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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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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3) 串謀謀殺 [D1~D6]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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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控方提出:
~ iPad 未準備好,因為控方的文件夾由3個增加至10個。
~ 開案陳辭中有紙張,列出72個Telegram account name,無實質指明係邊個被告。另有地圖,顯示炸彈位置和影響範圍。
~ 到現在,辯方同意有73位證人口供可以以65B形式呈堂,需要傳召60名證人,但未包括證物鏈的證人,估計有約100人;控方提議以貴重財物袋作連貫,希望簡化。

張官再次要求辯方考慮以65B or 65C 處理那100名證人,有個別律師表示不爭議證物鏈;亦有律師表示未有相關文件故未能回覆。

控方稱姚大律師要傳的一名證人警員正在庭上處理檢控工作,如果要出庭,將會是第一名證人。

[10:10] 張官指示所有處理本案的法律人員入庭,稱要和陪審員互相見到面,睇吓有無人認識;要等待候選陪審員到齊,休庭。

[10:40] 開庭,揀選陪審員。
[11:45] 組成3男6女陪審團,隨後作出宣誓,書記讀出控罪,張官對陪審員作出勸喻、指示和指引。張官指示日後審訊時間改為08:45~13:45。

[12:15] 案件押後至明日(23/7) 08:45續審,看iPad 的安排和待陪審員熟習。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2/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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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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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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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控方開案陳辭:

控罪元素:
控罪(1)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1C 條,和14條7(A),這是控罪的基礎,陪審員要根據庭上的證供作判斷,證供包括證人在庭上的口供、文件如承認事實、相片和影片,選擇是否相信控方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2)是(1)的交替控罪,控罪(3) 與(1) 相似,(1) & (2) 對象係目標,(3) 嘅對象係警員,控罪(5) 都係串謀,串謀嘅意思係有兩個或者以上嘅人,同意或達成協議做某一件事,串謀嘅基礎係協議,重點並非有無做,協議就係罪行,本案協議無文件,只係從Telegram對話,和行動有提及呢件案。呈上MFI 1,Telegram username list。

行動中有人早加入,有人遲加入,有人離開,不同時期有不同嘅人,串謀者並唔需要知道有幾多人,唔使知道每人嘅工作,唔需要知道如何分工,只需知道最終目的。

證人列表中有黃振強、蘇緯軒、彭君壕,佢哋係共謀者,黃振強係領導角色,已經對事件有交代,會出庭作供。

放置炸彈和殺警:
在2019年12月8日,同謀者計劃在民陣遊行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彈,用小炸彈引警方到場,槍手蘇緯軒射向警方,令警方退到大炸彈位置,再次引爆。

民陣遊行有不反對通知書,由銅鑼灣維園起步行至中環遮打花園,同謀者計劃在軒尼詩道英皇中心附近放置炸彈,內有鐵釘,大炸彈影響範圍半徑400米,引致公眾人士,財產損失。

引導陪審員睇128民陣遊行的文宣,呈上MFI 2 灣仔軒尼詩道地圖,紅色圈係細炸彈,藍色圈係大炸彈,影響範圍半徑分別為100和400米。

Telegram 對話講目的係,如果有警員被擊中受傷,就全民執(警)槍。

iPad 文件夾JB1 (Jury Bundle 1) 中有專家報告,講炸彈的影響範圍,和在華仁書院附近發現炸彈的相片,相片不是警員搜證時拍攝,是從Telegram 群組對話中揾到。

在吳智鴻家中揾到一部Nokia 電話,該電話中有儲存吳智鴻的手機電話號碼,控方指兩個炸彈係用無線電話作引爆。

台灣軍訓:
證供顯示事件牽涉屠龍小隊,小隊在2019年8月成立,一班人在2014年認識,有人識得吳智鴻,他負責揾槍和做炸彈,2019年9月16日,吳智鴻、D2、彭軍壕、D5 & D6 一齊去台灣軍訓,彭和D6在同一旅行社買機票,9月25日D2回港,9月28日吳、彭、D6回港,9月30日D5回港。

控方引述TG群組有關台灣軍訓的對話。

西貢試槍:
屠龍小隊的領導人黃振強被拘捕後,檢取他的電話,拍攝咗檢查TG群組對話的影片,內有「行山討論區」,成員有:professor ,wing420,接完紙鶴未?,鴻仔…,黃振強的TG Acc name: @flightforhk2019

