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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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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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轉介文件
👤陳(28) #魚蛋革命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豉油街連同他人參與暴動。
=================
案件將於9月17日14:30在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意向,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6/11]
#陳彥霖

[即時版]
第二十二證人 警員15038 陳國榮作供

陳先生屬於水警分區港口第四小隊。

於上年九月二十二日,陳先生
1120 接獲水警電台指魔鬼山外現一具疑似浮屍
1131 水警到場
1134 接觸報案人(稍後也會作供),死者仍浮於水面,離岸約一百米。
1158 成功將屍體撈起,屍體面部向上並發黑,女性,透過其外表判定年齡20-30,全身赤裸,屍體發臭,能夠看到其外表,未有留意有沒有明顯傷痕
1245-1300 於附近海域搜索,看看有否其他證物,最後未有發現
1308 屍體送達西灣河水警基地
1313 消防確定屍體已死亡
水警隊目見屍體赤裸,判定屍體有可疑

於九月二十三日,陳先生於另一警員於域多利公眾殮房驗屍,確定該屍體為當日撈起的屍體。

[詳細版]
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蘇, 蘇(18-29) 🛑蘇(18)已還押255日, 蘇(29)已還押244日

控罪:串謀謀殺
被控於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日,與其他案件被告人,串謀謀殺林靖峰。
———————————————
‼️另牽涉反送中案件‼️
👤蘇(18)
1. #1220大埔 (大埔翠屏花園開槍案:有意圖而射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 #1208灣仔 (灣仔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6/11]
#陳彥霖

[詳細版]
第二十三證人 警員文惠祥作供

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在水警港口分區第四隊擔任隊目。

於九月二十二日,證人接報,於魔鬼山對開水域發現疑似屍體。水警派出警輪十二作調查。

於1220-1235時,證人對屍體進行檢查,初步沒有生命跡象,消防接報口到場亦指已死亡。身體當時輕微發脹,雙眼突出,嘴脣腫脹,有血水流出,估計已死亡約一至兩日。

經詳細檢查後,發現死者沒有被利器傷害過的跡象,只於右小腿內側有兩寸乘四寸的打直擦傷傷痕,於膝頭對落位置,文確認傷勢並非由打撈時造成的。

證人表示 自己沒有分辨屍體有沒有可疑 ,警察通例中指,隊目會做檢查,作初步介定,再決定需不需要進一步行動。由於屍體沒有護照,而皮膚較黑,甚至不能分辨其國籍。

於1400,叫了刑事同事。證人有叫法醫,但不成功。刑事同事接手,證人於此案件的工序停止。

證人指,水面搜索沒有發現到任何物品,證人亦沒有為屍體作定性 ,只列作屍體發現。他指出,可疑不可疑只是讓警員能有更好的調查方向,決定需不需要調配更多資源作調查。

接着,證人解釋水輪撈起屍體的程序,此處不多作解釋。

魔鬼山一般而言,每年都會有兩至三單屍體發現案,於其港口分界(港島東至維多利亞港一帶)亦算常見。

陪審員問,有沒有可能浮屍有衫變成無衫。文答,海水有機會沖爛衣服,沖甩衣服﹕

陪審員問,有沒有可能估計到死者於哪個地方進入海中。文答,不可以,因為鯉魚門一帶有多漁船經過,令水流被打亂。因而不能推論。他續,若由純理論而言,未有其他物理打擾,是可以推測本來漂浮的位置。

於當時刑事科同事拍攝的相片中,發現屍體的 左腳腳板底 有擦傷,證人排除了此事實跟死因的可疑性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6/11]
#陳彥霖

[即時版]
證物 C25。為警員20047 李言的口供。李為東區刑事調查科第八小隊的隊員。

於20191219 2200 時,警員作此口供。

於20190922的
1300 北角警署接獲有釣魚人士於魔鬼山發現一女浮屍,而水警已將其屍體送至西灣河水警基地。
1350 於隊目陳小林(音)到達基地。屍體年約25-30,全裸。頭髮至肩,有少少染金。身體有少少傷勢
1410 拍下十張與屍體相關的照片。
1411 傳召法醫(姓藍)
1425 法醫表示案件不是最緊急,不會到場。
1430-1445 聯絡總部失蹤人口資料庫及叫各區水警巡邏看看有沒有其他可疑物品,兩者均無果。
1630-1700 食環署運走屍體到域多利殮房
1830 上載照片至光碟

