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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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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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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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D2辯方律師提出特別事項,並要求就此傳召兩名警員:拘捕警員PC12308及偵緝警長50102。事項為反對D2的招認,原因是D2被警員毆打臉部,並遭口頭威嚇要「招呼」她,意即毆打。

PW2盤問中,明天0930同庭繼續。
之後控方仍需傳召一名警長和一位醫生作供,而辯方有一名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2PW3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決定不需傳召醫生,控方案情完成,表面證供成立。

PW2 PW3作供簡短總結:
同屬旺角警區刑事調查4隊的PW2 PC12308 黃浩而(音) PW3 偵緝警長50102 馮智遠(音) 與其他同事一行8人漏夜上門拘捕D2,D2開門,PW2對D2宣佈拘捕及警誡,D2回答:「係我開住把遮遮住個女人嘅」PW2在現場 (D2家的門外) 將此句寫在記事冊內並給D2簽名。期間亦進入D2家中搜尋D2在事發當日的衣著,庭上只提及撿取了的鞋和控方片段所見的完全不同... (涼鞋vs普通鞋)
D2辯方律師在盤問提出多處質疑:
1. D2在現場已上了手銬,手放在背後,如何在記事冊簽名
2. 錄影會面紀錄看到D2左眼有明顯瘀傷,記事冊卻沒有記錄D2在現場的傷勢,整個錄影會面都沒有問D2傷勢如何造成
3. PW2在盤問下的供詞和記事冊多處不符/記事冊就很多重要事項沒有記錄
4. PW2開了一本新記事冊就拘捕過程重新再作一次記錄,在凌晨五時才第一次記錄D2在拘捕過程中用頭撞牆,此時D2已送往醫院,辯方質疑是因為無法再隱瞞D2傷勢所以作出此說法

辯方有一名證人。
休庭至12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已認罪)

被告(D2)和DW1(D2女兒)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押後至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D2就特別事項作供簡短總結:
PW1被襲事件後有起底網將我的個人資料公開,包括地址,自此每日不同時份都有陌生人上來拍門。因此警察上來拍門,大聲說「警察,開門」我也沒有開,警察後來爆門入屋,PW3扯我頭髮,拉我出走廊,打了我左眼四五下。當時女兒和母親仍在家中,我說「你想拉我、得、我走、我走」就跟一眾警員落樓。整個過程幾分鐘,期間沒見過搜查令、委任證,沒有說過自己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沒有人說因什麼罪名拘捕D2。
到了警署,很快有人要求我在簿仔上簽署,最初我不簽,有五六個警員說「你係咪玩嘢,陣間叫大sir過嚟招呼你」。我說「口供我唔簽」,有人說「呢份唔係口供,只係筆記」之後我就簽了,沒有人影印一份副本給我。簽了之後我向警員說要睇醫生,他回應「你等下先啦」做完錄影會面再回到臭格我亦繼續要求要去醫院。最後等到凌晨四點半才有人帶我去醫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特別事項裁決:不採納D2的書面及口頭招認。
D2就一般事項作供。

押後至10月21日1445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被告不認罪,現處理承認事實。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23385,兩名看守被告的警員 (20575 19844),並依賴被告在警誡前與警員的對話,辯方不爭議對話接納性及可呈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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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的案情描述(主問)

東九龍機動部隊D大隊第4小隊,當天承坐警車AM8963到旺角執勤15:24駛至塘尾道,當時坐在後排乘客座位的右後方,光線充足能見度佳

當時聽到安全島上有一男子大叫,深藍色褲中等身材,警車緩慢地行駛(時速約5至10 km/h),留意到被告拿住膠鏈兩邊發力扯斷。因警車行駛中無法停止,於是同警車長、車員講,在楓樹街調頭往雷生春堂外認出被告,於是警員20575,2名小隊指揮官一齊落車截停被告。

當時被告沿塘尾道方向步行,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因見到被告刑事損壞膠鏈所以確認身份並進行調查。詢問被告為何要毀壞膠鏈,當時被告不合作並呼罵現場警員,亦無回答問題,只講咗一句:只不過是一條膠鏈啫,爛咗仲行快少少

然後返回安全島,見一2米長的膠鏈斷咗,於是向被告宣佈拘捕及施行警誡,被告保持緘默被帶返旺角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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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傳召PW1
警員23385 夏玉風(同音)作供

11:03傳召PW2予辯方盤問
警員20575李冠樑(同音)

表面證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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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被告不認罪,現處理承認事實。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23385,兩名看守被告的警員 (20575 19844),並依賴被告在警誡前與警員的對話,辯方不爭議對話接納性及可呈堂性 -------------------------- 📌PW1的案情描述(主問)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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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1
[警車的人數及坐位分佈…]全部警員身穿防暴裝備,當時無塞車不過行經案發地點時車速約5至10 km/h,警車上閂咗窗開冷氣,案發的安全島上有5至6人


🎗辯方質疑警員推砌證供加強可信性,指出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而非慢速經過,如何在行駛的車上,肯定現場的3條膠鏈原整無缺?而警車閂咗窗又點聽到有人嗌?安全島上有其他人又如何鎖定被告?

