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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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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8/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辯方案情
📌D2作供
🔹繼續盤間
-打訊息是速成輸入,同意是有諗過再寫,但並非心思熟慮,同回答警察會面答「冇諗得好清楚」一樣
-當時有情緒而發洩,沒想到出言過火,事後才覺得是二。
- D2認為警員制服人後仍打人是事實,同意不知前後雙方發生過咩唔知。自己知道社會運動警察受傷有同情,但因羣組較自己黃沒有用訊息提出
🔸沒有覆問

📌傳召DW3 高先生 D2品格證人
🔸主問
今年26歲,曾任職6、7年警員,駐守過北角警署及PTU,2023年初因想進修離職,之後當了3個月救生員。2019年曾參與踏浪者前線行動如驅散及拘捕,印象中拘捕過3至4人,其中一人自己有上庭作證,沒有被告知作供冇被接納。自己政治上沒立場,在當時社會氣氛覺得工作上有壓力,如長期工作面對挑戰,希望遵照上司命令盡快平息事件。

2018年5月至6月因10月要進入PTU受訓,DW3恐體能差嘗試找教練上網找資料試堂而認識D2,之後有報名上堂,約上了8至10堂,地點在銅鑼灣及灣仔,2人上堂後有傾計及食飯,入 PTU後冇上堂但仍有用手機通訊程式聯絡查詢健身及營養問題,D2仍樂意免費解答。每月間中有一起做gym 或跑街,2019年社會事件後仍有見面,9月食飯知道D2銅鑼灣開了健身室,因社運生意受影響。

形容2人為朋友關係,知道已婚有一個小朋友。形容D2性偶格火爆,喜誇大用語,擧例乘其車時D2會對cut線司機說粗口及咒下個路口會撞車、行得咁快趕住投胎。再舉例健身室有人佔用機器耐會行去對該人重語氣說用左好耐,會閙交但從沒身體接觸。沒留意D2有憎恨說話,有指示威者又堵路警察清理得慢。在今年8月頭被要求上庭作品格人才知悉D2因本案受審,覺驚訝,不信為人會作出咁行為。呈堂2張證人因踏浪者行動之指揮官嘉獎。
🔹盤問
-同意離開警隊因進修沒有對警隊不滿
-對D2認識如作供所說,看不到有任何強烈政治立場,只關心生意。D2早知自己是警察,見面有招攬生意,同意D2免費解答及見面可爭取更多生意
- D2埋怨警察清理示威慢,自己沒有解釋因感覺不宜談論。不同意D2因生意利益而不鬧警察
-對612冇印象,721及831事件有少少印象,對「爆眼女事件」冇印象。自己認為19年6月起警察聲名低落
-不覺得D2說「死黑警」會奇怪,因把口一向差,自己面前冇咀咒過警員。對於D2說「有義士殺警我第一個捐錢」認為得個講字,平時健身室有人嘈吵D2會說再嘈掟你只是得個講字。
-同意D2心底對警員點諗唔知
-日常相處看不到D2憎恨警員,只有不滿。不同意D2刻意不在面前表示恨意,證人指一來自己只是普通警員再重申D2為人口快過腦,市井啲說是粗人一個,自己掩飾會比佢好
🔸沒有覆問

-D2 案情完-

1555今日完,押後至10月16日 1000續審,將傳召D3作供

📌案件續審安排如下
(10月16、17日全日)
(10月18 日 開下午)
(10月19日 上午不早於1130)
(10月20日 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9/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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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今日進度]

辯方案情
📌D3作供
🔸主問
交代同汔車whatsapp群組中自稱會計師的PW1 陶先生(真正職業為執法人員)認識及聚會情況,見到他用無人機拍片也跟隨買了一架,陶先生在反修例前活躍於聚會,社會事件之後便不再活躍。
🔺注:《專業會計師條例》規定無相關專業資格者自稱「會計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或professional accountant等,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12個月。

事發前9月29日D3因身體不適被送醫院,留院至10月初,找不到病因需不時覆診,呈上入院紀錄。出院後狀况仍有頭暈需在家休息2星期。當時神志清醒只是睡得不好,在家多看電視,㩒手機看新聞。在10月1日看新聞知道社運事件中警方開第一槍,個人很嬲認為毋需開槍,承認開始對警察作為不滿。另外一單在10月6日有的士司機撞向途人沒有被捕也有深印象。

