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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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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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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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提堂#0915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1支

修訂控罪: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案情:
2019年9月15日,綱民號召銅鑼灣東角集會遊行到中環遮打花園。警員證人一及二在銅鑼灣A出口已付費區執行反罪案巡邏時,於3:37pm見到被告戴綠色外科口罩,身穿黑背心外套,背黑背囊,覺得可疑,截停搜查發現藏有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另在背囊中發現黃頭盔,灰手套,一枝1000毫升生理鹽水,一對手䄂,一包綠色醫療口罩,兩支10毫升生理鹽水。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沒有警誡供詞。經檢驗後伸縮棍長24cm至64cm,可以外力離心力作使用。

今有母親、哥哥、2位校長及學校社工陪同到庭

充公證物伸縮棍,其餘歸還被告。

裁判官指示索取感化官報告,押後至5月19日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宣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答辯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13日,於將軍澳唐賢街Starbucks外,阻撓警員23385號

控方傳召6名控方證人,被告自稱「唔想俾佢哋捉後生仔」

辯方對招認自願性有爭議,及需要在庭上播放片段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7月13日及14日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黃大仙 #答辯


控罪: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6日,在黃大仙東頭邨道183號東頭(二)邨榮東樓外,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控方傳召4名控方證人及播放錄影會面
辯方對自願性不爭議,但對準備性保留爭議,保留被告親自作供的權利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7月6日及7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4寶琳 #提堂
D1何
D2鍾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4日在港鐵寶琳站內,聯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2辯方指昨天方獲法院檢控部門通知需要直接向政府大律師申請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於6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0921屯門 #定罪上訴
#被判處更生中心
蕭(16)
#0921屯門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就定罪上訴,上訴方:

1)沒有家人陪同及警誡下的招認作出質疑

2)裁判官條例27條,指出差異須與原本控罪相關,質疑當中所賦予裁判官的權力,就修改控罪後造成的不公作出上訴。

潘敏琦法官指當日原審法官曾休庭以予辯方索取指示和討論,惟當日上訴人之代表律師並沒有即時提出Trial de novo(案件重審)之要求。

3)非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一方指,原審法官推論被告當時參與非和平形式遊行,因此身上搜出的雷射筆是用以照射他人的意圖是推論不當。

雷射筆不適合用以作攻擊性武器,而且本案亦沒有證據關連推論出上訴人管有雷射筆的意圖為攻擊他人。以19年太空館外市民使用雷射筆表達訴求作例子引申雷射筆並非必然用作傷害他人之用。

強調 傘屬於防禦性工具,爛遮不等於是被改裝成攻擊性武器。而沒有手柄的行山杖亦不適合用作攻擊性武器。故此,原審裁判官不應推論上述物件是故意用作傷害他人之用。

期間有於庭上展示案中的行山杖與爛遮(改裝遮)

另外,遊行集會當中均有物資站,其中亦有可作修理上訴人案件中搜出的爛遮以及行山杖的物資,環保用途亦為合理推論之一。因此原審裁判官不應以上述物品意圖用作傷害他人作唯一推論理據

4)
反駁控方所稱
「和平集會不應有任何暴力情況發生,身上搜出防具即已預測自己會參與非和平集會」

以721為例,指出攻擊非必然來自警方,上訴人身上的放車是用作保護而非用作傷人。



控方指

1)沒有證據證實上訴方所指稱的環保用途


2)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曾參與上訴方提出太空館之活動。反而,自反修例運動後,雷射筆經常出現於示威活動之中。

就控方提出(1)(2)上訴方反駁:上訴人是否曾參與太空館活動並無直接關聯,而是針對原審裁判官對物品用作攻擊性武器作唯一合理推論並不合適。

3)案件中在上訴人身上搜出的防具與參與和平集會的說法自相矛盾。



判決將會押後日子再頒布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俊堯裁判官

👤*(13) #提堂#20200101銅鑼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鐳射筆等)

修改控罪:
1)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支鐳射筆、索帶、一把錘子、一罐噴漆和一把剪刀)
(2)管有攻擊性武器
(一支伸縮棍)

指民陣銅鑼灣元旦遊行前,13歲男童一時許在維園男更衣室被警員截查,涉被搜出鐳射筆、伸縮棍、索帶、錘子等物品

控方申請新增一項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指其涉2019年10月27日另一事件。(據悉涉於油麻地柯士甸 被搜出3卡式石油氣罐,3支黑噴漆,1錘,2火機,2螺絲批,2剪,1鉗)

此新控罪未有文件,將於2周內給到辯方。控方表示2月初得知警方加控意向,4月中決定新增。

辯方申請今日不答辯,保留申請分開兩個處理嘅權利,等看新控罪相關文件先。

案件押後至7月7日上午9:30 東區13庭提訊,其間被告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Telegram文字獄

許(24)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4)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交替控罪)
(5)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案情:
控罪1-3:被控於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他人煽惑流動應用程式 Telegram 使用者非法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以及非法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4:為首三控罪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煽惑流動應用程式 Telegram 使用者使用暴力。

