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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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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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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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控方指兩名證人能夠於下午進行續審

被告以原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進行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130 休庭,1150再續
1154 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控罪:
企圖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2月1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恆生銀行對出企圖損壞警車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以本地話進行一天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3/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今天研訊完,明天09:30繼續
將傳召4名證人作供

1. 就襲警罪拘捕彥霖的警員
2. 港鐵調景嶺站職員(拾獲彥霖電話及信件)

3. 彥霖香港知專設計學院的同學
4. 閉路電視操作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上午審訊完結,1430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 10/9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辯方是日完成對證供的結案陳詞,但希望押後案件等待 2/9 有關高等法院的判決再交代本案法理方面結案陳詞。辯方希望保留彈性,可能以書面通知再押後排期。

兩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提堂

楊(21)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同管有1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原傳票案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1捆索帶2士把拿,被人告發

3)公眾妨擾   

辯方申請押後,希望再去信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和申請醫療報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佐敦 #答辯

陳(22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公眾造成滋擾

辯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與抗辯有關的報告,及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答辯,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傳召證人警員9881,辯方開始盤問。辯方問證人當時是否駕車沿同一條行車線駛出迴旋處,證人答是。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當時行車線上並沒有任何物件阻礙證人行駛,證人不同意。裁判官回應:「你已經指出過㗎啦喎」控辯雙方都沒有複問

第一位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待證人位置完全消毒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提堂

陳(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上亞厘畢道與下亞厘畢道交界保管螺絲批、鎅刀及剪鉗各一把。

背景:2019年9月8日,民間舉辦流水式遊行,從遮打花園遊行到美國駐港領事館,要求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被告於同日在中環被搜出上述物品;案件於2020年5月14日首次提堂,被告於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現金保釋外出。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自簽守行為,控方撤回控罪。

法庭斥責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有任何意圖損壞財產,連被告當時的可疑之處亦未能指出。

證物P1-P10充公

🍾️以$1000簽守行為12個月。需繳付$500堂費,將從保釋金中扣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14-15)

控罪
D1:
(1) 藏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外近沙田大會堂廣場,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噴漆。
D2:
(3)藏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鎚。

D1不認罪
‼️D2認罪‼️

案情
2019年11月3日,有人在網上號召於七區公眾地方聚集,地點包括百步梯。當時,警員目擊一群人在百步梯附近換衫(將黑色衫換成不同顏色的衣服),上前欲截查,這群人往不同方向逃跑。

警方追截,制服3人,包括被告。警方在D1身旁地面上的背囊中,搜得1支第4級雷射筆、1保護頭盔、1個噴霧器、1對護臂、1個護目鏡、1對手套及1對護膝。在D2手持的背囊中,找到上述物品及1把鎚。

警員制服D2時,有旁觀人士辱罵警察,亦有另一女士用縮骨遮打警員頭部。

求情
D2今年就讀中學,父母今日到庭。辯方指出,當時社會氛圍給予被告很大壓力;被告性格一向內向文靜,是受到網上氛圍的影響,才一時衝動犯錯。本案屬個別事件,與被告的性格極不相符。

辯方呈上求情信,第一封來自學校社工。她今日有到庭,信中提到被告就讀精英班,品行端正,嚴守紀律,尊師重道。其餘求情信分別來自另一跟進社工、被告校長、輔導主任、被告本人、其母親及父親。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D2認罪、坦白承認案情及有相當悔意,考慮以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形式判罰。

==============

溫官將本案押後3個星期,索取報告。
D2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三庭(兒童庭)判刑。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8粉嶺 #答辯

D1:李
D2:陳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8日於粉嶺游泳池外,意圖損壞或妄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即一幅民建聯橫額)。

