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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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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是日處理D3, D4, D5 & D9 申請在D6 的案中案聆訊中出庭。

[10:01] 開庭

各大律師已在昨日入咗陳辭,今日作口頭補充。

D3 :提供周浩然(音)的案例,這是被告的基本權利,他出庭有耳聞目睹的優勢。

D4 :採納D3 的陳辭,這是公開聆訊,被告若非被還押,他可以在公眾席出席,他想體驗法官的審訊,作日後考慮作供。

D5 :無特別補充

D9 昨日去信法庭不作申請,今天無出席。

控方回應這純粹是法官的酌情權。

張慧玲法官重新被告不是有權出席他人案中案的聆訊,但同意辯方提出這是公開聆訊,被告若非被還押,他可以出席,決定行使酌情權,批准他們出席聆訊;今日D7 & D9 的律師不在庭,為咗對他們公平,指示在下星期一,帶D3, D4, D5, D7 & D9 一同到庭,和通知D7 & D9 的律師出庭,在庭上問他們是否會出席案中案的聆訊。

[10:09]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6/2) 10:00 同庭再訊。

========
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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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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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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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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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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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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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

[10:05] 傳召PW1 作供中

講完拘捕、搜屋過程,準備播VRI(錄影會面)

所有不認罪被告都有出庭,D7 & D9 確認會在案中案出席

[11:00] 休庭20分鐘

[11:22] 開庭,播放一段沒有律師在場而被告十分合作的錄影會面

睇咗約一個鐘,仲有約一個鐘

[12:40] 休庭,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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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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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5/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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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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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主問完,盤問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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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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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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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6/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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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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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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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

[10:00] 傳召PW1 偵緝警員6314

🔸辯方盤問

[11:18] 休庭

[12:15] 盤問PW1完畢,14:15 繼續,將傳召另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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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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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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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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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

[14:15] 傳PW2 總督察 張堃婷
[16:20] 完庭,傳咗PW2, PW3, PW4

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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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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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7/65]

D1 💩黃振強(21)(🛑已還押逾50個月)
(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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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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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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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除D6 外,還有D3, D4, D5, D7 & D9 出席。

[10:00] 傳召PW5 督察 莫愛軒(音)

🔸 #林芷瑩大律師 盤間

[10:27] 傳召 PW6 警長 胡凱

[10:36] 案中案完,辯方無中段陳辭,小休攞指示

[10:52] 開庭,D6 選擇不作供

[11:10] 案中案的結案陳詞中

關於D7 申請反對控方截取電話資料作證物呈堂,控方指因牽涉範圍廣泛,未能在一兩日內作陳詞,需要更多時間;張官表示可能要以案中案方式處理,指示其他不認罪的被告,如有同樣考慮,要在3月5日前以書面申請,法庭在3月6日14:30 開庭處理,可能要在4月15日正審期間,頭幾日先處理此事。

[11:40] 休庭,明天作案中案裁決,之後休庭至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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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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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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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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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做控方證人)
D2 吳(23)(🛑已還押逾50個月)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8 鍾(29)(🛑已還押逾40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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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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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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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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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處理D6 的案中案聆訊,除D6 外,還有D3, D4, D5, D7 & D9 出席。

[10:01] 開庭

[10:03]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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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規定上案中案內容在此階段不能公開發佈

法官於庭上作出命令可報導已認罪人士之全名及案情,而涉及不認罪人士之案情,不能報導,涉及其全名之他人案情,均須以 其他人 來稱呼不認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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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1/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女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0 開庭

📌被告正式答辯不認罪
控方代表讀出案情,指被告及其他人參與7月22日 00:00 時至00:16發生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站一帶之暴動,而該暴動流動性極高。

📌𠄘認事實P26:
-2019年7月21日有人於網上呼籲「光復元朗」行動,警方確認該區沒有發出遊行集會不反能通知書
- 2302時多名白衣人在元朗站地面,2315時一批警察到達被市民指駡,2345時撤退
-被告7月21日2227時穿黑衣,長藍色牛仔褲深色鞋沒有戴口罩出閘。2350時被告身穿淺灰短袖上衣,深色短褲及白色鞋手持長傘在K出口出現
- 7月22日 00:01時白底印花上衣男同間條衫男子爭執。被告00:15 時身處J出口,00:35時在K出口再入站,1分鐘後離開
- P1 A、B、C為西鐵元朗站 各層地圖呈堂
-警員3866拍攝現場18張相片P16(1-18)
-警方檢取元朗站7月21日 21:00至22日01:00 之43個CCTV 片段,其中10段呈堂 P5(1-10),CCTV分佈圖P3
-刑點商場有23個CCTV,檢取後14段呈堂P6(1-14)
- 6段網上公開片段P7 至P12呈堂,警方截圖作相冊P5
-警方綜合片段作23分鐘精華片段P13呈堂
-警方在20年8月上門拘捕被告並檢取一些衣物鞋及個人八達通。拍攝10張相片P17(1-10)。警員10737亦拍攝被告相片冊P18
- 19年7月21日至22日 被告個人人達通使用紀錄P25 呈堂
-被告案發時39歲,居住元朗
-所有片段、相片及證物妥善保存,沒有受非法干擾。