於九月二十三日,
0930 李警員跟另一警員到域多利殮房檢屍,並將案情告訴給賴法醫。

於九月二十四日,
0930 進行解剖程序,警員51793 拍攝與解剖程序相關的照片
1230 程序完畢,有二十八張照片,抽取人體樣本進行化驗,包括:
胸部樣本(?)
膀胱樣本(?)
一肋骨
肺座(?)
陰道樣本(?)
一撮頭髮
左右手指甲樣本(然而由於手掌已有點發腐,決定切除左右手姆指代替)
(講得太快有錯請指出)

1400 將人體樣本以證物包裝
1600 將人體樣本交給值日官放進雪櫃冷藏

於九月二十五日。
1030 拿回兩隻姆指,將其交給鑑證科,提取指紋,成功。
1430 姆指歸還給殮房

於九月二十六日
1345-1530 將樣本送到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做化驗
1715 將樣本作指紋比對,有記錄,為早前彥霖被捕的襲警案中的指紋
1815 資料庫中得知死者為陳彥霖(有身份證等私人資料不作披露)
1900 將進度匯報給上頭,案件轉交重案組

書面口供完畢

[詳細版]
後補。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控方嗰part有d亂,遲d出

--------------------------
📌辯方陳詞補充:

在政見對立的示威中,似乎沒有互相理解空間。但在審訊時,見樹不見林是不適當的,辯方案情提出現場其實有其他示威者,有d較暴力;有d較和平,並不是所有示威者都是暴力,說法得到控方第一證人承認

刑事案件在舉證時,不是先有結論再舉證。在不受爭議的證供中,又提供了案情呢?一個由12:30出門,案發前11小時都保持和平行為的示威者,進行所謂惡意攻擊竟然只維持十幾秒,對控方第一證人的「惡意傷害」只係爆咗粒痱滋,並無客觀證據證明有其他傷勢。被告有惡意可能性又有幾大呢?

情況會唔會如辯方所講,事件係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誤會控方第一證人襲擊現場人士,而控方第一證人又誤會現場人士襲擊佢。成件事會唔會係誤會呢?

--------------------------
📌法律觀點問題

1. 一罪多控
本案控罪重疊,且「大罪包小罪」。例如被判誤殺罪名成立,那麼謀殺就不能被提告,否則會一罪兩審。本案而言,因AOABH的控罪元素被包含在暴動罪中,即使在兩罪同時審理,其中一項控罪/案情亦必然會再裁定多一次

🛑再極端d講,每打一拳告一次普通襲擊都可以㗎,但我諗法庭會視之為濫用司法程序

2. 控方第二證人證供可接納性(比重問題)
他作供時指稱,因多次翻看錄影片段熟悉被告的衣著步姿。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而且證人亦同意常人觀察亦可得出同一結果,證人在觀看片段時亦無放大。情況就好似披咗假嘅權威,影響法庭裁決

3. 自衛及防止罪行
控方亦同意,若被告行使武力作自衛或防止罪行發生,驚佢襲擊他人及衝入警總,則屬合法。普通法下,可用合理武力拘捕或防止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發生。被告證供指,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推跌女仔,所以有基礎阻止,執行合法拘捕權

4. 參與時間
非法集結不是一但發生就無限延續,波及現場所有人士。非法集結是作出訂明行為的人,才是非法集結的參與者。而同時同地亦可以有不同的非法集結,目的亦可以不相同。被告參與的非法集結是獨立事件,當時不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察。被告參與的部份,在控方第一證人扶手電梯底完結,被告叫人不要靠近,片段顯示被告背向警總,控方盤問時亦無否定被告的說法