2名被告認罪。❗️

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d1辯方律師表示,d1 21歲,有正當的兼職工作,打算其後修讀副學士,現與媽媽居住,爸爸住在老人院。
律師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是媽媽,中學教師和上司。他們都對d1有良好的讚賞,d1負責家中的開支,表示願意賠償金額(即$65),d1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辯方律師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案情,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

d2律師表示,d2 22歲,大學音樂系學生。d2現與媽媽居住,爸爸在自己中五時離開。
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分別是d2自己,媽媽和中學校長,還有精神報告。d2希望成為音樂老師,一直也以音樂服務教會。母親在自己大學期間患上癌症,一直好好照顧她。母親也表示兒子十分乖巧,善良,負擔家裡的經濟;中學校長表示d2品學兼優,一直以音樂服務大家;而精神報告也顯示d2出現輕微的抑鬱症狀,但一直有接受好好治療。
辯方律師呈上不同案例,表示本案沒有預謀,也沒有任何使用任何工具,被破壞的物品價錢也只是$65,在同類案件比較輕。d2願意全數賠償,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本案,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

蘇官表示為2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9月10日1430 ,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14-15)

D1審訊
控方有4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希望傳召警員51838及警員51030,沒有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於11月23-24日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三庭(兒童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斟酌傳票「留下 」的字眼,指留下三支防撞桿,並不等如拋下,是靜止的。辯方又指第一證人當時在迴旋處行駛時是在同一條行車線,因此沒證據顯示有兩條行車線受到阻礙。而且,當時除了第一證人外並沒其他車在迴旋處,並沒對該處造成阻礙。辯方引控方第三證人的作供,指他當時並沒有檢查單車徑上的防撞欄是否完整,所以無法解釋到鏡頭拍下的防撞欄是從哪裡撿取的。除外,事發時當車停下後,從鏡頭可見在迴旋處的幾段行車線都有不同車輪行駛,可見當時並沒有構成任何阻礙。

辯方完成最後陳詞。

裁判官指他一心只想處理裁決,不會忘記訟費的安排,叫辯方放心

休庭至1545 進行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辛,王 (27-30)

控罪
D1-2
(1)刑事損壞,在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的十字路口,損壞屬香港政府的交通燈。

‼️D1認罪‼️

案情
2019年8月5日05:45,控方第一證人李男在沙田文化博物館外等巴士,望見2名深色衫、深色褲、戴黑帽、黑口罩男子往自己走來,打開交通燈柱蓋,有火花飆出,遂報警。警員接報到場,發現交通燈內電線被剪斷。

警員後於馬路上發現2名已更換衣服的被告,搜查背囊後發現D1背囊中有3對手套、1抽六角匙、4把剪鉗等物品。

📌期間休庭處理賠償問題

求情
D1今年28歲,現修讀建築相關課程,亦有做散工;現因要面對本案,被告只能從事送外賣工作。被告親手寫求情信,向法庭致歉,表示自己是衝動魯莽犯罪。被告當日上班,早上到大圍作裝修工程,同行者為工作夥伴;途中經過案發地點,現場有部分交通燈已失靈,被告因要吸煙而停車,對交通燈失靈感好奇,才拆開交通燈蓋看是否真能剪電線,錯手將其損壞。信中,他指自己「每日都在反省」,也希望能照顧有疾留醫的母親。

辯方呈上證件影印本,指D1畢業後輾轉考取不同證書,以便自己可繼續進行裝修工作。即便法庭沒有發出賠償令,為表悔意,D1仍願承擔交通燈維修金額30000元中的15000元。

今次犯案雖是損壞交通燈而非街燈,情節較嚴重,但案發時間是清晨,車流量少,實際上亦無造成傷害。

==============

本案押後至9月1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發出賠償令,D1需於14天內繳交15000元。
🧷溫官提到,將本案排於下午的原因,是「呢啲案件會有好多旁聽,唔想同朝早嘅人流擺埋一齊」。
溫官取消被告每星期3次的報到及宵禁令;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1旺角 #答辯

