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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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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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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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湯(28) 🛑已還押9天 - 襲警、危險駕駛等 #1117尖沙咀 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警方發射實彈還擊

法庭拒絕保釋申請,排期至20/12 處理保釋覆核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庭 #5樓1庭

羅xx : 還押中 #1117尖沙咀
- 被控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

沒有保釋申請,押後到2020年1月14日下午再訊,被告需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1庭
湯XX
襲擊警務人員及其他 7 項

要求重新考慮擔保申請。有新增發展事項待確認。下午2:30續審

官不凖保釋‼️ 被告需繼續還押‼️

Background
湯(28)🛑已還押17天 - 襲警、危險駕駛等 - #1117尖沙咀 理大圍城戰期間涉駕車衝向防暴警,其後逃去
#高等法院第一庭
#1117尖沙咀 #申請保釋 - 彭寶琴法官

湯(28)‼️已還押21天
(自稱並非手足)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危險駕駛
3. 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4.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6. 駕駛時無執照
7-8.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

案情:被指於上月17日駕車到尖沙咀柯士甸道的警方防線前時,涉加速衝向警員。在場警員分別發射了一發實彈及一發橡膠子彈。至12月2日,警方在旺角截獲湯,當時他駕駛着另一部車,而其執照已過期五年。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512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57天 提堂(#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等: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1)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s            
控方修改控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2)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加控
3)公眾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押後11/2 再聆訊,還押。
預留15/4 16/4 審期
🏛 #九龍城裁判法院51 2 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2 提堂(#網上起底 不誠實取用電腦等:涉嫌於網上公開警務人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控方申請被吿心理報告,申請禁制令。以防滋擾當事人,禁止所有可能識別當事人身份的報道,包括傳媒報道

押後至25/2 ,修改保釋條件加每週一次警署報到,陳手足續保離開

👤湯/28 🛑已還押43天 提堂(#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湯沒律師代表,沒擔保申請,望旁聽席
還押
押後至26/2上午9:30再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1117尖沙咀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逾120天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第217章《武器條例》,最高刑罰: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三年)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監禁)

辯方指與外聘主控達成共識將修改控罪,然而,現場主控未有相關資訊,雙方希望押後數天至下星期二(3月31日),下午2時30分,返回第一庭(未有提及哪個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原預計審期:15/4-16/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7尖沙咀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4)🛑已還押逾120天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第217章《武器條例》,最高刑罰: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三年)(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修訂控罪)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監禁)

案情摘要:
//指稱他今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管有各一重力操作鋼棒(俗稱伸縮棍)、摺刀、鋸刀及彈叉。
據悉,被告當晚8時許,與另外約20名黑衣人在尖沙嘴奔跑,警方將被告截停,在其右褲袋搜到摺刀,以及在其黑色背包搜到伸縮棍、手鋸、彈叉及208粒彈珠,另搜獲2個氣體過濾面罩、黑色衣物等。//
(摘自《明報》2019.11.19)

答辯:
控罪一至三 被告 均 認罪 並 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基於多封求情信及其初犯有悔意,故可以《罪犯自新條例》比機會被告。判刑押後兩星期至4月14日下午2時30分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期間取勞教中心報告,若勞教中心報告不作任何建議,將必然會是監禁式刑罰。

由於辯方律師4月14日有案件在身,若如期進行,將押後一天至4月15日;若未能如期進行,將按照原定4月14日。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嘉琪裁判官
👤湯(28)🛑已還押逾110天(#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開庭,先處理本案。
控罪1、2、8撤回,控罪3-7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

辯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案件至14/5 1430。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日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 九龍城法院第一庭。
‼️期間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 #判刑 🛑已還押149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伸縮棍)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及208粒鋼珠)


案情:
控方指其2019年11月17日,在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管有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伸縮警棍),及一把摺刀、手鋸、彈叉等,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被告當時帶著黑色背包和另外20多名黑衣人奔跑,被警員截停搜查發現他藏有以上物品,另並有鋼珠、呼吸器、衣物、手套及打火機等。

聽取勞敎報告
被告醫學上不適合旁教中心
態度有禮合作,對懲敎官坦誠
愛運動校隊沒不良記錄
約束自己行為,還押期間沒犯規條
後悔衝動,深刻反省,明白承擔法律責任
重犯機會低。

