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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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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即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3/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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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今天進度如下]

📌傳 PW5 16147 :制服D1警員
📌傳PW6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和PW5把D1捉住, 後制服指稱拉走D1 之藍衫人士:劉XX。
📌傳PW7 警長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制服了一男(下稱黑衫藍褲男),及後爭脫了。
📌傳PW 8 :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協助pw6 速龍制服劉xx。後指黑衫藍褲男被男子2拉走,自己去制服此二人時遇上男子4攻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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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盤問PW7(上午+下午盤問內容)

- 就22:50有指示要去太子站,辯問除了提及群眾毆鬥+破壞設施外,還有那些指示。證人回答有人問落左邊一層,有「長官」話落左最低一層。
- 🌟證人指指示中冇提及所有人在站內都是參與(罪案)的一份子+同意站內不是所有人都犯法+指示亦冇提及犯案人士衣着和外貌等,同意單夠指示唔知要拉咩人
- 🌟證人收到指示後3分鐘便到場,立即落最低層,冇見有人破壞/群眾毆鬥
- 在到達最低層,證人指自己先在中間位置但忘記第幾車卡位置,忘記黑衫藍褲男從那車卡中出來
- 辯問是專注追黑衫藍褲男還是有追其他人 - 答專注追黑衫藍褲男 ,同意對方無頭盔,無豬嘴,無護甲,兩手空空,只是黑衫藍褲黑布摭面。

播片:(月台)
- 🌟辯問證人對片中女子做d咩,係咪想拉佢 - 答係想避開女子,唔知點解該女子跌底左(按:唯證人後來同意推女子至地,見下文)
- 辯指係證人推跌該女子,證人指是撥開她想追前一名男子
- 辯指證人早前指見唔到有違法行為。可見片中有人四散,指市民見警拎棍會受驚逃跑,證人答該黑衫藍褲男從車箱出來想逃跑
- 辯方指出有白衫女子都有逃跑,證人回答該女只是避開但黑衫藍褲男子不同
- 辯再播片,指有不只該黑衫藍褲男孑跑,有其他市民跑,證人答不認為如此
- 🌟辯指可能有市民怕殃及池魚,證人答其他市民係讓條路俾自己,唔會感覺係我會襲擊人
- 辯指片見證人有推一女子至地,證人同意指可以禁講。並同意(黑衫藍褲男?)不是必然逃跑
- 辯方質疑既然不是基礎去懷疑,又無見有犯法行為。證人回答自己只是思疑罷了。
- 同意指示無提及犯法人士, 續指當日見旺角太子站有事,加上衣着差唔多,對方見自己又跑,所以便思疑有關
- 🌟制服該男子在地幾分鐘時間,辯問有無宣布拘捕 - 答無,指等其他同事來幫手調查搜查,不立即宣布拘捕因現場混亂,心諗好快有人支援,等同事嚟再confirm是否違法男子,同意當時自己未知以什麼罪名宣布拘捕
- 證人補充男子是自己爭脫的,後有人拉走佢向去扶手電梯方向 ,辯問「拉」是否可以形容為「扶」,證人答有拉的感覺。
- 辯播片,(按:見男子爭脫)指有人「扶」該黑衫藍褲男子後一秒已有警衝向黑衫藍褲男,扶該男子之人士其後向後跌。證人同意
- 證人同意此1-2秒拉/扶起行為對自己無實質影響
- 🌟同意自己手持警棍跑向人群,同意有市民無辜跌親。

🔸D5盤問
- 確認一截圖中背後有橙色魔術貼為自己
- 從不同截圖中確認自己,包括一膊頭有橙色魔術貼為自己
- 證人於主問指見好似有人以傘襲擊一警員,辯問是否有兩把傘,證人指是一把,續指有人以傘襲擊警員背脊,證人指有綠衫黑帽人士以傘襲擊警員,

🔹覆問
就住入太子站無指令一定要拘捕仼何特定衣着人士+無指令叫追指定人士+自己也無見有打鬥。控問為何需要追。證人解釋對方從車箱中出來見自己就逃,懷疑同太子旺角破壞毆鬥有關。

控問有10人落扶手電梯之影響,答阻礙調查/拘捕,控問如該十人唔從扶手電梯落嚟,該黑衫藍褲男會否能爭脫 - 答相信爭脫不到

📌傳PW8
🔹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晚上22:50有指令往太子站,在通訊機得知太子往中環方向月台有人群聚集,毆打人及破壞設施中,通訊員問有無人可增援。

證人22:53到,c2 出口入經樓梯跑落level 2 , 見4號月台車箱開了,見一男士走出來,有同事追他,事後知為顧XX(d1),自己見此向車頭方向追,後見三名同事制服地上3名男子,證人知3警編號,知當中被制服人士係d1和劉xx,解釋知因有女記者問名 。

證人見pw6 速龍制服劉xx, 自己上前協助,見pw7 警33531即自己右手邊,有8-10 人想往33531及其制服男子處,下意識他們想搶犯和襲擊同事。而自己右手邊,黑短褲,黑衫人士成功從地上救走33531制服之男子 ,二人向電梯方向走,證人在接近電梯位成功㩒低二人,嘗試制服時,早前提及在電梯8-10 人加(-一班3-4人,聽唔清)前後不斷向自己襲擊。

證人指當中有一人孭住卡其色背囊,短袖,深色短褲,只雨傘「吽」自己,以手踭批向自己,在打自己時口罩脫下,指似2x幾歲(下稱男子4) 。而證人原先制服地下之2男走了往電梯方向,男子4亦同方向走,此時電梯有10幾人,證人指出有同事從上面落嚟再封鎖。

續指男子4想在扶手電梯往上走,但太多人迫唔到上去,指該人以手遮蓋面部,係唔想俾人認,及後再戴翻口罩,自己同同事講此男子4打過自己 。之後把男子4交雜差。

證人0436準備收工,換衫發現左前臂和背脊處有紅腫。重申男子4以傘從前方「牛」自己,「牛」至傘彎了放下傘,為時2-3秒,也有以拳和手踭打自己,接觸到自己左手,為時2-3秒至地下原先制服之男子走左便停 。續指背脊處受傷是因前後有人向自己襲擊。而男子4襲擊自己位置是扶手電梯對出2m 。

播片:(按:月台片段)
證人於片中指出自己,指為劉xx在地上爭扎時階段,及自己認為會發生搶犯事件之階段,即8-10人從電梯下來之時。證人指片見33531 制服之男子- 黑衫藍褲人和一短褲男子(下稱男子2,即想搶33531制服之黑衫藍褲人的人。)

證人指男子2以手救黑衫藍褲人,自己追上前,指片中見一男以傘向自己襲擊,下稱男子4 。證人指自己當時在制服男子2和33531想制服之黑衫藍褲人。

證人指片中階段為男子4想掩蓋身份並入回電梯入面,自己就捉住佢。指片中見男子4戴回口罩。指片中見男子4以右手揞住嘴。證人指片見有人想逃走上去扶手電梯,於是使用適當武力胡椒噴霧。

至交付男子4予其他隊員,證人同意有機會見其容貌。證人事後無睇醫生

👀證人於法庭上辯認男子4:

證人首先指被告席上黑衫旁為男子4 。後又指中間人士才是男子4。及後又叫黑三旁男子以手遮住面部…又叫中間男子除眼鏡用手遮住面。在一眾律師團隊和眾被告的即時反應下…證人最終確定係中間之男子。

🔸D3 代表盤問

就男子2救33531制服之黑衫藍褲男,辯方問是否指從手上拉走黑衫藍褲男,有乜動作會聯想到該行為。證人回答男子2用手掹起對方。辯指此時地上黑衫藍褲男已爭脫,不是被33531制服中。證人答早前係被制服中。

辯方指男子2為背向電梯,地上男(黑衫藍褲男)也不是面向電梯 ,辯指二人不是向電梯方向走。證人答是蚊起後往電梯方向,續道「就係禁簡單」。

辯問證人係咪撲向該2男子,證人回答係制服,辯方續問是否同意以快速度進行,證人重申係制服。辯方指出此速度會令2男子失平衡,證人回答唔知,又再重申係制服。辯質疑睇片都唔知,續指二男子失去平衡未係逃走,證人不同意

