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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4/33]

🖇非即時,補回8月31日紀錄🖇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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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午D8盤問內容:

📌繼續傳召D8盤問

🔹控方盤問

▶️對社會事件的參與+認知
被告同意自六月開始有和平/暴力示威,曾參與1,000,000人大遊行,不同意基於社會事件才考急救(被告於2019年9月20日獲發急救證書)。同年七月初從台灣環島遊受腳傷回港後,有參與一兩次有不反的普通集會,當時仍有腳傷,不知該些集會有否轉為暴力。因為早走,此階段被告已經有讀急救。

控方問被告讀急救時,有無諗過去做示威現場的fa。被告回答去到一半先咁諗,因為一路讀見到香港增加暴力情況,整個課程30小時橫跨7-8月。同意八月的暴力情況比六月份多,除了王楠衝突,警察和示威者。同意示威者多數黑色裝扮帶有頭盔。

▶️首次擔任F A
被告於2019年9月26日首次擔任急救員。解釋動機是因為當天是林鄭月娥社區對談,認為政府釋出善意,較少轉變成衝突,是一個好的契機讓自己初嘗試+學習。當天沒有認識其他急救員。

當日天氣熱,穿了短衫短褲冰袖,帶冰手袖因為有濕疹,天氣熱和防催淚氣體,地盤款普通反光衣,自己用紅膠紙痴十字的頭盔,防毒面罩(不是full face),腰包,此案件檢取的其中一個袋,內有衣物,大量醫療繃物品都有帶,因為初時唔清楚要帶乜。醫療物資都是自己購買的,花費約幾百當時無工返。

控方問當日有無變暴力,被告指林鄭當日很遲走,無嚴重衝突,自己約七至八時到達,大概0030走,離開時沒有衝突,同意當日沒有做任何急救工作。

控方質疑會被警方誤以為示威者嗎。被告回答自己有急救證書,身上沒有違規物品,冰就自己亦有合理解釋,而頭盔和面罩不過是基本裝備,而且頭盔上有十字。

▶️第二次擔任F A
被告忘記確實日子,但記得當日係藍色水炮車射中清真寺當天。下午一至兩點到達,約2200(?)走,目的地尖沙咀。記得當天為假日。

同意10月衝突變得更強,當日有不同示威者和警方的衝突,並出動水炮車。被告指他有處理被水炮車射中的路人。出門裝備大致和第一次出動一樣,但有進化。

被告當天有背囊,自資了醫療物資,由於上一次無點用,所以帶的和上次差不多。控方質疑為什麼要自備醫療物資,被告解釋自己有能力買不需要協助。

控方問當日急救工作,有否幫助黑衣人。被告指當日為假日,亦是公眾地方,有協助洗眼和疏散,大部份為路人和記者。控方追問,咁又無幫助疑似示威者有裝備的黑衣人,被告回答有幫助黑色衣服人士,並視之可為普通便服人士。

🗣林官問,會不會先睇對方有無參與暴動才進行急救,有無諗過佢哋會繼續參與暴動。
被告回答自己絕對唔係睇立場,係睇有無即時急切需要,因為受傷可以惡化。

▶️第三次擔任F A
2019年11月11日,被告當日要返工所以晚上八時多才到達旺角。被告指知道當日為大三罷首日,但因為當日要返工, 怕OT唔知去唔去到。

控方問會否認同此次已經升級。被告回答如果以10月該次和11月今次,很難作比較,因為10月該次有水炮車,難以下評論。

被告當日帶有頭盔,fullface面罩,冰袖,自己加上十字樣的反光衣(不是案檢取的那一件),被告到達旺角才更衣 。

📹播放被告早前搵到的旺角直播片段,指當中看見自己進行救援工作

被告同意控方指片中要等待人群散開在2140才看見被告所指稱係自己的白色頭盔F A,帶有背囊和腰包,另有一名人士在地上。被告指該腰包為此案件被檢取為證物的其中一個腰包,邊一個就唔記得。

續解釋片段中未見自己時,自己已在附近,聽到有騷亂指有人打藍絲和見fa前往該位置,被告指自己也有前往但太多人,及後警察來到,人群散去,被告才去到。

控問如何治療。被告指先觀察,但當時有人正負責急救,自己便作輔助角色,例如當不夠光時,被告便用自己頭燈協助照明,和傳遞護墊俾急救中的人員。

▶️本案件被告遇上的兩名急救員
本案中被告在理大內撞到早前在街頭認識的一男一女f A(下稱男F A女F A)。男f A是於第二次擔任F A時(清真寺)認識的,該次無交換聯絡資料,彼此沒有照片。

控問被告知道要作供有無諗住搵佢做證人。被告答無因為無聯絡資料,認同無得同男女F A分享該次旺角救援的經驗。被告在第三次擔任F A時無識到其他fa。控方指被告沒有方法聯絡其他急救員前往理大,被告答無諗過禁做,同意係獨自行動。被告知悉中大衝突。

▶️對11月17日前狀況的認知
控問被告是否知道11月17前已有暴動,被告答只知道17號朝早新聞片段,控追問11月17號前是否有睇新聞。被告解釋工作忙碌,返到屋企先睇,所以案發當日起身睇嘅新聞係嗰日朝早嘅嘢。被告指知道不同院校都有事,唔係完全唔知。

控方問決定入理大之前有無睇返11月11日開始嘅新聞,答無。控問入poly的決定是否因為11月17日很多新聞提及衝突,被告回答主要是因為鄺俊宇的直播提及只有兩名醫生在內,覺得自己有時間和能力便前往。控方質疑叫得人幫手係因為有暴力事件。被告回答入面仲有其他不同的人。

控方指出被告11月17日入理大之前係校內的人與警方之衝突。🗣官指外圍地段所見或能有內裏或外的人,不能作出概括。控方續問被告聽到鄺俊宇呼籲繼而進入校內的心態是什麼。被告解釋poly係公眾地段,可以有好多人進入,不一定只限於外圍嘅人,認為內裏只有兩名醫生不足以應付。