控方主要依賴閉路電視及公開片段(證物P12及約23分鐘精華片段P13),另打算傳召3名匿名證人(A、B 、C)。片段及截圖可見被告行為包括逗留黑衣人當中、曾打開長傘同拾起地上物品擲向白衫人認為已經滿足控罪元素。

法官關注審訊議題,辯方指會提出有白衣人先襲擊,被告是保護自己、其他人及阻止進一步暴力發生,簡單來說是見到非法暴力,被告真誠相信自己有危險而作出自衛。法官要求說出普通法相關典藉指引,也指控方提及被告有拾物扔向白衣人,辯方要考慮是否先發制人,為何穿上所述衣著出現,有冇蓄意留守壯大聲勢。

📌控方表示先播放片段了解大環境
🫂P13精華片所約20多分鐘
22:27被告穿黑衣藍色長牛仔褲及深色鞋離開元朗站去Yoho Mall方向,之後拍到換上灰色短衫上衣深色短褲及白鞋並手持黑色長傘再出現,
2350 被告再進入元朗站J出口,
2358 被告J出口逗留深色衣人士附近,之後走去售票機。
📎第一階段 衝突0000-0006
其後0000時隨深色衫人羣離開J出口去朗和路,片段見牌坊下男子D(黑白間條)被男子E(白底印花恤衫)捉住發生爭執光頭藍色Polo衫男子F在旁。0005時黑衣及白衣人羣爭執,綠衫男子G在調停叫雙方冷靜,一分鐘後雙方衝突,白衣人手持棍狀物品(木條及藤條條)揮打黑色衫人,淺灰色衞衣孭黑背囊男子H將一白衣人(男子E)拉落地,一黑衣人將路牌扔向揮棍白衣人。
📎第二階段
00:06 後片段見黑衣人退回站J出口下面樓梯,見到被告及黑衣人,被告向白衣人打開黑傘,黑衣人退回J出口,00:13時 數十白衣人行樓梯追上並揮動武器,戴面罩男子I 在黑衣人一方向白衫挑引,被告開傘後從地上拾起一罐頭型狀物件扔向白衣人羣,00:17 時衝突完被告返回大堂繼續逗留至00:27。片段中地鐵J出口落閘,不久白衣人拉起J出口閘走入,黑衫人士及被告在另一面K出口去形品商場,之後被告再度返回站內K出口後再離開
🫂P10 拍到第一階段2分鐘
實時00:05-00:06,遠距離拍到英龍圍牌坊下及附近朗和路街上白衣人及黑衣人衝突,被告身處人羣當中。

播放完成,法官指2方人發生衝突引至暴動,控辯不反對,控方重申依賴證物片段,不太依靠證人作供。

1142早休至 1203 開始傳召證人

辯方呈堂D1 及D2截圖冊

📌傳召 PW1 證人A
🔹主問
7月21日晚上七時至八時去元朗探嫲嫲,失去凰悠北街買糖水,見到很多白衣人至少百多,各人手持條木條等。2030 時自己到元朗站G出口彩精軒外,也見到十多廿個白衣人,之後見有幾十至一百多穿黑衣,有人持傘及戴頭盔從月台下來,白衣及黑衣人在閘外及內隔咗欄桿對駡挑釁,之後有打鬥,白衣人出手較多,黑色衫以傘挑釁,自已見到晚上11時15分有警員到白衣人散去,1130 從英龍圍離開見到約二三十黑衣人在牌坊聚集想入村,白衫幾十人出現黑衣人便從樓梯退回站內J出口期間曾見一白夜人倒在地上,自己也從彩精軒G出口返回站內,當時主要見到黑衣人及記者,00:22 J出口落閘,00:29白衣人拉起閘入站,不久自已跟消防員行樓梯離開元朗站回家。
🔸盤問
晚上10:30 逗留元朗站一帶約2小時,去英龍圍純粹八掛因元朗從冇發生過咁嘅事。同意有用電話拍攝影象,回答見到嘢想拍好正常。同意在場包括站內及英龍圍牌坊除黑衣及白衣人,有不少是市民。冇印象英龍圍牌坊有人勸交或呼籲大家冷靜,自己企馬路石壆位。確認錄口供說曾見站內一白裙女人倒地,自己及途人自發前去圍住防止被人踩,之後大家將她移開。印象中列車到下來黑衣人很少有頭盔。
親眼見白衣男子突然倒地,同意沒受襲擊。對於辯方截圖冊D1 自已不同時間元朗站內及附近不同地點出現(包括手持2袋糖水)解釋因八卦。約0046時離開元朗西鐵站,那時白衣人拉起了J出口閘,辯方方指拉閘約0026,證人沒印象相差20分鐘或自己做甚麽。
黑白衣人在英龍圍牌坊爭執將自己位置在石壆不清楚在場人士說甚麼如調停,庭上播放片段後回憶站內時已經有人阻止白衣人打人。同意在英龍圍牌坊時應也有人阻止白衣人打人但沒印象男子F 在調停。只可說衝突沒有站內咁大,D1相冊截圖21,約0021 分1位綠衫男子在調停,PW1 當時冇留意到此人。
🔹覆問
盤問英龍圍牌坊衝突冇站內地下閘口咁大,英龍圍牌坊衝突沒有打交。

