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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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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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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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7/8]
#1228九龍灣 #結案陳詞
#非法集結 #襲警

D1、D3、D4結案陳詞主要是法律觀點的補充,不在此贅述,詳情見上文: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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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陳凱智大律師

🔵 在D2就襲警罪認罪時承認的案情中,D2承認了PW4證供所講「上前協助時被人襲擊,當PW1制服該人時,D2與另一人從後不斷毆打PW1的頭部...背部」從此可見,D2很有可能知道他襲擊的人(PW4)是警員。

🟡 D2雖然不爭議有襲警(已認罪),在事實上亦有警員制服另一位人士。不過在案情上沒有指稱D2在襲擊時已得悉牠是警員,更重要的是D2並沒有承認襲警是為了「搶犯」。辯方重申襲警是單獨事件與非法集結無關,D2沒有參與遊行(由地下上一樓再落返地下),他並不在人群內。本案非法集結控罪所指的訂明行為僅限於遊行人士叫口號、唱歌、叫囂,並不包括D2的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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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 控方認為片段中集結人士嗌企疏d,目的是騰出空間讓集結人士一但有事可以離開。當日德福廣場因擔心出現混亂情況,保安增加額外人手。片段亦見途人行到通道兩旁、商店拉閘,可見集結人士令他人害怕。

🟡 #黃纓琪大律師 認為控方的主張模稜兩可,有其他可能性。例如集結人士嗌企疏d亦可以是集結人士讓路俾途人行。保安當天額外人手是商場與警方商討後的安排,可以是他們接納包容活動發生,增加人手令活動有秩序的進行。商店是在警察到場時關門,不能歸咎於集結人士。

涉案集結並無產生。不須考慮D5到場前及離場後的事。即使D5跟隨遊行人士行走,法庭亦不能憑無聲的閉路電視片段,斷定D5或其他被告有跟隨遊行人士嗌口號,如法庭裁定D5無嗌口號,會否正正反映D5並非完全認同集結者的所有行為呢?黃大律師認為D5及其他被告參與集結之目的,是意圖以搞笑及輕鬆的形式表達意見,學校朋友都會講押韻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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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 辯方在結案陳詞中提出眼鏡不一定必然來自D6,因此法庭不應依賴該眼鏡作為辨認D6的特徵。但雙方律師簽署的承認事實中,卻同意「警員13234向D6宣佈拘捕.....拍攝了D6被拘捕時警方撿取的一個黑色袋、眼鏡....」可見辯方同意眼鏡並非在事後撿取,而且在現場當D6被捕時撿取。正如警員證供所指「被制服期間不斷掙扎,所以眼鏡架就折斷喇」若辯方認為證物不屬於D6,首先相關陳述不會在承認事實中出現,而且辯方律師亦無向有關警員指出與處理證物的辯方案情。

🟡 #邱治瑋大律師 指出承認事實並無承認警方撿取的物品屬於D6,辯方立場只是承認物品在現場撿取而已。不論是承認事實中就D6被捕時衣着的描述,抑或審訊時警員(PW5)的證供,都無講D6被捕時戴住眼鏡。盤問警員時牠的説法是「制服被告時見到眼鏡係地下」、「唔知眼鏡係邊度跌出嚟」。從此可見該名警員不能確定眼鏡是否屬於D6。

引述蔡相祺案 [1] 判案書第87及88段「原審法官在裁斷過程,無須單單按雙方的盤問或陳詞內容行事........當證人,包括被告人的證供有弱點及不一致時,原審法官有權因而否定該名證人的證供,而無需預先給證人機會就其證供的弱點及不一致的地方作出解釋。」

簡單來説,辯方不一定要向證人指出案情,法庭作為事實裁斷者亦有權否定該名證人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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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張皓程大律師

🔵 辯方質疑閉路電視片段不連貫、有時間差、在一樓出現的人不是D7,辯方認為控方只能顯示有兩名黑衣人從轉角位走出,但是否由電梯而上仍然存疑。但警員在主問時有提及牠追捕D6&D7,因D7較高所以不會認錯,在庭上亦成功認出D7。如果辯方質疑警員對被告身份辨識的觀察,理應在盤問時向證人指出讓證人回應,但辯方無咁做,因此法庭不應接納不在盤問下帶出的案情。

