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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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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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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栽判官
#2020125旺角 #審訊

蕭 (4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控方傳召2名控方證人,依賴1段由警方拍攝長約2分鐘的片段,不依賴警誡供詞。

🌟此部分為PW1PW2的作供內容🌟

🌟PW1 警員10231 鄧寶麟 作供🌟

🌟控方主問🌟
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案發當日約晚上十一時許以便裝在旺角巡邏,發現山東街一帶有約三十人聚集。期間留意到被告,當時兩人相隔大約3-4米。期間PW1聽到被告與十多名黑衣人交談,不知道其交談內容。被告其後向在場黑衣人大叫稱「手足,搬啲木板出去」。黑衣人期後搬出闊0.5米,長1米大小的木板,由山東街的周大福搬至彌敦道往太子方向的馬路上。PW1指期間被告曾協助傳遞木板並搬到馬路中心。
PW1指出被告其後走出至馬路中心,用身體擋住行車線。同時間,被告朝住尖沙咀方向舉高手,並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由於被告擋住了行車線,當時馬路上的車輛都停止了駕駛。PW1隨即示意同袍警員6288上前協助,並將被告制服。當時約為晚上11:30。
PW1指被告被制服於彌敦道左3線,被制服時口罩鬆脫。其雙手被警員扣上膠索帶,其後PW1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向被告宣布拘捕。由於現場混亂,PW1未有向被告作出警誡。PW1隨後將被告及其隨身物品交給前往增援的警員6628。被告被捕後,軍裝警員到場把木板及雜物移離彌敦道至彌敦道兩側,以疏導交通。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警員當晚若是便裝裝束,與被告之間亦無障礙物,為何不上前聽清楚被告與黑衣人的交談。PW1表示無需要上前聽其交談,並承認自己在早前撰寫的口供紙內未有提及「被告曾與黑衣人交談」的環節,表示今日首次在庭上提出。辯方問及當時在場人士因疫情關係都有戴上口罩,PW1如何確認大叫「手足,搬啲木板出去」之人是被告,PW1表示當時只集中觀察被告的行為,因而認得被告。辯方指出以上情況皆是PW1誇大及憑空想像,PW1不同意。


🌟PW2 警員6288 蔡希倫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3A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5A組。

🌟辯方盤問🌟
辯方表示PW2的書面證供有記錄被告曾與黑衣人交談及高叫口號,但其沒有在記事冊內提及相關內容,質疑PW2的證供是基於PW1當時在場的觀察而有所記錄,自己則沒有留意,PW2不同意。
辯方再問及PW2案發當晚在記事冊內並無提及被告曾擔任「指揮」角色,指出PW2在現場對被告沒有足夠觀察,PW2不同意。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陳(17) #20200129葵涌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指於2020年2月4日,在葵涌葵喜街金發工業大廈11樓G07室管有11支汽油彈、1支白電油、2支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意圖損毀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求情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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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就被告背景方面,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即使家庭背景不佳,但被告的小學教師、校長和樂器教師均稱讚他努力學習,朋友們則稱讚被告為人友善,當中有人對他勇於承擔過錯感到驕傲。雖然原有中學沒有給予被告足夠有關精神問題上的協助,但被告願意接受完整的精神科治療,醫生亦有給予他在學業上的建議但因被捕而未能貫徹實行。

辯方指即使被告正還押,但他在此期間多次寫信予自己所珍惜的人,希望他們不要重蹈他的覆轍。

就案情方面,辯方指被告在執行原訂計劃時內心其實十分害怕,而且他因受精神病的影響,會容易受朋輩影響且渴望得到他們的認同,間接帶動他做出本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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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

被告於2020年1月29日被閉路電視拍攝到身穿全身黑色裝束的他與2名男子向葵涌警署移動並嘗試向建築內投擲共4顆汽油彈,被告亦有投擲2罐氣油罐,但是因為他們站在馬路欄杆後,與警署相隔太遠,因此目標失敗,過程沒有造成任何人命傷亡,但是險些令1位途人受傷。後來其中1顆汽油彈發生爆炸,幸好沒有對人命及財物造成太大的損失。