📌PW1回應:
坐在車上聽到有人好大聲嗌,閂咗窗都聽到因為好大聲而且持續約1至2秒,留意到警車上的警員週圍望,我轉頭一望就見被告扯斷條鏈,於是直接向被告方向駛去。肯定當時膠妥當無損毀3段無虛位,見被告捉住一截向內發力扯斷。不同意有警員詢問被告:做咩整爛條膠鏈?而被告亦無答:「無喎我kick親咋喎」,承認有進行搜身

PW2作供: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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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當日大約15:00由聖母醫院返回位於塘尾道附近的寓所,因通宵逗留在醫院,精神欠佳心不在焉,被石壆kick到失平衡隨手攞住膠鏈,不清楚膠鏈當時的是否已經斷裂,拿在手上才發覺膠鏈斷咗

🛑被告重申無意整斷膠鏈

呈上在2020年1月精神科醫生轉介信?診斷因親人離世導致情緒受困擾,注意力降低,無發覺自殺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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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 🎗盤問PW1: [警車的人數及坐位分佈…]全部警員身穿防暴裝備,當時無塞車不過行經案發地點時車速約5至10 km/h,警車上閂咗窗開冷氣,案發的安全島上有5至6人 🎗辯方質疑警員推砌證供加強可信性,指出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而非慢速經過,如何在行駛的車上,肯定現場的3條膠鏈原整無缺?而警車閂咗窗又點聽到有人嗌?安全島上有其他人又如何鎖定被告? 📌PW1回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
🎉罪名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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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控罪詳情]被告人的答辯理由是沒有刻意扯斷膠鏈,而是被kick到而不小心意外地扯斷膠鏈,並沒有犯罪意圖。控方只是依賴PW1的證供,所以是1對1的情況。本席已經謹慎觀察證人作供的神情舉止及內容細節,PW2的證供只圍繞警車的車速並指出車速是正常,他的證供簡單直接,誠實可靠,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至於PW1的證供,本席對他在案發時觀察的準確性有所懷疑。他聲稱被告人扯斷膠鏈的時間只有一瞬間,但作供並沒有講述觀察距離及觀察時間的長短,只是在移動的警車上對被告人進行觀察。

本席接納當時PW2所講當時綠燈無塞車,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能排除當時PW1的觀察並不全面,未有清晰準確地看見被告人的確實動作。究竟被告人當時是刻意扯爛膠鏈?或是不小心被石壆kick到而扯爛膠鏈?而且控方亦未有舉證,被告人在當刻故意是有犯罪意圖地扯斷膠鏈。

本席亦留意到PW1的證供有其他不理想的情況,他作供聲稱全部膠鏈完整,欄杆之間沒有缺口。但相片顯示除被告人拉斷的膠鏈外,靠近交通燈的膠鏈亦斷了,可見PW1 沒有觀察清楚。

另外PW1聲稱聽見有叫聲才望向安全島。根據他的作供,當時安全島上有5至6人,但他無解釋為何特別留意被告人及他的動作。另外,在截停被告時已經知道他涉嫌干犯其他罪行,但是他沒有即時作出警誡,便向被告作出相關的查問,本席認為有不恰當的地方。

總括而言,本席不能完全接納PW1的證供。而被告人對案發經過的證供清楚直接,在控方盤問下無動搖,呈堂照片中的石壆亦與證供吻合,不能排除他所說的版本。因控方未能就控罪的所有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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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兩位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在庭上只重申一些重點。

控方就D2辯方大律師書面陳詞第十段作出法律觀點上的回應。陳詞指即使D2有其中一次攻擊PW1亦不能入罪,因沒有證據顯示D2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而導致PW1的傷勢。但法律條文上cause和inflict已幾乎沒分別,請法庭用common sense去考慮;即是如D2對PW1的攻擊是可導致PW1傷勢的有效成因,已可入罪,不需達致絕對的因果 (即不需證明尾龍骨的傷勢必然是PW1第一次受攻擊時所造成)

