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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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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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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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W3完成作供。
1620休庭,明天(8月25日)9點半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盧,伍(17-21)🛑已還押逾10天 #判刑🔥 (#1111大埔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危害他人安全)
👤伍(17)🛑已還押逾10天 #提堂#未知是否與社運有關 管有危險藥物:大麻)

D2:盧(21)
D4:伍(17)

同案另外4被告不認罪,押後至2020年9月18日0930,詳情請看here

d2律師表示,感化報告正面,提供了很多d2年幼時成長的過程,對d2有莫大的欣賞。報告中提及了d2小時候因追不上英文程度,需要重讀,但被告沒有放棄,鍥而不捨,最後成功入讀大學心理學系。d2和感化官表示自己愚昧犯錯,已經深深反思,知道自己不應該做錯事。而d2已還押了不少於6星期時間,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希望法庭可以給予一次機會自己,讓自己能夠於9月回到大學上課,家人和同學也表示會支持陪伴她。
d2律師明白案情嚴重,但大幸中沒有任何人傷亡,希望d2能在感化官監管和輔導下改過自新,感化官表示能夠教好被告。被告也表示會遵守感化官規定,好好奉公守法,對社會有貢獻,希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

D4因涉及另一單案件(管有危險藥物:大麻),今日一同處理。d4認同案情並認罪。

d4 律師表示,感化報告中,d4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被告已經還押了7個月時間,深深反省了不少。對於第一單案情,被告的參與性較低。當時在一個網上平台,有人召集去做違法的活動,並非是d4處心積慮,只是想去自己的社區看看。而當時在鐵路附近也有職員出現,職員表示當時沒有任何人受傷。

律師另外呈上3封求情信。d4在信中表示7個月的鐵窗生活,令自己反省了許多,希望能盡快重投社會,回饋社會。此外,因為還押期間,失去了讀書的機會,但d4在保釋後也十分積極和學校聯絡,關於課程的安排,可見他對學業的期望。最後也想和爸媽道歉,希望能多點陪伴他們。
信中父母表示,對於兒子和一個史無前例的社會事件,感到十分痛心和壓力。縱然如此,父母從沒有放棄過兒子,也承諾會多與其溝通。
中學班主任表示,d4一直在老師同學心目中,都是樂於助人,並非是一個會傷害別人的孩子,探訪期間也見到他有所反省。希望法庭能輕判。

感化官建議21個月的感化令,感化官同意d4有一個強大的家庭支持。若果不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相信d4會有一個光明的前途。d4願意接受感化指令。
對於另一單案件,被告向感化官承認受了同輩影響,自己也十分後悔。

勞教,更生報告也顯示,被告適合去更生中心。

蘇官表示,在上一次的聆訊中,除了感化報告外,也要求被告索取勞教,更生報告。
蘇官再表示,若然2位被告如實指出幕後主腦,本庭願意輕判,但現在各被告無能為力,沒有指出主腦。基於本案,多人犯案,並有12歲的兒童一同,兒童矮小,心智不成熟,他們沒有自己的思考能力,2位被告不但沒有勸阻兒童,保護兒童,反而一同犯罪,實屬罪加一等。當天,鐵路上出現了許多木枝,目的是為癱瘓交通,危害正常列車的運作,幸好警方及時出現,成功清理了現場,否則後果不能想像。

基於以上種種,蘇官表示以12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但由於2被告認罪。因此就第六控罪判處2個月,第七控罪判處8個月,同期執行。

‼️D2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D4判處8個月,已還押了7個月,但因另一單案件,判入更生中心‼️
(*蘇官表示d4泥足深陷,但由於被告亦還押多時,故採用更生中心建議,判處更生中心是對症下藥)

D2盧手足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庭批准。
(直播員按:伍手足一直望向公眾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續審

劉(25)

控罪:
1. 非法集結 (已承認控罪)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被告不作供,辯方作結案陳詞,審訊完結,押後至9月1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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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你節錄被告講嗰d嘢,都唔係句句有用,嗰d食咗咩飯、雞脾飯?三文治……其他嗰d「行行企企,食飯幾味」嗰d message唔好講喇,依家我認為淨係得呢幾句同本案勉強有關嘅啫。

1. 係煲底傾緊文宣group嘅嘢(22:45)
2. 如果想帶到風嘅話,我地做嘅嘢一定要統一,要同行動組配合
3. 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
4. 今次噴得勁好多

郭官回應:
1) 同意案情其實已經講咗,被告係政總行去警總,呢點大家都無爭議。嗰d信息只能證明咗被告係煲底逗留、同人傾計。都無辦法知道被告是否討論當晚行動步署,是否與當晚暴力行為有關

2) 你(控方)講緊嘅呢班人係負責文宣㗎喎,唔係負責行動,我地成日講文宣武略,似乎兩樣嘢嚟。

行動組又係咩意思?行動係咪去買poster,你真係唔知㗎喎,點解行動組就一定係打人呢?當然你可以evaluate㗎,當被告係證人欄作供嗰陣,問佢咩係行動組。但你證明唔到㗎喎?佢答乜你都無得反駁㗎。

對話(3)內容有假設性,建基於有人被捕才會出現,而控方亦無證據,證明當晚有示威者協助被捕人士逃離羈押。因此,對話(3)只係純學術討論,無乜意思

我唔想講係多餘呀……不過你多此一舉囉,呢d證據其實你地已經有,係咪值得花咁多功夫,又傳召證人作供,又俾辯方盤問,去證明一d你本來已經證明咗嘅嘢呢?你係咪無野做呢?點解要咁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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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官:被告話「今次噴得勁好多」,都唔代表被告自己噴,可以唔係佢噴

控方:咁代表佢係現場佢知道喇

郭官:佢一定知喇我都知喇,除非佢係蒙眼嘅啫,依家你話佢現場有眼疾就話啫。任何一個合理嘅人係現場都會見到噴得好勁喇。我真係唔明點解你地只爭朝夕,揸住呢兩句野唗法庭時間……

我依家話俾你聽你唔洗證明,我接納任何人只要去過警總都見到噴得好勁,滿唔滿意?

控:感謝閣下嘅……呢d證據,結果有咩比重係由事實裁決者嚟決定

郭官:咪我囉……如果佢係話「今日我噴得好勁」咁就唔同喇,咁呢句就有舉證價值,我唔俾你就我唔啱,對控方唔公道。但頭先句說話,你同唔同意係可以有2個結論,可以係被告噴,亦可以係其他人噴,同唔同意法官嘅結論?

