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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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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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4淘大 #提訊
🕞15:30

A1: 石(28) 🛑已還押11個月
A2: 劉 (30)
A3: 陳 (34)
A4: 陳(35)

控罪:
(1) A1非法集結
(2) A1非法集結
(3) A1 傷人
(4)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 A2-3非法集結
(7)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8)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 A1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2期非法集結
(2) A1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3) A1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傷害女子X
(4)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5)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6) A2-3同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7)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8)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

A1(石)認第一、二、三項控罪‼️‼️‼️將在審期中處理判刑‼️控罪四、五將由法庭存檔

A2 A3不認罪,押後索取更多法律意見,包括認罪協商

案件於2021年1月11日至1月15日0900開審

2020年12月22日會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提交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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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淘大

👤A4陳(35)

控罪:
1.普通襲擊
2.非法禁錮
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淘大商場1期1樓31號舖外連同其他人襲擊男子Z

A4被告的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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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贊成合併,辯方反對

結果:兩案合併

(直播員按:石手足精神不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2/11]
#陳彥霖

[深夜補充]

1130 再開庭

傳召第五證人:黃燕麗
黃女士為社會福利署之下的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她於1997 年加入社署,於2018年2月調職到屯門兒童院。她主要是負責女童院運作的流程等工作,亦曾經與彥霖有見過面。
黃女士透過C2,即陳彥霖的身份證副本,確認身份。
彥霖於2017年至2019年間六度入住女童院,分別為2017.9,2018.2-3,2018.4,2019.3,2019.5,2019.8。
兩人首次接觸為2018年3月,當時彥霖十三至十四歲,她入住的原因是根據香港法例保護兒童令,詳細原因已不太記得。
第四證人為彥霖的個案社工,而第五證人則負責及幫助兒童適應兒童院生活。黃女士跟彥霖的母親親自見面了約兩至三次,而電話溝通則也有幾次。唐姑娘(第四證人)跟黃女士很少親自見面,反而多數都中是電話聯絡,談論彥霖上庭等事故。
黃女士形容,她第一次見到彥霖是一個十分乖巧的女孩,亦適應了兒童院環境。彥霖說自己本來是一個Band 1 學生,然而因為某些原因轉校到Banding 較低的學校。黃女士亦借此鼓勵她「就算喺低banding學校都可以做一個band 1嘅學生!」黃女士形容她是一個很開朗,很smart的學生。
黃女士於當值時候有機會也會抽時間到宿舍跟女童們交談,其中彥霖於女童院內有 A+ 的表現分,日常生活十分平常及守規矩。彥霖也有參與 VTC 的技能訓練,總結而言有十分良好的表現。從日常對談得知,彥霖正在尋找一間新中學。
兩人第二次見面是在2019年3月,發生了一件嚴重的事件,當時彥霖再因保護兒童令而入住兒童院。當日黃女士並沒有上班,她只是後來透過同事的記錄方得知。當日彥霖情緒較反複,「情緒不穩,大叫大哭」因此要入住獨立房間,期間她繼續發脾氣,並用兒童院派發的裝着物資的物資袋進行企圖自殺,此事有目擊證人。女童院員工立馬撕開膠袋,叫駐院護士安排救護車,送往屯門醫院。
黃女士表示以前的彥霖十分穩定,不會作出自殘行為,後來亦未有特別談及原因。
於三月十三日,彥霖疑似受到她的男朋友影響,希望不要到女童院,想逃去。當日,女童院派了兩名同事到屯門醫院接送彥霖回到女童院,兩人分別繑着彥霖的左右手,直到截到的士的前一刻,彥霖突然鬆手逃去,兩人到屯門醫院警崗報警。後來黃女士得知,於醫院內彥霖不斷借用其他病人的手提電話,好像想跟某人聯絡。彥霖於當日逃走後並未被尋回。
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彥霖再因保護兒童令而再被送入女童院。黃女士有問為何她上次為甚麼要逃去,彥霖表示「嗰次好唔甘心,明明表現好好,但係唔知點解要入女童院」,然而她並沒有說於三月逃脫後到了哪兒。這一次彥霖表現十分正常,也很守規矩,亦未有自殺念頭。
於彥霖企圖自殺後,女童院更改了手則,每次入住的女童拿畢物資後,該膠袋便會馬上被取回,以免女童用以企圖自殺。