PW1作供完畢

1310 午休,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1/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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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控方為PW1至PW3即證人A、B及C申請匿名令,庭上亦設有屏風,呈堂公眾可見播放之片段若涉及3人時會遮蓋各人樣貌,原片段法官可在內庭觀看

▪️下午進度

📌傳召PW2 證人B作供
🔹主問
現為消防署救護主任,2019年7月21日有當值,晚上約十一時許執勤到達元朗站J出口朗和路地面,亦曾經行上樓梯到站內,7月22日十二點左右在朗和路朗日路有一男子倒地要進行急救,另有一男子狀似不適在英龍圍牌坊被人圍困,自己想上前協助,被一班圍住該男子之白衣人擋住並問是否想幫佢?
🫂播放P13 片段 (19年7月22日實時凌晨12時),PW2在律師要求下在截圖中圈出自己(P27)。因有白衣人用手阻擋證人上前,PW2唯有退下最後沒接觸被困男子。

🔸盤問
P7a 截圖9(7月22日 00:01 時 )確認一位灰短袖衣男子前面戴紅色頭盔救護員是證人PW2自己,律師問相中灰衣男子有救被圍困男人,PW2回答當刻沒有留意那名灰衣男子(被告)但確認當時曾有人幫助一齊前去協助受困男子。另一張截圖認出自己也出現其中,正前往協助上述受困男子。

🔹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PW3 證人C
控辯雙方確認不用傳召此位證人

-控方案情完-

雙方代表確認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作供‼️

1500 休庭至1520 以便辯方代表索取指示。

辯方代表表示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1526今日完畢,明天上午法官需處理另案,商討後明天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下星期一 10:00繼續,被告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2/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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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上午進度 ~辯方案情

