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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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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蔡,廖,* (14-30)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 - 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 D1, D3 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 不認罪

案情:
(1) 被指於19年9月24日於旺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被指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以同樣條件繼續擔保

控辯雙方須草擬聯合問卷及同意案情,三天前交上法庭

案件押後至 11月19日 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2中環

D1:葉(22)/ D2:葉(26)
D3:吳(25)/ D4:黃(35)
D5:歐(22)/ D6:楊(24)
D7:陳(26)/ D8:吳(20)
D9:傅(25)/ D10:羅(24)
D11:陳(25)/ D12:陳(22)
D13:羅(22)/ D14:鄭(22)
D15:李(24)/ D16:潘(23)
D17:楊(17)/ D18:吳(23)
D19:黃(26)/ D20:陳(23)
D21:蔡(23)/ D22:林(23)
D23:黎(17)/ D24:陳(24)
D25:梁(24)/ D26:韓(29)
D27:袁(24)/ D28:葉(29)

控罪:(修訂1-31,新增32-33)
(1)D1-28 參與非法集結
(2)-(27)D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D11 管有危險藥物
(29)D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D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D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D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D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D1-28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27)D1-19, 21-27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圍巾、防毒面罩
(28)D11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29)D2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30)D2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31)D28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2)D8被控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33)D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觀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時段
🟢(獲批)D3申請指定時日豁免禁足令,並承諾需要時以不少於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關於具體時間日期資訊
🔴(被拒)D3申請以更寬鬆處理因工彈性調整宵禁事宜
🟢(獲批)D7申請申請延長報到時間時段
🟢(獲批)D7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D8裁判官確認維持上次修訂宵禁時間
🟢(獲批)D1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1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19申請豁免指定日子報到
🟢(獲批)D2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22申請延遲宵禁開始時間
🟢(獲批)D2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日子
🟢(獲批)D2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 - - - -
各項控罪之案發地點修訂為:
(1)-(27) 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
(28)-(33) 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

蒙面:
D2-7,10-11,15-19,21-24,26使用一個口罩
D1,9,12-14,25使用一條圍巾
D8,27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被指於12月21日,在尖沙咀海洋中心2樓2337舖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即曾雋賢

———————————

裁決理由

案發當日,PW1奉命到海港城2樓與其他便衣警進行定點觀察,於18時許得悉有同事在海港城被襲,於是前往增援。當PW1在2337店外看到被告人,向被告人表明警員身份,要求被告人讓路。當他行經被告時感到右前小腿被人「撠」倒,令他失去平衡,右腳落地時感到右腳踝扭傷,因而感到疼痛。

辯方不爭議被告人的腳曾經郁動,但爭議被告人是否知悉警員身份。

案發時,PW1趕往支援,聽到有人起哄大叫「有狗」、叫人「小心」等說話,而現場人潮有所減退,商場內人士並非爭相走避。PW1大聲叫「警察,麻煩讓開」,辯方質疑PW1是否曾向被告人表明身份,PW1在庭上表示自己曾三次向被告人講「警察,麻煩讓開」,但在口供紙內提及「不斷講」,裁判官接納PW1因表達能力欠佳而有所不同,況且,PW1心繫上前支援受襲同事,PW1向被告人表達身份要求讓開亦屬合情合理。

PW1於庭上示範當時的聲調,裁判官留意到PW1雖然戴上口罩,沒有大聲叫喊,聲線仍然清晰,語速正常,裁判官信納PW1的說法,PW1向被告人接近並多次表明身份,在半米距離內被告人理應聽到PW1的說話。

PW1清楚描述被告人「撠」倒他的過程,完全吻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情況,雖然片段質素不如高清,但片段仍可清楚看到PW1與被告人案發的情況,加上片段內的身分並不爭議。法庭小心留意片段顯示的情況,當PW1未越過被告,被告人原本雙腳拍埋,當PW1與被告平排,嘗試越過時,裁判官留意到被告人雙腳明顯分開,而PW1被「撠」倒的情況,法庭留意到被告人雙腳分開1至2呎,這一系列動作被閉路電視清楚拍下,辯方亦不爭議被告的右腳曾經郁動,裁判官裁定被告人的右腳引致PW1失平衡跌倒。

PW1庭上描述的傷勢與醫療報告吻合,雖然在表格只寫下「右腳扭傷」,並無提及右邊有小紅腫及疼痛等症狀,裁判官認為表格並非一份口供,接納PW1解釋當時覺得只寫一項便足夠。