官判詞:
-明白被告身體接受唔到一D運動
-由於控罪嚴重,本住立法精神,必懲罰。
-考慮去年11月至今扣押多月,索勞敎報告。
-三控罪,武器性質包括近、中、遠。
-盡管被告指現場有人給他,但接受同管有乃有意圖目的,一但使用對人有嚴重風險。
-冇證據有使用,否則控罪更重,考慮被告當時離開中沒使用過
-伸縮棍9個月起量刑;
-折刀鋸刀12個月起量刑
-彈杈同208鋼珠18個月;
-認罪1/3扣減.
-即6個月丶8個月丶控罪3額外扣減(考慮年紀同幾個月反省接納真誠改過)當10個月。
-扣減已還押近五個月可見日子可出獄。

❗️三項罪成
認罪1/3扣減後分別為
6個月
8個月
10個月
❗️同期執行即10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湯(28)🛑已還押逾140天 #提堂#1117尖沙咀 2項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2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危險駕駛: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背景:

去年11月17日警方圍堵理大校園外一帶,期間28歲被告駕駛私家車加速撞向警方防線,致警方發射實彈及橡膠子彈,其後逃逸。12月2日旺角被捕,被控襲警、無牌及危險駕駛等共8項控罪,首次提堂後還柙至今。案件4月初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一度撤回襲警、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及未能出示身份證共3罪,被告仍面對餘下5項控罪。

案情:

被告以朋友有適合的避震可試為由,11月17日下午6:30分借揸此前剛轉讓比W1(控方第一證人)車牌為VG9124的白色私家車去到尖沙咀。控方PW2(第二證人警員)和PW3(第三證人警員)在柯士甸路漆咸道南封查道路,9:49分見到VG9124沿柯士甸路西行撞攔路膠帶後右轉停下,上前調查車上只有被告一人,車突然衝前幾乎撞到pw2,其避到并口頭警告,車5米距離再發動,pw3用其點38手槍射擋風玻璃,pw2也射橡膠彈。被告駛離現場。日後歸還w1時車牌已改,警方用CCTV鎖定車牌,車,及被告容貌。找到該白色私家車,軍火專家證人查到車上4個痕跡與開槍痕一致,在車後座右邊,及左安全帶位發現二顆子彈部分。其後警方經調查發現被告用同一手提電話號碼在網上出售另一私家車車牌為VL 6685,照片背景是旺角,警員12月2號在旺角拘捕被告,其并無正式駕駛執照只有一張過期的學牌。


控罪:
3)危險駕駛(1117尖沙咀
4)無牌駕駛(1117尖沙咀
5)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1117尖咀)
6)無牌駕駛(1202旺角)
7)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1202旺角)

被告就以上3-7控罪認罪,同意案情

控告3-7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坦白認罪悔過,無奈由於疫情一再延期,今主動提出提早聆訊。稱當日因好奇駛入警方封鎖線,自知無牌駕駛,害怕之下做出以上危駕(突然衝前險撞到截查警員)行為
-沒同類交通罪行記錄
-事件中沒人受傷
-已還押近五個月,經延期多次
-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上有母親下有3歲女兒,希望早日獲釋照顧


判刑:
監禁5個月2星期(如何扣減還柙期官稱交由懲教計算)

停牌一年(不得駕駛,不得申請各類車牌)

自費駕駛改進課(不上會有另外控罪)

《附:量刑細項

第三項控罪量刑起點七個半月,認罪扣減三份一為五個月+1年停牌

第四五項控罪量刑起點為六星期,經三份一扣減四星期,加駕駛改進課程

11月7日干犯的三,四,五項控同期執行刑期五個月+1年停牌+駕駛改進課程

之後再犯的六七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兩個星期

總共刑期為五個月零兩星期,+1年停牌+駕駛改進課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7尖沙咀 #提堂

陳(43)

案情:
//去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遭人拍下行蹤,照片更被放上互聯網。懷疑拍下照片的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
(摘自《香港01》2020.5.22)

押後至2020年9月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7尖沙咀 #答辯

陳(43)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2019年11月17日在歷史博物館阻礙警員A。