辯方認為,暴動在控方第一證人跑上扶手電梯一刻開始,而當時被告似乎在阻止其他人衝上扶手電梯,控方亦不否認這說法


3. 法律意圖
令人合理地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前題是要有犯罪意圖,辯方邀請法庭prove mens rea 。

例如有3名熱心人捉賊,若旁觀者意會捉賊的人非法使用武力,他們又會否干犯暴動罪呢?我諗立法原意唔係咁

4. 共同目的
控方立場表示,共同目的可以係共同破壞社會安寧而不須再進一步證明有其他共同目的。辯方立場希望控方除訂明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外,證明被告與在場人士有其他共同目的。否則會出現「為破壞社會安寧而破壞社會安寧」的謬誤

🛑被告使用武力的意圖,是真誠地相信用阻止控方第一證人衝撞襲擊在場人士,不是有犯罪意圖而使用武力。即使參與同一行為,亦可以有合法意圖或非法意圖,不代表是有相同意圖。被告指參與其中目的是癱瘓警總,向警方宣示不滿,所以被告選擇搬鐵馬到正門。但被告根本不知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又如何幫助達到表達對警方的不滿呢?

若意圖單純係破壞社會安寧就可以,是否涉及有3人以上的破壞社會安寧就算是暴動呢?咁7警黃袓成案必然係暴動喇

--------------------------
事實:
1.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
2. 控方第一證人轉角時令一女仔跌低
3. 若在場人士打算以眾凌寡,控方第一證人衝上前務實地支持說法。
4. 控方第一證人強調自己好想入警總,令人誤會不足為奇,行為令人誤會煽動衝擊警總


就控方對被告可信性批評的回應:
被告作為普通市民首次於庭上作供,即使證供有瑕疵亦可理解

相反控方第一證人在即時記錄中,只描述痱滋痛,在主問引導下才指出痱滋爆裂,可信性成疑,希望法庭不給予比重

郭官指,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有合理原因使用武力,或是惡意地使用暴力

--------------------------
🛑 需時考慮及準備裁決理由,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0:00宣佈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6/11]
#陳彥霖

[即時詳細版]
第二十四證人 劉言佳 作供

劉先生為屍體發現案的報案人。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日,劉跟兒子去魔鬼山一帶釣魚,該處一向都會有伯伯及叔叔游早水。於1000-1100 時,有一個飄浮物於艇仔的四十至五十米外,劉當初以為是游早水的人,直至飄浮物離艇仔十米外,劉才發現是屍體。於劉的印象中,屍體的左手在肚腩之上,有尺幾的長頭髮,他表示「費時望啦呢啲嘢就」,因此沒有其麼印象。劉報警,水警於20-25 分鐘後到場,他表示水警撈屍「撈咗幾次都撈唔到」。
他認同這浮屍,可能有其他人目見過,只不過沒有報警。事後,他也沒有再特別跟兒子討論此事。

證人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中環 #判刑

王(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中環畢打街置地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枝3B類鐳射筆、7樽白電油、2樽煤油、4個打火機及2個空樽含微量易燃液體

背景:11月14日有人發起「曙光行動」繼續三罷。王於11月16日首次上庭,以共20,000元現金及人事擔保保釋,並須禁足整個香港島。8月17日🛑認罪🛑還押至今。

因本案以公安條例控告,唯一判刑選擇為禁閉式刑罰‼️

已索取勞教、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建議判處勞教或更生中心

法庭跟從建議判處勞教中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尖沙咀 #提堂

D1林(22)
D2黃(23)

修訂控罪(有改案情):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一枝噴漆,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2在同日同地管有兩罐白電油與一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三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有8證人,控辯雙方認為需要審前覆核

保釋事宜:
。D1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問卷需於10月5日前繳交,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宵禁、不准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每周報到一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冼,鄭,陳,郭,何,鄭,馮,丘(15-27)

控罪:
非法集結、2項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阻差辦公

被告3,4同意案情
裁判官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直播員:抱歉不能進去,感謝旁聽手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D1戴、D2温、D4陳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5人當場被捕