PW1說話清楚,內容與閉路電視片段吻合,傷勢與醫療報告亦吻合,作供期間小心思考問題,鄭念慈裁判官裁定PW1曾雋賢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雖然PW1當時以便衣執勤,但有清楚表明身份,雖然環境嘈雜,但PW1半米內向被告講「警察,麻煩讓開」,被告人沒有讓開,反而伸開右腳,「撠」倒PW1。辯方提出被告人的動作可能出於意外,但裁判官認為辯方沒有提出證據支持,而片段亦清楚見到被告人伸腳,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人見到PW1越過他而故意「撠」倒PW1。法庭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人現齡28歲,工商管理一級榮譽畢業,17年加入政府,職位為助理文書主任,5月被政府辭退,至今仍然無業。

前上司讚賞被告人勤奮、熱誠,超時工作務求達到服務承諾。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案屬同類案件最輕微。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6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期間還押候判,裁判官明言只會考慮判監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 #0811將軍澳

楊(23)🛑已還押逾15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求情&詳細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185

求情📌
家人和同學均有到場支持。從家中、學校和就業三方面進行分析,學校方面,被告表現良好,是個負責任和主動的學生,雖中途成績有跌,但最後都憑個人努力考入理想科目;就業方面,現有一份全職工作,有穩定收入,僱主表示被告是個聰明和勤奮的員工,並歡迎被告隨時回歸公司;個人方面,被告養活自己,有給予家用,閒時做運動。被告家人和女朋友表示,被告有明確的人生目標,又有一直關懷和照顧他們,形容被告是最強後盾。今次被告是出自對香港的熱愛,一時衝動,沒有考慮後果,才會做出愚蠢行為,但他已受到嚴重教訓,相信他願意承擔,將來會是守法公民。感化官則表示,被告有家人和朋友支持,是個正面的人,相信日後不會再犯。

被告求情信表示自己受到衝擊,對今次事件和連累身邊的人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日後可以對身邊的人負責任。

另外,被告曾經參與一部電影助理製片,電影製作獲得台北金馬影展提名,顯示被告於電影方面有天賦,還押時仍然努力閱讀電影相關書籍,希望未來能夠繼續為香港電影業出一分力。

律師再引用黃之鋒案,指出若案情相對輕微,沒有預謀,規模細,沒有造成或只造成微小的人身傷害,可相稱地減輕比重。希望法庭就今次案件,可以判處較輕微的刑罰。

判詞📌
有小心考慮和閱讀求情說話和信件,被告上次坦白認罪,案發時受到社會運動氛圍和剛畢業找工作的壓力,一時衝動,觸犯法例,深感悔意,還押期間有悔疚感,深深反思,由於非常想有穩定收入照顧家人,即使找不到電影相關工作,仍願意接受其他工作。僱主亦表示被告表現出色,願意重新聘用他。

回到案情,一群示威者於深夜時分出現,叫囂,並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挑釁警員,警方曾發出警告,但示威者仍拒絕離開,繼續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導致其中一名警員眼部不適。法庭考慮判刑時,需考慮黃之鋒案件的判刑原則,判刑需有阻嚇性,確保公共秩序有所維護,監禁是唯一恰當的選擇,考慮過所有因素,適當量刑起點為4個半月監禁,現判處3個月監禁‼️‼️

代表律師表示會申請保釋上訴,申請獲批

保釋條件: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報到
現金擔保$5000
宵禁令(12-6am)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8灣仔 #提堂

黃(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9月28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港灣道交界保管一支士巴拿及一罐噴漆。

案件將押後至 11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1 何 (36) 🛑已還押逾6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6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6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6個月
D5 楊 (28) 24/4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裁判官批准D5, D6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羅(19)
D5:李(17)
D6:梁(24) ‼️澳洲留學未有到庭
D7:梁(24)
D8:吳(24)
D9:伍(20)
D10:龐(34)
D11:潘(22)
D12:P.D.B/尼泊爾手足(34)
D13:譚(24)
D14:謝(23)
D15:王(23)
D16:王(22)
D17:黃(23)
D18:黃(23)
D19:王(27)
D20:黃(18)

控罪:
D1-20 暴動(修訂日期及地點)

詳情:
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6:梁(24)缺席聆訊,現於澳洲留學。上次法庭已發出拘捕令並充公其保釋金。
另外轉介後D7會變D6、D8會變D7... 如此類推