🔸d5代表盤問
同意自己頭盔後有a7 標示,該處只有自己有此標示。辯方問男子4穿上深色上衣孭住卡其背包,以雨傘打了自己多少下。證人回答「多過一下囉」。辯方再問證人早前指出對方以拳和手踭打多過一下大概兩至3秒,問證人係分別兩至3秒定係…證人回答「頭先咪講咗…」

辯方問證人是否回了三份口供紙,證人回答印象中係。辯方再問是否於2019 年9月12寫 ,證人回答「大概呢個時間啦」。辯方關注證人在口供紙寫上只專注前方深色上衣卡其背包男子4及另一男子分別以手和雨傘不斷向自己襲擊。證人回答可能有寫過

辯方關注文字上演繹是否能解釋為男子4以手攻擊,另一男則以傘襲擊。證人同意。辯方質疑此記載和今日證人在庭上作供指男子4以雨傘打自己打到彎咗一說有分歧,證人同意。

辯方問證人當差咁耐,有寫口供紙經驗,證人回答「少囉」,辯方再向證人確認但有嘗試過寫口供紙㗎嘛,證人回答「有囉」。辯方問速龍是否沒有記事冊,證人回答「有,點會冇」。證人指忘記幾時做記事册,因太多行動。

辯方問應是8.31-9.12(回第一份口供之日子)寫記事册,答唔記得,「真係唔記得幾時寫記事册喎」。辯方問口供紙應是盡力寫,證人答可以禁講,不同意寫口供係講真說話(未有解釋) ,但同意自己講真話。

辯方指證人口供紙和今日作供不同。證人解釋口供紙用「分別」之意思係男子4以傘「牛」自己,其他人都有以傘「牛」自己,而男子4在自己前方,口罩有脫下所以記得清楚。
【非即時】
辯指相中證人彎低身,後來相片見重心移向左,問是否同意此觀察。證人表示不同意,問「你想問咩呢」。辯方指片見有人打兩下,證人同意有人以傘打自己背脊。

辯指片有人持傘「牛」證人背,並是從證人右邊,續指證人彈起轉90度並有作對峙,並指有兩下聲音敲落證人背脊,一是傘擊,一是棍檔之聲 。辯問有無睇過呢條片,證人指「有,呢d片youtube都有架啦」,續答指現場好多聲,「唔同意你講嘢」。

辯指證人在片中44-47秒受男子4或其他任何人士襲擊便沒有再受襲擊,證人回答應該是44至48秒間。辯方問是否同意於片段中44至48秒不能看見有人揮拳批踭,證人回答有發生但影唔到,可能係太快,鏡頭太慢 ,2-3秒可以做好多嘢,不是平行時空。

辯方指證人曾指以左手擋傘,但相顯示右手揸棍,而片係以右手用棍檔,證人指片有幾把傘打跟。證人同意於27號相的速龍係自己,雙手放喺頭後係孭住卡其色背包男子(男子4)

證人同意自己去扶手電梯時,首先處理的不是卡其書包男子(男子4)而是電梯前的人。辯方質疑證人沒有專注在卡其書包男子(男子4)身上 ,證人回答點會冇 ,指口供紙係咁寫㗎嘛,不同意辯方指當日一刻更本無注意襲擊自己的是否卡其色書包男子。

辯方指此卡其色書包男子之前後腦俾人扑,因此衝去前面並抱着頭,證人答見唔到。不同意於片中一男子的啡色或棗紅色衫戴上口罩,其衣着和該男子相似。辯方問會否觀察上撈亂了深啡色上衣人士,證人答不會,因為有卡其色背囊。

辯方指出證人早前指該人有掩飾自己身份意圖,但同意也可以是基於醫學理由才戴口罩。就控罪書上指d5並不是單獨行事,辯方指d5並不是和33531制服之男子一同行事,證人不同意。

🔹覆問
就9月12號的口供紙證人指稱男子四和其他男子分別用不同攻擊一事。證人確認男子四有攻擊自己,是在片段44至48秒內發生。控方問憑記憶男子4攻擊自己時其他人有否作攻擊,證人回答有,並指出認到男子4。控方問男子4攻擊包括什麼,證人回答以雨傘「牛」自己和以拳和手踭批自己。

明日會傳PW9 (現場警員)及PW10女鄭幫辦+處理證物鏈。明0930續 。1706完庭

📌旁聽+被告都只可睇律師團隊部電腦,從畫面所得資訊極為有限。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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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周,胡(20-21)🛑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逃脫合法羈押;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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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7/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2/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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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施(29)🛑因另案服刑中 #轉介文件 (#20200629筲箕灣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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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4/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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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雪輝(47) 醉駕 危險駕駛 #交通警醉駕
【03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4/7]

🕙12:0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2/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1西灣河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周 (20) -第一申請人
A2: 胡 (21) -第二申請人
🛑二人服刑中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兩人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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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法援委派女大律師
答辯方: #簫啓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被告代表指收到指示會撒回所有定罪及上訴申請
🔺法庭駁回所有申請

▪️第二被告代表指收到最新指示
第一控罪不會再作上訴,只就第二控罪作上訴申請。

第二申請人代表律師播放P33 丘品新聞直播約2分鐘片段,講解時發情況。【按:慘劇一再重現,被告除下眼鏡】

法官指已經收到詳細書面陳詞,理論上可出口頭判決,但案中細節非常多案件也受關注,理想做法將第二申請人之上訴交上訴庭排期由三位法官處理,但排期需時,口頭查問下得知第二申請人最早26年才會獲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非即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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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總括:
📌傳召 PW 14 偵緝警員 10759 伍家豪(音)
- 831 當晚和謝依琳在太子站,看守被截停人士,及後協助押誡其36名被捕人士前葵涌警署

———————
[2:37pm 開庭]

📌傳偵緝警員 10759 伍家豪(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西九龍總區RCU 1B隊,現為國安署警員。當日收到消息有非法集結,群眾毆鬥和破壞情況,後往太子站進行拘捕掃蕩

當晚和謝依琳在 2256 時抵達太子站。在 2315 之前,負責看守被截停人士 (包括L2層扶手電梯附近的人士)。當時PW14 已經留意到 D6,但當時未知他的身份直至及後時間。

在凌晨 0123時離開太子站,並押誡被捕人士前往葵涌警署,在 0202 時抵達。過程中乘搭地鐵及旅遊巴都同D6一齊。及後蘇志冰 (音) 指示,PW 14 便負責看管並處理 D6。在0215 時,蘇指令向D6落口供和初步搜身, PW14 在 0300 向 D6進行搜身,並在左前褲袋搵到一支黑色鐳射筆,大概12cm長,尾端有張銀色貼紙。PW14 懷疑鐳射筆曾被使用傷害人,故此作出警戒 D6 藏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被放入證物袋並由 PW14 保管,再等待值日官。在 0411 時和 D6 見到李姓警署警長值日官,滙報 D6 被謝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及稍前對D6作出警戒藏有攻擊性武器。

P604 黑色背囊
P605 黑色tee
P606 未開封外科口罩(唔記得喺邊度搵到)
P607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無印象喺邊搵到)
P608 透明眼罩(唔記得喺邊,總之喺身上財物上)
P609 一支9月1日0329時搵到的黑色鐳射筆
P610 一張D6的個人八達通
P611 一張不是D6的個人八達通
P612 一部手提電話 I Phone

在 0414 時搜查見到以上證物,並由0414 至 0419 時在D6 面前取出證物並放入大證物袋後,過程均由證人保管。在 0420,PW14 向 D6 發出 pol 153 拘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有簽名。在 0430 至 0515 同 D6,就住非法集結控罪做一份警戒會面書寫筆寫記錄。D6 表示「我無嘢講」。在 0540 至 0645 PW14 同 D6 就住藏有擊性武器 ,做第二個警戒會面筆寫記錄,D6 表示「我無嘢講」。期間有帶 D6 去一張枱,並把證物放入大膠袋內,再放喺枱上。

PW 14 表示不清楚後續拍照程序,但記得有拍照,並在他及 D6 面前進行。喺錄取警戒口供之後係同一日。拍照前證物全程由證人看管。

在9月1日 0845 ,PW14 將 D6 交俾葵涌警署臨時羈留中心同事看管。期間證物一直放咗大膠袋內由 PW14 保管,之後將證物帶去西九龍總部,由證人鎖在一個只有證人有鎖匙的櫃內。直至9月5日 1830,證人將證物交俾警員 13989。