背景:2019年11月8日首次提堂,各人獲 #林子勤裁判官 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須每週1次報到,並禁足添華道、添美道、龍和道和夏慤道範圍,且批准D1戴因學業原因赴美交流。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控罪書上不披露涉案警員身份,控方反駁指避免兩人被起底。D1戴獲獎學金申請赴德國交流,2020年1月3日首次向 #林子勤裁判官 申請離港被拒,因離港日期為預定下次提堂日期後;3月13日向 #黃雅茵裁判官 申請再被拒,指因本案涉及多各被告,離港會影響聆訊。D3及D5在6月29日認罪,D5在7月1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D3在7月2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

D1梁、D2周、D3王、D4鄺、D5葉、D6張、D7王、D8卓、D9曾、D10廖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立法會公眾入口外指定示威區,連同 #0609金鐘 另一宗案件的被告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6月9日的百萬人「反送中」大遊行後,政府發稿稱尊重市民表達意見權利,但企硬如期將《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交立法會二讀,至深夜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事隔一年,再多10人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各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控方表示將申請本案與同日另一宗案件合併。

——————

控方申請兩案合併,呈上修訂控罪及案情

首案D1戴及D4陳反對合併,因兩案證人並不盡相同,加上兩案合併涉及證人及律師團眾多,或會令案件需排期較久,另外因二人在現場被捕,錄影片段與二人關係較低,預計另一案辯方將對此有爭議,合併將令原本估計4至5天的審訊大大拖長,案件由11月初首次提堂後已多次押後,對被告生活將造成額外不必要的影響

首案D2温亦反對合併,因面對控罪與其他被告無關,45個控方證人當中只有2個證人與D2案件有關,而且另一案涉及3Gb影片,惟只有5分鐘與D2有關,案情與其餘案件案情基本上沒有重疊

控方指有9個重疊控方證人,包括4個警員
當中認人及同意案情或有重疊可同時處理
另有12段片段,總長2小時
而D2案件案發時處於非法集結現場,與其他控罪有關,因此認為應合併兩案處理

法庭認為兩案有重疊,因此批准控方申請,合併兩案

—————
合併後如下
—————

D1戴
D2温
D3陳
D4梁
D5周
D6王
D7鄺
D8葉
D9張
D10王
D11卓
D12曾
D13廖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立法會公眾入口1外指定示威區,連同 #0609金鐘 另一宗案件的被告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辯方因上週才收到控方文件,需時處理,申請毋須答辯,申請押後4週

D12因工作申請免去兩次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期間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陳(16)

修訂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被告涉以磚頭擲警員的手,致其手紅腫。
(摘自頭條)

備註:被告首次上庭時,需坐輪椅出庭,由庭警推至犯人欄。辯方早前向法庭投訴指,警方制服被告後,仍以警棍毆打被告的頭和腳,又在警車上毆打其傷口;被告被帶回旺角警署後,繼續遭警員毆打。
(摘自立場新聞)

‼️‼️‼️‼️認罪‼️‼️‼️‼️

詳細案情(抱歉太多雜聲聽唔清):
2020年1月19日2112左右,有黑衣示威者在登打士街與西洋菜街堵路。2231左右,警員 X、Y ,即PW1、2(是便衣)在案發地點附近巡邏,當時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在徘徊,左手拿着磚。警員在觀察期間,聽到被告大叫「死黑警」,並辱罵粗口。PW1叫停被告,並舉起左手叫「警察!唔好郁!」。被告看着警員X,再用磚扔他並推其心口2239左右,警員X、Y制伏並拘捕被告。PW3檢取磚頭,磚頭大約9x10x6cm 。被告其後留院,警員X於明愛醫院召喚doctor Chan(PW4)診治警員X,其左手腫傷、瘀傷、擦傷,當日出院,並獲4天病假。

求情理由(抱歉英文唔好):
。無案底
。呈上求情信(家人、老師)
。在學校表現良好,參與大量義工活動、課外活動(例如羽毛球隊)
。曾留院
。快要考DSE
。被捕後對被告影響很大,例如精神方面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待索取感化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6/11]
#陳彥霖