就辯方引述余德穎案 [2],指D7或許是想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而在現場逗留。首先控方完全不接受這説法,律政司已就余德穎案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亦不見得本案有甚麼難得的歷史時刻存在,而且D7沒有作供,法庭不能假設D7案發時有見證的歷史時刻的想法。另外,在CASJ1/2020 判詞第80段指明,一旦發生升級事件令本身是和平遊行演變為非法集結,作為負責任的參與者應儘快離開現場,而不是在現場逗留。

🟡三個閉路電視嘅時間差距係點冇人知,亦冇證據指出三個閉路電視之間有冇時間差距。由於舉證責任在控方,但控方亦都冇傳召任何專家證人,或者相關嘅論述。按照控方說法,截圖195同截圖196均來至同一閉路電視系統,195用19:58:11,196用19:57:16,即是196發生的事可能先於195發生,而控方亦冇任何證據支持時間差去證明196在195之前發生。

結案陳詞嘅第104段,第28同29頁,指出PW1、PW5同PW6都係睇P193嘅地圖,辯方都係不爭議嘅。結案陳詞第29頁與證供唔同,但係控方就冇話見到啲乜嘢證供,例如究竟扶手電梯係咪起附近呢?控方冇起呢方面提供任何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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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蘇俊文大律師

🔵 就辯方的結案陳詞,控方沒有特別的觀察。

🟡 身份辨認問題:在控方的陳詞中由83頁至98頁陳述以截圖辨認疑人,認為其中一位遊行人士乃D8,但相片的質素不良,並無呈現衣服的特徵,因此難以證明D8在遊行隊伍之中。

即使D8起遊行隊伍之中,但就如其他辯方律師所講,他的行為是否非法?現場有人叫口號、唱歌,即並非非法集結的情況。若然控方認為情況是非法集結開始,但係起呢個情況之下,一啲和平示威者或者旁觀者都係會離開呢個地方,而D8都係離開咗。

再者,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都係叫口號、唱歌。在商場內進行上述行為會否構成社會安寧同溝成阻礙呢?從保安嘅證供中可見,好多人係睇下同跟住隊伍行,因為行完可能會食嘢同消費。而且25分鐘都唔係一個短嘅時間,警員都只係起附近睇下,若然呢個示威係一個非法集結嘅話,理應會舉旗警告、阻止。結合上述原因,被告人並非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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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D10結案陳詞 🔵控方 🟡辯方

🔵 辯方指市民不會因見到蒙面裝束的人就擔心社會安寧被破壞,因為這是政見上的標誌。但辯方忽略了集結造成他人害怕是由於集結人士的違法行為,而非他們的裝束,政見在此沒有關鍵性。

🟡 #李煒鍵大律師 強調並非要求法庭認可示威者的裝束,但法庭要考慮當時社會嘅狀況,蒙面裝束是香港社會公眾活動常見嘅裝束,是政見上的標誌。每天的新聞報導亦會見到類似的公眾活動,作為尊重表達意見自由的人,並不會單單因見到蒙面裝束的人就擔心社會安寧被破壞,這所謂害怕(如有的話)只會是源於對示威者的偏見,亦不尊重就表達意見自由的憲法權利,不會是的合理害怕。

條例的詮釋應該以尊重憲法權利的角度出發。控方話有啲地方會俾人遊行,但香港有咩地方專係俾人遊行?係唔係公共通道先至可以?例如係中聯辦出面嘅公共通道?

最後在辨認身份方面,控方邀請法庭參考截圖觀察細緻特徵,例如係眼睛分得比較開,判定圖中人是被告。但相片的清晰度是否足以讓法庭辨別這些特徵,在商場咁多相同衣著人士之中認出被告?懇請法庭仔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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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CC45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蔡相祺
[2] DCCC12/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德穎及另七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1/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辯方D1: #陳凱智大律師
辯方D2: #陳穎賢大律師
辯方D3: #鄒學林大律師
辯方D4: 李大律師
控方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答辯
各被告不認罪