PW14 表示由9月1日 0329 至9月5日 1830,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 D6 證物。

D6 代表盤問
PW14 同意 8.31 約 2320時到達太子站月台, 在 2333 至 0012 謝督察指令證人用攝錄機在現場搜證及拍攝,期間曾拍攝女警搜查現場兩名女子情況。0017時再使用攝錄機拍攝謝督察向28名男子及8名女子宣佈拘捕情況。稍後亦有拍攝5名男子被拘捕情況,而拍攝片段其後有提供給控方。

PW14 同意在葵涌警署內,曾為D6進行兩次搜身。辯方問證人在 0430 至 0515 及 0540 至 0645 分別同 D6 錄取兩份口供的內容內、在19年10月7日自己補錄 pol 154 口供及之前寫的記事冊內,以上內容均沒有提及搜出的證物包括透明眼罩 (回答-唔記得寫)。PW14 確認於09年加入警隊,在19年 8.31前已參與踏浪者行動,有處理示威活動經驗。

辯方問 PW14 頭盔、護目鏡、呼吸器、冰袖及面巾為常見物品 (回答-部分有,部分無)。
再問如在搜身期間,搜出以上物件會檢取做證物?(回答-唔係完全會)。

辯方提及主問時,有提及證人同 D6 錄取口供後,帶 D6 連同證物去影相區拍照,當時證物放在一個沒封口的透明膠袋內,由證人看管。在影相區內,將證物排好位置方便同事拍照,從P11(2)相片中所見,只有8樣證物被拍照(包括:一個黑色背囊、一件黑色Tee、一部I Phone電話、一個口罩、一對手套及兩張八達通)。證人重溫記事冊、D6口供及 pol 154 內容內均沒有提及護目鏡。辯方問護目鏡是否沒存在過?(回答-唔同意)

辯方問 PW14 同唔同意好難以自己記憶, 記得當日搜查過 D6 有邊樣物品?(回答-唔同意)再問知唔知 D6 曾被警署釋放,到23年5月被檢控?(回答-唔知)辯方指出證人於24年1月再重新錄 pol 154 口供,內容為 0414 至 0419 搜出證物加了護目鏡,當時是沒有搜到這件證物?(回答-唔同意)是否從P12(1) 由警員11143 拍攝的證物相片中,見到有個護目鏡,才重新補錄 pol 154 口供?(回答-唔同意)辯方再指出 D6 當日若有護目鏡,證人定必寫在口供內?PW14 指當時當刻有將所有檢取證物,包括眼罩寫在一張白紙上,但忘了在 D6 背囊內拿出護目鏡,所以在影相區給同事拍照證物時,相片內沒有護目鏡,而警誡口供及 pol 154 也忘記寫上護目鏡,到24年1月回想當日情況,記得背囊內有護目鏡。辯方問知唔知警員 6834 當晚 2331 至 2340,在太子站對 D6 進行一次快速搜身,他的記錄冊上沒有護目鏡記錄,是他也忘了記錄?(回答-可能係)

PW14 指當晚只處理了 D6 一位被捕人士,在9場月1日 0843 至 0853 將 D6 的私人物品(包括單反相機)及剛才檢取證物分開,私人物品在搜身後已放回背囊內, 在 0858 前將 D6 私人物品及 pol 39 交俾臨時羈留區唔記得邊位同事處理。

辯方指 D6 其後被送往新屋嶺, 釋放時在兩位警員面前退還十幾樣物品,當中沒有護目鏡及 pol 39 亦沒有寫上護目鏡。

辯方問 PW14 搜完證物唔會唔攞出嚟影相?(回答-正正就係今次無攞出嚟)續問點解唔攞張白紙出嚟對返?(回答-就係張白紙寫漏咗透明眼罩)

PW14 確認將 D6 證物(當中包括透明眼罩)放在沒封口的膠袋內,保管至19年9月5日交俾警員 13989,保管期期將沒封口的證物袋放在私人櫃內,當時櫃內沒有擺放其他物品。

辯方向 PW14 指出期後證物內多咗透明眼罩,才補錄口供?(回答-唔同意)

控方覆問
控方先提及P604 至 P612 證物當中,包括 P608 護目鏡。PW14 確認在記事冊、D6 口供及10月證人補錄口供 pol 154 沒有提及護目鏡,但當時有用白紙寫低證物,白紙漏寫眼罩,到影相時 P11(2) 張白紙仲喺度,所以影相時都無拎眼罩出嚟,喺 D6 檢取嘅證物可分為依家呈堂物品及個人物品,在9月1日 0843 至 0853 處理個人物品,pol 39(呢啲係當時在 0843 至 0853 交嘅個人財物),相機無被 檢取。

[4:23pm]
PW 14 作供完畢

P18 (聽唔清楚)
P19 10月7日警員供詞
P20 0430 第一份口供
P21 0540 第二份口供
P22 pol 39

[4:30pm 完庭]
押後至明日 (27/3) 0930 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29筲箕灣
#轉介文件

👤施(29) 🛑因另案服刑中

修訂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槍械及彈藥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枝手槍、一個彈頭、一枝長槍連同槍口裝置的及53枚膠彈殼。

案件排期於24年4月16日 1015 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7/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10:00] 開庭,繼續傳召A3 陳 作供(第二日)

🔸辯方主問 #潘熙資深大律師

A3 在雞地被白衣人指嚇後,沿路返回形點一期,講述所經過的路線,經Yoho midtown,天橋,Yoho Mall 去元朗站K 出口,播出多段拍攝到A3 行過的商場CCTV 作印證,和呈上截圖。

22:32:19 由形點一期去到K 出口,22:33:48 沿付費區外走廊行去F 出口,在F/G 區大堂逗留約一分鐘,觀察站內有無白衣人,決定入閘上月台,提醒在元朗落車嘅市民有關情況,22:34:49 入閘;承認事實中,A3 在22:35:22 用八達通入閘。

22:36:13 CCTV拍攝到A3由扶手電梯上月台,22:36:40~22:40:55 月台CCTV拍攝到一群人,畫面好朦,A3 辨認唔到自己,係在叫市民小心,雞地有白衣人聚集,幾分鐘後聽到樓下大堂有人大叫,聽唔到內容。

辯方同步播放兩段CCTV,左邊係扶手電梯,右邊係地下大堂,見到A3跑落電梯,擰轉頭望,下面大堂見到有8~10個白衣人揸棍追打一名女子,A3落去係諗住阻止襲擊,當時係未諗到方法做咩,落到樓梯底跑過去,睇住發生,但無嘢做到,22:41:40見到A3企在柱邊,有叫唔好打人,但無報警,被白衣人指嚇,A3退後咗,22:41:57 白衣人退走,A3去咗客戶服務處叫職員報警和攞急救箱,有途人講報咗警。

22:43:12 見到A3行來行去,影咗兩張在地下血跡嘅相,呈堂為辯方證物。

🗣️點解影相?
陳:留紀錄,等緊警察到場。
🗣️知唔知點解白衣人離開?
陳:犯咗法,離開好合理。

[11:27~11:52] 小休

🎥P7D OS16 《明周》時間約在22:41,播放器時間00:09 見到A3企在大堂,當時唔係好驚,覺得唔係針對A3,直至00:19 白衣人走埋去指嚇,A3後退,00:30 A3企在柱後,勸其他人退後安全啲,01:15 白衣人跳過欄杆走咗,A3 去客戶服務處。

22:45 林卓廷到達,🎥P7E 林FB 00:10,見到林叫人唔好出閘這場景,00:30 同一灘血跡,01:09 A3 聽到林講聯絡咗警察,01:37 見到A3 與人交談,A3 當時以為呢個係林卓廷助理,希望佢哋處理,02:15 見到A3,聽到林講聯絡咗警察,03:50 白衣人到,A3 估計當時在拍攝者後方。

🎥P7N(1) 22:52:50 見到A3 在付費區內撳手機,22:53:28 閘內閘外人士對駡,唔記得內容,感覺有火藥味,見到A3行去一名孭背囊的男子,勸佢行後啲較為安全,唔好靠近欄邊,22:54:38 A3 呢個時間距離閘邊較遠,都係行嚟行去,等警察到,閘內人群不下100人,有人開遮,因為有雜物掟入付費區內,保護自己,等警察到事件就會平息,身處嘅位置安全,其他位置唔知,所以等警察到。22:55~22:58 A3 都係企在牆邊附近。

