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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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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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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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江詠虹(49)、李朝偉(38)(#0828將軍澳 稱呼示威者為曱甴,及後與一名男食客發生爭執)

兩份報告正面,被告皆同意報告內容。

辯方再指D1受酒精影響犯案,D2一心希望協助太太,辯方希望法庭採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

裁判官宣判前指認為被告失去理智,加上考慮求情信等,認同本次應為個別事件。考慮到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D1還押3星期、沒有預謀,幸好受害人傷勢不算嚴重。

D1的5項襲擊罪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D2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陳(28) #魚蛋革命

被告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豉油街連同他人參與暴動。控方申請押後,以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

本案押後至8月3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擔保,新增3項條件:
1 被告不得離港
2 於指定地址居住
3 交出旅遊證件
考慮到被告身體狀況,毋須報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裁判官簡短口頭判詞:
覆述控方案情(詳見主問/盤問內容)
辯方案情指被告在警員威嚇下及因懼怕警員行使武力才招認。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而書面/錄影會面記錄、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均有多處聲名及簽署作實。法庭認為若受到警員威逼利誘或感驚慌,就應配合警方工作。反之,被告在另一份口供有保持緘默,認為被告是選擇性地作招認,有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也並不存在警員威嚇或利誘被告的需要。終裁定被告是自願作招認,並認為PW1,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就一般事項,被告無犯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

被告指帶備P1,2(2支士巴拿)是方便買零件,他從小踩單車,對單車的性能及零件有認知,又指會自行維修(更換零件、單車噴漆)。然而怕買錯舊單車的螺絲帽,需從住所帶兩支士巴拿到港島區,屬有違常理之行為。

被告稱沒有計劃參加遊行,還沒有確認單車舖有否營業,又不確認舊同事有沒有上班,仍帶備更換衣物避免警方使用水炮車時射濕。仍然選擇從住所走到灣仔,也不致電單車舖及聯絡同事,有違常理。

被告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不接納其證供。

士巴拿是在背囊裏搜出,因此被告管有該物品並沒有合理辯解下使用。 P7,9 是自願作供均可呈堂,被告承認在混亂時使用士巴拿,作拆鐵欄及堵路之用,因此有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法庭裁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成立。‼️
——————————
辯方求情
今年20歲,案發時19歲,完成中四課程後到職訓局讀書。
七月踩單車時,與小巴相撞,意外斷了四條肋骨,並留院四日。辯方認為仍可採納社會服務令,因年輕人康復迅速,體力亦在恢復當中。而且在8月17日及31日分別要到兩間醫院複診。認為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索取感化報告。盼法庭人道上採用非監禁的刑罰,雖傷勢並非最嚴重及永久,但已留院四日於骨科及心胸外科。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報告。

呈上中學訓導主任求情信:正面,指被告品性馴良、樂於助人、師生關係良好。訓導主任在學校主管操行,都認為被告不是暴力,加上離校多年仍願意撰寫。
案情不算最嚴重,亦不是長時間的預謀。士巴拿不是特別製造,很多人家中都有。受社會事件的氣氛所影響。
考慮到21歲以下,社會服務令非監禁式刑期是可取。
母親愛惜被告,每一次都出現。
案發超過半年,如非遇到疫情三月會結案。
被告有悔意執行社會服務令。
—————————————
回應求情
法庭認為案件嚴重,應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但考慮到被告身體狀況,仍在康復之中。又指社會服務令未必能反映控罪嚴重性,但應根據案情及身體狀況作調整。考慮到身體狀況,現階段不會還押被告候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5日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裁判官拒絕接納三份筆錄供詞呈堂,判詞候補。

表證成立

休庭至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主問
控方第一證人(PW1) ,許景耀PC17434
PW1憶述案發日下午1215已在北角一帶執勤。2100在北角英皇道書局街糖水道一帶作高調巡邏,防止衝突發生。PW1表示當時有約300人 在附近聚集圍觀,PW1補充早在更前訓示時已得知當日北角英皇道富臨皇宮酒樓附近將有大量白衣人紅衣人聚集,大多為福建人士,佢哋嘅聚集或會引起其他政見嘅人出現,或會引發打鬥爭執。