控方問17號見到的衝突是什麼。被告回答是當日早上的衝突,有人射箭掟磚和見有火。🗣林官問有否從新聞中看到他們在校內。被告回答主要在暢運道外,亦同意控方所指17號的新聞比11月11日旺角社會事件嚴重。控方問未入校園前有無問其他聖約翰朋友或導師應否進校園,答無。

▶️本案被檢之背囊
控方指出本案中被告自稱自己沒有背囊,但在頭三次急救行動中卻有 。被告解釋初頭經驗少,把購買的醫療物資都放進袋中,而於11月11日旺角該次,則是因為當天需要工作所以需要帶背囊帶衫到旺角換。被告續指於本案中,所穿的反光衣款式有很多袋,亦有腰包,並指當晚打算凌晨12點離開。

控問知唔知校內可以拎物資。被告回答當時估計有。控方質疑如果唔肯定係咪可以拎,點解唔計劃帶晒所有野去現場。被告答已有相對經驗那些會用得上,重申係諗住12點走,(聽唔清第日要返工?),自己也知道唔會完全夠用,指如果用晒咪走。被告指答唔到就自己的醫療物資能治療多少人。

▶️索帶
被告指三角巾買完之後一直無用過,所以只帶了2-3條三角巾。由於帶得較少,但當時在校內進行急救工作後,害怕不夠用,於是在急救站看到索帶後便拿來用。

被告解釋知道被檢取的索帶包裝原本有100條,是因為看到控方文件被檢取了99條,記得自己當時用了一條,所以知道包裝總共100條。

控方問其用途。被告指解釋當時看到索帶後有想法,可先在手腕扣一圈,再用另一條穿上套圈扣在衫上之鈕扣,於是拿便了作備用。控方質疑此做法不能在急救手冊看到,被告回答活學活用,同意可以用其他布固定傷肢,同意當時自己也有繃帶,但續指繃帶係用嚟磅傷口,但唔會攞嚟作固定傷肢,好浪費,當然如果無晒梗係可以咁用。

▶️黑色幼繩
被告解釋係同索帶差唔多時候約2230後拎的,同意此項物品較容易吊起傷肢,不需要博長,但不同意控方所指因此索帶便不是作醫療用途,亦不同意指有其他醫療物品幫助。
控方質疑索帶和黑色幼繩係參與暴動,綁起水馬之用。

▶️哮喘藥
被告指自己小時候有哮喘但無點復發,帶哮喘藥是以防催淚氣體引發。控方問是否知道警方經常使用催淚氣體,有否擔心影響自己安全,被告同意。控方質疑有無諗過去理大會有此危險,被告回答因此自己戴有full face 防毒面罩和藥物,並指有能力保護自己,急救亦係自己之後想做嘅工作,何樂而不為。

▶️被告形容急救員角色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傷病者人數不能確認,但認為自己能處理傷口,並認為自己有用得着的地方,如果遇上嚴重情況會叫白車,希望別人不要認為自己所做的微不足道。被告繼而指出不要輕視微小傷口,因為可以惡化得好嚴重。

▶️ 急救工作 = 參與暴動?
🗣林官問控方立場是否指自身安全大於拯救工作。控方指出此情況會向被告指出他在參與暴動,即使真正的急救員都不應前往,警方有呼籲不要前往,內裏的人如需協助可以尋求正統方法。

🗣林官續問係咪指如果情況嚴重,急救員不應前往。控方同意,並指有不同案例檢控急救員暴動。林官指明白控方有廣泛經驗,但質疑這樣案例引入是否合適。

控方解釋即使係急救員都不應該前往,警察有講要離開校園,並指出相關急救工作應交俾有關當局處理。

被告認為控方所指不安全之定義太廣泛,如控方所說,世界便不需要有醫生。續指出自己聽完呼籲後知道理大內可以有很多非示威者人士,認為自己能夠協助救援並勸喻離開,指出不應完全顧及自己安全,既然有能力便扶危濟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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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午內容 ]
📌傳D12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和嫲嫲同住。每星期會和家人親戚聚一次食飯,通常在周日。被告2019中六畢業,2021運動教練高級文憑畢業,2022年初做健身教練。

2019 畢業後在長沙灣一餐廳番工,至8-9月轉工至石離一間餐廳(至11月?) - 其工作時間為1700-2100。被告2019 年11 月要番學,同月11日停課

被告2019.6月頭曾參與一次有不反之反修例和平集會,之後無再參與,因暑假要在長沙灣餐廳番工,而9月開學之後亦無時間。

▶️中學同學相約被告 入理大靜坐

11月17日 09:xx 起身,有一中學同學(下稱中同 - 中4認識平時一齊玩)早上從telegram 傳一消息俾自己,指希望入poly靜坐,約1-2小時(被告指當時中同有提及地點但當時自己不確定)以和平手法表達意見,令警方不會封鎖校園。續指中大衝突中很多傷亡,不希望今次同中大一樣。被告指自己也是大專生,不希望有暴力情況令學校圍封。彼此預計靜坐,呼籲暴力示威者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

被告當時認為對方意見幾好,但需睇清況和成效,續指晚上9點有約家人食飯(每星期一次聚會),所以當日預17-18 :00離開,有告知對方,對方指也會同時間和自己一齊走。

▶️出發理大 + Y core 進入

二人彼此相約於10:30 葵涌光輝圍公園等, 因是彼此中間位。10:30 2人到光輝圍公園 ,喺附近一餐廳食早餐。約11:30 二人答的士到poly 附近,在何文由落車位置見殯儀館。

中同帶自己先行一條樓梯再經一條隧道入poly。此階段約12:00。被告以往無入過poly, 當時不知入口,後知從y core入,當時見只有1-2人,行來行去,好靜。中同帶自己由育材道行至va,約行了15分鐘,當時周圍環境無咩人。

▶️準備靜坐 及其衣着

之後入va行上樓梯,見有1x人似從袋中執嘢,約幾十袋,無見有人靜坐,但認為該些人似預備靜坐,中同有問他們,對方確認係靜坐。

被告同中同一齊幫手預備靜坐,該些人叫被告2人幫手整理地下,並俾報紙幫手鋪地。被告當時有睇該些人的袋中係乜,見有文宣紙類物,文具,急救用品,大聲公,漲蓬,零食,衣物。續指靜坐d人淨係從袋中拎所需之物出來,不知物品屬於何人。