控:同意

郭官:既然係咁疑點利益歸於邊個呀……歸於控方呀?辯方呀嘛,咁即係無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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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你諗清楚嗰relevance先擺入嚟喇,唔係點俾你擺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
#0825荃灣

林(22)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提出交替控罪:未能在規定下交出身分證;法庭接納

傳召PW1梁「女」督察

主問:
25/8任職港島機動部隊B連第四小隊指揮官,當日20:49到達荃灣眾安街,負責掃蕩行動,當時已經有過百名警員在場,有防暴警有便衣。

PW1當晚身穿綠色防暴制服,綠色長袖衫綠色長褲,黑色背心,上衣左邊胸部位置有”Police”字樣,但會被背心遮蓋,身上無警員編號,有戴頭盔和面罩,無帶口罩,唔會遮蓋面容,頭盔後邊有兩粒星,有帶腰帶,右邊有配槍,後面有手扣袋。

當時大概有100名市民在現場,有人企在行人路有人行出馬路,由於人多聚集,會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上前呼籲離開,留意到一名長頭髮女子(被告人),穿著灰色T恤、藍色短褲、黑色波鞋、手持黃色遮,企在電訊公司1010門外,與人群一齊叫囂,懷疑佢係帶頭者,破壞社會安寧,於是走埋去要求出示身分證,在2051向佢發出警告,如果被告拒絕出示,就係阻礙PW1工作,被告唔畀,再發警告,再次拒絕出示,話會拉被告阻差辦公,被告要求PW1出示委任證,PW1話身穿制服已經證明身份,被告繼續叫囂出示委任證,PW1在20:52叫女警18711拘捕被告,罪名係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PW1唔知被告身處現場幾耐,拘捕事件全程大概三至4分鐘,被告在截查被告時間,佢手揸住一樣野好似係銀包,不停叫出示委任證,PW1認為身穿制服,附近有過百名警察,還有其他警員手揸警察圓盾,足以證明身份,如果出示委任證會阻礙行動。

控方播出警察錄影片段,見到PW1向被告發出警告,被告叫出示委任證,手中揸住一樣嘢,PW1話當時唔知係乜,無機會攞嚟睇,被告被捕扣上膠索帶,隨後PW1彎身從地上執到被告的身分證。

辯方盤問:
律師指出見到PW1剛才出庭時取出委任證給法官查閱,過程好快,當日取委任證咩困難?PW1解釋當時的委任證放在背後的手扣袋,袋內有其他物品,如果要攞係比較麻煩和需要時間,但答唔到要幾耐。

重播片段,到00:23見到有一男警行近出示委任證,被告話:「OK」,手揸住一件嘢揮動,PW1話當時與被告對話,無留意果樣係乜,因被告阻差辦公,已經講晒所有警告,決定要拉佢;繼續播片段到00:40,又聽到PW1警告被告。

律師指出從片段中見到背心係有位放委任證,點解唔放?PW1話因為無咁嘅規定,亦不同意放咗就一目了然,除咗委任證,仲有其它嘢可以證明,被告當時要求出示委任證係不合理,因為:1. 當時已經身穿制服,2. 出示會影響行動。

律師引用警察通例(20-14)其中第4段:「如市民要求,軍裝警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PW1同意被告有權要求出示委任證,但當時已經身穿制服,所以要求不合理,警察通例中4b,如阻礙行動可以豁免,但律師指出PW1無在口供或在記事冊中寫出影響行動這項原因。

辯方播出市民拍攝到的片段,00:49~00:52影到被告講:你出咗(委任證)、我又出㗎(身份證);辯方呈上片段中的截圖,在00:50被告取出銀包,00:52被告手揸一啲嘢,00:57被告攞住一張白色咭向警員展示。

PW1同意從片段中見到,由警告被告到取出身份證,係大概一分鐘時間,但在一分鐘後才取出來已經無意議;PW1不出示委任證係個人決定,不是警方內部指引,證人自己出示委任證會阻礙行動,其他警員出示就唔會。

沒有複問,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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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警員17114 李先生

主問:
PW2在2007年入職,25/8當時為香港島機動部隊E大隊成員,見轉任刑事偵緝警員。

辯方盤問
PW2當時只是行過,見到指揮官正在處理被告,佢哋出示委任證係難做到,為咗息事寧人,於是PW2就向被告出示委任證,警告佢叫佢合作,然後行開;PW2認同當佢行埋去時現場環境受控。