在2020年2月4日約18:00時,被告在某工廠大廈外想坐單車離開時被捕並承認上述的行為。他在搜身過程中搜出涉案工廠單位的鎖匙,以及購買部份物品後的收據。

警方在搜查工廠單位時搜出一個黑色背囊,內有汽油彈,被告承認在本案發生前已經完成;此外亦搜出黑衫、黑褲、面罩、通渠水、打火機、帽、外套等物品。

在錄影紀錄中,被告承認他與其他2名男子是因為社會運動而認識,但是拒絕透露他們的身份及聯絡方法。此外,他承認他在1月29日所做的行為是希望焚燒警車及貪玩,事發後一行三人分開逃走,當中被告則回到原有的工廠單位換衫後再乘單車離開。

被告亦承認被搜出的汽油彈是由他自己透過觀看網上片段後自己製造出來,(將打火機燃料等材料倒落玻璃樽),而面罩則是在未來示威活動中使用,不過帽和外套並不屬於他。最後他表示對此事十分後悔,行事太過魯莽,無助推動社會運動。

政府化驗師在本案發生後有對涉案物品有檢驗,結果指出氣體罐內含有高度壓縮及易燃氣體;汽油彈則含有有機混合物,屬易燃性,高腐蝕性物品,會造成皮膚燒傷及永久損傷;通渠水亦有高硫酸含量;打火機亦含有有機熔劑。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指出本案性質屬最嚴重的級別。法庭指出企圖縱火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沒有量刑指引,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則是10年監禁。法庭指上訴法庭在CACC429/2007案中已指出企圖縱火罪不適宜製訂量刑指引,因為每件案件有不同獨特性,及因素,法庭可以就案件嚴重性作出合適判刑。

法庭指出此案件史無前例,亦沒有人把汽油彈丟向警署的案例參考。法庭指出香港在2020年1月期間經歷多次示威衝突,期間有人無差別投擲汽油彈,損毀不同物件,而被告延續此類暴力行為是攻擊法治及社會的秩序。

法庭指被告雖然年輕和有良好的品格,但是在量刑所佔的比重不高。法庭參考了CAAR1/2020案,指縱火案案情屬嚴重,所以判刑時阻嚇性及保護公眾比更生重要。法庭表示會在上述情況、案件嚴重性、被告求情中為量刑作足夠平衡。因此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及精神科報告是希望有更多的資訊協助判刑。

法庭指精神科報告表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本案中的行為與精神病有關,而教導所報告中指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宜進入教導所,可是即使可行,因法庭認為此案控罪嚴重,不會選取此選項。

法庭認為被告在本案中是有計劃及有預謀(例如:租了一間工廠房間;購買製造汽油彈的材料;觀看網上片段學習如何製造汽油彈;案發時全身黑色裝束,是為了避免令人認出,降低被捕的風險;事後有換衫等)。

法庭指本案的加刑因素是在於被吿借對警署造成破壞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燃燒普通的報紙或雜物。法庭指出汽油彈是相當可能嚴重的武器,除了可以加速火勢蔓延外亦十分不穩定,是危險且具破壞性的物品。

法庭指有閉路電視拍攝到當被吿3人燃燒其中一個汽油彈時突然有火焰衝出,法庭認為是他們未能預料的情況,可見汽油彈的不穩定。而且當時有途人路過警署停車場入口,法庭認為沒有汽油彈對途人造成傷害只是幸運,因為當時3人可能沒有看到途人,甚至看到也不在意。

法庭表示當時後來其中1顆汽油彈發生爆炸,幸好沒有對人命及財物造成太大的損失,若當時有人/車接近它後果將難以想像。法庭亦表示被告也應對沒有傷及途人及被控更嚴重的控罪感到幸運。