1004 開庭

📌傳召 被告作供
🔸主問
案發時39歲,從事會計工作,今年4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以下針對截圖冊P14內不同時間截圖,7月21日晚上1025及1032時分別在元朗西鐵站及形點商場被拍攝到離開西鐵站回家,約2300時返到家中,同意自己回家穿深色衫,長牛仔褲及深色鞋。回家換衫後(睡衣)坐在梳化一邊休息一邊看手機,見到有網上直播元朗有白衣人手持棒狀物體在站內大堂攻擊市民,之後白衣人離開,警察及救援人員才到現場,市民在大堂向警察投訴及說出事發經過。因直播質素差及聽不到現場各人聲音,八掛下被告由睡衣更換至灰色衫、短褲及白色鞋另手持直雨傘往現場,由於住所行去元朗站有一段路,要行25分鐘及會經過不少街道,由於直播見到白衣人有武器打人所以帶備雨傘防衛。相冊截圖可見自己約在2350時從K入口去西鐵站大堂,發現沒有警察,只有記者及市民在討論,截圖23可見被告企在J出口,同意逗留在大堂約8分鐘徘徊期間想聽下市民講甚麼但太嘈聽不清楚。2358時不知為何人群沿J出口下樓梯,自己也跟隨,不同意是黑衣人陣形,形容該些只是普通市民,那刻沒有見到有衝突。截圖33為自己去到朗和路英雄圍,遠看見似乎有2人正發生爭執,有支體爭執(年長印花恤衫男子E及年輕男子D)。男子E拉住年輕男子D不放他離開,被告毫不考慮上前打算分開2人。截圖36是7月22日約00:01時被告跨過欄走到2人位置,並向男子E說「唔好咁,放手先」。截圖37至39是自己打算分開2人,上前主要是見年輕男子D表現好驚,而年長男子E及其身旁年長人士表現激動,不分開2人不知會發生咩事。代表律師要求播放P7沒遮蓋面容片段,公眾避席。
2人之後分開,但一些年長人士仍然激動及叫罵,被告相信這些是村民,被告逗留想聽吓駡甚麼,內容已經不記得,00:04時自己仍留英雄圍就如截圖34所見。一些人叫冷靜啲及退後,自己不知是甚麼人叫,之後打算離開英雄圍返去J出口,00:05時如截圖所見被告行去馬路,途中突然又聽到有衝突聲音,轉身並見有人衝來而背後人羣想上前。相冊截圖42為00:05時情況,被告雙手打開直傘保護自己,確認沒有用傘作推撞行為,截圖43 男子F穿深色polo恤出現,被告指案發時沒留意到此人。代表律師再播放英雄圍00:05時之後公開視頻,拍到2男人爭執被分開,不久兩批人街上再起衝突,有白色衫人持武器追打,被告隨人退到去J出口樓梯下開傘頂住以免情況惡化,背後曾有一位白衫人士想搶自己雨傘上前,自己雙手捉緊雨傘並拉住該人阻止衝突惡化,被告確認沒有打算參與任何一方陣營衝突也沒有意參與暴動。另一公開片段P8 放大版拍到00:05 時被搶傘一刻。重覆多次播放法官指看到搶傘光頭白衣男子(男子M) 應該先由一戴口罩男子拉住,被告代表律師同意。播放P10公開片段 放大版也是同搶傘相關,法官提醒需同時留意埋片段中男子M及附近人士之說話及行為。之後被告凌晨00:06時沿馬路去連接J出口樓梯,期間村民仍維持叫駡及向市民扔物,如00:10時截圖48所見所見被告在樓梯開傘保護自己及其他人,不是想掩護,被告解釋為何不離開指沒有其他路。重申自己不屬任何陣營及沒意圖參與暴動或示威。返回站內大堂被告仍逗留J及K出口解釋想觀察多一陣,不久見到村民追上來手持棒狀物,群情凶湧有攻擊動作,心想這班人應是直播時見到無差別打人的那班人,於是被告再開傘阻用棒攻擊及扔物但最後仍被扔中,形容2張截圖約00:16時自己拾起汽水罐及黑色縮骨遮向白衫人方向投擲,是想嚇走對方,認為有成功嚇退,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被告在凌晨00:17-00:23 時仍逗留站內解釋見到市民未走,擔心他們的仍會遇上村民上來攻擊,直到見到J出口落閘自己00:27離開經形點商埸,00:29又再聽到有噪吵聲,望見有十多名白衣人持棒再來襲,自己唯有跟市民一齊跑去往形點商場通道。數分鐘後自已成功勸走一白髮持鐵筆狀物件之年長男子(見截圖)。0035時後返回站大堂看有沒有傷者,1分鐘後便離開回家,約在01:00 返回家中。

12:24 午休,下午1430 開始盤問。

‼️散庭前法官指早上留意到至少七八名旁聽分別玩手機及睡覺沒有專心旁下命下午公眾人士不可使用手機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2/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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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下午進度 ~辯方案情