D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重點在於法庭如何詮釋控方片段,片段內的情況是否構成非法集結。D1到場時,彌敦道早已被阻塞,爭議在於D1有否和其他人集結,是否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1作出的行為只有阻礙PW1搬竹枝、踩住竹枝、將飲品潑向PW1和拉住鐵欄。從PW1的口頭證供及影片,可以看到有人旁觀、有人指罵、有人勸阻、有記者在場,各自做不同的事。看不到有其他人和D1一起制止PW1,只有一個人做並不構成非法集結,說三人有共同目的擾亂秩序亦不是唯一推論。而D1在警誡下說因為PW1的竹枝弄到她所以她才向pw1潑飲品,D1的行為似洩憤多於制止PW1。控罪要素中的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相當可能導致別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亦不成立,因當時現場交通早已停頓,D1行為對現場情況沒有影響,亦沒有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甚至連PW1都沒有理會,繼續搬竹枝。D1作出的是個人行為,沒有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裁判官詢問辯方對D1錄影會面的立場,D1辯方大律師指如法庭信納D1的解釋,亦不構成非法集結。

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控方在證明D2與其他人共同犯罪的基礎薄弱,考慮D2的供詞,D2根本無意參與示威活動,在現場的目的只是搵女,有多次電話致電的紀錄顯示他擔心女兒的安全。
綜合所有證據和證供都分辨不到PW1哪一次受襲造成骨折,有可能是在扯頭髮的時段的那一腳發生,這樣並不是指控D2的基礎,因不能將後面發生的事情的成果歸咎於之前發生的事情。

押後至10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0旺角

關(44)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案件將於11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傷人19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女子 何潤芝 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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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已認罪

D2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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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對口供自願性受爭議,錄口供時被警員威嚇;控方指 D2打開雨傘,是與 D1及現場其他人合謀襲擊PW1(即私了藍絲 何潤芝 浸會醫院職業護士,護理碩士),D2則稱開遮是為了保護PW1,且控方未能證明其傷勢是開遮期間發生。當日她走到街上,原意是為了尋回自己的女兒。

PW1當日在彌敦道清理路障,見到大批黑衣人在現場,當時有人大叫開遮,隨即有人拉她入遮陣拳打腳踢,並往她臉上噴漆;後來又再發生扯頭髮事件。

警員作供時否認有武力威嚇D2。法庭認為該警員作供「前後矛盾、不合邏輯」,如果D2被拘捕時因掙扎而被鎖上手扣,又如何反手簽口供紙?警員的記事冊亦對D2的傷勢隻字不提。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據,即D2口頭招認、並簽署了該口供紙。

法庭不能肯定D2與襲擊PW1的人有共同目的。D2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不能肯定D2是聽到現場呼籲而開遮,落街搵女也有Whatsapp記錄佐證,不能證明D2的版本不是事實。D2甚至有推開和勸喻D1,保護PW1之說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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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指自己是單獨行事,向PW1投擲一杯飲品,只是發洩其竹枝砸到自己的不滿。但法官認為兩件事相差2至3小時,因此推論D1的作供只是掩飾開脫自己與現場其他人共同行動,欺負或阻撓該名女子;會被竹枝砸到也是因為要阻撓她而走近。

非法集結要入罪的三個元素(梁國華案):
(1)三人集結在一起(集體行動)
(2)擾亂秩序
(3)意圖或相當可能導致別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

1. 當時超過100人在案發現場一,每個階段都有超過3人作出具集體性質、共同目的的行動,態度兇惡,明顯是要迫使控方第一證人放棄搬雜物。D1在擲杯前已在現場,與其他人並肩作戰,作出了一系列行動。

2. 法庭不同意D1否認自己有份擾亂秩序,當時有20人圍著PW1,態度敵對具攻擊性,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現場有人勸喻其離開,顯示該些行為會構成威嚇及恐慌。

3. 第三個元素也不是被告人主觀決定,而是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況會惡化至社會安寧被破壞,根據普通法可行使拘捕權的程度。D1 行為(踩竹枝、搶欄杆)配合在場其他人的高漲情緒、武力威嚇等共同作為,客觀上已構成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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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D1 從事酒店業 20 年,是家庭經濟支柱,也獨力照顧母親,但案發後被解僱,現時分別兼職議員助理與餐廳工作,收入大減。當時D1也是一時衝動,事後已感後悔。現時雖然收入大減,但在工作中找到意義,希望法官輕判,讓她可以改過自新,照顧年邁母親與曾經流浪的7隻貓。D1的兩位僱主及動保組織負責人亦分別撰寫求情信。

法庭指,監禁無可避免,會要求將D1先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候判。
法庭認為 D1 聲稱背景良好,但扯頭髮拖行PW1是相當侮辱性的行為。D1 母親聞訊即痛哭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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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
‼️期間D1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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