PW2作證完畢

~~~~~~~~~
辯方呈上三個案例,分別為:
1. R v Fung Chi-wood (1991) 1 HKLR 654 (HC)
2. Kwok Wing Hang v HKSAR (2020) HKLR1 (緊急法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原訟庭)
3. Leung Kwok Hung v HKSAR (2020) HKLRP771 (緊急法司法覆核, 終審法院)

案例一中當年最高法院判辭於今日看來並沒有歧義(Ambiguity),一方面法庭同意條文顯示「市民一旦被如此要求,就必須要出示」,但亦明確地提供例外情況:「如果身份證不在[被要求出示身份證的人]身上,他應該被給予一個合理的機會[於其後]出示身份證 (If he does not have it with him, he should be given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produce it [later])」。

案例二為司法覆核禁蒙面法及緊急法的案例,主要為指出入境條例17C的限制。181段(3)中提到「雖然此分段未有規限任何警務人員在行使要求他人出示身分證明的權力,但就條文看來,此等權力只能於入境條例下以入境管制為目的的情況」(Although this sub‑section does not stipulate any condition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 by a police officer to demand proof of identity, it would appear, from the context of the provision, that the power could only be exercised for purposes connected with immigration control under the Immigration Ordinance.)指出控方是日提出以入境條例17C條作交替控罪的做法欠缺正當性。

案例三269段輔證案例二的裁決,終審法院認為包括入境條例17C(2)條內的現有法例具有良好公眾秩序及入境管制理由"As explained at [182], there are good public order and immigration control justifications for such powers."

控方回應指辯方案例雖然較為近期,但關連性不大。相反,控方呈上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漢輝 HCMA123/2009,並指法庭於此案的取態完全相反。控方指出該案控罪與本案控罪一相同,均為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告。控方明白辯方針對控罪二,但公平起見希望連同控罪一一同解釋。

據控方案例13段 「誠然,裁判官指PW1有權根據《入境條例》第 17C(2) 條查閲上訴人的身份證,理由並不單單在於他是否有阻街的問題。」實際控罪為針對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判詞亦引用R v Lo Hon Hin HCMA875/1992 ''There was no reason that I can see to invoke either the Immigration Ordinance or Police Force Ordinance but, in any event, it would in the circumstances have been proper to rely upon the former.” (粗斜字體有[註: 由]我加上)" 。另外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有 HCMA564/1999「在不同場合中,並不會被其他特殊的法例作取代。兩者的權力是可以並列存在」。

控方更指出雖然辯方呈堂案例類別未必相同,但希望法庭考慮案例背後的實際法律依據。

裁判官質疑 葉漢輝 一案中提到的案例對本案的關連性,控方回應指判詞中提到「我認爲,Lo Hon Hin 一案的精要在於指出,第 17C(2) 條的適用並不局限於被查者是否非法入境等狹義的入境事務。相反,此條文授權執法人員在有真正須要(bona fide need)時核實某人的身份,亦即進行與人事登記制度密不可分的、廣義的入境事務。」。更甚者,判詞亦指出「不過,退一步說,假若以上的分析和裁判官都錯了,那又如何?」,再引用警隊條例54(2)條顯示警務人員的確有權要求「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出示身份證明。控方指若警務人員
1. 如有紀錄證明該人身為或有可能違法,或 -
2. 觀察到有罪案發生,或 -
3. 出於防範罪惡
可行使權力而毋須具有合理懷疑的控罪。

控方指出示身份證,係要讓人睇到內容,認到樣貌年齡等資料,不是「樣」吓。

1255~1433 休庭

辯方呈上主控提出的案例的不同段落,質疑控方在一年之後先加入交替控罪,警方行駛懷疑非法集結而要查身分證,唔係因為入境條例。

辯方不同意控方就「出示」身份證的定義,「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係兩個步驟,市民可以出示身份證揸在手,警方是否取去查閲,係視乎警方檢查的程度。

辯方要求法庭判被告無需就第二項交替控罪作出答辯。

裁判官退庭考慮之後,裁決第一項控罪和第二項交替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裁判官同意辯方律師要向被告尋求指示,和考慮是否答辯,提早休庭,案件在明日0930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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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10:45左右,當PW3科學鑑證專家證人譚卓寧博士作完供後,控方突然提出將被告電話通訊記錄呈堂。辯方反對,理由如下:

1) 時間性
2) 內容不相關
3) 對話內容無頭無尾


在2020年8月4日才收到有關文件、信息記錄,而且控方無論在指控、審前覆核,甚至在開案陳詞及證人列表都無提過。因此辯方有充分理據,相信控方不會依賴有關信息記錄或傳召截取對話的證人。

當中涉及千幾個信息,而被告正還柙,因疫情關係不能每天探訪被告,所以不可能有充足時間索取指示,辯方在8月11日收到草擬同意案情,當中包括上述信息。當時有詢問案件主管張卓勤查詢,既然同意非法集結,就不必依賴信息記錄,當時控方答覆大意是未有定案。而8月14日的開案陳詞,無再提及信息記錄。


在盤問PW1時已經清楚帶出辯方案情,在車閘門口的人可能是阻止PW1衝警總、襲擊他人,而非有意圖進行暴力。

📌既然控方案情認為對PW1張金福的非法暴力,屬於即時發生而非早有預謀。所以被告在案發前後的通訊,既不能反駁抗辯,亦無助舉證。


只節錄被告發出的信息,就不知上文下理;觀察他人信息,就涉及意見證供。而且通訊軟件可以回覆個別信息,不須按時間順序回覆,因此旁觀者難以得知回覆對象。而且控方沒有截取被告whatsapp及telegram的附件、貼圖、sticker,容易令人誤會

🛑搜證時搜查令過期,因此部份搜證過程在沒有有效搜查令下進行。法庭一旦接納被告信息記錄呈堂,辯方將爭議其呈堂性