後來預備好便開始,有人以大聲公講唔好出去同警察打過,會好似中大。(被告/大聲工人士?)續指無人會希望有一日不能進出校園。

被告指靜坐人數約1x人。有路過黑色衫人士,反光衣/其他正常打扮人士注足聽,記憶無人有反應。被告靜坐之衣着:深色tee,黑短褲,背囊 - 內有一枝水,鎖匙和銀包

約13:15靜坐人士叫被告和中同幫手把袋搬入房,約有多2人一起搬,估係想多d地方坐整齊d,搬左5分鐘,及後再叫被告和中同把袋中物品分類,執左大半個鐘,二入彼此感累便在體育館休息,此階段約1430,館內有分散約30人。

▶️體育館-> canteen -> 靜坐處聽到靜坐人士和黑衫人爭執

二人有拎地蓆坐在上休息,期間有睇手機和一齊打皇者榮耀(線上遊戲),休息45min 後二人便去了對面canteen諗住買野食,叫完野食先發現不用付款,當時飯堂約1x-20 人,什麼衣着人士也有。

食飯時有睇到canteen 電視,直播住a core 外圍衝突。食左45分鐘,約1630,後想返回靜坐處,行到附近聽到好嘈,見靜坐處有4黑色衫裝備人士和靜坐區人士嘈,指靜坐人士坐喺度幾耐都無用,應該要出去打過。靜坐人士指要打到幾時,會搞到中大禁,何不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

1x分鐘後,無共識,有裝嘅人走咗。被告認為應用和平手法,覺得佢地激進,唔聽人諗法。

▶️被告遺失電話+ 尋覓失敗+打算回家

當時 17:xx ,2人打算都走,被告諗住拎電話出嚟但發現唔見左,認為是在飯堂遺失,中同陪自己去canteen 搵,有用中同電話打俾被告電話,通但無聽到電話響,估震機。

二人在canteen搵左10分鐘,後在體育館搵左5-10分鐘,後再在靜坐位置搵左5分鐘,終不死心再去canteen  搵,當時見canteen 電視直播時間約1730,內容都係影住a core外圍,見有對峙。被告有打算繼續搵,但中同話認為應該搵唔到不如離開先,叫去尖沙咀地鐵站番屋企。中同帶自己到平台位置行至a core樓梯前。

- 此階段至被捕,曾嘗試離開POLY 4次 -

▶️首次嘗試離開Poly - A core -

二人到達a core 樓梯頂時間約17:50。當時兩邊有水馬,只有2-3身位出口,出口處有人,望落梯之視野受阻,聽到周圍好嘈,有磚地落地聲,嗅到剌鼻味(事後知tg 味),周圍好多人。

二人成功出去,行樓梯落去見有雜物,行至外面行人路位置,旁邊有巴士站,當時見兩條車路有50人以上和警方對峙中,水炮車射水中。

中同想從科學館道離開行往尖沙咀地鐵站,但被告表示害怕,解釋指無親身見此場面,而科學館道也有示威者在。便叫中同往其他出口,亦唔想穿過暢運道示威者。

約18:30,中同想試照行但知自己驚,就行番上樓梯搵弟2d 出口。中同有睇電話搵出口,打算去火車橋。

▶️第二次嘗試離開理大 - 紅火橋

約1845到紅火橋距離6-7米(?)見近理大之出口被枱,木板,壁報板堵塞。二人無嘗試穿過,無其他人跟二人前往此出口,見有人經過出口位置但無停留,亦無見有人嘗試從此出口出。二人有問路人,獲告知不清楚邊到可以走到。二人逗留了少於5分鐘,中同指去返進來之入口,即y core

▶️第三次嘗試離開理大 - Y core

二人返回va 經育材道往y core 出入口,到y core近19:00。見一班約2x多人黑衫為主人士,有見戴頭盔,在隧道外,似搬跟野去隧道方向,當時被告和他們距離約(2-5米/25米?),亦見隧道口有堵塞。

見狀無打算要迫出去,有聽到該批人指想守住y core, 被告指自己乜都無(衣着和上指一樣,另指袋有掛黑鴨嘴帽),對方有裝備,續指彼此理念不同怕有爭執,自己認為要和平表達,認為對方係想以暴力手法。二人和該批人士彼此無溝通。此階段站了3-x分鐘

中同指行科學館係可行,想再試,離開隧道口約19:05-10

▶️第四次嘗試離開理大 - A core (此階段戴上頭套+中同失散)

二人返va 往平台再行去a core約19:20-25到百步梯前,被告知a core有剌鼻味,在前往a core 途中在canteen 物資站想拎口罩,但搵唔到,便於衣物物資中尋獲到一似是圍巾的東西,諗住頂住先,去到平台先知係頭套。

被告在近core f(認為此處5分鐘內就到core a )便戴上頭套,只蓋上嘴鼻。被告和中同前往時無人跟隨。此階段約19:30

見a core水馬位置有tg 味,有2x黑衫人士,部分有裝備包括頭盔,有反光衣,分佈在附近。中同知自己驚,提議自己先試科學館道走是否可行,如可行會返回,叫自己在水馬位置等。被告由見中同出了水馬至自己被捕無再見到中同。此階段約1945

▶️等中同期間於a core受傷

被告等了10分鐘,突然很多人由外湧入百步梯水馬出入口,估從樓梯下上來的,被告當時面向他們,記得有一穿雨衣人士撞到自己,自己繼而被kick 到向後跌,左膊落地,撞到頭左邊耳仔位,感痛楚不能集中,當時無留意有無出血。及後一反光衣人士扶起自己到一(紅磚牆?)位置,不認識對方,估計為急救員。

當時被告坐喺度,對方問有無唔舒服並告知自己頭左近耳有留血,續替自己治療,拿了紗布㯲住傷口。被告當時戴住的頭套被急救員除下,但依然套在頸。被告同該人講想等朋友,該人指有需要可去急救站,說罷便離開,被告當時不知急救站位置,無諗住問因想等中同。