WhatsApp 羣組發放及轉發訊息包括一個視頻記者拾到警方使用過期之催淚彈,自己一向有哮喘所以較關心轉發,多篇訊息只是根據當時從媒體報道知道如新屋嶺強姦,執法不公平不滿而發出,沒法去證實內容,自己也替很多未來棟樑因示威被拉可惜,內心也不舒服。就其他同D1 及D2訊息向警員掟單車、強力膠水等等解釋並不是認真,只算吹水戲言,沒有意圖傷害警員或其家人,也非煽動其他人去做。

事發翌日起身收到大量騷擾電話,有其姓名,住址及汽車圖片。之後社交媒體被起底要改設定,滋擾去到2020年底,持續有一年。

D3當日休養中,補充組內訊息只打算同熟悉的人發洩當刻無力感,如今知道出言不遜,事後感後悔,完全沒打算傷害其他人。

控方要求押後盤問在明天開始,會在一天內完成,由於已經沒有其證人,預計辯方案情亦會完結。

明天1000 繼續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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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 [10/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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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今日進度]

辯方案情

📌D3作供
🔹控方盤問
查問一些背景資料如信仰、教育及家庭

一向對政治不關心,同意只顧做生意,自幼對香港警察印象正面,約自2019年7月21日事件後開始對警察不滿。平日在社交平台多看非政治資訊如車、手表、波鞋,同意有like蘋果日報,有線電視,無線,HK01,明報,立場新聞等,不同意只收看批評政府媒體。

承認對逃犯條例不滿,政府一意孤行,控方指D3對反送中條例不認識只因大律師公會反對而反對,D3不同意。自己轉載通常是新聞,多同示威衝突有關,當中有警察用武力也有示威者攻擊警方(同意有幸災樂禍)。

朋友同學中有三四人為警務人員,雙方近年很少聯絡,可能對方從FB知道自己對警方不滿,對方亦可能職位不方面留在羣組而離開,以往每年見面三四次。感到政治事件令社會撕裂,但自己沒怨恨警察朋友。

同D1相熟因雙方公司很近每星期一起食早餐午餐面三至四次,但沒有刻意討論政治。

主控質疑對於轉發新聞沒去證實真偽,如警方新屋嶺強姦,殺死示威者扔落海,為何沒家人走出來?D3指831太子地鐵站事件曾有自稱家人出現尋找失聯子女,而警方用新屋嶺也是神神秘秘。

公司生意客戶為商場及寫字樓,2019起工程生意因社運受到一定影嚮,如交通受阻材料運送不到,商場落閘辦公室不開做不到工作,主控指D3公司2019年3月財務報表未見影嚮,D3回答2020年3月尾全年生意額由三千多萬跌至千多萬。主控多次指責D3以偏蓋全,少數警員違規犯法但卻在羣組發言對全部警員不滿,但另一方面卻不責駡示威者。

接著主控對涉案一百四十多頁共數百條訊息內容提問,被告對一些內容為何發出答不記得。D3表示轉發交通消息是想車友避開塞車。發文感概時間過得很快,香港變成咁,同意有政治意思。被告支持五大訴求理念但不同意暴力行為,發言是幸災樂禍,吹水。同意因事涉及自己生意,生活等才會閙,屬於自私。D3同意10月7日一些訊息基於相信網上消息而作,是武斷。自己發訊「個個popo 都抵死」是頂咀,小學雞式回應另一人,並非憎恨警員。主控又指不應怪警察,冇示威便冇武力鎮壓,也不會在民居發催淚彈。D3不同意自己發言「黑警死全家」是煽動D2其後指如有人殺/傷警察自己會集資,只是當時常用之口號。對於自己有贊成暗殺,每3個月殺一個是天馬行空說法。訊息叫人揸車出去接示威者,救得一個得一個意思是希望示威人士不好出去示威或逗留,想叫人揸車出去接走,自己有病休養中所以冇出。見連登討論區有人提「點解未有炸彈」,同意自己受影響而在羣組發文認叻問。

🔺是日主控多次提及D3有宗教信仰,十誡中有愛人如己,爲何不愛黑警?

