指示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2)‼️
控方表示明早可預備好案情擇要

📌D5保釋
主控反對D5擔保指警署報到紀錄曾有10次遲到,被告代表指其近期紀錄改善,早兩天也遲到出庭,法庭也向其表達後果,希望可給予多一次機會。法官今日准許D5繼續擔保,但明言明天同意案情被定罪後極大機會撒銷其擔保。

📌案件管理
法官明白D4希望盡早今天作供,但有見D5之案情摘要未完成甚或有新指示等變數,無奈下再押後其作供,而明早D5代表因有事需延至11時才開庭。

1119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審訊至明早11時。
【12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7開庭]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大概內容:被告於17日晚上相約朋友18日晚上到旺角食放題和足療。18號出發途中朋友爽約,自己在車上肚痛,於旺角下車後去了公廁,後因早前聽到叫囂聲,好奇心下想查看究竟。被告後來在油麻地出口窄巷中被人群壓住,後被警方帶到THA拘捕。

- 詳情後補 -

1430續 - 主問已完, 控方指下午還有少量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上午加下午內容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5歲。讀土木工程和形象設計。案發至現在和母親+姐姐同住

▶️相約朋友出旺角食放題+足療

2019 1117晚上,D5以電腦通訊軟件discord &Skype 同朋友打機傾計。續指因18 19號不用番工(海洋公園兼職)/返學,自己提議去旺角食放題。有一朋友應約。並在OpenRice確認開放時間。周姓朋友建議食完嘢去足療按摩,D5 認為建議不錯,並指因工作關係需長期站立,2017年-2019 都有翻職。

▶️出發途中肚痛+朋友爽約+旺角公廁下車

11月18 日約2130梳洗,有化妝帶頸鏈耳環,穿白色nike波鞋。2215-20 從住所出門口,樓下答的士,告知司機兆萬中心落。的士由程翔道至亞皆老街窩打老道交界時,D5感肚痛。到黑布街時周朋友約2235 message 自己告知其家中有突發事件,自己嬲有話對方幾句。因早前肚痛,所以左轉入黑布街時D5有叫司機在洗衣街花園公廁放底自己,證人指收到短訊和落車時間相若,當時收到訊息時間為約22:35 所以推算相若時間落車。

▶️聽到叫囂聲好奇查看
D5 指花園街附近環境平靜,有商鋪開燈,但無深究有無開鋪,有街燈開,有不同人從大廈進出。自己入了公廁,去完約23:00。

自己有諗住回家,但有在意好奇到早前去廁所前聽到彌敦道近佐敦方向有叫囂聲。便沿花園街向登打士街方向行,欲上前睇咩事,想去登打士花園街交界位。及後望向彌敦道方向見到行人路有不同衣着人士,如恤衫+中年漢等,也望向窩打老道方向。

D5見到彌敦道馬路上有人戴豬咀+蒙面在徘徊。自己邊觀察邊行向彌敦道方向。行至登打士街休憩處,入了恆隆和富大廈和休憩處中間的巷,後去南面行至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的行人路上,觀察到行人路有零聲不同衣着人士。

d5 面向彌敦道望向左邊觀察到窩打老道多人聚集,窩打老道咸美頓街交界之街燈無開,現場較昏暗。留意到窩打老道個排人密集,碧街以北則人群鬆散。

▶️ 街燈昏暗 視力不佳+欲獲得更好視野+想拍低示威者行為 - 於是行去A1出口

D5指自己有近視散光,望唔清窩打老道方向嘅地方。D5指見到禁多人,知道窩打老道方向係示威現場。由於自己視力不好,燈光昏暗,自己對示威者抱有厭惡態度,便想上前得到更好視野+ 想拍底示威者之行為 。

厭惡因工作上同事為政見吵架致工作風氣差,也加深香港仇恨 。想拍底示威者之行為因認為可以轉發俾朋友+發佈上網令更多人知示威者的行為。

被告在咸美頓街原行人路橫過馬路去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向南行到達九龍行簷篷位時,見到A1附近有很多人在行人路聚集,包括記者,他們望向窩打老道方向,被告指出A1後面的燈光充足,當時自己認為該位置能夠得到更好視野。

