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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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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PART 2 (盤問PW2)
PART 1 here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二 (PW2) — 警員5854 李煒杰,機場警署機場特警Lima,當時是特別職務A小隊。

同意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知道警員A身份。

辯方盤問
📹播放影片D1
5854同意在影片有聽到「離開警察封鎖線」,同意當時在案發地點也拉了封鎖線。約16:35見到被告慢條斯理地由行人路行上馬路,他便和警員A叫被告上返行人路,並示意他行人路方向。5854同意他右手持警棍,同意行人路在自己右方,草叢在左方。不同意沒有伸出左手,不同意用左手指示被告。

同意被告純粹逗留在馬路,沒有攻擊性和危險性動作。衣着是沒有穿任何護具,沒有攻擊性或挑釁性行為,被告沒有對人構成危險,雖在路中間但沒有導致交通阻塞,同意本身有封鎖線使車輛無法行走。否認沒有迫切性和立即要上返行人路,同意職務是驅趕人上返行人路。

同意被告沒有理會指示及用雙手推開A的心口。現場見到穿黃背心的男士走近自己方向,從右邊走過來,因此上前拉開黃背心人士。不同意目擊到被告揮拳打A,看不到有打,只從A的口中得知有打過。

同意在被告推開A之後,因黃背心男子介入,自己要離開先處理黃背心男子,因此目擊不到揮動拳頭襲擊A。不同意要拉開男子,而看不到事發經過。

5854指現場沒有警員噴過胡椒噴劑。看完圖片後,便稱有舉高過、有施放過,亦同意向被告人方向施放噴劑,但當時看不到。處理完黃背心男士,見到被告已經被警員A和其他隊員㯲在地,看到被告手腳郁動,有掙扎。同意激烈掙扎,拒絕合作。

5854當時見到有血跡在地,當時看不到有血跡在頭聽不到被告或警員說頭流血。不同意被告受傷而不想瞓低被制服。之後被告受控,扶起被告後帶上行人路。不同意是因為有催淚煙而帶被告離開。因為近遮打平台,有示威者聚集,對警員和被告不安全,加上想遠離催淚煙才處理拘捕。

見到有警員為被告止血,但沒留意詳細內容。知道有水「兜頭淋落去」被告身上,是因被告要求警員用水幫忙清洗血跡,但沒有留意包紮。

不同意自己、警員A和隊員,唯一職責是清場及要求被告上返行人路。同意被告沒有做出攻擊性、挑釁性行為。不同意被告沒有用雙手推警員A,同意沒有目擊揮拳。不同意因為要處理黃背心而目擊不到揮拳,不同意被告沒有掙扎及因傷不能瞓在地。

同意16:40在行人路才作拘捕。同意整個過程在馬路中間混亂,認同除了自己、警員A,還有其他隊員圍住被告。同意期間有警員施放胡椒噴劑,同意自己和警員A持有警棍,同意自己有揮動警棍,不同意因場面混亂而不能肯定被告沒有推A。
============================
控方覆問
在自己用左手指示被告上返行人路時,不認同被告沒有反應,因被告用右手撥自己左手。不認同因為混亂,所以不能確定被告沒有推A。推是一個明顯的動作。認同沒有目擊揮拳攻擊警員A。當時在場,而過程只看到警員A和被告在糾纏,因距離太近,難以看清楚。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警員證供成立。被告不選擇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提供的多張圖片及截圖,正式由臨時證物四更改至證物四。
辯方將準備書面陳詞,因圖片文件眾多。
============================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6日 14: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續,作結案陳詞
《深夜補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7月29日013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搜查劉,在劉身上搜出證物P1、P2及P3
(2)在014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劉
(3) P1為背包、P2為膠樽及氣球連接物、P3為30粒波子
(4) (抄唔切)

辯方指抗辯方向為物品非用作攻擊性武器,亦對控方專家證人身份有爭議

反對口供呈堂
辯方呈上反對口供呈堂理由作為證物D1,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反對口供呈堂

控方指在0126時的口頭證供及0310至0318時的補錄口供皆沒有口頭招認,亦因劉在羈留時受不公平對待及在沒有法律代表下簽署補錄口供,因而質疑口供的自願性

(1) 首先在013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搜出證物PP2及PP3時,劉稱「把𠝹刀之前留喺袋冇拎返出嚟」,在𠝹刀在本案並不涉及,而供詞亦只有提及「自衛」,從未指出用作攻擊的方法或組成改裝武器的方法等,因此口供價值低;