背景:
//去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遭人拍下行蹤,照片更被放上互聯網。懷疑拍下照片的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
(摘自《香港01》2020.5.22)

不認罪
13位證人,頗多證物,需要審前覆核

控方申請保密令,即警察A及會作證的警員B及警員C,皆因警員所屬部隊較敏感,所以希望免受起底及不必要干擾,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3位警員作證時,使用可阻隔公眾看到警員樣貌的方法,只讓辯方團隊及被告看到,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3位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出入法院,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九龍城法院十三庭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在此日前繳交同意案情及問卷。在10月28日需向法庭確定需要3天還是4天審訊,法庭預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期間進行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7尖沙咀 #審前覆核

陳(43)

案情:
//去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遭人拍下行蹤,照片更被放上互聯網。懷疑拍下照片的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
(摘自《香港01》2020.5.22)

被告不認罪。
上次答辯

審期: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共4天,如4天不足夠,第5天將會為12月16日。

控方再為總督察申請匿名令,與先前三位警員共稱為警員A、B、C、D,辯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 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
10:00 開庭。控方指承認事實(二) 已交予辯方,辯方須時索取指示。裁判官建議先讓警察證人出庭作供,主要原因是考慮到警察證人出入不方便,故希望先完成作供才處理其他事項。

PW 2 警察D(總督察)在屏風後作供

法庭就本案頒布了匿名令,因此警察D 在屏風後作供,不得披露其姓名及警察編號。主控亦提醒警察D 作供時不要披露同僚編號,須改以警察A、警察B、沙展C 作稱呼。

📍控方主問,警察D 形容當天的行動背景及情況

警察D(總督察)於2019年11月17日,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特別應變小隊,由早上08:00 至2019年11月18日凌晨05:00 左右在指揮中心當值。警察D 指:「由不同情報同渠道得知理工大學附近道路好混亂」,形容當時暢運道與漆咸道交界有很多示威者投擲了很多汽油彈、亦有示威者曾用弓箭射傷一名警員腿部等。警察D:「朝早就開始,一路冇停過」,「因為現場環境好多暴力發生,衝突又持續,所以安排咗一啲部署去恢復社會秩序」。

警察D 遂指派了沙展C 和警員A、B 前往香港歷史博物館尋找合適的勘察點,用以觀察及充分掌握(包括暢運道、漆咸道及科學館道)現場情況,讓警方盡快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我哋警員喺勘察點會觀察現場情況再報告」,警察D 強調:「其實成件事係想盡快做,因為現場環境越嚟越混亂」,又指示威者不停攻擊警方。警察D 指當天歷史博物館沒有對外開放,亦是政府建築物,也是唯一一個能清晰看到暢運道、漆咸道及科學館道一帶情況的高處位置,因此認為是合適勘察點。

警察D 憶述當同僚尋找了勘察點及開始進行觀察時,在15:40 他從手機社交軟件看到疑似勘察同僚的相片,「好快亦有同事通知我有啲手機cap screen,包括Telegram cap screen」,「我認得係警員A 嘅背影」,「我收到好多張相,但都係重複嘅相」。警察D 指主要收到 —— Telegram 的對話截圖和「警察A 跪喺地下望出出面」。(🔎 看證物P5(1)、(2) 確認)警察D 指Telegram 對話截圖是有關連的,因為內容提到相中地點是歷史博物館。警察D 表示事後沒有把這些相片保存於手機記錄中。

警察D 憶述當時:「收到呢兩張相後知道歷史博物館同事有危險,用通訊機通知佢哋俾人影咗相。同一時間,我都打電話俾警長C,講番我見到嘅相應該係由室內影出嚟。同一時間,警長C 都同我講呢個博物館外係有一啲黑衣人嘗試緊撬門入去。基於佢哋嘅安全,我就指示警長C 要安全地盡快離開歷史博物館。」勘察警員安全地離開後通知警察D。

警察D 稱因不能以歷史博物館作勘察點,指出他們較早前想做的驅散及拘捕行動因此不能進行,又強調「如有勘察點,想盡快進行。」被問及警方離開了歷史博物館有否尋找其他勘察點,警察D 再強調歷史博物館是最合適的勘察點,稱直至2019年11月18日凌晨警方又重新以歷史博物館做勘察點,然後作出剛才上述的回復秩序、驅散及拘捕行動。主控:「拖延咗幾耐?」警察D:「凌晨5 點進行,咁計番有拖延咗10 幾個鐘。」

