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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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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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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提堂

D1 *(14)
D2 *(15)
D3 高(18)
D4 張(18)

控罪:1.非法集結(D1-D4)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七)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控罪一: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罪二:D1,D2不認罪
控罪三:D2不認罪
控罪四至六:D3均不認罪
控罪七:D4認罪‼️

控方表示將以控罪一作為D4承認控罪七的交換條件。

撤回針對D4的控罪一

證物P85-P97充公,證物P98-P100歸還D4

求情:
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成績優異,品學兼優,獲中文大學理學院獎學金,亦有定期向慈善機構捐款。定罪對被告構成壓力,令其之後的路更難走;其家人也十分在乎被告。希望法庭能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讓被告保釋外出。


就著D1-D3的案件詳情如下:

控方傳召23位證人,D1、D2各有一份警誡供詞。依賴觀塘站一段長約21分鐘的閉路電視及五段一共長約12分鐘的影片。D3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D1就著自稱招認的自願性、準確性及拘捕過程借有爭議;D2就著自稱招認方面有爭議。
D3就著第一控罪有不在場證據,辯方將會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1、D2需考慮是否需要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4的判刑押後至9月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4以現有條件保釋;D1-D3的案件則押後至10月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期間個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呈交同意案情。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2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10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6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需要2-3星期考慮控罪處理之事宜。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新案件

👤黃,唐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於2020年2月13日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文件。
控方要求加上保釋條件4條:不得離港到警署報到、報稱地址居住、守宵禁。

==============

D1、D2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提堂

👤符,廖,梁,林,陳,李,劉(17-28)

控方將播放56小時片段(商場閉路電視及網上直播),辯方要求控方列出1清單,展示哪段片段針對哪位被告。法庭同意並作出指引。

辯方請求更改報到條件: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4次)不獲批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D2申請保釋獲批
→2000元擔保金
→每星期報到2次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禁足、不得離港
D3-7申請減少報到次數(3次)至每星期1次不獲批
🟡D3-7報到次數減為每星期2次

=============

本案押後至11月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各被告以修改後的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答辯

👤 黃(20)

控罪
1)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2019年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地下襲擊警員33320。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依賴約1分鐘的影片。

==============

本案押後至11月30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1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行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提堂

蕭 (32)

控罪:
1-3.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4. 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違反普通法)

案情:為Telegram頻道「開掛之達人」的管理員。被指於11月12日、11月13日及11月18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於12月9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阻撓鐵路運作及堵路。

控方早前提及煽惑內容包括:
- 製造氯氣彈
- 使用腐蝕性液體
- 殺警
- 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 在黨鐵站按下緊急掣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人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控方會準備修訂控罪、新增控罪及轉介至區域法院

(按:蕭手足精神良好,有比反應旁聽人士)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2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10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6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2名警員及2位專家作控方證人,依賴長達3.5小時的影片(其呈堂性不受爭議)。
審訊將以中文進行,預計需時6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0930區域法院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高(14-18) #審前覆核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註: 本案D4於 8/9 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1.非法集結(D1-D3) (D4控罪已被撤回)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1438 開庭。

控方呈交獲承認事實,最後一段需修改,即「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指主要可撇除地鐵站與案發地盤的CCTV片段,亦會有23名控方證人,但控方第20、23證人不需傳召。因辯方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亦會傳召警署證物房的文職職員。

裁判官質疑控方第9證人沒有傳召需要,辯方確認,控方同意可撇除。裁判官同時質問控方為何刪去需賠償金額,即原有29萬元,控方指控方第21、22證人,分別為港鐵職員及港鐵維修職員,會就維修報價單作供。

控方確認D1、D2對控罪二有口頭招認,在家長在場下有簽署,D3錄影會面下承認在場及藏有部分有關物品。D1、D2將爭議控方聲稱的招認,D3辯方不會爭議錄影會面的真確性,但保留對自願性及準確性爭議。

控方第14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第12證人為聲稱由D3搜出彈珠的測試者,測試片段,D3保留彈珠攻擊性的爭議。

控方堅持毋須修改D3控罪一,指律政署advising council 認為案情以提供足夠描述指稱聲稱為示威者破壞地鐵站下以等於非法集結。裁判官同意控方毋須修改控罪五,指區域法院案例DCCC248/2020中亦有相類「任何他人的財產」的描述。D3律師認為「共同目的」的描述必須清楚說明如何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控方控罪指「破壞設施」及「集結在一起」的描述可被理解成為指稱兩者為同一群人,但亦質疑控方案情中不斷轉換地點是否正確。D3引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內容,指「行為並不代表目的」,裁判官指出控方已於Open Court清楚指出共同目的為「與他人集結在一起,破壞屬於港鐵站的設施」。

D3亦質疑控方未有清楚列明控罪是否為意圖、是否屬自己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控方認為兩者皆會依賴,裁判官認為現階段毋須「限死」控方舉證。