(2) 被捕當天劉因在生理期而有腹痛及疲乏等症狀,較早前服用的藥效已過,加上被捕時為深夜,羈留45分鐘的房間亦極為冰冷,被告要求毛氈及調高冷氣温度不獲理會,要求服用在隨身物品的止痛藥亦不獲理會,WPC 13529要求劉先簽署補錄口供,稱「快啲簽先會處理太凍問題」,使劉在身體不適情況下錄取及簽署補錄口供,在冰冷房間一個半小時簽署補錄口供才有毛氈及熱水,因此質疑口供的自願性;

(3) WPC 13529在0216要求劉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時,沒有仔細讀出並解釋內容,以致劉不清楚自己權利,不知道自己可就在羈留時待遇作出投訴,而通知書在簽署後被警方收走,亦沒有給予劉副本,令劉未有機會閱讀。後來亦有另一名女警來到阻止被告會見律師,但未能認出該女警。

反對錄影片段呈堂
在片段中負責測試證物P2及P3的WPC 14039 非專家身份,片段的價值低
法庭指可在盤問WPC 14039時處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1 PC12289莊予俊(音)
現駐守警犬隊、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8至29日2300至0745當更,乘EU99巡邏
7月29日0100收到通知有約30人在元朗站F出口聚集因而前去;0112到達後見F出口並沒有人聚集,因此在附近兜截;0119坐EU99經過見到H出口地下樓梯時,見2男1女身穿黑色衣服及背有黑色背包快速上樓梯,思疑3人有攻擊性武器,追上去在梯間截停3人搜查。當時附近沒有其他人,有街燈照明,而西鐵已非服務時間,樓梯為公眾可到達地方,但H出口已落閘。
因3人中有女士,因此召喚EU85及EU82到場協助,其中EU82上有一名女警。0124 EU82到場,由女警處理劉。

辯方盤問
案發前一週為721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PW1確認,但指無聽聞會再發生白衣人打人事件。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8至29日2345至0830當更,乘EU82巡邏
7月29日0057收到通知有約30人在元朗站F出口聚集,或涉管有攻擊性武器,因而前去;0119收到通知在H出口有2男1女快速上樓梯,思疑3人有攻擊性武器;0124到達H出口,當時EU85及EU99已經在場,有2男1女被截停,PW2和女子到梯間較下平台位置對女子搜身,而2名男子在梯間較上平台位置被搜身,其後女子被捕,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在劉身上有一個腰包及一個背囊,腰包內有卡片、電話、充電器等,背囊兩則掛有行山杖、水及止汗劑,背囊內有衫、毛巾、生理鹽水、急救用品、用以裝風褸的布袋、黃色頭盔,頭盔內載有護目鏡、一包波子、「彈弓杯」及一把紫色𠝹刀。
控方向PW2展示證物P1、P2及P3確認,控方亦試圖向PW2展示紫色𠝹刀,但𠝹刀並非涉及在控罪內,辯方反對向PW2展示,控方撤回。
PW2將背囊內物品展示地上,警誡劉
問1:「袋內物品係邊個㗎?」
答1:「係我嘅」
問2:「咁你呢堆嘢有咩用途?」
答1:「波子用嚟自衛用,用嚟射波子,把𠝹刀放咗喺袋唔記得攞返出嚟,其他嘢用嚟自衛用」
PW2向PW12611及PW2040報告後,在0140在H出口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劉,警誡下劉稱「啲波子我用嚟自衛用,把𠝹刀放咗喺袋唔記得攞返出嚟」,另外2男亦有被捕。
0145劉連同證物上警車到元朗警署;0158到達元朗警署,到報案室報到及滙報案情,PW2稱劉沒有向值日官作出要求。
0205至0216間在報案室一間接見室內,向劉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房內只有PW2及被告,沒有其他人。PW2聲稱將通知書讀一次作解釋及讓劉閱讀並簽署,稱「叫佢慢慢睇,睇完明白先好簽」,期間劉沒有作出任何要求。PW2指通知書左下方為PW2本人所寫,右下方簽名為劉及PW2本人簽名。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為臨時證物PP5

PW2在同一接見室向劉補錄口供並寫在記事冊上,並寫上拘捕時問答及警誡下的問答,當時房內沒有其他人,PW2向劉讀出補錄內容,並讓劉閱讀記事冊上內容,稱當時劉精神狀態良好沒有不適表現。

