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6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休庭時偷睇記事簿温書被辯方發現🛑

2011年加入警隊,未曾作供,今次為第一次。

知道作供未完成時不可翻閱文件及與其他人談及案件?不知道或不記得?知道但忘記

今天中午12時15分辯方見到PW2閱讀筆記簿副本第12頁至第14頁頂,此非證物,辯方亦沒有有關內容。

第12頁寫有0140至0220時的紀錄,與本案有關,但沒有呈堂。

休庭時閱讀口供紙本身不覺得有問題?

今天中午11時57分裁判官強調不可閱讀有關資料,12時15分被發現閱讀口供紙,相隔只有17分鐘。PW2稱已忘記法庭提示,亦忘記學堂教導,辯方指PW2是有意干犯,明知辯方正在問及筆記簿內容,因此在休庭時「温書」。若如PW2稱連17分鐘記憶都沒有,根本無可能記得劉被捕當天的對話。
而筆記簿由第13頁至第19頁都與劉被捕當時情況有關,但「0220」前筆記簿紀錄,即第13頁至第14頁頂,並未有給予辯方。口供認收書內4頁為不盡不實,與被告有關的筆記簿紀錄沒有給予辯方,而偷看筆記簿前亦無問准案件主管或控辯雙方,可見PW2覺得犯規無所謂。

呈上筆記簿第13頁至第14頁頂作臨時證物PP6A

🛑辯方正式投訴PW2偷看筆記簿🛑

辯方繼續盤問

劉從未講過「彈弓杯」3個字?不同意

PW2確認PP5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在0205發出,而PP7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在0340發出,中間共1小時35分鐘在接見室內,而補錄口供在0220至0300間錄取。

先寫初稿再抄寫到PP6記事冊?不同意
羈留首45分鐘離開接見室去抄寫,劉不在PW2視線範圍?不同意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全部讀出給劉?除外國公民部分,有講對劉不適用
有否提及某些權利是有條件才對劉適用?有,連同備註亦有讀出,只為有關裁判官決定事項,沒有其他

辯方請PW2閱讀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注意事項(1)及(3)有否讀出?雖不適用但覺得劉會明白所以都有讀出

辯方指PW2只有讀出標題,並未有讀出細項,當時已為深夜0205,知道劉肚痛、冷、疲累。
PW2指不認為劉需要休息或求醫,因劉沒有表示,對於羈留房間冷氣是否長開表示不記得。

午休前PW2承認查問時細節雖沒有紀錄在記事冊,但有用一張紙寫低時間及問答。

午休後辯方繼續盤問

有另一本筆記?沒有
該紙張現在在哪?已丟棄,因為覺得無需要,內容已抄在記事冊內
該紙張是證物?⋯
為何覺得可自行處理?⋯
警察通例有指定警誡前問答需要紀錄?不是
即是警誡前問答無需紀錄,但PW2有紀錄?不是,沒有寫警誡前問答
所以該紙張所寫的為警誡下供詞,更不應自行丟棄?⋯
45分鐘離開會面室去抄寫紙張內容,由另一女警看守劉?不同意
劉有向該女警要求見律師,但沒有被理會?不同意
PW2沒有向該女警了解劉的要求?不同意
有向PW2及該女警表示冷氣過大?不同意
完成PP6記事冊上補錄口供及PP7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後有向劉提供毛氈及熱水?沒有提供亦沒有要求
補錄口供及簽署文件時劉沒有律師陪同?同意
知道劉希望會見律師?不同意
為何要在深夜至0340做補錄口供而不在另一天早上做?覺得劉精神狀態ok
是因為知道劉身體虛弱所以做?不同意

控方覆問
主要為再次確認警誡時序,不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5 政府化驗師 #陶志恒

控方原傳召陶作專家證人
辯方反對

陶為政府化驗師,有化學背景,專責處理違禁武器如刀、警棍等,但沒有處理彈射器資歷。

控方同意陶可以事實證人而非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辯方指出若陶只為事實證人,其供詞為意見供詞而非專家供詞,揣測證據不應可以呈堂。陶既未見過劉使用該物品,同揣測作證據對劉非不公,所以不應有任何比重。
事實證人若使用P2成功發射P3波子,因陶非為專家證人而不是專家證人,測驗只為推,參考價值低,法庭不應聽取。

法庭指立案並非單靠此位證人證供,亦有法庭自己觀察。

辯方亦提到PW4的測試亦只是模擬,並沒有劉參與。引伸至若警方在某人身上發現一把刀,可否用刀試攻擊他人而證明犯罪?