該人離開了後約10 分鐘,被告還感頭痛難集中。有1普通人士問被告要否去急救站,被告指不想去因為想等中同,自己無記中同電話號碼,怕中同搵唔到自己。

▶️體育館遇上三人

被告續表示想去體育館,因早前和中同去過體育館 ,估如果中同搵唔到自己都會去體育館 搵。該人扶自己到va,到體育館約20:05-10。有借該人電話打俾姐姐2次,不通。當時體育館內有2x人分散坐着休息,有睇電話,見他們有講出面情況並指走唔到啦,好似好亂等內容 。

被告有問他們邊到可以走,對方答宜家都唔知,續指見到出面禁,最好留一晚,認為可能警察示威者會散。

被告當時打算先休息,因不敢出去。休息時約2100。訓左半夜有醒,出去canteen 見電視直播顯示時間為22:30,睇左約10分鐘,畫面顯示a core 有對峙。被告忙記此階當時canteen  還有否運作。

除電視外,有問飯堂陌生人外界情況和有無得走,獲告知宜家更加無得走,指警方封鎖左校園,宜家出會被視為暴動,建議留在校內。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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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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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內容 ]

📌傳D12作供
D12盤問完,詳情: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3633-10-27

- 無覆問 -

明日開始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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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 #審訊 [3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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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主問完
(詳情後補)

控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申請明早才開始盤問,預計半日。
林官呼籲各大狀今日有時間整理下,有甩漏可明天處理。

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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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 #審訊 [37/33]

🖇️ 非即時,補回9月6日上午審訊內容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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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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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已滿22歲。現時任兼職搬運。案件開審前在日式遊戲機中心任職主管,因審訊時間長,沒有足夠假期,故辭去長工。
案發當時在浸會大學修讀與媒體有關的科目四年級。最終有順利畢業。
(隱去部份涉及被告私隱內容)

▶️計劃接女友收工
2019年11月17日下午約兩點起身,當日約了時任女友在灣仔的餐廳接她收工。因當時大家都在學,只能在星期六日才有時間返兼職,故此即使當日是禮拜日,女友仍需返工。
當日女友六點收工,計劃由紅磡家出發沿漆咸道北往Y core旁行人隧道進入理大校園,沿育材道去尖東搭船去灣仔。

🗣林官問咩方向。被告確認沿Acore 向尖東方向。林再問係打算還是確實路線。被告指打算,因一向都會根據這條路線出尖東。林官提醒地點時間講詳細少少,逐步嚟。

辯方續問打算經A core如何往灣仔。被告稱打算穿過科學館道直行去天星碼頭搭船過灣仔。

🗣林官問女友在灣仔哪一後街道,並供地圖讓被告翻閱。被告確認是駱克道A1出口右邊範圍。自己以往不是搭地鐵,一向都有搭船。以往都有接過女友。
林官再問由家至灣仔需時。被告指由紅磡家穿過家維邨入蕪湖街行上漆咸道北入行人隧道入育才道,需時二十分鐘。
穿過理大後去搭船都係步行。 因為行會快過搭巴士,要等車又會塞車。
林官問船期班次。被告答大概8分鐘。林官指是班次相隔不是航程。被告指沒有細心留意,相信是十分鐘內。而落船行去女友的工作地點約15分鐘。

▶️當日衣著
當日下午兩點起身,簡單梳洗及食少少野後,接近五時起程,預一小時路程。
當日出門穿黑色Tee,與女友去韓國旅行時買的黑褲,黑色Vans鞋及背囊。 背囊裡有學生8達通、風褸、返工替換用的白Tee。返工用的手套及頸套、用過的口罩。 被告平時沒有整理背囊習慣。
當時讀書時期會兼職倉務員炒散。當時在青衣的物流中心工作,要處理木架,內地落來的貨物都大塵及較重,需要戴防滑手套搬及配戴防花粉口罩。

🗣林官問番多長時間。被告答斷斷續續都有3個月。確認由始至終都係同一家物港公司,位於青衣航運路。
頸套則因為返工初期,覺得戴口罩會勒到耳仔痛,故此轉用頸套。

被告當時有一部iPhone手機及有戴眼鏡,但案發時遺失。

辯方邀請被告看證物,一張印有被告樣貌的個人8達通,確認相中人有戴眼鏡。

▶️與女友背景
於2018年10月認識,當時修讀同一課程。其後發展成情侶,案發後就分手。

▶️當日行程
當日下午五時出門,用了二十多分鐘入Y core。接近1730時進入理大。沿途見不到不尋常事件,如示威破壞。
入到Y core收到女友whatsapp,指有同事無法返工,需要加班至夜晚九點。由於當時已在理大附近,因九點再去接女友,不想回家,因來回會花多一倍時間,便想找個地方消磨時間。

🗣林官問當時具體位置。被告答出了行人隧道在育才道,正準備入Y core。
問由由Y core 行去A需時。被告指正常步速十分鐘內,約6至10分鐘。

▶️學校FYP
當日打算接完女友便與女友商討是否更改FYP題目。
辯方呈上證物列表,為Hons project 年中報告,問及"COPO learning out come"何解。被告解釋指報告會否將應用課程學習到知識。 當時想做一本雜誌,由資料搜集、找訪問者、排版及出版都需要負責。
當時與女友同組,早在2019年6月便要交組員名,2019年110年要有第一份progress report。FYP題目與寵物善終有關,上網搵到兩間公司做訪問,曾有whatsapp及致電。初期得到的回覆都是等待安排。十月交完報告及匯報,導師指我們進度慢,我再搵兩間公司,但已經沒有回覆。
當時有想過轉題目,但又會扣分,但不轉題目又無法繼續。
案發當日見有時間,又看到Instagram storie,見到理大相關消息,即時有新想法。因行入理大後,見不到示威者和警對峙。想在理大兜個圈再與網上消息對出下,睇下有冇新想法。 。

🗣林官關注當時收到whatsapl的位置。被告指當時在育才道近Y core。見有時間就拍攝與社會事件照片,主要想對比網上消息與現實有何分別。研究下網上會不會用情緒勒索的方式。