控方讓PW2閱讀筆記簿,並呈上筆記簿第14頁寫上時間0220至第19頁影印本予裁判官,PW2確認此為補錄內容,是PW2本人所寫。第14頁上其中一個字寫錯要修改,因而要劉簽名確認。

第19頁第9行劉所寫的「宣言」由PW2提供的聲明讓劉抄寫。PW2稱劉沒有要求修改或更補。

PW2指補錄時專注補錄沒有留意房間有沒有其他人出入。PW2稱自己在整個過程沒有離開接見室,劉亦從未離開其視線範圍,也沒有其他人和劉交談。

PW2指劉沒有藥物要求、沒有律師要求、沒有任何要求,房間温度適中,劉身穿長袖上衣及長褲,亦沒有任何恐嚇或引誘劉招認或簽署通知書或補錄口供。

記事冊影印本為臨時證物PP6

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為臨時證物PP7,辯方對此有爭議

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簽名為PW2及劉,認收書指附件有4頁,包括3頁口供副本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辯方盤問
到達H出口時沒有警誡劉就開始搜查背囊?唔係
有印象物品中有必理痛經痛配方?沒有印象
有任何藥物在劉身上?沒有印象
有搜查劉的銀包?是
銀包內有學生會卡,卡上有律師電話?沒有印象
有歸還律師電話卡片予劉?沒有印象
銀包在H出口或警署內搜查?在現場主要搜查攻擊性武器有關物品,在警署搜查銀包
有八達通?是
有身分證?是
有信用卡?沒有印象
劉電話為粉紅色及白色?玫瑰金
有一把藍色短遮?沒有印象
有一條藍色毛巾?沒有印象
有一盒24支裝水彩?沒有印象
有白色即棄膠手套?沒有印象
有醫療膠紙?沒有印象
有藥水膠布?沒有印象
有消毒紗布?沒有印象
有普通紗布?沒有印象
有急救三角巾?沒有印象
有10包消毒藥水?沒有印象
有黑色鴨嘴帽?沒有印象
有裝風褸布袋?沒有印象
有藍色手袖?沒有印象
當時身穿黑色長袖布料上衣或短袖上衣加上冰袖?黑色長袖布料上衣
物件有放在地上展示予被告?是
用多大空間展示物品?只用證人檯面面積可展示,只有展示P1、P2及P3,其他未有取出展示,一個急救包亦放在地上展示,但沒有打開,搜查後覺得有關的物品才展示地上,如頭盔等

有關警誡前查問及警誡後的區別,WPC 13529 盧卓凝花費相當時間理解,在此不贅。

前後共2次警誡。

無問及彈弓杯?不是,彈弓杯包含在「嗰堆嘢」
警誡前有講明問彈弓杯用途?有指着該物品問劉「有咩用」劉回應「用嚟射波子」
沒有在筆記簿及口供內寫對彈弓杯的紀錄?不同意
警誡後,答2「用嚟射波子」是指波子或彈弓杯?指地上展示物品,沒有指明

第6段問1答1前寫「我向AP1展示該物品在地,並向AP1警誡及查問,當時我向AP1指出上述物品並查問」
第8段「0140我向AP1作出拘捕並警誡」
2次警誡後均未有查問彈弓杯用途,亦從未紀錄查問彈弓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休庭時偷睇記事簿温書被辯方發現🛑

2011年加入警隊,未曾作供,今次為第一次。

知道作供未完成時不可翻閱文件及與其他人談及案件?不知道或不記得?知道但忘記

今天中午12時15分辯方見到PW2閱讀筆記簿副本第12頁至第14頁頂,此非證物,辯方亦沒有有關內容。

第12頁寫有0140至0220時的紀錄,與本案有關,但沒有呈堂。

休庭時閱讀口供紙本身不覺得有問題?