法庭接納陶作事實證人

控方主問
#陶志恒 自2009年開始在法證事務部做化驗師

2019年8月8日收到證物P2及P3,警方希望得知P3波子是否能在P2中彈出。報告在9月9日撰寫。

陶為P3其中任意挑選10粒波子量度重量及直徑,波子重5.4g至5.6g,平均重量為5.5g,直徑為15.9mm至16.2mm。

陶亦為P2量度,一邊為割開的膠樽樽頸及另一邊為樽口連接氣球,樽口直徑為2.1cm,樽頸直徑為4.8cm;未充氣球長9cm闊4cm。

嘗試將P3其中一粒波子由樽頸放入,樽頸朝斜上,波子停留在樽口位置,拉藍色氣球放手後,若氣球回彈擊中停留在樽口位置的波子,波子可經樽頸彈出。

辯方盤問
有測試彈出距離?沒有
有觀察波子彈出後氣球情況的變化?沒有理會
警方有否指明驗測方法?沒有
無從得知物品本來用法?是
有沒有試過失敗情況?有試過波子卡在P2無法彈出
波子可放入氣球內?可以塞入氣球內,但需要用手
有測量過波子彈出時我速度或力度?沒有

呈上幫助說明用的膠樽作辯方證物D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PART 6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4 WPC 14039 薜嘉恩(音)
駐守新界南重案組第3C隊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5日1249至1253在灣仔警察總部12樓彈場測試P2彈珠發射器及P3波子。

首先量度其中一粒波子,重5.5g,直徑16.43mm。

將波子經樽頸放入氣球內,在一米距離外瞄準木靶子,拿住氣球內波子向後拉,放手彈出波子,共試3次,發射方法相同。

結果木靶子沒有任何損毀,有一聲聲響。

播放測試錄影片段

呈上片段中木靶子為證物P8
錄影片段為臨時證物PP9

辯方盤問
2019年11月8日錄取口供?是
測試後發現氣球連接位撕裂,即「爛咗」?同意
第一次試射失敗?同意
警方有曾公佈此測試類似物品方法?不知道
有曾用相同方法測試類似物品方法?不知道

《深夜補充》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 陳皓桓,梁國雄,吳文遠,李卓人,何秀蘭,楊森,何俊仁 #提堂 (#1020中環 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連同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四人的傳票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皓桓,梁國雄,吳文遠,李卓人,何秀蘭,楊森,何俊仁,單仲偕,蔡耀昌,黎智英 #提堂 (#1001國殤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連同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四人的傳票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 黎智英, 李卓人, 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 李柱銘,區諾軒#提堂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黎智英,楊森,李卓人 #提堂 (#0831灣仔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6旺角

D1:葉 (24)
D2:*(15)

控罪:
(1)D1-2暴動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2企圖縱火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
直播員注:
手足案仲未做㗎...

另外,法庭唔係喧嘩聚舊吹水嘅地方。
敬請自重,面斥不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續審
👤何(25) #1224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因本案曾還柙31天,而警員無受傷,拍打力度不大

🎈 #判刑:即時監禁3星期
--------------------------
案例參考:
HCMA257/2012,被告咬男警前臂判監1個月, 緩刑1年,刑期上訴後改判罰款$2,000

*判詞及詳情,裁判官指~

辯方提供案例每宗案件背景案情有差異與本案性質不同,比較作用不大,普通襲擊嚴格分為襲擊(Assault)和毆打(Battery)兩個不同罪行,襲擊需令人受驚,毆打則需要身體接觸,即使力度不大也構成犯罪

犯罪意圖都需要證明故意,或罔顧,具備惡意。並不需證明有敵對意圖,敵對意圖只適用與襲擊情況。本案控罪是,警隊條例63襲擊警務人員罪,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毆打的是警察或在執行職務。假如被告真誠相信對方不是警察另考量。

本案的爭議點:
案中辯方不爭議被告有張貼海報且有身體接觸,屬於毆打,但爭議
1) PW1從未表露自己身分
2) 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
3) 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證人一不是警員,且沒有執行職務?