辯方黎家傑大律師有提出傾向性證供,含糊招認等法律問題,但講得太快我跟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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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09:00 於區域法院38庭,裁決是否讓控方將有關訊息呈堂。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 #陳彥霖(2004~2019, 15歲) 曾藹琪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作死因研訊主任 1430廣播 1432開庭 (期間公眾人士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首先,直播員希望各位可以尊重亡者及其親友,以最大努力維護亡者尊嚴。明白到大家對彥霖之離世會好憤怒,但千萬唔好遷怒於其親友。相信死因庭係一個平台俾公眾盡可能地認識彥霖及其生前有咩影響至發生呢個結果。各位關心彥霖嘅朋友仔要耐心地關注呢11日嘅聆訊,無論結果如何都記得諗下要尊重返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
#陳彥霖(2004~2019, 15歲)
曾藹琪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作死因研訊主任

(研訊期間公眾人士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首先,直播員希望各位可以尊重亡者及其親友,以最大努力維護亡者尊嚴。明白到大家對彥霖之離世會好憤怒,但千萬唔好遷怒於其親友。相信死因庭係一個平台俾公眾盡可能地認識彥霖及其生前有咩影響至發生呢個結果。各位關心彥霖嘅朋友仔要耐心地關注呢11日嘅聆訊,無論結果如何都記得諗下要尊重返彥霖及其親友。敬希自重,面斥不雅。
好啦,長氣完繼續儘量地覆述返今日下午研訊社工部份內容。第一次聽到證人可以將手足描繪為一個人,而非一般警員作供時objectify/criminalise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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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四證人,即社會福利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唐穎恩,下稱「社工」

社工由2018年開始接手跟進陳彥霖,原因是因為原本跟進開嘅同事轉職所以重新編配。最主要是因為彥霖經常唔返學或唔返屋企,令人擔心,於是媽媽向社署求助。

但社工不瞭解最早開與彥霖相關的個案file是何時,據悉是有虐兒成份所以該家庭有指派過社工跟進,該個案中彥霖為虐兒情況之受害者。

社工表示大概是彥霖13~14歲開始跟進此個案,彥霖應該是中一二。最初認識彥霖,主要同公公及媽媽接觸得悉彥霖比較常有與同學相處不合的問題。

社工認為彥霖是一個聰明嘅女仔、讀書又叻,適應能力很強,只係social skills(社交技能)比較弱,尤其同女仔容易引起爭執。

彥霖曾經整親隻腳,導致其中一隻腳冇咁好力,呢個情況令佢冇辦法同時發力。社工認為彥霖係一個好重視自己能力同表現嘅女仔,亦因為咁佢比較容易受朋輩影響,啲壞嘅朋輩。

彥霖舊校嘅banding好好㗎,佢其實真係好聰明又讀得書;但因為唔同原因:佢同啲中學有拗撬等等令佢開始唔開心就跟唔上。同屋企商量完就建議不如轉校轉環境,所以轉咗去另一間學校,喺元朗嘅。嗰陣應該係大約中二下學期。

轉校之後大概個幾月,彥霖又開始成日唔見咗,唔返學或者唔返屋企。所以就建議不如再轉校,轉咗去一間boarding(寄宿)嘅學校。彥霖初時好開心,仲考第一添,幾乎全科都攞第一。啲老師好鍾意佢,又好錫佢,覺得佢語文能力好高、好好,仲派佢代表學校出去比賽,好似係speech嗰啲?記得應該係朗誦比賽。同埋老師俾佢幫學校佈置同設計場刊,因為知佢鍾意畫畫同design(設計),所以請佢幫學校畫嘢。

間寄宿學校係小班教學,唔同一般文法學校。不過後來都係因為同女仔相處唔到,又有好多gossip(八卦),彥霖又讀得唔開心了。去到大概19年3月,彥霖好十五十六,又話唔想繼續讀,但又唔捨得,結果喺呢間寄宿學校讀咗大概9個月。

社工識彥霖嘅時候佢隻腳已經受傷,跳唔到水,亦因為咁彥霖開始啤(peh),唔返學唔返屋企。日常生活都算正常嘅,但跳水方面就完全唔同以前,閒時同朋友去游水玩下都有嘅,只係再走運動員路線就唔得。

平時會面都見過彥霖媽媽同公公幾次,大概每個月一次,通常去我辦公室;有時同埋彥霖,有時只有媽媽。

如果彥霖唔見咗失咗蹤,社工會被知會。通常面對失蹤兒童或者少年嘅做法係報警通知警方,發memo過去搵個女,警方搵到之後會交俾兒童及青少年院,然後帶佢上庭,之後會扣留入院。跟住社工就會問下點解唔見咗?去過邊度?做過啲咩?之後想點?

記憶中彥霖missing(失蹤)而有有報警嘅大概四五次,至於冇報警嘅...講唔到次數。如果要搵一個pattern(模式)的話,彥霖最經常會去朋友度,就會搵到佢;又或者話去男朋友度、話唔開心、話同媽咪鬧交,所以唔返屋企。彥霖好多時係因為同舅父、同媽咪、或者同學有拗撬而唔開心。

社工認為彥霖係開朗嘅女仔,比起其他青少年人佢唔係啲會「一哭二鬧三上吊」嘅嗰種女仔。都可以見到佢冇一個開心嘅屋企,唔係喺完整嘅家庭中成長。佢都幾「火爆」㗎,只要爆哂出嚟就冇嘢。

19年3月試過有對自己做出傷害嘅行為。因為之前missing搵返,喺屯門上完嗰次。俾咗個獨立室佢食飯,咁俾咗個膠袋俾佢裝個人物品,佢就用膠袋箍頸。後來送去急症室嘅時候佢話佢唔要被人困住唔想被detain(扣留),問「點解又要困住我?」,應該因為覺得自己又困住咗所以佢好激動。大概五六日就由屯門醫院出院,當日有兩個人護送佢離開搭車走,但彥霖自己跑走咗。

到個幾月之後先搵到佢,佢話去咗做陪酒,嗰陣大概五月。彥霖成個人唔同哂,完全係360度轉變。佢堅持唔返boarding,佢話佢好清晰自己條路點行,就報咗VTC;又話以前成日蒲老蘭,唔想再過呢啲日子;一晚賺幾千蚊,的士來的士去。「我想做返普通人。」

彥霖覺得今次唔係被逼唔係被人地安排,之前揀嘅學校轉嘅都係我同媽媽佢地傾完揀嘅。依家係佢自己搵,自己報名,自己填form,自己去面試interview;所有嘢都自己一手一腳,佢好開心。

五月到八月期間,呢個女都冇話係屋企啤(peh)無所事事咁㗎,都有幫手有返parttime;佢有去媽媽朋友嘅大排檔幫手,又有去YOHO mall甜品舖做parttime,返幾份工咁。彥霖好積極,說話有紋有路,講嘢諗嘢呢啲冇得上網抄返嚟㗎嘛。

彥霖係經常性有拍拖,但相信五月至九月期間可能冇。當時喺塘福懲教所有問過佢,就係襲警嗰次。

社工去到好似係大嶼北警署見到彥霖嘅時候佢非常之唔正常,俗啲講係「好似癡咗線咁」,係神智異常,連負責嘅CID阿sir都問我佢有冇精神病。其實社工唔肯定自己去邊間警署,因為係警察車我去,記得應該係大嶼北。去到嘅時候彥霖係唔能夠正常對答,(有冇例子?)譬如彥霖見到我就問「姑娘你食咗飯未?」然後又同阿sir講「阿sir你食杯麵啊?頭先叫你食你又唔食?」類似係咁。(點解會由社工去嘅?)嗰晚搵唔到媽咪同公公,後來知係媽咪有去到,差人晚上10點幾搵我,去到都近12點,因為要有adult witness(成年證人)。然後做完手續就送去六合院,分兩架車,各自走。喺警署走嘅時候彥霖表現得好興奮、好雀躍、好似...好hyper咁。佢原先著緊拖鞋,一路行出去就係咁話「好刮腳啊好刮腳啊」就除咗對拖鞋,行過揼入垃圾桶。咁但係點得㗎,點可以唔著鞋,我地話仲要上庭㗎喎;跟住阿sir就叫佢執返。後來問返佢完全唔知咩事、冇印象,佢形容為「斷咗片」。佢話其實自己已經見咗個男仔不過唔明點解要再返轉頭去見個男仔。

