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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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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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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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258 休庭至1430

PW1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指可能需要多一日審訊,但指今日內可能有機會完成,梁官指暫定24/25號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PW1警員9192張金福
(aka 水刮隊長)已作完供

今天部份審訊內容

📌休庭,明天09:0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月元朗 #提堂

李(24)🛑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方指希望將案件押後以等候化驗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押。

手足親友表示想低調🙏🏻🙏🏻🙏🏻

(直播員:手足精神狀態還好)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李(20) #提堂 (#10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1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019年 #1013將軍澳 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內,沒有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同一於上址管有一支噴漆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

被告對兩控罪皆 不認罪

控方有4名控方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

辯方沒有證人,認為需時1日半。

審期定為 28/10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擔保依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黃(20) #提堂 (#1225九龍灣 襲警)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辯方申請將宵禁令由 2200-0600 改為 0000-0600 獲批⭕️

案件押後至 3/9 150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件 #疑似手足 手足已FC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459 開庭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情: 於2019年 #1113將軍澳 PW1-4於警車上巡邏至翠嶺路及寶順路交界,發現一群示威人士使用雪糕筒及雜物阻塞道路,因而落車追截,人群四散。最後PW1截停拘捕被告,於搜身時發現背囊內有電話、帽、豬嘴、濾罐、急救用品、口罩、手套、手袖等。警誡下被告指「行動並非傷害他人,只係想政府正視問題」,其後錄影會面時被告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案情及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有關阻礙公眾地方的控罪,亦需繳付堂費1000元。

證物3-5歸還被告,6-13 充公。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麥(54) #1115元朗 #審前覆核

修訂控罪:
(1)管有炸藥,於2019年11月15新界元朗青山公路青山段136號外行人路,明知而管有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氮。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藏有伸縮棍、行山杖及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新增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條改裝膠管連同1粒鐵釘、62粒鐵釘及4條膠管。

被告均不認罪

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第1-2名為拘捕證人,第4-7名為專家證人)。
辯方將不挑戰大部分控方案情,包括被告的拘捕、警誡下說話、在身上及背囊中找到的物品及專家報告。

💁🏻‍♂️控方稱會依賴被告在警誡下的話語,然張官認為被告保持緘默,無此必要。控方反指,警察用「非常簡單的方法」處理案情,控方案情中寫的「被告表示『我冇嘢講』」並非全部。

被告將自辯,無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10月2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1天。
期間被告依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已獲撤控)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24)
A6:潘/畫家(32)🛑因另案還押逾10個月

A1: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30)
A2:王宗堯(41)

沈(23)

劉穎匡(26)

吳(26)

控罪:
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11名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刑事損壞 [A1黃]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刑事損壞 [A6潘]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

非法集結 [A6潘]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背景:眾人在6月10日加控「暴動」罪,D3因檢控純粹基於立法會內一張寫有「林鄭下台」的紙上有其指紋而獲撤銷控罪,並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訟費申請,另外梁繼平及范姓手足傳票未能傳達,文姓手足未有出庭應訊被發出拘捕令;8月3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指被告正申請法援,申請押後案件
法庭表示已收到法援署文件

控方申請合併以上案件,由於暴動罪為同一案件同一控罪,約晚上8時55分進入立法會,涉及17至18個控方證人,包括8個立法會職員、保安及機電工程署職員,另外有約5小時CCTVB片段及其他開源片段如有線新聞片段
除A1黃外,辯方沒有反對
法庭建議留待其法援申請處理後再處理合併事宜

除A3何外,其他獲保釋被告因疫情嚴重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由每週1次至每2週1次獲批
A1黃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提訊
女村長及畫家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其他人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1001屯門 #續審

1542 休庭。今日完成所有控方證人作供、D2及D3辯方中段陳詞。

本案於明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3上水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62) ‼️已還押近5個月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3)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背景:
案件在3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被控1項縱火罪(即控罪(1))。被告當日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將被告還押監房候訊。其後在7月31日,被告被押至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申請加控控罪(2)及(3),獲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批准。被告仍無保釋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今日審理。

控方已準備好處理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
辯方指被告正申請法援,希望押後案件。
法庭表示已收到法援署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1430在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監房看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更改保釋條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19月12月24日尖沙咀海港城「和你Shop」活動中襲擊警長A,於7月15日在 #陳慧敏裁判官 席前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3星期監禁。申請人已還押1個月,本應返回荔枝角計算日子後即可獲釋,申請人即時向原審裁判官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由於申請人遲到10分鐘,法官下令申請人暫時交由懲教署扣押並延遲到最後處理

申請人因交通遲到,法官指有擔保應凖時應訊,法官接受申請人道歉。

辯方向法庭申請即時獲釋,不受擔保條件限制。

潘法官問到裁判官提出申請人還押的基礎,控方指以他的理解還押是基於程序問題,需要在收押所計算日數及處理證物。潘法官稱還押是謹慎及合理的程序,(但基於申請人已服刑,而控方亦沒有反對),法官宣判撤銷申請人擔保條件,即時獲釋。