2105 PW1和同隊的林督察以防暴裝束由新光戲院向商務書印局方向巡邏,孭住揚聲器的PW1呼籲市民盡快離開,因為佢哋嘅聚集會令行經嘅路人需要行出馬路構成危險。
PW1經過商務書印局外時已際覺被告2人將手機放在心口位置(不久後再問之下修正為手持) ,鏡頭向外對住PW1,再行前向橋冠大廈時轉身拆返走向被告,想勸D1D2停止拍攝及離開。原因為PW1認為前方有人用粗口及曱甴等指罵正在錄影的2位被告。

由於當時英皇道有大量人士聚集,所以PW1帶被告到冠華大廈出入口處,其間D1情緒激動及大叫「走開啦,關你咩事」,用右手推PW1心口,其後D2亦推了PW1心口一下及大聲話「唔好行埋嚟」,PW1因而失去重心及扭傷腰。PW1又指D1一直情緒激動,想再推PW1之際,PW1伸手把D1㩒喺地上,令被告不會有過多郁動傷及自已(D1) 或他人之後通知隊友場支援。
2110 警員 10446 及 2639 到場支援,PW1指在10446嚟到前已為D1扣上索帶,而D2就係一旁。

播放《巴士的報》下載落嚟嘅影片,由D1角度所拍攝(直播員:其實同另一段被告手機所拍嘅係完全一樣,唔知點解仲要呈埋上黎...)
影片中見到D1轉述警員有關人潮管制嘅呼籲,之後PW1及林督察轉身走近D1,影片最尾係影到PW1伸手向D1手上電話,之後畫面中斷。

PW1表示當時係伸手帶D1 D2 埋一邊。

播放《蘋果》直播片段,D1被壓在地上,其間多次呼叫好辛苦及需要叫白車,其後D1被鎖上索帶靠牆踎低,D1指警員早前壓至抖唔到氣。

控方問PW1係點制服D1,PW1回答用一隻手㩒對方背被告就落地,另一手捉住D1,其間無壓向被告後腦,上索帶後交由其他增援嘅警員作拘捕。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ay 1
Day 2 part 2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盤問PW2撮要:
小隊指揮官訓示警員在紅磡一帶巡邏,當天不是特別任務行動,和平日一樣,正常來說應該行孖必。PW2:部分同意。
看見到堵路行為大約5至10分鐘後,打電話給警長100 (PW3) 警長回應繼續監視。
辯:現在有200-300人,為何只留意三名被告?
PW2:其中一位被告著淺色衫,身邊有兩人,行動較活躍。
辯:其他人都是全身黑色衫而且有cap帽?
PW2:同意
辯:附近有市民圍觀有人用手機拍照
PW2:相信有但我看不到
辯:有記者及攝影師
PW2:少
(PW2在圖中圈出三名被告第一次堵路的位置。)
辯:你開始尾隨三名被告時知道警長在哪?
PW2:當時不知道,後來才聯絡上
辯:口供紙上說「當時警長100在我附近,我和他保持聯絡」這一刻是何時?
PW2:再之後
辯:即是在必素街堵路時打電話,德民街堵路未發生?
PW2:不肯定
辯:你告訴警長100有三名男子在必嘉街堵路
PW2:同意
辯:當時警長100在哪?
PW2:不知道,之後才見到他。
(PW2在圖中用紅色三角標示PW2見到警長的位置)
Pw2指出,等待警長100的指示作拘捕。尾隨三人時警長100在他身後約15米,用眼神指示他繼續跟。
(辯方要求播放賽馬會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影片顯示PW2和三名被告相差20秒出現,警長100在PW2經過13秒後才出現。PW2同意當時和三名被告相距約50米。之後三名被告向右轉,Pw2說他們在他視線只消失了一至兩秒。
辯:你一至兩秒跑到50米?

轉右後是通往黃埔花園一期平台的樓梯。
PW2說他到達樓梯口時已見到三名被告在樓梯頂,轉右走。
辯:但為什麼你上到樓梯頂時向左行?
PW2:因上到去見到和被告很接近,為免被發現先向左行。
辯:之後他們在天橋逗留,你亦行入天橋,不怕被發現?
PW2:當時冇預計他們會停下,唯有繼續行,行過了他們。不久之後掉頭時見到警長100,他用手勢示意我繼續跟蹤。
辯:什麼當時不兩個人一起跟蹤?又不作拘捕?有沒有問警長100?
PW2:沒有,當時只跟隨警長指示。