▶️理大內的觀察
辯方問被告有否實行。被告指當時行到一棟大樓,見飯堂仍運作中。當時仍未知係VA core,直至見到平面圖才知。 因為平時不會入理工,一向都只係經育才道穿過理大。

🗣林官問被告一年有幾多次進入理大。被告指廿多次。有時約朋友在尖東聚餐也是這條路線。

飯堂:
當日約1800時,飯堂仍運作。入到去影相,認為裏面被畫分兩區,一區與正常餐廳無異,有人食飯中,他們穿著通便服及印有急救與記者的反光衣。另一區台上放有零食、衣物等物品,雖然物資多,但有標示。 見不到有收銀,認為物資是供有需要的人使用。在飯堂逗留30分鐘,影完相便離開。
因現場與網上消息太不同,現場平靜,有人排隊攞飯,與餐廳無異。使用手機筆記記低所見所聞,留待與女友商討轉題目方向。
飯堂門口附近有孫中山像,被人惡搞,見戴上頭盔,護目鏡。覺得幾罕見,所以影低。

體育館:
之後行左去十米內VS core的體育館, 入面見到好多軟墊,多人在內休息。 見幾繽紛,他們都穿不同衫衣物。 自己則沒有入去,因為離遠影相更特別。

活動中心:
大概六點幾,去室內的活動中心,入去望似年宵,堆滿台。 最後有入去,見與飯堂差不多。台上放衫褲鞋襪袋、繃有紗布醫療物品、地盤頭盔、眼罩、防毒面罩、也有工業用口罩及。見唔到收銀,似讓有需要的人取用。自己則沒有取用,因為影完相便去接女友。當時也有記低想法,覺得似年宵。

紅火橋:
約1900時,上左平台影多少少相,再行去A1出口,即紅火橋附近。見出口幾十人聚集,見橋中間位雜物堆到好高,有少少火光,自己冇行到好近。亦有影相作參考,見冇特別,就沿有有蓋行人通道去尖東橋,即D core.

🗣林問係搵路還是看情況。被告答看情況。

尖東橋
接近1900,見與紅火橋差不多,有幾大人聚集,有雜物。留在現場幾三四分鐘,見到黑衫人企在橋口

A Core
約2000時,見時間差不多,便往A core百步梯準備去接女友。A core平台位,有數十人在玩手機,有人坐住,成個畫面好嘈雜。 他們主要以深色衣物為主。 沒有行近,因為要接女友。

▶️第一次離開理大
之後落到百步梯底,接近噴水池,當時沒有衝突。 再行前見漆咸道南與暢運交界有衝突,見有示威者與警察對峙,有水炮車與刺鼻的氣味。直望科學館道見有幾十人聚集,但沒有警察,科學館道地下兩旁都沒有雜物,只係對出馬路有雜物與磚塊。
觀察到科學館道聚集的人想參與大十未字的衝突,害怕被牽涉在內,所以走入校園,覺得會安全。

其後見八點幾,都趕不到接女友,叫她回家再作打算。想沿原路Y core出口,再搭車搵女友。

▶️嘗試Y Core離開
約2030時,有走去Y core,在平台上去體育館的樓梯,因為剛剛無事發生,覺得可以行。 在VA core落地下往Y core出入口。
其後見到暢通無阻的Y core變到好多雜物,及幾十人看守門口。 他們穿深色衣物,戴頭盔。當時心諗,死啦,點解多左咁多人,所以不敢貿貿然接近。
之後返回VA core,攞電話睇咩情況。約2100時,搵到一個很少人的地方坐底攞電話google。
之後女友收工來電,傾左電話。我就話係理工,佢問點解係理大,解釋咁岩經過 接佢收工。但見有時間淨 就影多d相 再傾傾fyp,為初步構思。
同佢講,入黎既出口出唔番,但叫佢唔好擔心,會搵到出, 叫佢休息,因為知佢番左成日工。傾了三十分鐘後便收線,約2130時。
其後上網見警方消息,指Y core可供人離開。 便落地面,觀察是否開了比人走。
見到出口情況同早前差不多 再雜物塞住 有人聚集,有6,7人想離開。他們穿便服,非聚集人群。

🗣經林官提醒,被告確為是行人隧道出入口。

該批離開的人折返,之後搵穿便服的人問。他們表示唔洗再行過去,隨道有雜物塞住 ,唔好再行過去。當時自己在校園內近育才道的一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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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審訊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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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往灣仔行程
自從與女友拍拖後便有接送女友收工的習慣,若在住所出發就會使用這條路線(按:由紅磡家步行至Y core,穿過理大,途經尖東往碼頭搭船往灣仔女友工作地點)。
控方問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指因為當時未有沙中線,由紅磡住所往何文田站再轉線較麻煩。行去何文田站與理大所需時間相近。
控續問在何文田如何轉乘。被告答需搭去油麻地轉金鐘再轉灣仔。
🗣林官問以前沒有試過這路線。 被告指有試過,不記得次數。
控方指出,由何文田搭地鐵經金鐘去灣仔需時約16分鐘。
由2019年2月與女友開始拍拖至案發日,接送過女友廿數次。若由住所出發就會搭船,相信超過十數次。近地鐵站的地區出發才會搭地鐵。

▶️FYP
現在找不到女友是因為分手,用不同方法都試過都找不到,包括上門。11月都有打過给女友。控問有冇嘗試問電訊公司取通話紀錄。被告稱沒有,至準備審訊時也沒有。因為沒有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不問電話公司是因為講大話,根本沒有女友。 被告不同意。
控續問與FYI有關問題。被告指最後有交報告並填上女友的名字。交報告不用見導師,而實體報告放置於導師辨公室外的箱內。當時沒有跟導師提過找不到女友。因為不想做到咁絕。控方指出被告此舉是欺騙校方。被告指不算,因為FYP初期女友都有就舊題目做過資料搜集。於2020年1月至2月轉與疫情相關的題目。被告確認女友沒有參與過新題目,2020年5月交報告時,因找不到女友,才填上女友名。控方指出此行為為欺騙學校。被告不同意,因女友有參與前期工作。