被告再向南方(行幾步?)至A1出口後方的牆。當時望向窩打老道能見得清黃格仔發生的情況,見到有很多火光和煙,見到示威者向佐敦方向,也見到警方防線。

▶️見情況激烈 + 希望離開現場 + 唯被人群壓住不能移動  + 被捕

D5續指當時示威者行為越來越激烈,與以往在社交媒體看到的新聞情況不同,當時無諗住再拍攝,知道朗豪坊有一酒店有紅色小巴站有專車可到梨木樹村,即自己住所,於是計劃首先離開彌敦道入xx(聽唔清)和上海街。

當時自己面向窩打老道,右邊是A1出口和廣豐找換店的窄巷,d5想右轉入窄巷往上海街並向北行往朗豪坊。當想右轉時候,行車線的示威者高速向北面,自己與他們有兩至三米距離。當時還未知道發生什麼事,並在原地企了大約5秒,d5然後想右轉入窄巷。而黃格仔示威者高速向後面(北面)推,被告被人群夾在牆。

d5入咗窄巷一兩步之後,有大批人一同轉去窄巷, 自己便被夾在a1牆不能郁,當回神後想角力時發覺雙腳已被人群壓住。D5指自己是面向住碧街西和A1出口最前排被困人士, 過了5分鐘後開始見到消防員到場,指自己是首先被他們救起。救起時有穿戴頭盔和藍色衣服的警察命令自己跪在A1出口商舖鐵閘位, 面向寶寧大廈。及後陸續有人被救起作同樣安排。

被告指自己有向一警察解釋自己不是示威者只是路過,但不獲理會。有警員拎棍敲打被告前面鐵閘叫安靜,於是被告感到害怕便沒有再作解釋

🔹控方盤問

控方指希望開始盤問前可有20分鐘小休,但希望「又」休前可以問一條問題。

控方問及旺角放題餐廳名字。D5回答冇特別,喺OpenRice見到有幾間,如兆萬中心之帝王極尚海鮮+家樂坊之「㷫烚烚」。控問有冇預約餐廳。被告回答冇因夜晚食唔使等位。

- 小休 -

被告2019年是學生,於11月18和19日不需返學。同意11月17日已經知道Poly被佔據,附近一帶有示威者及堵路。

周朋友是中學認識的,在馬鞍山和xx (聽唔到)居住。於11月17日和朋友在通訊軟件時有提議係去旺角食,並相約於11月18日夜晚10:30。控方質疑為什麼早一日約第二日夜晚10:30才食,d5解釋兩人皆是學生,而自己零用不多會節儉,夜啲食會有折

控方質疑點解唔約九點。被告回答係即興約22:30。控方質疑17號約定都唔算好即興。被告指22:30較少人唔使等位。

控方問有冇睇OpenRice所選擇的餐廳幾點關門。被告答有,並指部份凌晨兩點關門部份11點。控方問有冇睇「㷫烚烚」餐廳的關門時間,被告回答有睇Instagram講12點閂門,控方問其他店呢 - 回答忘記

控方問被告提及會去按摩的地點何在。被告回答周朋友提議並會帶自己去,自己不知確實地點。控方質疑22:30先食嘢有冇諗過唔夠時間,被告回答周朋友話按摩地方廿四小時開門。控方問11月18日前有冇試過同周朋友食放題和按摩 - 回答有食放題,但冇按摩,回答控方指周朋友想按摩,因為提及之前試過。

控方質疑點解17號要商討去旺角,葵涌同馬鞍山冇放題咩 - 回答旺角更多選擇而且難得同朋友夾到假,葵涌的商場10點會關門而且沒有優惠,馬鞍山則不清楚。

控方質疑去之前有冇打電話俾㷫烚烚或者其他店,指預約不是更好嗎。被告回答冇咁打算,並指出2200後小人唔使等位。控方問有冇諗過因為旺角堵路和社會事件影響餐廳會早收。被告回答沒有,不知道延伸到旺角區域。

控方問17號有冇睇新聞,被告指在Instagram睇,小睇電視。控方問17號有冇睇到提及17號或之前有此些活動在彌敦道,被告回答冇印象。

控方問搭的士到旺角幾錢,點解唔早啲出門口。被告指的士搭了10分鐘,60至$70。控方質疑17號已經約18號,為何不乘搭公共交通工具。被告回答原本想,但2130裝扮完後意識到會遲到。控方質疑被告指自己是學生,搭公共交通工具不是更好嗎。被告回答知會遲到才要搭的士。