1435 開庭

📌傳召 被告作供
🔹盤問
-家中睇直播時見到白衣人衝入月台車廂,但未有目睹襲擊畫面
-主問指直播質素差,解釋是因為當時很多人在場包括警方同救護人員,太多人環境嘈吵聽唔到對話便八卦到現場了解
-同意家中前去元朗站要25分鐘,可能有風險但認為警察之前已到應該環境安全
-2357至2358時截圖見自己站內企在一邊撳手機,解釋因警員已走沒有聽到什麼,便企在一旁上網
-唔覺得到場時見到兩個陣營,牌坊被捉男子D只能說是受害者。自己不屬任何陣營
-同意現在回想當時可以在較遠位置遠距離觀察例如在石壆上,但案發時冇想過
-🫂播放P13 片段,不同意黑衫同白衫兩班人正互打,是白衫村民主動攻擊市民,有市民還手。
-在K出口樓梯底時自己後退上返去大堂,自己前方是白衣村民後方則是市民,同意截圖自己舉起雨傘向前因前方有危險作保護
-住元朗年多但從未去過英雄圍牌坊,不知除了J出口還其他路可以返大堂
-同意在J出口樓梯底自己或市民可以返上大堂避免危險,但沒有咁做
-返回西鐵站大堂時沒預計白衣人會再上來,但大堂仍有市民在,不知會再發生什麼事,同意此刻各人可以在K出口經過YOHO MALL離去,不知道為何市民仍不離開
-🫂7月22日 00:14-00:16 時片段,現在看同意黑色衫男子手部動作是在挑釁白衣人但當時自己冇留意,其後黑衣人陣營包括一名綠衫男子有向白衣人扔物,白衣人數得數人相對較少。
-問見到有人扔物不走?指因相信眼前白衫村民就是早前直播見到無差別攻擊市民那班人,留下希望可阻止白衣人再入站令市民受傷
-🫂J出口片段拍到被告先後兩次扔物件(汽水罐及一把縮骨遮)去白衣人方,證人指當時防禦唔足夠要向對方攻擊,不同意是不必要及身邊人是正參與非法集結發展成暴動。自己沒有想過特定要保護什麼陣營,只是不想有市民受傷。
-重申 00:15-00:27逗留大堂因覺得仍未安心,有市民仍然未走,同意冇呼籲過其他人離開
-主問指00:27時離開又再0035返回大堂時想睇吓有冇傷者,同意自己冇急救訓練及截圖76見到返回時有一傷者已經在地上但自己沒有嘢可以協助
-不同意折返大堂不是想看有冇傷者,其實睇吓有冇白衣人再來
▪️最後主控讀出控方案情版本指被告2350時去到朗和路是聲援黑衣人同白衣人對峙,希望壯大黑衣陣營聲勢,參與向白衣人襲擊,期間有投擲物品及打開與傘遮掩黑衣陣營。被告全部不同意。
🔸覆問
-盤問折返大堂同意冇嘢可協助該傷者,澄清是見到有人已在照顧及協助包紮,返去只係因為覺得咁嘅規模襲擊應該有傷者,睇吓有冇嘢幫到手
-知道白衣人想市民離開英雄圍是在拉開男子D及E之後,有人叫「冷靜啲同退後」那刻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李官花了30分鐘教導陳詞內容及了解辯方爭議(包括7月22日 00:00-00:16被告有冇參與黑衣人陣營暴動),明白辯方會引用101 A民事拘捕令及普通法自衛權,法官一再建議援引案例,同時指控辯雙方審訊中均忽略片段中之聲音,例如有人講完粗口有其他人有回應,片段中可分辨到是那人發出,希望結案陳詞如引用片段說話要留意前前後後以免有機會斷章取義造成誤導。總結雙方都要做多些功課包括準備片段播放時間同實時對照表,並舉例審理機場案件時因沒有對照表,自己需在內庭每日觀看片段8小時。

案件押後至3月14日 1100 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於 3月12日1700前交,辯方書面則於3月13日1700前交。期間批准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3/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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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女大律師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今日進一步口頭補充,控方再次播放片段對照列表所述不同階段暴動事件。

🔸辯方爭議重點:
1)當時沒有2個陣營
2)就算有2個陣營,被告不屬任何一方,只有白衫一方正在暴動,被告冇參與
3)當刻被告真誠相信發生襲擊,自己在場只作自衛及阻止罪案發生。沒刻意逗留,片段見到曾勸退人。

討論裁決日期問題時辯方指被告有畢業論文要交希望在4月8日之後,法官指原本考慮3月22日,之後自己放大假,反問代表律師被告可以早啲預備完成,法庭排期要合乎公眾利益,休庭5分鐘後法官指會銷假。

1242 是日完

案件押後至4月5日 1100 作裁決,期間以原條件保釋,豁免期間警署報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65]

D1 💩黃振強(21) 暫不用出庭,正式開審才傳召出證人

D3 張(23)(🛑已還押逾34個月)
D4 張(21)(🛑已還押逾34個月)
D5 嚴(21)(🛑已還押逾34個月)
D6 李(24)(🛑已還押逾44個月)
D7 賴(29)(🛑已還押逾41個月)
D9 許(24)(🛑已還押逾33個月)
D10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籌集資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陳芊仲大律師
D2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陳韋君大律師
D3 #李國輔大律師
D4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5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6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7 #是香媛大律師
D8 #陳永豪大律師#陳濟洲大律師
D9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籌集資金
D10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是日控方陳詞指仍有些程序處理,預計下星期一才進行正式審訊揀選陪審團。

11:05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星期三10:00 再續,各辯方將就控方陳詞回應。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0/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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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籌集資金

合併後案中D1, D2 & D8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詳情:
(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以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2)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3) 串謀謀殺 [D1~D6] :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5] :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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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10:00] 開庭

D4撤回初步爭議點申請。

D5就初步爭議點陳詞,張官表示未睇晒雙方書面陳詞,指示小休睇陳詞。

[10:07] 休庭

D5繼續就初步爭議點陳詞。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0/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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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案中D1, D2 & D8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詳情:
(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以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2)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D6]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3) 串謀謀殺 [D1~D6] :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LMH、LCH、及CKS,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5] :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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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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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D4撤回初步爭議點申請。