控罪2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出被告被搜出的物品(汽油彈,打火機燃料等)本身是用以干犯縱火罪,當中的物品亦可以對人們的皮膚造成燒傷及損害視力。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案情、案情元素、被告的求情、個人背景及兒時經歷後,認為並不能支持法庭對被告給予刑期扣減,因此最有力支持刑期扣減的已經是即時認罪。

考慮以上,法庭認為控罪1和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和3年6個月監禁,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3年4個月監禁和2年4個月監禁。而法庭為展示案件嚴重性,會下令將控罪2中的6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310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1061&QS=%28%7Bchan+chun+fai%7D+%25parties%29&TP=RS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栽判官
#2020125旺角 #審訊

蕭 (4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第一部分👈🏿PW1,PW2作供內容

🌟此部分為結案陳詞,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結案陳詞🌟
PW1表示一到達現場就立刻鎖定被告,期間兩人一直保持3-4米距離,中間無障礙物。辯方質疑當時現場最少有三十多人聚集,PW1不可能一到場就能立刻鎖定被告一人,又指出被告當時的衣著與其他在場人士並無差別。

辯方指出PW1難以與被告長期保持3-4米距離而且無任何阻擋。當時人來人往,現場嘈吵,PW1理應難以分辨大叫「 手足,搬啲木板出去」之人的身分。指出此情節有可能是PW1誇大及捏造。

PW1指出被告有協助搬木板,但當PW1被問及現場其他情況,PW1均回答「冇留意」及「唔記得」;其甚至不認得案中關鍵的木板,反而認得當時蒙著面的被告。辯方指出PW1當時彷彿只留意到被告一人,對於PW1當時要執行拘捕堵路人士的任務是不合情理的。

PW1 出庭作供時指出被告曾高叫口號,卻沒提及自己的書面供詞中所指出的「被告做手勢及指揮他人堵路」一環節。辯方認為此為重大遺漏,令人質疑事件的真確性。

PW1又稱被告堵塞馬路令車輛停低,但盤問之下卻回答「唔記得」或「無留意路面狀況」,實為不可思議。

PW1表示由到達現場、發現被告、進行觀察以至進行拘捕,期間只相隔了兩分鐘。辯方表示此說令人質疑PW1是否能於短時內做到如此詳細的觀察,又指出當時現場有許多人士的衣著與被告相似,表示PW1有機會認錯人。

辯方指出PW2的證供不可靠。PW2的證供大多與PW1所提及的細節相同,例如被告與黑衣人交談,被告叫口號及指揮其他黑衣人繼續堵路,惟以上事項均無記錄於二人的記事冊上,但二人卻一同於書面供詞首次補充,令人質疑PW2的觀察是受到PW1影響。

綜觀以上,單憑兩名控方證人的供詞,難以知道被告有否進行堵路行為。

🌟控方沒有相關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15把開信刀、2把刀和52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蘇在8月5日晚上,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被截查,被搜出卡片刀,及後在搜屋時搜出氣槍、刀具、鐵鎚、頭盔及磚頭等。

背景:8月7日首次提堂,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刑事損壞」,獲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進入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100米範圍;11月13日被加控「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保釋金加至10,000元;6月10日蘇否認全部控罪,排期今明兩天審訊。

——————

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辯方亦將傳召1名專家證人

1010開庭
傳召PW1偵緝警員9751伍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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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

案發於2019年8月5日19:45 ,PW1偵緝警員 9751伍翰林 在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外截查一名男子,當時以特別更當值,在宿舍外一帶巡邏。當時任何人士都可以出入紀律部隊宿舍鐵閘內,惟進入大廈會經過保安處。