辯方截圖過程省去。

[12:50] 休庭,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2/25) #0701金鐘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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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主控是大律師已完成部份截圖及交各被告代表律師,得悉有代表律師要再取進一步索取指示,要求押後至明天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3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14:32] 開庭

繼續由 A3 陳 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同時播放兩段片段,左邊畫面係P7N(1) CCTV F/G 大堂左邊閘機,影向閘內,右邊畫面係P7E OS29 林卓廷 FB live,影向閘外;22:59:09 A3 企在付費區內近左邊牆,低頭睇手機,22:59:36 A3 仍然企在差唔多位置,突然間聽到右方閘外有女子大叫,見到粉紅色衫男子追打何桂藍,亦見到3個白衣人襲擊戴灰色頭盔黑色衫男子。

💦射水階段
繼續播放兩段片段,左邊轉為P7N(2),右邊同係P7E,23:00:05 白衣人圍住一名倒地女子,有人嗌「大肚婆都打」,23:00:23~27 兩邊閘機都有白衣人企近,有人揸棍狀物體拍打閘機,23:00:34 有水從A3 後方噴出,A3 一直好想阻止白衣人衝入嚟,見到黃背心女子被打,想快啲停手,見到用噴水呢個方法,可以令白衣人後退,所以就攞起水喉向閘外人噴水,令到近閘機嘅白衣人後退,阻止襲擊,水喉的水力唔強,噴得唔遠,噴出嚟嘅水係分散嘅。

🗣️有無用手指公撳住?
陳:唔清楚(咁樣做)。

23:01:00 當時覺得有效,佢哋後退咗,23:01:07 見到已達到目的,23:01:08 有人想攞條水喉,A3 就俾咗佢。

🗣️點解畀佢?
陳:想阻止襲擊,所以噴水,已達到目的,佢做咗個手勢想要,咪俾咗佢。
🗣️有無諗過閂水喉?
陳:成世仔第一次用消防喉,未操作過。

23:01:15 白衣人退咗之後,又再行到欄杆前,揸水喉的男子向白衣人衝過去,覺得佢危險,行上前拉住佢。

23:02:11 因白衣人襲擊,A3 向後行入人群,23:02:39 白衣人衝入付費區。

🎥D10(14) 由何桂藍拍攝的直播片段,另一角度見到何被打,灰色頭盔黑色衫男子被打,和女子倒地的情況,片中何桂藍講自己受傷,約23:03:40 何講市民上咗月台…陳官打斷,稱這是傳聞證供(???)

🎥P7D OS02 陳官稱見到大肚婆係自己跣低?灰色頭盔男子自己衝出去?A3 稱唔知佢係咪衝出去,但見到佢係救人,最終陳官叫留待陳辭。

[15:50~16:00] 小休

🏃‍♂️逃離元朗站
23:02 後,A3 與市民在付費區內行去J/K 出口,在途中見到一名肥仔,佢似乎暈暈地,就扶咗佢出閘。

🎥CCTV cam TA1-2 付費區內影住J/K 出口方向,23:03:08 見到A3 扶住一名白色上衣男子行向J/K 出口,23:03:21 A3 扶住男子從傷殘人士閘門出閘,遇到兩名帶着膠手套,攞住急救箱嘅人,就交咗俾佢哋,佢哋着便服,唔係政府急救員,唔覺得奇怪,因為早前有人受傷,有義務急救人士唔出奇;23:04:02 A3 企在閘機外,望返付費區內情況,23:04:13 A3 行去車站控制室。

🎥CCTV J/K 出口閘機外,23:03:20 A3 交白衣男子畀兩名義務急救員,該男子頭部流血,一名義務急救員撳住頭部,23:03:35 A3 發覺自己成手血。

🎥CCTV 由付費區內影向閘機和控制室,23:04:14 A3 見到控制室內有人,嘗試撳住玻璃窗框跳高望入內,想揾人幫手,但不成功,23:05:05 見到一班白衣人,由F 出口經走廊衝緊過嚟,於是在K 出口離開,去形點一期商場。

辯方在P3D 元朗站的平面圖上加上A3 的行走路線和時間,申請呈堂為證物,陳官拒絕,稱因證人無在庭上講到時間,係靠睇片加上,不接受。

同樣辯方截圖過程省去。

[16:38] 休庭,主問未完,押後至明日 (27/3) 10:00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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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總括:
📌法庭批准控方現時才修定控罪5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 幫16147 控制d1,指目擊7889 受襲並上前協助驅散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 為宣布拘捕之警員
📌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 在太子站對2人士進行快速搜查,包括D6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 拍攝D6在太子站被快速搜查期間的片段,但後來自己決定把片段銷毁了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 蘇主管
- 當日太子站被捕人士搭地鐵到荔枝角站轉旅遊巴被送往葵涌警署
————————

📌控方申請對針對D5 的控罪5作修定:
D5 辯方指昨日收到控方此消息。控方指希望把控罪中提及D5 與「王XX」轉為「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方指控方案情不屬串謀犯案形式,聽了昨天7889證供,指應作相應修定,係技術性調整,無對d5有不利。

D5辯方表示被告反對。
原因1 - 事實觀察:辯方指2023.5.29之控罪書原指被告和「王xx 」襲擊警員。控方團隊有此file幾年,相關片段亦應好快到手。加上7889 於9月12已有口供,案件亦已有法律意見,相關831案件早前亦在區院審完。

至2023無拘捕D5 。寫控罪不應輕率,俗話講係「漏招」,指控方聽完證人證供後認為穩妥做法要作修改,但就變相被告人埋單。

加上審訊至第3日晚先告知改,屬不公平,亦不應如此處理,指法庭不應對此作着酌情權。

原因2 - 法律因素:辯方指跟據裁判官條例(27條?)行使酌情權,如對非關鍵性/作成不公情況可此處理

續指現時修定控罪加闊加重了,不屬「非關鍵性」,即使重召7889亦懷疑未能處理不公情況 。

官問對被告有幾不公。d5 辯方指現在修定係對控罪升級 。官指d5 辯方案情係指d5無襲擊7889 (?)即使修定會涉多左人有咩影響。辯方指法庭如有此事實裁定(即d5 無襲擊7889)固然無影響,但如只需處理此,控方亦不見需作修定。續指控方此修定會模糊了控罪。

控方表示7889被多於1人襲襲包括d5 , 而昨日7889 作供指明d5 做了什麼 ,重申現亦無改變對d5 指控。

- 法庭聽畢批准控方申請修定控罪 -
🌟法官解釋情況不理想但無不公平
被告需重新答辯:不認罪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當日收到消息有非法集結,群眾毆鬥和破壞情況,後往太子站進行拘捕掃蕩

22:50 通訊機聽到消息,22:53 到達太子站 c2 出口,跑落樓梯往四號月台,22:58在 4號月台一號車箱1號門月台位置見16147制服一男子,後知顧xx(d1)

證人指2人扭作一團,d1手舞足蹈,雙腳向外踢。自己作警告不要動否則使用警棍,當時自己和d1距1 m 。但d1不理會,自己便以棍打了大脾位置三下,指對方平靜後便即時停止武力。後來自己幫16147 控制d1腳及幫手上膠手扣反鎖,聽到身後有班人起哄,擰轉身發現數名男衝向7889,自己和7889約距(3m?)