辯方提醒這可能涉及其他罪行。如欺詐。
🗣林官指出如果確實講到涉及何罪,的確有需要提醒被告。認為此舉最多都只是個人品格問題。

▶️兼職倉務員
2019年9月開始做兼職倉務員,中介人每半個月會結一次數,再以現金出糧。控方關注是否有相關紀錄。被告稱中介人應該會有,而物流公司就不會有紀錄,因全由中介人安排往青衣物流倉協助搬貨。因案發時遺失手機,加上要宵禁,便沒有再返倉務員。
手套頸套都是返工自費。手套是在第一次返工,中介人提醒需自備手套及安全鞋時購入。口罩是第二次,頸套則是第三次。

▶️對社會事件的關注
2019年6月至案發時,只會在Instagram的限時動態,由他人轉發的新聞截圖或影片。知雙方有衝突對峙,如水炮車、物品著火,但沒有研究衝突是否升級。見參與暴動人仕都有穿深色衣物的人,有配戴防毒面罩,沒有留意有否手套頸套面巾。

11月17日,有在Instagram 留意到有暴動發生,但沒有留意新聞。有聽過大三罷,但不清楚有何大學參與。
自己就讀的浸大十一月不知甚麼原因停課,沒有深究,也沒有與女友傾為何停課。
約2019年11月12/13日有留意過理大新聞,Instagram 見紅隧收費廣場有破壞行為。

▶️11月16日進入理大經歷
11月16日也曾穿過理大往尖東搭船去灣仔接女友。
當時進入理大留意到有雜物,即育才道有磚塊,行人路上有沙。當日同樣由A core離開理大,正門外的行車路有磚塊。都是經暢運道去科學館道,當時無特別,與平時無異。沒有留意十字路口。女友沒有反對你入理大。
控方問16號行了一次理大,為何17號也採用該路線。被告指因為16號入去都是暢通無阻,17號也照行。路程約50分鐘。
當日由紅磡住所至Y core, 沿途地面與平時無異,不覺得有破壞和有磚塊。第一次見有磚是在育才道。

▶️11月17日進入理大前
控問17號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沒有想過,加上16號可行,覺得17號也可照行。進入前沒有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同意用手機查不會浪時間。出門前也沒有檢查背囊,知道背囊一直有放手套頸套等。否認攜帶這些物品是參與理大暴動。只是認為放屋企會好易遺失。番工會忘記攜帶,故一直放在背囊。
在進入行人隧道前的階段,從Instagram得知理大正門有衝突,見到水炮車射水的相。當時自己仍身處行人隧道,沒有再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因為限時動態非即時,是數小時前的貼文,認為衝突數小時應己平息。 同意用手機查看新聞很方便。
控方再問在此階段,得知女友遲收工的消息未。 被告稱未,故此想六點接送女友。也沒有計劃返回使用其他交通方式接女友。因當時理大仍未封鎖。直至進入育材道才收到女友知會遲收工。

當時己想拍理大校園內的情況,留待與女友傾FYP更改題目事宜。因早在10月10日交第一階段報告,導師稱再找不到人訪問就會冇分。控方質疑被告10月10日後沒有去過衝突現場,又不會特別關心社會事件,為何當刻又忽然有該念頭。被告稱當時已入去,又有時間。控再指16號入去理大又沒有該念頭。被告稱16號女友準時收工。控再問早些去都得。被告指未有想過。
控方再指出去接女友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

▶️進入理大
控方問留在理大有沒有影到想要的畫面。被告指留在理大只係想兜圈及影相。亦未有想過訪問,因為當時只是初步構思,想影相找尋方向及與女友討論。當時想影校內情況與外面描述有否不同。另遇到有趣事物也會拍片。
控問被告知理大有幾個出入口。被告回答指4個。原打算都是經A core。

體育館:
去到體育館見休息的人所穿衣著不止黑色,多隻顏色都有。沒有留意他們有否配戴裝備。沒有行入去觀察,因認為沒有必要,沒有特別,在入口影較特別,呈色彩繽紛。控質疑被告目的是要研究,但又不入去。被告稱他們正在休息,沒有紀錄價值。

活動中心:
約1830進入活動中心,因飯堂與活動中心有一通道相連,直接過去就可以。入去見有衫褲鞋襪,防毒面罩,醫用口罩等物資。存量頗多。
控方指出在這階段沒有取用物品,因為知該些物品是供給人參與暴動之用。被告否認,只認為沒有需要及不知可否取用。自己也沒有從Instagram得知物資站的信息。控續問FYP不想講這項。被告稱沒有想這。

紅火橋:
去到紅火橋見有雜物及起火,當時覺得只要不繼續往前就沒有問題。加上和校園有些距離,想行前影多些相,順便入A core。 當時也有google指有人在火堆放火,唯不肯定真假。當時自已不算害怕。
在這個階段影了接近1小時,影到過千張相。控問足夠未,要離開未。被告回答差不多離開,因為都係想沿途行。

🗣林官問跟住行去邊。 被告答A core。 林指昨日主問供詞又話去尖東橋。被告指因為行人道順便會經過尖東橋。

控問明知A core有衝突,還要走過去。被告稱當時衝突已過一段時間,認為衝突不會持續太長。當時心態已想離開。
控指出網上搵料,不會浪費很多時間。被告認為網上太多fakenew,加上太多消息。

▶️A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在百步梯頂以正常步速沿樓梯落去,有些雜物,但通道夠一人經過。見有黑衫人聚集,沒有留意他們有否裝備。控方質問被告要入理大做資料搜集,為何不留意。被告指自己不會影人,只會影理大校園環境。
當時身處A core正門未越過噴水池,視線右邊望到少少漆咸道南。當時漆咸道南與暢運道見仍有衝突,水炮車射水,示威者後退。左邊無留意,只校到校園內冇衝突,亦沒有再行前。前方則沒有衝突。
控方再問為何要返回入校園。被告解釋因聞到刺鼻氣味,正前方科學館道有十數人視線望向大十字的衝突位置,似乎準備起步,作勢想走過去。其後自己沒有再行前怕自己被牽涉,選擇返回。整個階段約兩三分鐘。
控方指出被告不走係因為想留守校園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再問當時有沒有戴手套口罩或頸套。被告回答沒有。控再指既然聞到刺鼻氣味,都沒有想過在背囊取出口罩或頸套。被告指當時氣味不算濃烈。