於19:45,PW1於紀律部隊宿舍外截查一名男子,男子穿短袖深色上衣,淺色長褲,沒戴口罩,手拖黑色行李箱,孭深色背囊,腰間戴住好多野,左邊數起UK品牌細黑色袋仔,掛著cap帽,右邊有小袋放電筒,最右有一串鎖匙。當時PW1覺得該名男子形跡可疑,男子從祥和苑斜路行上和康徑,PW1當時身處和康徑,見到男子直往和康徑行。當時截查男子距離紀律部隊宿舍約50米。

因應當時社會狀況,PW1雖以便裝執勤,但身穿有警察風褸、戴頭盔,身上配有裝備,同行有警員19228。PW1出示委任證,截查該名男子。當時PW1與警員19228兩人一組巡邏,一樣裝扮。現場附近稍遠處亦有其他警員。

PW1叫該名可疑男子放低行李箱及背囊進行搜查,由頭至腳開始搜身,先搜上身,再搜腰,腰間戴住工作皮帶,由左至右搜查。UK品牌細黑色袋仔內有3部電話,袋外格搜到1把摺刀,再搜到工具卡,PW1將搜出物品放於行李上。右邊袋仔放有電筒,鎖匙抽上有摺片剪鉗,再放於行李上。
搜褲腳,鞋,均無特別。

PW1將身上搜出物品放到右邊風褸口袋,之後搜行李箱。行李箱內有急救包、剪鉗、醫生聽筒、FA黃色背心、防毒面具、迷彩大背囊內有1把鉸剪、棉花、消毒藥水等等急救用品。PW1於晚上20:00完成搜查並拘捕該名男子及警誡,警戒下男子表示「無嘢講」。

PW1帶被告回秀茂坪警署進行調查及落口供,落口供前有向被告說明被捕權利。口供以會面記錄形式進行。PW1先協助被告洗傷口(被告不小心擦傷,PW1表示不知原因),後於1號接見室進行會面記錄。2020年8月6日 00:15完成錄取一共5頁口供,PW1向被告複讀口供,期間被告伸手抓住文件,雙手把口供撕開兩下,將整份共5頁口供撕毀。接見室同場仲有一名警長「兵哥」,由於被告唔肯簽名,所以PW1請上級來進行加簽。被告撕口供後,PW1制止被告,以「刑事毁壞罪」再拘捕被告。其後於同一接見室再落一份口供,被告仍不願於第二份口供簽名,因此PW1再請上級兵哥協助進行加簽。

辯方盤問

PW1於2019年8月5日19:30開始與19228於和康徑巡邏,附近同時亦有幾名警務人員執勤。PW1當時手持透明圓盾,圓盾上有警察標誌,PW1表示不知道圓盾上「警察」二字有無反光。PW1指被告人身上帶有很多行李,四圍張望,行跡可疑,故上前截查被告。PW1表示被告停下遭搜身時無逃跑,但卻無留意身旁同事19228有否出示委任證。辯方問PW1有冇除下被告腰帶,PW1表示無。

辯方質疑PW1為何不先查閱被告身分證就開始搜其隨身行李,PW1稱要先確保被告身上無傷害警員的危險性物品。辯方問及有冇留意被告身上物品有無一本記事簿。PW1確認有記事簿,辯方澄清記事簿內有名片、實務急救症、物業顧問卡片、地產營業員卡片、醫管局發出的急救證明。PW1並沒有檢取相關卡片。辯方亦質疑PW1沒有第一時間拍下卡片式摺刀當時呈現的狀態,反而還原卡片摺刀。PW1稱要分別拍下摺刀打開及摺上的狀態,以顯示該為卡片式摺刀。辯方再質疑PW1不把摺刀放回UK牌黑袋,反而放進自己的風褸袋。