證人後見到一深色衫男子,位置在7889右前方,以傘從上而下襲擊7889,指應接觸到7889身體。後有另一綠色短袖男,黑鴨嘴帽,深色長褲深色背包拎傘從後襲擊7889左邊膊頭位,該入位置在7889左後方。此時自己和7889距2-3m

續指自己隨即協助7888 並上前驅散,有受阻撓 ,纖維警棍跌地,便徒手控制,但未成功,便執番走棍繼續掃蕩,指早前深色衫男迫入扶手梯位置,而扶手梯位置再上有警員控制了扶手梯上的一群人,綠色短袖男則失去影縱。後來至女鄭幫板來交接,無記憶何時交接,忘記自己幾時離開太子站,約留了在站內30 分鐘。無見有人干擾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指見到自己協助16147控制D1 雙腳,為使用完武力之階段。指片後見深色衫人襲襲7889。於幾幅片段截圖中指未能見該深色衫男子。

🔸d1辯方盤問
就主問提到16147 和d1在地扭作一團,確認已是在地,不是站立姿勢。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控方主問
現為人事部,案發為要西九龍重案組1a主管及刑事應變隊主管。案發當日2100到尖沙咀掃蕩,2224過旺角掃蕩。2255入太子站,因收到消息指有非法集結及毆鬥,證人指入站發現有設施被破壞。

後於最低層,3,4號月台扶手梯位置見到很多人 ,23:05見有快速應變小隊成員59086,並告知自己思疑有一名參與非集之人士入了扶手梯+月台尾有3位思疑涉案人士

證人指自己於是接收該些人士,最遲為23:15進行接收工作。自己只負責接管月台部份位置之人士。證人後指示隊員看管+看守證物+睇有無人受傷。續指有2名警員:11659 &11712責處理證物,會拍片;另有4位警2男2女,對人士作快速搜查,包括警6834 及33515。當時該階段無需現場檢取證物。

證人00:17向扶手梯28男8女宣布拘捕 ,罪名為非法集結,包括d1 d3 d5 d6 ;0018 向月台尾5男宣布拘捕,罪名相同。

0123證人自己同34 名人士往一號月台往荔枝角站。0129到達荔枝角,期間唔肯定有無公眾人士同在列車。0151上地面轉旅遊巴往葵涌警署,0202交付各人至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主管蘇子冰(音)。有五男兩女則被送往醫院。

指各人被上索帶,在巴士內各人自己拎住自己物件,而太子站的證物負責警員則等證物袋再作檢取,此些證物無跟上旅遊巴。2315接管-翌日0202無見有人干擾現場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為帶離人群離開扶手電梯階段,證人片中指出自己。

🎥播片 (按:應是警拍攝之月台片段)
為證人宣布拘捕片段+向五名人士傷者宣布拘捕片段。

🔸D1 D6辯方代表盤問
41名被宣佈拘捕人士當中,有28名男8女,五人受傷 ,證人確認此41人不包括月台中間位置,自己不知道該處有多少人。不確定有銅鑼灣和旺角被捕人士被帶往葵涌警署,辯方問葵涌警署起碼有60至70人,證人確認一定多過自己所拘捕的人數

🔸d3代表盤問
問就證人23:05到月台,59086向自己講情況,當中講咗咩。證人回答對方表示有一人士往扶手電梯處,月台尾有三名人士。確認對方沒有向自己講及思疑人士之衣着性別和外觀。自己亦沒有問,因自己來時見到很多破壞,而地上也有示威物品,並指出自己早前在旺角處理非法集結,自己的拘捕行動不是基於警長的描述。

辯方表示破壞位於大堂,而各人是位於最低層,當中有什麼關連。證人回答該批人士可以從上層落去下面,辯方問當時太子站是否未被封鎖,證人回答不確定。辯方指如此破壞人士不是一定往下走,也可以向上走。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有合理懷疑才拘捕。辯方問扶手電梯的28男8女是否每一個都有合理懷疑。證人回答認為有更多調查需要,有人穿黑衫,有人快速搜身後發現有汽油彈頭盔和手套

確認00:17的拘捕是對每一名人士有合理懷疑才拘捕,同意辯方所指各人的物品跟身。確認自己能夠講出對該28男8女參與非法集結的合理懷疑。辯方問係咪根據衣着和隨身物品,證人回答仲有扶手電梯地下的物品。

🎥播片 - 各人被帶離扶手梯階段
證人確認一西裝人士同為被捕人士,片中未見身上有袋,手係空。證人解釋關注其身處位置,指唔係未見過有西裝示威者 。

同意即使無見過做啲咩或身上冇物品仍然會拘捕。不同意辯方所指冇合理懷疑去作出合法拘捕。不同意辯方所指出有濫捕情況。

🔸陳辯方律師盤問
問23:05在level 2 層見到59086時被告知有一人入咗扶手電梯,三人在月台尾的時候是否有告知是參與非法集結。證人回答認知係,因為所有人都從通訊機知話有非集。

辯問是否沒有被 告知邊個毆打邊個 - 答唔知,同意冇其他速龍告知自己誰人毆打誰,同意當晚冇此資訊。

🔸d11代表盤問
證人指自己不是最後一隊落月台,亦不是第一對。不確定有冇其他市民。辯問有冇市民沒有被快速搜身並離開太子站,證人答自己負責的位置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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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當晚在現場的警員傳召完畢 -
——————

📌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現 駐守深水埗警區,案發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8.31隨鄭女幫板pw10 到太子站,二人不是同一隊伍。自己22:56到太子站,23:15被鄭派去看守3號月台人士,包括扶手電梯人士,2331去搜查2名人士:伍和郭姓人士。警員33515也一起負責

證人指郭男隨身物有黑色衫,相機,雷射筆 ,口罩,手套 ,一綠袋一啡袋。雷射筆是從褲袋搵到,指忘記其外觀,但巨型 ,如手掌般長。後來把物品放回原位,冇印象快速搜身時郭姓男子有冇被手銬扣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證人指0123 押送各人離開太子站,忘記是否包括郭姓男子,後到葵涌警署。期間無見有人干擾郭身上物品

🔸d6代表盤問
同意為兩名男士作快速搜身其中一名是郭姓男子,回答搜身位置是在月台盡頭位置,為已離開扶手梯之位置。

辯方問是否同意d6 帶離電梯時其雙手在後看似被鎖上手銬 - 回答唔肯定。辯方指出一相片顯示一名人士頭部有血,手後都有索帶物體 - 回答不確認

辯方指出快速搜身的階段已趨向平復,指證人有用記事冊寫搜到之物,對比內裏描述之物品後確認和今日證供相同。證人確認一九年有參與踏浪者行動,對於處理示威活動有經驗,同意如果搜到與示威相關的物品會寫低。

辯方問如果d6有頭盔護目鏡和呼吸器等物品,是不是一定會寫低,而且不會歸納為其餘個人物品一類 - 回答好難講,如果是基於今日的判斷,今日搜到會寫低。辯問禁踏浪者行動呢,回答講唔到。同意頭盔護目鏡冰袖等為示威者常見用品。

就快速搜身的另一名伍姓男子,證人確認有在記事冊寫下有黑色背包,護目鏡,護徑,同意由此見自己如見此等物品會寫下。同意如果郭姓男子有護目鏡也一定會寫低。證人確認自己唔會干擾證物。

🔹覆問
證人指無印像有見d6 有護目鏡。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主問
案發為西九龍重案組
🔸D6 盤問
8月31 於太子站,23:31-49 奉鄭女幫板命向d6 搜查+拍攝搜身工作。證人指相關片段燒毁了。續答未必影到搜身出來的東西,指鏡頭設較遠,包括頭去腳位置。

辯方問點解銷毁該片段。證人回答冇實際影到搜啲咩出嚟,而且知道在警署會再進行拍攝,燒毁片段係自己決定。

續指拍攝時不知道該人士會被捕,係事後先知。辯問燒毁片段時知道該名人士會被捕嗎,答知,確認自己知道後仍然銷毁了片段。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主管 - 蘇姓警

案發為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及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tha)主管,tha約0010開始運作。

02:00接觸鄭女幫板pw10,處理有關疑犯交接,指對方交了30幾人。期間人士在有蓋停車場 。證人9.1凌晨有指派10759工作。指10759當時為警誡警員(?)