案件轉介至10月1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普通襲擊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判刑:
(1) 3年10個月即時監禁
(2) 5個月即時監禁
(3) 3個月即時監禁(認罪後減至2個月)

控罪(1)(2)刑期同期執行,控罪(3)刑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即時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裁決

D1鄧
D2伍
D3鄧

速報...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罪名成立🛑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罪名成立🛑


*法庭接納所有證人證供可靠誠實
*本案不涉及法律觀點是否知道警察身分,就辯方觀點稱第二證人襲擊D1-D3,沒有表明身份令他們以為是藍絲打人而自衛。法庭認為辯方說法矛盾。不認為D1-D3是一個控制的行為

裁定三人兩項罪名成立

🛑押後至10月16日兩點半九龍城第四庭C4判刑🛑

為D1D2拿勞教、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兒童少年判罪評估報告,
為D3拿背景、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期間三人需要還押🛑

//辯方求情

三人無案底,D1 D2 如今19歲,D3 21歲。

就第二罪名,堵路時間30分鐘,引起不便一個小時多些,並非很嚴重罪行;

就第一罪名,雖然就藍絲打人的說法法庭做了裁決,片段拍到PW3制服D2的情況,不論動作,或者所說的話,PW2都說不想動用武力,我給你走。明顯武力制服PW2後被告們很快收手,D1 D3於PW2糾纏時沒有進一步武力,有機會控制PW2都沒有進一步施以襲擊

考慮報告希望考慮更生、勞教丶背景報告,希望考慮社會服務令

求情信:
D1與D2中學校長求情信,校內好學生, 有紀律,第一被告做過足球隊隊長,D2做過資訊科技風紀。
D1專上教育學院的2名講師,正面評價,
D1 D3兩兄弟父母聯名信,乖仔,家庭學校都覺得他們乖。

此前都有法官講過,基於任何政治意念,對社會不滿不能構成對犯法的求情因素,我無意圖這樣做。但明顯看到他們因為社會情況,作出與他們本身性格違背的事情,如非因為社會氣氛,很多年輕人不會夜晚出來做一些平常家庭不允許他們做的事。

希望考慮行使武力時間短,雖然證人受傷不輕微,但因為其戴眼鏡,並不直接反映武力的嚴重性。無意說證人輕傷,只是戴眼鏡可能加重受傷程度

希望閣下拿背景報告之餘拿社會服務令報告,D1D2希望拿勞教、更生中心報告;D3年紀勞教中心依然可收,不如D3拿背景、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黃大仙 #提訊

D1 郭(28) / D2 張(20)
D3 何(25) / D4 温(17)
D5 麥(22) / D6 譚(21)
D7 鄧(16) / D8 方(18)
D9 楊(19) / D10 卓(18)
D11 郭(17) / D12 鄧(21)
D13 戴(19) / D14 王(21)
D15 伍(22) / D16 劉(24)
D17 黃(23)

控罪:
(1) 暴動(D1-D17)
(2) 抗拒警務人員(D1-D5)
(3) 管有攻擊性武器(D8, D14)
控罪數目與今日提訊有出入,未能確定

上次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471

詳情:
1455開庭,17名被告作出第一次答辯,全部不認罪,代表D2/8/9律師指需要時間考慮,提議押後,控方同意。

法官指出現時未必有法院提供空間,可以一次過容納17名被告一同審訊,因此提出拆案審訊建議。高官提問控方律師,有沒有證據或證人,對個別被告作指控,主控回覆只是概括指控,高官則建議跟據案情撮要內容,分為「在向北和向東方向被捕」、「在向西方向被捕」兩種分類分拆,東北5名被告為一組,西面12名被告為一組。

1515 控方提出需要20分鐘攞指示,休庭。

1557 開庭,控方提出希望依舊17名被告一同審訊,因為擔心分拆後兩件案件嘅裁決不一致,高官先後說出三次「唔可能」,因為有更多人嘅案件需要大法庭,而這單案件主要係審議17名被告有沒有參與暴動,主要證據係錄影片段,估計影響不大,建議控方律師考慮「如何分拆案件」而非「應否分拆」,並且強調控方需要今天決定,控方維持不分拆,高官詢問辯方律師意見,在沒有反對下法庭最終班下命令決定分拆。