📌案件管理
(1) 因同意案情 控方證人會由15隻減至8隻,包括:
-4隻拘捕拘捕警
-1隻負責錄影會面警 PC6185
-2隻高級督察,時任指揮官
-1隻探員, 負責燒錄光碟
- 其他不爭議證人 會以65 B形式呈堂
(2)1份警戒供詞,辯方不爭議
(3)各位被告將會作供
(4)暫定1位辯方證人
(5) 6段呈堂片段,包括始創CCTV, 警現場錄影片段,Now新聞片
(6)除D3 會爭議片中人身份
(7)各辯方不爭議: 被捕人身份/片段可接納性及呈堂性/呈堂證物
(8)六日審訊充裕,有機會五日便可完成


1617 PW1 警員X(拘捕D1警員及受阻警員)作供完畢
1630 承認事實處理完畢
1640休庭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警署報導獲豁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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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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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2019年12月28日,於1935-1957 時,有大約10-20 名人士集結,於九龍灣德福廣場1 期內集結遊行,並同時叫喊口號、唱歌及叫囂。他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德福商場內有部份店舖關上閘門。於1957 時,控方證人PW2 警員23262 及PW3 警員23376截查搜查D9 及D10。當時有現場人士大聲叫囂,於是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上前協助,但被D1,D2,D3 襲擊。

📌辯方案情
10 名被告中,只有D3 決定作供。D3 作供時聲稱不知道當天在哪裏舉行「和你shop」活動,與D1, D2 相約一同參與。他們於遊行中有蒙面,以防被起底。他在九龍灣站C 出口看見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把D1 推倒在地上,當時並不知道他是警員。D3 害怕PW4 會向D1作進一步襲擊,因此上前作出襲擊的行為。

📌各控罪裁決理由
🧷控罪(1) 非法集結 [D1-D10] :
#屈麗雯裁判官 從四個元素分析案發現場是否非法集結,分別為: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 共同目的

控辯雙方對於非法集結並沒有法律爭議。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同意和平的公眾地方示威是合情合法,和平遊行亦受憲法保護,但非法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和平的示威是可以接受,但是當和平的界線被超越時,法庭必須作出相應的行動。
德福廣場是一處主要讓市民購物及舉辦不同活動的地方,假若指出市民在德福廣場作出非購物的行為如歌舞表演,便是錯,這樣未免過於嚴苛。這次遊行的人數不多,而他們所佔用的地方亦只有行人通道,並沒有證據證明他們造成大擠塞。當時正處於社運期間,香港人已經見慣這些場面,他們會作出包容。再者,他們叫喊這些口號並不一定違法。
當這批人士到達九龍灣站C 出口,他們向在場的便衣警員叫喊一些針對性的口號,「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仆街過嚟」,「冚家剷 話你呀」,「係黑警呀 屌你老母」。法庭難以從呈堂片段中尋找叫喊口號的人士,但可以肯定的是,口號是從集結的人群中發出。從證物P175可見,於1952時有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令氣氛緊張,現場有明顯對峙。雖然這些不是暴力行為,但已經溝成攻擊的行為並有可能騷擾現場其他市民,已屬不是行使合理示威的行為。在D9 及D10被截查時,當時有大量記者及其他市民,導致現場情況混亂。因此,法庭並不能肯定口號聲的來源。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現場的人士向一些店舖(藍店)叫喊口號,內容大致為叫市民不要進食藍店及叫這些店舖關門。這些口號帶有威嚇性,而且針對這些藍店。從片段可見,這些人士在德福廣場內的元氣壽司外停留,面向店舖叫喊口號及唱歌。他們這些行為有可能會騷擾其他人士,但法庭認為不會否威嚇其他人。因為他們並沒有說出假如店舖內的人士不跟從他們的勸告,他們會作出甚麼的行為。加上他們只是叫喊口號,並沒有進一步的行為。
根據證物 P174 及 175, 可見這群人士所叫喊的口號有部分針對警方,而有關當中的口號內容,D3 於作供時的回應並不合理。
首先,D3指出「香港人報仇」是指為香港人打氣加油,但法庭並不認同。D3作為一名中四的學生,中文水平理應能夠讓他分辯「報仇」及「加油」2字的意思。這2詞語意思直接,明顯地意思不同。假如想跟別人打氣,為何不直接用「加油」?使用「報仇」這詞令人難以理解為加油的意思,但報仇更表示需要利用暴力作出此行為,具挑釁性。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上訴庭指引,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事必須強調阻嚇性,藉此保護社會安寧。在2019年的社運中,有不少身穿黑衣及深色衣服的人士作出攻擊他人的行為。但法庭不會因此而認為所有穿著這些衣服的人士便不會以和平的手法示威,因為這是不合理的。隨了叫喊口號及唱歌,遊行進行過程的氣氛是平靜的,未達到控方所指。雖然德福廣場有部分店舖關閉,安排更多保安駐守及提早有圍封的行動,而商場內的市民或會因遊行人士向警員及店舖叫喊口號而需要避開,但這些措施及行為有機會與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內的示威活動有關。商場及店舖因害怕有可能發生同樣事件而作出準備。商場的其餘市民感到害怕並不一定是因為12月28的遊行。
根據控方證人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的作供,可見他們並沒有指示需要要求遊行人士離開,他們只負責在旁守秩序。遊行期間亦有店舖繼續營業,例如 Godiva 於1950時有遊行人士經過,但仍然在舉行促銷活動,不少市民在店舖外排隊。從Godiva 的情況,可見遊行並沒令到這些人士感到害怕。即使他們選擇不接近遊行人士及在遊行隊伍中穿越,但這些是人的合理反應,並不代表他們感到害怕。