盤問未完,仍需30分鐘,案件押後至明天下午2: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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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11/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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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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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今日進度]

辯方案情

📌D3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WhatsApp 訊息
D3說強力膠水倒落警察度full gear都死,再跟住話想入貨,有人回應「呢個好主意」,同意回覆者是讚同,但同佢好熟知道不可能跟住去做,行為只是天馬行空。同意不能排除訊息被轉載出去。上述膠水一事純屬電影《精裝追女仔》劇情,是搞笑。在訊息內容冇特別提是電影橋段因要打好多字,自己懶打。

討論射箭,D3回應有盔甲防彈,要淋火水。D3指事源扔汽車去警員視訊開始,之後大家提及掟啞鈴,膠水,用箭,火水等只是天馬行空、講笑,發洩,落井下石、幸災樂禍及互串。主控指出作為第三者未能知訊息是說笑。

主控再指19年10月13日觀塘有人用刀近距離用刀割警察頸,其後11月理大又有人用箭射傷警員腳似乎有人嚮應10月6日羣組訊息近距離埋身用刀及使用箭傷警察,D3只同意訊息有人轉發去「撐警大聯盟」網頁利出

同意討論訊息內容有鬧黑警,但並非鼓吹去傷害警員,話打斷手腳只是發洩。至於為何不是用羣組成員為幸災樂禍對象取笑, D3強調眾人講笑是對當時警察執法不公平及使用過份武力極度不滿。

📎錄影會面
主控根據會面騰本見警員問案發晚上10時多至11時多D3做緊咩,D3當時答不記得,主控指為何不是答剛出院身體不適休息,D3回應不明為何要咁答。入院及不適在錄影前曾對門外另一警察說身體不適獲答覆可上手扣帶往醫院,因覺冇面沒有要求去醫院繼續錄影。

進一步同意3個月後被捕之第一次16分鐘會面內沒有向警員提及訊息是講笑,發洩情緒,落井下石等及對警員不滿。重申當時3個月後對訊息內容已經忘記,如今看過文件才喚起記憶。

📎訊息外洩
「撐警大聯盟」網見到名叫Lucas Chan將10月6日whatsapp訊息截圖公開後,3人同意先將羣組內不活躍及未見過面成員移除,並刪去有關訊息

🔸覆問
-收到文件後沒有同D1及D2一起討論,主問時答理解2人發文也是發洩、講笑,盤問時答感覺,更正應是自己理解

-第一次會面時警方沒有將百多頁訊息過目,只有數頁截圖。翌日在律師陪同下作第二次錄影會面才有較多截圖。

- D3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 1000 作結案陳詞, 控方書面陳詞須於11月30日或前遞交,需交代法律原則,證供撮要及案例,辯方回應及陳詞則在12月8日或前交到L法庭及對方。期間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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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 [12/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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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就控罪法律觀點原則引用辯方案例希望法庭作推論煽動行為及意圖,因法官不可能知道被告當時想甚麼,要從整體證據去作出推斷。

法官指盤問被告時提到其後有警員被箭射傷及被刀𐝹頸法庭不會考慮,主控指引述事後有傷人想指出3人其實有煽動其他人意圖,但之後真的有人去傷害警員,明白發言羣組只有百多人也非公開,沒證據兩者有因果關係。

至於在拘捕後於錄影會面指發文是羣組內一向嘲諷、說笑文化,控方指出是各人知道被捕而有計劃地作開脫解釋,不是即時反應,法庭可以不用考慮。如果真的想證明是組內說笑文化為何不傳召羣組內活躍發言或回應廿多個成員之一如Polly?  控方立場是3人互相煽動其他人去做。

🔸辯方回應
法律觀點沒有爭議,不同意用事後發生傷人事件去指出是因3人言論而起,辯方認為法庭只須考慮3人言論是否真有意圖煽動傷人,發文時間及內容多少並不重要。

3人言論要看上文下理,在甚麽情況下說出,再加上目標人物,羣組文化及性質,法庭是否可完全排除庭上被告作供之可能性。

各人背景不熱衷政治,沒有積極參與政治活動,3人有穩定生意工作,汽車羣組只係日常生活,吃喝玩樂聊天,再者是生意工作反因社會事件受不同程度影響,辯方同意發言措詞涼簿但只是抒發情緒,嘲諷,本案涉及汽車私人羣組也非如Facebook 般可給任何人看,只是不幸地內容被外洩放上其他專貢。3人如打算真的作壞事,不可能用自己真名,個人或公司電話登記而參與之羣組。

辯方解釋沒有傳召羣組成員因認為第一及第二證人之作供相若,已經足夠。

控方指三人開脫解釋是有計劃,法庭可留意庭上作供再加上錄影會面時被告神情,甚至出現表達差,語無論次等去衡量。最後也希望帶出3人過往一直嚴守保釋條件,條件是容許離港,期間也有被告曾赴外地,以3人經濟條件如果真的意圖犯法大可一走了之。