跟蹤到必嘉街明安街路口,三名被告逗留。PW2在M記門口,即距離十米外監視,亦見到警長100的位置,但不知道其他同事的位置。逗留了五分鐘,等待警長的指示。
辯: 這五分鐘冇同任何人聯絡或溝通?
PW2:冇
辯:警長見到你在什麼位置?
PW2:不知道
辯:沒有想過以任何方式與警長溝通?
PW2:冇,唔記得有冇溝通
辯:如果有,你應該有寫落記事冊,因為這是拘捕前的關鍵事件。「你冇寫落記事冊即係冇(溝通)啦」PW2看了一會記事冊,只能同意。

辯方質疑,D1D3行開逗留位置兩步,PW2就決定拘捕,之前跟蹤了20分鐘卻沒有考慮拘捕。在準備拘捕時又沒有先聯絡警長100。
PW2:這是我當時的判斷

辯方盤問PW2未完結,下午待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
D1律師問PW1

PW1確認事發當晚19年8月12日 0010 寫記事冊,0300再喺北角警署用電腦打印書面口供。其間PW1有權作出修正,但無作更改,同時知道自已要準確記錄當中的過程。

在多番播片盤問下PW1承認從片段中所見
- 無人需要行出馬路
甚至影到沿途行人路邊仍有欄杆/警方橙帶/花槽

- 無300人聚集
起初PW1堅稱現場有300人只係影唔晒,其後又話啲人係流動嘅,但被D1律師指出PW1一直係用緊「聚集」一詞,更指出PW1喺19年8月12日 3am嘅口供紙係寫住「我於英皇道新光戲院望到前方50米有100多名市民聚集...」,最終PW1承認同主問所講有偏差

- 無影到人向被告講粗口或「曱甴」等指罵,亦影唔到其他人爭執。
PW1解釋指粗口人士同被告有相當距離,又話前方有人議論紛紛,醞釀緊爭執,因此決定返轉頭勸被告停止拍攝及離開。

PW1否認有如片中睇到咁向林督察講「喺度偷影我哋」,佢話認為林督察同自已一樣早知際覺被告影緊佢哋,但只係佢相信,其實從未同林督察確認過。

全日回答時轉灣抹角的PW1被何官問到點解當時同林督察轉身向被告講「偷拍」時,PW1面帶笑臉被何官喝斥「好好笑咩」、「有咩咁好笑」、「而家就係比機會你澄清返,有咩咁好笑?」
PW1 dead air十秒
何官:出聲啦,我問緊你。
PW1 又dead air十多秒後表示自已剛才只係表情,無真係笑.... 我出發點係...最終又係無正面回答何官最初問題。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陳(17) #提堂 (#1225九龍灣 襲警)

辯方要求押後案件至22/9 1430,辯方透露確認於6/8收妥文件,今日收妥CCTV片段。辯方透露或會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

裁判官希望下庭可處理答辯或其他處理方式。

案件押後至 22/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李(25)

控罪一: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九月十五日1430於同一庭進行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蕭(26) #0922旺角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 14:30 區域法院再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相片及錄影片段及法律意見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獲准更改報到時間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堂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控罪:
(1)縱火罪 [D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事隔近兩個月,五人在5月26日被捕,27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控方證據不足而押後3個月,批准各人以15,000元保釋,並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

已獲得化驗報告並已交予辯方
控方申請押後11星期以索取有關控罪(2)之法證意見,及檢驗13部電話中尚未檢驗的4部,並就控罪(1)向車主陳司橋錄取口供
期間亦會就有關控罪是否合適索取法律意見

各人申請減少報到由每週2次至每週1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林(20) #1014旺角

控罪:企圖縱火

與另一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資料、過往刑事記錄(如有)、求情信件及案例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王(37) #提堂 (#1026觀塘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件)

是日答辯。

修訂控罪3 - 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控罪4 -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 認罪‼️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26日 2325時於觀塘道373號ESSO油站外,襲擊警員3850 (控罪三),及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控罪四)。

辯方就控罪4案情曾爭議,已解決。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醫療報告。
辯方保留傳召兩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 15/10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審訊,控罪四將留待審訊後一併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D1: 周 (17)
D2: 嚴 (16)
D3: 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包塑膠索帶。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在各區堵路示威,3名學生被指於康怡廣場外管有摺刀及索帶等。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5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5,000現金等條件保釋,是日為第三度提堂。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全港大三罷,後演變為大型暴力活動。0720在西灣河有一名男子被指搶警槍而遭開槍,引起東區大規模示威。0940在鰂魚涌康山道2號AEON百貨外有人堵路,0941有警員到太古城中心1期外,見到約10人身穿黑衣,遂截查多人包括各被告,並在D3身上搜出索帶。