群組對話中,11月4日,鴻仔和wing話會先行視察,11月10日講下星期六試行山,帶刀,有需要時要用,11月5日,鴻仔話會帶炸彈去試。對話亦提及有人可以提供5部電話和SIM card。

11月16日晚到17日凌晨,一行人去咗西貢。

JB8 229頁,顯示從D5手機拍攝的一張相,有人用手揸住一粒子彈,拍攝的日期時間為2019年11月17日 04:19:23,GPS位置係西貢大浪灣。

JB7 15頁,顯示D4的電話在2019年11月17日01:55時,所在位置亦係西貢。

JB10 14頁,顯示吳智鴻的電話中,聯絡人有D6,TG ID @wing420

[13:00] 控方未完,申請押後,案件押後至明日(24/7)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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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播員按:公眾人士一定要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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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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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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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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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8] 開庭

控方呈上擬定的文本,本案審訊期間,禁止傳媒報導D1, D2 & D3 與其他案件有關的事,修訂後批准。

馬大律師觀察到昨日主控陳辭時,有陪審員自行閱讀文件的其他部份,張官稱會作出勸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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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辭:
睇文件夾JB3 (Jury Bundle 3) 212頁,🎥11分鐘影片,拍攝檢查黃振強電話,他與吳智鴻在TG對話的內容,(因為電話屏幕只係畫面的一小部份,睇唔到電話上的文字),播出的語音訊息有:「有手足被射爆耳仔」,「有家長老公做油站,叫佢帶油俾你」,「我呢邊四隊,叫到幾多嚟盡叫」,「我帶支煙返嚟,我放支煙花佢哋咪可以做…」,「唔好兜口兜面俾,放在港島,搵個盒包裝吓,我再去攞」,「轉頭睇多轉,我間安全屋就在華星冰室」。

JB3 2194頁,2019年11月17日,屠龍小隊成立“滅龍小隊”,成員呂大布,reinforcejr, Stephen, 百鬼夜行,其中小熊維尼,呂大布,百鬼夜行,HO./.,一齊去咗一個飯局,稍後有證供講到飯局內提到試槍事件,以上呢啲係顯示呢班人嘅相熟程度,不只有對話,會有見面。

🛫泰國旅行
控方列印出兩份文件給陪審員作比對,JB3 2152~2155頁,黃振強手機的TG 群組對話截圖,JB7 193頁,D4 手機的的TG 群組對話的文字檔案,截圖中有以下問答:
黃:係唔係每個人都有有效護照?
reinforcejr:無,身份證都無咗。
黃:阿零,立即攪!
reinforcejr:我預約咗19號。
控方指相同對話同時在兩份文件出現。

在JB7的文字檔中,TG acc name 出現“黃又藍”名字,
D4被捕後,從他的iPad 揾到一張相,JB7 435頁,顯示D4的身份証,有張紙寫住reinforcejr;JB1 2121頁,係D4申請補領身份証表格,預約日期係11月19日。

控方指黃又藍、reinforcejr 、阿零,係同一個人。

根據出入境紀錄,黃振強、D1,D2,D3 在2019年11月19日一齊飛去泰國玩,D2在11月22日回港,黃振強、D1,D3 在11月23日返。

JB3 424頁,黃振強收到D1 & D3 護照相片,因為有活動要用護照登記,所以畀咗黃。

JB3 208頁,黃振強與reinforcejr對話,顯示黃用payme 過數畀reinforcejr。

JB7 250~274頁,係D4收到收到泰國遊嘅相。

[10:05~10:35] 休庭

💥製造炸彈
JB8 153頁,相片從D5電話取出,證供顯示係由D5電話影嘅,地點係浸會大學,時間係11月14日02:26。

59頁係文字檔的TG對話內容,證供顯示係修復已被删除的資料,群組成員有:接完紙鶴未?、恨小、N、Hans、wing420,控方讀出多段對話,大意係去BU & CityU揾嘢,控方指稱係去揾用啡色樽唔見得光嘅爆炸原料。

JB8 66頁,時間係12月8日13:06,wing420叫清嘢,控方指黃振強被拘捕,因此對話被清除。

JB8 33頁,係吳智鴻與“接完紙鶴未?”的對話,而在D5的電話揾到,因此,控方指“接完紙鶴未?”就係D5。

JB3 2554頁,黃振強電話截圖,日期係11月27日,影片拍攝用引爆器引爆的情況,控方叫留意片中右上角的一條柱;JB7 314~318頁,D4在滅龍群組收到由D2發出的影片,影到同一條柱;JB1 254頁,拘捕D5之後,在他的寫字樓後樓梯影到的相,見到同一條柱。