分拆組合如下:
D1-D5 涉及第1~6項控罪(原來編號)
D6-D17 涉及第1、7、8項控罪(安排新編號),
控方要在七日內向法庭提交修訂後的控罪書和案情撮要。

兩單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14:30 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定為區域法院)再訊,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李(23)
D2:陳(24)
D3:郭(18) 🛑未能到庭應訊
D4:劉(23)
D5:鄭(30)
D6:林(19)
D7:廖(21)
D8:馬(24)
D9:謝(22)
D10:容(23)
D11:勞(22)
D12:梁(18)
D13:張(28)

控罪:
(1)D1-13 暴動 (修訂:地點)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修訂:物品)
(3)?
(4)?
(5)-(9)撤銷控罪
以下為新增控罪:
(10)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2)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3)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4)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5)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6)D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7)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8)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9)D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0)D9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13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
(10)D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11)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鐳射筆
(1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13)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14)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多用途鉗
(15)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六角匙
(16)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打火機
(17)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鎚、一包索帶和鉗
(18)D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金屬棒
(20)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打火機

🛑D3郭(18)缺席聆訊,現於深圳鹽田拘留。辯方律師指因收不到當事人指示,請求解除職務。充公擔保金。

案件轉介至10月7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924粉嶺
#新案件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無牌進口戰略物品 (違反進出口條例 第6A(2)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沒有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輸入戰略物品,即1件避彈衣、14個防毒面具及3個濾芯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2把大約30cm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

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被告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0948 開庭,是次審前覆核安排了2天聆訊日期。

控方申請新增及修訂控罪,上次未獲法庭批准。

新增控罪(12)及修訂控罪(3)及(4)有爭議。

控罪(12)為新增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各辯方大律師均反對此項新增控罪。修訂控罪(3)及(4),控方申請以AO1及AO2取代警員的姓名及編號。

控方預計審期為10日,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能提供綜合日誌 (Consolidated available dates of trial) 供法庭參考,但強調法庭並非須被大律師的日誌「牽著鼻子走」。

控方不爭議辯方可要求控方選擇控罪,但認為並非現階段處理。控方有考慮過以交替控罪形式處理,但認為檢視過案情後,認為有足夠基礎新增控罪。控方指稱各被告在另一地點匿藏了油漆及對講機。D5身上未搜出對講機,但有1條天線可與該地點的對講機接合。控方認為5人根本是一個「團伙」。

控方呈上〈政務司司長證明書〉,認為只要證明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庭應自動批准匿名令。證明書亦申請不在公開法庭披露警員行動日誌等資料,包括文件性質及非文件性質。控方申請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及在屏風後作供。

控方向法庭呈交近月警務人員被起底數字,指起底情況在本年8月大幅回升。控方指禁制令屬預防措施,如有人違反禁制令,即使作事後補救措施亦不足夠。本案警務人員身份特殊,與一般警務人員不同。如相關警員身份被披露,會違反公眾利益。控方指本案為示威案件,受公眾關注,擔心警員在庭上作供讀出姓名後,他們的個人資料片刻便會被公眾披露。

法庭質疑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明有關警員的個人安全受威脅。控方指現時的確未有實質證據,但舉例指過往有為飛虎隊員提出有關申請而獲批,認為並非須有實質證據證明有威脅才可申請。

控方亦申請禁止披露有關警員的樣貌,即警員作供時使用屏風及特別通道。控方指有關警員在執行職務時需混入人群當中,如披露了他們的容貌會令行動失效。法庭質疑控方申請屏風遮蔽被告並無必要,因被告已見過警員的容貌。控方指各被告從未見過證人1及證人8,即SO1及SO2。控方舉出澳洲涉及恐怖活動及組織的案例,指被告會特別留意證人的樣貌。

薛法官在陳耀成一案裁定是次證明書申請的文件並不相關。而控方指證明書中的文件2及文件4未被遮蔽的部份是與本案相關,但會引伸至披露文件1及文件3的問題。控方指文件2及文件4只有極少部份被遮蔽,符合平衡測試。資料7是最具爭議的部份,但因涉及警方執法的資料。資料5涉及警員的容貌,可供辯方律師觀看,但希望不向被告披露。

控方希望藉申請豁免披露資料6,以保護其他參與本案的警務人員。控方指不希望公眾知道有多少名警務人員有能力執行相關職責。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 [1/3]