(感謝旁聽補回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李(1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依賴一份招認供詞
辯方將傳召2-3名證人,將有五段影片呈堂,一共不長於30分鐘。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六日審訊

就控方案情兩項特別爭議事項
1.第三第四被告兩張照片自願性問題

2.就是否接納控方證人pw21(案件調查警員)的臨時證供作為證供

法庭聽取了雙方之陳詞

休庭,押後至明早930裁決是否接納以上證據證供呈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太子 #提堂

曾(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案件處理之事宜。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嚴(20)

控罪:兩項襲警

速報:
控罪1表證成立,被告需答辯
控罪2表證不成立❤️

現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 25/8 08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裁決
*審訊詳情稍後補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旺角 #提堂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招認供詞,將依賴三段片段,共長約180分鐘。
辯方將傳召2-3名證人。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

辯方申請縮短宵禁被拒

案件押後至10月15-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陳詞(大綱)
--------------------------
控罪(1)PW1韋濫光是否善意(in good faith)對侍被告?另外,當時PW1韋濫光並無基礎認為被告干犯任何罪行,但已經拔出警棍,這帶出2個問題:
(1) 武力有需要?
(2) 武力程度合適?

若警員不必要地使用過分武力,他就不是在正當履行職責。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罪元素就不能被滿足

就控罪(2)而言,控方沒有提出實質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任何財產。控方指當時附近有大量塗鴉,且當時附近有示威,從環境證供推論被告管有噴漆的意圖。但這不是有力證據,正如地上有大量垃圾,不能從環境證供推論附近的人有亂拋垃圾。

最後,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希望法庭可考慮被告的良好品格,可信性較高,給予被告證供較高比重

--------------------------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9旺角 #提堂

賈(17)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新增控罪:3.暴動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咸美頓街管有一枝電筒棍和一支斷掉的行山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控罪一及二)

於2019年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新增控罪三及四)

被告毋須答辯

辯方申請縮短宵禁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周家明法官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保釋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期間一名女子於延伸庭拍照,女子自稱影相向男友證明她來到法庭,法官要求她即時刪除照片及聯絡男友刪除照片,並留下她及男友聯絡資料,事件不排除交由警方跟進

余若海陳詞指法庭考慮國安法罪行的被告人保釋事宜時,應考慮兩步曲—①根據國安法第42條,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實施危害國安行為,②考慮是否出現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G條中可拒絕保釋的情況

周家明法官問余若海國安法第62條中「本地法例」是否包括基本法,余未有正面回答

周家明法官明日下午頒下判詞,若發出人身保護令狀,則毋須處理保釋申請。若申請被拒,則於8月25日由李運騰法官處理保釋申請事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前覆核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3)-(6)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口罩)

不爭議事項:證物檢取、被告在現場出現、閉路電視片段真確性、證物鍵和其他錄影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共11名證人,PW1-4、6-7證供有爭議,所以最少需傳召此6名證人。另外有3段閉路電視片段,各長兩小時。控方案情需6天處理,但視乎需要播多少片段內容,可能需更多時間。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1天半
D3有1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1天半
D4有2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2天

預審期經多方商討後提前至2020年10月9日至10月30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其中16日全日和24日下午會跳過🌟(但如進度不理想,16日亦會審訊) 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同意案情需在審訊前十天交予法庭,亦需解決D2律師提出有關指控D2犯罪意圖的疑慮。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1/2)