本席耳聞目睹證人一二作供, 清楚直接合情合理,盤問下沒有動搖,與CCTV吻合,相信道出了事實和真相;而證人二作供時稱當時人群嗌:「食屎喇死黑警」,但片段顯示人群叫囂其他口號,並無叫黑警。本席認為純屬記憶記錯,微不足道,不影響整體可信性。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不可信, 充滿犯駁,不接納其證供:
A) 海報有特首丈夫林紹波的肖像,被告稱欣賞林在奏國歌前不鼓掌的勇氣。一方面稱忘記海報內容細字,一方面又說不知默默付出是否警隊。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閃縮迴避,本席對作供的可信性有保留。

B) 被告說創新手法貼海報在五六人後面,且反應正面,本席拒絕接納其說法。不相信有人會甘願被張貼海報於背上,像被人惡作劇一樣,愚昧無比。問被告為何不貼自己,答不出。他人甘願被貼的說法荒謬可笑,毫無可信性

C) 被告認為證人一穿黑衣,戴黑口罩是「和你shop」參與者隊頭,但他身後的人並非黑衣人,被告解釋他可能無時間準備黑衣。明顯根據需要裁減證供,自圓其說

D) 幾名證人年長魁梧深色凝重,與其他示威者格格不入。站在店沒前有走動,早已被現場人士識破身分。群眾視線,以及一度讓開通道讓便衣警員通過,又叫便衣狗食屎,有力證明在場人士知道控方證人一警察身份。被告稱不知證人一是警察,屬於自欺欺人。本席裁定被告一早識別是警察。縱使張貼海報前證人,從沒有表露警務人員身分,本席不接納相信不是警務人員。張貼海報針對警察身分的作為。

E) 被告何時貼海報念頭,先說是認為證人一是隊頭,經過身邊時才想到貼,與片段不符。被告一早站在中庭拿著海報看著證人一慢慢走近,伸手張貼海報,最少8秒。

F) 被告說產生過問准才貼的念頭,但時間不允許,其實八秒足夠時間查問意願,但並未作出查詢。證人一被張貼後曾望向,被告沒有問只是揮手。
--------------------------
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的犯罪意圖(Mens Rea)?

案發過程全程被錄影下來,成為本案證物P2。控方證人一指被告行為令他感到痛楚,拍打背部非法行為是暴力的,不符合一般人接受標準,裁定行為懷有敵對態度。而張貼海報行為必須瞄準,裁定為故意舉動,有意圖毆打證人一

即使不是有意圖也是罔顧,拍打會令人痛楚,足以構成犯罪的罔顧,事前兩人並不認識,貼海報前並未得到同意,知道其警務人員身分。事件時背景反修例示威,有人辱罵警員,此刻貼海報推論懷敵對態度。未經陌生人同意背傷貼紙不可能說是善意的舉動。

辯方說被告揮手的舉動是表達善意的表現,且張貼後亦留在原地沒有逃走,證明被告無惡意。本席裁定,上述行為證明被告肆意妄為,證人執行職務期間毆打其背部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批准保釋等待上訴
保釋金$10000,以原有條件批准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6旺角

D1:葉 (24)
D2:* (15)

控罪:
(1)D1-2暴動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2企圖縱火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詳情(連修訂控罪):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2)-(3)D1-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一個掛耳式口罩及一條圍巾
(4)D2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及砵蘭街交界,將汽油彈扔到路面,損壞了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5)D2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保管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黃士翔裁判官
#1215旺角
#裁決