彥霖重申唔係男朋友。個男仔由認識至今都喺入面,冇出過街,只係筆友。但喺大嶼北嘅時候就不停講係男朋友。事後知佢地有寫信,係筆友。

後來講(事緣喺)10號同細舅父同媽咪鬧大交,好唔開心。11號去尖沙咀買蛋糕,但食完tg好唔舒服,聽到有聲。去咗九龍灣一個男性朋友俾咗啲大麻佢,佢食左一啖。然後去塘福探完個男仔,瞓咗街一晚,再去探。然後就有塘福事件,佢當時踢咗madam兩腳。再後來有驗毒冇事,全部negative(陰性)。社工表示全部入院都會知,好記得某次入院,應該係19號出院後20號發燒再送院。當時喺急症室由社工陪,因為彥霖喺六合院唔穩定有異樣。當日喺急症室非常之咁大聲喪鬧,但阿女平時係好有禮貌。當日等咗大概兩個鐘佢係不停鬧不停鬧,夾雜啲好難聽嘅說話同埋有request(要求)嘅:佢唔要留喺女童院。(有咩難聽嘅說話?唔一定要逐字逐句覆述,大概就得)嗯.....佢會問我「死咗去邊啊」、「做咩依家先死嚟啊」,呢個女平時真係好斯文好有禮貌。佢話明明係判佢去荔徑,點解會去咗女童院?佢唔要去女童院。彥霖話佢被困單人房嘅時候聽到有聲,係咁同佢講「你乖啲啦你乖啲啦」同埋有啲似佢媽咪會對佢講嘅嘢;社工冇問彥霖以冇講係男聲定女聲。仲有啲「嘟嘟」聲好煩,好似啲鬧鐘聲咁,彥霖投訴已經5日冇得瞓啦,就嚟癲啦。

13號去大嶼北同20號去醫院中間唔肯定有冇見過面,都算係事後講返嘅時候彥霖話自己斷片,隱約記得有過對話但唔記得即時發生。20號喺急症室嘅彥霖嘅異樣係講嘢非常大聲咁去鬧,佢表現出嚟或者言談都係冇邏輯可以跟,佢嘅輕佻、佢嘅浮躁係好唔正常。彥霖會周圍撩人地話人地㗎,無啦啦話啲等緊睇症嘅人「你做咩食餅!」、「做咩唔請我食!」20號鬧人係aggressive(來勢洶洶般),而13號係playful(玩味)。

20號原本女童院call社工係要去女童院,以了解彥霖情況,但嗰邊話控制唔到彥霖,結果社工直接去急症室會合。印象中20號係第一次講有聲嘅事。11號食tg冇形容到有聲係點,亦唔太記得。11號係彥霖食咗一啖大麻,亦係社工所知彥霖唯一一次接觸毒品;驗過毒係呈陰性。又或者咁講,每次missing
入女童都有drug test(驗毒),而每一次都係negative(陰性),之前嘅四五次missing都冇驗到啲咩。

彥霖9月16開學。最後一次聯絡係9月18,社工打電話俾彥霖,佢話佢好開心、都係電話聽到佢好開心。佢話佢喺尖沙咀買緊畫筆,佢要嗰隻得MUJI先有。當時八九點就提佢仲有20:00宵禁令要守,彥霖就話「我買埋就返屋企㗎啦」「依家俾錢,轉頭再講」,後來係冇打返俾社工因為佢理應冇社工嘅電話。社工第二日再打俾彥霖就已經係港鐵職員聽,話彥霖啲物品散落一地。


(未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1/1]Part1
Part1
Part2

嚴(2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新增控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B出口襲擊警長58291徐兆雄,後被加控同日同地襲擊另一名警員19058麥永祥。

相關資訊:
被捕後因手骨骨折,須接受手術及留醫,一度缺席聆訊。

明白案情
控罪一:不承認
控罪二:不承認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偵緝警員9760 輸入光碟 00000、即P1
2)NowTV視頻片段、即P2
3)上述證物影相使真實的
4)被告沒有定罪紀錄
5)20190803 2305 警員

承認事實為證物P3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控方主問:
警員14601 蔡萬峰

20190803駐守東九第二第一小隊,綠色防暴裝當值,有number係膊頭,係2252 時係正德街黃大仙地鐵站出口對出,唔記得出口嘅正確英文字母。

因當日有消息指有帶口罩人士破壞黃大仙警處財物,係地鐵站出口見到被告帶著外科口罩,懷疑佢曾緊參與上述消息被告。當時行埋去被告到,進行截停搜查,並要求出示身分證,被告拒絕,並要求我地出示委任證(即警長51696、當時綠色防暴裝、膊頭有number)。

被告要求出示委任證時,無講咩原因,被告當時說話大聲急速,以及激動,當時大聲講「委任證」多過一次,之後佢情緒比較激動,警長58791 同警員58791黎幫手,被告繼續要求出示委任證。警長58791出示左委任證,被告當時一樣激動。當時企被告背後,見唔到沙展出示委任證,但聽到沙展講嘢嘅聲,具體唔記得,但有聽到「出示左委任證俾你睇啦」。當時中間有人,情況混亂,唔記得係點樣。被告聽到後情緒依然激動,聽唔到佢講乜嘢,有一刻見到被告撲向警長58791方向,警員19058見狀就上前制止佢,期間警長58791、警員19058以及被告就跌左係地下。

當時自己距離被告兩米,見到被告隻腳跌落地之後踢黎踢去,之後驚被告整傷在場人士,就按住佢隻腳,後來被告被制服。

🎞播放P1🎞 (摘錄主要問題~)
-片段中見膊頭布章有顯示number
🎞播放P2🎞 (摘錄主要問題~)
-片段中見到按住被告腳嘅係自己
-片段中認到其他同事
-片段中見到警員9343
-片段中見警員19058,即係被告右手邊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辯方盤問:

當日拘捕被告人時唔係好記得有無帶手套,
係片段中亦留意唔到有無帶手套。係P2片段後期,見到兩位警員帶住厚手套,係警方提供嘅防暴裝備。

當時截停位置係正德街黃大仙地鐵站門口。
被告人面對巴士總站。蔡記憶當時係行人路上,被告右手邊有欄杆。係片段見到,被告前、後、左都有多位警員。警長58791出現後,被告人前、後、左仍然有多位警員包圍住大概6-7位 。當時無其他非警員或無著防暴警員嘅警員。蔡企係被告後面,見到被告最初有帶,後尾應要求除左。除口罩時係截查初期。然後聽到被告人講「委任證」,係無講原因。

蔡同警長58791都有膊頭number。並表示所有圍住被告嘅防暴警員正常都有,但唔確定係咪個個有。當時差唔多全部都有著戰術背心,上面無顯示警員編號。2019年8月3號當時未有行動呼號安排。

辯方以65B呈上辯方臨時證物
PD1-片段 (約五分鐘)
PD1A-截圖(102張)

🎞播放PD1及翻看PD1A🎞 (摘錄主要問題~)
-見到右邊警員膊頭上面?佢睇有
-截圖圖片顯示見唔到有編號?同意
-見到有編號章?同意
-辯指出,編號章可以調轉黎帶,等人睇唔到?事實上可以係
-聽到「你係警察」嘅字眼「無委任證點知你係警察」或「委任證唔知係咪冒警或者係唔係警察」?聽到類似「警察」字眼

被告人有一刻撲向前,當時佢係被告人後面,被告人左邊有數位警員,包括警員19058。警員19058傾前想撲向警長,具體唔太記得點樣制止,自己無任何動作制止被告人,無從後推被告人

🎞播放片段🎞 (摘錄主要問題~)
-當日無帶眼鏡 ?
-見唔見到到無帶手套嘅手並向前伸,認唔認得到隻手係咪自己?見唔到,認唔到
-見唔見到有隻手係左面上臂到左面脖子地方?見到
-手掌方向係對被告背後伸出?係
-警員19058手?唔清楚
-被告人樣貌俾一個人帶頭盔警員遮住左,頭盔上有「KW1」字樣?係
-一字代表第一小隊?係
-警員19058係屬於東九龍第二梯隊第一小隊?係
-被告人左邊膊頭係無任何人同佢接觸?係
-見到被告左面手臂開始出現黑影?由相片睇係
-黑影係一隻手黎?係
-清楚見到母指?唔同意
-被告當時企得筆直?係
-見到被告人係圖中開始向前跌?係
-見到帶頭盔警員帶眼鏡?係
-個個並非你?同意
-個位帶眼鏡警員右手邊開始有隻無帶手套嘅手?係
-形容為肉色物體同意?係
-向前張開好似推緊啲嘢?係張開,但非推向前,可以係向後拉