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陳彥霖因少年犯條例而需入住兒童院。即將入住的時候,黃女士發現她的雙手都有紅腫瘀傷,她解釋是她自己被手扣扣住的時候掙扎時弄傷。黃女士表示,入住的女童需要確保身體沒有明顯的傷勢及情況穩定方能入住。因此,她決定將彥霖送到醫院檢傷以及相關測試。彥霖於當日上午到了醫院,於下午回來。醫院給了她一些藥物,而黃女士亦沒有再特別過問彥霖的傷勢。
彥霖於十四日於兒童院屬於暫時看管,於十五日方算是正式根據手令入住。彥霖在交收過程中表示想向警方投訴警暴,警方於當時表示可以向警察投訴科投訴,彥霖表示明白。(直播員表示 are you joking ?)
當日,彥霖再需要因為其刑事案件而需要上庭,於上庭後,她的情緒次變得不穩定,「時笑時哭」,十分混亂,「明明要去四號床又去咗三號床」,又調亂救命鐘及呼吸鐘,後來亦未有解釋原因。
於八月十六日,黃女士繼續跟進彥霖的個案,然而跟彥霖交談的過程中,黃女士不能理解彥霖描述的畫面及片段,語言表達亦不符合邏輯。彥霖的個案社工(第四證人)懷疑她吸毒,因而安排驗尿,結果呈陰性。
這段時間,彥霖亦表示有一名「塘福男朋友」,黃女士表示疑惑,因為兩人理論上是很難有交往的,「唔知點解會識到」。
於八月十七日,彥霖再鬧情緒,她撕爛院規,她後來解釋她以為那些是廢紙。
八月十八日,彥霖有情緒,她不斷跟女童院員工說自己很肚餓,不斷問「幾時有飯食」,甚至將水倒到自己的床上,以及房門下的地板。
黃女士提到彥霖是單獨分開住。因為根據法例,女童院需要將犯事及沒犯事的女童分開生活,於那段時間沒有其他犯事的女童獲安排入住屯門女童院,因此她才要獨自生活。她的社交生活,除了面對女童院職員,以及VTC課程的單對單教學時,基本上不會跟其他人有接觸。
八月十九日,黃女士親自目擊當日發生的狀況。彥霖用牙刷將連接至警鐘的線刮了下來,令該線掉了下來。警方到場後,表示警鐘運作正常,因此沒有以刑毀落案起訴彥霖。當日十一時,彥霖不斷大叫,講粗口,將枕頭裡的綿分成三片,放到廁所中,並撕爛了房間的書本,猶如「撒溪錢」,地板都濕透了。黃女士形容她的態度輕佻,警方再接報到場後,彥霖更加激動,大聲說「你都唔係警察,你係輔警嚟咋喎」,「你都唔靚仔,你都唔係劉德華」。彥霖更沒有目標地大聲向警員講粗口,包括「X你老母」。後來她更將自己的頭撞到玻璃窗,黃女士見不到流血,女童院將她送到醫院作治療。黃女士形容彥霖「失常」。
後來,救護到達後便沒有再反抗,沒有再大叫,她冷靜地到醫院。於醫院內,她大吵大鬧,被綁於床上。
於八月二十一日零時,彥霖出院,母親未有到場。她到達女童院後不合作,不斷大喊「我要翻醫院!」,「我唔想上dorm(宿舍)!」,「我成日聽到人哋講嘢,我好驚,我唔想一個人!」她後來表示有點頭痛,職員探熱發現有微燒。由於彥霖的醫院手帶還未被剪斷,女童院將彥霖送回屯門醫院。
唐姑娘表示她會到醫院接洽,於醫院內過了一晚後,於八月二十二日她再回來,醫生指她壓力大,給了她藥物,女童院亦定時給他食。
彥霖於女童院住到九月十二日,再因刑事案件而提堂,她便沒有再見過彥霖了。當日她要落口供,公公於她身旁作監護人。
黃女士表示她上庭後「正常翻,跟翻規矩」,以前是因為幻覺幻聽才作出那些行為。

於彥霖的反省文章中,她寫出「陳彥霖在未來三年的日子要做一個人見人愛的女子」,「我要完成設計課程,然後開開心心同家人一齊生活」(直播員聽到當刻有啲心動 :()