D4潘
D6范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
2019年11月11至14日,香港有大三罷,以延續反送中運動。11月12日至11月13日早上期間,白石角一帶受阻,包括吐露港公路及東鐵線等地方。於11月12日晚上,控方第一證人回家時受阻,他留意到有人將垃圾桶放出馬路,並觀察到有五名人士在維持馬路被阻礙。有市民證人見到車輛被堵塞於路障前,且情況持續。

到翌日清晨六時,控方第一證人見他們(各被告)移去障礙物給予救護車通過後,再次阻塞交通。有警員到科學園東路,見兩車,截查後的兩車裏,則為本案中的八名被告。第四被告被搜出士巴拿。
(其餘六名被告已分別結案,詳情請查閱以前的直播)

同意事實只有拘捕位置、時間和警員,恕省略。

批准PW3 PW4匿名及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休庭。

1031再開庭。

PW1是一名當時 (11月13日早上) 在場的途人,呈上書面供詞,沒有在庭上讀出。
PW2 姓李的士司機作供。
11月12日下午六點開工。到了約夜晚九點半,在馬料水碼頭附近塞車,聽聞有人從二號橋掟汽油彈、雜物打玻璃在路上。等到11月13日清晨約六點,可以調頭去科學園路往大埔方向,但到了中文大學入口附近又有堵塞而停下。看見前方約四個車位有雜物組成的路障,有巴士站牌、垃圾桶、雪糕筒、燃燒過的紙皮和欄杆等。過了雜物路障的前方有最少三架車。PW2曾經數次離開的士車廂去洗手間,路上有不少人行來看行去,有傾下計。曾經有救護車駛過,有人將雜物搬走讓救護車通過,之後再將雜物放回路障。到了早上十一點,原先泊在行人路的車駛走,後面的車輛亦可通過駛上行人路離開。這時候有警察到場,PW2目睹最少一人被捕。警察到場前的時間平靜,沒有人騷擾。

D4辯方律師盤問PW2撮要。
PW2看不到有人掟汽油彈、看不到設置路障的過程。被捕的人是在行人路上。PW2同意。

D6辯方律師盤問PW2撮要。
主要針對「原先泊在行人路的車駛走」前後發生的事情和PW2的觀察。
律師指出:過了雜物路障的前方的三架車,銀色私家車泊在行人路、白色私家車和藍色貨van泊在慢線。
PW2見解:白色私家車泊在行人路,快線上最少有三架車但不記得顏色。
泊在行人路的車駛走時,後面只有幾架車順利離開,因為警察隨即截停再後面的車輛,繼續塞住郁唔到。快線上的三架車亦冇走。
律師指出,藍色貨van先向前駛再掉頭、白色車u turn、銀色車向前駛。PW2表示看不到。
PW2作供完畢。

‼️注意今天只有上午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太子 #提堂

曾(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一名證人,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有一名證人,已索取所有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需於三天前準備好並向法庭提交同意案情。

除獲准更改報到時間外,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23西營盤
#進度報告

尹(21)

控罪:
(1)刑事損壞(損壞民建聯張嘉恩的區選宣傳物)
(4)管有危險藥物

案件控罪於2020年6月17號判決感化令。今日首次聽取進度報告,感化官報告內容正面,過去四個月被告表現好,建議感化令繼續,而且不需要撰寫進度報告交法庭,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604旺角 #提堂

D1:劉(55)
D2:曾(55)
D3:曾(21)

控罪:(修訂控罪1-3, 新增控罪 4-5)
(1) D1-D2 非法集結
(2) D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D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4) D3 暴動
(5) D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D1-D2各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押後至10月15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應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0902將軍澳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是日修訂傳票內容

控罪: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唐德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雙方根據香港法例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預備的同意案情呈堂。
控方
1. 2019年9月2日0150時高級警員PC18146 即本案PW1 於該處近燈柱編號BE0129拘捕被告,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2. 9月21日警方由Google Map下載案發地點地圖。
3. 9月13日 刑事偵緝警員PC5135,即本案PW2,到調景嶺地鐵站拍攝照片(1-23),同日傍晚於觀塘警署內PW2拍攝聲稱為被告被捕時衣著的照片(24-35),照片集列為P2(1-35)。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以上控方預備同意案情列為P3。

辯方預備同意案情如下:
1. 2020年1月7日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助理安全主任應觀塘裁判法院指令交出CCTV片段,抄錄至CD內。
2. CCTV片段為2019年9月2日0030-0130時片段,沒有經任何剪輯或干擾,當日系統與關鍵時間下運作正常。
以上辯方預備同意案情列為P4。