控方問的士司機話要經窩打老道去亞皆老街,有冇問過對方點解/對方有冇講原因。被告回答沒有,認同窩打老道去的路程會遠少少。

控方問的士司機有沒有提及有堵路情況或示威。被告回答當司機告知要行此路時,自己認為理工大學紅隧有事然後司機驚。被告解釋司機講之前冇咁樣諗是因為自己多數睇Instagram,主要講理工大學點樣被摧毁和紅隧阻塞,所以自己只意識到poly相關事件,並認為司機會去遠啲。控方問的士幾錢,被告回答無印象。被告不同意不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是因為知道當日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前往旺角一說。被告同意屋企樓下有紅色小巴往朗豪坊。控方質疑被告唔答呢架小巴係因為知道嗰日唔可以答,被告解釋自己搭的士係因為遲到。

控方質疑被告既然在意要節儉,加上前一日已經相約,當天唔使咁匆忙 。被告回答自己支整 ,2100先開始打扮。控方問的士行經窩打老道時自己有否看見阻塞和路面的雜物 -  回答冇印象

被告2300去完廁所,去廁所前已聽到叫囂聲,同意35至40分落車時聽到。2300時聽到很多叫囂聲,同意聽到時意會到是示威者。控方質疑既然知道彌敦道有示威,何不立即離開。被告回答因為好奇心想查看。控方質疑為什麼11月會好奇,被告回答平時靠睇轉載消息,只是文字或相片。控方問被告既然對示威者厭惡點解要睇,被告回答冇抵觸,並回答冇打俾警方,因為認為警方應該處理中。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相信此情況,立即離開屬恰當的。被告解釋自己留意到窩打老道有很多人,認為該處有對峙防線,而自己在碧街與黃格仔距離有80米屬遠距離。控方問點解去完廁所後知道有示威何不離開。被告回答有好奇心,同意自己講有聽到聲音和提及彌敦道有對峙

就花園(街?公廁?)往南行到登打士街轉右邊,恆隆轉左往一條無名巷,控方質疑既然被告好奇,何不在恆隆時往彌敦道。被告解釋行Pop corn 和562大廈會成日經過,冇特別。同意控方所指恆隆唔轉左,去彌敦道可以快啲睇到彌敦道情況。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去人群處,而不是八卦一說 。控方問右轉咸美頓街,何時在咸美頓街。被告回答冇印象。控方問花園街去咸美頓街幾耐,被告回答無印象大概五至10(分鐘?米?)。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時,可見彌敦道以南情況。被告回答不是太清晰見到,並指出自己18號冇戴眼鏡,因為日常時間唔會帶,返學會帶。
控方質疑被告在花園街時已經知道自己睇嘢差(視野差?)為何還要去睇,被告回答認為冇抵觸,不同意控方所指在咸美頓街已經見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有火,唔使眼鏡都睇到一說。同意聽到「並拎嘭難」聲音,見到有煙,在咸美頓街時看到彌敦道冇車,彌敦道以南有人在馬路上,並配有裝備,但不同意聞到催淚彈味。被告同意控方指在咸美頓街被告看見人們在馬路,有白煙,有嘈吵聲,去咸美頓街前已經相信該處有對峙,被告解釋這咁樣正正是想去碧街睇。控方質疑點解仲會想睇。被告解釋燈光暗,所以先想去睇清楚啲,因此前往A一出口處。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有冇停留,被告回答無印象可能留了5分鐘內,不清楚是否2315到達碧街A1出口。控方問被告2300去完廁所,並用了5分鐘去咸美頓街並停留5分鐘,被告回答不肯定,只是估量。控方問被告在A1出口被夾住前留了a1幾耐, 被告回答三至5分鐘。被告同意由咸美頓街行去A1出口後面牆的行人路,可以見得清黃格仔有對峙,見到對峙更加嚴重,有白煙,聞到燒燶嘢嘅味。控方問被告在A1出口後面的牆附近環境如何,被告回答有很多人駐足望向窩打老道方向,亦有很多記者。控方問被告點解沒有如早前所指拍下周遭情況。被告解釋當自己見到情況變得激烈已經諗住要走。控方質疑被告如此還停留了幾分鐘。被告解釋想睇清楚。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在A1留意到彌敦道示威者轉去彌敦道以北跑。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彌敦道跑去窄巷離開。被告回答無印象有人往窄巷走,大部份由北行線往北面走。控方質疑點解見到人走自己仲停留,被告解釋自己對有人突然間走感到突然。控方指被告要離開往朗豪坊搭小巴可以從彌敦道北面上 。被告不同意,解釋自己想首先離開彌敦道,第一個反應是從窄巷離開 。控方質疑點解咁快要離開該處,被告解釋見到情況激烈加有人跑。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踏入窄巷之前有很多人在窄巷跑。控方繼續指出啲人跑是因為有速龍在碧街以東A 2往西面跑的原因所致。(聽唔到回答內容)