彥霖於那段時間,十分喜歡 Nick Vujicic。雖然他失去四肢,仍能繼續生活,彥霖十分欣賞他的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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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裁判官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有些女童會假裝情緒激動,以逃離兒童院,而女童院會接收「適合的」女童。
彥霖自向警察投訴後,沒有再特別再提過要投訴,而彥霖亦描述不出當時的畫面。
於八月後,彥霖變得十分關心自己的學業,再沒有特別的幻覺幻聽。
未知道彥霖出院後離開宿舍有沒有吃藥。

第一陪審員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彥霖於二零一九年三月被搜到有電話,她指有男仔於醫院探訪她的時候,將電話交給她,而醫院方亦未有太多人手檢查來訪人士的身份,只會交代彥霖從女童院送來。彥霖於女童院內也經常在被竇內疑似用電話。黃小姐表示之後會加強跟醫院的溝通。

第二陪審員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彥霖有大約描述過為何三月入院時感到不甘心,是因為她有把握到時間讀書,亦有好的成績,因此不明白再入女童院的原因。

第四陪審員追問下黃女士表示,
彥霖九月再入院後,雖然仍住在單人房,但是情緒變得穩定,亦十分合作,沒有反抗,說話有文有路。

醫管局代表律師追問下黃小姐表示,
她大致同意昨日唐姑娘的作供供詞。
若女童要看精神科醫生,法庭發出手令會再註明。

醫管局代表律師表示,
彥霖於8.19見了第七證人楊醫生。
彥霖於9.2及9.9 見了醫生,均指出當時她的精神沒有問題
(其他聽得不太清楚請見諒)

第五證人作供完畢。

約1300休庭。

(未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25旺角

唐(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19年12月24日至26日,網民呼籲「和你shop」行動,意圖破壞商場內的「藍店」。在12月25日,大量示威者於朗豪坊內遊走,於20:18時分,警員24811目睹被告人在路上來來回回,上前截查並搜獲一把17cm長的摺刀及兩把30cm長的鐵槌。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辯雙方經商議後同意以自簽守行為結案
—$1,500
—12個月內不可干犯刑事損壞罪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0912 現場有約25名人士排隊等候
0921 約35人排隊
0932 開庭
0943 休庭至 1015
(裁判官打算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為控罪作出修定4項,辯方反對1項,同意3項,包括地點描述,量詞修定,案情修改及字詞修定,其中辯方反對的是由阻礙一條行車線改為阻礙兩條行車線)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修訂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背景:
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因而被捕。

控方表示有3位控方證人,和一段有爭議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沒有證人,並表示影片的爭議點是是否有阻礙和法例上,當時一級公務人員是否在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0月30日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名被告不認罪
(同案另外2名被告早前自簽守行為)

承認事實
1. 警方在11月13日在堵塞路段拍攝相片7張(證物P1,1-7)
2. 警方在11月11日拘捕後拍攝被告相片3張(證物P1,8-10)
3. 被告無刑事記錄

控方第一證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指希望對傳票告發作出修定,辯方沒有反對

第一個修改為地理位置名稱修改,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

第二個修改為量詞修改,由3「個」防撞桿 改成3「支」

第三個修改為防撞桿佔用迴旋處行車線的數量,由1條變2條

第四個修改為面積修改,裁判官指不應是根據防撞桿佔據多少面積而決定,應是根據防撞桿的面積作決定,故希望把「的面積」字刪去

辯方沒反對首兩個修定,至於第三個修改,辯方反對,原因是修改會涉及阻礙範圍,擴大檢控範圍。加上辯方指在傳票開審前辯方已申請過修訂指控方,當時應該有足夠時間作出修改,沒理由現在才修改。

至於第四個修改,辯方指有關「的面績」的字眼會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因此反對。後希望改為「的部分面積」,獲得批准。

休庭至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2/11]
#陳彥霖

[補充昨天8月26下午研訊]

本直播省略了研訊中部分內容。

1435 再開庭

傳召第四證人,即屯門醫院任職急症部門醫生:林志鵬,下稱「林醫生」

林醫生2016年於港大畢業,從2017年開始於屯門醫院急症室工作至今。

2019年3月9日當天有一名女孩,即陳彥霖因事入急症室,林醫生替彥霖做初步檢查,而彥霖其後3月13出院。林醫生負責急症室檢查部份,但之後轉送至急症室病房後的事就唔係佢負責。