今天中午11時57分裁判官強調不可閱讀有關資料,12時15分被發現閱讀口供紙,相隔只有17分鐘。PW2稱已忘記法庭提示,亦忘記學堂教導,辯方指PW2是有意干犯,明知辯方正在問及筆記簿內容,因此在休庭時「温書」。若如PW2稱連17分鐘記憶都沒有,根本無可能記得劉被捕當天的對話。
而筆記簿由第13頁至第19頁都與劉被捕當時情況有關,但「0220」前筆記簿紀錄,即第13頁至第14頁頂,並未有給予辯方。口供認收書內4頁為不盡不實,與被告有關的筆記簿紀錄沒有給予辯方,而偷看筆記簿前亦無問准案件主管或控辯雙方,可見PW2覺得犯規無所謂。

呈上筆記簿第13頁至第14頁頂作臨時證物PP6A

🛑辯方正式投訴PW2偷看筆記簿🛑

辯方繼續盤問

劉從未講過「彈弓杯」3個字?不同意

PW2確認PP5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在0205發出,而PP7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在0340發出,中間共1小時35分鐘在接見室內,而補錄口供在0220至0300間錄取。

先寫初稿再抄寫到PP6記事冊?不同意
羈留首45分鐘離開接見室去抄寫,劉不在PW2視線範圍?不同意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全部讀出給劉?除外國公民部分,有講對劉不適用
有否提及某些權利是有條件才對劉適用?有,連同備註亦有讀出,只為有關裁判官決定事項,沒有其他

辯方請PW2閱讀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注意事項(1)及(3)有否讀出?雖不適用但覺得劉會明白所以都有讀出

辯方指PW2只有讀出標題,並未有讀出細項,當時已為深夜0205,知道劉肚痛、冷、疲累。
PW2指不認為劉需要休息或求醫,因劉沒有表示,對於羈留房間冷氣是否長開表示不記得。

午休前PW2承認查問時細節雖沒有紀錄在記事冊,但有用一張紙寫低時間及問答。

午休後辯方繼續盤問

有另一本筆記?沒有
該紙張現在在哪?已丟棄,因為覺得無需要,內容已抄在記事冊內
該紙張是證物?⋯
為何覺得可自行處理?⋯
警察通例有指定警誡前問答需要紀錄?不是
即是警誡前問答無需紀錄,但PW2有紀錄?不是,沒有寫警誡前問答
所以該紙張所寫的為警誡下供詞,更不應自行丟棄?⋯
45分鐘離開會面室去抄寫紙張內容,由另一女警看守劉?不同意
劉有向該女警要求見律師,但沒有被理會?不同意
PW2沒有向該女警了解劉的要求?不同意
有向PW2及該女警表示冷氣過大?不同意
完成PP6記事冊上補錄口供及PP7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後有向劉提供毛氈及熱水?沒有提供亦沒有要求
補錄口供及簽署文件時劉沒有律師陪同?同意
知道劉希望會見律師?不同意
為何要在深夜至0340做補錄口供而不在另一天早上做?覺得劉精神狀態ok
是因為知道劉身體虛弱所以做?不同意

控方覆問
主要為再次確認警誡時序,不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5 政府化驗師 #陶志恒

控方原傳召陶作專家證人
辯方反對

陶為政府化驗師,有化學背景,專責處理違禁武器如刀、警棍等,但沒有處理彈射器資歷。

控方同意陶可以事實證人而非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辯方指出若陶只為事實證人,其供詞為意見供詞而非專家供詞,揣測證據不應可以呈堂。陶既未見過劉使用該物品,同揣測作證據對劉非不公,所以不應有任何比重。
事實證人若使用P2成功發射P3波子,因陶非為專家證人而不是專家證人,測驗只為推,參考價值低,法庭不應聽取。

法庭指立案並非單靠此位證人證供,亦有法庭自己觀察。

辯方亦提到PW4的測試亦只是模擬,並沒有劉參與。引伸至若警方在某人身上發現一把刀,可否用刀試攻擊他人而證明犯罪?

法庭接納陶作事實證人

控方主問
#陶志恒 自2009年開始在法證事務部做化驗師

2019年8月8日收到證物P2及P3,警方希望得知P3波子是否能在P2中彈出。報告在9月9日撰寫。

陶為P3其中任意挑選10粒波子量度重量及直徑,波子重5.4g至5.6g,平均重量為5.5g,直徑為15.9mm至16.2mm。

陶亦為P2量度,一邊為割開的膠樽樽頸及另一邊為樽口連接氣球,樽口直徑為2.1cm,樽頸直徑為4.8cm;未充氣球長9cm闊4cm。

嘗試將P3其中一粒波子由樽頸放入,樽頸朝斜上,波子停留在樽口位置,拉藍色氣球放手後,若氣球回彈擊中停留在樽口位置的波子,波子可經樽頸彈出。

辯方盤問
有測試彈出距離?沒有
有觀察波子彈出後氣球情況的變化?沒有理會
警方有否指明驗測方法?沒有
無從得知物品本來用法?是
有沒有試過失敗情況?有試過波子卡在P2無法彈出
波子可放入氣球內?可以塞入氣球內,但需要用手
有測量過波子彈出時我速度或力度?沒有