控方指出如果被告站在A1作觀察並想離開可有足夠時間和機會轉向彌敦道往北面離開。被告不同意。控方繼續指出即使如被告所指是從窄巷離開,亦有足夠時間。被告回答如果不是被夾住應該可以。

控方播片
片段上方顯示232216 -232306
指見到幾十名人士從窄巷跑向碧街西, 234x-235x都有啲人咁樣跑 。
控方質疑,如果被告真的是在A1後方並想離開會有足夠機會離開,如片段所顯示。被告回答自己被夾住。控方繼續指被告可以從彌敦道離開,較寬闊亦可以去到朗豪坊。指出被告不是在A1出口後面作觀察,亦不是想去後巷離開先俾人夾住。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點解唔搭的士走,是否確認當時有小巴搭。被告回答當時情況冇的士,而小巴位置較遠,前往自己居所位置亦是遠離混亂地方的方向。控方問被告搭的士來旺角時已經知道路面有阻塞,被告回答不知確實邊度有,同意行去登打士街和咸美頓街時可以看見彌敦道冇車。

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想離開應該在彌敦道行出豉油街或亞皆老街搭的士。控方質疑被告不確認是否有小巴,被告回答認為有,因為小巴位置相距遠,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在A1出口離開不是事實。

控方希望有5分鐘休息再作準備,但在開庭的時候表明希望下午再開始

下午內容:
控方問被告指自己18號去旺角是食放題,11月17日於OpenRice搜尋一間叫㷫烚烚的餐廳,被告回答記憶中有。控方問被告早上供詞提及㷫烚烚Instagram指2400關門,被告同意。

控方問是否同意11月包括17日和18日叫㷫烚烚。被告回答無印象,並指自己記憶中家樂坊兆萬有放題,忘記實際和周朋友討論邊間店舖。

控方問被告是否同意家樂坊的㷫烚烚是在2023年才開。被告回答冇印象。控方質疑既然冇印象為何提及有看㷫烚烚在OpenRice和Instagram的資料。被告回答因為家樂坊有很多放題餐廳,可能當中混淆了。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在早上作供提及搜尋家樂坊餐廳不是事實。控方問被告是否看見㷫烚烚。被告回答有見到家樂坊但冇印象邊間舖頭,不同意控方所指是掩飾前往旺角的目的。控方指出11月17 18日家樂坊冇㷫烚烚呢間餐廳。被告回答有可能,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編作理由,現在被發現不是事實一說。

被告同意2019年知道街上聚集的人會穿黑衣裝扮。控方指被告當日提及用了45分鐘打扮,穿了黑色T恤和長褲,白色波鞋。

控方指出被告11月18日前往旺角不是食放題,去旺角之前已經在網上討論區知道旺角有示威。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知道旺角交通癱瘓,被告回答同意理大附近如此狀況。控方繼續指出被告前往旺角原因是因為想參與,冇搭小巴是因為交通阻塞冇車行,而身上的黑色衣着是刻意令自己和非法集結人士相同衣着,屬有準備的。被告皆不同意。

控方指出無論咩原因前往旺角都好,在旺角2300時能清晰有原因知道旺角有暴動。被告同意在彌敦道和窩打老道有,也同意自己到達咸美頓街時,必然知道彌敦道有暴動。

控方指出此情況被告選擇由咸美頓街往南去碧街是近靠近和進入了暴動範圍。被告不同意 ,解釋自己在A1出口方和黃格仔有80至100米距離,亦有其他人駐足,不認為是進入了暴動範圍。

控方指出2300後有人在咸美頓街或更北以雷射光射向南邊警察。被告同意片段中看到有,(亦同意在自己該處應該能看到?),控方質疑如此便是進入了暴動範圍,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向暴動地方越行越前,是想更近,不離開是因為想參與集結,被告有意圖,並且實質參與當中。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不是站在A1出口後方的牆近住窄巷去觀察,而是在警方圍捕,被告才在彌敦道轉向窄巷逃走被困。被告不同意。

🔸辯方沒有覆問

D5 辯方案情完 明09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Guide on How to Download Instagram Videos Effortless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