控罪5:被控於19年9月3日,煽惑流動應用程式 Telegram 使用者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部載有WhatsApp 的裝置。據知,當時有人在該Telegram頻道內號召他人不斷傳送訊息,以「炸爆」一個WhatsApp號碼。

被告答辯意向:
申請押後答辯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宵禁時間延遲2小時至2300-0700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裁判官
陳手足(16)
#20200119旺角
控罪:襲警
修定控罪: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背景://現年16歲的陳姓被告,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本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X。辯方指出,雖然被告現正留醫,但仍希望透過律師向法庭作出投訴,要求法庭記錄在案。辯方指當晚多名警員在控制被告後但未宣佈拘捕前,用警棍不斷毆打被告的頭部等位置,導致他頭部和腳部受傷。而當被告被帶上警車及帶返旺角警署後,再有多名警員朝被告的傷口施襲和毆打。// - 蘋果日報

控方申請證人(即警員)保密令,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 6月3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劉頴匡(26) #提堂#20200119中環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拒絕服從警員命令:涉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控罪: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背景
劉頴匡發起1月19日中區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舉行時間由下午2時至晚上10時,警方4時許即要求終止集會,至晚上7時許,劉頴匡公開發言後被警方港島總區重案組以涉嫌煽動群眾情緒及違反不反對通知書條件拘捕帶署扣查。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7月30日下午2: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王(16)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與其他人士非法集結。以及在同日同地,管有3個玻璃樽、一罐噴漆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8將軍澳
D1盧
D2林

控罪:刑事損壞

修訂控罪:入屋犯法

案情:被指於10月8日非法入侵將軍澳站,意圖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移交區域法院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藍田
👤

控罪:非法集結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被指於11月11日在九龍藍田鯉魚門道30號藍田救護站對面,與其他不知明人士以垃圾桶及磚頭阻礙行人及車輛使用道路

期間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並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9馬鞍山 #答辯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案發於2019年12月9日上午,沙田馬鞍山恆順街及恆德街交界,被告以日式木劍擊打警車右前側鏡及右側門。車上3名警員隨即追截被告,並於案發地點約200米外恆德街截停被告。被告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及後,被告承認其於2019年11月到日本旅行,及購買日式木劍,以供日後遊行時,防身之用,並自稱本身乘搭43x至上述地方時,因看見警車AM6182而感到憤怒,從而擊打警車。

被告同意案情並認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候判。

由於估計會索取一系列報告,故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

押後至2020年5月2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待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李、陳、楊 #新案件
暴動、有意圖而傷人

D1李(20)
D2陳(34)
D3楊(19)

背景:
劉頴匡發起1月19日中區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舉行時間由下午2時至晚上10時,警方4時許即要求終止集會,並發生警員被追打事件。今三名被告是事後由cctv中被認出。

控罪:
1)暴動—D1 D2 D3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及長江中心參與暴動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有意圖而傷人—D2 D3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有意圖而傷人—D2 D3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有意圖而傷人—D1 D2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5)有意圖而傷人—D1 D2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6)有意圖而傷人—D1 D2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女警長Y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法庭批准控方要求隱藏控罪2-6中受害警員身份,法庭相關文件有部分人身份,媒體報道不得批露。

擔保條件:

D1
現金 30,000
哥哥人事擔保30,000
不可離港
不可踏足事發地
每周二次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搬屋24小時前通知

D2 及D3
現金30,000
不可離港
不可踏足事發地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居報稱地址,搬屋24小時前通知

押後至7月30日下午2: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等候法律意見,與劉穎匡案一同處理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九龍灣 #提堂

D1*
D2楊
D3麥
D4丘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店舖襲擊警署警長X;另一名16歲被告被控同日同地點襲擊警員Y

待索取律政司指示,考慮與另外6名被告合併案件

D4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批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油麻地 #1118佐敦

施(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志和街交界管有10條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摧毀屬於路政署的欄

加擔保條件:

現金擔保:500元
不可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申請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30葵涌 #答辯

D1 : 王(24)
控罪 :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 被告被指控於2019年8月30日 於葵宜路新葵芳花園外 管有一枝鐳射筆 可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罪
主要爭議點:
1)管有物品的意圖(有否使用)
2)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3)招認口供

控方可提供五名證人及一份口頭招認的警誡供詞作證
而辯方則只需要控方第一至第四名證人 並提供到一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

由於控辯雙方對於審訊日數(辯方指需要一日為審訊日數 而控方指需要兩日為審訊日數)有差異 因此並不一定可以即時排期 (但會即日排期)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及等侯主任裁判官即日排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少玲裁判官 #提堂
👤女村長(24)🛑已還押逾8個月
#0710荔景

控罪:
(1)普通襲擊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及背景
(HK01 09.AUG.2019)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辯方索取被告多份精神科報告

被告正在服刑,要求撤銷原有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北角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就辯方檢視大量文件及徵詢法律意見,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姚(37) #答辯#0722荃灣 傷人:涉私了男子A)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控罪: 傷人

等候律政司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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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6月17日於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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