證人25-27 作供記錄在此。

[即時版]
第二十五證人 莫先生 作供

莫先生為救護員。當日接報到西灣河水警基地。他看見屍體後,認為裸體屍體較少見。他續使用AED,以確定身體內沒有電流。屍體有多處輕微損傷,表皮亦有被刮裂開。他不能說出屍體死亡時間。
由於身體有屍僵(死亡十二小時後出現)及屍斑(死亡後兩三小時後出現),他判定屍體為明顯死亡。

證人作供完畢。

第二十六證人藍偉文醫生作供
藍醫生於衞生署擔任高級法醫科醫生。於九月二十二日,他收到一個電話,有一名赤裸女屍需要檢驗,法醫認為現場勘察無助提供更多證據,因而拒絕。他解釋,屍體已經開始腐爛,因而若要醫生再到現場檢驗,有機會令屍體狀況變得更差,觀察亦未必比警員更準確。

他續解釋屍僵及屍斑的形成。
屍斑是身體中的紅血球於身體停止運作後沉底,從而造成屍斑。
屍僵是由於身體身陳代謝減慢,令肌肉缺乏活動,最後導致硬化。
他指,一般若屍體浮於水上,會面向下,令屍斑於面背產生。
(醫學知識有錯請指出🙇‍♂️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第二十七證人康𧙗軒

康為政府法證事務部的化驗師。於港大化學系畢業。於十月二十一日,他為死者陳彥霖寫了一份報告(C26)。
康於九月二十六日收到來自警方警員 20047 ,需要做毒理化驗,包括其胸腔液,肝臟樣本及膀胱沖洗液。
他做毒理篩選檢測化驗有四十多次經驗。他指,這實驗只能知道有樣本中有甚麼藥物/毒品,而不能知道其濃度。

相關化驗能所驗出的藥品/毒品包括:
安非他命,K仔,冰,大麻,安眠藥及精神科藥物等。就着以上的化驗,結果呈陰性。

死因研訊主任問死亡時間會否影響抽取樣本的準確度。康答,若距離死亡時間一個月後才化驗,結果未必會準確。如小於一個月,則為絕對準確。大麻方面,化驗能得知死者死前五天內有否吸食,盡管是微量也可得知。精神科藥品方面,化驗能得知死者死前兩天內有否吸食。

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至明天0930。

[詳細版]
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梁(20)🛑已還押607日 (31/12/18被捕)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18年12月31日,在紅磡黃埔花園一單位內,無有牌照申請下管有5支手槍,3支長槍及905發子彈。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2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鑒於案件關係複雜,自行參考明報

(後補今早09:30案件, 請自行判斷手足是否已離開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3/5]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第2天審訊(第1部分)
第2天審訊(第2部分)
第3天審訊(第1部分)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
PW4 周嘉文總督察 作供

📋主問
2020年1月1日2301時,PW4從同事收到消息指花園街及奶路臣街交界有人利用雜物堵路,山東街有可疑人士聚集,於是指示他們到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集合,在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望向山東街與花園街交界,見到有人沿山東街跑過,於是左轉入山東街,望到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有7至8人打架,再往前自到有人襲擊另一名男子,後來知道受襲男子為19597,黑上衣黑長褲不斷用拳頭襲擊,灰白間條上衣男子拳打腳踢。

當PW4跑過去剩下黑衫褲男子、黑白間男子及深色衫男子,黑色衫褲男子及黑白間男子拉回被抓住的男子,灰衫人士用腳影19579的頭部,由其他同事協力制服該名男子。

在3月3日的認人程序,認出正正是襲擊同事的灰白間男子。

📋D1法律代表盤問
PW4表示直到合力制服D1的時候始察覺10879,在此前他都沒有察覺到其他警員,他的解釋是專注在正扭鬥的一班人。

他看到D1被19579抓住,D1用右手向19579揮拳,從上而下向19579的頭部位置施襲3次。

辯方指出:
當19597在後方被追打,19597向D1接近 — 不知道
當19597走向D1,D1撲向19597 — 不知道
D1與19597雙雙倒地 — 不知道