證人指02:00接觸鄭女幫板後 10分中內分配工作。期間見到移送人士,辯方問此10分中內有否上了索帶(聽唔到回應)

📌依舊所有被告+旁聽席只能睇團隊部電腦,未在庭上大mon播

14:30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7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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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劉(24) #更改保釋條件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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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8/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3/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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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5/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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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諸(36) #審訊 [1/2] (#202307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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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5/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2]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更改保釋條件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3/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3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3/1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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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1001 開庭

D6法律代表指昨天逗留至1300,截圖基本技術己解決,但今天發現依賴P24 片段同一檔案截圖在自己使用蘋果電腦與警方電腦顯示仔細度有不同,希望押後一會處理。控方也表示已經安排證人可以親自在電腦標示及作截圖,不用依賴警員協助。

1007 休庭至 1030,問題已經解決

📌繼續傳召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位被告
🔹主問
📎D1辨認
參見MFI 2控方片段列表:
播放片段,重新確認10張截圖為案發日早上7時18分至8時05分,用紅圈圈出辨認為D1人士,特徵為容貌(有鬍鬚),黑色短衫胸口有白色單車圖案,孭背囊,啡色短褲,手包住保鮮紙及穿啡色靴,D1代表不爭議圈出者是被告。

📎D5辨認
參見MFI 3控方片段列表,再播放一段東網片段(為拘捕後情況),確認2張截圖P42(1-2),紅圈為被告D5,特徵為容貌,頭髮顏色,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白底黑色運動鞋。

1112 小休至 1142

📎D6辨認
參見MFI 4控方片段列表: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P24實時07:18:1x至07:18:3x,大批示威者馬路上開傘對峙情況
播放警方拍攝P24 另一時段07:19:00-07:19:15,大批示威者馬路上開傘對峙情況
播放東網片段P21 片段00:04:20至到00:05:35 (被捕者制服後情況被帶到大廈牆外坐低)
確認上述片段共8張截圖(包括放大版)P43(1-8)呈堂,紅圈為被告D6,辨認特徵為容貌,黑色短袖T恤,前面心口有白色橢圓圖案,雙手戴白色手套,白色頭盔,黑色長褲側有2條白色直間,穿白底黑色波鞋。
[法官指自己會考慮P24整個片段,就算證人冇指出也會分析,雙方同意]

📎D7辨認
參見MFI 5控方片段列表:
播放警方片段P23 實時05:50:00,示威者馬路上情況
播放警方片段P24實時07:12:05 開始
播放警方片段P26實時07:15:30開始至07:15:45;實時07:16:15至07:16:25;實時07:16:55開始至07:17:25
播放警方片段 P24 07:18:40 至 07:19:05
播放警方片段 P25 由07:21:57至 07:22:07
播放警方片段 P28由07:24:49至 07:25:22 (制服疑人伏地上)
播放警方片段 P26由07:21:00至 07:21:30 (制服後坐起身)
證人確認上述片段共14張截圖P44(1-14),紅圈為被告D7,辨認特徵為容貌,染粉紅色長髪,橙色電單車頭盔,黑色長袖上衣,深藍色長褲,紅黑色手套。孭藍色背囊上有白色字樣,穿啡色鞋。

📌案件管理
法庭再提醒4月2日只開下午。

D1 及D5指不會爭議身份,此證人沒有盤問
D6代表指主要爭議片段P24中D6身份,盤問預計多於2小時,今天不可能完成,盤問時會呈上2截圖,希望可以押後至明早
D7 代表指不會爭議身份,但會對此證人有少許盤問

12: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不早於12:00繼續,將開始盤問PW8。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30703元朗 #審訊[1/2]

諸(36)

控罪(1) 侮辱國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國旗。

控罪(2) 侮辱區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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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判刑45日監禁。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10:02] 開庭,繼續傳召A3 陳 作供(第三日)

🔸辯方主問 #潘熙資深大律師

A3 在23:04:28 離開元朗站K 出口,行去形點一期商場,在天橋遇到白衣人追上打人,叫唔好打,陳官竟然問「叫咩人唔好打?」,白衣人經過咗,A3 無被打,行到商場同市民講西鐵站有襲擊事件,叫人小心,入洗手間洗去手上血跡,在洗手間門口遇到逃避白衣人的市民,叫他們小心,出洗手間時又遇到一群白衣人,被指嚇,稱是街坊,無被打,上咗商場二樓,再落返一樓,期間打電話揾失散咗嘅朋友John,返回元朗站揾佢,23:10:51 在進入K 出口的天橋遇到途人,揮手示意叫佢哋小心。(省去中間播出多條閉路電視片段,和截圖顯示A3 位置和動作的過程,陳官提出這部份已經離開咗控方指控發生暴動的時間和空間,控辯雙方同意)

[11:06~11:34] 小休

23:11:22 A3 去到H 出口附近,打電話揾到John,佢話上咗月台,從CCTV 見到A3 在H/J/K 出口閘機外徘徊等John,多次向途經嘅市民講述襲擊事件,叫小心,A3 認得其中有附近屋苑的管理員。

🗣️你點知佢哋唔知呢?
庾:盡力提醒,如果佢哋知嘅,咪當講咗廢話囉。

23:16:06 同John 講電話,佢去咗朗屏站,情況安全,會返元朗站,23:17:02 繼續同途人溝通,約23:21 A3 在何桂藍的直播中講「好多人報咗警」,23:21:10 警方到場,23:24:37 A3 行到F/G 大堂觀察。

🗣️見到警察到場有咩感覺?有無慎怒、不滿?覺唔覺得佢哋遲咗嚟?
庾:鬆咗一口氣,有少少啦,唔理解情況,好奇多過不滿,事出必有因,佢哋有自己唧打算。

23:25:00 警方在G 出口,A3 企在人群後面,23:26:06 警方與市民有拗撬,A3 行開咗,23:07:08 A3 從傷殘人士閘口入閘,上月台揾John,23:27:40 上樓梯,23:30:06 落樓梯,23:33:16 A3 拍八達通出閘,23:33:18 在J/K 出口大堂與John 匯合,23:35:39 A3 在F/G 大堂觀看閘內市民與警察對駡,23:47:15 ~ 23:48:25 A3 & John 行咗出H 出口食煙,返回大堂後聽到有人想離開,但已經無交通工具,A3 就義務車咗一女三男離開。

[12:45] 休庭,主問完,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8/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3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手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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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繼續由 A3 陳 作供

辯方確認主問完成,其他律師無盤問。

🔹控方盤問 #程慧明

補問個人資料,確認在元朗站附近屋苑某一座,與太太同住,以前住另一區,任職銀行客戶經理,職銜是副總裁,在那裡返工,日常工作範圍,使用社交媒體的習慣,有無睇電視?如何了解社會訊息。

A3 在721之前無收過任何資料關於721會有事,當日都無收過。當晚去到雞地,見唔到白衣人揸住保衛家園的牌,直至林卓廷到咗之後,大批白衣人到場才見到,當時見到嗰牌,覺得佢哋係元朗原居民,唔理解標語嘅訴求係做乜,protect from 乜嘢?有咩人要佢哋保護家園?從雞地返回途中,想知係咩事,有嘗試睇新聞,搵唔到元朗發生咩事,唔記得睇過乜嘢。

當晚知道中上環有事,係太太話俾A3 知,唔知道中聯辦被衝擊,如果知道中聯辦被衝擊有咩感受?辯方反對問題,但法官批准。A3 「好難評論」。

問對6.12,6.21,7.1的認知,示威遊行會變成暴力事件,有認知但唔知詳情,6月初至6月尾去咗外遊。

對於7.1 衝擊立法會係震撼嘅,但唔係完全預計唔到,覺得有機會發生,例如對一啲標誌性建築物警察總部、政府總部。

同意示威者有裝備,暴力示威者多數係着深色或者黑色衣物。當晚有見過付費區內有人戴口罩戴頭盔,但唔多,見到多過一個人開遮,但留待法庭如何定義係傘陣,事實係見到白衣人首先掟嘢,理解咁做,係合理反應。

同意閘內有人掟返轉頭,認為情況係隨着某件事出現而突然惡化,唔同意在射水階段之前,對閘內對抗行為視若無睹、無勸止,A3 表示有一段時間企得在較遠位置,唔清楚做乜,out of my power 有心無力,理解係防衛自己,理解做法,雖然對個別行為唔認同,例如掟嘢,唔同意被認為係其中一員,企埋一邊撳手機。

初到大堂,被白衣人指嚇,後退咗,白衣人好快走咗,唔覺得會返嚟,唔覺得人身安全受威脅,直至何桂藍被打,嗰陣事情有變化。唔同意射水係挑釁行為,唔同意係分工合作,有默契地一齊挑釁。