📍辯方盤問

🧷 警察D 一直不在現場,是以情報作指揮

警察D 當天是在機動部隊總部當值,位置是粉嶺。行動時間為早上08:00 至行動結束,警察D 同意是直至2019年11月18日凌晨05:00 仍在繼續。警察D 一直不在理工大學範圍,是由不同情報得知現場情況。辯方律師詢問是如何取得有關情報:「包唔包括電視台嘅直播?」,警察D 一再拒絕透露:「呢個涉及我嘅行動部署,我唔可以透露。」辯方律師一再強調他並非在詢問行動部署細節,裁判官便詢問警察D 是否包括看新聞直播,此刻警察D 才回答「包括」,其後亦同意包括網上媒體

🧷 警察D 下達的指令中沒有特別指明行動需保密

警察D 稱當時是以通訊機與隊員溝通,而去歷史博物館這個指令是以電話下達給警長C 的,指令內容是着警長C 前往歷史博物館作勘察。警察D 指警長C「全程都有匯報番」。辯方律師詢問警察D 下達指令時,有否要求警長C 適時匯報,警察D 回應:「我哋合作咁多年,佢一向都會自己update 番我...」
辯方再追問:「呢個指令有冇叫佢搵呢個勘察點時係要秘密地進行?」
警察D:「我哋咁多年來,呢啲行動都要秘密地進行。」辯方:「咁你指令裡面有冇提示要秘密地進行,包括提示連同埋博物館職員,提醒佢哋都要保密?」
警察D:「我相信我哋一齊做咗咁多年野,我相信呢啲行動係喺保密情況下進行。」
辯方:「所以假設咗佢係自動波秘密進行?」
警察D:「我哋一向係秘密進行。」
🌟辯方質疑警察D 是否認為即使不需要明示行動要秘密地進行,警察C 亦會秘密地進行,並提醒歷史博物館職員也要替他們警方的行動保密,警察D 一再強調:「我哋多年嘅訓練,行動都係秘密咁進行。」🌟

🧷 辯方釐清警察D 於15:40 左右是以甚麼渠道接收該些相片

警察D:「我係由Telegram 見到,有人send俾我。」
辯方:「所以你係直接由Telegram Channel 見到啲相?」
警察D:「我唔知係咪Channel。」
辯方:「咁你係Telegram 見到嘅係有你識嘅人畀你呀,定係broadcast 形式收到?」
警察D:「我唔清楚,之後好快有人Whatsapp 畀我。」
警察D:「我喺Telegram 係見到呢兩張相。」
警察D 表示沒有印象亦不熟悉Telegram 頻道的運作,故不知道是誰發出來;相片是其後由認識的人以其他通訊軟件發放給他。

🧷 關於警察D 當時看到相片後的判斷

警察D 表示從早上直至15:40,一直是觀察着理工大學外的情況。
辯方:「當你收到兩張相,你第一個反應就已經知道係有危險?」
警察D:「係,我見到啲相之後,再收埋同事send 畀我嘅cap screen,我認為歷史博物館裏面嘅同事係有危險。」
警察D 表示一看到照片便認得是警察A,原因是警察A 某些裝備是特殊的,而且警察A 是直接下屬。警察D 表示當時知道警察A、B、C 身處歷史博物館,而相片顯示由室內拍攝,再加上對話截圖,因此知道是在歷史博物館內拍攝。辯方質疑警察D 未曾去過歷史博物館,單憑相片是不會知道該照片是在歷史博物館的甚麼位置拍攝。
警察D:「我唔知最精準嘅位置啦,但我知嗰個影嘅方向。」
裁判官釐清:「係咪知係歷史博物館入面影,但唔知實際係由,例如邊一個樓層影?」警察D 同意。

關於與警長C 通話多少遍及通話細節,警察D 表示忘記了,但同意辯方所指當天是交由警長C 作實際執行行動及指揮,稱:「警長C 可以話係嗰度嘅行動指揮。」

➡️ 未完,後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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