控罪:
1. 襲警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於2019 年 12 月 15 日在旺角雅蘭中心1期外襲擊警長 3236;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射向警車,再透過玻璃照射到警長的雙眼,警長就堅稱認到被告:「我係認清楚,有99.99%確認係佢,除非有魔法換咗佢啦。」

1. 鐳射筆證物鏈問題
控方指PW1檢取鐳射筆後,包了證物並交到證物房,,PW2提取證物後交予PW4(專家證人)檢驗,但控方沒有交代證物房內是如何處理證物,欠缺提取及接收紀錄,鐳射筆亦非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法庭認為鐳射筆只是放在普通膠袋內,不能安心信納證物沒有受到干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下證明呈交法庭的鐳射筆是涉案的鐳射筆,因此不能依賴PW4的證供

2. 在警車上發現的男子是否被捕人
PW1作供時指在車上留意到該名手持鐳射筆的男子(該名男子)身處50人的集會,相距約30米。PW1當時坐在前端的乘客位置,PW1轉身開啟左側車門下車追捕該名男子,PW1堅稱視線只是離開該名男子約1秒,法庭不信納整個動作只是用了1秒,認為辯方提出的3至5秒較為合理。
至於該名男子是否被捕人,PW1指該男子身穿灰衣、1.7米高及手持鐳射筆,法庭認為控方沒有提出當時燈光、視線有否受到隔阻的證據、被捕時衣著等的證據,而身穿灰衣、1.7米高、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並非特別罕有,PW1亦沒有指出該名男子的樣貌特徵。
另外,PW1沒有提及現場是否安全、示威人士有沒有武器、有沒有人幫手等形勢評估的證據,PW1只能夠指出該名男子的身高、衣著及眼鏡等特徵,而控方呈交的相片只證明被捕人被捕後數小時的衣著,沒有證據顯示被捕時的衣著

3. 鐳射筆放在褲袋
PW1指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到鐳射筆,PW在庭上作供指見被告右手手持鐳射筆,但當時追捕下,被告如何將鐳射筆放在左前褲袋而不是右前褲袋或右手拿著,如果只是在褲袋搜到並不能證明鐳射筆被使用過

總結:
由於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燈光等現場環境證據,PW1亦沒提及該名男子的樣貌特徵,而身穿灰衣、1.7米高,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並非特別罕有,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情況下舉證辨認是正確

因此,控罪1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身上是否有呈交法庭的鐳射筆(證物P3),正如上述證物鏈問題,法庭不能安心認為證物P3是涉事鐳射筆,法庭不肯定涉事鐳射筆的威力。至於警誡下,被告稱「阿Sir, 玩下姐」,法庭認為沒有足夠證據作不可抗逆的推論被告有傷害他人意圖

因此,控罪2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銅鑼灣 #審訊

👤殷 (24)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鎅刀。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玻璃瓶,內含澱粉及插著紙巾、1瓶異丙醇酒精,1罐火機燃料液及1個打火機。

不認罪(1)
‼️認罪(2)‼️

控方因被告承認控罪二,而決定撤銷起訴控罪一。
控罪一 罪名不成立。

同意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時許,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有10-15名黑衣人聚集,3名警員(PW1-PW3) 上前截查時逃走。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及鞋,黑色背囊,穿戴灰色手套,頭髮及肩的被告,正將雪糕筒放到馬路上,警員即上前制服拘捕被告。及後在其背包內搜出:2個封口塞住紙巾內含澱粉的玻璃瓶,1瓶420mL的異丙醇酒精(消毒火酒),2罐(105mL, 95mL)打火機燃料,1個打火機。經政府化驗師確認後,指有關物品可組合成汽油彈。