D5就初步爭議點陳詞,張官表示未睇晒雙方書面陳詞,指示小休睇陳詞。

[10:07] 休庭

D5繼續就初步爭議點陳詞。

張官得悉有好多證人,指示證人先以65B形式呈遞供詞,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傳召。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2/4) 10:00 開庭,揀選陪審員,控辯雙方在09:30 到庭,檢視iPad 內的文件。

[11:50]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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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3) 串謀謀殺 [D1~D6]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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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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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控方提出:
~ iPad 未準備好,因為控方的文件夾由3個增加至10個。
~ 開案陳辭中有紙張,列出72個Telegram account name,無實質指明係邊個被告。另有地圖,顯示炸彈位置和影響範圍。
~ 到現在,辯方同意有73位證人口供可以以65B形式呈堂,需要傳召60名證人,但未包括證物鏈的證人,估計有約100人;控方提議以貴重財物袋作連貫,希望簡化。

張官再次要求辯方考慮以65B or 65C 處理那100名證人,有個別律師表示不爭議證物鏈;亦有律師表示未有相關文件故未能回覆。

控方稱姚大律師要傳的一名證人警員正在庭上處理檢控工作,如果要出庭,將會是第一名證人。

[10:10] 張官指示所有處理本案的法律人員入庭,稱要和陪審員互相見到面,睇吓有無人認識;要等待候選陪審員到齊,休庭。

[10:40] 開庭,揀選陪審員。
[11:45] 組成3男6女陪審團,隨後作出宣誓,書記讀出控罪,張官對陪審員作出勸喻、指示和指引。張官指示日後審訊時間改為08:45~13:45。

[12:15] 案件押後至明日(23/7) 08:45續審,看iPad 的安排和待陪審員熟習。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2/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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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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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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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控方開案陳辭:

控罪元素:
控罪(1)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1C 條,和14條7(A),這是控罪的基礎,陪審員要根據庭上的證供作判斷,證供包括證人在庭上的口供、文件如承認事實、相片和影片,選擇是否相信控方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2)是(1)的交替控罪,控罪(3) 與(1) 相似,(1) & (2) 對象係目標,(3) 嘅對象係警員,控罪(5) 都係串謀,串謀嘅意思係有兩個或者以上嘅人,同意或達成協議做某一件事,串謀嘅基礎係協議,重點並非有無做,協議就係罪行,本案協議無文件,只係從Telegram對話,和行動有提及呢件案。呈上MFI 1,Telegram username list。

行動中有人早加入,有人遲加入,有人離開,不同時期有不同嘅人,串謀者並唔需要知道有幾多人,唔使知道每人嘅工作,唔需要知道如何分工,只需知道最終目的。

證人列表中有黃振強、蘇緯軒、彭君壕,佢哋係共謀者,黃振強係領導角色,已經對事件有交代,會出庭作供。

放置炸彈和殺警:
在2019年12月8日,同謀者計劃在民陣遊行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彈,用小炸彈引警方到場,槍手蘇緯軒射向警方,令警方退到大炸彈位置,再次引爆。

民陣遊行有不反對通知書,由銅鑼灣維園起步行至中環遮打花園,同謀者計劃在軒尼詩道英皇中心附近放置炸彈,內有鐵釘,大炸彈影響範圍半徑400米,引致公眾人士,財產損失。

引導陪審員睇128民陣遊行的文宣,呈上MFI 2 灣仔軒尼詩道地圖,紅色圈係細炸彈,藍色圈係大炸彈,影響範圍半徑分別為100和400米。

Telegram 對話講目的係,如果有警員被擊中受傷,就全民執(警)槍。

iPad 文件夾JB1 (Jury Bundle 1) 中有專家報告,講炸彈的影響範圍,和在華仁書院附近發現炸彈的相片,相片不是警員搜證時拍攝,是從Telegram 群組對話中揾到。

在吳智鴻家中揾到一部Nokia 電話,該電話中有儲存吳智鴻的手機電話號碼,控方指兩個炸彈係用無線電話作引爆。

台灣軍訓:
證供顯示事件牽涉屠龍小隊,小隊在2019年8月成立,一班人在2014年認識,有人識得吳智鴻,他負責揾槍和做炸彈,2019年9月16日,吳智鴻、D2、彭軍壕、D5 & D6 一齊去台灣軍訓,彭和D6在同一旅行社買機票,9月25日D2回港,9月28日吳、彭、D6回港,9月30日D5回港。

控方引述TG群組有關台灣軍訓的對話。

西貢試槍:
屠龍小隊的領導人黃振強被拘捕後,檢取他的電話,拍攝咗檢查TG群組對話的影片,內有「行山討論區」,成員有:professor ,wing420,接完紙鶴未?,鴻仔…,黃振強的TG Acc name: @flightforhk2019