在雞地反轉頭,決定去提醒人,係商量之後決定在月台做,大堂面積大,月台比較集中在元朗落車嘅人,比較有效。

未上月台之前,在F/G 大堂觀察,睇吓有無白衣人,唔同意喺期望有聚集,唔同意係得到資訊,知道站內有事發生。

上到月台有留意長凳之上有衫,但無聽過有人叫換衫,無去了解原因。唔記得確實用字點向市民解釋,大概描述雞地情況,如果經過要小心,或者避免經過。

控方改為叫A3 嘗試用第一身的方法講述,辯方反對,A3 已經講咗唔記得當時點講;陳官不同意,指控方重點唔同咗,係叫A3 用第一身講法,並舉例問人點樣答“23”號車。「我在雞底見到白衣人,攞住武器警告我哋,自己小心啲,如果可以就兜路行」。

[16:35] 休庭,盤問未完,押後至明日 (28/3) 10:00 續審。

==========
真播員按:旁聽咗咁多日,感覺現在的審訊不是無罪假定,被告經常被指責/質疑點解唔係咁做,這種切片式事後孔明,真係公平審訊?被告嘅作供好似係做緊自證無罪。歸根結底一個問題,點解警察唔出現?點解警署要落閘?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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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PW15 偵緝警員13989梁震紅(音)
現守旺角重案組,2019.9月守西九龍反黑組第一隊。19年8.31日協助證物警15559處理證物。

D1證物 : 證人確認19年9月5有接觸11631,指對方曾作拘捕並相約19:55旺角交收涉案證物,包括:一背囊,盔甲,盾,手套,電話,棍,八達通,警方pol153 & pol857

證人指對方以透明大證物袋交予自己,並有告知屬於顧xx(D1)。證人收完證物後放去西九龍總部保存。

證人指續後有處理為證物逐項拍照程序,負責協助拎出嚟讓同事拍攝,拍攝為9.5-12期間,忘記確實日期及拍照警身份。證人及後在9月12日22:00再交證物予15559,即831案主證物警員處理,之後無再接觸D1證物 。

由9.5日19:55接收-9.12 日22:00期間自己保管證物,無予其他人處理/干擾證物。

D6證物 : 9.5日18:30有接觸警員10759 做證物交收。因對方拘捕831案一人,有告知為郭xx。證人指交收物包括:背囊,黑tee,口罩,手套,雷射筆,兩張8達通 - 一張不屬被告,電話,pol153,pol857 x2。

證人指交接時證物以大證物袋放,後有把證物拍照,忘記拍攝日期,證人拍攝期間角色為拎出讓警拍。後再於 9.12 日22:00交回警15559 。證人指各被告會以不同袋並打結交予15559。

9.5 日1830-9·12 日2200保管郭xx(d6)證物期間,無干擾/改變證物

🔸D6代表盤問
9月1日於葵涌警署拍攝d6的財物照:
背囊,手套,電話,兩張八達通,口罩, T恤,(聽唔到有無講眼罩同雷射筆)

另一張相:證人從10759接收證物袋後攤證物在地拍攝,冇特別為意點解多咗眼罩。

辯方請證人留意背包大格拉鍊位是否有改過位置,證人答交收會打開睇。證人確認不只負責d1d6 ,9.5-12 日有大概負責10-8 人之證物,此階段處理完,有分別做「154口供」,同意處理完d6 證物無做相應的「154口供」,辯問為何 - 答大部分都無做 。辯指記事册證人寫9.1日到旺角地鐵站作觀察,9.5 日08:30 on duty , 辯方指證人盡責有為每名被捕人寫「154口供」,證人指自己無為d6做。

辯方指證人9.20號 落有關D1的「154口供」 ,有講何時從11631收證物和9.12日交還。9.26 日證人的口供是關於伍姓被捕人士,提及9.5日從16058收證物,並於9.12日22:00交給15559。就d6 ,是在9.5日1830 交收證物,8項證物無包括眼罩,並於9.12 日22:00 交予15559。

辯指時間相若,同為9月12 ,同為交予15559 ,但無做d6之「154口供」 ,證人同意 。辯問為何相中多了眼罩,證人答係10759 俾自己。

辯指另一證人154 口供,見有處理蔡姓被告證物,並提及何時收和交回15559。另一涉許姓被告也是在9月4日處理並後交15558。
至於有關簡姓被告,是在9月3日拎證物, 8月12日交回。葉姓被告相同。辯方表示證人做了六份10分勤力,但卻沒有做d6,證人同意。

辯問記事簿冇相關記錄,證人回答有本簿自己保存的會寫交收時間日期。辯問證人當時九月為反黑組的辦公室有冇櫃及鎖匙,答有,無特別放證物房。辯指此案預審為2023年11月,d6 當時已表示會爭議證物鏈,證人回答唔知道。

就證人2024 年1月12有補處理D6口供, 辯指同日10759 有落口供。證人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10759 提及9月5號處理證物 並於1830交給證人 。辯方指出證人於2024年同一日落口供的時候提及是2019年9月11日對方把證物交俾自己,今日庭上證供卻說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指稱有用簿仔記低,但係日期出錯,證人回答打錯了11號。

辯方指出證人有補返份「154口供」,於2024年3月18日改返個日期為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唔肯定確實日子,證人回答自己在簿仔寫9月5號。辯方指如根據簿仔並輸入電腦,但卻把5號打錯為11號的出錯較難發生, 相關按鈕不是在附近。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自己就雷射筆的描述寫上了綠色,並有開關雷射筆。控方質疑證人指稱冇作干擾不應該按制測試,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很早做警察並有參與示威案件,八月的時候雷射筆等證物亦常見,應該把雷射筆交給專家,而不應該在被告不在場下按制。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10759到達並落口供時亦沒有開關雷射筆。證人回答唔知對方點做但表示自己需要知道(雷射筆開關)。辯指出證人於九月3-12日處理多於一支雷射筆,有16至17支。證人回答忘記了,同意黑色雷射筆係常見款式,確認照片中顯示的雷射筆有15 cm。辯方問證人會否就雷射筆標籤對Watt數有認知,證人確認,辯方指出有一招紙寫Danger和一標籤,問其認知。證人答該標籤為紅色,是警告射出的光會聚焦。辯方向證人指出此標籤是指該雷射筆射出之顏色,證人表示答唔到。辯方指出其他雷射筆的此招紙是意指射出的顏色,證人答可以癡錯,但同意辯方指此招紙看似癡得實淨。證人確認自己處理證物時有開過雷射筆,唯按制後是綠色。

證人同意眼罩是10759給予自己時放在大證物袋中,確認接收此時袋的狀態沒有被包起,是在西九龍總區進行交收,對方在Office走廊等自己,忘記當時對方把證物袋放在哪裏。

辯方指出西九龍走廊有多名警員處理831不同被捕人的證物(?)證人確認自己在西九龍總區進行證物交收。辯方問除了d6的證物袋沒有被束起,其他被捕人士的證物袋狀態。證人回答記得交俾自己時是沒有束起的。

辯方指出交收時有部份是類似機場安檢膠兜而不是證物袋。證人回答沒有。辯方指出d11相關照片顯示有一膠兜問有冇警員使用。回答沒冇。同意把證物交給15559是放在袋中,並束起冇作干擾。

🔹覆問
確認和10759在走廊交接證物,除了D6外,同時間有其他被捕人士證物進行交接。控方問如何區分,證人回答每名被捕人有獨立大透明證物袋,自己會搣張紙放落去並打結作區分。

控方問為何證人在講接收d6的證物時講漏了眼罩。證人回答真係講漏咗。控方問處理831案件證物交接時會有「154口供」 ,為何D6沒有作此154口供至2024年才有。證人表示答唔到,係漏咗d6。

同意警員10759做有關d6證物的交接。控方問為何要開d6的雷射筆,證人答要肯定發射到和其顏色,確認除了開關冇做其他嘢。從10759接收,再後交15559都有做過開關動作。同意銀色標籤在證物給予自己時一早已在,不知何時被貼上

📌傳PW16 警員15559王雨深(音)
現守長洲分區,19年9月守西九龍反黑。身為8.31案大證物警員,處理所有證物。

會從副證物警接收證物並加以描述,拍攝,包裝並寫編號和證物內容於標籤上,其後入電腦再交去證物室。西九龍反黑組,即證人的隊伍有三名副證物警員。控方再問其他隊伍的副證物警員人數,證人回答現場有兩名,會給自己執了的證物。