▶️Y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其後打算經Y core出紅磡搭巴士。控方詢問Y core情況。被告指當時Y core有幾十人是聚集,大部份人穿深色衣物,部份人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及頭盔。沒有留意有否武器。

🗣林關注哪個出入口。被告指至校園Y core出入口。

控續問隧道有否完全堵塞。被告指見有雜物,未知堵塞曬。當時距離隧道約30米,逗留不足五分鐘。控方問黑衫人有否武力行為。被告沒有留意。控再問有沒有人講過不可以由該行人隧道離開。被告回答沒有。控續問為何不問黑衫人可否離開。被告稱想搞清楚先問。控反問被告早前先講過網上好多失實資訊。被告答因不知對方是甚麼人。控再問為何不走近過去。被告稱怕會如早前往紅火橋般,突然起火。

▶️返回校園
其後離開Y core返回平台。收到女友電話問為何仍在理大。控問原來女友不知你一向穿理大。被告回答女友知,當時是問我為何隔咁耐仍在理大。當時女友反能錯愕及驚㤉。 其後與她解釋轉題目商討FYP新方向。控方質問所以她知你在理大,應不會奇怪你仍在理大。被告解釋因為是一瞬間的想法。
其後手機見到警方發放消息指Y core可離開,當時約2130至2230時。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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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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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
林官首先糾正控方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如同意事實防具面具的錯字,年日的日期格式調轉,其後針對部份陳詞,要求控方作出釐清:

📌糾正控方陳詞中司法認知的描述
指出控方在回應辯方對理大事件的認知上,用了「不能不知」,庭上改為「人所共知」。林官指出陳述上有文理的問題,不能假設全世界人都知。
最終控方改為「任何住在香港並留意香港的正常人對理大事件的都知的事件,包括被告,法庭都可作出司法認知」。林官提醒被告是否知悉,這都只是推論 。

📌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在指定時段離開理大
林官引用控方陳詞中「警方呼籲11月17日19:00-22:00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經全部出入口,離開理大」 ,要求雙方釐清:
1)理大有幾多出入口:
雙方確認常設的出入口有四個,分別為A core正門、Y core、紅火橋、尖東橋。而控方確認全部出入口便是上述所指的四個。
2)時間:
林官指出一開始警方沒有指明只有Y core出口,只是Y core較安全。而警方21:30的呼籲只提及Y core出入口。
控方最終更改為「留在理大的人必定有足夠時間進開理大,控方有充足證據顯示留守者可在19:00~21:30經各個主要出入口離開,21:30~22:00則指明Y core出入口離開,經警方截停搜查後便會放人。」

▶️與D2相關的陳詞
📌D2的黑色手套
林官指出D2供詞指出不知警員在背囊哪處找到手套。
D2代表回應指D2是不知背囊有手套。
控最終更改「不知警員在哪裏找到黑色手套」

📌辯方的Whatsapp 對話截圖
對於控方陳詞中指出辯方呈交與被告與田友人whatsapp截圖中的對話,也能在被告手機的whatsapp顯示(按:現為控方證物),批評辯方沒有向控方要求提取手機。林官詢問控方,指的是在警署還是法庭。
控方回應指是在法庭。D2或其代表律師從來沒有在庭上支持截圖信息的證據。 林官指出辯方說法是舉證責任有限,控方當時可即時反駁,例如要求D2提供手機密碼,如D2拒絕提供,再作出此批評便無不妥。
控方指出這是辯方責任,稱D7辯方呈交對話截圖時,也有交付證人手機予控方驗證。林官稱即是控方私底下都有與D2辯方溝通。控方指辯方稱「好似」遺失。
🌟D2辯方即時作出糾正,當時指的是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

林官指出如批評D2講大話,何不即場在庭上要求D2打開手機。 控方擔心如日後被定罪,辯方會在上訴庭批評控方手法太過火,以往上訴庭也曾用過此批評。指出D2出來作供,又不提供證據。
🌟林官指辯方有提供證據。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現在辯方提出證據,又要反駁對方證據問題,從而反證控方說法。 控方指出這是judgement call。 林官指控方這是「講唔通」,即控方自己不做,又要辯方批評沒有證物手機支持信息內容。
控方強調現在辯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削弱或反駁控方說法,而說明真相的關鍵,便是被告的手機。

林官指出這是個人選擇,不可以迫。控方指出如詢問完被告,被告不同意,才是迫。
林官稱明明咁重要的證據,「打開事真的鎖匙」便在眼前,叮嚀雙方要思考用甚麼形式呈上🌟。 明白辯方也可能有顧慮,擔心其與此議題無關的對話信息呈堂,引致其他影響。但始終whatsapp的對話才是真確的。

控方表示會尊重法庭。強調即使被告有在庭上打開手機,也只同意該些信息也出現在被告手機,不會代表是事實。反問即刻當刻被告與田友人有用whatsapp溝通又如何。
林官指出也要視乎對話自不自然,雙方是否跟劇本溝通,信息有否被破壞等因素🌟。也請控方在庭上指出whatsapp截圖中有沒有出現上述所指的情況。
控方指只看對話截圖,不會知對話有否經刪改,而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也不能證明。

▶️與D4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432)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 10:24~18:08。辯方確認。

▶️與D7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18:00~1850。

▶️與D8相關的陳詞
📌在場救援的義務急救員是否參與暴動
林官首先指出控方陳詞中:
1)指出在223段的段落抬頭指明「D8進入理大並非擔任義務急救員」
2)而另一段內有段則稱「D8不只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要求控方釐清立場,是否指D8扮急救員。