群組對話中,11月4日,鴻仔和wing話會先行視察,11月10日講下星期六試行山,帶刀,有需要時要用,11月5日,鴻仔話會帶炸彈去試。對話亦提及有人可以提供5部電話和SIM card。

11月16日晚到17日凌晨,一行人去咗西貢。

JB8 229頁,顯示從D5手機拍攝的一張相,有人用手揸住一粒子彈,拍攝的日期時間為2019年11月17日 04:19:23,GPS位置係西貢大浪灣。

JB7 15頁,顯示D4的電話在2019年11月17日01:55時,所在位置亦係西貢。

JB10 14頁,顯示吳智鴻的電話中,聯絡人有D6,TG ID @wing420

[13:00] 控方未完,申請押後,案件押後至明日(24/7)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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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播員按:公眾人士一定要熄電話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3/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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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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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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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8] 開庭

控方呈上擬定的文本,本案審訊期間,禁止傳媒報導D1, D2 & D3 與其他案件有關的事,修訂後批准。

馬大律師觀察到昨日主控陳辭時,有陪審員自行閱讀文件的其他部份,張官稱會作出勸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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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辭:
睇文件夾JB3 (Jury Bundle 3) 212頁,🎥11分鐘影片,拍攝檢查黃振強電話,他與吳智鴻在TG對話的內容,(因為電話屏幕只係畫面的一小部份,睇唔到電話上的文字),播出的語音訊息有:「有手足被射爆耳仔」,「有家長老公做油站,叫佢帶油俾你」,「我呢邊四隊,叫到幾多嚟盡叫」,「我帶支煙返嚟,我放支煙花佢哋咪可以做…」,「唔好兜口兜面俾,放在港島,搵個盒包裝吓,我再去攞」,「轉頭睇多轉,我間安全屋就在華星冰室」。

JB3 2194頁,2019年11月17日,屠龍小隊成立“滅龍小隊”,成員呂大布,reinforcejr, Stephen, 百鬼夜行,其中小熊維尼,呂大布,百鬼夜行,HO./.,一齊去咗一個飯局,稍後有證供講到飯局內提到試槍事件,以上呢啲係顯示呢班人嘅相熟程度,不只有對話,會有見面。

🛫泰國旅行
控方列印出兩份文件給陪審員作比對,JB3 2152~2155頁,黃振強手機的TG 群組對話截圖,JB7 193頁,D4 手機的的TG 群組對話的文字檔案,截圖中有以下問答:
黃:係唔係每個人都有有效護照?
reinforcejr:無,身份證都無咗。
黃:阿零,立即攪!
reinforcejr:我預約咗19號。
控方指相同對話同時在兩份文件出現。

在JB7的文字檔中,TG acc name 出現“黃又藍”名字,
D4被捕後,從他的iPad 揾到一張相,JB7 435頁,顯示D4的身份証,有張紙寫住reinforcejr;JB1 2121頁,係D4申請補領身份証表格,預約日期係11月19日。

控方指黃又藍、reinforcejr 、阿零,係同一個人。

根據出入境紀錄,黃振強、D1,D2,D3 在2019年11月19日一齊飛去泰國玩,D2在11月22日回港,黃振強、D1,D3 在11月23日返。

JB3 424頁,黃振強收到D1 & D3 護照相片,因為有活動要用護照登記,所以畀咗黃。

JB3 208頁,黃振強與reinforcejr對話,顯示黃用payme 過數畀reinforcejr。

JB7 250~274頁,係D4收到收到泰國遊嘅相。

[10:05~10:35] 休庭

💥製造炸彈
JB8 153頁,相片從D5電話取出,證供顯示係由D5電話影嘅,地點係浸會大學,時間係11月14日02:26。

59頁係文字檔的TG對話內容,證供顯示係修復已被删除的資料,群組成員有:接完紙鶴未?、恨小、N、Hans、wing420,控方讀出多段對話,大意係去BU & CityU揾嘢,控方指稱係去揾用啡色樽唔見得光嘅爆炸原料。

JB8 66頁,時間係12月8日13:06,wing420叫清嘢,控方指黃振強被拘捕,因此對話被清除。

JB8 33頁,係吳智鴻與“接完紙鶴未?”的對話,而在D5的電話揾到,因此,控方指“接完紙鶴未?”就係D5。

JB3 2554頁,黃振強電話截圖,日期係11月27日,影片拍攝用引爆器引爆的情況,控方叫留意片中右上角的一條柱;JB7 314~318頁,D4在滅龍群組收到由D2發出的影片,影到同一條柱;JB1 254頁,拘捕D5之後,在他的寫字樓後樓梯影到的相,見到同一條柱。