辯方求情
⁃ 被告年輕,是家中獨子,中學時就讀名校,公開考試成績出眾,大學主修醫科。沒有全職工作,兼職教琴和補習
⁃ 沒有犯罪記錄
⁃ 非今日才有認罪意向,而節省法庭時間
⁃ 有悔意及反省,知道示威活動非必然及絕對
⁃ 對政府情況沒有改變,而自己知錯亦不想一錯再錯
⁃ 事件是out of character,不是被告本來的性情及性格
⁃ 求情信(1):由被告親手撰寫,指所做的行為不能接受,在還押期間看電視也感矚目驚心,知道自己誤入歧途,有強烈悔意,明白過錯。又指大半年的還押不能陪伴照料家人,對家庭有悔意,希望能盡快完成刑期以報答家人。自有深切反省,會改過自新。
⁃ 求情信(2):由母親撰寫,指被告是熱心助人的學生和兒子,讀醫科做醫生是為救急扶危,但因有抑鬱症而沒有繼續讀醫,轉了學系。被告有同理心,願意服務社群。
⁃ 求情信數封:由朋友撰寫,指被告樂於助人,謙遜有禮。由中學大學老師撰寫,指被告是文靜有禮的人。
⁃ 本來原是大好青年,服刑後希望回饋社會
⁃ 已還押8個月,望與家人團聚,貢獻社會


法庭表示有區域法院汽油彈案件作參考,而量刑起點為4年。不希望給被告希望有刑期的扣減。
判刑起點不會變,但會跟據認罪起點有相應折扣。

辯方及後提出被告管有的是未合成的原料,又指倒原料要3-10分鐘,過程需時。裁判官質疑合成倒原料的時間及分量,指不會這樣複雜。(直播員按:鄭官態度好囂張☺️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再訊,明天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315金鐘 #審訊 #裁決

👤林朗彥 (眾志主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3月15日,在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地下公眾入口大堂內,襲擊男子梁炳森。

請參閱資訊台新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info/3608

🎊罪名不成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1) #提堂 (#0810馬鞍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是日預備可答辯,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八星期。辯方透露現時專家工作有難度,但現時專家已著手研究雷射筆及撰寫報告。辯方同時指出專家現階段希望保密身份,法庭認同現時毋須得知身份。

辯方申請將現時每星期報到2次減為1次 獲批⭕️,另外宵禁令亦獲撤銷。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 9/9 1430 沙田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黃(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黨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塊

控方有五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警方錄影片段,排期一天以本地話進行審訊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9月15日9:30am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15屯門

李(2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管有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

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以索取控方文件
控方指本案將由外聘律師處理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
不准離港

案件押後至9月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如不認罪,當天將處理審前覆核
控辯雙方須在當天準備好同意案情
辯方需在8月12日前通知控方答辯意向,讓控方聘請律師處理

張官敦促控方指「根據我過往經驗,控方文件往往未能盡早俾辯方,以致案件要押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保釋相關事宜:
被告從上次提訊至今因誤會未有到警署報到,嚴官准許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以向警方索取文件,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9上水
#提堂
👥何,陳,林,謝(17-39)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209上水
#答辯
👤陳(16)🛑因另一案件而還押逾2個月 (串謀刑事毀壞)

控方申請押後,因有文件未準備好及要與警方商討,今日毋須答辯。
押後至9月1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擔保。

陳手足因另一案件仍需還押,請送車‼️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答辯
👥陳,譚,張(22-23)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申請押後,因就控罪案情有爭議,今日毋須答辯。
押後至9月11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油麻地

陳(2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深水埗

D1:鍾(16)
D2:胡(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9月21-23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查。屆時控方傳召共三名證人,辯方傳召共三位證人;另外第一被告對其警誡供詞有爭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D2:翟(28)
D3:湛(19)
D4:陳(18)
D5:陳(24)
D6:陳(21)
D7:陳(17)
D8:鄭(25)
D9:張(19)
D10:莊(28)
D11:周(19)
D12:周(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6:簡(24)
D17:高(18)
D18:郭(31)
D19:黎(22)
D20:林(18)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D9 批准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11 暫不批准縮短宵禁時間,如有須要可作書面處理
D17 暫不批准縮短宵禁時間,如有須要可作書面處理
D19 批准更改警署報到日子/時間
D20 批准豁免指定2個日期之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The Art of Instagram Captions: Writing Engaging and Authentic Descrip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