📋D3法律代表盤問
PW4表示接近時看到同事的警棍才辨出是警員。

📋D4法律代表盤問
PW4承認在1月2日的補錄筆記以及口供都沒有提及灰白間男子拳打19597,亦沒有在3月3日的口供提及拳打腳踢。他承認當中只有1至2秒時間觀察灰白間男子面容。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判刑
👤司徒(21) #1105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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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認罪和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法庭批准控方將證物3,5,6充公。

辯方求情:

被告是香港科技專上書院的學生,修讀日本及文化研究學系。他出身來單親家庭,曾任餐廳兼職幫補家計。今被告及時認罪,為法庭節省時間及表達悔意,案件亦已對被告造成充份阻嚇。被告、被告母親、上司及顧客撰寫的求情信可反映被告是孝順善良的人。

辯方指出本案情節並非嚴重,當時沒有任何騷亂,被告當時亦不知道的棍已注入水泥,亦幸好沒有因使用而犯下大錯,而且當時他與練舞隊友一齊,並沒有意圖使用該棍,因此本案只是單一事件。

辯方指出律政司拒絕與辯方商討控罪,理解法庭在本案判刑選擇十分有限,只能考慮判處被告監禁或勞教中心。在此情況下,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短期監禁處理本案,讓被告可以及早與家人重眾。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到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綠,他亦沒有使用武器傷人,該場合亦沒有任何示威。法庭以有內地生在中大揮刀的案件作例子,認為律政司在處理本案與該案的守則落差太大。法庭原打算判處被告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但現時選擇有限下,認為監禁15天是合適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得到1/3刑罰扣減至監禁10天,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4/5]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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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9302 魯志銘
PW6 12204 余潤輝
PW7 11124 林炳耀
PW8 46894 李志強
PW9 48519 張凱華

以上證人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就D4的特別事項表證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7/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即時]

傳召證人28
政府高級化驗師李詠文博士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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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發現指甲上有外來衣物纖維
於2019年9月26日檢驗指甲樣本,如有發現衣物纖維,會先保存再化驗指甲上,但沒有發現。

一般情況下,死者如有掙扎,通常會在指甲留下外來衣物纖維,透過比對嫌疑人的衣物樣本,可證明死者有否接觸嫌疑人,接觸愈強,留下的纖維愈多。但本案死者在海上漂浮2天,指甲的衣物纖維有可能被沖走,因此無法就化驗結果下結論

*沒有化驗腳甲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17條
10月6日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內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警棍,企圖作為非法用途

認罪

案情撮要:

警方上年10月6日在窩打老道見200人聚集,警車鳴笛,眾人逃跑,警方在多實道截停被告,回到警署後在被告背包左側袋搜獲證物17伸縮棍,證物18兩包電線索帶,警誡之下保持緘默,政府化驗,3月31日起訴,4月2日出庭答辯

辯方求情

被告初犯

31歲,犯案時30歲,身為職工會聯盟教育幹事,今媽媽哥哥弟弟女友前來旁聽

三封求情信

1)總幹事馮紹特:
2013年入職工盟,七年時間,四年支援外傭,努力上進,主動增進知識,高度評價

2)香港亞洲家務工聯會外傭聯合撰寫:
盡心盡力輔助外傭,為弱勢追討欠薪,中介苛扣,不辭辛勞。希望儘量寬大處理。

3)大學同學歐陽先生
嶺南社會科學系,大學時熱心社會,學生會期間很多付出貢獻,一路對社會服務,對外傭工會付出很多服務心機。社會氣氛高漲期間,一時糾結,犯下錯,考慮對社會貢獻,出於朋友感情,希望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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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明白罪行嚴重,不敢奢望要求社會服務令報告。返警署搜出伸縮警棍,截停拘捕一刻並無使用

官:接納當時並無手執以及使用

辯:明白並非最早認罪。同警方商討用了一段時間,7月29號去信控方商討,控方8月5日回復接受提議。

官:經修訂控罪和原本控罪分別?