至於彥霖之後分別8月19及20日,兩次入屯門醫院,林醫生均不在場。

2020年3月17日,林醫生需要為陳彥霖撰寫一份醫療報告(C7),內容係基於急症室記錄及急症室病房的臨床診斷記錄而撰寫的。

C7頭幾段引述3月9日的記錄,第一頁下半部份為8月19的記錄,最後一段則是8月20的記錄。此報告內容是林醫生的觀察及參考其他檔案嘅資料。做法都是會跟進入院病人,期間由其他醫生做記錄,屯門醫院精神科諮詢記錄及會診就由歐陽醫生負責,而歐陽醫生的筆記將呈堂為C8。

林醫生只於彥霖3月初次入院時,在場做初步檢查,及後進入急症室的觀察病房時由其他醫生負責,已經跟林醫生無關。因此林醫生其實不太清楚彥霖的真實情況。死因研訊主任所以只要求林醫生解釋醫療報告中於2019年3月9日所發生的事故。

彥霖於2019年3月9日下午五時進入了屯門急症室,身邊有社工及警察在旁陪同。彥霖稱自己「撞到頭」,彥霖全程清醒,林醫生見到彥霖的頭前方有撞傷,醫院替她做了眾多測試均顯示沒有甚麼大問題。彥霖留醫至2019年3月13日出院,彥霖及其母親拒精神科覆診,醫院處方了上呼吸道感染的藥給彥霖服用。

於彥霖的精神會診紀錄中,顯示彥霖「十分平穩及冷靜」,「於全級考獲第一」,「未見憂鬱及或過份緊張」,「有跟朋友的正常社交生活聚會」,「有正常的胃口」等評語。

彥霖2019年3月9日入院時,十分不開心,因為自己的衝動行為而將頭撞到牆上,並且咬自己的前臂,用膠袋笠頭企圖自殺。她有提出過自殺的想法然而沒有實際行動。彥霖聽到有急救車後也平定了下來。在此往後,她有了更多自殘的想法。

於歐陽醫生跟彥霖的見面中,彥霖的眼神,溝涌及言談均為正常,報告指出彥霖沒有表示有暴力傾向,並有局部的自我反省。
歐陽醫生認為彥霖患有急性壓力反應及對立反抗症(ODD)。

及後則為一段死因裁判官,死因聆訊主任,及醫管局代表律師展開了一場迷你對話,就應否傳召歐楊醫生作供作出討論。(不花太多筆墨記述)
最後死因裁判官批准傳召歐陽醫生於第三日研訊作供。

第六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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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七證人楊禹行(音)

楊醫生於1992年於中大內外全科畢業,1998年於澳洲皇家病理醫學院畢業,擁有十年於精神科的工作經驗。他於2016年起於青山兒童及青少年醫院任精神科醫生,若其他地方需要他的問診服務,他也會去看看,當中主要的是急診室。
他於2020年6月寫了一份關於彥霖在八月十九日入院時的跟他會面的精神科報告(C9)。
楊醫生參考其他同事於6月24日寫的報告後,再撰寫這份報告。

報告先寫彥霖的背景,再寫彥霖於小三開始產生對抗性,經常有衝突導致她受傷,亦令彥霖不想上學。彥霖有煙酒習慣,嘗試過一次大麻,未有做成依賴。她雖然有自殘行為,然而不會尋死。楊醫生判斷彥霖患有急性壓力反應及對立反抗症(ODD)。彥霖母親拒絕覆診服務。
2019年3月,彥霖有自殘行為,當時當值的朱姑娘找不到母親。
2019年8月,彥霖於懲教署探望她的男性筆友時導致有衝突,令彥霖有激動情緒,彥霖疑似踼到其中一位警察而被控襲警。
於女童院內,彥霖弄壞警報鐘,輔警進入房間的時候,她聽到有兩把聲音在她的腦海中。救護車來了之後,彥霖承認自己其實不太想到青少年院內,所以想去醫院。於這會面中,彥霖十分合作,沒有抑鬱症狀,整體情緒正常,大細聲量能控制到,沒有自殘,思想錯亂或思覺失調跡象。楊醫生亦未見她有傷害別人的意圖。於女童院未見彥霖有暴力傾向。
8月21日彥霖出院後再入院,不是楊醫生再診斷彥霖的原因,是因為當值更表問題。