辯方稱沒有相片顯示搜袋當刻摺刀的狀態,亦指若刀鋒打開的話,會長過暗格深度,黑色小袋亦會被刀鋒刮穿。辯方澄清PW1所搜出的黃色背心印有First Aider字樣,PW1同意。辯方問被告上手扣後無反抗,PW1同意。辯方問及PW1有關被告的右手損傷。PW1表示被告雙手於欄杆擦損。辯方質疑PW1在主問時稱「不知擦傷原因」,指PW1全程無留意被告如何擦損。辯方稱被告被捕當時曾表明「唔駛上手扣,喺附近,我行過去咪得囉」。惟PW1堅持要上手扣,辯方稱PW1把被告拉向欄杆上手扣時刷傷右手手肘。辯方稱當時有警員細聲問被告「你仇唔仇警?」。PW1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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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休庭 PW1未完成作供,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旺角

李(24) 🛑已還押逾2個月/接近3個月

控罪:
(1)縱火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14/17]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
A5:社工 陳虹秀 表證不成立 即時撤銷控罪🎊
其餘被告表面証據成立。

休庭15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D3:杜(20)

控罪:
(1)D1-3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較早前撤控)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D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管有一支扳手

D3較早前就控罪(1)認罪及控罪(2)獲撤控,並就控罪(1)索取報告後,內容正面。辯方透露報告段(4)指出被告有作出反思,認為自己使用了錯誤的方法表達意見;段(5)指出被告得到家人支持。辯方建議採納感化官在段(7)中建議判處中長度社會服務令,被告亦同意。

裁判官指「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最高可判3個月監禁。鑑於辯方求情內容指: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當時沒有造成道路全塞,仍有車輛可以通過,屬危險性低。明白被告當時一時衝動,其後作出反省,相信被告沒有重犯風險。另外阻礙的時段不長,亦沒有堵塞主要幹道。故接納感化官建議,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最後裁判官叮囑被告切勿低估社會服務令,其嚴重性等同坐監。
- - - - -
就控罪(1):D1-2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3段錄像,相關部份片段共約10分鐘。並透露會聘請外判大律師代表。

辯方預計2天審訊是充裕。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各方須不少於3天前交聯合問卷。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14/17]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
A5:社工 陳虹秀 有訟費申請,控方反對,因此法官要求用書面形式申請。

結案陳詞:
預留10月8日10:00及10月9日為審期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 [2/3]

D4潘
D6范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PW3蓄龍A (署理警長) 作供。
11月13日約早上十點在科技大道東迴旋處下警車,沿科學園路往沙田方向行路。在一百米外觀察到有三架車和人群,車頭面向我。這三架車車頭前方沒有障礙物,可以離開。分別有銀色私家車、白色私家車和藍色貨van (車牌省略)。(在地圖標示三架車的位置和車頭向著的方向) 我和一些同事向前跑,有人上番車,藍色貨van和白色私家車調頭往九龍方向,但無法離開。路上雜物主要集中在中間,佔了三分二行車線。藍色貨van車上有五人,我敲窗叫他開門,我負責控制住後座兩名女子,其中一名為D4。我叫他們趴低,幫他們上手銬。

D4辯方律師盤問PW3撮要。
你看不到誰設置路障 (是) 你主動打開車門 (是車上的人開) 車上有一名女子,右腳有蹦帶,似乎受傷 (有印象) 開完車門拉D4下車,她身上冇孭袋 (印象中有) 其實她的斜孭袋放了在車上 (不同意) 上手銬後等了六至七分鐘,你問她有冇身份證 (應該有問) 她說身份證在車上的袋,之後你和她去後座睇 (冇印象) 她的手被鎖,你去車上拿袋 (不同意) 之後將她的斜孭袋的肩帶掛在身 (不同意) 為何你不即場搜袋? (當時沒有女警,她態度合作及已被控制,現場有其他工作,未必是安全環境。) D4被拉落地之後多久才有警車小巴到?(約五分鐘) 有否將該斜孭袋入落證物袋 (沒有) 警車小巴上有九位被告,D4坐在車窗位,旁邊有另一名被告 (不記得) 但可能有其他被告 (是) 上了警車小巴亦沒入證物袋封存 (是) 你跑向三架車時,它們全都泊在快線,沒有佔用兩條行車線 (不同意)