🔫槍手
控方指槍手係蘇緯軒,已經俾咗口供,將會出庭,JB10 11頁,係吳智鴻嘅電話,對話中嘅光復香港軒仔就係蘇緯軒。對話中有講到事件後,在邊度放低佢和事後燒車,

JB10 62頁,“流浮山刀手”係吳智鴻,“恨小”係彭軍壕。
JB2 50頁,係華仁的CCTV,2019/12/7 14:46 拍攝到吳智鴻和彭軍壕。
JB10 63頁,2019/12/7 13:42 吳:好似有鬼,有狗跟住我;20:39 吳:由落樓跟到去北角;JB2 49頁,一間在北角和富街傢俬專門店的CCTV截圖,控方指相中人係吳智鴻,買咗紅色和藍色的筲箕(在炸彈的相片中出現)。

JB10 24頁,TG 對話的文字檔,11月30日與槍手的對話,「第一波殺盡,有幾多殺幾多,全民執槍」。

JB3 2816頁,12月8日滅龍小隊的對話:
~ 顯示黃振強、D2 & D3 被拘捕的地址
~ 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
~ 星期日四點軒尼詩道華星冰室等,遲到就拜拜,永不錄用

D1被拘捕之後,搵到荃灣貨倉嘅鎖匙,發現一系列物品,當中有炮仗。

JB1 302頁,係在吳智鴻家中搵到嘅手槍,303~304頁係子彈和和彈夾,1155頁,係摩星嶺草叢搵到嘅第二支槍,第三支在蘇緯軒身上。

[11:58~12:22] 小休

JB3 256頁,係黃振強與吳智鴻在12月5日的對話,涉及兩張地圖,3342 & 3343頁,紅色藍色點係炸彈位置,綠色係槍手位置。

💰籌集資金
黃振強與D7 在12月7日成立玉龍行動TG頻道,兩人共同管理,鼓勵市民參與128遊行。

JB3 1347頁顯示他們開始認識,1355頁對話,黃:我哋想買三支手槍。1587頁顯示D7的住址。

主控稱控罪唔需要同128炸彈事件有不能掙脫嘅議題,只需要D7知到錢同罪行描述有關,籌款嚟做咩,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整個社運,錢係不可或缺,無錢搞唔到。

D7 的恆生戶口、PayMe 和馬會戶口,在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共有938筆入數,存入200多萬,支出百多萬,有紀錄係去咗黃振強嘅滙豐戶口。

[12:57~13:12] 小休

JB1 1995頁,係法政會計師嘅報告,D7 的恒生銀行戶口,在2019年8月前,每月的transition 係單位數,9月係199筆,10月78筆,11月188筆,12月35筆,頻密程度顯示係眾籌戶口。

D7 在2017~2020三年的稅務紀錄,顯示每年收入,不過十萬元。

控方開案陳辭完畢。

[13: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5/4) 08:45 續審,將會傳召替黃振強落口供的警員16991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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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播員按:2019年社會運動,除咗錢之外,政權與民為敵,721唔見人,831打死人,都係不可或缺!更重要係公民的良知❗️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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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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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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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6991 劉偉雄(音)

🔹控方主問
PW1 現在任職國安處,負責會見黃振強,見過約十次,係黃經懲教署表達要求見案件主管,不是單獨見面,期間無打黃振強或作出威嚇,由PW1 撰寫黃振強的NPS(Non-Prejudicial Statement 無損權益口供)。

🔸辯方盤問
證人多次會見黃振強都有做筆記,但每次做完會面紀錄後就銷毁筆記,而會面紀錄只係有一張A4紙,寫了10次會面的日期和時間,無任何內容。

頭三次會面都無講認罪嘅詳情,只係叫佢搵律師,第四次開始做NPS,筆記都係已經燒毁。

盤問完畢。👉後補詳情

🔹控方覆問
未完

[13: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6/4)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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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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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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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6991 劉偉雄(音)

🔹控方覆問
引導證人講述去荔枝角懲教所,接見黃振強前有檢查程序,調查報告中的時間是到達和離開懲教所時間,不是接見時間。

覆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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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提出,會傳召PW2 黃振強,因為關於他的證據的影片長6小時,需要他在庭上親自確認內容,做完這程序可以減少4~5名證人,諗唔到其他折衷辦法。