吳 (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前文

控辯雙方同意一些不爭議的事實和證物,辯方提出要求法庭不接受被告在警戒前所作的口供,要作特別事項處理。

~~~~~~~
傳召PW1 PC11801作證

主控:
當日0530接到指示去做交通調查,大概在0535去到大埔吐露港公路9.7b段,發覺有一輛七人車停泊在影線位,車輛無打死火燈,上前调查,見到車內有兩男一女,一支鐵通斜插在中排乘客位,高嗰邊向車頭,接近前排座椅,覺得有可疑,報告上司後作出搜查。

先後搜查兩名男子,身上無可疑物品,在司機位和左邊乘客位中間的儲物位,發現有一把紅色的金屬鉗,和一個黑色「泳鏡」,在乘客位前儲物箱內,發現五個口罩和七隻手套,中排座位冇發現,在車尾見到有一個黑色Columbia拉鏈袋,和一個綠色手抽袋,黑色袋內有一個獨立包裝口罩,一組六角匙,和三個泳鏡(兩黑一籃),綠色袋內有兩個黑色頭盔。

被告承認是他的物品,作裝修用途,當時去馬鞍山找朋友,但冇回答詳細地址,匯報上級和刑事調查組,之後有便衣警員到場拍攝,在0649進行拘捕,並交被告給偵緝警員12381接管;由到達現場直至拘捕期間,PW1冇對被告作出任何威嚇或誘使被告招認。

辯方盤問:
PW1當日凌晨已在現場附近,0530收到電台通知,於是行過去搵被告車輛,到達前已有大概10名軍裝警員和多過10名防暴在場,PW1是和幾名警員一齊去處理,係第一個接近車輛,(因圍補中大**)當時有好多車停在吐露港公路,但PW1冇留意被告車輛的前後有冇其他車輛停泊。

車箱內3名人仕是坐著,未有躺下,叫被告落車查身分證和車牌,搜車前檢查鐵通,並放回原處,但唔記得是在車輛的右邊抑或左邊取出,搜查其他物品也如是,會放回原處以便後來拍攝。

律師再次詢問PW1 :搜查完證物到拍攝期間有冇郁動過證物,無;由到場至拘捕被告期間有冇用粗口鬧被告,無。

辯方要求播出由警方拍攝的片段,約一分鐘後清楚大聲聽到用人用粗口問候母親,影到案件中嘅鐵通擺放方法與PW1描述剛剛相反;PW1同意有人講粗口但唔知係邊個。

辯方指出PW1在13/11 0900所作的口供,內容寫被告未能表達去馬鞍山的詳細目的地,與較早前在庭上指被告無回答問題有所不符。

PW1答在車尾搜證時,見到可疑物品會攞出嚟睇再放回袋內的上層,兩個袋都係同樣方法處理,Columbia袋冇拉上拉鏈,綠色手抽袋係冇拉鍊。

1305~1437休庭

辯方叫PW1再確認三名男女所坐的位置:被告坐在司機位,女子坐在車頭司機位旁,另一男子坐在司機位後的中排;再睇片,片段中見到司機位的椅背傾斜向後貼近中排座椅,該座位根本冇可能坐人,PW1承認記錯。

片段中影到中排乘客左邊座椅,都係傾斜向後;影到車尾有三個袋和其他雜物,見PW1先取出綠色袋,拉開拉鍊取出兩個黑色頭盔,後取出Columbia袋,又再拉開拉鍊,辯方質疑證人話冇拉上拉鍊,PW1承認記錯;辯方又指出車尾有三個膠水筒、牛皮膠紙、藍色軟墊,證人話冇印象。

PW1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陳述,如:
- 第一個到達現場嘅係另一名沙展,全程講粗口
- 被告與另一男乘客係瞓在座椅上,女子瞌埋眼瞓覺
- 整個過程係由沙展主導,不是由證人主導
- 搜車係由一班警員同一時間做,不是由證人一個人做
- 拍攝之前在場交通警員和防暴不停用粗口鬧三名男女

主控沒有復問,PW1作證完畢。

~~~~~~~~~~~~~~~~

傳召PW2 偵緝警員12381作證

主問:
PW2當時隸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現任國安處;
13/11收到指示,在0630去到現場接管被告,0652~0655搜身,0702上警方小巴,0715去到馬鞍山警署,但因為當時值日官好忙,唯有帶被告去5號會面室,向被告講返件事情,發現咗咩物件,並已被拘捕,作出警戒,之後被告只係答咗一句:「依啲嘢全部都係我嘅」。

發出被捕人士通知書(Pol153),被告表示明白和有簽署,跟住帶被告去見值日官,匯報案情,被告冇任何要求或投訴,又再搜身冇發現可疑物品, 帶被告去另一間房間做補祿口供,有影印副本給被告,被告有簽收Pol157。

PW2在當日他和其他警員冇向被告作出威嚇,或誘使作供。

辯方盤問:

PW2在0630到場,先接觸警員11801,後接管被告,同意有超過20名警員在場,但聽唔到有人講粗口,辯方再播早前片段,PW2同意行為不恰當,但唔知係咩人講。

律師質疑去到警署後,為何不盡快發出Pol153,PW2回應話,因為警員11801只係作初步拘捕,佢要先向被告詳細講解案情,作出警戒,再發Pol153,律師指次序有誤,剝奪被告有權要求見律師的權利。

PW2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陳述,如:
- PW2在庭上冇講出當日全部的事實
- 目的係包庇其他警員
- 有一名白衫警員在見到鐵通後,指夠「做」暴動
- 當日有多名警員用粗口大鬧該三名男女
- 被告在帶上警車之前,被指令痞在地上
- 當日冇向被告解釋Pol153內容,冇畀被告睇口供內容,冇影印副本給被告

主控復問:
完成會面記錄之後,有影印副本給被告,被告有簽收Pol157,相關副本呈堂。

PW2作證完畢

~~~~~~~~~~~~~~~

1600~1620休庭

裁判官決定就特別事項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控方承認PW1無在拘捕現場作出警戒,但指對整件事影響不大,要求法庭作整體考慮。

案件在明日(21/8)1000再審訊。


**直播員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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