呈上幫助說明用的膠樽作辯方證物D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PART 6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4 WPC 14039 薜嘉恩(音)
駐守新界南重案組第3C隊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5日1249至1253在灣仔警察總部12樓彈場測試P2彈珠發射器及P3波子。

首先量度其中一粒波子,重5.5g,直徑16.43mm。

將波子經樽頸放入氣球內,在一米距離外瞄準木靶子,拿住氣球內波子向後拉,放手彈出波子,共試3次,發射方法相同。

結果木靶子沒有任何損毀,有一聲聲響。

播放測試錄影片段

呈上片段中木靶子為證物P8
錄影片段為臨時證物PP9

辯方盤問
2019年11月8日錄取口供?是
測試後發現氣球連接位撕裂,即「爛咗」?同意
第一次試射失敗?同意
警方有曾公佈此測試類似物品方法?不知道
有曾用相同方法測試類似物品方法?不知道

《深夜補充》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 陳皓桓,梁國雄,吳文遠,李卓人,何秀蘭,楊森,何俊仁 #提堂 (#1020中環 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連同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四人的傳票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皓桓,梁國雄,吳文遠,李卓人,何秀蘭,楊森,何俊仁,單仲偕,蔡耀昌,黎智英 #提堂 (#1001國殤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連同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四人的傳票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 黎智英, 李卓人, 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 李柱銘,區諾軒#提堂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黎智英,楊森,李卓人 #提堂 (#0831灣仔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6旺角

D1:葉 (24)
D2:*(15)

控罪:
(1)D1-2暴動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2企圖縱火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
直播員注:
手足案仲未做㗎...

另外,法庭唔係喧嘩聚舊吹水嘅地方。
敬請自重,面斥不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續審
👤何(25) #1224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因本案曾還柙31天,而警員無受傷,拍打力度不大

🎈 #判刑:即時監禁3星期
--------------------------
案例參考:
HCMA257/2012,被告咬男警前臂判監1個月, 緩刑1年,刑期上訴後改判罰款$2,000

*判詞及詳情,裁判官指~

辯方提供案例每宗案件背景案情有差異與本案性質不同,比較作用不大,普通襲擊嚴格分為襲擊(Assault)和毆打(Battery)兩個不同罪行,襲擊需令人受驚,毆打則需要身體接觸,即使力度不大也構成犯罪

犯罪意圖都需要證明故意,或罔顧,具備惡意。並不需證明有敵對意圖,敵對意圖只適用與襲擊情況。本案控罪是,警隊條例63襲擊警務人員罪,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毆打的是警察或在執行職務。假如被告真誠相信對方不是警察另考量。

本案的爭議點:
案中辯方不爭議被告有張貼海報且有身體接觸,屬於毆打,但爭議
1) PW1從未表露自己身分
2) 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
3) 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證人一不是警員,且沒有執行職務?

本席耳聞目睹證人一二作供, 清楚直接合情合理,盤問下沒有動搖,與CCTV吻合,相信道出了事實和真相;而證人二作供時稱當時人群嗌:「食屎喇死黑警」,但片段顯示人群叫囂其他口號,並無叫黑警。本席認為純屬記憶記錯,微不足道,不影響整體可信性。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不可信, 充滿犯駁,不接納其證供:
A) 海報有特首丈夫林紹波的肖像,被告稱欣賞林在奏國歌前不鼓掌的勇氣。一方面稱忘記海報內容細字,一方面又說不知默默付出是否警隊。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閃縮迴避,本席對作供的可信性有保留。

B) 被告說創新手法貼海報在五六人後面,且反應正面,本席拒絕接納其說法。不相信有人會甘願被張貼海報於背上,像被人惡作劇一樣,愚昧無比。問被告為何不貼自己,答不出。他人甘願被貼的說法荒謬可笑,毫無可信性