傳召PW2 黃振強
張官指示,控辯雙方揾代表留在法庭,見證他睇文件,陪審員和其他人可以離開。

[09:15] 散庭,押後至下星期一(29/4)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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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播員按:昨日有足夠時間完成今日這程序,浪費眾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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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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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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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

🔹控方主問
主控讀出DOJ 給予黃振強的免於起訴書,如果黃承認串謀爆炸和眾籌罪,和肯做污點證人,就唔會控告其他罪。

由PW2 講述6.12開始參與社運,因7.21白衣人無差別襲擊市民,警察不作為,憤而辭職,全情投入抗爭,認識吳智鴻,在8月25日全葵青遊行,成功反擊黑社會,組成屠龍小隊,指出隊員名稱。

在一次抗爭者會議上,吳智鴻提出示威者與警方武力不對等,提出引入軍火。

後來吳智鴻提出去台灣接受軍訓;返香港後安排試槍;開始知道有爆炸品。

黃振強安排屠龍隊員去泰國和澳門旅行散心。

成立「育龍」頻道用作籌款。

主控引述某振強電話中,Telegram 和各人的對話,指出各人的TG 戶口名稱。

(詳情後補)

[13:50]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30/4)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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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又係 #721白衣人,社運轉捩點🤬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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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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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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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

🔹控方主問

控方全程引用黃振強手機中TG 滅龍群組、和私人對話,由試槍行動開始講起,試槍後的飯局,匯報試槍情況,安排泰國旅行(有人要申請護照和身份証),傾如何處理收到的手槍,最後決定屠龍小隊唔會用槍和炸彈。

黃振強與吳智鴻見面後,大概有共識會安排一次聯合行動,係會用槍和炸彈,黃提議12月1日在尖沙咀遊行用,但吳未準備好,改為在12月8日。之前有和吳的成員在荃灣見面,知道行動大概和地點,有大小炸彈和槍手,各自安排兩組人的行動。

控方播出閉路電視片段,指控黃、吳和其他人在荃灣行去某酒吧。

黃在12月8日約06:00在灣仔被捕,在該單位揾到兩件防彈衣,13件防彈板,講到每次行動前會向家長添置物資。

(詳情後補)

[13:10] 主問未完,因控方需時整理TG 對話,申請押後,估計在星期四可以完成主問,案件押後至5月2日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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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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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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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第三日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仍是全程引用黃振強手機中TG 滅龍群組的對話,由11月24日開始,講述對話的意思;11月尾在荃灣三坡坊食飯開會,誰人有出席;講12月1日遊行的計劃,最終因某人不在港而當日無去遊行;討論放炸彈的位置;知道有大行動後,考慮安排走路;12月尾在台灣有第二次軍訓。

去到12月7日,更細節地講逑叫隊員唔使帶裝備,會為他們準備,叫人去荃灣貨倉攞嘢,吳智鴻送嘢去倉,播出閉路電視片段,黃認出吳;約隊員到灣仔安全屋。

黃振強成立了另一TG 群組「皇馬龍利號」,除咗屠龍小隊成員,還加了其他用武示威者,呼籲他們full gear 出席,12月8日遊行。

(詳情後補)

[12:50] 主問未完,會開始問眾籌事項,表示未能在一小時內完成,申請押後,案件押後至明日(3/5)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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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黃振強全程配合控方作供,主動講述事件和提供解釋,清楚記得誰人出席某場合。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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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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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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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第四日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先講屠龍買裝備,揾老虎仔買汽油彈,要有錢,黃振強稱有家長/金主,8月識到一名自稱中學女教師,轉介家長,10月尾識咗D7,她在Telegram 成立育龍頻道,為屠龍小隊籌款,由D7,黃和D5 共同管理;主控引導黃講述他與D7在TG的對話,由如何相識到成立群組。

控方向黃展示另一份文件,係育龍頻道內容的截圖,黃指出那一些貼文係由他發出,還發放影片、《蘋果》和《立場》的訪問,用以澄清謠言,和呼籲籌款。

收款的途徑有黃的銀行戶口、他在泰國開設的銀行戶口、D7的馬會戶口。所有款項都交由黃處理;展示D7 的銀行過數紀錄。

另一份截圖文件,顯示係黃的另一部電話,專為管理育龍頻道。黃振強在12月6日發佈咗一條訊息:「若果有手足玩屠龍 online game,最少要有30粒龍心…」,黃解釋意思係要殺死30名警察❗️

(詳情後補)

[13:30] 控方表示準備嘅都問咗,申請押後,睇吓有無補充,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5) 08:45 續審。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