-手掌開始向前變微微向下?係
-同意唔同意手係向前推然後向下?唔同意
-警方係咪有個伎倆係當嫌疑人比較麻煩時,會從後推去,然後指佢襲警?唔同意
-黑色物件除左係手,諗唔到會係咩物件?係
-當被告撲向警長,你無做任何嘢制止?係

辯方案情:
-被告向前撲,係因最少兩位警員協調下將佢推向警長?你睇法係就係
-呢個伎倆係被告人係被警察完全包圍下用?唔同意
-被告人撲向時,手有無動作?睇唔到,因係後面
-係NowTV 片段,將被告左手拗去背個位警員是否警員19058?是
-右邊膝蓋壓住被告左邊膊頭?見到
-是否訓練正常動作?係
-見到被告上警車?無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控方覆問:

睇唔到佢掂到任何人?睇唔到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控方主問:

警員58791徐兆雄
20190803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制服有顯示職級及編號,膊頭有三個箭嘴,然後有警員編號係上面。

2243 時係黃大仙正德街地鐵站D2出口外面執勤,當時維持上址跌序、以及分開市民同警員距離以及搵出損壞警署嘅人或證物。

1055見到另一名警長51696同警員14601截查緊一名男子。見到截查後,見到被告係兩位同事前面,講「委任證、委任證」。當時被告帶住口罩,語調激動並大聲,神情觀察唔到。附近好多人圍觀,有人用粗口鬧我地。個啲人當時係普通街坊衣著,無特別服飾。之後介入截查,係腰包陶出委任證,並且出示,然後說出委任證上嘅資料。當時展示委任證嘅方式伸出右手,委任證離被告不足半米。現場有街燈。第一次展示及說明後,被告話睇唔到,說話時聲線響亮,於是再次顯示委任證,並再次講多次上面嘅資料,但被告仍然睇唔到。當時被告望住我嘅方向,手持手提電話。

總共展示左三次委任證,被告仍然話睇唔到。第三次之後,佢將委任證收返埋 。之後被告用右手推向自己左邊下半身(即腰同大腿中間),跟著佢閃避不及,然後被告跌落警員身軀,就俾佢撲底左。當時警員向後底低,被告係佢下半身後面,壓住佢,被告背後有警員19028迮住。當時被告面相自己身體,跟著佢
張開手掌,手掌向下,並支撐住。站立後將被告制服,有其他同事幫忙拘捕。拘捕時被告掙扎得好犀利,同事有叫佢唔好掙扎,以免同事受傷,最後警員9342用膠索帶鎖起被告雙手。成功拘捕後,將被告企起身,然後坐係地下,圍觀市民大叫「死黑警,放人放人」認為去調查唔許可,由警員19058、警員9343負責帶被告上車進行調查。

🎞播放片段P1🎞(摘錄主要問題~)
-片段中聽到被告叫「警察打人呀」?同意
-咁有無打被告?無
🎞播放片段P2🎞(無主要問題可摘錄~)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辯方盤問:

一般黎講,一個人如果失去平衡,會向前扶一扶?徐同意

🎞播放P1片段🎞
-見到防暴警員一路用左手按住被告右手膊頭?見到
🎞翻看證物P1A🎞
-同意唔同意顯示到右手邊嘅防暴警員手搭左係被告左邊膊頭下方?可能有接觸
-防暴警員擺左係被告身上?位置係,但確實唔確定
-有手但唔係你?無印象
-顯示委任證後見唔見到右手邊警員左手突然離開被告人,同一時間右手拍左落被告人身上?唔清楚 因為有遮擋,再答見到有影,但唔確定係咪同事隻手
-見到被告人左邊膊頭清楚顯示無嘢掂住?係
-黑影有機會係手型?有機會
-當時除左係手之外,諗唔諗到仲有咩可能性會係被告膊頭到?可能係其他同事移動中
-向前踏一步係突然發生?係
-無講過任何嘢之後就踏前一步?係
-你避唔到,之後被告上半身訓左落自己下半身?係,向下向後,之後就撐起個人
-被告站姿企直?係
-被告開始漸漸地消失或者跌?警員19058擋住左
-聽到「委任證、睇唔到」好大聲?係
-警員9343有份幫佢拘捕?係
-你從腰間攞出膠索帶?係
-簡單而言:佢嘗試去鎖,但係唔成功,之後警員9343鎖到?係
-你帶左手套?係,所以唔方便係腰間攞鐵手扣
黑色?係
一隻手有手套?係
-對住激動示威者,會派一名警員從後方推向警員然後?絕對唔會
其實被告人係咪有心襲擊你你都唔肯定?唔清楚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控方覆問:

見唔見到被告背後情況?無留意
當被告想推向你左腰時,被告跌未?同步的

Part2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1/1]Part2
嚴(20)

Part1
Part2

🟢控方傳召第三證人,控方盤問:

警員19058 麥永祥
20190803 東九龍第二梯隊第一小隊,當時防暴裝當值。有篇章顯示警員編號。
2245當時係黃大仙地鐵站B2出口,因線報指有刑事毀壞所以到該處進行人流管制。當時見到有好多市民圍觀拍片,然後係B2出口進行人流管理,當時向正住德街方向馬路個邊。警長14601同警員21696同一位男子一齊,係到爭辯緊,佢就係附近協助看守。見到被告攞住電話疑似拍攝緊大叫委任證,之後警長展示左2-3次,但被告繼續大叫委任證。最之後見到被告好似想用手推警長58791。當時自己企係被告左手邊,相距一米。被告情緒相當激動,然後拉住佢左手,叫被告冷靜,跟著佢自己就失平衡,然後被告壓住警長,而自己就拉住被告左手,但被告繼續衝前,所以失去平衡。

-互相有無觸碰?電光火石之前唔太清楚

無留意被告衝前之前有無講其他嘢,因環境嘈吵,剩係聽到委任證。個陣因為捉住被告左手,所以就同埋佢一次衝前,跌落地下。被告衝向前,係向警長方向。跌落地時,同事有叫佢冷靜,但被告繼續手舞足動,但被告情緒激動,然後佢就同同事嘗試鎖上手扣,但都不成功。當時現場環境混亂,側邊有好多市民圍觀並大叫「放人」,由於環境唔安全,所以由兩位警員帶被告上車。係跌落地下無受傷。

🎞播放片段P1🎞 (無主要問題可摘錄~)
🎞播放片段P2🎞 (摘錄主要問題~)
-按住被告左手應該係自己黎嘅
-講「襲警」個把聲應該係警長58791
-同事有無毆打被告?無

🟡控方傳召第三證人,辯方盤問:

警長向被告顯示委任證嘅時候,手並無按住被告膊頭。有將隻手放係警長同被告人之間。時間係被告人衝前前,大約維持左電光火石之間、即少過一秒。唔記得捉住被告人係咪左手。抓住佢隻手個時有叫佢冷靜啲。被告向前時,佢跟著向前。

🎞播放片段P1🎞 (摘錄主要問題~)
-你左手邊係警長?係
左手搭係被告膊頭上面?唔同意
🎞翻看證物P1A🎞 (摘錄主要問題~)
-左手帶手套?係
-有向右邊上臂移動?係
-即係掂住佢?係
-咁即係講法有矛盾?記錯
-被告人向前衝期間,左手一路維持係被告有邊膊頭位置?係
-被告跌落地下,見到右手打被告人背後?唔同意
-被告人左邊膊頭無任何物件掂住?同意
-被告人後面出現黑色嘅問題可能係手?同意
-右手帶住黑色手套?係
-無其他嘢係被告同佢之間?係
-隻手出現之後被告先向前衝?係
-係你推被告人向警長方向,然後製造襲警假像?唔同意
-被告人大嗌?係
-被告人面容痛楚?個時專注去控制佢左手
-同意想將佢左手拗去被告背後?係
-然後用膝蓋壓住被告?係
-你將佢隻手夾硬拗去後面?唔同意,唔同意你嘅表述方法
-學堂教?學堂教,適合武力,同埋因時制宜
-剪索帶係現場?係
-警員9343一同看守?係
-1215時送去醫院?係

被告送院前,唔知被告右邊膝蓋擦損同埋手痛。事後無人同佢講被告係醫院12日。無人同佢講被告人有螺旋式骨折,以及左邊上臂需要永久裝鐵板。唔同意當日使用嘅武力已經超越合理武力。

辯方案情:
並非被告衝前令到你跌低?否認
你用右手拍向被告左邊膊頭右邊令佢跌低?否認

🟢控方傳召第三證人,控方覆問:

🎞播放片段P1🎞
-有黑影係被告面前移動想被告左邊膊頭?應該係自己隻手 之後搭向被告人左手
-右手有無掂到被告左邊膊頭?無,但記得當時係捉住被告左手
🎞翻看PD1A🎞
右手有無觸碰到被告左邊膊頭?無