辯方不爭議專家身份,但將爭議專家報告內的有關醫療意見,不爭議其餘專家報告意見。辯方亦會爭議證物鏈連貫性。

傳召PW1 PC18146 石家浩
PW1 駐守 東九龍機動部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內容將於於審訊後補回。


1140 休庭,控方完成盤問PW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125旺角 #審訊

蕭(4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200章《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PW1作供完畢,PW2開始作供

11:42 休庭

12:30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續)

辯方陳詞:

D1 依賴郭大律陳詞
D2陳詞:
1. 就議題一選擇控罪:既然控方接受控罪(12)串謀的事實基礎與控罪(1)相同,便出現同一行為告兩條控罪的說法。D2不反對新增,但應該將控罪(1)和控罪(12)作交替控罪處理。

2. 就議題三:在此階段不要求控方就1,3,6,7 四個類別作披露,只要求披露2,4,5

3. 就cat 5 警員資料:加埋屏風,如連辯方律師都無此資料,當事人不能見到證人容貌,辯方無從知道該名警員是否被告當日接觸的警員,會實質上影響盤問,令被告不能得到公平審訊。涉案警員不是臥底,不是參與高危行業,極其量是參與監察。控方抽起SO1&2,無法查究警員當日是否真實處於現場。
- 控方基礎在於政務司司長證書,是一個很大方向的陳述。單單基於大方向猜想,而影響公平審訊,是很危險的。此證書不應該是一個一般性的應用。
- 就算沒有特別通道和匿名令,警方也有很多非直接方式隱藏警員身份。
- 就陳輝成一案,辯方知悉警員身份,並非於此案一樣,連辯方也不知悉警員身份。

4. 就cat 2,4:與觀察警員身份有關,需披露原因以上述原因一樣

5. 就著政務司司長證書,不應視作結論性證供。牽涉警員處於刑事情報科,不是臥底,一有披露就無從工作,法庭內已有足夠措施保護一般警員身份。


D3陳詞:
1. 選擇控罪:務實指引內,控方須選擇實質控罪和串謀控罪,否則會令法庭有自相矛盾的指示。

2. 披露問題:需要行動記錄

3. 就陳耀成案例,薛官考慮現在式,考慮相關警員仍是監察警員,才須用屏風和特別通道。相關警員一定要落手落腳監察,才能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

4. 沒有基礎直接指涉及本案的警員受威嚇。正確法律觀點為,匿名考慮是,須有證據證明生命受威嚇,才能削弱公開審訊的原則。

5. 辯方立場,D3於現場被警員毆打,須安排進行非正式列隊認人。屏風匿名會令D3難以認出向他施襲。

D4 陳詞:
1. 就選擇控罪方向,認為應以交替控罪處理。

2. 就披露議題類別1-4,D4不爭議、可以不要求披露,但仍要求法庭以公開原則作依歸。

3. 就披露議題類別5 警方資料,控方沒有提供實質證據證明披露會如何影響警方部署。控方提出起底趨勢上升,與本案無關。披露身份不會對警員安全造成任何風險,或阻礙警員未來執行工作

4. 就披露議題類別6-7,資料與本案有直接關係,更可能對辯方有利,採納D3陳詞。控方申請缺乏具體性。

5. 法庭不應因為極低的風險,而批出匿名令。控方未能提出證據,於本案中有任何實質的風險,令警員蒙受人身安全風險,或影響警方未來部署。控方未有證明於執勤時受傷時的警員,是因為起底,所以受傷

6. 法庭早前已批出禁制令保障警員身份,法庭無需額外批出匿名令。

7. 就議題四,D4不反對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只反對警員使屏風作供而且遮擋容貌。警員於行動時應該清楚會於庭上作供,警方於部署時應已作考慮,避免使用敏感警員作拘捕行動。

D5陳詞:
1. 就法律議題,採納D1, D3 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1123 休庭15分鐘
1145 再開庭,開始辯方陳詞
1250 午休,休庭至下午 2:30pm


———————————
1435 開庭

控方提出於 2021年2月10-11日,2月16-19日進行共六天的審訊。

將於11月11日公佈處理新增控罪事宜、公眾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PII)、證人屏風、證人匿名令及特別通道之安排

案件押後至 明天 9月29日 11: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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