D3同意案情,控方🟢撤控🟢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
需要繳付$500堂費

D1希望與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
D2聘請了另一位大律師以索取第二法律意見,並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雖然反應負面但仍需時間爭取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D1及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郭 (7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570。

案情:
被告見當時現場有警員向不知名人士揮動警棍,期間涉嫌上前出手捉住警棍。

背景:
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告被指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捉住一名警員的警棍,妨礙警方工作。事隔9個月,案件於2020年6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獲准保釋,押後至今日再訊。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及依賴1條6分鐘的開源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不爭議有關片段,故可只傳召PW1及PW2

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天呈交同意案情及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沙田 #提堂

譚(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士巴拿)


答辯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認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認罪❗️❗️

案情
網上有文宣呼籲示威者作黎明行動,以堵路方式進行三罷。有一名警員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到近燈處位見到有約三十多位不知名人士正進行堵路,他們把磚塊、鐵欄、雪糕筒等物品掉到馬路上。警員見到後尋求支援。當警員下車時,那三十名人士立即四散,有五名人士往沙田公園方向逃去,警員截停其中一人(被告),及後於其背包上找到有一支士巴拿、護目鏡、手套及防毒面具等物品。

被告同意案情

求情
被告被捕時16歲,現已為17歲。縱使被告成績不好,但他熱心參與不少活動亦拿到相關獎項。不論在運動、數學和服務方面,學校皆曾頒獎給他。

辯方指,被告沒有定罪記錄及即時認罪,經過事件後,他明白到事情的嚴重性。他感到悔疚,明白訴求不應該用不合法途徑處理。辯方又指案情與被告性格不相乎。

辯方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好讓被告能繼績在校內完成學業。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1月1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至約下午4時,在軒尼詩道匯豐銀行據稱有破壞行為,集會因而取消,及後在各地有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店舖及堵路。
水炮車到場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行駛,車路上有人放火及投擲汽油彈,到波斯富街交界,陳在記者間衝出向水炮車車尾掉磚,當時陳戴有手套及豬嘴、身穿黑衣黑褲。警員從後制服陳,當時陳身旁有一個鎚,陳承認為自己所有,水炮車鏡頭拍攝到整個過程,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件造成水炮車8厘米凹陷,維修費共9900元。
在背囊內搜出1個膠樽內含210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

背景:1月3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2月28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5月4日被加控「刑事損壞」罪;8月4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認為控罪(2)存有爭議,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案件押後今天提訊處理。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及修訂案情,加上第8及第9段以證明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的意圖

辯方同意案情

控方申請證物P1至P13充公
申請向警方賠償9900元水炮車維修費

陳行為為一時衝動,事後有悔意,主動承認控罪並願意賠償
當時車內警員並未發現車身有損壞,損毁輕微未有影響車輛操作,亦未有傷害到任何人
而控罪(2)內易燃物品並非自己製造,而是有人給予陳,顯示非有部署犯案
陳年紀尚輕,剛完成DSE並獲HKU SPACE取錄
辯方呈上家人求情信,指陳即使面對控罪亦努力考公開考試
校方求情信指陳心地善良,年輕人容易受影響,或用錯誤方式表達訴求
另外呈上區議員求情信及代表學校參賽的體育獎項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10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等一系列報告
‼️期間還押‼️

🛑地下出車位有一藍一白請大家小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A1:羅(56)🛑已還押逾7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7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D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D1有意圖而傷人罪

(1) D1-3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認罪,D2與D3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改控《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指示辯方律師在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如有)

🛑眾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吳(14-56)

控罪: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襲警、普通襲擊

D1辯方指,D1在7月尾才轉大律師,希望押後兩星期以作更多準備

D2辯方指他們在昨天下午五時才收到警員的補錄供詞,希望能有更多時間寫信到控方以討論如何處理案件

控方指出若D4承認案情,將撤回D4有關控罪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3答辯: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D4同意案情
控方決定撤回控罪,被告簽$2000守行為18個月🎉🎉D4須支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D1-D3以原條件保釋

D1,D2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3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裁決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獲批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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