莊(17)🛑曾經還押19日

控罪:縱火

案情:指他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於2020年3月1日凌晨時分,警員目擊被控人將木板,雨傘投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中。其後一名督察尾隨被告並在附近把他截停,當時被告身上有口罩、手套、生理鹽水及多件衣物。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當時只是想用雨傘加強火勢

早前庭上投訴:
1. 被控人要求律師陪同錄取口供被拒
2. 於精神不佳情況下(2-5am)錄取口供
3. 口供內容的答案並非由被控人提供,更在警方威脅下(指會加控其他控罪)而簽署口供紙

‼️‼️認罪‼️‼️‼️

詳細案情:2020年2月29日約1800開始有示威者去到旺角警署外聚集、佔領街道,其後有人投擲汽油彈、設置路障、縱火。西九反黑組第二隊警員到旺角巡邏,2020年3月1日約0015,PW1(警員)看見有40-50示威者在花園街及鼓津街交界設置路障,目擊有人在路障縱火,把物件添在火堆中。0020見被告把傘放入鐵桶垃圾桶,再戴防火手套走近火堆,逗留附近一會兒。0035截停被告,被告沿花園街往鼓油街方向行走,pw2探員到達現場拘捕。約0040,pw2探員到場,在花園街近鼓油街發現燒過的傘。被告在會面紀錄在警誡底下,承認有試過把傘放在垃圾桶裏,希望令火勢加強,因為很生氣,但並無意圖燒其他物品或傷害任何人。當時被告把傘扔進火堆的行為,有hklivemedia拍到。其後警員在身上檢取1-15項證物:
1.黑背囊 2.灰色3m豬咀連兩罐 3.未打開的豬咀 4.黃色防火手套
5.白色勞工手 6.透明膠手套 7.一包燒遮啫喱 8.黑棉質口罩 9.黑多用途口罩 10.一對冰袖 11.小樽鹽水 12.大樽鹽水 13.T-shirt 14.藍牛仔褲 15.黑鞋

控方申請證物p1-10充公,p15歸還被告,申請獲批

求情理由:
。無案底
。18歲,案發17歲
。是中學生
。與家人同住
。家人患重病,被告要照顧及處理家務,但被告願意接受,生活壓力比一般中學生大
。4求情信(由本人、校長、老師、證人寫)在校內參與大量服務運動,包括紅十字會、幫助特殊學校學生,是個積極參與學校活動的學生。2018年學校提名被告參加青年選舉並獲獎。
。被告深感後悔,案發初期不獲保釋,還押19日,要由朋友分擔照顧家人,對家人有負面影響
。錄影片段中被告只是單獨在垃圾桶旁圍觀,只是一時間把破爛的雨傘放進火堆,雨傘亦非易燃物,對火勢無助長,火頭亦非被告所起,幸運地火勢在消防到場後十多分鐘熄滅
。無逃走,坦白承認把雨傘放進火堆
。表示對政府失望,表示自己衝動

辯方希望以非監禁形式判刑,讓被告重返校園,積極改過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6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莊手足入犯人室前,有輕輕拍拍行動不便的家人膊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D2代表律師表示收到控方的新文件,希望多申請1次PTR(審前覆核)。

本案押後至9月1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溫官將被告報到減至每星期1日,撤銷宵禁令;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6石硤尾 #提堂

D1陳(19)
D2李(17)

(以下抄上一個直播員)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D1不認罪
有6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3段各5分鐘cctv片段,辯方無爭議cctv片段,但對鐳射筆檢取有爭議。辯方有2位證人。預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3-24日0930九龍城法院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D2認罪‼️‼️
證物p24-26、29-33、34-37充公,p21-23、27-28、31-33歸還被告