辯方認為本案需6日審訊,將保留爭議被告身上衣物及物品。D1保留一名交替程序的辯方證人。D2特別事項保留除被告外一名事實證人及兩名醫生證人爭議,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D3不爭議衣物及物品,將就控罪六的事實爭議,一般事項保留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認為較少爭議的證人如下:
控方第15、16證人為重新拘捕被告的證人

裁判官指法庭最早可行審期為一月。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1月18-22日、25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各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觀塘
#不是聲援

🚹鄺星宇(27)🚹

控罪:
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020年6月12日在觀塘同仁街臨時公共小巴總站襲擊男子A,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認罪🎉

2. 傷人
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B。
🎉認罪🎉

3. 管有第一部毒藥(有修訂案情)
同日在觀塘警署接見室 3 號內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毒藥,藥物化驗報告顯示被告管有的毒藥為壯陽藥「昔多芬」。
(摘自立場)
🎉認罪🎉

PW1手指輕微擦傷,拒絕接受治療,康復進度良好

PW2在聯合醫院留院觀察,左手虎口位有深傷痕、無名指受傷、右手手㬹擦傷、主動脈有割傷,醫生給予PW2病假,PW2雖然傷口癒合,但仍隱隱作痛並感到無力

求情:
。27歲未婚,與父母同住
。初犯
。7封求情信(自己:有悔意,令親友擔心很抱歉,承諾以後遠離政治)(爸爸:知道兒子後悔,支持兒子認罪,承諾教導被告正確人生)(教堂執事:十幾個人行動不便仍然到場支持被告😳)(?:有悔意,有做社區工作)(?分區會員蘇女士:狂風暴雨下,見到被告把電飯煲送到長者家,熱心做社會服務)(順天邨街坊:140多個人士簽名支持,說明被告如何服務社區)(上司:守時,工作有上進心,相處融合)

。讀完中學讀2年大學,大學未畢業就加入政黨,幫助社區,後來因為反修例事件而對政治心灰意冷
。放棄4年大學取錄機會,修讀2年高級文憑
。發生是因為政治意見不同
。被黑衣人圍毆頭部
。只是想制止PW1拍照,無意傷害他,只是不小心鎅傷PW2,被告亦十分抱歉
。刀是新買,已拆開只是想檢查有沒有損壞,出現在袋是因為隨手放,唯裁判官質疑為何刀具沒有重新包上

辯方指考慮被告背景,熱心服務社區,這次事件只是突發,與被告性格不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希望法庭輕判,希望第一、二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三控罪判處罰款。

徐官指案情嚴重,案發時間是晚上九時多,當時有街站,有約100人聚集,是人來人往。就算政見不同也不能用暴力解決。拆開刀的包裝並放在袋,辯方的說法是不合情理,被告遇上事情必然會使用刀具,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亮刀是十分嚴重,有風險傷害他人,但被告仍選擇去行事,最後造成2傷者,傷者疤痕非常長,要接受長時間治療才可完全康復🥺

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呈上一份化驗所報告,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化驗出約173克硝酸鉀,為常見爆炸品。

控方又再次申請押後,辯稱要等候警方爆炸品專家化驗爆炸品,並需時研究被告曾瀏覽過的60個網頁,關於如何製作爆炸品。法庭詢問警方何時得悉被告所瀏覽過的網頁,控方回應指早於3月已得悉,但辯稱要等候化驗報告才可將檢驗出的爆炸品與網頁內容作比對。

法庭指出,上次7月提堂時,控方曾申請12星期押後,以待完成政府化驗所及爆炸品處理課報告。然而,整整12個星期,現在只取得政府化驗所報告。控方又辯稱因武漢肺炎疫情,化驗所工作有所延誤,並非律政司或警方所能控制。法庭斥責,今次需時8星期押後,只待爆炸品處理課檢驗,代表下次上庭又會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反對押後,指出控方上次曾在法庭席前承諾為最後一次押後,並會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又指出,報告顯示2019年12月27日已將有關化學品交予政府化驗師Dr Chan,質疑化驗師用了10個月時間才完成報告並不合理。辯方投訴控方實在無理拖延,屬濫用司法程序,會積極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辯方又投訴,有關電腦倚賴的證供,至今從未收到副本交予辯方。

法庭指示控方盡快將電腦的證供製作複本交予辯方,並指接近1年的押後對被告不公。法庭要求控方須把握押後的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控方辯稱律政司亦須考慮爆炸品專家的報告,未能承諾法庭在下次提堂前能完成法律意見。

法庭亦命令控方須於11月30日前向法庭提交〈調查時序表〉,詳細列出調查的時序予法庭審視。辯方向法庭申請取得〈調查時序表〉的複本,並夾附Pol.155調查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報到次數由每週減至每2週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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