播放辯方片段PD1,是一段車cam錄影,見到幾隻速龍跑到藍色貨van旁邊即刻開門,將車上的人拉出。

片段中見到D4被拉落地的時刻,她的斜孭袋喺邊?(見唔到) 事實上這時D4根本冇孭袋 (片段冇,記憶中有) 你明知D4的袋不是跟身,你擔心證物有問題所以你講大話 (唔清楚) 懷疑有人插贓嫁禍,將物品放進D4的袋 (唔認同)

D6辯方律師盤問PW3撮要。
因身份問題你們沒有警員記事冊 (是,但之後好快坐埋一齊傾番啲重要時間和事件 [下稱debriefing]) 11月14日上午九點,隔了24小時後才有第一份正式口供或紀錄。在你標示的圖中藍色貨van車頭向右斜上,其餘兩車向左斜上。你在口供內沒有提及三車的位置和三車打斜霸佔兩條行車線,其實你在一百米外觀察得不清楚,白色私家車車頭是打直向正前方的。(不同意) 什麼時候和其他同事傾重要時間和事件 [debriefing]?(約1050回到水警基地,1100等到「啲大粒返嚟」才開始傾。)

覆問撮要
速龍身上沒有證物袋,搜證工作交給另一team人 (CID) 處理。在警車內,D4旁邊冇人坐。PW3不知道袋內有什麼物品。傾重要時間和事件包括行車路線、車牌,亦有大概提及三車的停泊位置。
PW3作供完畢。

PW4蓄龍B作供。
在科技大道東迴旋處下警車,向大埔方向的路上沒有車,向沙田方向前方一百米外有三架車。藍色車最近,車頭向著大埔方向,在路中心;其餘兩架私家車車頭向著行人路。在我行近期間三車開始郁動,有人上車掉頭,我要求司機 (D6) 熄匙落車,我負責控制D6。在我後方距離約一至兩米有一架銀色七人車和雜物,堵了三分二馬路。
D6說他的銀包車匙和財物在車,我去車上看有沒有攻擊性武器,只有水和食物。我問他用途,他說和其他人一起用。當時沒有警誡因為現場不安全,我們人手不足,調查交給其他隊處理。後來將D6帶上警車,1050回水警基地。

[補充:審訊一開始時D6辯方律師提出特別事項:反對D6向PW4作出的口頭證供,D6從來沒有此陳述,PW4沒有作出警誡,亦沒有確認]

D6辯方律師盤問PW4撮要。
Debriefing 有提及停車位置,11月14日0300你做了一份口供,這是就事件的最早記錄。(係) 你知道口供要用自己記憶來寫而不是他人的見聞,你在口供內亦附上草圖,顯示你第一眼看見三架車的情況。(係) 此草圖而有沒有比其他人看過?(有,PC46501) 草圖上有停車位置,有你的簽名,但明顯是影印本 (係,我畫完正本後影印確認才簽名) 正本去咗邊?(影印完後就冇理了) 正本沒有修改?(冇) 正本副本一樣,為何不在正本簽名?(正本修改過再影印) 你在正本修改過什麼現已無從得知 (同意) 你改了什麼 (冇記錄) 向你指出,其實你根本沒有自己記憶,100米外的停車位置你不清楚,白色私家車其實是靠左泊。(不同意) PC46501宣佈拘捕,你知道D6涉嫌干犯罪行卻不警誡,警誡需要用多少時間?(十幾秒) 警誡十幾秒對你在現場工作會有什麼影響?(當時工作是防暴,要在他車上找武器) 你提問前應該要做警誡 (同意) D6根本沒有說出你所述的說話,你只是打開她車尾箱說「拿我冇搞你啲嘢呀」(不同意)