🛑但是,法庭接納這批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是令其他在場人士害怕。🛑
現場人士必定知道現場有便衣警員戒備,從證物P174 P175片段中亦可見有人士向這些便衣警員叫喊「Morning sir」。這些字眼對警員有針對性,會令旁觀者害怕。再者,集結的人士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市民及社會。根據梁天琦的案件,可見被告知道這些叫喊口號的行為必定會另其他人士害怕。

🔸4. 共同目的
根據證物P177, 這群人士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時並沒有立即離開。人群中有人叫喊他們的目的,這些聲音正正就能合理推論出人群並沒有離開並向警員叫囂,氣氛開始惡化。雖然有人士並沒有叫喊口號,但是他們決定留下在現場,無可否認是給予犯案者支持,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去破壞秩序。

因此,法庭裁定 人群在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位置向警員叫囂,行為構成非法集結‼️

法庭把被告分開5組處理控罪(1)裁決:
第一組:D1,D3,D4,D5
4位被告的行為相似類近,他們同時皆不爭義身份。根據證物P195a , 他們在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前亦有蒙面參與遊行,之後一起到達地鐵站C出口,沒有脫隊。沒有證供顯示他們有不一致的行為,而且 D1,D4,D5 亦攜帶了同款的青蛙公仔,法庭並不理解為何會這麼巧合攜帶同一款青蛙公仔到一個完全不關事的地方。D1 和D5在遊行期間亦有把該公仔展露出來。根據影片及截圖,這4位被告有目的地停留於C 出口,他們沒有離開。當有人群向警員叫囂時,他們亦沒有離開,繼續留在原地,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

就共同目的而言,D3 於作供時解釋他當時正考慮離開。但根據片段可見,當D9 D10 被警員截查時,D3 並沒有離開反而向前走近。再者,D3知道叫囂的人士為了表達政治訴求,他決定去跟隨人群。
法庭認為D3就案發經過的作供不合情理,而且刻意隱瞞真相。法庭同意控方的觀察,D3 對於參與集結錢的細節是清晰,但參與集結後則是推說甚或不記得。盤問內容的關鍵點、為何這群人士叫喊口號這些內容,D3卻表示不清楚、不記得。D3亦表示他在G2000時聽不到有人在呼喊,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現場的聲音大部份來自呼喊聲,非常嘈吵,可以遮蓋其他聲音。身處現場的人是必定能聽到。再者,D3聲稱自己不能夠分辨聲音來自口還是揚聲器發出,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一個中學生應該能分辨。