C) 被告認為證人一穿黑衣,戴黑口罩是「和你shop」參與者隊頭,但他身後的人並非黑衣人,被告解釋他可能無時間準備黑衣。明顯根據需要裁減證供,自圓其說

D) 幾名證人年長魁梧深色凝重,與其他示威者格格不入。站在店沒前有走動,早已被現場人士識破身分。群眾視線,以及一度讓開通道讓便衣警員通過,又叫便衣狗食屎,有力證明在場人士知道控方證人一警察身份。被告稱不知證人一是警察,屬於自欺欺人。本席裁定被告一早識別是警察。縱使張貼海報前證人,從沒有表露警務人員身分,本席不接納相信不是警務人員。張貼海報針對警察身分的作為。

E) 被告何時貼海報念頭,先說是認為證人一是隊頭,經過身邊時才想到貼,與片段不符。被告一早站在中庭拿著海報看著證人一慢慢走近,伸手張貼海報,最少8秒。

F) 被告說產生過問准才貼的念頭,但時間不允許,其實八秒足夠時間查問意願,但並未作出查詢。證人一被張貼後曾望向,被告沒有問只是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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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的犯罪意圖(Mens Rea)?

案發過程全程被錄影下來,成為本案證物P2。控方證人一指被告行為令他感到痛楚,拍打背部非法行為是暴力的,不符合一般人接受標準,裁定行為懷有敵對態度。而張貼海報行為必須瞄準,裁定為故意舉動,有意圖毆打證人一

即使不是有意圖也是罔顧,拍打會令人痛楚,足以構成犯罪的罔顧,事前兩人並不認識,貼海報前並未得到同意,知道其警務人員身分。事件時背景反修例示威,有人辱罵警員,此刻貼海報推論懷敵對態度。未經陌生人同意背傷貼紙不可能說是善意的舉動。

辯方說被告揮手的舉動是表達善意的表現,且張貼後亦留在原地沒有逃走,證明被告無惡意。本席裁定,上述行為證明被告肆意妄為,證人執行職務期間毆打其背部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批准保釋等待上訴
保釋金$10000,以原有條件批准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6旺角

D1:葉 (24)
D2:* (15)

控罪:
(1)D1-2暴動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2企圖縱火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詳情(連修訂控罪):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2)-(3)D1-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一個掛耳式口罩及一條圍巾
(4)D2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及砵蘭街交界,將汽油彈扔到路面,損壞了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5)D2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保管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黃士翔裁判官
#1215旺角
#裁決



控罪:
1. 襲警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於2019 年 12 月 15 日在旺角雅蘭中心1期外襲擊警長 3236;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射向警車,再透過玻璃照射到警長的雙眼,警長就堅稱認到被告:「我係認清楚,有99.99%確認係佢,除非有魔法換咗佢啦。」

1. 鐳射筆證物鏈問題
控方指PW1檢取鐳射筆後,包了證物並交到證物房,,PW2提取證物後交予PW4(專家證人)檢驗,但控方沒有交代證物房內是如何處理證物,欠缺提取及接收紀錄,鐳射筆亦非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法庭認為鐳射筆只是放在普通膠袋內,不能安心信納證物沒有受到干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下證明呈交法庭的鐳射筆是涉案的鐳射筆,因此不能依賴PW4的證供

2. 在警車上發現的男子是否被捕人
PW1作供時指在車上留意到該名手持鐳射筆的男子(該名男子)身處50人的集會,相距約30米。PW1當時坐在前端的乘客位置,PW1轉身開啟左側車門下車追捕該名男子,PW1堅稱視線只是離開該名男子約1秒,法庭不信納整個動作只是用了1秒,認為辯方提出的3至5秒較為合理。
至於該名男子是否被捕人,PW1指該男子身穿灰衣、1.7米高及手持鐳射筆,法庭認為控方沒有提出當時燈光、視線有否受到隔阻的證據、被捕時衣著等的證據,而身穿灰衣、1.7米高、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並非特別罕有,PW1亦沒有指出該名男子的樣貌特徵。
另外,PW1沒有提及現場是否安全、示威人士有沒有武器、有沒有人幫手等形勢評估的證據,PW1只能夠指出該名男子的身高、衣著及眼鏡等特徵,而控方呈交的相片只證明被捕人被捕後數小時的衣著,沒有證據顯示被捕時的衣著

3. 鐳射筆放在褲袋
PW1指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到鐳射筆,PW在庭上作供指見被告右手手持鐳射筆,但當時追捕下,被告如何將鐳射筆放在左前褲袋而不是右前褲袋或右手拿著,如果只是在褲袋搜到並不能證明鐳射筆被使用過