~~~~
就控罪一:表面證供成立
就控罪二:不成立
~~~~

65B處理證物:
PD1及 PD1A改為證物D1及D1A
一份醫療報告為D2及其中文翻譯為D3

控方無反對

控方結案陳詞:
係截圖以及片段所顯示,雖然警員第三證人拍被告背後嘅講法係錯嘅。係片段中zoom時會壓縮,所以未必真係掂到。所以辯方話有推嘅事未必係真。P1 亦見唔到有嘢拍被告背後。PW2 證供係直接清晰的。被告過程中係特登留難警方,即使有警員編號同軍裝制服。以及被告衝前向警務人員時情緒。

辯方結案陳詞:
激動並非犯法,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係敵意並蓄意地襲擊警長。警長被盤問下唔清楚被告襲擊佢嘅原因,只係話被告向前。但佢同時同意失平衡都可以有相同嘅行為。P1 見到被告向前係突然嘅,講嘅嘢都無法預知有意圖。pw3 被問及有冇將手放喺兩人中間嗰陣,pw3 前言不對後語,證據顯示控方說法站不住腳。唔知點解有個同黑色手套吻合嘅身影打向被告,但控方不能排除可能性(官問:啫係咩?辯答:警察戴手套打被告左面pw3 踏向右面肩膊,要收埋先可以捉住,然後可以用右手順勢拉底)現場除咗欄杆之外全部都係軍裝警員,無論隻手係邊個,被告向前踏都可以係失平衡時嘅反射動作。如果控方冇辦法排除呢到可能性,必須判為不成立。當然法庭可以考慮被告被捕前嘅行為,但係咁多警員,究竟有冇內在可能性?

案件押後到8月25號0930八庭進行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林(22) #續審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0941 開庭,被告自願上證人台作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裁決

嚴(20)
控罪:兩項襲警

速報!!!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
承上


裁決:就是否接納控方臨時將被告電話信息記錄為證供。控方稱要回應辯方PW1的盤問,所以提出新證據反駁

1. 係煲底傾緊文宣group嘅嘢
2. 如果想帶到風嘅話,我地做嘅嘢一定要統一,要同行動組配合
3. 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
4. 今次噴得勁好多
5. 學班仆街咁煽風點火,指鹿為馬

郭官裁決理由大綱:
在開審首天,被告已承認在軍器廠街外參與非法集結,所以控方已經得到強而有力事實背景。即使法庭接納被告電話信息呈堂,亦不會加強控方案情。

「行動組」本身定義空泛,信息無法證明被告會有進一步行動。而且行動一詞屬於中性,並非泛指非法行為。因此,上述信息只提供傾向性證據,法庭不會接納。

「今次噴得勁好多」只是被告在現場觀察的客觀形容。相信任何見過當時在警總新聞片段、相片的人,都會同意被告的觀察。而且信息無指明誰人塗鴉,所以證據價值不大

控方因被告言論(5)而推論被告捩橫折曲,不是誠實的人。若控方打算用上述言論,證明被告品格不良。法庭認為在法律原則上,被告品格不良或犯罪傾向性的證據,一般不會接納。因為言論未有提供控罪舉證價值

📌總結:因被告電話信息記錄的損害性(prejudicial effect)大於證據價值(probative value),所以不接納呈堂
--------------------------

被告作供中,願手足平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鄭(35) #新案件
控罪1 - 暴動 #1027深水埗 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控罪2 -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管有一支綠色樽內含易燃液體及毛巾碎

控方確認將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控方反對保釋。

辯方申請保釋,並透露案發近一年,被捕後至12月踢保,昨日被告再次於住所內被捕直至被帶上庭。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控方指被告最後至警署簽保為10/12。

案件押後至 6/10 0930 處理轉介文件,保釋被拒,辯方保留8日保釋覆核權利,定期為 2/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2/11]
#陳彥霖

0941 開庭

研訊主任作陳詞
第一證人及第二證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於第一日聆訊完結後,兩人本來會乘坐私家車離去,然而有公眾人士用大聲言語指罵兩人,更有身體碰撞。最後,於數名警員的指示下,兩人方能登上私家車。兩人離開時更有車尾隨,他們駛至長沙灣警署,該尾隨車輛上的人才表示「我哋唔會等你㗎喇」。研訊主任希望作出申請,令法庭能夠安排特別通道予兩人,以令兩人能安全出席研訊。

死因裁判官表示批准其申請。他指出,表面上來看,第一日聆訊後口所發生的事倩足以令兩人擔心其安全,而他們作為死者家屬,出席研訊是他們的權利,死因裁判官認為批准其申請不會影響案件的公平性及公正性。

休庭十分鐘後,法庭方面表示會處理相關特別通道,並休庭九十分鐘至1130,以便家屬到場。

1002 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冼(21) #提堂 (#0903太子 刑事毀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押後至23/9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趙(19) #提堂 (#1001荃灣 非法集結)

是日答辯

不認罪

預計需一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30/9 西九龍法院第七庭審訊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保釋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10月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詳情後補

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1月1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至約下午4時,在軒尼詩道匯豐銀行據稱有破壞行為,集會因而取消,及後在各地有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店舖及堵路。
水炮車到場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行駛,車路上有人放火及投擲汽油彈,到波斯富街交界,陳在記者間衝出向水炮車車尾掉磚,當時陳戴有手套及豬嘴、身穿黑衣黑褲。警員從後制服陳,當時陳身旁有一個鎚,陳承認為自己所有,水炮車鏡頭拍攝到整個過程,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件造成水炮車8厘米凹陷,維修費共9900元。
在背囊內搜出1個膠樽內含210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

背景:1月3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2月28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5月4日被加控「刑事損壞」罪;8月4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認為控罪(2)存有爭議,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8月11日認罪後還押至今。

已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等報告

勞教及感化報告正面,態度正面,對自己行為後悔,建議18個月感化

還押期間親自撰寫求情信,亦呈上2封社工撰寫求情信

‼️18個月感化‼️