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6日下午,PW1高級警員接獲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聚集,當日1707左右pw1與隊員到達現場,看到彌敦道界限聚集約200示威者,當時正設置大路障,在彌敦道與西洋菜南街交界,有關示威者不停大叫,及把雷射筆射向警方。1708-1709左右,pw1用廣播器對示威者發出警告,其後人群撤退。1710左右,pw1向前推進,示威者四散。pw2警長見界限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聚集約80人,其後pw2與隊員向前衝,人群沿西洋菜南街散走,pw2沿西洋菜南街橫掃,再左轉去後巷,見很多人逃走,見離她30米遠外,有男子把燃點著的玻璃樽扔向警方,男子其後走入人群。pw4女警與隊員橫掃另一條路,去到後巷出口附近,見被告由後巷跑出,pw4追趕被告,在大埔道70號截停。pw5警員搜查被告背囊時,發現索帶、鐳射筆,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證物p37(鐳射筆)被送到法證科,把鐳射筆分類為3b類,在60米內的範圍使用鐳射光線的話,會造成眼睛損壞。

求情理由:
。無案底
。17歲,是中六,案件押後期間完成dse,九月準備就讀副學士學位,選修科目是被告喜歡的科目
。與家人同住
。有大量老師到場支持
。家人、校長、老師、社工的求情信,主要關於被告愛香港,現在明白這樣的行為對社會不適合,修讀科目與家人有關係,被告懂事會照顧家人,為家人分擔壓力。被告是勤力、善良、熱心服務的學生,參與大量義工服務,案發後所有課堂及功課都上齊及交齊。各老師對被告品格有贊揚,亦對學業有信心。社工的求情信反映被告家庭背景。
。被告逃走時是正在離開,無參與暴力行為
。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把物品拿出來用

辯方希望以非監禁式方式處理,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9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

‼️‼️‼️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李手足進入犯人室前,有回頭再看到場支持的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速報
(1)罪名不成立
(2)罪名成立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7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判刑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3/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證人9
青山醫院駐院醫生歐陽穎賢,因親電話求助指彥霖有自殘傾向,所以在2019年3月13日應屯門醫院要求應診彥霖。會診記錄分2部份:

① 對彥霖的精神狀態檢查
② 初步鑑別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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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打理良好、輕鬆、說話有條理、有眼神接觸、舉止正常、平靜穩定,沒有談及任何自殘、暴力傾向內容,沒有幻覺、幻聽、自殘或暴力行為

對3月離家出走一事有所隱瞞,且投訴社工故意延長她在寄宿學校時間,違背諾言(社工之前承諾不追究彥霖於2018年9月失蹤一事)

彥霖表面上為自己的情緒、行為感到後悔,但似乎未能在思維邏輯上理解自己的行為與後果的關係,所以一直怪責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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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診斷彥霖患上對立反抗症和急性壓力症

急性壓力症:
患者會產生混亂或激動的行為來表達身心的壓力,病徵多元化(抑鬱自殘暴力……)。當彥霖入住女童院後,情緒失控哭泣及自殘,事後彥霖對行為感到後悔。歐陽穎賢醫生因此斷定彥霖患上急性壓力症

對立反抗症:
通常因長期的壓力、情緒困擾導致。當時下可以透過社區支援,覆診監察處理。雖然彥霖情況適合出院,但是歐陽醫生對彥霖的會診只有1小時左右,所以要求彥霖覆診以作全面評估,因為對立反抗症患者的行為問題需要更多支援。但彥霖媽拒絕精神科跟進,並滿意寄宿學校安排

📌歐陽穎賢醫生澄清,覆診決定建基於臨床判斷上的病情嚴重性,彥霖媽的意見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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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陽穎賢醫生補充:對立反抗症患者,通常會出現長期持續而重覆性的反抗行為,反抗對象通常是對權威性的人,但不能一概而論。彥霖的反抗行為約維持半年至一年。如非病情嚴重,否則不會讓未成年病人沒有監護人同意下留院

歐陽醫生指,抑鬱暴躁行為不等於有自殺傾向,病情亦會因生活環境而改善/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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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友(男友)及筆友父親作供部份,今晚22:00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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