楊醫生判定彥霖不是患有幻聽或幻覺。
死因裁判官及彥霖母親詢問原因。楊先生解釋,幻聽是指「感覺到耳仔隔籬有人同你講嘢」,而彥霖的情況是「腦入面有人同緊佢講嘢」,因此彥霖並非患有幻聽。
死因裁判官再問何為ODD,楊先生解釋,ODD是指一個人於情緒,行為,心態各方面於六個月出現情況,並且很容易失控,及有不滿心態,經常有針對性地挑戰權威人士,例如家庭,學校等。患有ODD的人容易被煩,同時也容易煩人,有報復性心態,對身邊人構成影響。當中也有很多因素導致其discruptive impulsive control(破壞性行動控制),然而未至於精神病。
ODD 有機會升格成為ADHD或品格障礙,不能只靠藥物治療,需要透過身邊環境進行實際治療。
ODD患者不會突然行為怪異。除患者濫藥外,ODD患者不可能同時患有思覺失調,然而病徵可以在任何時候跟ADHD同時發生。

陪審員:急性壓力症有沒有機會導致自殺。
楊醫生:有機會間接發生,但是通常嚴重才會出現。而ODD患者的情緒處理及解困能力會下降,有機會造成自殘行為。

陪審員:彥霖有沒有特別提到她吸用大麻的時間。
楊醫生:彥霖沒有特別提到。

第七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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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八證人鍾嘉穎(音)
鍾醫生於2014年於港大醫學內外全科畢業,2018年於澳洲皇家病理醫學院畢業,她於2015年起於屯門醫院任精神科醫生,並撰寫了一份關於彥霖在8月21日入院時的跟她會面的精神科報告(C10)。
於2019年10月31日,鍾醫生收到警務處處長的指示,表示要替一宗屍體發現案寫報告。
報告先描述彥霖的背景,與C9相似,不同之處是此報告公開了彥霖分別就讀中學的名稱,此直播將不公開有關詳情,以尊重私隱。

鍾醫生判定彥霖不是狂燥或妄想,而且沒有暴力想法,彥霖是患有ODD。
彥霖表示自己留在女童院會緊張,也會哭。
彥霖於19年8月21日在醫院留醫時有對抗態度,她表示寧願去懲教也不要回到兒童院。
鍾醫生開了鎮靜劑給她,然而兩母女拒絕再覆診。彥霖的表現在及後變得較平穩,再沒有聽到腦海中的男女聲音。彥霖及後的出院安排亦不是由鍾醫生處理。
彥霖出院的原則是基於她穩定的情況及家人意願。
彥霖吸食大麻的時間非近時。

彥霖母親:「你記唔記得你同我講電話嗰時講過『佢反叛期嚟㗎咋』?」
鍾醫生:如何她有答的話,記錄就會有寫下。

陪審員:知不知道醫院最後有沒有開藥給彥霖。
鍾醫生:開藥方面由醫院急症室負責。

陪審員:於2019年8月20日,彥霖於急症室有沒有食過鎮靜劑?
鍾醫生:需要問急症室醫生,因為這不是她所負責的範疇。她再表示,處方了的藥物不代表病者會服用所有的藥物,只是代表醫院有給予一定數量的藥物給予患者離開醫院後服用。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謝(21) #審前覆核 (#20200418天水圍 2項刑事毀壞)


修訂第一控罪:英文街名串錯

認罪

1)刑事毀壞
被控於今年4月18日,在天水圍天秀路香島中學與一名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天水圍香島中學的外牆

認罪

2)刑事毀壞

被控於今年4月18日,在天水圍天秀路公園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公廁外牆

認罪

同意案情:

今年4月18日警方第一至第四證人在執行反刑事罪行任務,見到被告和不知名男士到第一地點,見到被告右手持一支噴漆,不知名男士持兩支噴漆,用黑油在外牆寫上「支那不死,華夏不生,復興華夏,共匪必誅,加入我哋」等字句,大概1.5 X 5米,上前拘捕。二人嘗試逃跑,被告被PW3拘捕,不知名男子成功逃走。
23:35時被告被PW4拘捕,表示知錯,祈求機會,該招認被記錄在警察記事冊。
PW4拘捕會面,被告警誡下承認黑油噴口號,並且於同日23:00在第二地點公園噴口號「加入我哋,復興華夏,共匪必誅」。其後公園保安證實。