🔫槍手
控方指槍手係蘇緯軒,已經俾咗口供,將會出庭,JB10 11頁,係吳智鴻嘅電話,對話中嘅光復香港軒仔就係蘇緯軒。對話中有講到事件後,在邊度放低佢和事後燒車,

JB10 62頁,“流浮山刀手”係吳智鴻,“恨小”係彭軍壕。
JB2 50頁,係華仁的CCTV,2019/12/7 14:46 拍攝到吳智鴻和彭軍壕。
JB10 63頁,2019/12/7 13:42 吳:好似有鬼,有狗跟住我;20:39 吳:由落樓跟到去北角;JB2 49頁,一間在北角和富街傢俬專門店的CCTV截圖,控方指相中人係吳智鴻,買咗紅色和藍色的筲箕(在炸彈的相片中出現)。

JB10 24頁,TG 對話的文字檔,11月30日與槍手的對話,「第一波殺盡,有幾多殺幾多,全民執槍」。

JB3 2816頁,12月8日滅龍小隊的對話:
~ 顯示黃振強、D2 & D3 被拘捕的地址
~ 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
~ 星期日四點軒尼詩道華星冰室等,遲到就拜拜,永不錄用

D1被拘捕之後,搵到荃灣貨倉嘅鎖匙,發現一系列物品,當中有炮仗。

JB1 302頁,係在吳智鴻家中搵到嘅手槍,303~304頁係子彈和和彈夾,1155頁,係摩星嶺草叢搵到嘅第二支槍,第三支在蘇緯軒身上。

[11:58~12:22] 小休

JB3 256頁,係黃振強與吳智鴻在12月5日的對話,涉及兩張地圖,3342 & 3343頁,紅色藍色點係炸彈位置,綠色係槍手位置。

💰籌集資金
黃振強與D7 在12月7日成立玉龍行動TG頻道,兩人共同管理,鼓勵市民參與128遊行。

JB3 1347頁顯示他們開始認識,1355頁對話,黃:我哋想買三支手槍。1587頁顯示D7的住址。

主控稱控罪唔需要同128炸彈事件有不能掙脫嘅議題,只需要D7知到錢同罪行描述有關,籌款嚟做咩,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整個社運,錢係不可或缺,無錢搞唔到。

D7 的恆生戶口、PayMe 和馬會戶口,在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共有938筆入數,存入200多萬,支出百多萬,有紀錄係去咗黃振強嘅滙豐戶口。

[12:57~13:12] 小休

JB1 1995頁,係法政會計師嘅報告,D7 的恒生銀行戶口,在2019年8月前,每月的transition 係單位數,9月係199筆,10月78筆,11月188筆,12月35筆,頻密程度顯示係眾籌戶口。

D7 在2017~2020三年的稅務紀錄,顯示每年收入,不過十萬元。

控方開案陳辭完畢。

[13: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5/4) 08:45 續審,將會傳召替黃振強落口供的警員16991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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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播員按:2019年社會運動,除咗錢之外,政權與民為敵,721唔見人,831打死人,都係不可或缺!更重要係公民的良知❗️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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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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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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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6991 劉偉雄(音)

🔹控方主問
PW1 現在任職國安處,負責會見黃振強,見過約十次,係黃經懲教署表達要求見案件主管,不是單獨見面,期間無打黃振強或作出威嚇,由PW1 撰寫黃振強的NPS(Non-Prejudicial Statement 無損權益口供)。

🔸辯方盤問
證人多次會見黃振強都有做筆記,但每次做完會面紀錄後就銷毁筆記,而會面紀錄只係有一張A4紙,寫了10次會面的日期和時間,無任何內容。

頭三次會面都無講認罪嘅詳情,只係叫佢搵律師,第四次開始做NPS,筆記都係已經燒毁。

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控方覆問
未完

[13: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6/4)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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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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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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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6991 劉偉雄(音)

🔹控方覆問
引導證人講述去荔枝角懲教所,接見黃振強前有檢查程序,調查報告中的時間是到達和離開懲教所時間,不是接見時間。

覆問完畢。

————
主控提出,會傳召PW2 黃振強,因為關於他的證據的影片長6小時,需要他在庭上親自確認內容,做完這程序可以減少4~5名證人,諗唔到其他折衷辦法。

傳召PW2 黃振強
張官指示,控辯雙方揾代表留在法庭,見證他睇文件,陪審員和其他人可以離開。

[09:15] 散庭,押後至下星期一(29/4)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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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播員按:昨日有足夠時間完成今日這程序,浪費眾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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