期間須按感化官指示參與社區課程及活動,並且行為良好奉公守法

11月23日東區裁判法院感化進度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辯方陳詞🌟
被告明白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犯法的,願意接受法庭裁決。社會服務令正面,指出被告為人孝順,將來打算再讀書。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這次是初犯,事後有悔意,願意做社會服務令;其身體已痊癒,醫生亦指出被告現時的身體狀況適合做社會服務令。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被告80-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詞🌟
法庭考慮到這類案件沒有量刑指引。認為此案案情嚴重,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會考慮判處監禁式刑罰。但考慮到被告早前曾發生意外受傷,是個別情況,被告現階段仍需覆診,療程未完全完成,身體仍康復之中。有見及此,法庭早前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認為報告建議的80-160社會服務令並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故判處被告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補回24/8審訊內容)

蔣(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修改地點:由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修改為青山公路新墟段與井財街交界,辯方同意,修訂獲批

答辯方向:不認罪

辯方律師提出,因控罪是阻街,當中提到被告身上物品(如手套)對控罪無任何關係,亦對被告不利,建議在雙方承認事實中刪除

控方指由於被告當時與其他人一起堵路,所以身上有手套等十分重要

裁判官質疑控方指「被告與其他人一起堵路」是否有證據

無辯方證人

控方其中一項影片證據,指因正本光碟仍保留在另一宗案件的法庭案件,因此暫未能提供正本,裁判官及辯方不反對以未經修改的副本取代。

控方為PW1申請身份保護令、在屏障內作供、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庭

原因
1. 證人由2018年起,在特警隊駐守,特警隊成員身份需要保密
2. 申請可能影響公開性,但對社會安全、證人利益亦需考慮,證人的名字對公眾不重要,但匿名令可有效保障證人作為特警隊的身份
3. 申請對辯方沒有影響

控方提供的其中一份書面陳辭,當中不少部份被遮蓋,控方指因當中部份內容涉及特警隊工作細節和機密。辯方質疑如內容被遮擋可如何依賴作審訊,連文章內容都無辦法理解。裁判官亦質疑控方,當中內容有甚麼位置涉及機密,又質疑如辯方對特警隊工作沒有認知,而當中內容亦被遮蓋的話,則無法進行審訊

裁判官質疑控方不向辯方提供完整的文件內容,因為將影響辯方日後的法律行動部署。控方堅持當中內容涉及警隊機密和部署,特警隊日常會處理恐怖份子犯罪活動,必須身份保密。官則指如控方堅持不提供文件完整內容,公平起見,她將不會批准匿名令。

控方指因現時社會環境,有「老豆搵仔」Telegram 公開大量警員資料,所以必須對特警身份作出保密。

官質疑,如「放下社會環境因素」,是否特警隊就必須匿名作供,控方可否提供理由。

(控方呆左)

控方補充理由:
1. 特警需經過幾年密集訓練,投入大量資源培訓,因此其身份必須保密
2. 再強調,即使公眾知情權受影響,但被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亦十分重要
3. 引述兩宗案例,特警隊作供均批准匿名令

辯方關注:
1. 收到文件的部分內容被塗黑遮蓋
2. 控方提出的案例 TMCC/700011(補充 15歲手足屯門襲警案),當時葉啟亮裁判官批准匿名令只是因為辯方沒有反對申請,當時葉官亦反對以警隊培訓資源,凌駕公眾知情權
3. 另一宗控方提出案例,當時是因為特警隊證人正正負責該宗案件的監控工作,作供當日仍在執行職務,所以才會批准匿名作供
4. 因此匿名令批准與否,需謹慎考慮,不是特警隊就可以匿名作供
5. 又引述香港警察Youtube有一段影片,訪問特警隊,有十多萬view,但只是戴面罩,所以特警隊亦不至於完全不可以曝光,加上現時正值疫情,證人已經戴上口罩,已有效遮擋面容
6. 如控方認為飛虎隊身份是「咁重要」、「咁唔見得光」,建議控方不要用這些飛虎隊去參與「咁濕碎」的阻街案件聆訊

官考慮雙方論點,批准控方為PW1申請匿名令,原因如下:
1. 對公眾知情權沒有大影響
2. 辯方仍可看到證人表情,對辯方無不利
3. 考慮到證人作為飛虎隊的工作性質,以及證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PW1將以「警員X」為代號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2

雙方承認事實 P1、控方證物 P2-P10

傳召 PW1 警員 X

20191007當日駐守PTU總部當值,任特別戰術小隊,就違法公眾活動作應變,當日於大興行動基地候命

2146時收到主管通知,去青山公路新墟段戒備,當日坐在便衣狗車NS4983,出動時負責觀察現場環境及指揮隊員調配。

2152時從屯門公路往荃灣方向左轉去杯渡路,當時杯渡路及青山公路交界,中線右線有膠水馬,相信有人堵路。

當時車從左邊線衝過杯渡路,再左轉入青山公路新墟段往虎地方向行駛,當時馬路兩旁沿途有雜物,有垃圾桶、鐵馬、膠水馬等,亦有零星幾個黑衫黑褲蒙面人士,沿馬路兩邊行,當時衣著同示威者一樣。

初時行車狀況正常,直到井財街社區會堂附近,發現交通有阻塞,於是留意前方情況,有綠色的士和九巴雙層巴士。相信巴士前面有其他車,但巴士太大,阻擋視線,睇唔到,巴士位置大約在鄉事會路與青山公路新墟段交界十字路交通燈附近。

發現巴士前面,兩邊各有十幾名黑衣蒙面人聚集,之後巴士前面車輛駛走,巴士向前駛,人群聚向巴士前面,「打量緊架車」,似是望向車廂內搵緊人或搵緊一啲野

1-2分鐘後見到人群其中一個黑衣人在巴士左前方,當時作出一個手號,作勢叫架車向前行,之後巴士向前行,然後人群向兩邊稍微散開。到綠色的士向前駛,人群再次聚向的士,其中一人手勢示意的士停下,PW1相信人群在做違法路障,於是通知隊員落車控制現場。

作出指示後,隊員落車跑向人群,當時X亦有落車,之後人群四散向不同方向跑,見到有幾人被制服,同時PW1原地作出戒備,其他隊員繼續追截,截到幾個人,最後大約10人被捕。

到現場前,沿途都有隨意擺放的零星雜物,如垃圾筒、卡板,但對路上其他車輛無明顯阻礙,如車輛靠路中心行駛,仍可行車。

控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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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

1. 剛才證供提到三個地點,杯渡路、杯渡路左轉向青山公路、青山公路與鄉事會路交界
2. 第二個路段指見到有阻塞,但案發當日口供紙無提及
3. 第三個路段見到有黑衣人做出手勢,是否因此而判斷人群在堵路?
4. 觀察到打量巴士和放行巴士,理應不是堵路?有甚麼基礎去相信人群在堵路?(PW1: 根據警方指引,一般情況下相信人群在堵路)
5. 辯方:觀察到有人示意的士停下,都應該不足以相信人群在堵路?
6. 當速龍落車時,人群都在四散,辯方指出沒有任何法理基礎去相信人群堵路(PW1不同意)

官:杯渡路雜物阻塞情況比較嚴重?(PW1同意)

第二個路段唔算好大阻塞?(PW1同意)

官:辯方提到「當速龍落車時,人群都在四散,沒有任何法理基礎去相信人群堵路」,PW1不同意,可否進一步解釋?
PW1: 當時人群聚向巴士在打量,車輛不能前進,相信他們在堵路

主控:為何巴士「兩旁有人打量」,就不能前進?
PW1: 因為巴士前方睇唔到,所以唔清楚

PW1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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