控方指出D8不只是做急救。若然是,為何逗留長時間也不離開,所以必然不只是做急救。 林官指出概念不清楚。
控方回答立場是指D8是扮急救員。 若D8目的真的是做急救員,看天當日情況,理大被破壞的暴動的情況出現,應該盡早離開,否則便是留在現場壯大現場聲勢,鼓勵暴動者,為暴動者提供協助。 林官提醒控方用字,被告是鼓勵還是協助。控方回應指留意上訴庭的判詞。
林官反問見到當日情況,急救員就一定要走?
控方指會有正式的急救員協助救援,稱如以巴衝突中,也有紅十字會機構派員當地。林官則稱,用俄烏戰爭作例,如救援機構派員入去,應該幫哪一方,還是雙方都要幫? 控方指要視乎上訴庭判詞。
🌟林官隨即時截停控方,解釋先要有個人想法,搞清基本概念,再配合上訴庭判證。如醫生走入暴動範圍且逗留在該處進行救援,便是成為暴動的一分子。控方稱有鼓勵意圖。

林官不解,即救完一個人,對該人講「快d好番,出去打警察」
控方再次重申上於庭案例指出基於常職,一般人見到暴動情況便要離開。留在現場繼續為暴動者治理,協助暴動者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以銀行劫匪搶劫銀行,遭成多人受傷,附近診所醫生留在現場作為例子,如醫生見人就救,是否協助?
控方斷言如用這邏輯,將來會有很多自稱急救員或記者進入暴動範圍。林官稱判案不是為了方便控方日後好辦事,稱有人假扮記者,急救員,更有人假扮警察。

📌上訴庭有關義務急救員的案例*
(案件為#1001黃大仙 CACC50/2022,今年8月4日被高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詳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17

控方指出若急救員出現令暴動者放心和警方對抗,即使該人不是存心參與暴動,見到暴動環境仍沒離開,便是參與暴動。如上訴庭案例。
林官稱這是客觀考慮,而是鼓勵,是很主觀。 控方強調強而有力的控方證據證明警方作出多次呼籲。林官引述D8供詞指被告不知有呼籲。再引用銀行劫匪,該救人的醫生沒有進行鼓勵,沒有犯罪意圖,只留在現場。
控方稱本案是暴動的核心範圍,周圍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自己主要服務對象便是參與暴動者。林官指不是全部人都是參與暴動。控重申只要在呼籲過後,仍留底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反駁救護員可能即使知現場立立亂,在暴動現場不理是否暴動未,受傷的閒人都會治理。提出上訴庭提過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救援者並暴動參與者。再質問控方人道主義的救護者會否被定罪。
控方確認上訴庭的判詞指出人道主義救援者不會被定罪。
林官從而指出即上訴庭也非入去現場便是暴動,主要視乎被告的犯罪造意。

控方指本案的暴動範圍舉目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道主要服務對象必然係暴動參與者。重申足夠人暴動參與者放心與警察對抗的人,便是參與暴動。

🔸辯方陳詞

▶️D2
📌裝備證物
辯方指出D2被PW4制服時,現場環境昏暗,藉此挑戰PW4當時對被告衣著的觀察。
確認D2當時沒有戴任何手套,事前不知有手袖或手套。承認D2有查看過背囊,但無詳細查看。
重申防毒面罩只是掛在頸上,非控方所言是戴上面部。
林官向控辯雙方了解從背囊搜獲的長者八達通有否證據的重要性。控方指出庭上沒有提及即唔重要。 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對此不知情。

📌蒙面議題
林官指出蒙面最大的爭議是被告有沒有戴面罩。若最後裁定被告當刻有戴面罩,詢問辯方對此有沒有其他爭議。辯方表示沒有其他爭議。
林官再了解會否爭議被告當刻知不知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假設被告非參與,只是見大煙就戴面罩的人,需不需要視乎被告的造意。辯方回應指控罪七是針對參與中的人,D2當時係想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裁決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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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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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暴動罪
D4,7,12,13 罪名成立
D2,8 罪名不成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12 罪名成立
D8 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罪名不成立

1130 暫時休庭10分鐘,D2暫時獲准保釋與辯方律師示商討求情事宜。

D4,7,12,13還押至 12月23日 0930 連同其餘8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D2 蒙面罪 判罰$5000

1219完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3C_2020.docx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0829深水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米(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 2019 年8月29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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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溫大律師

📌答辯: 認罪

承認主控讀出之案情,形容身穿衣物,手持行山杖及大聲公,身上有數罐噴漆及縮骨遮等在場參與暴動,警員衝出警署追捕至西九龍中心巴士站截停,被告掙扎2人倒地最後成功拘捕被告。

播放共長6分鐘精華片段包括:
🎥立場新聞直播
人羣聚集深水埗警署外,警方廣播離開仍未有人理會,有人向警署擲物包括磚塊,警方舉起藍旗。
🎥警署對面餐廳CCTV片段
拍到相關時段被告經過門外,晚上11:23再經過門外
🎥警署對面另一餐廳CCTV片段
晚上1106 拍到被告作出一些行為手舞足蹈。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今年24歲,沒有刑事紀錄。案件發生至今有4年,希望法庭考慮延誤。【主控即指出時序:
2019年8月29日當埸拘捕
2019年8月31日 釋放後需簽到
2019年10月24日被告踢保
2020年5月14日 索取DOJ指示打算拘捕作正式檢控但之後一直聯絡不到被告及家人
2023年3月1日街上例行截查拘捕
以上可見延誤非控方造成】

代表呈上數封求情信及同日同地案件2宗案例判囚24至32個月予法庭參考,本案暴動規模在同類算低,被告參與度也低,現在已有悔疚,重犯機會微,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是最大求情理由,明白法庭從身上物品推算有預謀,但物品非攻擊性,被告案發時20歲仍是DSE學生,2020年畢業原打算往外國升學但因本案件放棄而開始努力工作。法官問手持行山杖原因,被告解釋因當日腳痛(法官指影片看不到,反而可見在場跳下彈下,只會考慮無證據曾經使用)。代表律師如果適合希望法庭先按書面求情索取報告,法官回覆不太可能。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22個月‼️

本案沒有人縱火及投汽油彈,但係向警署扔物挑戰法紀也非輕微,相同案件以36及34個月為量刑起點較寬大,同意本案也可以3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沒有案底酌情再扣減兩個月,至於檢控延誤非控方引致不會作出任何扣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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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期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 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 9, 10, 11, 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 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 9, 10, 11, 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 7, 12, 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 4, 7, 10, 11, 12, 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最終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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