案件押後至2024322 1000作裁決,期間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

———————————

D2代表:吳大律師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辯方申請押後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8日 1430再作提訊。各被告除D5更改報到日子,所有人以原有條件保䆁。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604維園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鄒幸彤(36) 🛑服刑中

控罪: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終審法院於2024年1月25日回復定罪裁決,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刑期上訴。

申請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申請方申請批准傳媒可以報導今次的保釋申請,張官表示這案件已經廣泛報導,問申請方有無新的陳辭,再作決定;表示已經聽晒雙方案情,如果無新資料張不再開庭,會直接擇日頒下判辭,好大機會在2月中。

申請方指就案情無補充,會就計算刑期有新陳辭。

答辯方(律政司)反對報導,呈上案例。

聽畢雙方陳辭,張官拒絕保釋申請,亦不批准報導,說以免節外生枝。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604維園 #宣讀判詞

👤鄒幸彤(36) 🛑服刑中

控罪: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終審法院於2024年1月25日回復定罪裁決,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刑期上訴。

申請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1430 開庭,只講結果,詳細裁決書稍後派發及上載。

20秒極速完庭

📌判刑上訴速報
駁回刑期上訴,維持原本刑期

📌簡短理由
上訴庭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上訴方指加刑3個月不合理法庭不接納,被告重覆犯案,更在「保釋」期間犯了與「保釋」涉及的相同罪行的行為,裁判官加刑3個月並無不當之處。

詳細判詞 👈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裁決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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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辯方共同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唐樂山大律師

10:01 開庭
法官表示已預備好書面裁決書派予代表律師,只宣佈結果,電子版亦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裁決:3人全部罪名成立 ‼️

詳細裁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0571_2022.docx

🔺簡短理由:
控辯雙方不爭議三名被告在案發當天在該群組內發放的訊息。辯方唯一的爭議是各被告於關鍵時刻是否有犯罪意圖/犯罪造意。考慮了關鍵時段訊息的特點、訊息的鋪排及內容。訊息內提及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方法。本席認為這些建議並不空泛,反而涉及經過思考並可落實的方案。他們也必然相信被煽惑的人會根據他們的建議作出嚴重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行為。

10:03 法庭押後20分鐘以便讓律師向被告解釋裁決理由。

10:25 再開庭

10:32 完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29日 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3人須還押🛑。求情文件在4月8日 1600或前交到法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惟被拒批出申請。

D2代表:吳大律師(女)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
D2, D3, D4 表示會認罪。
D5 維持不認罪。

法庭安排D2, D3, D4 在9月5日作答辯和求情。

安排D5 在10月10日作審前覆核,12月2日審訊,預留十日。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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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求情 #判刑 🔥

D1關, D2葉, D3曾(30-50)
🛑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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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辯方共同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唐樂山大律師

1431 開庭

📌求情:
書面文件與案例已經呈交,同意本案涉及時間較長對話較多,有一定嚴重性,但訊息發生在私人討論汽車羣組,組內不是以示威者為主,而3人也不是名人訊息影嚮力有限及沒有預謀。三人被捕後已經努力回歸正常工作、家庭,早已出作更生。本案件搜證並不複雜,3人又沒有藏匿潛逃,拘捕後錄影會面已經承認有發訊息並解釋,檢控去到審訊卻延誤至今四年多,跟據控方提供本案時序控方等了1年9個月才取得律政司意見,辯方希望法庭就延誤可酌情作扣減 (援引趙志榮 案例 CACC 243/ 2012 提出的7項因素)。而兩罪屬在同一時段發生也希望刑罰可考慮同時執行。相信定罪已經對各人工作、家庭造成打擊,不可能重犯。

1447 押後20分鐘判刑

📌判刑:3人各判22個月監禁‼️

每項控罪以2年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扣減2個月,延誤再酌情扣減2個月,至於第二被告開設健身中心受滋擾屬輕微不作額外扣減,故三人第一控罪均判以20個月監禁,總體刑期考慮下由於第二項控罪涉及警察家人,控罪其中兩個月將分期執行。

1527 完庭

🔺按:群組成員訛稱會計師之高級督察 陶勁笙 (將本案對話截圖檢舉交警方同事)疑似以便裝坐公眾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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