基於不可靠以及不可信,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第二組:D2
D2不爭議自己身處於遊行隊伍中。根據影片及截圖可見,D2只在人群到地鐵站C出口時出現。而且D2 與向警員叫喊口號的人群以及警方均有距離,他身處在轉角的位置,並不是正面面向警員。再者,D2的衣着與其他叫喊人士並不相同,他亦沒有攜帶其他物品,不排除D2 只是看熱鬧的人士。從證物P180可見,他向聚集人士揮手,集結便散開了。雖然D2有襲擊警務人員,但不一定是因為非法集結所以導致該行為出現。因此法庭認為其後的襲警行為屬獨立行為,疑點利益歸於D2,裁定 D2並沒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8/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代表:
D1: #陳凱智大律師
D2: #陳穎賢大律師
D3: #鄒學林大律師
D4: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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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早前已遞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法庭,雙方今日就著陳詞沒有進一步回應/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裁決

⭕️非即時,補回9/7/2021內容⭕️

D1:甄(18);D2:朱(27)
D3:余(23);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罪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罪成🛑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
不成立

📌辯方代表:
D1: #陳凱智大律師 ;D2: #陳穎賢大律師
D3: #鄒學林大律師;D4: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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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控方證供評估分析:

關於警員X
控方指片段中,D2是清楚顯示在警員前方,不是後方,是有觸碰到,但警員沒跌低。
辯方不同意片段清晰顯示,因解像度低,以及拍攝角度和距離遠,不知道D2身處方位 。
D2主動去警員X右方,因此X感覺 到右後方有人,是沒有誇大。

辯方質疑警員X的可信性
X是失去重心,但沒有整個人推跌,而且當時X是半跪垂在地上,處於低處位置,難失去重心。
X與D2的會面紀錄中,指D2是從後推他,因此D2衝向自己的解釋是錯。
關於另一名男子推他一下,於是失去重心的說法。
D2碰了X的膊頭,於是X才會喝 止,即大叫「行開!」並推開D2。因為X要求D2行開,所以D2當時必然是在靠近自己。

至於X如何處理D1
X覺得D2想救D1只是個人猜測。
X作供指因為D2推他,所以他膝頭離開了D1,需要用手扶着地面,因為D2有衝向自己的動作,所以他嘗試拉遠雙方距離。
D2一連串的舉動令X需要伸手推開 ,正在跪着D1的同時,受到安全威脅,要伸手推開D2,令制伏D1的過程更困難。

關於D1鎖手扣
有女警為D1鎖手扣,辯方指女警記憶不可靠。X指當時有鎖索帶。但因為這是電光火石之間,場面混亂,所以記憶有錯十分正常。
此控罪重點不是誰鎖D1,而是D2有沒有令警員工作變得困難。

————-

關於警員Y

Y指D2從背部推X,不是前方,
否定D2推他右邊背部,不是前方 推,觸碰位置是上半身背部,所以Y的供詞是合情合理。

至於X被推後是否跌低
X是打側跌,不肯定是否左前側,未看到確實動向,當時是有前傾,但不知側還是斜。
Y把注意力放在D2,已經盡力,「畢竟作供不是記憶力測試,所以唔知、唔肯定都係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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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供評估分析

D1
D1與好友到聯合廣場等巴士,站在花槽位置想知有無車搭,發了信息給家人「封路」。
被告明知有集結,不但不回家,反而走去封路位置,用2-3分鐘拍攝。
但在盤問下得知,被告沒發送信息給家人,理由是想節省數據,想到商場有免費wifi時才發送。
法庭不接納沒有數據的說法。
因為被告去買口罩時,有發信息和圖給好友,在非緊急的情況下也願意發送。被告在被拘捕前5分鐘已行去旺角方向,期間沒向家人問路。
———-