辯:差了兩包索帶

官:昨日要求社會服務令,你沒有在這個方向特別助理,很多案例有顯示。如果判監禁,第一庭(認罪)減三分一,到我這裡最多四分一。而現在控罪詳情有改變,我是否應該三分一扣減,還是繼續百分之20-25?你的立場是

辯:我希望爭取百分之二十五減刑。三分一我們不夠膽利用控罪更改來爭取。很早商討認罪,證人方面很早就不需要安排,希望考慮輕判。

官:早前我審理另一攻擊性武器案件,控辯雙方沒有留意高院一宗案件,8月6日宣判,新羅列了很多與攻擊性武器有關的 判刑(HCMA101/2020),我處理那宗涉及雷射筆,原則類似。HCMA101/2020羅列與警棍有關案件,有罰錢5000元,其他都是監禁有三個月開始,大多數6個月,甚至去到9個月,警棍都是一兩支,有一宗6支判12個月。全部都是3-9個月監禁,12個月監禁都不為過,這麼新的案例,主要涉及考慮因素,數量,擺放位置,單純管有已經很嚴重,其中一個被告衝突完才去到現場。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公眾地方帶有攻擊性武器,單純管有已經有很嚴重的刑責,另外加刑因素 包括接近示威地方。公道些你應該先看看。那個是控罪33,但考慮因素差不多。至今我未有聽見你求情提及他當時帶有警棍的目的為何。

當庭檢視證物伸縮棍
30CM-52CM(伸長後全條度長度)
20CM-22CM(報告寫的長度,應該是棍頭位置,不包括手柄)


休庭押後至10:30再處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9元朗 #傳票案

李 (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李於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扶手電梯底,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即二胡。

背景:
李當日與平時一樣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未幾有途人指罵他嘈吵,其後便有警察來警告他,指會票控他。(參見 獨立媒體報道

辯方要求向控方索取文件,裁判官批准辯方要求,控方需在21天內交文件給辯方。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再訊。

(因裁判官聲音較細,未能聽清有冇保釋條件,如有錯漏,敬請原諒🙇‍♂️。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認罪罪成
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證物充公

===😔=細節

辯:看完案例,聽了官引述相關段落考慮相關因素,法庭要考慮數量種類性質,存放意圖等六個因素。我方就此補充求情方向。第一數量:少,一支;性質並非刀那麼嚴重;存放位置在背囊,並非手拿。意圖方面,當時被告從九龍城方向行去事發地點在地上執到,地上多雜物,他執到放進背囊,沒有任何意圖使用或者拿上手。

官:案發地點顯然附近正有一個堵路行動,被告位置在隔離,裝束外觀大家見到,你說他突然在街上執到放進背囊,控方是否同意?

控:不同意

官:辯方你想清楚這樣被告可能要上庭給口供。兩分鐘前執到放進背囊,難以信納,控方反對,你應該拿指示,被告可能要作供。我接納的事實是他持有警棍,身處示威現場,儘管沒有顯示他有參與,而伸縮棍唯一用途就是傷人,我只能在這個方向去判刑。(條例)17比33較輕,但都是警棍。

辯:我們沒有爭議17與33

官:突然執到的說法難以接受

辯:不堅持這個說法,不是最差的情況,數量以及沒有拿在手,希望法庭從這個方向考慮。

官:高院案例LIST out 考慮因素,警棍數量絕大部分一支都要9個月/6個月,至於例外的3個月和罰款的我不知何原因。

辯:不敢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處理,希望儘量輕判。

官:不能接受突然之間執到的說法, 表面上看不合常理。控方無需證人到庭?

控:唔需要

官宣判:

被告背景31歲,家人媽媽兄弟姊妹女友,工作在職工盟擔任幹事,求情信可見工作有熱誠,表現尚可,協助外傭等組織爭取權益,也見到朋友信件有好的評價,坦白認罪,顯示一定悔意但在訂立審訊日期後,控方確認省卻證人出庭時間。

被控228章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意圖做非法用途

考慮高院案例,該案被告控罪公安條例33條與被告不同,但法理相同。考慮攻擊性武器考慮因素、性質、是否容易使用,接納沒證據你有使用,而且藏於背囊,但殺傷力強大,延伸50釐米,沈重,可以重複使用。雖然無案底,辯方也認同適合監禁處理,認為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考慮認罪之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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