總結:
由於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燈光等現場環境證據,PW1亦沒提及該名男子的樣貌特徵,而身穿灰衣、1.7米高,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並非特別罕有,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情況下舉證辨認是正確

因此,控罪1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身上是否有呈交法庭的鐳射筆(證物P3),正如上述證物鏈問題,法庭不能安心認為證物P3是涉事鐳射筆,法庭不肯定涉事鐳射筆的威力。至於警誡下,被告稱「阿Sir, 玩下姐」,法庭認為沒有足夠證據作不可抗逆的推論被告有傷害他人意圖

因此,控罪2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銅鑼灣 #審訊

👤殷 (24)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鎅刀。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玻璃瓶,內含澱粉及插著紙巾、1瓶異丙醇酒精,1罐火機燃料液及1個打火機。

不認罪(1)
‼️認罪(2)‼️

控方因被告承認控罪二,而決定撤銷起訴控罪一。
控罪一 罪名不成立。

同意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時許,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有10-15名黑衣人聚集,3名警員(PW1-PW3) 上前截查時逃走。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及鞋,黑色背囊,穿戴灰色手套,頭髮及肩的被告,正將雪糕筒放到馬路上,警員即上前制服拘捕被告。及後在其背包內搜出:2個封口塞住紙巾內含澱粉的玻璃瓶,1瓶420mL的異丙醇酒精(消毒火酒),2罐(105mL, 95mL)打火機燃料,1個打火機。經政府化驗師確認後,指有關物品可組合成汽油彈。

辯方求情
⁃ 被告年輕,是家中獨子,中學時就讀名校,公開考試成績出眾,大學主修醫科。沒有全職工作,兼職教琴和補習
⁃ 沒有犯罪記錄
⁃ 非今日才有認罪意向,而節省法庭時間
⁃ 有悔意及反省,知道示威活動非必然及絕對
⁃ 對政府情況沒有改變,而自己知錯亦不想一錯再錯
⁃ 事件是out of character,不是被告本來的性情及性格
⁃ 求情信(1):由被告親手撰寫,指所做的行為不能接受,在還押期間看電視也感矚目驚心,知道自己誤入歧途,有強烈悔意,明白過錯。又指大半年的還押不能陪伴照料家人,對家庭有悔意,希望能盡快完成刑期以報答家人。自有深切反省,會改過自新。
⁃ 求情信(2):由母親撰寫,指被告是熱心助人的學生和兒子,讀醫科做醫生是為救急扶危,但因有抑鬱症而沒有繼續讀醫,轉了學系。被告有同理心,願意服務社群。
⁃ 求情信數封:由朋友撰寫,指被告樂於助人,謙遜有禮。由中學大學老師撰寫,指被告是文靜有禮的人。
⁃ 本來原是大好青年,服刑後希望回饋社會
⁃ 已還押8個月,望與家人團聚,貢獻社會


法庭表示有區域法院汽油彈案件作參考,而量刑起點為4年。不希望給被告希望有刑期的扣減。
判刑起點不會變,但會跟據認罪起點有相應折扣。

辯方及後提出被告管有的是未合成的原料,又指倒原料要3-10分鐘,過程需時。裁判官質疑合成倒原料的時間及分量,指不會這樣複雜。(直播員按:鄭官態度好囂張☺️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再訊,明天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315金鐘 #審訊 #裁決

👤林朗彥 (眾志主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3月15日,在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地下公眾入口大堂內,襲擊男子梁炳森。

請參閱資訊台新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info/3608

🎊罪名不成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1) #提堂 (#0810馬鞍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是日預備可答辯,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八星期。辯方透露現時專家工作有難度,但現時專家已著手研究雷射筆及撰寫報告。辯方同時指出專家現階段希望保密身份,法庭認同現時毋須得知身份。

辯方申請將現時每星期報到2次減為1次 獲批⭕️,另外宵禁令亦獲撤銷。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 9/9 1430 沙田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黃(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黨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塊

控方有五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警方錄影片段,排期一天以本地話進行審訊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9月15日9:30am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15屯門

李(2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管有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

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以索取控方文件
控方指本案將由外聘律師處理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
不准離港

案件押後至9月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如不認罪,當天將處理審前覆核
控辯雙方須在當天準備好同意案情
辯方需在8月12日前通知控方答辯意向,讓控方聘請律師處理

張官敦促控方指「根據我過往經驗,控方文件往往未能盡早俾辯方,以致案件要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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