覆問撮要
你在草圖的正本修改是什麼修改?(寫漏字,所以用副本影印簽名) 作出修改時只有本人在場 (是,因為手畫地圖一次畫得唔靚,所以修改影印)
PW4作供完畢。

1515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劉 (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案件押後至本年10月30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50 廣播 1455開庭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陳,周,黃(23-43) #0922沙田
👥黃,李(22) #1114香港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黎(20) #20200126旺角
👥*,魯,*(15-16)#20200523牛頭角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209旺角

陳(18)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劉官甫開庭便指出即使本案被告教導所報告顯示年紀適合,然而,在法例(第245章33c條)下,此案之判刑,教導所並非適合選項。

由於上次法庭犯錯未有下達指示取勞教中心報告及更生中心報告,故須再次押後,其間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直播員按:由於被告剪了個清爽的髮型,故他不斷掃頭,十分精神,亦有不時望向旁聽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450開庭
繼續盤問PW1偵緝警員9751伍翰林

——————

辯方盤問(續)

辯方澄清當時有數名警員截停被告,被告曾多次問到「做乜事無端端搜身?」。當時數名警員均沒有出示委任證。被告稱要報警,一名女警向被告稱「唔服從就告你阻差辦公」。最終只有該名女警出示委任證,其他在場警員則無出示委任證。及後女警除下被告身上腰帶並查看腰包內物品。PW1話當時現場根本沒有女警,所有有關女警的澄清PW1均不同意。

辯方指出卡片摺刀及多功能工具卡均插在記事簿的卡套內,PW1不同意。辯方指出在被告被截查期間,另有一名23歲男子及一名60歲男子亦於和康徑附近位置被其他警員截停。辯方指出一名女警曾經打開過被告電話查看被告whatsapp記錄,PW1不同意。被告一直拒絕於口供紙上簽名,PW1同意。辯方指出被告稱口供紙內容與事實不符,PW1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油麻地
#答辯

D1盧 (18)
D2蕭

上次提堂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答辯:
控方將D1 & D2案件合併,因而證人數目增加至4人,但兩位辯方律師還未收齊4位證人的供詞,和某證人的錄影片段,辯方要求警方交齊所有文件,用兩星期研究答辯方向,控方需要四星期交文件。

因此,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31日,在沙田大涌橋行人隧道NS23,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2) 抗拒警務人員
同日同地點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押後至11月1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2沙田

A1:陳(24)
A2:周(23)
A3:黃(43)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D3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已申請法援,該申請現處審批階段。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5旺角

H.M./巴基斯坦裔男子(18)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2)企圖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已申請法援。法官特提醒被告遵從保釋條款。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將會申請法援,法官促請被告需儘快作出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將押後至 12月2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第1庭再訊,以便進警方作一步調查。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508傳召PW2偵緝警員48423 黃慶浩

控方主問

現職於秀茂坪情報組
案發當日為刑事調查隊第一隊
2019年8月5日當值時間為1900至0700

辯方盤問

於2020年8月5日晚上,由於被告拒絕簽署口供紙,PW2前往進行1號接見室作證加簽。 PW2目擊被告用右手搶走一共5頁的口供紙並將其用手撕開。PW2表示被告二話不說就搶走口供紙,辯方卻指出被告曾多次指出「你哋寫啲嘢唔啱」,PW2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 劉頴匡(26)
D1李(20)
D2陳(34)
D3楊(19)

控罪:
1)暴動 (D1 D2 D3)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及長江中心參與暴動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有意圖而傷人 (D2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有意圖而傷人 (D2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5)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6)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女警長Y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7)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劉頴匡)
8)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劉頴匡)
被控於同日涉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背景:
劉頴匡發起1月19日中區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舉行時間由下午2時至晚上10時,警方4時許即要求終止集會,並發生警員被追打事件。三名被告事後由cctv中被認出。

法庭早前批准控方要求隱藏控罪2-6中受害警員身份,法庭相關文件有部分人身份,媒體報道不得批露。

擔保條件:
批准D3的報到時間更改申請,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控方申請押後至 11月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等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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