兩項賠償令
就第一項控罪賠償清潔維修費用2384元,由PW5香島中學校長確認
就第二項控罪賠償2900元,由PW7康文署李姓員工確認


辯方求情:
被告無案底,願意賠償,並已帶備現金
第二項控罪於天秀路公園外發生,現場無閉路電視,完全靠被告招認,他坦白認罪並具真誠悔意,與警方合作,兩罪時間相隔約半小時,兩處地點相隔約五百米,屬於一時衝動下犯案
辯方呈交3封求情信,希望法庭儘量以罰款處理


‼️押後9月11日上午9:30,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原條件保釋

今日交兩項賠償$2384+$29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審訊

張(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提證供起訴,撤回控罪。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前,網上論壇有人呼籲於馬路設置路障。11月11日PW1警員22397於08:28屯門友愛邨外見到被告與10名男子聚集,後跑往愛義樓。PW1截停被告,於被告身上撿取一個鎚仔,拘捕被告並向被告進行警戒,被告於警戒下保持緘默。

被告須以2千元簽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與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的案件,案中證物P1鎚仔充公。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指希望對傳票告發作出修訂,辯方沒有反對。

第一個修改為地理位置名稱修改,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

第二個修改為量詞修改,由3「個」防撞桿 改成3「支」。

第三個修改為防撞桿佔用迴旋處行車線的數量,由1條變2條。

第四個修改為面積修改,裁判官指不應是根據防撞桿佔據多少面積而決定,應是根據防撞桿的面積作決定,故希望把「的面積」字刪去。

辯方沒反對首兩個修訂,至於第三個修改,辯方反對,原因是修改會涉及阻礙範圍,擴大檢控範圍。加上辯方指在傳票開審前辯方已申請過修訂,指控方當時應該有足夠時間作出修改,沒理由現在才修改。

至於第四個修改,辯方指有關「的面積」的字眼會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因此反對。後希望改為「的部分面積」。

1015開庭後,裁判官對修訂案情的裁決:

裁判官最後裁定所有修改有效,原因是裁判官認為修訂是基於控辯雙方同意的不可推翻證據之上(即行車紀錄儀),裁判官認為根據控辯雙方已同意的證據上作出事實陳述的修訂不會影響檢控範圍,亦不認為會對被告不公。

新增修改:在第三修改中原來的「covering an area」改為「covering a part of an area of two lanes of roundabout」

同時,裁判官指出若控方及相關人士有細心留意,根本不難發現,其表現實在「強差人意」。唯法庭並非因公職人員疏忽職守而作出懲罰的機構。

休庭至104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於修訂案情後,提出需重召2位PW:PW1揸車警員,PW3檢取物品警員。

裁判官指出被告需重新答辯,其後裁判官宣讀案情,被告再次表示不認罪

控方不反對重召PW。

當控辯雙方提出希望押後至2020年9月11日再訊時,裁判官指出「如果兩位證人今日可以番黎,咪唔駛押後囉」,休庭至1115,以供控方聯絡兩位PW,以得知PW能否於下午返回法庭。

裁判官提醒根據《裁判官條例》,辯方可就此作訟費申請。辯方申請訟費獲批,唯裁判官亦指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7條3d,訟費申請不得超過$5,0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控方指兩名證人能夠於下午進行續審

被告以原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進行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130 休庭,1150再續
1154 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控罪:
企圖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2月1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恆生銀行對出企圖損壞警車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以本地話進行一天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3/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今天研訊完,明天09:30繼續
將傳召4名證人作供

1. 就襲警罪拘捕彥霖的警員
2. 港鐵調景嶺站職員(拾獲彥霖電話及信件)

3. 彥霖香港知專設計學院的同學
4. 閉路電視操作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上午審訊完結,1430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 10/9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辯方是日完成對證供的結案陳詞,但希望押後案件等待 2/9 有關高等法院的判決再交代本案法理方面結案陳詞。辯方希望保留彈性,可能以書面通知再押後排期。

兩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提堂

楊(21)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同管有1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原傳票案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1捆索帶2士把拿,被人告發

3)公眾妨擾   

辯方申請押後,希望再去信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和申請醫療報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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