D2
D2由2016年起拍攝,是他記錄日記和觀察世界的方法。
被告每日都有相機,上班上學上庭也有帶。
當日到場主因是,很久沒有拍照,自從社運後便無法外出。
被告一方面指自己常常帶着相機,卻又說很久沒有拍照,案發當日下午他才去了大埔拍照。
控方指被告的照片任何人都可拍,沒有特別、沒有高水平。被告指拍照不必要富有藝術感,因為他是給自己欣賞。
被問到為何不用數碼相機,被告指喜歡黑白相。控方指數碼相機也可有黑白照,被告才指享受沖曬過程,明顯是在製作供詞。
被告指沒聽到警方叫人離開,但在後來又指有,只是因為位置很遠,覺得不關自己事所以沒理會。
被告是漫無目的帶着器材遊走,而且不是在行人路觀察。
被告看到有男子被黑衣人半跪,側頭貼地,當時黑衣人拿着東西。
被告怕黑衣人會對男子造成不利,以為他是被警察追捕的人,可是被告竟然上前提醒他?
被告指想阻止黑衣人打人,怕他傷害被半跪的男子,所以拍黑衣人的膊頭。
被告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說法。
在會面紀錄時,被告有不同招認,指九時在太子,想逗留多一會就走,有觸碰過X問「你想做咩」
被告指當天到場拍照,是想測試攝影技術,當時亦不知黑衣人是警察。被告指想拍照是因為「好奇,未見過,認為放火很有趣」。
可是在庭上作供有分歧。
被告指對拍攝甚麼都有興趣,當時單純想拍攝火,不是拍攝社運,也想訓練自己技術。
被告行為對X已構成襲警,他稱不知X是否打劫,所以他想幫D1,才叫X勿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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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D4知道有封路,所以提前在深水埗下車。他想八掛為何封路,所以倒轉去行。
行到太子大概用了10分鐘,見到前方多人聚集,警方有防線,馬路上也有示威者。
看新聞得知有示威者留守現場,被告不想被當作一伙,怕被警方誤會,所以到聯合廣場觀察。
法庭指被告明知甚麼事又在現場觀察。
當時被告有口部動作,但被告忘記說了甚麼,是說了一兩句,但並非口號。離開時見到有記者,也記得警察要他離開。
被告行為不符合說法,明顯不是單純觀察。
被告不認識其他人,不知自己口部 動作說了甚麼,卻記得警察叫自己離開,是選擇性作供。
現場有人大叫「跑啊」,被告指如果他想逃避,就不會一直在始創中心門口停留,認為那時情況安全、沒暴力情況。
法庭指被告可以沿行人路觀察,不必停留那處。
被告在前方位置,記者在身旁,後方20米有一大群人聚集,被告處於最前方,最接近警察,前方有警察。
當時沒有一個示威中心點,只核心示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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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情況是否構成非法集結?

當時有阻路,令交通阻塞,有人用鐳射筆,警方有防線,有驅散行動,有人走出馬路,有人叫口號。警方曾發出警告指有可能使用武力 ,要求現場人士離開,後來有追捕、截停情況。當時甚至有人在馬路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
從環境證供方面可見當時的情況,因此是屬於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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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有參與?

D1
當時環境四通八達,後來得知D1與白衣男不是一起的。D1在場逗留了2分32秒。指自己當時是路過,卻站在示威者前排。明知警方的警告,卻往馬路跑,而不是行人路。

D2
D2在場想拍照,一直跟着幾個持攝影器材的記者。被告有回頭舉機,警方越過他,他不是警方目標 ,明明他拍完照就可以走,卻在現場逗留一個多小時,又沒有拍攝相片,在庭上作供時無解釋。

D4
D4與示威者有一定距離,指當時是回家經過,想留下觀看歷史性一刻。
控方指被告有一同叫,有口部動作,卻無證據證明被告在叫甚麼。
一方面指自己是過路者,卻轉身與示威一起逃跑,而不是往安全的地方。
D4當時無裝備,既然是路過就應該盡快離開。被告明顯是共同犯罪。

總括而言
D1留守現場無離開,站在示威人群最前排。
D2覺得害怕但不離開。
D4跟住示威者跑

因此3人有共同目的,想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一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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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D3爭議影片是否能準確顯示他,在場沒有警員認出,所以只能憑影片去辨認,此舉動是危險,但如果片段清晰,就可以與在犯人欄的被告比較,無需專家辨認,一般人也可以。如果影片無法顯示容貌,也可以憑其他特徵去推論,例如衣著、行路姿勢。
當時始創中心,有黑長髮白Tshirt黑褲黑背包深色鞋的女子,招手示意傘,當時有人築起傘陣。
在Now新聞直播中,也可見到黑cap帽女子出現傘陣中。
由於控方不確認女子是否D3,所以
控罪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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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D2當時衝向警員X,令X分心,要用手推開他,令他更難制伏D1。
‼️控罪二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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