2019 9.12 有接觸13989,22:00 13989於西九龍總部交被捕人士的證物給自己,有 ap35顧xx (d1), ap41葉xx,ap x8蔡xx ,ap 27 郭xx。(ap :arrested person )。四名人士每人用一個大袋載住證物,袋有名字和編號。9.12 日22:00 收到此四袋證物外仲有其他被捕人士。表示由於太多證物需要處理,有被安排房間給予放進,該房間有鎖,自己和案件主管趙競輝(音)有鎖匙。

就d1 及d6證物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打開證物袋查看件數並做描述和包裝,及後輸入電腦系統,得出電腦編號,然後自己釘編號落證物。

其電腦記錄的警察內部名稱是pol69a 。當中資料包括證物的文字描述 - 證人確認描述由自己觀察所得出,證物顏色和在那一名被捕人士檢取,和證物編號。確認沒有編號會重疊。 包裝後會做俗稱黃色標籤,此為交去證物房的必須程序,黃色標籤和pol69 A之述相同,因為不想搞亂。證人表示由自己做黃色標籤,但指出黃色標籤多數手寫,但此案件太多要處理會用電腦作此工序,所以會是白色的 ,但其用途和黃色標籤相同。

證人確認D1證物有做此程序,之後放回證物袋並交往證物室,d6證物同樣做法。二人的證物於10月2 14:59(14:50?)以證物袋交去證物室,證物室警員取出證物並對番黃標籤是否和pol69a一樣,證人確認自己在場。二人的證物有被全數接收。

831案件的pol69a 列表中,證人確認當中見電腦生成的編號和根據自己認知所填的英文描述。d1 證物編號為609-621,D6 證物編號則為528-542,均確認為9.12 日十點從13989收到之證物,無多無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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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黃標籤同電腦打印之白標籤(有部份證物以此電腦打印標籤處理)有相關資料,pol69a 編號亦在這些標籤上。證人表示現在睇證物見有黃標籤,表示不是自己做也不知由何人做,但指出是準確的。控方問交此證物往證物室時有此標籤嘛,證人回答應該沒有,不知道何時有這黃標籤。同意pol69a編號在這些黃色標籤上,確認d11的雷射筆描述由證人自己輸入。交d1 d6證物往證物室後冇再處理他們的證物。控方問及d1的證物在交往證物室前有被拍攝嗎,證人回答自己沒有但記得有警員11143及13989進行拍攝,拍攝時自己在場處理其他證物。

睇番當時的相片,同意自己有從11146接收soft copy,日子為19年9月11日。證人同意由接收d1 d6證物至交往證物室時由自己看管冇干預/加減。

🔸d1d6代表盤問
就證人提及於9月12日接收本案四名被告的證物,同日收取21名被捕人士證物,包括ap23-25 及ap27-44。證人確認有證物袋交給自己時部份有打開口部份被封。

辯方問是否在總區處理1338項證物,證人回應11月調任,只處理至到1174項。同意1174項當中不只一支雷射筆,有接近10支。辯方問是否大多數黑色,證人回答有銀色,黑色比銀色多,同意身為大證物警員不會干擾證物。

pol69a 第533項 寫了一支黑色雷射筆,屬郭xx。證人同意自己收到證物後會輸入,冇記低雷射筆射出之顏色,及其長度。辯方問及是否不知道此項雷射筆的顏色(射出的),證人回答13989會寫。辯方指證人自己沒有寫下。證人回應如果寫下證物室需要檢查,自己有在電腦Excel表寫低,交此證物俾自己時亦會開嚟睇。辯方問交證物的警員有否告知其雷射筆長度,(好似答沒有)證人表示記得開雷射筆是綠色的。

辯方問9月12日收到21人證物外還有多少被捕人士。證人表示9月10日2130有收其他雷射筆。同意平時處理證物不會隔咁耐,因為本案大型所以先用10幾日。同意西九龍總區不只處理831案件的證物,解釋有不同層數處理,不同案件不會一齊放。

辯方問及反黑組3樓有處理銅鑼灣和旺角地方的證物,證人表示自己只處理831。證人確認自己樓層的警察隊伍有處理其他案件。

辯方問證物袋如何移送。證人回答對方就咁樣俾自己,有啲開口有啲閂埋,自己徒手運送,能力範圍拎到幾多就幾多,冇用車仔推。

🔹覆問
證人確認831有很多證物,西九龍總區有其他案件要處理。有專屬房間給831案件放證物。9月10日21:30證人從10278接受鐘xx 的證物當中包括雷射筆。

控方表示此證人收d1 d6 證物至今日呈堂,辯方不爭議當中證物鏈

📌 傳女警10596文彩菊(音)
現駐守深水埗重案。2019年12月1一月駐守西九龍反三合會調查。

證人就住831案件有拿取雷射筆往專家化驗。19年12月12日從西九龍證物室拿取13支雷射筆,並於13號拿去化驗。證人表示提取雷射筆時係獨立包裝有黃色標籤(黃色標籤為統稱,當時是白色標籤,有證物編號,其顏色和電池配置的資訊)

當中有白色標籤有編號181 ,ap 鐘xx , 233編號,黑色雷射筆,ap郭xx。證人12月12日提取後於13號給伍警司接收,檢驗後,在2020年1月6號從對方處取回所有證物。
證人確認接收雷射筆時沒有撈埋,有相關標貼 。1月7日交還西九龍證物室時對方有對標貼才收證物。後無再處理,期間無干擾證物

🔸d6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提取的十三支雷射筆中有九支為黑色。12月6日(交往化驗?)的兩支雷射筆中有一支係黑色。

📌pw 18 雷射筆專家証人警伍長春(音)
🔹主問:
19年尾為署理警司,辯方無爭議專家身份。控指證人除了本案也有在其他案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供詞有被接納

證人就8.31案檢取雷射筆作檢驗報告。12月13日從10596女警交收13支雷射筆。確認13枝分開裝,有細紙條以尼龍繩綁住作識別。有pol69a證物編號。檢驗報告中有一銀色雷射筆和一黑色雷射筆。銀色雷射筆內有兩粒內置電池,黑色雷射筆則為充電模式。證人表示13支雷射筆皆可操作發出「激光」。

Q1雷射筆有1.06 A功率,為第四級激光產品, 80米內照射眼睛可造成傷害,其散射出的光也可以造成傷害。此雷射筆可造成火警,傷害性範圍至少80米。

Q3雷射筆有64.2 A功率,為三B級,10米內照射眼睛可造成傷害,傷害性範圍至少有10米。

證人表示自己不會撈亂雷射筆。後來於1月6號交回10596 ,有作分開標貼。期間無干擾證物

🔸d6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報告中q3雷射筆的光束顏色沒有寫下,現在也不記得

🔸d11被告親自盤問
被告表示自己的雷射筆,即Q1, 證人提及是第四級別,問證人如何計到80米傷害範圍。證人回答有場地測試光束 。被告問證人親自量度還是有其他人幫助,證人回答自己做。

證人表示其測試的場地只有80米。因此其實可以作超過80米之測試。被告問是否同意其雷射筆不只傷害眼睛,也可以造成火警或皮膚傷害。證人回答冇測試皮膚上的影響。被告表示雷射筆射向飛機是犯法,證人回答無這方面資訊。

被告問證人是否知道有激光安全指南,表示有使用雷射裝置的建議,問證人場地有相關激光安全主任嗎,證人回答沒有但有做測試保護措施,並達致安全標準

被告指出有不同顏色和波長 ,問是否同意波長會影響保護。證人同意有不同影響但功率也十分重要。被告向證人確認就住0.2 5秒測試的基礎,證人表示不同意以0.2 5秒作為測試時間,不是基於0.2 5秒作觀察去指出有80米影響範圍, 0.2 5秒意思是指眼睛能有對強光之反應,雷射光照向眼睛的上限是0.2 5秒,測試以直徑七mm模仿人類瞳孔去計算結果。被告問有冇測試雷射筆的激光作用媒體為氣體還是液體等,證人回答冇,自己經驗是半導體激光。

🔹覆問
證人確認一般雷射筆是半導體激光,如果是其他的款式該雷射筆會很大,兩隻手拎唔晒。

下午1430續
將會傳最後兩名證人,有關D11案情包括截停過程。D11無律師,為自辯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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